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倫《瑜伽師地論記》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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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道倫的「倫記」為現存最完善的《瑜伽師地論》註疏。
在金藏未被發現以前,學者皆以大正藏本或卍續藏本作為研
究之參考。但那裏知道這二種刊本竟是錯誤百出,誤傳了唐
代諸家之原意。本文是拙著《圓測之研究》之副產品,故只
以圓測為例,指出其重大的謬誤處。《倫記》的刊本,現共
有四種,這四種刊本不但分卷方法不同,其文字亦有不少出
入。本論文為便利學者研究起見,特將分卷方法列出,以資
查考。
一﹑序言
道(遁)倫是唐代第一流的唯識學者﹐其傳記迄今幾乎不
明﹐但自一九三四年秋﹐於山西省趙城縣霍山廣勝寺彌勒殿
發現「金藏經」(註1)後﹐已判明他是位新羅僧﹐乃海東興
輪寺之沙門。金藏之中收錄了唐代唯識諸家之珍籍六種(註2)﹐
道倫之『瑜伽師地論記』二十卷就是其中之一﹐而現皆收輯
於『宋藏遺珍』(註3)之中。道倫之『瑜伽師地論記』俗稱
『倫記』﹐乃有二十卷本。(宋藏遺珍)﹑二十四卷本 (大正
大藏經)﹑四十八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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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續藏經)﹑百卷之本(金陵刻經處本)等四種類。這四種版
本不但分卷之方法不同﹐其文字亦有不少差距。
道倫與遁倫諍議﹐或其出身國家之諍議(註4)﹐由於金
藏之發現似已告一段落(註5)﹐但對於名號尚留若干問題。
因為日本的仲算所著之『法相宗賢聖義略問答』卷四中﹐有
「新羅遁(斗反)倫師作此問也」的記載。仲算的時代距金藏
之彫刻早二百年﹐由此推測﹐也許當時所流傳的『倫記』署
名為「遁倫」。又發現二十卷本的高麗僧統義天﹐亦於『新
編諸宗教藏總錄』卷第三中﹐記為「遁倫」(註6)。但日本
傳教大師最澄(七六七--八二二)之『法華秀句』 (弘仁十二
年﹑八二一著) 作「道倫」。綜上所述﹐二十卷本未必是義
天所發見的刊本(註7)。據二十卷本第一卷末所附之鄉貢進
士李燠的序文說﹐本書是高麗僧統義天入宋搜求所獲得﹐而
由僧俗出資﹐自宣和三年(一一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彫版
﹐而不足一月即完成之版本。又依此序文得知『倫記』之疏
本﹐迄至北宋代一直收藏於真定覺山(註8)。道倫的學系是
繼承基法師的法統的。
本書似乎自古以來就受到相當的重視﹐故有解釋『瑜伽
師地論』卷第四十「戒品」部分之節錄本﹐這另以『菩薩戒
本羯磨記』與『菩薩戒本記』的刊本流通。因此道倫之著作
增加二部﹐其現存著作則共有三部了(註9)。這是筆者最近
從新文豐出版之『菩薩戒本記等七種合刊』所發現的。關於
此﹐擬留待後日深入研究後公諸教界。
『倫記』與慈恩之『略纂』被視為研究『瑜伽論』的南
針﹐且為『瑜伽師地論』百卷現存唯一完善的註疏﹐故極為
貴重。本書的體裁乃根據『略纂』而敘述﹐如在『略纂』所
缺的部份﹐則援引神泰﹑惠景二師義補述。本書之特色在於
網羅唐代唯識諸家之異義無遺(註10)。
依書中所說﹐道倫與琳法師(智儼之師)大約為同一時代
之人﹐故盛舉神昉﹑圓測﹑元曉﹑璟興等人之註釋﹐因此推
定道倫大約是六五○--七三○年代人。他完成『倫記』第一
卷的年代是大周長安五年乙已之歲(神龍元年﹑七○五)(註11)﹐
依此觀之﹐則其生年之推定不致太離譜。長安五年是武后退
位﹑中宗復位﹐國號返唐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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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制定神龍律令之年﹐武后則崩於是年十一月。
有關『倫記』之研究﹐由於篇幅的關係﹐現僅介紹其分
卷之方法及關係圓測思想的部分。
二﹑倫記之刊本
一﹑大正大藏經本 二十四卷 大正大藏經第四十二卷
論疏部三
二﹑卍續藏經本 四十八卷 卍續藏第一輯第七五套
第五冊第七六套第一冊
三﹑宋藏遺珍本 二十卷 宋藏遺珍第五冊
四﹑金陵刻經處本 一百卷 金陵刻經處研究部
此中﹐一與二是同一刊本﹐故四十八卷本在內容上還是
與二十四卷本相同。卍續藏經本為何改為四十八卷本﹖其原
因雖然不明﹐但可能是起因於二十四卷本每卷有上下之分﹐
故為了容易計算起見而改為四十八卷本的吧﹗可是內部仍未
更動﹐還是作二十四卷而各卷分為上下。這二種刊本﹐文後
均有沙門性威於享保十八年 (癸丑﹑一七三三年﹐清雍正十
一年) 所書之跋文﹐享保十八年是日本中御門天皇的年代﹐
當時的將軍為吉宗。據性威之跋文謂﹕「斯書存世僅僅可數
﹐而秘名山古剎﹐則轉罕傳而見者﹐予往者懇求﹐謄錄一本
﹐敬藏篋笥﹐但久歷年所﹐文字訛舛﹐非無憾焉。後得稱慈
心藏本者﹐三復校讎取正不少﹐既而獨嘆﹐如斯法寶流行不
廣何也。蓋以吾輩自私與學者憚繕寫之艱也。遂興鄙懷圖之
