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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中的「所知」與「所識」之研究(1)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葉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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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中的「所知」與「所識」之研究
──以《阿毘達磨集論》為中心──

葉阿月
第八期

摘 要 如眾所知,三法(色蘊、法界、意處)不但代表五蘊,十八界 、十二處,也包含一切諸法。因此《阿毘達磨集論》(以下略稱 《集論》)的作者〈無著〉選此「三法」來做《集論》的第一章 的題名。 《集論》是瑜伽唯識派的重要論書之一。此論雖然集多種的 阿毘達磨式的,及唯識式的術語與文意等,但是〈無著〉卻以科 學的,及有系統的方法來把它分類與組織;尤其以「方廣」 (vaipulya)的大乘義來解釋其內容。關於有名的術語"`jneya`"( 所知)與"`vijneya`"(所識),不但出現於阿毘達磨與唯識等諸論 書,又帶著特殊的意義出現於《集論》的三法品中。因此在此篇 論文,先比較《集論》與其有關的論書所說的此兩術語的理論, 然後以《集論》為中心而論述以下五點:(1)《集論》上的三法 之位置。(2)三法、所知的意義與特質。(3)所知法與所知事之同 異點。(4)所知法與十三智的關係。(5)所識的意義與特質。以結 論來說,代表所知法,或所知境的`jneya`,不但包含三法與五 法,也包含遍計所執性等三性。因為此三法等代表宇宙上的一切 諸法,並使瑜伽行者應該研究無我的真理及所知的諸法。尤其 《集論》所主張的"`vijneya`"(所識)的學說與他論不相同,而 代表識(`vijnana`)色等六境及六根與六識,尤其包含阿賴耶識 的特質。因此悟徹此義的瑜伽行者,即能捨棄執著「知者」與 「見者」等為我的我見,而實踐其對國家進展與世界和平有貢獻 ────────────── 葉阿月,現任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38頁 的菩薩道,以便實現「無我」的理想境界。 (一)三法在《集論》上的位置 一般所稱的《阿毘達磨集論》(以下略稱《集論》)的梵文原 語是Abhidharma-samuccay(AS),但是屬於《大正大藏經》第三 十一卷中所有的<玄奘>譯本(七卷,pp.663-694)等。(1)其論題 的名稱是「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就是如眾所知,比梵文本的題 名多加「大乘」(`mahayana`)的兩字來做其冠詞。由此可推想: <玄奘>本所多加的「大乘」的原因是,為了特別表示此《集論》 不是小乘的阿毘達磨,而是大乘瑜伽行思想的論書。在此《集論 》中,雖然集多種的阿毘達磨式的,及唯識式的術語與文意等, 但是此論的著者<無著>(`Asanga` A.D.約310-390)卻以科學的, 及有系統的方法來把它分類與組織,尤其以「方廣」 (`vaipulva`)的大乘義來解釋其內容。因此,此《集論》不但 被認為是大乘瑜伽的論書,甚至被重視為不可缺的其諸重要論書 中之一。 所謂瑜伽行,或瑜伽唯識派的論書,當然是以唯識思想為中 心的論書;所以《集論》的抉擇分中法品第二、說明其包含「方 廣」的十二分教是三藏(經、律、論),或二藏(聲聞、菩薩)所攝 的諸法。(2)又更便一步說明三藏所攝的諸法,就是諸心、心所 法的能力的範圍(`gocara`),或感覺的對象 ────────────── 1.《大正大藏經》(以下略稱《大正》)第三十一卷中含有兩種玄 奘譯本,就是除了《大乘阿毗達磨集論》七卷以外,尚有《大 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十六卷(pp.694中-774上)。前者是<無著> 菩薩所作的;後者是包含前者及其註釋文所構成的。據玄奘譯 本所傳,後者是由<安慧>菩薩所糅(大正31,p.694中);但是 關於註釋部的著者是誰?此問題在現在的佛教學界尚未定論。 因為有人贊成西藏傳所說的<最勝子>(Jinaputra, Rgyal-`bahi`);也有人贊成、中國傳所說的<獅子覺> (Buddha-`simha`),但是也有人贊成<安慧>(Sthiramati)為其 著者,cf.<篠田正成>「Abhidharma-`samuccayabhasya成立 年代」《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以下略稱印佛研)第18卷第2號 (pp.878-879),《日本印度學佛教學學會》出版,東京,昭和 45年3月。<吉元信行>「Nathmal Tatia (ed): Abhidharma-samuccaya-`bhasyam`」《佛教學─》第 26號pp.87-89,<大谷大學佛教學會>出版,1977年10月。 