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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五)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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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五)

  1.1.2.1.3.2 人死续存论

  人死续存当然具备新的机体、新的精神、新的思想,也同时具备人的生前具备的普遍规律。新的机体、新的精神,仍然要与周围客观事物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不论这种普遍联系是何种人类所未知的、所已知的联系方式和相互作用,但是存在就意味着肯定了事物之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不间断性、普遍性。这种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必然仍有与人生前相类似的可比性,比如,存在新的机体精神世界内各差异性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存在新的机体各差异性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存在新的机体与新的精神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存在新的机体与新的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存在新的精神与新的社会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懂得佛教知识的人对于这一点自然很易弄明白。在佛教中,五蕴各蕴体之间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六根各根性之间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六根、六境、六识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人道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鬼道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天道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畜生道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阿修罗道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地狱道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天帝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冥王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魔王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神仙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阿罗汉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缘觉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菩萨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佛陀化身是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某些佛教徒也可能不明白,甚至会否定这里的说法。西方宗教虽然承认鬼神存在的思想,但是尚处于未开化的阶段,因此,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至于西方宗教所谓的永恒的天堂、永恒的地狱,显然不能得到印证。这实际上得出了存在与外界事物不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事物——这样的结论也是不对的。既然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如何能够永恒的呆在一处?存在永恒的天堂、地狱,它的实现机制又是什么?相反,佛教从来没有承认存在永恒的事物,包括天堂、地狱在内。
  在佛教中,对世界形成、毁灭描述看,世界、天堂、地狱、人间形成都是逐渐发生的,而毁灭也是渐次的。天堂、地狱、人间相互之间并非是孤立中存在的,而是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中存在的。鬼神故事虽然有不少是虚假、欺骗性质的,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普遍联系与相互作用。而佛教对它们的刻画更加详细,没有人间色彩,完全可以否定马克思对宗教的指控,不相信可以看看佛经?——不是民间认定的佛教内容,因为民间常把许多佛教否定的内容归加于佛教。
  通过佛教对鬼神世界的描述,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事实。这里限于篇幅不可能描述很多。在本人撰写的众生世界部分有比较详细的描述,可以参考,可以帮助你理解上面内容。
  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必然要承认存在客观规律,必然要认可"任何事物都是处于普遍联系与相互作用之中"这个思想,否则自己就要否定自己的观点。人死续存论必然认可精神这种存在的事物自始至终、生前死后都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这不象人死永灭论那样难以理解。这样说许多人会否定,这是他们成见太深,或者把神意志论观点强加于人死续存论,这种局面实在令人讨厌!
  参看《辨证运动规律对比表》可以更好的理解之。

  1.1.2.2 辨证运动规律探讨

  客观世界必然性的存在辨证运动规律。如果没有任何规律存在,那么,我们能够认识任何一个事物都是不可能的,更加不可能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工作、思想、创造力。
  不论何种思想,总是认为存在一种规律蕴涵于事物当中,否则,自己所总结的事物特性、法则就失去任何意义。难道不是吗?如果没有一种规律可以得到有效的确认,那么,任何一个人所总结的规律如何能够说服自己?更加无法说服他人!