印布﹐劂生側聞樂拭梨棗。於是不顧寡陋﹐輒副國讀于字句
傍﹐其所校正者﹐不敢妄刪訂原文﹐標之格頂﹐稍可疑者圈
之字傍﹐俟覺者之采擇。豕渡蠹傷﹐猶有不安者﹐後君子幸
鑒定焉。」(註12)綜上所述﹐大正大藏經本與卍續藏經本﹐
皆是性威所書寫的刊本。
三之二十卷本是最正確的刊本﹐與一﹑二之刊本比較﹐
文字上頗有出入。此刊本的文路與文章劃分甚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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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毫無疑問之處。尤其是性威所指摘的二十四卷本的錯誤以
及疑問﹐均可依此二十卷本予以消釋。大正大藏經與卍續藏
經﹐迄今被視為最佳的刊本﹐然若由『倫記』來看﹐則錯謬
百出﹐脫漏多得驚人。筆者感到最為可惜的是﹐二十卷本未
能完全保存﹐而軼失了七卷 (三﹑四﹑八﹑十三﹑十四﹑十
五﹑十八) 之多﹐且所留存之十三卷﹐缺葉亦多﹐如果能完
全地保存﹐則圓測的思想﹐不﹐是唐代諸家的唯識思想﹐即
能更加明晰。
四之百卷本之內容﹐居於三與一﹑二之間﹐文字之異同
﹐有時與二十卷本﹐有時與一﹑二之二十四卷本﹐或與四十
八卷本相符。百卷本的初版是於民國十一年 (一九二二年)
中秋所出版﹐故較金刻大藏經之發見早十二年。於此值得注
意的是百卷本與二十卷本的關係﹐因兩者之分卷方法完全不
同﹐這一見似乎沒什麼關連﹐但不知何故﹐這二種刊本的第
一卷末﹐均有進士李燠書於宣和四年 (一一二二年) 正月初
五日之序文一篇。又其內容亦有參照二十卷本的痕跡。例如
﹐第一卷初﹐與二十卷本同樣﹐有「唐海東興輪寺沙門釋道
倫集撰」的記載。 因此﹐ 參照百卷本則可彌補二十卷所遺
漏的部份。 在序文中﹐ 兩者所不同的是二十卷本之文末多
了「彫造化板所集功德伏願上祝今上皇帝聖壽無窮文武百官
僚常居祿位四恩三有法界眾生共見慈尊同成佛果」的迴向文
(註13)。同一著者的著作為何有如此出入﹐這委實令人費
解。當然﹐這也是稽考文獻學演變之趣味所在。
倫記與論文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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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 一 │ 一上 │ 一 │ 一 │ 一、二 │
├──┼────┼────┼────┼──────┤
│ 二 │ 一下 │ 二 │ 一 │ 三、四 │
├──┼────┼────┼────┼──────┤
│ 三 │ 一下 │ 二 │ 一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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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 四 │ 二上 │ 三 │ 一 │ 五 │
├──┼────┼────┼────┼──────┤
│ 五 │ 二上 │ 三 │ 二 │ 五、六 │
├──┼────┼────┼────┼──────┤
│ 六 │ 二上 │ 三 │ 二 │ 六、七 │
├──┼────┼────┼────┼──────┤
│ 七 │ 二下 │ 四 │ 二 │ 七、八 │
├──┼────┼────┼────┼──────┤
│ 八 │ 二下 │ 四 │ 二 │ 八、九 │
├──┼────┼────┼────┼──────┤
│ 九 │ 三上 │ 五 │ 二 │ 九、一○ │
├──┼────┼────┼────┼──────┤
│十○│ 三下 │ 六 │ 三 │ 一一、一二 │
├──┼────┼────┼────┼──────┤
│十一│ 四上 │ 七 │ 不明 │ 一三、一四 │
├──┼────┼────┼────┼──────┤
│十二│ 四下 │ 八 │ 不明 │一五~一七 │
├──┼────┼────┼────┼──────┤
│十三│ 五上 │ 九 │ 不明 │ 一七、一八 │
├──┼────┼────┼────┼──────┤
│十四│ 五上 │ 九 │ 不明 │ 一八、一九 │
├──┼────┼────┼────┼──────┤
│十五│ 五上 │ 九 │ 不明 │ 一九 │
├──┼────┼────┼────┼──────┤
│十六│ 五下 │ 一○ │ 不明 │ 二○ │
├──┼────┼────┼────┼──────┤
│十七│ 五下 │ 一○ │ 不明 │ 二○ │
├──┼────┼────┼────┼──────┤
│十八│ 五下 │ 一○ │ 不明 │ 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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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十九│ 五下 │ 一○ │ 不明 │ 二一、二二 │
├──┼────┼────┼────┼──────┤
