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十四)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十四)
1.1.4.5.2.3 结论
人死续存论既可以用机械唯物主义具体理论推出,也可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具体理论推出,这与从前的说法大相径庭。从前的人们几乎没有异词的认为人死续存论是唯心思想,而人死永灭论是唯物论思想,但是我们反思过这个问题吗?这里我依照两种唯物主义思想的具体理论来推断人死之后的判断,最后结果如何呢?没有一种唯物主义思想能够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从前认为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是唯物主义思想,那是由于绝大多数的唯物主义者把身心同一论,或者体用一源论当作唯物主义具体思想看待,并把身心同一论的推论当作唯物主义观点。实际上,体用一源论虽然被唯物主义思想认可,并且是作为唯物主义存在的基础,但是体用一源论与唯物论思想存在一定差距,不能把它们之间的差异给忽略、否定。关于身心同一论、体用一源论在后面有所分析,可以参考之。
人死续存论最基本的存在形态有两种:
1、机械唯物主义的人死续存论,它是错误的人死续存论;
2、辩证唯物主义的人死续存论,它是正确的人死续存论。
机械唯物主义的人死续存论,最为典型的表现主要有两种:
1、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外因决定论的经典运用。
2、唯宿命论。——机械唯物主义绝对静止观的经典运用。
辩证唯物主义的人死续存论,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佛教的人死续存论。
总体上说,正确的人死续存论者的矛盾观是对矛盾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的肯定。它肯定了人体八种矛盾的生灭对立统一规律,是完全符合辨证法思想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体现。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坚持从事实出发,只要人的内部矛盾没有泯灭,就必然遵循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在内外矛盾的推动下,向前发展。只有也只有人的内部矛盾泯灭,才有可能实现相对意义上的人死永灭。
参看《对立统一规律对比表》可以更好的理解之。
1.1.4.6 对立统一规律的呼唤
1.1.4.6.1 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
1.1.4.6.1.1 对立统一规律的一般认识
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是非常复杂的。这里进行简短探讨。
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有两种:
1、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
2、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
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体现在作用和功能、发展进程上的对立统一规律。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体现在外在的、空间上的对立统一规律。还有一些对立统一规律,比如,虚实、动静、间断延续、同一差异、特殊一般……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比较抽象,就不归纳/详说了。
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同一个体的各差异性在作用和功能上的对立统一规律;
2、同一个体的各差异性在时间和进程上的对立统一规律。
同一个体的各差异性在作用和功能上的对立统一规律,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电视内部的各个元器件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电脑内部的各个元器件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人体的五蕴各蕴体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植物的根、茎、枝、叶、果实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动物各个内脏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动物各个器官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全息图象、照片/全息理论,克隆技术——局部与整体的对立统一规律。这些都是同一个体的各差异性在作用和功能上的对立统一规律。该对立统一规律可以概括为“同时互存关系”,或“同时对立统一规律”。
同一个体的各差异性在时间和进程上的对立统一规律,它主要表现在动物与植物上。动物繁殖过程出现的母代与子代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如鸡蛋与鸡之间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母亲与子女之间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植物繁殖过程出现的母体与子代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如草的母本与草的种子/根性之间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花卉的母本与扦插的枝条之间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该对立统一规律可以概括为“异时互存关系”,或“异时对立统一规律”。
在非生命物质上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玻璃杯子与杯子被打碎后玻璃碎片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这主要体现在微观物质的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对于一般百姓来说,这种对立统一规律往往可以忽略,而对于物理学家、化学家来说这种对立统一规律却是很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同时对立统一规律/同时互存关系与异时对立统一规律/异时互存关系又将作为矛盾的双方,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即同时对立统一规律/同时互存关系与异时对立统一规律/异时互存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既没有孤立的同时对立统一规律/同时互存关系,也没有孤立的异时对立统一规律/异时互存关系;既没有绝对的同时对立统一规律/同时互存关系,也没有绝对的异时对立统一规律/异时互存关系;既没有凝固的同时对立统一规律/同时互存关系,也没有凝固的异时对立统一规律/异时互存关系。
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不同事物间的、空间上的对立统一规律;
2、同一事物上的、空间上的对立统一规律。
不同事物间的、空间上的对立统一规律,很容易理解。比如,南与北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远与近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
同一事物上的、空间上的对立统一规律,也很容易理解。比如,桌子表面与背面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凳子的四只腿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杯子的内面与外面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