2.《集論》(大正,31p.686),《雜集論》(大正31,pp.743中 -744上)。Pralhad Pradhan: Abhidharma-samuccaya (AS [P])(Santiniketan, 1950)PP. 78-79。十二分教是從原始 佛教以來在諸經論所談論的有名術語,詳細請參考<前田專學> :《原始佛教聖典成立史研究》,第二編,p.188以下一。 關於「方廣」的同義語「廣破」與「無比」的說明,不但在《 集論》,又在《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44(大正29,p.595上 )及《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25(大正29,p.892上)中也有 說明過。 39頁 (`alambana`)。(3)尤其說明其心、心所諸法具有所緣 (`alambana`),行相(`akara`),所依("`asraya`")與相應 (`samprayoga`)的四種。(4)其中的「所緣」是名、句、文身的 經典,就是把所有的經典等教法所緣;「行相」是其心、心所法 所作的行相,就是依蘊等[三法]義所起的言教法都是其心、心所 法所作的;「所依」是正在聽別人說法時,以別的表識 (`vijnapti`)為所依止,其意就是先由別人言音,而其次以憶 念為所依止;在聞後,由隨念常習,以致再其次以習氣為所依止 。雖然離開憶念(`anusmrti`),但由後來的常習的熏習力強 (`pascad-abhyasa-bhavana balena`)而似他顯現 (`pratibhasana`)(5)的緣故;「相應」是由心、心所法互相 做助伴,而於契經等所緣境界,以蘊等相應義行相理解 (`sakandhadi-pratisamyuktarthakaraih sampratipattih`)。 (6) 由上述而知道其心、心所法的「所緣」與「行相」是與蘊等 [三法]有密切的關係。<無著>以三法為《集論》的本事分中的第 一章(品)的題名,可以說,是為了表示其三法的重要性。當然, 如眾所知,關於其心、心所法的「所緣」還有「遍滿所緣」 (`vyapyalambana`)等四種,而其「遍滿所緣」可再分為「有分 別影像所緣」(savikalpa-`pratibimbalambana`)等四種。(7) 此再細分的四種中的第三「事邊際所緣」 (vastu-`paryantalambana`),又 ────────────── 3. Nathmal Tatia: Abhidharma-samuccaya-`bhasya`(ASbh), Patna. India, 1976,p. 97中解釋"`gocara`"就是 `alambana`。《雜集論》說:「所行者是所緣義」(大正31, p. 744下)。 4. ASbh [P] p. 80, ASbh pp. 97-98《集論》(大正31, p.686下)《雜集論》(大正31, p.744下)關於 `pascad-abhyasa-bhavanabalena`《雜集論》的譯文是「由 後串習習氣力強」。 5. 此文中的`pratibhasana`(顯現)表示與`vijnapti`(了別,表 識)是同義語。因為《瑜伽師地論》(以下略省瑜伽論)卷第51 (大正30, p.579下)所說的了別器業與了別依業等四種了別 (`vijnapti`)及《顯揚聖教論》卷第17(大正31,p.565)所說 的四種了別與《中邊分別論》相品第3偈中所說的artha(外境 )等四種顯現(`pratibhasa`)相同,請參照拙作:《唯識思想 研究》(日本國書刊行會出版,1975) pp.107-109。 6. 《雜集論》譯為「以蘊等相應義行平等解了故」,就是多添 兩字「平等」,因為《集論》(大正31, p.686下)的文是「 於所緣行相平等解了」。但是AS[P]本(p. 80)是"`alambane akaraih sampratipattih`",就是梵文中缺「平等」的字, 如果西藏本也缺,其兩字可認為補句。關於此問題待將來進 一步研究,因為其兩字的意思是很重要的。 7. 「遍滿所緣」以外三種是:淨行所緣,善巧所緣與淨惑所緣 。有分別影像所緣與事邊際所緣以外的二種是無分別影像所 緣與所作成就所緣。除了《集論》等(大正31, p.686下 ....)以外,《瑜伽論》等也有此學說,請看下面註(8)。 40頁 分為「盡所有性」(`yavad-bhavikata`)與「如所有性」 (`yathavad-bhavikata`)的兩種,尤其說明前者的術語含有蘊、 界、處[三法]。此學說與《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8)等 所述的學說有一致之處。由以上幾點的分類等而得知蘊等三法的 重要位置。 (二) 三法與所知的意義與特質 以一般來說,凡是有三種東西(9)(東、或理等)都可以稱為 三法,雖是如此,《集論》的三法品所論的三法是指蘊、界、處 的三種範疇,就是五蘊、十八界與十二處。然而《集論》(10)等 把其中的色蘊,法界與意處正式稱為「三法」。此三法的互相關 係,當然指五蘊、十八界與十二處的互相關係。