│二○│ 六上 │ 一一 │ 不明 │ 二二 │
├──┼────┼────┼────┼──────┤
│二一│ 六上 │ 一一 │ 五 │ 二三 │
├──┼────┼────┼────┼──────┤
│二二│ 六上 │ 一一 │ 五 │ 二三 │
├──┼────┼────┼────┼──────┤
│二三│ 六上 │ 一一 │ 五 │ 二三、二四 │
├──┼────┼────┼────┼──────┤
│二四│ 六上 │ 一一 │ 五 │ 二四 │
├──┼────┼────┼────┼──────┤
│二五│ 六下 │ 一二 │ 五 │ 二四、二五 │
├──┼────┼────┼────┼──────┤
│二六│ 六下 │ 一二 │ 五 │ 二五 │
├──┼────┼────┼────┼──────┤
│二七│ 七上 │ 一三 │ 五 │二六 │
├──┼────┼────┼────┼──────┤
│二八│ 七上 │ 一三 │ 五 │ 二六、二七 │
├──┼────┼────┼────┼──────┤
│二九│ 七下 │ 一四 │ 六 │ 二七、二八 │
├──┼────┼────┼────┼──────┤
│三○│ 七下 │ 一四 │ 六 │ 二八 │
├──┼────┼────┼────┼──────┤
│三一│ 七下 │ 一四 │ 六 │ 二八、二九 │
├──┼────┼────┼────┼──────┤
│三二│ 七下 │ 一四 │ 六 │ 二九 │
├──┼────┼────┼────┼──────┤
│三三│ 八上 │ 一五 │ 六 │ 二九、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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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三四│ 八上 │ 一五 │ 六 │三○、三一 │
├──┼────┼────┼────┼──────┤
│三五│ 八下 │ 一六 │ 七 │三二~三四 │
├──┼────┼────┼────┼──────┤
│三六│ 九上 │ 一七 │七、八 │三四~三七 │
├──┼────┼────┼────┼──────┤
│三七│ 九下 │ 一八 │ 八 │三八、三九 │
├──┼────┼────┼────┼──────┤
│三八│ 一○上 │ 一九 │ 八 │三九、四○ │
├──┼────┼────┼────┼──────┤
│三九│ 一○上 │ 一九 │ 八 │四一 │
├──┼────┼────┼────┼──────┤
│四○│ 一○上 │ 一九 │ 九 │四一、四二 │
├──┼────┼────┼────┼──────┤
│四一│ 一○下 │ 二○ │ 九 │四二 │
├──┼────┼────┼────┼──────┤
│四二│ 一○下 │ 二○ │ 九 │四二、四三 │
├──┼────┼────┼────┼──────┤
│四三│ 一○下 │ 二○ │ 九 │四三 │
├──┼────┼────┼────┼──────┤
│四四│ 一一上 │ 二一 │ 九 │四四 │
├──┼────┼────┼────┼──────┤
│四五│ 一一上 │ 二一 │ 九 │四四、四五 │
├──┼────┼────┼────┼──────┤
│四六│ 一一下 │ 二二 │ 九 │四五 │
├──┼────┼────┼────┼──────┤
│四七│ 一一下 │ 二二 │ 一○ │四六 │
├──┼────┼────┼────┼──────┤
│四八│ 一二上 │ 二三 │ 一○ │四七~四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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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四九│ 一二下 │ 二四 │ 一○ │四九 │
├──┼────┼────┼────┼──────┤
│五○│ 一二下 │ 二四 │ 一○ │五○ │
├──┼────┼────┼────┼──────┤
│五一│ 一三上 │ 二五 │ 一一 │五一~五三 │
├──┼────┼────┼────┼──────┤
│五二│ 一三下 │ 二六 │ 一一 │五四 │
├──┼────┼────┼────┼──────┤
│五三│ 一四上 │ 二七 │ 一二 │五五、五六 │
├──┼────┼────┼────┼──────┤
│五四│ 一四下 │ 二八 │ 一二 │五六~五八 │
├──┼────┼────┼────┼──────┤
│五五│ 一五上 │ 二九 │ 一三 │五九、六○ │
├──┼────┼────┼────┼──────┤
│五六│ 一五下 │ 三○ │ 不明 │六一、六二 │
├──┼────┼────┼────┼──────┤
│五七│ 一六上 │ 三一 │ 不明 │六三、六四 │
├──┼────┼────┼────┼──────┤
│五八│ 一六下 │ 三二 │ 不明 │六五、六六 │
├──┼────┼────┼────┼──────┤
│五九│ 一七上 │ 三三 │ 不明 │六六、六七 │
├──┼────┼────┼────┼──────┤