对于人来说,物质身体既存在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也存在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精神世界既存在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也存在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
由于内外是相对而言的,这样,某事物,从这个角度看,具有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而当换个角度看,却可能具有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换而言之,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只是便于说明,便于理解而进行了区分。在某些情况时,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可以同时存在,很难简单的/单一的用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或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进行描述。
一般情况下,对对立统一规律的解释往往都用外在的、具有空间区别的对立面进行说明,而很少用事物内在的、作用上的或/和以时间进程特征为主要体现的对立面进行说明对立统一规律——包括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人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解释也是如此。这种片面认识需要改变和纠正。能够全面的看待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和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者甚少。虽然中国古人在论述阴阳说时,几乎都提到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思想,也明确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一故神,两故化”、“无独必有对”、“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理必有对待”、“物极必反”等思想,但在中国历史上明确提出存在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是法藏、朱熹。后来人才逐渐有了清晰认识,比如康熙皇帝在《周易折中》中说:“一阴一阳,兼对立与迭运二义。对立者,天地、日月之类是也,即前所谓刚柔也。迭运者,寒暑往来之类是也,即前所谓变化也”。而在西方社会明确提出存在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是黑格尔。应当肯定,任何事物都具有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也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而且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最根本因素,而外在的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次要因素。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中强调内因、内部矛盾性对事物发展起到决定作用,而外因起到辅助作用,其实正是对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的确认。
1.1.4.6.1.2 对立统一规律的深入认识
在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是针对物质世界来说的,因此物质与物质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是可能的或必然的,但在身心之间的相互转化不能这样简单的套用。如果实在想把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的对立统一规律中的相互转化运用于精神世界内,就只能在精神世界内的各个差异性之间运用。
精神世界内的各个差异性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相信每个人都很容易证明。比如,爱与恨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傲慢与谦虚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外向型性格与内向型性格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善与恶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好人与坏人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诚实与欺骗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冷静与激动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这些事例,相信每个人都很容易确认。
如果精神世界可以向物质世界转化,那么是痛苦感受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欢乐感受转化为物质世界?是爱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恨转化为物质世界?是谦虚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傲慢转化为物质世界?是唯心主义思想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唯物主义思想转化为物质世界?是嗔怒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温和转化为物质世界?是疑虑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断疑转化为物质世界?是善行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恶行转化为物质世界?是前一意念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后一意念转化为物质世界?是感性认识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理性认识转化为物质世界?是诚实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狡诈转化为物质世界?是马克思信仰转化为物质世界,还是佛教信仰转化为物质世界?……由此可见,认真分析起来,精神世界是不会转化为物质世界的。精神世界内的各个差异性只能进行各自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而不能转化为物质世界。但是可惜,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犯了这个根本性的认识错误。
物质世界拥有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精神世界拥有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完全具有可比性。物质世界内的对立面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精神世界内的对立面也同样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物质世界内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是物质实体与物质实体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形成的,那么,精神世界是否也应该具有精神实体呢?只有有了实体,才能形成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如果没有实体,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又通过什么而形成呢?由此可见,精神世界是存在精神实体的。只有认可了精神世界存在精神实体的观点,才能正确而合理的解释/揭示出,精神世界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
