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性
法性
/罗睺罗法师 著 林武瑞 蔡心淑 合译
在全美亚洲研究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Asia Studies)的一项会议上,有人提出一篇研究报告指出,“法” (Dhamma)和“法性” (Dhammata)在上座部的解释,可视同“恩典” (Grace)。由此而引发的一阵讨论声中,有位教授说,根据某些经典的记载,一切事物均由法性所生。后来我写信请教他,可否提供巴利文或梵文典籍中,曾提到“一切事物均由法性所生”的章节。他显然无法提出这些资料,因为这种说法的文献根本不存在。本文即为针对这一项讨论而写。
到目前为止,西方有很多著作提到“法”这个字。一些东方哲学的学者,仍然对这个小小用字感到困惑和纠缠不清。早期的东方哲学学者读到“法”这个字时,总是对它在各种经典中不同的用法,所代表的诸多含义彼此相反和矛盾,感到大惑不解。巴利文和梵文的佛学翻译者,对于在西方语言中找不到相同意义的字眼,以吻合它在不同经典中的原义,对这一点他们感到颇为无奈。我们永远不可能找到适当的字眼。列维(Sylvain Levi)在翻译自己所编辑整理的大乘庄严经论时,把经文中所有的“法”都统一译成理想(ideal),这是一项明显的失败。“法”绝不能被翻译成西方语言中某个单一的文字,而能涵括它所有不同的原义。它必须在不同的文章里译成不同的文字。
巴利文论注 (Pali Commentaries)对“法”这个字的解释,乃是根据它在各种经文不同的用法和意思。十二世纪有一部以巴利文押韵编排而成的字典“语言光明”(Abhidhanappadipika)是接受传统佛教教义和训练的新学比丘必须背诵的典籍。它对于“法”这个字,列举了十四种含义,并以等等(ado)结尾。这十四种涵义如下:1。自然;2,教法、教义;3。智慧、智力;4,正义、正道;5。真理;6。普遍、通常、根本的状态;7,有价值的行为;8。可知的、知识界;9.德行;10。好的行为举止、礼貌的;11。专注、心灵锻炼;12。非存在、非我;13.越矩、违犯戒律、冒犯教团;14.理由、原因。
再没有其他佛教术语比“法”有更多的含义了。它可包括善业、恶业和无记业。在巴利文著作中,有时候甚至指头发。某些典籍中,“法性”指非依因缘条件、非组合的涅槃,以及世上一切依因缘条件而存在、组合、产生的东西和状态,包括我们的生命,也包括所有存在的事物,其含义也可见诸于“诸法无我”中的法。
一个不是生长在这种文化环境的人,碰到这个难以处理的字,总是感到困惑和混淆。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一位浸淫在这种文化中的人,接受它的教育的佛教徒可以了解并感觉到,它在不同经文中所代表的各种意义。在任何经文中,法所代表的独特意义是非常清楚而简单的。
因此,由“法”所衍生的“法性”,它的意义很容易被误会。有些人把它当作等同于恩典;有些人则认为是终极的真理,一切由此生出。
“法性”不包涵所有“法”的意义,使我们易于了解,在这里它包涵大部分的意义:自然、本性、道、习惯、习性、惯例、通常。
我现在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个名词的用法,这些例子可从最普通到最高层次:
“一条小蛇,根据它的法性(attano dhammataya)爬到一个苦行者隐居的地方。”“法性”在此指蛇爬行的习惯。它只是个简单的意思和用语,并非象征在蛇爬行习性的背后有一种神秘、外在的力量或神秘的法则。蛇的爬行不是出自于任何叫做“法性”的超自然力量,它的爬行方式就是它自己的方式、自己的习惯。法性只是表达这个简单概念的一个巴利文用语,而不是任何现象背后的理由。当我们在巴利文书上看到“法性”这个字时,无须太严肃地以研究哲学或宗教的态度来看待它。它与本体论、宇宙目的论或神学无关。
提婆达多从山上滚下大石,想要杀害坐在山脚下的佛陀。然而滚落的大石碰到另一块石头,停了下来,这两块大石碰撞之后所迸裂出的碎片伤到佛陀的脚趾。那先比丘在回答弥兰陀王有关这件事时说:“碎片飞出不是出于它的法性,而是由提婆达多造成的。”法性在此表达一个简单的概念,并没有哲学或形而上学的意义。大石是不会飞起来打到人们的,打到人不是它的法性。
长部里的大本经叙述一段故事。它在开头描述菩萨从兜率天下降人间,投入母胎准备出生。经文里有这些句子:当佛陀在他母亲子宫受孕,以及出生时,十方世界放出无量光,大地震动;当他在母亲腹里时,四方有天神保护著,在他母亲怀孕期间,身体健康舒适,不对其他男人起邪思妄念;佛陀出生后七天,母亲逝世,往生兜率天。以上每一个段落都以“这是法性” (dhammata esa)起首,并以“法性在此” (ayam ettha dhammata)结尾。
