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如作疏所缘缘义
陈证如等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26册
(原刊内学第一辑)
大乘出版社出版
1978年11月初版
页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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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证如君述意
黄居素君曩在内院,常致疑于“真如作疏所缘义”,与
证及吕澄秋逸君讨论数矣,别后复来书辨难。证颇征引述记
质诸吕澄君云,若论实性真如疏所缘缘无有是处,法相真如
则否。吕澄君似亦首肯。兹吕澄君以该问题有关宏旨,嘱提
出讨论,因具引黄君致吕澄君原书,兼附己意于后,以为同
人寻讨之资焉。
黄居素君书云:“真如不能为疏所缘缘一义,向
无人致疑,弟提出时,亦曾再三考虑。最注意者,即
为述记四十四释所缘缘段中,于亲所缘缘则分别有为
无为,疏缘则于无为不及一字,只言:“与能缘心相
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仗为质者是
”,真如明在所简别中。 (能缘心相离法数字更堪注
意。) 至二十唯识述记“遍计所执凡夫亲缘圣人疏缘
,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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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圣人亲缘凡夫疏缘”之言弟只认为方便假说,非
究竟语。证诸述记五十二文,“遍计所执都非智所行
,以无自体非所缘缘故,又圆成实性唯圣智境,”可
知。即兄所引论文,“圆成实性宁非彼境,真非妄执
所缘境故,依展转说亦所遍计,”此“依展转说亦所
遍计”八字明示假说亦得之意。何者?以上句已正答
真非妄执所缘境故。又同页述记,“故摄论第四唯说
依他性是所遍计。”又页右“故唯依他是所遍计。”
观两唯字,而尚以圆成为所遍计者,非方便假说而何
。至兄所引述记五十一“至下当知亦彼圆成实为疏所
缘缘,”弟以为与二十唯识述记圆成实性凡夫疏缘之
言无二无别,同为方便假说。否则何以释卷四十四正
释疏所缘缘段中反不一字及真如而独举他识所变及别
识所变仗为质者耶?(后略)”
此问题有三要点首须究晰,然后真如可作疏所缘缘与否
不俟烦言而解矣。
(甲)何谓本质
(乙)何谓疏所缘缘
(丙)何谓真如
(甲) 本质凡有体诸法或从种生者,皆得为本质,故论云
(凡文中言论云,皆指三十唯识论而言。) “为质能起……
”者是。
(乙) 疏所缘缘论云“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
托。”基师释云:“疏所缘缘与能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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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仗为质者是。
”此之谓疏所缘缘。
(丙) 真如应就纯复二义
一、纯义 真如者,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
异等,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 (如化地部所执)
之谓。
二、复义 论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
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此五皆依真如假
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然则不落谈诠之真如,至
是已强被以名言矣。于是又有七真如之目。七真如者
,一流转、二实相、三唯识、四安立、五邪行、六清
净、七正行是也。论云:“此七实性圆成实摄,根本
后得二智境故。”(圆成摄真如依他两者。)基师释云
:“谓实相唯识清净三如根本智境,余四真如后得缘
故,此约诠显体。若谈如体,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
。约诠为论,七皆后得境。”准斯而谈,凡假施设立
名言皆所谓诠。诠者,后得之事。诠事虽兴,义显如
体者,根本之事。后者属于实性,前者属于法相,真
如复义如是如是。
三义既陈,比附参合,则是非各自厘然。何者?夫就真如之
纯义观之,既有无俱非,且非本质。 (述记卷四十四二十一
页右云“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是真如以不离能缘体得
所虑托名。若为本质,则离能缘体,其不得名为所虑托明矣
。) 其不得为疏所缘缘可知。与能缘心相离法方谓疏缘,真