就是色蘊包含十 色界、十色處與法界的一部份;法界包含法處,受蘊、想蘊,行 ────────────── 8. 《解深密經》卷第3(大正16, pp.697下-699下), Etienne Lamotte: `Samdhinirmocana-sutra` (SNS)(Paris,1935) pp. 88, 98-99,《瑜伽論》卷第26(大正30,p.427), K. Shukla: `Sravakabhumi` of `Acarya` `Asanga` (Sbh[S]), (K. P. Jayaswal Research Institute, Patna, 1973) pp. 195-196. Alex Wayman: Analysis of the `Sravaka-bhumi` Manuscript (Sbh[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61) pp.86, 110, 113. 《顯揚聖教 論》卷第5(大正31, p.502中)。關於`yavad-bhavikata`與 `yathavad-bhavikata`出顯於上述諸經論及《集論》上的分 類與學說等,請參照拙作:「A Study on the Theories of "`yavad-bhavikata`"(盡所有性)and "`yathavad-bhavikata`"(如所有性) in the Abhidharma-samuccaya」 Proceedings of the Thirty-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Human Sciences in Asia and North Africa (Tokyo-Kyoto, 31st August-7th September, 1983) vol. I, pp. 181-183.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uddhist Studies (JIABS)(Unirvesity of Wisconsin, U. S. A. 1984) vol. 7, no. 2, pp. 185-200。 9. 如善、惡、無記的三種擁有三法與三性的名稱,又過去,現 在,未來的三種也稱為三法或三世。 10.AS[P] p.13《集論》卷第1(大正31, p.666中)說:「由此道 理蘊、界、處三法所攝、謂色蘊、法界、意處」。《雜集論 》卷第2(大正31, p.702下,又《大毘婆沙論》卷第198(大 正27, p.987中)說:「答有一界謂法界、一處謂意處、一蘊 謂色蘊,如是即攝一切法盡」。《俱舍論》卷第1(大正29, p.4中)說:「由一色蘊、意處、法界、應知總攝一切法盡」 。 S.D. Shastri (ed.): `Abhidharmakosa` & `Bhasya` of Acharya Vasubandhu with `Sphutartha` Commentary of `Acarya Yasomitra` (AK[S]) (Banddha Bharati, Varanasi, 1970)在p.54說:『`rupa-skandhena` `mana-ayatanena` `dharma-dhatuna` ca `sarvadharmanam` `samgraho` `boddhavyah`』《大毘婆沙論》等雖然舉出法界 等三種,但沒有如《集論》一樣把彼等稱為三法。 41頁 蘊等的心所法與無表色(`a-vijnapti-rupa`)(11);意處包含六 識界與意界(就是七心界)。尤其法界又包含八無為法;所以說此 三法包含一切諸法。 《集論》的三法品(據漢譯本第1卷-第3卷,大正31, pp.663上-672下)的組織,是由二大部份所構成的。其第一部份 (pp.663上-667上)是對蘊等三法個別地說明其各自的數量、理由 、取義、特質與建立等(12)事項。此處唯把其中的心,心所的特 質來做研究的對象。關於五蘊中的受、想、行三蘊是指心所,所 以識蘊當然是指心。此識蘊的特質是認識作用,一般所說的眼等 六識是由眼等六根對色等六境做認識作用為其特質。界 (`dhatu`)有種子的意思;因此《集論》說明眼等六界及眼識等 六識界,對各自的境有認識作用,同時也能積聚其本身的種子, 就是有一種所謂阿賴耶識(`alaya vijnana`)的特質。(13)此理 論可以說在別的阿毘達磨論書中所沒有的特色。 還有關於識蘊的建立,說明心、意、識是識蘊;換言之識蘊 是由心、意、識所成立。此心、意、識雖是同義語,但各有其特 質,因此對「心」說明阿賴耶識的特質,及其同義語的異熟識 (`vipaka-vijnana`)與阿陀那識(`adana-vijnana`)的特質。其 次對「意」說明二種意的特質,就是一種常 ────────────── 11.《集論》與《雜集論》(大正31, pp.666上、666中、702上) 沒有舉出「無表色」,而唯述「法界一分」,因為無表色是 屬於法界。