长部论注把法性解释为“自然”、“事物的法则”。然后衍释出五种“事物的法则”:
1.业决定——即善行得善果,恶行得恶果;2.时决定——在世上,树的开花结果有一定的时节,风向的起灭、太阳的温度、下雨量的多寡,均按照气候时辰而运作,甚至于有些花,像莲花,昼开夜合,亦依时而定;3.种子决定──什么种子便长出什么植物,如大麦种子长出大麦;4.心决定──即心的活动法则,如前一刹那的心识活动乃是循因果之关系而形成后一刹那的心识活动状态。5.法决定──如佛陀在母亲腹内受孕及出生时,三千大千世界为之震动,论注在叙述的结尾曾指出,像这种情形,法性是指法决定。
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知道,法性是一个表征“自然”、“正常”、“规律”的用词。因此,水在流动、风在吹拂皆是法性,很自然地存在。不要认为这些事物的发生是因法性所引起的,这些现象本身就是法性,它们和法性绝非两件不同的事物;两者不但相同,而且是同一的。若认为法性是主宰或造成这些自然现象的一种神秘力量,那是在介绍一个外在的理念,已远离了佛法。法性以简单的语言来说,有“它是如此”,“它如此地发生”,“它是自然地”等意思。法性并非这些现象背后的某种事物或某种力量。它也不去解释这些现象,或者谈及这些现象为什么发生的问题。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佛陀悟道后,仍然留在尼连禅河畔的伏楼比螺村。他坐在菩提树下,了解到再也没有人戒定慧比他更圆满,值得他恭敬学习的,于是决定以刚体悟到的法为生命的依归。这时大梵天王出现,同他说:过去、现在及未来德行圆满的诸佛,都以法为依归,这是诸佛之道(era Buddhana dhammata)。很明显地,法性(dhammata)在此指“道路”、“惯例”。
《中部》的《憍赏弥经》说一个已得法眼净的出家人,一旦违犯戒律,会很快地向住持或同修发露承认。佛说:“对一个已得法眼净的人,这是自然如此的”。论注在此以“自然”来解释法性。
经中又说,一个得法眼净的人,即使为世事所羁绊(像替同修洗涤衣物),仍会自然地顺乎自己的“道” (法性),于戒定慧的增上,精进努力。
增支部(PTS版第五册第2页及第312页)里一部很有趣的经中,曾谈到一连串高度身心进步的状态。在经文里一再提到法性这个用语。它在这部经中出现的次数,比任何其他部经都要来得多,似乎会让某些人联想到,它就是上座部中,类似于“恩典”的注解。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在此引述相关的经文:
“比丘,戒行具足者,无须故作意,愿我远离掉悔。戒行具足者,自然远离掉悔。
比丘,远离掉悔者,无须故作意,愿我得轻安。远离掉悔者,自然生轻安。
比丘,得轻安者,无须故作意,愿我生喜悦。得轻安者,自然生喜悦。
比丘,生喜悦者,无须故作意,愿我身安稳。生喜悦者,自然身安稳。
比丘,身安稳者,无须故作意,愿我觉喜乐。身安稳者,自然生喜乐。
比丘,觉喜乐者,无须故作意,愿我心专注。觉喜乐者,自然心专注。
比丘,心专注者,无须故作意,愿我见实相、。心专注者,自然见实相。
比丘,见实相者,无须散件意,愿我离贪爱无执著。见实相者,自然离贪爱无执著。
比丘,法尔如是,道品自增上,道品自圆满,由此岸到彼岸。”
这部经叙述高层次的心灵境界,乃是依循一系列自然而合乎逻辑的顺序在进展的。很多其他巴利文经典也谈到类似的观念。这跟恩典,或比拟恩典的观念丝毫扯不上关系。恩典来自上帝的恩赐、垂爱,没有它,人类不论多么努力也不能自己获得解脱。这种观念与佛法毫不相干。佛教并不承认有一位造物主一一上帝或神,在主宰这个世界,这一点是很明白的,无须重覆说明。既然没有所谓的上帝或神,要谈恩典就显得荒谬而令人难以理解。上述的经文乃是从一个人的戒行圆满叙述起。戒指身口行为的约束、导引训练和生活的指南。这必须藉思惟、意志和毅力去达成,不是自然形成的。《导论》(Netti-pakarana)明白指出,自律是各种戒行的基础或直接因。当一个人戒行成就,自然远离掉悔,因为他的生活,没有过失,没有瑕疵,没有罪业。他无须想:愿我远离掉悔。当他戒行圆满没有过失时,自然没有掉悔。没有掉悔,自然轻安;轻安自然生喜悦;以致如经中所说,一直达到究竟解脱。像这样一个接一个自然产生的道次第,并无须刻意去想念思虑或运用意志。