  1.1.2.2.1 辨证运动规律与因果律

  辨证运动规律这个词语的说法是含糊、不明确的,到底所指为何至今没有完全确定。虽然可以理解为许多种含义,比如联系发展、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质量互变规律等等,但这仍然是很模糊的。毛泽东也对马克思的许多说法表示怀疑,并且指出,宇宙中,只有一个最基本的哲学规律,这就是矛盾,即对立统一规律。
  不论辨证运动规律如何神奇、隐秘,都必然要建立在因果律之上。没有因果律,一切规律都无从谈起,这涉及到对因果律认识与确认的问题。关于因果律的认识主要有这样几种:
  1、无因论;
  2、有因论;
  3、因果错杂论;
  4、颠倒因果论。
  我们常常说的因果律如不做特别说明都是指有因论。这些说法是其他书上所没有的,我总结的不一定准确,以后还会修改。
  无因论主要是指客观世界中,一切运动变化都是不存在原因而“自然”出现的,一切结果出现都是没有原因而“偶然”出现的。
  有因论主要是指客观世界中,一切运动变化都是有原因的运动变化,一切结果出现都是有原因的出现,不存在没有原因的结果。
  有因论在佛教中主要指“诸法因缘生”。它有十一种含义:1、无作者义(无造物主——没有上帝/神创造万物/宇宙的事情;这就是佛教不属于唯心主义的根本原因);2、有因生义(任何事物发展/现象的生起,都不是无因的,而是受必然的因果律支配的);3、离有情义(一切事物发展不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有其固有的辨证运动规律);4、依他起义(事物发展/一切结果都是建立在内外条件相互作用基础之上;任何一个因都是因生的,任何一个缘都是缘起的,因又有因,缘又有缘。从竖的方面推,无始无终;从横的方面推,无边无际。没有第一因,没有一个绝待、孤立的因。唯物主义、唯心主义都有第一因的确认);5、无动作义(因与果之间没有来去,即因→果的转变没有空间上的来去;因到果的过程不是由因质变成果,而是量变促成的。比如,此灯点燃彼灯过程中,不是此灯之火跑到彼灯之上,而是此灯之火作为一个条件引发彼灯本具的可燃之因,促使彼灯的燃性从潜在的向显现转变,经过量变而燃起的);6、性无常义(一切事物的性质都是会发生变化,即遵循质量互变规律);7、刹那灭义(一切事物都是时刻/永恒运动着和变化着的);8、因果相续无间断义(因与果存在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9、种种因果品类别义(因果的种类有无量差别);10、因果更互相符顺义(一类的因只产生一类的果,如善因得善果,恶因得恶果。因与果相符,果与因相顺);11、因果决定无杂乱义(一类的因不能生另一类的果,即此因此果,彼因彼果。如种瓜只能得瓜,不能得豆)。
  因果错杂论主要指,在论述因缘相和时,不计作为事物发展的主因(内部矛盾性)是否具有某种发展趋势,而孤立的举说内外因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就会出现某种结果,从而出现的错杂之论。这种因果论实际上就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因果论,即外因决定论。举例说之。花生或芝麻与人工、机器或手锤等器械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后,可以压出花生油或芝麻油来。此内外因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结果不能任意推广,认为沙子、石头、纸张也可以通过与人工、机器或手锤等器械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压出花生油、芝麻油来。这样推断出的因果论就属于因果错杂论。因缘相和,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结果如何,必须考虑到内外各条件的各自内部矛盾性如何,不能孤立的说内外因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就会出现某种结果。这种错杂的因果论显而易见是错误的,但却几乎没有多少人进行过认真分析,甚至就没有几个人考虑到存在这种错杂因果论。佛教在对错误的因果论进行批判时,就提到了该论,并进行了广泛批判。比如佛教常常用龟毛兔角、沙应出油等立论和比喻进行批判(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佛教经典)。马克思创立了唯物辩证法思想,提到了各个事物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问题,也同时提到、分析、批判了机械唯物主义这种错杂因果论。