《大毘婆沙論》卷第198(大正27, p.987中)所述 的「色蘊少分」,雖沒有明示無表色,但也有其含意,因為 《俱舍論》(大正29, p.4上)明示無表色, AK[S], pp.50-51, P. Pradhan: Abhidharma-`kosabhasya (AK[P])(Patna, 1975) p.11.又《大乘五蘊論》(大正31, p.850上)說:「言法處者,謂受想行蘊無表色等及無為」。 S.B. Shastri: `Pancaskandha-prakarana` of Vasubandher (PSP)(Colombo-Ceylon, 1969). p.16 《大 乘廣五蘊論》(大正31, p.854下)。 12.《集論》的第二偈說有八種:幾、何因、取、相、建立、次 第、義、喻。(大正31, p. 663上), AS[P] p. 1也有八種 : kati, `kasmad`, `upadana`, `vyavasthana`, `laksana`, anukrama, artha, `drstanta。數量是對幾 的解釋,理由是對何因的解釋。但是V. V. Gokhale:「 Fragments from the Abhidharma-samuccaya of `Asanga`」 (AS[G])(Royal Asiatic Society, N. S. vol. 23,1947) p. 14把第二寫為`kimupadaya`以致有七種而已。關於此 `kimupadaya`的項目解釋: (1)五蘊是為顯示五種的我事 (`atmavastu`)。(2)十八界是因為由六根與六境執持過去與 現在的六識;而六識執持其所依的根與所緣的境。(3)十二處 是因為由六根與六境而生長其未來的六識,這是《集論》與 《雜集論》所說的大意。 13. AS[P] p. 3,《集論》(大正31, p.663中), ASbh p. 2, 《雜集論》(大正31, p.695下)。 42頁 與我痴等四煩惱相應的染污意,及一種以六識的無間滅識為意。 (14)後者是等於《俱舍論》等所說明的意根。關於「識」就說明 一般的眼等六識的特質。雖然心意識個別有各自的特質;但彼等 以阿賴耶識為根本識。又三法中的識蘊,不但包含七心界(意處 與六識界),而其所熏的習氣也包含蘊等三法有關的全部習氣。 由此可見識蘊的重要性。 三法品的第二部份(pp. 667上-672下)是廣泛地把三法有關 的宇宙上所有的事理、現象的存在分為六十種,就是從「實體有 」(dravyamat)與「假有」(`prajnapti`)至「有上」(sottara) 與「無上」(anuttara)的六十種,而以各相對的方面來觀察其各 一對,或各一種(`prakara`)的特質與數量,以便排除其對各 `prakara`所執著的各我見為其目的。其六十種中,「所知」 (`jneya`)與「所識」(`vijneya`)與「所通達」(`abhijneya`) 是從阿毘達磨論書以來,常以三個並列地被說明的有名術語。 (15)但是此處,特別把其前兩術語為研究的對象。 「所知」(`jneya`)是從`jna`的動詞語根所成的未來受動分 詞 ;"`jnana`"(知、智)也是從此`jna`的動詞語根派生出來的中 性名詞。但此兩詞卻有相反的意思與特質。就是前者(`jneya`) 是被後者(`jnana`)所知的;以致"`jneya`"被譯為「所知」,或 「應知」;然而在此`jneya`之前,加"vi"的接頭詞所成的 "`vijneya`",其意雖有同樣的「所知」或「應知」的意思,但 在阿毘達磨與唯識等諸論書中,卻把它解為,是由`vijnana`(識 )所認識,或所識別的;以致"`vijneya`"被譯為「所識」(16)。 於此,與`jnana`相對的"`jneya`",及與"`vijnana`"相對 的`vijneya`, ────────────── 14. AS[G] p. 19,《集論》(大正31, p.666上), ASbh (pp.11-12)。《雜集論》(大正31, pp.701-702上)以八種 相論證阿賴耶識的存在。《俱舍論》(大正29, p.4上)所說 的意界是指意根。《攝大乘論》(大正31, pp.133下、158 中等,又<佐佐木月樵>本,日本佛書刊行會,昭和30年, p. 6)。 15.「一切法處,皆是所知,亦是所識及所通達」,這是有部的 學說,但枝末宗的學說,即省略其中的所通達,《異部宗輪 論》(大正49, pp. 16上、17上)國書刊行會本(昭和49年, pp. 47, 48, 77),<窺基>:《異部宗輪論述記》,《卍續 藏經》83, p.228左下。 16.荻原雲來編:《梵和大辭典》(鈴木學術財團出版,新文豐出 版社複印),p. 1210《瑜伽論》(16)(大正16, p.362中)說 :「所識相狀者,謂作意所取,能起於識」,又《俱舍論》 (16)(大正29, p. 87中);「毘婆沙師作如是說,若境由眼 識所證名所見,若境由意識所證名所知」。 43頁 其兩者雖有對立的關係;但是,無論`jneya`與`vijneya`的任何 一種都是指所知,或應知的對象(境)或法,所以在漢譯經論中常 譯為「所知境」。(17)在集論三法品中所出現的`jneya`,大部 份都指蘊等三法。