阄选住持:一个独特的僧官选举现象
[成都]宗教学研究,2003年第3期
6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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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郑群辉,1963年生,广东潮州韩山师院中文系副教授。
庄万翔,1946年生,潮州市历史文化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本文以元释大《蒲室集》为主要资料,揭示了元代中后期一种特殊的僧官选择制度——阄选住持,并分析这种制度出台的原因。从一个侧面可以了解到,中国古代看似清净乐土的佛门中的权力斗争激烈,僧人对名闻利养之无止追求,以及官僚机构对佛教僧团的行政管理之混乱和无能为力。
【关 键 词】阄|阄选|住持|大/《蒲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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阄选住持作为元代中后期实行于江南行宣院的一种僧官选举制度,未见学者曾经拈出。对中国古代的僧官制度深有研究的谢重光、白文固的《中国僧官制度史》一书也未有片言论及。在此予以揭示,小补僧史之阙。
何谓阄选?阄,指拈阄。按照《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说法:任取事先做好记号的纸片或纸团,以决定得什么或做什么。其类似形式尚有“掣签”(也称“探筹”)、“投钩”、“投策”、“彩选”等(注:《荀子?君道篇第十二》云:“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慎子?威德》云:“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博奕嬉戏部”第48云:“《彩选序》曰:唐之衰,任官失序,而廉耻路断。李贺州郃讥之,耻当时职任用投子之数,均班爵赏,谓之彩选,言其无实,惟彩胜而已。”)。杨联升认为,拈阄这种做法在中国源远流长,与中国古代用龟甲占卜大有关联(注:杨联升《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国史探微》,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217页。)。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抉择某事,或者因有限的东西有多人争逐时,有时也用拈阄的方法来定夺。
佛籍中也有相关做法的记载,称为轮相阄、竹阄(注:丁福保《佛学大辞典》2993页中、下,福建莆田广化寺内部印行,1990年版。)。轮相阄以木片四面分别写上善、恶诸字,焚香掷之,依其所现善恶文字之多少,而知其人宿世善业恶业之多少。竹阄与掣签无异,在竹签上书善恶之语句,探取之以为日常行事的指针。在佛教生活中,拈阄的做法很普遍。《佛祖统记》卷二十六记载,五代大禅师永明延寿出家后,欲为一生专修禅定抑或专修净业作抉择时就用阄法(注:元?志磐《佛祖统纪》卷26“法师延寿”条,见《大正藏》49册264页下,卷48,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1983年版。);南宋松源崇岳禅师曾因被云居寺和荐福寺同时聘为住持,也用拈阄决择(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杨联升先生在《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一文还指出元初江南寺院僧徒以募款新造殿塔为由拈阄射利,近乎于博彩,在当时却是一种惯用的筹款方式(注:杨联升《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国史探微》,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217页。)。至于遇到因有限的东西而有多人争逐的情况,元代德辉编订的《百丈清规》卷三“迁化?唱衣”条,就给我们提供了一套十分完整细微的“唱衣拈阄法”,这是有关僧人死后其衣物由寺内僧人公平分取的一种拈阄方式,其作用在于“甚息喧争”(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这种拈阄方式竟被详细地写进禅林清规中,其在佛教日常生活中运用之常,作用之大,可想而知。
阄选住持,就是以拈阄的方式来遴选寺院住持。