│六○│ 一七上 │ 三三 │ 不明 │六七、六八 │
├──┼────┼────┼────┼──────┤
│六一│ 一七上 │ 三三 │ 不明 │六八 │
├──┼────┼────┼────┼──────┤
│六二│ 一七下 │ 三四 │ 不明 │六八、六九 │
├──┼────┼────┼────┼──────┤
│六三│ 一七下 │ 三四 │ 不明 │六九、七○ │
└──┴────┴────┴────┴──────┘
121頁
┌──┬────┬────┬────┬──────┐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六四│ 一八上 │ 三五 │ 不明 │七一 │
├──┼────┼────┼────┼──────┤
│六五│ 一八上 │ 三五 │ 一六 │七一、七二 │
├──┼────┼────┼────┼──────┤
│六六│ 一八上 │ 三五 │ 一六 │七二、七 三 │
├──┼────┼────┼────┼──────┤
│六七│ 一八下 │ 三六 │ 一六 │七三、七四 │
├──┼────┼────┼────┼──────┤
│六八│ 一八下 │ 三六 │ 一六 │七四 │
├──┼────┼────┼────┼──────┤
│六九│ 一八下 │ 三六 │ 一六 │七五 │
├──┼────┼────┼────┼──────┤
│七○│ 一九上 │ 三七 │ 一六 │七五、七六 │
├──┼────┼────┼────┼──────┤
│七一│ 一九上 │ 三七 │ 一六 │七六 │
├──┼────┼────┼────┼──────┤
│七二│ 一九上 │ 三七 │ 不明 │ 七七、七八 │
├──┼────┼────┼────┼──────┤
│七三│ 一九下 │ 三八 │ 不明 │七九、八○ │
├──┼────┼────┼────┼──────┤
│七四│ 二○上 │ 三九 │ 不明 │八一、八二 │
├──┼────┼────┼────┼──────┤
│七五│ 二○上 │ 三九 │ 不明 │八二、八三 │
├──┼────┼────┼────┼──────┤
│七六│ 二○下 │ 四○ │ 不明 │八三 │
├──┼────┼────┼────┼──────┤
│七七│ 二○下 │ 四○ │ 不明 │八四 │
├──┼────┼────┼────┼──────┤
│七八│ 二一上 │ 四一 │ 不明 │八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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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七九│ 二一上 │ 四一 │ 不明 │八六 │
├──┼────┼────┼────┼──────┤
│八○│ 二一下 │ 四二 │ 不明 │八七 │
├──┼────┼────┼────┼──────┤
│八一│ 二一下 │ 四二 │ 不明 │八八 │
├──┼────┼────┼────┼──────┤
│八二│ 二二上 │ 四三 │ 不明 │八九 │
├──┼────┼────┼────┼──────┤
│八三│ 二二上 │ 四三 │ 不明 │九○ │
├──┼────┼────┼────┼──────┤
│八四│ 二二上 │ 四三 │ 不明 │ 九○ │
├──┼────┼────┼────┼──────┤
│八五│ 二二上 │ 四三 │ 不明 │九一 │
├──┼────┼────┼────┼──────┤
│八六│ 二二下 │ 四四 │ 不明 │九一、九二 │
├──┼────┼────┼────┼──────┤
│八七│ 二二下 │ 四四 │ 不明 │九二、九三 │
├──┼────┼────┼────┼──────┤
│八八│ 二三上 │ 四五 │ 不明 │九三、九四 │
├──┼────┼────┼────┼──────┤
│八九│ 二三上 │ 四五 │ 不明 │九四 │
├──┼────┼────┼────┼──────┤
│九○│ 二三上 │ 四五 │ 二○ │九五 │
├──┼────┼────┼────┼──────┤
│九一│ 二三下 │ 四六 │ 二○ │九五 │
├──┼────┼────┼────┼──────┤
│九二│ 二三下 │ 四六 │ 二○ │九六 │
├──┼────┼────┼────┼──────┤
│九三│ 二三下 │ 四六 │ 二○ │九六、九七 │
└──┴────┴────┴────┴──────┘
123頁
┌──┬────┬────┬────┬──────┐
│論本│二四卷本│四八卷本│二○卷本│ 一○○卷本 │
├──┼────┼────┼────┼──────┤
│九四│二四上 │ 四七 │ 二○ │九七 │
├──┼────┼────┼────┼──────┤
│九五│二四上 │ 四七 │ 二○ │九七、九八 │
├──┼────┼────┼────┼──────┤
│九六│二四上 │ 四七 │ 二○ │九八 │
├──┼────┼────┼────┼──────┤
│九七│二四下 │ 四八 │ 二○ │九八、九九 │
├──┼────┼────┼────┼──────┤
│九八│二四下 │ 四八 │ 二○ │九九 │
