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蕃文书P.T.1095号写卷解读
敦煌吐蕃文书P.T.1095号写卷解读
来源:西藏研究 作者:卓玛才让
[摘要]P.T.1095号写卷是迄今尚未公开发表的一件敦煌吐蕃文书,是一份购牛契约书。该契约条款完 备、债务关系明确,既有担保人也有吐蕃高官做中证人,涉及到三个民族、两个部落,并出现了学术界未曾关注 的新部落。契约反映了8世纪左右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民间商品交易活动和民族关系,以及藏语文的通用语 地位。文章对该文书首次作了较为全面的解读和分析。
[关键词]敦煌吐蕃文书;解读;契约;部落
[中图分类号]K28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07)01-020-04
一、题解
本写卷是敦煌出土的吐蕃文献之一,原件已流落至国外,现收藏于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其编号为P.T.1095,无标题,字体为藏文楷体。全文共13行、27句、222个藏文字符。原文写于一页纸面上,除少数几个字比较模糊之外,整体文书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字体稍带潦草,具有明显的手写体特点。个别地方有写错划掉的痕迹。文首有藏文的起头符号,句末有藏语终语词,表明该文是一份独立完整的文书。通篇句子结构严谨,句子之间的分句号运用贴切,符合表达需要。文中多次出现反写的元音,还有又后加字、带下加字的,以及不符合现代藏文拼字规范的(古藏文中同一组辅音字母有时可互换,如:(藏文)),这些都是敦煌出土的藏文文献较为普遍的行文特点。该文书依其内容看是一份购牛契约。因文中注明立约时间为兔年,不妨暂且称做兔年购牛契。另外,在契约上还有6枚模糊不清的印记。该文书仅在由山口瑞风主编的《敦煌胡语文献》上以日语译文出版。[1]
二、原文
三、汉语译文
兔年仲冬时节,在吐谷浑玛噶朵金部落之森努鼓布处,王广星购买了一头牛,其毛色和角状为:黑牛长角、胸肚花亮。此牛今后若被他人错认或由此发生任何大小纠纷,概由努鼓布担当。若发生纠纷而使此牛无从辨认,则将能顶替此牛且大小相仿的一头牛,或将产下两个牛犊之后的所生牛犊作为抵偿,立即呈送给广星。如努鼓布不在,照上述承诺,由其弟森夏苴结应诺担保。证人伦拉桑拉顿、王习塞、安星塞、张辛辛等立契约盖印,牛主和应诺人按指印。如此交易之余,若有反悔者,则先反悔者要向未反悔者立即支付4克青稞,一并承诺。
四、内容解读
(一)该文书是一份购买牛的契约,立于兔年仲冬,是由王广星从吐谷浑玛噶朵金部落之森努鼓布买了一头牛。所购之牛是一头身色黑褐、胸肚花亮且长有角的牛。契约中未注明购买时牛的价钱,但对交易之后卖方应尽的债务作了明确和完备的约定。指出了卖主必须承担的债务:一是卖出之后的牛被不知情的他人错认,或因此而引发的任何大小纠纷要由卖主负责解决。二是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纠纷等意外事故而不能辨认此牛,即无法确保买主拥有所交易的牛时,卖方要向买主赔偿与此牛同等大小的一头牛,或者抵偿产两犊之后的所生牛犊。并确定由卖主之弟做担保人负担保责任,在卖主因故不在时替其履行债务。同时还约定一旦成交,买卖双方不得反悔,若有反悔者,则先反悔者要向对方支付毁约金4克青稞。为使契约得到切实执行,由伦拉桑拉顿、王习塞、安星塞和张辛辛等人盖印做证。从这份契约的内容上来看,既约定了交易之后因可能发生的事故而使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卖方应尽的赔偿责任,又确定了担保人,使当卖主在不能履行赔偿时,由担保人来承担其债务,避免了有可能给买方带来的交易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买方的权益。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发生毁约时的赔偿责任,并且由数名包括高官(伦拉桑拉顿)在内的第三方来作证,等于得到了公证,既体现了契约的严肃性,又确保了契约得到认真履行。从契约本身的角度来看,债权关系和债务履行方式明确,是一份相当完备的合约。这与现代买卖合同相差无几。此类契约在敦煌藏文卷子中还有不少,如P.T.1086、P.T.1296等。表明书面契约是当时通行的买卖交易方式,反映了吐蕃统治时期民间经济活动具有的规范性。
(二)此购牛契约中的两位买卖当事人一个叫王广星,一个叫森努鼓布。买牛者王广星,从姓名上看应是汉人,但契约中未写明其人属何部落。按目前学术界一般看法,自786年吐蕃攻陷敦煌后,改唐朝的乡里制为部落制,将军队和居民划入相应的各个部落来管理。在786~848年吐蕃统治敦煌期间曾先后设置了僧尼部落、行人部落、丝锦部落、上部落、下部落、撩笼部落、中元部落等7个编民部落,阿骨萨部落、悉董萨部落、宁宗部落等3个汉人军部落和一个通颊部落,共11个部落(虽然略有出入但大体一致)。那么买牛者王广星,应该属于后4个部落之一。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其他部落内各民族杂居的可能性,所以,买主王广星究竟归属哪个部落,有待进一步考证。契约中注明卖牛者为吐谷浑人森努鼓布,属吐谷浑玛噶朵金部落。他的名字在该契约里总共出现了三次,只有第一次出现时写为森努鼓布,其他两次盲棒写成努鼓布,而作为担保人的他的弟弟叫森夏苴结,因而这个森很可能是他们家族的姓氏。吐谷浑本是4世纪左右出现在青藏高原东北部的小王国,7世纪中叶后因战败而归降吐蕃。670年唐蕃大非川战后,吐蕃占领了吐谷浑全部领土。为了便于统治,保留了吐谷浑的部落。另外,据《贤者喜宴》记载,吐蕃英雄三部(三支戍边部队)中的下部英雄部落曾剿灭过吐谷浑6个千户部落。因此,被吐蕃剿灭过的那些吐谷浑部落,很可能就是我们在敦煌吐蕃文书中所见到的吐谷浑部落。该契约中的玛噶朵金部落,当为其中之一。按此契约中的原文理解,似乎还应该有吐谷浑的其他部落。有幸的是我们在P.T.1081号中,看到了当时的另一个吐谷浑部落——吐谷浑沃甘部落。因此,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唐人部落与吐谷浑部落是并存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谈到吐蕃统治敦煌期间的部落建制时,通常只限于上述11个部落。