这方面的资料主要采摭于元代僧人大的诗文集《蒲室集》中。释大 (1284-1344),元代著名高僧,自号笑隐,南昌陈氏。出家后参临济宗高僧晦机元熙得悟,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出家于湖州乌回寺,迁杭州报国寺、中天竺寺。元文宗天历元年(1328),为上天竺寺佛海澄法师所推荐,任元文宗的潜邸改建的大龙翔集庆寺开山第一世,被授职为大中大夫,赐号广智全悟大禅师。元顺帝登极后,对大更加崇重,曾赐号释教宗主,统领五山,命其对当时德辉所编《百丈清规》校正后颁行天下。至正四年(1344)卒,有《四会语录》及《蒲集室》等行世。《蒲室集》已被收入《大藏经补编》(注:蓝吉富主编《大藏经补编》第24册,(台湾)华宇出版社1986年版。以下所引用《蒲室集》资料均来源于该书。)中。
住持又称方丈、大和尚、堂头和尚等,是基层僧团即寺院的长官,主宰寺院行政、经济、宗教生活等一切事物。一般来说,住持的选任,东晋以前,住持(时称寺主)主要由僧众推举或檀越指定,这时的住持只是为了领众讲经、修行而推举出来的协调寺院宗教生活的管事人员,不具有僧官性质;而东晋以降,由于寺院经济的迅速发展,寺院内部阶级的分化,住持的产生也发生变化,住持改为由官府委派甚至由皇帝敕任(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3页。)。这样,世俗政权就深入到佛教教团基层组织——寺院,所以住持又可以看作是最低一级的基层僧官,他受上级如中央、地方僧官和行政长官的委任,又直接对之负责。
寺院住持的选授方式发展到宋代基本定型。从选拔方式上说,主要有试经考选(与科举制度的做法相同)和期集推荐(由寺内僧众共同商议推荐)两种方法,合格者再由官府以官方文书的方式进行认定和委任。这一僧官选任制度在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里有十分清晰的揭示。
元代早中期的住持选任方式,限于资料,不能十分明确地了解到,基本上是延袭前代的试经或推荐这两种方法。以试经选举僧官,如至元二年(1265)忽必烈曾“谕总统所”(元代最早的僧务机构,是后来的宣政院的前身),“僧人通五大部经者为中选。以有德业者为州郡僧录判正副都纲等官(注:元?志磐《佛祖统纪》卷26“法师延寿”条,见《大正藏》49册264页下,卷48,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1983年版。)。当然,这里讲的选举的是州郡僧录判的僧官而不是寺院住持。以推荐的方法选任住持,则是由寺院原住持、执事或汇同各大寺院住持(诸山长老)共同公举(或称保举),然后报有司行文任命(亦有特例,如荐举后由皇帝直接颁任)。如释大本人在杭州中天竺寺住持时,为上天竺寺佛海澄法师所荐,诏住大龙翔集庆寺,大也推荐了如一溪禅师等三名人选继任中天竺寺住持,结果由元文宗“特旨”如一溪补任(注:《蒲室集》“书问?与如—溪书”,第237页下B。)。此类推荐选任的做法从唐宋禅林中一直延续下来。
当时寺院住持的选任,通过试经的方法,文献几乎不能查找到,虽然不能确定它事实有或没有,但可以肯定它已不是主要的选举方式。选举方式主要是后一种,即保举兼有司认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极容易产生许多弊端,如营私舞弊等。阄选住持于是乎应运而生了。
其实,阄选住持的做法在南宋就有之,事见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
旧说曰:暗封者,暗昧选封也,不以公举而私请也。《藏叟摘稿跋?赵大监请愚谷住法石书后》云:法石二十年间,主僧更代不一,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前守赵大监,一日集诸禅主首曰:法石坏于暗封久矣,欲革斯弊,非得江湖名衲子不可。某等退而举三人。愚谷元智其一也。时愚谷谢事常之芙蓉,居灵隐,为第一座,有声丛林间,守焚香拈得之,且询其出处,喜甚,亟驰书招致……未二年百废具举(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
这是目前所见的南宋某地方官员阄选住持的事例,但因资料所限,仅见此例,这也说明这种做法在当时未必普遍。这里的“暗封”也就是“黑箱操作”,即住持的选任不是经由寺院大众共同推举,而是由某一小集团甚至个人私徇内定的。而正是这种非民主的作法导致了法石寺的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因而有了阄选住持之举。但显然的,这只是某一地方官员的一时权宜之举而已。
元代的阄选住持,则是上揭述及的实行于元代中后期江南行宣政院的一种选举制度。由于诸山在期集议举住持时有“以乡人法眷阿党傅会,不择才德,惟从贿赂,致有树党徇私,互相搀夺”(注:元?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第3“议举住持”条,《大正藏》第48册第1123页下。),“自公举道废,所至(寺院)妄庸窃据”的情况,大率先在议举住持时采用阄选方法:
大方居众常千百人,而难于择师,吾以三名定公选,防妍(应为奸字)弊也。行之期年,似有成效(14)。
此举得到银青荣禄大夫江浙行首左丞相领行宣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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