如既不离能缘体,则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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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所缘缘又可知。然若就其复义而谈,显体同前, (纯义)
是为实性。既唯根本,疏缘焉附?约诠则异,名言排比法相
井然,圣者所变,异生重模 (如从后得起名是一重模仿也,
未证如以前先寻名想像是多重模仿也,故论又列七真如于随
相门云,“随相摄者流转苦集三前二性摄,余四圆成实摄。
”是遍计所执亦得缘如矣,尚可谓之非疏缘耶?黄君书中所
引二十述记之言可以此推勘,恐烦不赘。) 有可仗质离能缘
体,按诸上列疏缘定义岂得谓诬。
又体用四重分别,为唯识最要之义。若以本质对勘四重
,则本质系对影像而言,非谓本体。故体中之体,且不为质
。其体中之用二空真如,入见道后始证,能所泯合,亦不得
指为本质。必强名之,则为质法有能起之意,岂非同于外道
以本体能生他法耶?至就用言,真如强被名言,即有名言种
子可以为质。如彼过未诸法虽无其体,然而有种为质成疏所
缘缘,今此名言真如为例亦尔。或谓龟毛兔角亦有名言,岂
非同例?解云,一切有为幻有生灭,其相不无,龟毛兔角则
亘古未起,自是无法不得相类。所谓过未无法之无与龟毛等
无不同,一则有无之无,一则绝无之无也。真如体性非是有
无而亦谓无,则又为一类无也。
据此推征,体上真如为实性,用上真如为法相,为质与
否义各不同。故得结论曰:实性真如疏所缘缘无有是处,法
相真如则否。此既善符黄君之旨,复可补正其失,质诸师友
以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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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吕澄秋逸君叙述问题来历
去秋黄居素君来院共学,论及后得智与遍计心疏缘真如
,辄以真如得为疏所缘缘答之。黄君当时有疑,曾经理论推
征,详为解剖,而终以未见古德明文不敢置信。未久黄君返
粤,余乃于三十述记得圆成实可为疏所缘缘之文,辄写寄黄
君请释前疑。顾黄君持原议益坚,以为述记有文亦祗假说不
关实理。其覆辨难甚长,已见陈君所引,今不复赘。但陈君
后得一解,谓实性真如不能为疏所缘缘,法相真如则得为之
。此解不侧一边,似于黄君及余之说得有调剂。但依愚见,
现犹不能完全赞同,且觉此一问题对于真如及所缘缘之解释
大有关系,故约陈君提出,请同人详为论决。
(三)王恩洋君解释
陈吕二君所说皆有可商之处。且陈君谓法相真如可为疏
所缘缘,彼法相真如当指五法中施设之如如而言。如陈君原
意,凡夫闻佛说五法真如,托彼为质想像而缘,以此真如成
疏所缘缘。愚意此亦不尔。闻法变相而缘,所缘不外于名,
能缘不外于分别,与如如无关。即摄假归实,名以声为体,
亦但缘色尘而已,缘不著真如也。何真如为本质之有?故法
相真如得为疏所缘缘,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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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商。若实性真如绝言离虑,自不可云本质,但方便言之亦
有其义即不作真如为疏所缘缘解,但云疏所缘缘为真如固无
妨也。
又吕君谓后得智真如为疏所缘缘,此亦不尔。因后得智
缘真如与余时本质疏缘等例颇有不同。余时本质法与影像俱
时而起,不过影像模仿本质恰似,而得疏缘本质之名。后得
智变影而缘真如,其对于真如之关系乃在时间而不在空间。
因根本智实相现前,后得智继起,模仿前念所缘,重印证其
为如是。其实为独影境,自变真如相分,并非以当时真如实
相为质。故谓其疏缘真如则可,谓其有真如疏所缘缘则不可
也。又遍计心缘真如亦属缘名之类,已如前辨,不得云有真
如疏所缘缘也。
(四)吕澄秋逸君辨解
王君所难后得智等不能有真如疏所缘缘,似有误解。其
一、唯识立义多就能边而言,所缘缘亦同此例。如有心或心
所能疏缘真如,所缘既带真如之相,真如又非无体,则此时
虽欲不居疏所缘缘之地位而不能,亦即虽欲不谓真如为疏所
缘缘而亦不能也。但须后得智等疏缘真如之义不诬,则真如
疏所缘缘自有可立之理。其二、后得智不限于相见道,亦不
限于模仿前念,修道中后得智固有与根本智同时而起者。其
缘真如必须变相,亦将谓之托前念真如为质乎?且前念过去
无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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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所托之理。如云相见道有本质,亦但同时实相而已。
其三、遍计心缘真如虽从名起,然依展转说,仍以真如为质
。故成唯识八云,真非妄执所缘境故依展转说亦所遍计。述
记五十一云:“亦以彼 (圆成) 为疏所缘缘,非是相分。”
既有明文,即可征信。其四、王君自云从方便说亦得有疏所
缘缘为真如之理。今既不认后得智与遍计心有真如疏所缘缘
,则所谓方便说者将于何所用之?故知仍当于后得及遍计中