但是人们仍然会在分析具体事物变化运动时,不知不觉中使用这种错杂因果论,这甚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在内,也会在某些时候不知不觉中使用,比如他们对进化论的评论中,提出“存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都体现出对机械唯物主义外因决定论的肯定。因此,机械唯物主义外因决定论真正是根深蒂固、历史久远,难以一下子清除干净。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使用“缘起缘灭”来说明事物变化过程,但多数人仅仅停留在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结果上,而没有深入到对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事物各自内部矛盾性进行肯定,这是不足的。只有对事物内部矛盾的决定作用进行肯定,有了清晰理解,才能说“缘起缘灭”这些话,否则胡乱运用的结果必然会出大乱子,走向机械唯物主义外因决定论的路数。
  颠倒因果论主要是指把因与果截然分开来看待,提出因永远是因,果永远是果,结果永远不能在原因中发现出来,这样一种因果观。这种情况主要见于某些逻辑学对因果律的分析中,比如休谟、罗素之流就持有这样观点。
  另外,还有一种颠倒因果论,即否认事物发展变化中的间断与延续对立统一的客观存在,孤立的取出间断性,否定延续性会随着间断性同时出现,这样一种因果论。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口头上出现的狡辩、诡辩。比如放火而烧毁他人、公家财物,投毒害人,用手枪、步枪等武器杀人,失手扔东西而打伤、打残、打死他人……这时这些人会发挥辩论天赋为自己罪行开脱,比如,他们会说:“我放火时使用了一根火柴,而这根火柴也只点燃了一些草木、少量汽油而已,并没有直接点燃被火烧毁的物品,因此,你应当向火去讨回公道,而不应当找我,也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顶多只能赔偿你一些草木、少量汽油,而不能赔偿你损失的物品,更加不能用命来抵偿被火烧死的人的罪行。”这里的狡辩就属于孤立的取出间断性,而置延续性会伴随间断性同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于不顾,强行为自己罪行开脱。至于投毒害人、子弹杀人、炸弹杀人、扔砖伤人、泼脏水害人、硫酸毁容……等等情况,均可以按照这样的颠倒因果论为自己罪行开脱,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罪犯使用这样的颠倒因果论为自己罪行进行辩护,相信会令司法界大大头疼。因为法官该如何破斥这种因果论呢?恐怕只有明白事物发展变化中间断与延续既对立又统一的法官,才能使得罪犯心服口服。否则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明白被判入狱和死刑的原由。若是法官不明白事物发展变化中间断与延续对立而统一的规律,法官也只能依律判案而不能否定罪犯的逻辑,更加说服不了自己内心的疑惑,这样,法官就是胡里糊涂的断案,你说呢?幸好绝大多数的罪犯并不知道这种颠倒因果论,否则天下的法官们可就难做了。因为法官如果要破斥这些颠倒因果论,就必须系统学习对立统一规律,然后才可能使罪犯心服口服的接受制裁,否则自己和罪犯都是糊涂蛋一个。
  从根本上说,因果错杂论、颠倒因果论都是包括在无因论中的,因为他们对因与果关系都出现错误认识,没有正确认识因与果之间关系。这样说来,就意味着世间存在有因论与无因论两种因果观。
  上面四种因果观,只有有因论是唯物辩证法存在的依据,而其他三种因果观是排斥唯物辩证法思想的。马克思虽然并不大讲特讲因果律存在,但若不承认因果规律客观存在,那唯物辩证法内容就是没有依据的虚拟产物。依照因果律进行解释唯物辩证法是很可行的。所谓事物发展就是诸多对立物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时,必然遵循原因与条件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促使事物向前发展变化出现某种结果。所谓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诸多对立物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时,必然遵循原因与条件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促使事物诸多对立面出现某种结果。如果是采用无因论、因果错杂论、颠倒因果论来说明唯物辩证法思想,必然产生错误结果,否定唯物辩证法思想。因此,唯物辩证法思想的立论基石是因果律的客观存在。