├──┼────┼────┼────┼──────┤
│九九│二四下 │ 四八 │ 二○ │一○○ │
├──┼────┼────┼────┼──────┤
│一百│二四下 │ 四八 │ 二○ │一○○ │
└──┴────┴────┴────┴──────┘
三﹑文句之異同
四種刊本的文章﹐若認真地加以對照﹐則有相當的出入
。有時意思竟然完全相反﹐故一不小心﹐則將注下莫大的錯
誤。例如對施障四句的解釋﹐大正藏經之二十四卷本與卍續
藏之四十八卷本均為﹕
「測云﹕初之二句約內外﹐於中﹐初是內身﹐二是外
貪。(註14)後之二句約世分別。於中﹐前句是末來貪。」
(大正四二﹑五三七下)
但宋藏遺珍之二十卷本則作﹕
「測師云﹕初之二句約內外。於中﹐初是內身﹐二是
外貪。後之二句約世分別。於中﹐前句現在貪﹐後句
是未
124頁
來貪。」(宋藏遺珍五﹑三二三二下)
如此﹐「後二句」之意義完全相反。此段﹐百卷本還是與二
十卷本同樣﹐作「前句現在貪﹐後句未來」 (卷上﹑五○八
下)。
此文是針對論本第四十卷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
伽處戒品第十之一﹐說明重受戒方便的一段。即『論』文「
又諸菩薩不從一切﹐……如應正授」(註15)的註釋。
圓測所言之「初之二句」與「後之二句」是檀障(施障)
的說明﹐故必須參看『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
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註16)。依原文看﹐布施的障礙有﹕
一﹑先未串習
二﹑施物囗闕
三﹑耽著上妙悅意財物
四﹑觀見當來具足財果而深欣樂
等四種類。
此中﹐一之「先未串習」與二之「施物囗闕」相當於「
前之二句」。對此﹐三之「耽著上妙悅意財物」與四之「觀
見當來具足財果而深欣樂」相當於「後之二句」。
所謂「先未串習」之障礙是﹐雖有布施的財物﹐但當乞
求者出現在眼前時﹐由於古來(宿世)沒有布施的習慣﹐故不
起布施之心。這時應深感宿業之羞恥﹐而拿出勇氣勵行布施
。
「施物囗闕」的障礙是﹐雖乞求者出現在眼前﹐但由於
沒有可布施的財物﹐因此﹐不起布施心之謂。這是由於宿業
有過失所致﹐所以理應拿出勇氣﹐發起慈悲心而行布施。
125頁
「耽著上妙悅意財物」的障礙是﹐雖見乞求者出現在眼
前﹐但由於擬作布施之財物是最好最喜歡的﹐因此留戀不捨
而不肯布施之謂。此時乃應警惕自己﹐此種執著是顛倒﹐會
招來生之苦﹐而斷除貪著勵行布施。
「觀見當來具足財果而深欣樂」的障礙是﹐於布施之後
﹐認為布施之功德殊勝﹐於來世一定獲得廣大財利果報而深
生欣喜。這時必須悔改前非﹐以為此種執著是種邪見﹐並應
觀察一切諸行根本無所得﹐皆念念消滅﹐根本沒有施者﹑施
物﹑受施者﹐而將所有布施一切迴向無上菩提。
如上所述﹐四種施障之中﹐一是由於自己過去沒有習慣
所引起的原因﹐故屬「內身」。對此﹐二是由於貧苦匱乏財
物的原因所引起﹐故屬「外貪(貧﹖)」。至於第三是由於執
著現世財物所引起﹐故屬「現在貪」﹐第四是由於期待來世
之功德果報所引起﹐故屬「未來貪」。
如此﹐圓測的見解極為正確﹐其分析甚得要旨而明瞭。
但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因脫漏了「現在貪﹑後句」等字而
寫成「後之二句約世分別。於中﹐前句是未來貪」﹐以致誤
傳其意﹐造成很大的錯誤。若圓測地下有知﹐不知作何感想
﹖我想一定是啼笑皆非了。
關於四障的本體﹐道倫於『倫記』卷十上引用圓測之說
法而作如下的說明﹐由此可以看出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完全
是由於脫字﹐而誤傳了圓測的真意。即﹕
「測云﹕四障體者﹐一先未串習﹐以種子上無堪任性為
體。二施物囗闕﹐若論外物以六法四相是諸塵故﹐若論
內法等以五蘊十二支為體。三耽著上妙悅意財物﹐以增
上貪為體。四觀見當來具足財果而深欣樂﹐以求來果邪
見為體。」 ( 註 17)
由此可見圓測對施障四句所判斷的理由是如何的明確了
。
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其脫字之多﹐甚者竟有三十字之
譜。例如論本第四十二卷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
126頁
伽處忍品第十一﹐明「遂求忍」之一段就是最好的例子。此
段因註釋前後錯亂﹐致使意義不通。現先列出該文如下﹕
遂求忍中﹐先解八種名遂求忍﹐後釋忍名義。八中﹐測
云﹕前三是耐他怨害忍﹐唯除自惱﹐後五是安受苦忍﹐
除自他惱。前中﹐「於諸有苦來求索者要通能忍」者﹐
善戒經云﹕貧窮之人數從菩薩乞索。「依法大悲不損惱
忍」者﹐由依教法及依大悲故能忍故也。「謂能堪耐除
遣有苦有情眾苦所有勤苦」者﹐由彼有情有眾苦故﹐菩
薩依彼不生於疲倦忍受也。「苦於有情所損惱﹐由忍故
離」者﹐舊論云﹕所可之小堪忍饒益。此他世樂忍中有
九者﹐測云﹕舊論師﹐生老病死即四﹐寒熱飢渴合為一
﹐除前不放逸故﹐有九種。今解不然﹐初住不放逸為一
﹐於諸善法為二﹐餘句可知。又解﹐住不放逸者是總句
﹐若身若心即合為二﹐餘句可知。(大正四二﹑五四二下