尤其在決擇分法品中所述的 "`yavad-bhavikata`"(盡所有性),就是指蘊、界、處(三法), 而ASbh對它解釋: "yavad-bhavikataya(18) dharmanam etavanti sarva-dharma-vastuni yaj jneya-vyavasthanam tadyatha skandha-dhatu ayatanani`"(由「盡所有性」[ 而顯示],凡是盡於諸法中的一切法事,它即建立所知;[ 其意]就是[指]蘊、界、處[三法])。 由此可以說《集論》所說的"`jneya`"是暗示蘊等三法的一 切諸法。換言之,蘊等三法是瑜伽唯識派所應該知道的,故謂「 所知」。 但是在三法品的第二部份,當做六十種中的一種 (`prakara`)所說的`jneya`(所知)是指色(`rupa`),心(citta) ,心所有法(`caitasika dharma`),心不相應行 (citta-viprayukta-`samskara`)與無為(`asamskrta`)的五種; 就是等於唯識系所主張的五位百法中的五位。(19)在阿毘達磨論 書中,沒有把此五種稱為「所知」,而稱為「五事」,或「五法 」;(20)如此色等五種 ────────────── 17. AS[G] p. 17, AS[P] p. 7說"....`jneye svabhava-visesa-samaropatam upadaya`"(....於所知境增 益自性及差別故)。《集論》(大正31, p. 664下), ASbh p. 17: "....`bahubhih prakaraih jneya-pariksaya`...."(....以無量門觀察一切所知境界) 。《雜集論》(大正31, p. 744下)。 18. ASbh p. 98《雜集論》(大正31, p. 744下):「盡所有性 者,謂蘊界處,為顯所知諸法體事,唯有爾所分量邊際,是 故建立蘊界處三」。AS[P] p. 80不是原文,所以由漢譯「 盡所如性」譯為"`ksaya-bhavikata`",又Dr. Walpola Rahula:「Le Compemdium De La Super-doctrine (philosophie)(`Abhidharma-samuccaya`) `D'Asanga`」 (Paris, 1971)(AS[r]) p. 134譯為"l'etat de destruction naturelle",此兩本都把「盡」解為`ksaya` (destruction)是錯的,因為漢字的「盡」尚有盡量(as far as)的意思。詳細請參考拙作:前揭, IABS vol. 7, no. 2, pp. 187-188。 19. AS[P] p. 16所述的"`panca`"(五),《集論》(大正31, p.667上)譯為「五種」,又AS[P]繼而說明: "`ya ca tatravastha ya ca vyavadanata`"(玄奘譯:「若於此分位 ,若此清淨」),(大正31, p.667上)。關於其中的 `avastha`(分位), ASbh p.20解釋:「在色,心,心所的 分位上假設心不相應行」,此即示「五種」是「五位」、《 大乘百法明門論》(大正31, p. 855中)也唯述色法等五種, 但唯識學者都把它稱為「五位」, cf.<深浦正文>:《唯識學 研究》下卷(日本,永田文昌堂刊, 1954)p. 127。 20. AK[S] p. 180,《俱舍論》4(大正29, p.18中),《眾事分 阿毘曇論》1(大正26, p. 627),《品類足論》(大正26, p. 692),《阿毘曇五法行經》(大正28, p. 998下)。《五 事毘婆沙論》(大正28, p. 989下)說:「問若爾何故說有五 事,答事之與法,義亦無異」。 44頁 擁有「五事」與「五法」的名稱。但是於他方面,相(nimitta) 、名(`naman`)、分別(vikalpa)、正智(`samyagjnana`)與真如 (`tathata`)的五種也同樣擁有「五種」與「五法」的名稱。關 於《中邊分別論》所說的相等五事,<安慧>解釋:一切所知都是 所攝於此相等五種事中(`pancavidhe vastuni`)。(21)此文中的 「一切所知」,據《瑜伽論》卷第73與《三無性論》所說的文意 來看,就是指「一切法」;但據《楞伽經》,就是指「一切佛法 」。(22)雖然《集論》所說的「所知」是指色、心等五法(事), 但其「所知」也同樣指一切諸法。因為《集論》的三法品的第一 部份中,說明其以蘊界處(三法)的相攝關係來攝盡一切諸法;而 其第二部份中,說明其以色心等五法與蘊等三法的相攝關係來攝 盡一切法。當然,此學說(23)已在《大毘婆沙論》卷第198中, 為解釋法界,意處與色蘊的三種與一切法的相攝關係的理由,而 有如下的說明文: 「一切法不出五事,謂色、心、心所法,不相應行,無為 ;色蘊攝色、意處攝心、法處攝餘,是故攝一切法,復次 一切法不出十八界,於中色蘊攝十色界,意處攝七心界, 法界攝法處故,攝一切法。復次一切法皆入蘊界處中,此 三展轉相攝,謂色蘊攝十色界,十色處,法界法處少分; 意處攝七心界,識蘊;法界攝法處,受想行蘊,色蘊少分 ,是故此三攝一切法」。 由上述的說明,而得知《集論》所說的「所知」也是表示「 一切諸法」。 總而言之,代表一切諸法的`jneya`(所知),不但是指蘊等的 三法,又指色心等的五法(事),當然也指相名等五法(事)。因為 《瑜伽論》卷第72 ────────────── 21. 