而此契约中的卖牛者所属玛噶朵金部落并不在其中。分属两个不同部落(唐人部落与吐谷浑部落)的人进行买卖交易,说明这些部落彼此之间联系紧密,都在敦煌吐蕃统治当局的统一管辖之内。该契约有4个证人,分别为伦拉桑拉顿、王习塞、安星塞和张辛辛。其中排在首位的伦拉桑拉顿,从称呼上便可知是当时的伦级吐蕃官员,此人在另一件敦煌吐蕃文书P.T.1297(3)号的购马契约中也作为中证人出现过。其他3个证人从姓名上看应当是汉人。其中的(安星塞,也有称安兴子,应是同一个人,译名不同)担任过沙州一汉军部落的营田官。按照排名顺序,王习塞的地位有可能比安星塞还要高一等。证人是由合约双方认可且对履约具有监督能力的人来担任的。伦拉桑拉顿以伦的身份做证人,说明牛主和购牛者及其所属部落都在他的管辖区域之内。同样的情况在P.T.1297(3)号中也出现过,在那份购马契约中,伦拉桑拉顿为中证人,而买卖当事人中一个是和尚张本嘉(应是汉人,但未写明属何部落,可能是僧尼部落),另一个是蔡多部落的马主甲杂拉赞(这个蔡多部落应该是前面提到的11个部落中的上部落),并且我们还可以通过伦的官职来进一步认识到,伦即节儿伦,“吐蕃人的节儿分为四等,即伦、都护(万户)、中(副)、小官”。节儿伦下辖万户长——万户都护——大都督——副节儿——小都督等数个不同级别的官职,是敦煌吐蕃政权官职系统中的高级官员。所以,在敦煌吐蕃政权不仅统治通常所举的那11个部落,而且还统治一些吐谷浑人组成的部落。
关于该契约的立约时间,契约中注明是兔年。从786~848年吐蕃统治敦煌的62年当中共出现6个兔年。因为该契约里的中证人之一安星塞曾经担任过当时的一个汉军部落的营田官,而“汉人千户军部落的成立年代应是公元八三二年”,即子年。那么紧接着的兔年就是835年,而下一个兔年就是847年,即吐蕃的统治即将面临终结时刻。所以,该契约的立约时间应当为835年。
五、余论
敦煌吐蕃文书P.T.1095号虽然是一份普通的购牛契约,但它所包含的信息是多方面的。该文既反映了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商品交易的基本状况,又反映了各民族各部落间的交往关系。从契约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了解到当时的商品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定立契约、取得公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把商品交换和债务关系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自由平等的交易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维护正当权益的作用。结合其他一些社会经济方面的敦煌藏文文书,可知吐蕃时期已具备内涵丰富、普及广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契约中的人物涉及到3个民族和2个部落。3个民族即藏族、汉族和吐谷浑族。2个部落即吐谷浑玛噶朵金部落和唐人部落。由此可见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是众多部落相依共存,不仅有10来个蕃汉杂居或汉军部落,而且还有数个吐谷浑部落。这些不同民族构成的部落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经贸往来,跨部落的民间商品交易活动比较普遍,游牧经济和农耕经济得到互补,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从中也折射出较为融洽的民族关系。该契约的文本形式再次表明在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藏语文作为通用语言被当地的各民族共同使用,而且使用范围已囊括了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参考文献]
[1] 山口瑞风.私文书[A].山口瑞风主编.敦煌胡语文献[C].东京:大东出版社,1985:505~510、5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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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陈践、王尧编注.敦煌本藏文文献(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76、96.
[6] 山口瑞风.吐蕃统治敦煌[A].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1辑)[C].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48.
[7]金滢坤.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部落使考[J].民族研究,1992,(2):48.
[8]陈践、王尧编注.敦煌本藏文文献(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96.
[9]山口瑞风.吐蕃统治敦煌[A].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1辑)[C].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49.
[收稿日期]2006-09-26
[作者简介]卓玛才让(1966-),藏族,甘肃迭部人,文学硕士、西北民族大学藏语言文化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汉藏文化比较及藏族历史研究。(西北民族大学藏语言文化学院,甘肃兰州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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