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 见
身 见
/明法比丘
身见(sakkaya-ditthi),或译为萨迦耶见、我见。sa 是“有”、“虚伪”、“移转”之义;kaya 意译作“身”,聚集之义;ditthi是“见”、“邪见”之意。故萨迦耶见译作“有身见”,即于五蕴和合之身,执著「我”及“我所”等妄见,“我见”即一般人所说的灵魂或轮回的主体。
《杂阿含经》63经世尊告诸比丘:“…比丘!若沙门、婆罗门计有我,一切皆于此五受阴计有我。何等为五?诸沙门、婆罗门,于色见是我,异我(我所),相在(色在我中、我在色中);如是受、想、行、识,见是我,异我,相在。如是愚痴无闻凡夫计我,无明分别。如是观,不离我所,不离我所者入于诸根,入于诸根已而生于触;六触入所触,愚痴无闻凡夫,生苦、乐,从是生此等及余,谓六触身(眼、耳、鼻、舌、身、意触入处)。…”由本经所示,由我(见)→我所→六根→六(无明)触→言有(常见),无(断见),有.无,非有.非无;我最胜(胜过别人的傲慢),(我劣[自卑],)我相似(与人等同之我慢);我知,我见。若住于六(明)触入处,而能厌离无明,能生于明。因此,若破除我见(身见),则能破除邪见,而我慢、烦恼所剩无几。本经中所说“于色(.受.想.行.识)见是我,异我,相在。”可以用譬喻来表示。以色蕴,可分为四类我见(身见):
第一类为“色是我”,色如主人。
第二类为“色是我所”,色如僮仆。
第三类为“色在我中”,我如配璎珞。
第四类为“我在色中”,我如置器中。
受、想、行、识四蕴亦各有如上之四类,总成二十身见(visativatthuka sakkayaditthi)。(请参见《杂阿含经》57、109经,及〈“身见”图示〉)
经典中经常反覆提出“无我”,以便在观念上消除身见,但必须修习止禅与观禅,我见才能彻底清除。修至第一观智“名色分别智”,明白色法、名法(受.想.行.识)只是随因缘即生即灭(色法比名法多持续十七倍的时间),当然名色(五蕴)更不可能不消灭而留存到下一生,若能亲睹名色生灭的实相(无常、苦、无我),即可暂时平息我见。若修完成第一轮十六观智,我见则彻底清除,而体证初果。
经典不厌其烦地说“无我”,是直捣众生的深沉的烦恼的根源(常见与断见)。也针对印度人对“我”( atman )的常见,提出纠正。atman音译阿特曼,原意为“呼吸”,引申为生命、自己、身体、自我、本质、自性,泛指永恒独立的主体。佛教以实修的经验,否定常(永恒存续)、一(自主.独立)、主(当事者)、宰(支配者)等性质,而说atman是虚假、不存在、不真实。至于无因果论(偶然论)的断见,在修至第二观智“缘摄受智”,贯通三世因果的道理,即可破除。
因为“无我”的理论颠覆传统的虚假见解,不容易被了解,而修习止.观禅乃至断除身见非一般人所能轻易体证,因此,在部派佛教时期,诸部派尝试说明“无我”与生死轮回的关系。说一切有部立“人我”与“法我”,虽否定“人我”(个体生命之我),但承认“法我”(实体之我)为恒有。犊子部、正量部主张“非即.非离蕴之我”,即非由五蕴假合构成(即蕴),亦非五蕴之外别有一我(离蕴),亦即主张我与五蕴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经量部另有“胜义补特伽罗”之说。对于外道及部派佛教所说之“我”,《成唯识论》卷一批判即蕴我(世间一般所说)、离蕴我(数论、胜论、经量部等所说)及非即.非离蕴我(犊子部、正量部等所说)。南传《论事》〈补特伽罗论〉也批判“我”论。(《嘉义新雨杂志》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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