《辯中邊論》 ( 大正 31,p.469 下 ),G.M. Nagao: `Madhyanta-vibhaga-bhasya` (MAVB[N])(Tokyo,1964) pp.42-43。 Pandeya: `Madhyanta-vibhaga-sastra (MAVS[P])(Patna, 1971) p. 100, 以上諸論書都稱 `panca-vastuni(五事),但《中邊分別論》(大正31, p.456 中)說「五種」。 Sthiramati: `Madhyanta-vibhaga-tika`(`MAVT`)(Tokyo, 1966) p.131, `MAVS[P] p.100。<山口>和譯本:《中邊分別論釋疏》p.209 。cf.拙作:《唯識思想研究》pp.118, 119, 576。 22.《瑜伽論》73(大正30, p. 700上),《三無性論》(大正31 , p. 868上),《入楞伽經》7(大正16, p. 558上),《大 乘入楞伽經》(大正16, p. 620下), `Nanjo`: `Lankavatara-sutra`(LKS) p. 229。 23.《集論》(大正31, p.667上、中), AS[P] p. 16,《雜集 論》(大正31, p.705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 p.987 中。 45頁 有如下的說明:(24) 「問:如是五事,幾色、幾心、幾心所有,幾心不相應行 ,幾無為,答:相通五種;名唯心不相應行;分別、正智 通心及心所有;真如唯無為」。 如此說明其兩種的五法(事)的密切關係。當然其兩種類在唯 識論書中,當做應該所知、所研究的重要理論與事情;所以其兩 種類的五法(事)也應稱為`jneya`(所知)。 還有所謂「三法」的名稱,除了指色蘊,法界與意處的三種 以外,也指遍計所執性(parikalpita-`svabhava`),依他起性 (paratantra-`svabhava`)與圓成實性 (`parinispanna-svabhava`)的三性,因為此三性在<菩提流支> 所譯的《入楞伽經》卷第7中,被譯為三法,(25)換言之,「三 法」也是指三性的三種。尤其在《攝大乘論》中,此三性被稱為 「所知相」。(26)雖然在《集論》沒有把三性稱為「所知」;但 是說明「所知」與「所識」等的六十種(`prakara`)以後,更進 一步,為說明蘊等三法的差別(prabheda),而舉出三種、四種、 六種等差別來解釋蘊等三法,其中的三種就是遍計所執性等的三 性;(27)四種是相、分別、依止與相續;而六種是外門、內門、 長時、分限、暫時與顯示。於此可以說,蘊等三法既然是「所知 」(`jneya`),其屬於三法的差別之三性等,當然也是`jneya`( 所知)。 《集論》決擇分得品中,又對`jneya`(玄奘譯:新知境)的 說明舉出迷亂(`bhranti`)與迷亂所依(`bhrantyasraya`)等六種 ,而《雜集論》對它如下解釋:(28) ────────────── 24.《瑜伽論》(大正30, p.697下)。 25.《入楞伽經》卷第7(大正16, p.558上)說:「五法、三法相 ,八種識,二種無我....」。<實叉難陀>譯本:《大乘入楞 經》卷第5(大正16, p.620下)說「此五種法、三性、八識及 二無我....」。 Bunyin Nanjio: The `Lanka-vatara-sutra (LAS) (Kyoto,1956) p.229, "....`pancadharmah etesveva trayah svabhava astau ca vijnanani`...." 26.漢譯四本對照《攝大乘論》(<佐佐木月樵>本) p.29. <玄奘 >譯為所知相;<真諦>譯為應知勝相。 27. ASbh p. 45以外諸本《集論》3,《雜集論》5(大正31, pp.672中、717上,及AS[G] p.29)把遍計所執性的性 (`svabhava`)寫為相(`laksana`),又其餘二性寫為:所分別 相(vikalpita-`laksana`),法性相(dharma-`laksana`)關於 四種與六種差別,請參考上述《集論》等(大正31, pp.672 中-下, 717上-中等)。 28.《集論》7(大正31, p.692下), AS[P] p.101,《雜集論》 14(大正31, p.764上) ASbh p.136。 46頁 「(1)迷亂者,謂能取所取執 (`grahya-grahakabhinivesa`)。 (2)迷亂所依者,謂聖智所行,唯有行相,虛妄分別為 體[時](`aryajnana-gocare samskara-nimitta-matre 'bhuta-parikalpatmake`....),由有此故,一切愚 夫迷亂執轉。 (3)不迷亂所依者,謂真如(`tathata`),是無分別智 (nirvikalpa-`jnana`)所依處故。 (4)迷亂不迷亂者,謂隨順出世智 (lokottara-`jnananukulah`),所有聞慧等諸善法, 分別所知境故,隨順無分別智故。 (5)不迷亂者,謂無分別智(nivikalpa-`jnana`)。 (6)不迷亂等流(`abhrantinisyanda`)者,謂聖道後所得 善法(`aryamarga-prsthalabdhah`)。」 上述六種義也是瑜伽行者所應知(`jneya`)的重要義,其前 三種義,依據《中邊分別論》的三性定義來看:(1)迷亂是遍計 所執性;(2)迷亂所依是依他起性;(3)不迷亂所依是圓成實性。 其後三種可謂是前三種的廣義。於此,可以說具有上述六種義的 `jneya`也具有三性義。總而言之,`jneya`(所知境)包含分別的 迷亂與無分別智的不迷亂,乃至聖道後所得的善法(所謂不迷亂 等流)。其中,迷亂所依是以虛妄分別為本質。這種`jneya`正明 示心、意、識的重要特質。因為關於虛妄分別的說明,在《集論 》說明其從根本分別至散亂分別的十種分別,此外又說明從無性 分別(`abhava`-vikalpa)至隨義名分別 (`yatharthanama`-vikalpa)的十種分別。據《攝大乘論》的分 類,後者十種分別是前者分別中的第十散亂分別的細分類。(29) 雖然其譯語與解釋,在兩論之中互相有不同之處,但重要思想可 謂有一致。 於此,主要是以《雜集論》(30)的解釋來探究其前者十種分 別中的前五種的意義。 (1)「根本分別者,謂阿賴耶識,是一切分別種子故」。 ────────────── 29.<佐佐木月樵>:前揭本pp. 38-39,《攝大乘論》(大正31, pp.102中、120上, 139下-140上, 288中-289上)。《大乘 莊嚴經論》(大正31, p.618上-中)與《佛母般若波羅密圓集 要義釋論》(大正25, p.901中)也有說明十種的散亂分別。 尤其般若才是此分別的對治;所以與大般若經有密切關係。 詳細請參考<宮本正尊>:《中道思想及其發展》,第十 編,「識分別智分別關係資料」第二章資料 pp.608-654。 30.《雜集論》(大正31, p. 764中以下),及ASbh p.137。請參 考上述註(29)。 47頁 (2)「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識,是所取故,彼復 如其次第以諸色根、器世界、色等境界為相」 "`nimitta-vikalpo dehapratistha bhoga-pratibhasa vijnaptayah, grahya-nimitta-bhutatvat tah punar yathakramam rupin-draya-bhajana-loka- rupadi- visaya-laksana drastavyah`" (相分別,就是當做身住處與受用顯現的諸表識,因為 [彼等]是所取相現存的狀態;還有彼等應順次地視為以 諸色根、器世界的色等境界為特質(相)[nimitta])。 (3)「相顯現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前所說,所取相而 顯現故」 "`nimtta-pratibhasasya vikalpah sad-vijnana-kayah- manas ca yathokta-grahya-nimittakaratvat`" (4)「相變異分別者,謂如前所說,身等相變異生起」 "`nimitta-vikara-vikalpo yathokta-dehadi- nimittasyanyatha-tvenotpadah`" (5)「相顯現變異分別者,謂如前所說,眼識等相顯現,於 苦樂等位差別生起」(此文中的「苦」一字,梵本沒有 )。 "`nimitta-pratibhasa-vikara-vikalpo yathoktasya caksur-vijnanadi-nimitta-pratibhasasya sukhady- avasthantarenotpadah`" 以上五種分別之中,第一的分別是指阿賴耶識,第三的分別 是指六識身與意;其餘的諸分別都是指所取相,即是`vijnapti` (表識)。關於第二的分別的譯語,《攝大乘論》的<玄奘>譯本是 「緣相分別」,而<笈多共行矩>譯本是「所緣相分別」,又對其 分別的解釋,前本解為「色等識」,而後本解為「色等識體」。 無論如何,其中的「識」都是`vijnapti`,所以,當然與「所知 境」的意思相合。關於前述的第一與第三的分別,雖不是所取相 ,也可被認為「所知境」;因為彼等分別都是屬於虛妄分別 (`abhutaparikalpa`),(31) ────────────── 31. `abhutaparikalpa grahya-grahaka-viklapah`(虛妄分別是 所取與能取的分別), MAVB[N] p. 18 `MAVS`[P] p. 9, 《中邊分別論》相品第一偈長行(大正31, p. 451上)譯為「 虛妄分別者,謂分別能執所執」,但《辯中邊論》(大正31 , p. 464中)譯為「虛妄分別有者謂有所取能取分別」,關 於`vijnapti`等的特質,請參照,拙作:『"`vijnana`"(識 )與"`vijnapti`"(表識)的研究──以唯識思想為中心── 』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29期 pp. 60-78。 48頁 而此虛妄分別不但具有所取的`vijnapti`,也具有能取的 `vijnana`的特質。