) (卍續藏七六﹑一二四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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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何至名遂求忍。記曰﹕遂求忍中﹐先解八種名遂
求忍﹐後釋忍名義。八中﹐測師云﹕前三是耐他怨害忍
﹐除自惱﹐後五是安受苦忍﹐除自他惱。前中﹐「於諸
有苦來求索者要逼能忍」者﹐善戒經云﹕貧窮之人數從
菩薩乞索。「依法大悲不損惱忍」者﹐由依教法及依大
悲故能忍也。「謂能堪耐除遣有苦有情眾苦所有勤苦」
者﹐由彼有情有眾苦故﹐菩薩化彼生於疲倦能忍受也。
「若於有情有損惱者由忍故離」者﹐舊論云﹕眾生所患
堪忍為除。「若於有情是所求者由忍故與」者﹐舊論云
﹕所可乏少堪忍饒益。 論﹕云何至他世樂忍。記曰﹕此
世他世樂忍中有九者﹐測師云﹕舊論師﹐生老病死則四
﹐寒熱飢渴合為一﹐除前不放逸故﹐有九種。今解不然
﹐初住不放逸為一﹐於諸善法為二﹐餘句可知。又解﹐
住不放逸者是總句﹐若身若心則分為二﹐餘句可知。(宋
藏遺珍五﹑三二三九上 -- 下 )
127頁
此中﹐「通」與「逼」之出入﹐若依論本及二十卷本看
﹐還是以「逼」 為正(大正三○﹑五二五上)。「依」與「
化」之出入﹐則二十卷本的「化」為正。大正藏經本之「不
生」是完全的錯誤。這在百卷本乃作「而生」。依論本看﹐
「有損惱」下還是有「者」字(大正三○﹑五二五中)。大正
藏本與卍續藏本所脫漏的「舊論云﹕眾生所患堪忍為除」(註18)
是對論本「若於有情有損惱者由忍故離」 (大正三○﹑五二
五中) 的注釋。又該文下之「若於有情是所求者由忍故與」
(大正三○﹑五二五中)是論本的原文。對此原文之注釋﹐即
是「舊論云﹕所可乏少堪忍饒益」(註19)。大正藏本與卍
續藏本將「所可乏少堪忍饒益」誤作「所可之小堪忍饒益」
﹐故意義曖昧不通﹐令人無法理解。
圓測所引之舊論﹐乃指北涼中印度三藏曇無讖於姑臧譯
出的『菩薩地持經』十卷﹐故若加以對照即可明瞭熟之錯誤
。依『地持經』卷六忍品﹐在列舉八種除惱忍之後﹐結語為
﹕「眾生所患堪忍為除﹐所可乏少堪忍饒益」(註20)。可見
在二十卷本所列的圓測說乃是正確之言﹐而大正藏本與卍續
藏本則是完全的脫漏與誤寫。又由此得知當圓測注釋『瑜伽
師地論』時﹐曾參照舊論之『菩薩地持經』。
由上述觀之﹐『論記』的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研讀時
不可大意了。因為由於脫字﹐而應加解釋之處未予解釋﹐且
前後錯亂﹐容易誤解之故。又由於誤寫而意義不通或意義完
全相反﹐而令人無法理解甚至誤解。如「合」與「分」意義
完全相反。若說「分為二種」﹐則沒什麼語病﹐但若說﹕「
合為二種」﹐則其意義不但相反﹐而且不通。可見由上面所
舉的例子﹐不難發現『宋藏遺珍』的二十卷本﹐乃是最優秀
的疏本。因為當引用論本之原文時﹐必寫「論」云﹐而對自
己的注釋則說「記曰」﹐乃有明確的劃分。又當引用諸家的
意見時亦書明「測法師云」﹑「測師云」﹑「泰師云」﹐而
使人一目了然。例如對上述所舉的「未來貪」下之文為論本
之原文﹐但大正藏本對此無任何交代﹐而只寫﹕「如是菩薩
住律儀戒有其四種他勝處法」。這畢竟無法判斷﹐是本文﹐
抑或是釋文。若不與論本對
128頁
照﹐到底是摸不清楚﹐而熬費心思的。本文與釋文之區別﹐
在二十卷本﹐則於「未來貪」之後空一個字﹐然後說「論﹕
如是菩薩至他勝處法﹐ 記曰﹕下第四廣弁戒相﹐於中有二
……」。這一點﹐百卷本的區分亦遠不如二十卷本。
『論記』所引用的圓測之思想﹐共有二七五條(註21)。
雖非全部但文字之出入不少﹐此中﹐如上述之例﹐有好幾處
口時有一字之差﹐而令人不解前後的意義的。例如論本第三
十九卷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明一切
施(有六施)之一段﹐圓測以問答方式作注釋﹐但大正藏本與
卍續藏本則僅有問而無回答。這在二十卷本則有問有答﹐甚
為明瞭完善。即﹕
測云﹕問﹕後施品云﹐不以媒行﹐以此據彼﹐今此何意
婚如法也。彼據出家﹐此就在家。
(大正四二﹑四九○中)
(總藏七六﹑一四上)
----------------------------------------------------
測云﹕問﹕後施品云﹐不以媒行﹐今此何意婚姻如法﹖
答﹕彼據出家﹐此就在家。
(宋藏遺珍五﹑三二○五下)
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將「答」誤為「也」﹐故變成只有
問而無回答的文章。又婚姻之「姻」字亦脫漏。
此文是說明菩薩應布施與不應布施的事項的。所謂婚姻
如法乃指在家菩薩而言﹐若是出家菩薩則如卷第三十九之本
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應為「不以媒行
」。
所謂「不以媒行」﹐是在六施 (毒﹑火﹑刀﹑酒﹑妻妾
﹑有虫飲食) 之中﹐不能施與的﹐與可以施與的事物之中﹐
諸菩薩不行媒媾或以他人妻妾作為布施之禁條。
這論本曰﹕
「又諸菩薩於外施物﹐若有眾生來求毒﹑火﹑刀﹑酒等
物﹐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不應施。若有眾生來求毒﹑
火﹑刀﹑酒等物﹐或自饒益或饒益他﹐是即應施。又諸
菩薩不以屬他非同意物而行惠施。又諸菩薩不行媒媾﹐
129頁
以他妻妾而行布施。又諸菩薩不以有虫飲食等而行惠
施。」(註22)
出家比丘與比丘尼不行媒媾事﹐在四分僧戒本﹑十三僧