自认其一也。疑难既通,再解本题。愚意实性真如亦得为疏
所缘缘。此可分两端言之:
其一,真如为质之义。真如谓法性,圆成实有。在
亲证时既属有法为所虑托而成亲所缘缘,在疏缘时即
应仍属于有法而得托为本质。故三十述记四十四云,
第七心品转依位缘真如等无外质,而义演补释之云,
但后得缘如即有也。陈君尝疑真如为质能起则无异于
外道所执之本体,其实不类,唯识所缘缘从能边而言
,以影像似于本质而谓本质能起,故云真如为质,无
所病也。
其二,真如有与能缘相离之义。成唯识解疏所缘缘
谓与能缘体虽相离,执此以证真如不成疏所缘缘,最
为有力。余亦尝依据此点而认黄居素君之说。然今思
之,论文所云,正不可如常解。即与能缘相离云者,
当指所缘法所居之地位而言。如所缘法非能缘所直接
缘虑,即称相离,因有亲所缘法疏隔之也。述记五十
一,亦谓“圆成不为亲相分,极疏远故。”此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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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如不以缘虑之间接为论,则圆成法性本不离法,
何疏远之有哉?又傍证之净八识中自证得为见分疏缘
。自证体不离见,但以为所缘时有变相之间隔而得名
疏。真如法性当亦例尔。此本不离诸法,而为所缘时
有变似相分之疏隔,亦得谓与能缘相离而为疏所缘缘
也。至于法相真如,不外名与分别,能为疏所缘缘,
可不待论。
(五)王恩洋君答辨
后得智本不限于相见道,今独言相见道者,以其是非易
见也。相见道不得真如自相故名疏缘,不必即有疏所缘缘。
遍计心闻佛说真如,不过以等流而说为疏缘,亦无疏所缘缘
。但真如不离一切法,故缘一切法时皆展转有疏缘真如之义
而已。若谓相离以地位言,真如法体亦同自证为见所疏,同
体而有疏义,是则真如不遍见相乃可云离,讵非同于外道似
我真如耶?
(六)吕澄秋逸君辨解
地位不过就能所缘一时之关系而说,古德虽无其文,却
有其义。否则以亲证真如为例,真如固不离见分,亦不离自
证。何以当时见则云亲证真如,而自证则亲缘见分而于证如
为疏也。
(附识) 余前更得黄居素君一书,论疏缘体虽相
离之体字,系指能缘体而言,颇足与余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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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互相发明,因附录于此以备参考。原书云:
兄于真如为疏所缘缘一义虽放弃旧日主张,惟弟
始终讨论不出基释范围,兄乃直提论文“体虽相离”
之定义,自是高弟一著,佩甚。兄引述记卷四十四说
同体自证能为见之疏缘缘,以为体虽相离之定义亦破
决无遗。昨翻述记,于卷四十四找不著此说。后翻卷
四十六,于十八页右行五六有“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
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数语。未审兄所引是
否即此数语?或于四十四卷另有所说?若据此数语,
似基师之意同体之见分能为第四之疏所缘缘。与兄所
引同体之自证能为见之疏缘缘有别。今据卷四十六数
语略陈所疑。弟以为见为证自证之疏所缘缘,于义未
圆。盖不过以自证缘见,证自证缘自证,依展转说故
,见为第四之疏缘缘耳,然此可不深辩。即见得为第
四疏缘缘,亦似于论体虽相离之定义未破。弟颇疑论
文体虽相离之体字与四分同体之体范围广狭不同。论
“若与能缘体不相离,”“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二
句,不外两种读法。一体指所缘缘,应读为“若体与
能缘不相离。”二体指能缘,应读为“若与能缘之体
虽相离。”证以述记释亲缘段,“若与见分等体不相
离者”及释疏缘段“与能缘心相离法,”则体字似专
指能缘。释亲缘段以“见分等体”释体字,盖以自证
能为见之能缘体,证自证与自证皆能互证能缘体也。
释疏缘段以“能缘心”为体不用等字,或系专指见分
。其所云不离者,以亲所缘缘与能缘不离,如相不离
见之不离,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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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同体之不离也。假定弟所疑不误,则见虽得为第四
疏缘,然于体虽相离之定义不破,以见为自证缘,自
证为证自证缘,见固与能缘体之证自证分相离也。兄
再为弟一释此疑如何。
至基师述记解疏所缘缘,不举无为,今以理征知为疏
漏,不足引为真如非疏所缘缘之证。
(七)欧阳师评释
此一问题以地位为解释,乃法相差别将能作所之意。唐
人亦有此说。但所缘缘义仍须详为讨论,且俟诸异日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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