這種分別都是唯識學者所應知的境識,所以 把它略稱為`jneya`,或所知境;當然此「境」並不是指識的對 象(`visaya`,artha),而是為研究與實踐的對象。然而此處尚 要注意的,就是阿賴耶識,在《集論》中,另稱為`vijneya`(所 識)。此問題於後述的"`vijneya`"的項目中再說明。 總而言之,上述的諸分別都是迷亂所依的虛妄分別,它既然 是與迷亂的境共為「所知境」,當然在此場合的`jneya`包含諸 種的`vijnapti`與`vijnana`,換言之,色與心,境與識都是 `jneya`。其實所謂`jneya`的廣義,是比此具有虛妄分別特質的 `jneya`之意更廣;這是由於`jneya`,不但具有如上述的從迷亂 至不迷亂等流的六種,還具有如前述的從色心至無為的五種之事 ,而得知的。 (三)所知法與所知事之同異點 如上述,在《集論》中的`jneya`,有譯為「所知」,或有 加「境」而譯為「所知境」;但它所含的範圍有迷亂等的三性, 或蘊等的三法,或色心等五種「五位百法」,因此`jneya`可稱 為「所知法」。所謂諸法者,當然可以從種種的場面來解釋其種 種的諸法。在《瑜伽論》卷第69,(32)以「由事故」等五種相來 說明其建立「所知諸法」的差別。然而對其中的第一,即說: 「云何由事故,謂略說一切,有為無為名所知事」。 此意與《集論》所說的其包含有為法與無為法的五種(五位百法) 為所知法的意思相同;於此可見「所知法」與「所知事」是同義 語。雖是如此,在《瑜伽論》對彼等兩術語解釋其各自的廣義。 以下舉例《瑜伽論》卷第26所說明的「所知事」(33)供為參考。 「所知事者,謂或不淨,或慈愍,或緣性緣起,或界差別 ,或阿波那念,或蘊善巧,或界善巧,或處善巧,或緣起 善巧,或處非處善巧,或下地□性,上地靜性,或苦諦、 集諦、滅諦、道諦,是名所知事」。 ────────────── 32.《瑜伽論》卷第69(大正30, p.680下)五種相:(1)由事故, (2)由品業差別故,(3)由智依處差別故,(4)由智差別故, (5)由攝餘智差別故。 33.《瑜伽論》卷第26(大正30 p.427中) Karunesha Shukla: `Sravaka-bhumi of Acarya` (`Sbh`) (Tibetan Sanskrit Works Series vol. XIV, Patna, 1973) pp. 193-194。 其中「阿波那念」是`anapana-smrti`(入出息念)。 49頁 <遁倫>在《瑜伽論記》卷第6中,把上述的所知事的諸項目歸納 於五停心觀、五善巧、六行觀與四諦的四種類。(34)其中的「五 停心觀」,就是對前五種,順次地名為不淨觀、慈悲觀、因緣觀 、界分別觀與數息觀;其次,對蘊善巧等五種而名為「五善巧」 ,但是其次的「六行觀」,(35)據天台宗所說,是由有漏智斷種 種修惑時所修的觀法,就是觀□、苦、障、靜、妙與離的六種。 於此可推想,<遁倫>對《瑜伽論》所說的「下地□性」分為□、 苦與障的三行觀;而對「上地□性」分為靜、妙與離的三行觀。 其最後的第四種類「四諦」,當然是其次的苦諦等四種。 以上所述的「所知事」,在《瑜伽論》卷第26,是當做禪定 的觀察對象而所列舉的重要修行項目。這是對四種的「遍滿所緣 境事」中的第一「有分別影像」有關的「所知事同分影像」所說 明的一部份。尤其對其第三「事邊際性」(《集論》所說的「事 邊際所緣」)分為「盡所有性」(`yavad-bhavikata`)與「如所有 性」(`yathavad-bhavikata`),而說明「盡所有性」的範疇有五 法(包含一切有為事)、十八界與十二處(包含一切諸法)、以及四 聖諦(一切所知事)。此說明與《集論》所說的「盡所有性」唯包 含蘊、界、處(三法),而四聖諦是屬於「如所有性」的分類法不 相同。因此可以說《集論》所說的`jneya`的範圍,其主要點在 於包含一切諸法,就是所謂心、心所對境的活動關係的蘊等三法 ,或色心等五法,換言之,三法等的一切諸法就是所知法。與此 相對的,《瑜伽論》卷第26所述的`jneya`(所知法)的範圍,其 主要點在於包含一切所知事,就是在禪定中,應為解脫有關的種 種實踐性的觀法;換言之,把五停心觀等諸觀法稱為「所知事」 (`jneya`-vastu)。 關於`jneya`的dharma(法)與vastu(事),雖然兩者有多少相 異,但是《雜集論》等有如下說明: 「盡所有性者,謂蘊界處,為顯所知諸法體事,唯有爾所 分量邊際,是故建立蘊、界、處三」。 雖然ASbh中所述的"`etavanti sarva-dharma-vastuni`"(36)與 《雜集論》所譯的「為顯所知諸法體事」的文意有一點不相同, 但其重點都是把一切的 ────────────── 34.《瑜伽論記》卷第6下(大正42, p. 444下)。 35.<中村之>編:《佛教語大辭典》(東京書籍出版,昭和50年) p. 1450上)。 36.《雜集論》卷第11(大正31, p.744下) ASbh p.98,請參照 本論文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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