伽婆尸沙法第五戒(大正二二﹑一○二四上)與四分比丘尼戒
本﹑十七僧殘法第一戒(大正二二﹑一○三二上)中﹐作為媒
嫁戒而禁止之。縱然是正式結婚﹐或私通﹐或一時的交合﹐
凡是作男女間的意志媒介使其結合者﹐即犯僧伽婆尸沙罪﹐
而予以禁止。僧伽婆尸沙罪就是俗稱之僧殘罪﹐是次於波羅
夷的重罪。若犯者即在一定期間被取消僧尼的資格﹐而服從
教團所定的責罰。即﹕禁足六日。若隱瞞罪狀者﹐則科以所
隱瞞日數的隔離分居。相傳迦羅比丘正式作結婚的媒妁﹐其
結果不善﹐而遭受世人的批評﹐因此設置此戒云(註23)。
又有雖然僅為一﹑二字的脫漏誤寫﹐但意義完全改變的
例子。例如﹕論本第四十一卷戒品第十之二﹐明四十三輕戒
之一段﹐圓測註釋「如世尊說﹐是諸菩薩多分應與瞋所起犯
﹐非貪所起﹐當知此中所說密意」(註24)時﹐如左﹐作下段
的註釋﹐但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則傳上段的註釋。考其原
因﹐乃由於脫漏而來。
測云﹕問﹕前說四他勝處法中貪犯亦失﹐云何此貪﹖答
﹕若依舊論﹐但言染犯失戒非貪﹐是故前後相違。今依
新論﹐既言多分在瞋﹐即知貪犯亦失﹐是故前後兩文不
相違也。言「非非所犯」者﹐簡非瞋所起。
(大正四二﹑五四○中)
----------------------------------------------------
測師云﹕問﹕前說四他勝處法中貪犯亦失﹐云何今云非
貪﹖答﹕若依舊論﹐但言染犯失戒非貪﹐是故前後相違
。今依新論﹐既言多分在嗔﹐則知貪犯亦失﹐是故前後
兩文不相違也。言「非非所作」﹐簡非嗔所起。
(宋藏遺珍五﹑三二三六上)
此中﹐「非貪」誤寫為「此貪」。又上述之「云何今云
非貪」之「非貪」﹐是論本原文所引的世尊的話。這大正藏
本作「云何此貪」﹐而把釋尊的話弄錯﹐這實在是不應該的
。
130頁
「四他勝處」就是四種波羅夷罪。以善法為自﹐以惡法
為他﹐因指惡法勝善法故﹐稱為「他勝處法」。即﹕一﹑諸
菩薩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二﹑諸菩薩發現有資財
﹐性慳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
哀憐而修惠捨﹐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
不給施。三﹑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念纏﹐由是因緣不唯發起
麤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捶打﹑傷害﹑
損惱有情﹐內懷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
﹑不忍﹑不捨怨結。四﹑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
建立像似正法﹐於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等四種(註25)。 如此﹐在前(卷第四十)說慳貪外則亦算犯重戒﹐為何現
在(卷第四十一)又說「非貪所起」呢﹖本段就是對這種疑惑
而發問的。關於此問題的答案﹐圓測引用舊論 (曇無讖譯『
菩薩地持經』)與新論(玄奘譯『瑜伽師地論』) 加以會釋。
對這個問題景法師表示﹕「起瞋犯戒﹐起貪不犯。若依舊論
﹐如世尊說菩薩起瞋瞋(煩)惱犯應更受﹐非受(起)貪欲犯。
」(註26)
「作」與「犯」雖然兩字皆通﹐但在論本原文作「作」
(大正三○﹑五二一中)故﹐還是以「作」為正。
如上所述﹐大正藏本與卍續藏本﹐由於文字的脫漏﹐有
時前後的意思不通﹐有時意義曖味令人費解。諸如「不遭毒
害﹐不值刀兵」(註27)變成「不毒﹑不兵」(註28)﹔「菩薩
起行﹐以利物為先」(註29)變成意思相反的「菩薩起行﹐以
利為先」(註30)等例子頗多。
四﹑結論
如以上所述﹐由於金藏經的發現﹐能冰釋多年的疑問與
錯誤﹐這實在是可喜的大事。筆者以為這不僅是『倫記』的
問題﹐其他的釋本亦然﹐若這篇拋磚引玉之論稿能供十方諸
賢之參考﹐引起學界的注意則幸甚矣﹗惟『宋藏遺
131頁
珍』之中﹐不僅是唯識的註疏,亦收錄了不少其餘的著作﹐
這理應認真地加以校對才好。『宋藏遺珍』所收錄的經論﹐
全部有四十七部﹐但重複的有三部﹐故剩下四十四部。此中
﹐缺葉的雖然有二十八部之多﹐但可以參考其他的刊本加以
補缺。但願年青一代的學者能趁早從事此種工作﹐則功德無
量矣﹗
註 解
(註 1)參照蔣唯心『金藏雕印始末考』﹑『宋藏遺珍』五﹑
第三○六一頁﹑『塚木善隆著作集』第五卷﹑一三
九頁等。又金藏經是大定十八年(一一七八年)潞州
崔法珍尼呈獻給金朝的。崔法珍尼以此功勞﹐於同
二十三年(一一八三年)由金朝敕賜紫衣與「宏教大
師」號。金藏是法珍發願募雕﹐自金熙宗皇統九年
(一一四九年)在山西天寧寺成立刊行會後﹐大約三
十年間印刻了六八二軼﹐約七千卷。本藏就是有名
的斷臂刻經的金藏經。有人與磧砂藏混同為一。
(註 2) 宋藏遺珍第三冊有窺基『成唯識論述記』十卷(缺
三﹑五﹑六卷)﹑同科文﹖卷 (存卷一﹑二)﹐同『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三卷。第四冊有窺基『瑜伽師
地論略纂』十六卷(缺二﹑四﹑七﹑十四﹑十六卷)
﹑清素『瑜伽師地論義演』四十卷 (存二十二卷﹐