通过物质世界所拥有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类比于精神世界所拥有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看,精神世界显然具有精神实体。但这一看法——精神世界具有精神实体的观点——却很容易被唯物主义/马列主义所否定。因为唯物主义/马列主义就根本不承认精神世界存在精神实体。但问题是:精神世界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该如何解释呢?精神世界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通过什么而实现的呢?我们很难想象脱离了实体的作用,也很难想象脱离了作用的实体;我们更加难以想象脱离了实体的作用会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脱离了作用的实体会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无一例外的认可,精神世界存在极为复杂的矛盾,那没有实体的“东西”能够存在矛盾吗?能够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是根本无法解答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物质身体与精神世界之间,存在一种非常特殊的对立统一规律。这种对立统一规律只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而不存在相互转化。换而言之,身心之间的相互转化是一种极其特殊的相互转化——相互永恒的向对方转化却不能达到/成为彼方。这在后面身心关系探讨中有提及。对立统一规律中的相互转化并非是任意运用的,它只能也只能运用于同类事物中,或者物质世界内的相互转化,或者精神世界内的相互转化,而不能把不同类的事物——如物质与精神间转化也这样运用。
对立统一规律中,除了相互转化有所限制外,其余的如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则是可以普遍运用的,即身心不同类之间也是同样适用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相互转化必须要有条件限制,如果没有条件,转化为对方就是不可能的。这里举一些例子就可以知道了。水与火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水可灭火,火可使水蒸发,这是水与火的相互作用、相互斗争。水的成分中有“火”——氧原子与氢原子,而知道化学知识的人自然知道氧原子与氢原子再加上某些条件就可以形成火,火中有水——火是等离子态物质,水的构成离不开电子、原子、分子、离子,而这是等离子态物质的构成成分,这是水与火的相互依存。至于水与火的相互对立就不需要说明了。但是水与火的相互转化就非常困难了。比如火向水的转化,这需要将火这个等离子态物质提出、降温、形成液态物质,然后会形成“水”,这个过程比较复杂,这里只是从理论上指出这种可能性。水向火的转化,这需要先将水电解分离,在氧原子与氢原子分离之后才可能转化为火。这种相互转化均是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中体现出来的相互转化。无论火向水的转化,或水向火的转化,都需要非常苛刻的条件,而且必要借助许多其他物质的参与,才可能成功。但在一般情况下,水与火是不可能进行相互转化的。在火对水的作用中,或水对火的作用中,水能够转变为火,或者火转化为水吗?这是不可能的吧!水与火不能进行相互转化原因,就在于各自属于不同类事物,一个是等离子态物质,一个是液态物质。又比如,寄生虫与宿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但是寄生虫与宿主之间能够各自转化为对方吗?寄生虫与宿主不能进行相互转化原因,就在于各自属于不同类事物。可见,就是在物质世界内,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是普遍存在的,但也会存在不能进行相互转化的情况。事物能够进行相互转化主要是同类事物之间进行的,不同类事物之间只存在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而不一定存在相互转化,或者说只存在非常特殊的相互转化。比如上面的例子中,水与火、寄生虫与宿主如要进行相互转化就只好等到“生死轮回”之后再进行了。但可惜,毛泽东、列宁等唯物辩证法宣传者,没有明确指出对立统一规律中的相互转化有不能进行相互转化的时候,而是一味的强调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并且通过对相互转化的说明来指出“同一性”存在,这是欠缺的。这一点在唯物辩证法的辍词中,就处理的比较好,主要强调“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而不应当强调“相互转化”。由于物质与精神之间的相互转化几乎不存在转化的条件,因此,物质与精神就不存在相互转化过程,或者说存在非常特殊的相互转化。
1.1.4.6.1.3 对立统一规律的理解
我们在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进行理解时,会存在许多误解。这里主要谈谈与本书有密切关系的误解。
一、两个极端
普通百姓在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进行理解时有两个极端:
1、片面强调统一,而忽视对立的同时存在;
2、片面强调对立,而不见统一的同时存在。
第一种情况,在佛教徒对佛教不二法门的理解中广泛存在。比如佛教徒对烦恼与菩提不二,世间与出世间不二,涅槃与生死不二,色与空不二,自他不二,苦乐不二,生死不二,解行不二,心法不二/心物不二,断常不二,真俗不二……进行理解时,就往往片面强调统一/同一/不二,而忽视这些对立是不能绝对的泯灭的。如果绝对的不存在对立,那佛陀指出的解脱、出世间、涅槃、空、常乐我净……岂非多余哉!?可见,佛陀指出的解脱、出世间、涅槃、空、常乐我净……等对立面也如同烦恼、世间、生死、色、无常无乐无我不净……等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仅是虚构、权假、方便、臆定的对立,只是许多佛教徒没有真正领会/表达这层含义罢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烦恼与菩提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世间与出世间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涅槃与生死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
这种情况,还可见于身心同一论之中。身心同一论者几乎无一例外的表露出,身心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这些思想,但却又片面强调同一,这也是极端看法。
第二种情况,主要体现在机械唯物主义观点中,流行于普通百姓思想观念之中。机械唯物主义往往只见对立,不见统一/同一/不二。比如,物质是唯一实体,物质第一性,绝对运动,绝对静止,上者永远是上,下者永远是下,事物只有数量的变化,事物不会有性质的变化,有神论与无神论绝对对立,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绝对对立……这些观点均是只见对立,不见统一/同一/不二。
这两种极端看法是促使人们站在真理大门之外的最大阻力。如果你确实在追求真理,那你就应该抛弃这两种极端看法。在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进行理解时,既要知道对立,又要知道统一/同一/不二,不能偏废!