  1.1.2.2.2 人死永灭论的规律观

  我们姑且不去谈论某人所总结的规律是否正确,但相对于某人自身来说,确实存在一种自己认可的规律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所有的思想当中,恐怕惟独人死永灭论者是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可以得到有效确认的规律。
  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原因极多!比如,人活着存在的爱、恨、傲慢、嫉妒、欲望等等矛盾属性,无法舍去一刻钟、一秒钟,为何会在人死后就自然而然的消失呢?其消失的具体机制是什么?这个消失的具体机制是无法得到有效确认的。
  社会当中存在社会等级,社会地位高、社会地位低的原因分别是什么?这个辨证运动规律——目前,包括马克思在内,没有任何唯物主义者合理、有效的解释清楚——在死神面前不得不低头!因此,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受苦,社会地位高的人受福,这些原因并不需要探讨——马克思的探讨没有说服力,等于没有结果。上下阶层存在尖锐的矛盾,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在死亡之后都没有意义,受苦的人活该受苦,受乐的人就该享福。所以,人们应该抢劫所有的富人,毁灭其家庭,也毁灭自己,成为十足的理由。因为谁人甘受诸苦、不去求乐?与其如奴隶般的生活一辈子,何如把一辈子的福乐在一时享受完之后去死?这样低廉的代价换取无数倍的利益何乐而不为呢?而强*妇女获得的快感就失去制约,因为法律会由于各种原因在司法机关面前失去公正,何况被强*的妇女在名誉面前面临最尖锐的矛盾选择,这样的结果对于受辱妇女及其家人如何讨回公道?难道仅仅坐几许牢狱生活就摆平了所有的痛苦?一个投毒的人可以害死很多人,难道仅仅因为一条性命的终止就平息了所有的受害人内心的怨气?至于地球上的大量蛀虫,带给社会巨大的经济、物质利益损失与几许牢狱生活相比,不啻天壤之别!更何况许多人违法犯罪却逍遥法外?!这样谁人不乐而为之?在今天的商品经济极受崇敬的社会里,以低廉的付出获取极大的利益,谁人可以说服而终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人死永灭论的观点没有任何规律可言,因为一死百了!死神——这一神秘杀手必然来临——改变了所有行为的终极目标和任何意义!生前欠下高额巨债、杀人如麻、吸毒贩毒而害人、制作淫秽光碟录象而害人、假化肥种子坑农害农、偷盗抢掠、恐怖袭击、贩卖拐卖人口、毁容、投毒报复、强**杀、谋夺家产、司法枉法、贪污腐败、欺横霸市、“三光政策”、“一桃杀三士”……这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难以形容的痛苦,难道矛盾的延续、演化会因为法律的存在与实施就终止了吗?许多罪犯在一生中损害的不仅是一个人的利益,而是许多人的利益,难道仅仅因为这个人坐几天牢,或者枪毙了事,就偿还了所有人的亏欠?难道这些产生的矛盾随着作者生命终结而化解无痕吗(针对主体来说)?我们常常听到“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这样的话,这样对于枉死的人来说公平吗?如何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原则?有些人为坚持正道,或者坚持原则,或者为民服务,或者扶危帮困,或者见义勇为,或者知恩图报,或者除暴安良……而因此失去爱情、家庭、事业、工作、亲人,甚至生命,这样的付出值得吗?如果没有相应的回报,那么,人应该如何活着?难道为民服务、救死扶伤而奉献生命的人活该受罪、送命而无丝毫回报(针对主体来说)?这样没有丝毫规律可寻的事物发展,如何教育人,与人为善?
  人死永灭论常常认为,善人行善无善报,恶人行恶无恶报;好人短命,坏人长寿;好人得好报是无因的,好人得恶报是应该的;恶人得恶报是运气差,恶人得善报是运气好。这一类观点普遍盛行。就是马克思一类唯物主义者面对如此棘手问题也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因为我们不能运用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政治经济学、唯物史观进行解释。正是由于如此原因,没有一个人用马克思的这些观点去批判他们,不是不想,而是无法批判他们。如此以来,马克思之类唯物主义者教育人就无从谈起!因为你不能提供让人们行善的理由,不能提供要人们遵守伦理、道德、法律的理由,不能提供人们对人生意义质疑的答案,你又如何要人们去遵守伦理、道德、法律?人们无非迫于司法机关的存在,才知道遵守伦理、道德、法律。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每个人都会很容易放弃对伦理、道德、法律的遵守,这一点在政界、司法界就已经得到很好印证。
  在人死永灭论者看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种形式逻辑是不存在的。就是罗素一类大师级人物都持怀疑态度,更加不要说小人物。因为他们大多数把客观世界里的规律与人类社会中发生的事情联系起来,却无法说清楚。虽然他们有时认可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各种规律,可是当在社会中印证时,却出现社会现象与客观规律相矛盾的地方,因此,人死永灭论者最终都成为无因论者。
  这虽然“耸人听闻”,但却是在多数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并且把它当作真理来信奉,可是把它具体分析之后,才发现结果出乎意料。这样的结果与现实生活中客观事物本存的规律完全对立,只有绝对对立,没有统一的可能。这怎么能行?我们谈论规律,不论何种规律,是对是错总是可以探讨,可是对于人死永灭论来说,没有探讨的余地,难道不是吗?
  按照人死永灭论的观点推论,将会出现这样的事实:
  原本任何事物都具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物质世界、物质身体、精神世界均存在各自的辨证运动规律,但是随着死亡到来就彻底改变了——只余物质世界的辨证运动规律;原本“任何事物都是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精神与客观物质世界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肉体与精神世界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精神与精神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物质身体与物质世界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精神世界内各差异性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物质身体内各差异性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但是随着死亡到来而彻底改变——只余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原本各个事物是存在于变化当中——物质身体存在运动变化、精神世界存在运动变化、客观万物存在运动变化,而当人死亡之后,一切运动和变化都彻底结束——只余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原本各个事物是存在质变和量变的——物质身体存在质变和量变、精神世界存在质变和量变、客观万物存在质变和量变,但是当死亡来临一切都结束了——只余物质世界的质变和量变;原本各个事物是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物质身体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精神世界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客观万物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但是当死亡来临一切都结束了——只余物质世界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原本一切事物都存在内在的、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精神世界内的对立统一、物质身体内的对立统一、精神与客观物质世界的对立统一、肉体与精神世界的对立统一、物质身体与物质世界的对立统一,但是当人死亡之后就一切结束,没有任何矛盾可言——只余物质世界的对立统一。
  人死永灭论的规律观实质是无因论。一切结果纯粹出于偶然所得,没有什么规律可寻。他们不承认“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这个形式逻辑,不承认事物具有辨证运动规律,不承认“任何事物都是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不承认“任何事物都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不承认质量互变规律,不承认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承认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这个规律观必然错误!它既不能用客观实际检验,也不能用正确理论检验,它是存在于妄想、颠倒、麻木和虚幻中的美丽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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