其中二十八---四十卷收錄在第五冊)。第五冊有道
倫『瑜伽師地論記』二十卷 (缺三﹑四﹑八﹑十三
﹑十四﹑十五﹑十八卷)。
(註 3) 宋藏遺珍是民國二十四年 (一九三五年)七月出版
。收錄古籍四十七種一二○冊。
(註 4) 道倫是新羅僧。這日本學僧仲算 (九六九)早在『
法相宗賢聖義略問答』卷四寫明﹕「新羅遁(斗反)
倫師作此問也。」(大正七一﹑四三九上)﹐但似乎
未被日本學界所重視﹐因此才議論紛紛。例如﹕加
藤精神在國譯一切經『瑜伽師地論』解題﹐常盤大
定在『佛性之研究』推定為新羅僧﹐但結城令聞在
『宗教研究』新第八卷第五號「關於『瑜伽論記』
著者名的疑義」中說﹐說不定是唐僧﹐而加以懷疑
。
(註 5)金藏中之『倫記』明記「海東興輪寺沙門釋道倫集
撰」。
(註 6) 大正五五﹑一一七六中。
(註 7) 義天錄作二十四卷。
132頁
(註 8)『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一之終末有﹕「慈氏菩薩以
瑜伽師地論付囑南閻浮提﹐蓋亦現身而為之說法﹐
且將與人為徒﹐示言垂教以覺有情﹐援救眾生脫離
罣礙﹐故其所記答問決擇﹐與諸法體相互相應焉。
此瑜伽之大略也﹐曩因佛入凝寂而言益晦﹐人生妄
見而識愈迷﹐於是先覺者不得已而有言﹐後覺者不
得已而有傳﹐此教理解行因果心境藥病﹐其相應各
五種﹐周旋根幹﹐所以決眾幻惑破諸業障﹐誠亦先
覺者不得已而言之歟﹖彼其教海義天﹐淵深宏遠﹐
欲不失指趣之歸﹐可無待於後覺者正其梵 (棼) 疑
﹐剔其差誤﹐以傳于永久乎﹖昔海東興輪寺沙門倫
師﹐既以論述於前﹐爰自唐初與慈恩寺基法師師資
相繼﹐厥後雖於真定覺山有此疏本﹐其傳未以(久)
見者尚稀﹐不得刊印。今因高麗僧統追究如來所說
﹐游歷中夏﹐遂得此記草本﹐會真定龍與寺賜紫沙
門千公法師﹐幼性敏悟﹐夙知佛法﹐至於敷繹妙旨
講究藏教﹐若得於世尊之心。今泜川維那田通屈皋
等﹐嘗自以於諸佛諸大菩薩有因有緣﹐由是連走書
于真定﹐又躬親迎請洎﹐諸檀越道路相望﹐必欲我
師親臨泜川﹐討論心要警徹蔽蒙﹐將瑜伽真本重
加校勘﹐幸覬其效先覺有言之志﹐承慈氏付囑之心
﹐於宣和三年十二月一日﹐師不獲已而臨之﹐因寓
居於信德堯山遵善寺觀音院﹐日惟一飯﹐究真搜妙
﹐悉注精意﹐不逾月而一經完然具備﹐美哉釋氏之
光輝也。迺鏤版模印﹐其楮毫工直之費率自緇白喜
捨﹐而勝利遂集﹐異日傳之四方﹐莫不家藏而讀誦
之﹐使閻浮眾生得方便門悟空有本﹐則地獄天宮菩
薩凡夫之路﹐亦冀夫取捨去就不疑於趨向耳。宣和
四年正月初五日鄉貢進士李燠謹序。
雕造化板所集功德伏願上祝
今上皇帝聖壽無窮文武官僚常居祿位四恩三有法界
眾生共見慈尊同成佛果」的記載。
(註 9)道倫的著作﹐依東國大學『韓國佛教撰述文獻總錄
』(六七--六九頁)之記載﹐共有下列十八部﹐但現
存的僅有一部。十八部為﹕
(1)大般若經略記 二卷 失
(2)大般若經疏 一卷 失
(3)般若理趣經疏 一卷 失
(4)金剛般若經略記 一卷 失
(5)法華經疏 三卷 失
(6)金剛三昧經注 四卷 失
(7)勝鬘經疏 二卷 失
133頁
(8)阿彌陀經疏 一卷 失
(9)維摩經料簡 一卷 失
(10)藥師經疏 一卷 失
(11)金光明經略記 一卷 失
(12)淨飯王經疏 一卷 失
(13)十一面經疏 一卷 失
(14)四分律決問 二卷 失
(15)新撰大乘義章 五卷 失
(16)雜記 九卷 失
(17)成唯識論要決 二卷 失
(18)瑜伽師地論記 二四卷 存
(註 10)『倫記』所引的唐代諸家﹐江田俊雄在『朝鮮佛教
史之研究』(一八七頁)中﹐列有詳表。
(註 11) 『倫記』卷第一下有﹕ 「且依琳法師記﹐從佛滅
後﹐至今大周長安五年乙已之歲﹐已經一千七百五
年」 (大正四二﹑三二七下﹑宋藏遺珍五﹑三○八
一左下)。
(註 12)大正四二﹑八六八上--中。又卍續藏七六﹑四○六
反面下--四○七正面上。
(註 13)參照『宋藏遺珍』五﹑三○九六下--三○九七上﹐
新文豐版。又金陵本上卷一五頁下。
(註 14) 貪可能是貧之誤寫。請參考施障四句段。
(註 15) 大正三○﹑五一五上--中。
(註 16) 大正三○﹑五○八下--五○九上。
(註 17) 大正四二﹑五三二上。
(註 18) 菩薩地持經卷六﹑忍品﹑大正三○﹑九二○上。
(註 19) 同上。
(註 20) 同上。
(註 21) 加藤精神氏於解題中說有二六九條。
134頁
(註 22)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九﹑大正三○﹑五○六
上。
(註 23)詳情請參考佐藤密雄博士『律藏』﹑佛典講座九八
頁﹑二九○頁。
(註 24) 大正三○﹑五二一中。
(註 25)『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
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大正三○﹑五一五中--下
。
(註 26)『倫記』卷第十下﹑大正四二﹑五四○中。四波羅
夷罪的舊論﹐請參看『菩薩地持經』卷五。
(註 27) 『宋藏遺珍』五﹑三二六五上右。
(註 28) 大正四二﹑五六二下。
(註 29) 『宋藏遺珍』五﹑三二一一上右。
(註 30) 大正四二﹑四九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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