二、矛盾设立
对立统一规律虽然是很普遍的规律,然而对立面的设置却非常重要。不能任意将不同事物设定为对立面,以及使用对立统一规律。对立面的设置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在有些时候,某些情况下,不能将差异设置为对立面。比如,一条鱼和一只狗之间,虽然存在差异,但是不能任意设定为对立面以及由此使用对立统一规律。如果你非要将一条鱼和一只狗任意设定为对立面,并使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那将会出现什么结果呢?鱼和狗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那成了什么逻辑?简直胡来!——不否认在特殊情况下,一条鱼和一只狗可以设定为矛盾的双方。再如一个电子与一个原子,一个分子与一个地球,一台彩电与一头猪,事物与镜像……大小是对立统一的,但是大海之大与石头之小,一粒沙子之小与一块金砖之大……多与少是对立统一的,但是金子之少与沙子之多,金子之多与沙子之少……这些是不能任意设定为对立面以及使用对立统一规律的。
对立面的设置最主要的遵循原则是,所设定的对立面必须是同一类事物,或者具有联结非同类事物的共有的条件/事物,要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以及相互转化的可能与必然。如果不存在这些必要条件,对立统一规律就可能不合适使用。
三、特殊情况
对立统一规律虽然可以普遍运用,但惟独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是不能进行使用的。比如,实体与其作用之间,或本质与现象之间是不能够运用对立统一规律的。因为对立统一规律中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必要对立面双方都存在各自体性、各自作用。如果一方只有实体而没有作用和功能,另一方却只有作用和功能而没有实体,那是很难存在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如,水的实体与水的作用,它们之间能够进行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吗?正因为对立面都存在不同的实体和作用,才存在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实际上,实体与其作用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的描述,只是方便说明时人为的进行区分而已,并非两种事物。因此,实体与其作用之间是不能够运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
但是在身心同一论中,却恰恰出现了这种逻辑!所有的身心同一论——不论是唯物主义的身心同一论,还是唯心主义的身心同一论;无论是颠倒的身心同一论,还是准确表达的身心同一论——都普遍存在身心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这些思想。然而这些思想岂能是身心同一论的思想?乱弹琴!
至于本质与现象不能够运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这很简单。本质与现象之间虽然存在相互依存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可能。如果本质与现象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可能或必然,那是不敢想象的!当然,有些中国古人把本质与现象并不孤立起来看待,而是等同的看待,认为现象就是本质,本质就是现象,这样看待自然是存在此现象与彼现象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或某一现象与某一本质的对立统一规律,因为这里的现象与本质是同一的,而不是分开的。这主要看对现象的定性、理解了。
关于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问题,是非常多的,这里就与本题有关的内容进行了简短介绍和说明。有些内容是其他书籍中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进行介绍时所没有的,不一定对。欢迎精通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的人指正,提出精辟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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