佛陀在其他经文中,也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相同的观念。他说:一个人修学三十七道品(包括戒、定、慧),即使他没有刻意想远离过失、执著,也会自然地远离过失、执著。为什么呢?因为他已完成这些道品。同样的道理,一只母鸡,只要正确地孵它的鸡蛋,即使它不这么想:愿我的小鸡们安然地以嘴和爪琢破蛋壳,这些小鸡也能平安地破壳而出。为什么呢?因为它正确地孵蛋。(经中也讲到相反的一面:假使母鸡不能正确地孵蛋,必然孵不出小鸡。同理,若一个人不修学必需的道次第,也不可能获得心灵的解脱。)
这明白显示,功夫完成,效果自然产生,无须盼望或祈求。我们不能也不必企求或决定 “我现在要悟道了”,或者“愿我现在悟道”。当心灵经过上述必备道次第的锻炼和净化以后,体悟真理必然水到渠成。这般实事求是的态度方是佛教的特色。
真理的体悟并非刻意去想或希求,若因此而注入恩典的理念,那是完全错误的。上面所引述经文的最后一句:“比丘,道品自增上,道品自圆满,……”很明白的显示在精神提升境界的背后或上面,并没有一个外在的、超越的力量或是恩典。
把上座部的解释比喻成恩典的学者,谬误不清楚地把dhammo have rakkati dhammacarim译成“法保护著遵循它道路的人”,且企图在此把“法”解释成至高无上的力量,而此力量乃是恩典的来源。但根据论注,“法”这个字在此仅有“德行”或“合乎道德”的意思。它真正的含义是:“有德者不受侵害”,并没有丝毫形而上或哲学上的意义。以另一种方式来解释便是:你的诚实和德行就是自己最好的护身符。它是一句众人喜爱的道德格言,有点像:“真理常在,道德不朽”。
“法住性” (Dhammatthitata)出现在一些巴利文经典中,是另一个被严重曲解和解释错误的名词。它和法性稍有关连,以致有人也想从中找出一个一切由此生出的至高无上力量,像上帝或梵的思想。我们再来检证以下的几个例子:
增支部中有一部经(PTS版第一册286页)说:无论如来出世与否,法界(dhatu)法住性(dhammatthitata)、法决定性(dhammaniyamata)常在。也就是说,所有缘起的事物都是无常的,都是苦的,一切法(含缘起和非缘起的)都是无我的。如来只是看见、了解、开示、教导、演说,使它清楚而明白。
这是本来如此的。不论佛陀出现与否,缘起、无常、苦、一切法无我的事实是常存的。这跟佛出世与否无关。经中称此为法界,法住性、法决定,非佛使然。没有任何外在力量令其如此。这是他们的自性,叫做法住性。佛只是体悟到这个真理,而宣说出来罢了。
佛在解释缘起(Paticcasamuppada)和缘生法(paticcasamuppanna)时也有类似的教示:“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来自所觉知,成等正觉,为人演说。” (PTS版相应部第二册25页或参考杂阿含296经)在本经中,缘起等于真如(或如性tathata)。论注进一步说明,真如是缘相(paccayakara)的同义字,也等于缘起(paticcasamuppada)。
在其他地方,缘起等于法(dhamma) :见缘起即见法,见法即见缘起。而且法住智(dhammatthitibana)被解释成缘相智(paccayakarabana)。因此法住和法决定性可解释为缘起住性(paticcasamuppadatthitata)和缘起决定性、或如住性(tathatatthitata)和如决定性(tathataniyamata)。
以后的大乘经典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只是文句稍有不同:像“如来出世或不出世,法性、法界住(dharmadhatusthiti)常在,一切法空(法空性sarvadharmasunyata)一切法不可思议(sarvadharmanupalabdhi)”。
空性(sunyata)是缘起或真如的同等语。文中(按:指大乘经典)又说,不论有佛出世与否,法性、空性、缘起、无我或真如常在。这并非指一切由法性所生。比大乘经典较早的相应部是不用法性这个名词的,而法性在大乘经典中的含义,相当于空性。但空性并不是一切的根源。空性(=缘起=真如)只是万事万物的本来真实面目,而不是万事万物来自空性、缘起、无我或真如。不论我们喜欢与否,接受与否,佛是不承认有一个万事万物产生的根源或第一因的。
从另一个角度再来思考这个问题:若有人说一切由法性而生,则法性必须是终极的绝对真理。然后依照佛教的教理,只有涅槃是终极的绝对真理,但并没有任何事物是由涅槃而生的。若有一事一物由涅槃而生,那涅槃必定是“因”,是某事某物的根源。涅槃既不是“因”,也不是“果”。涅槃是“没有时间性”或“超越时间”的 ,这是佛教徒都知道的。因此,有一本很受欢迎的古代故事书叫“千事”(sahassavatthu),描述涅槃为“从时间里解脱”(kalavimutta)。根据佛教哲理,时间乃是为因果相续而设立的,离开了不可分割的因果相续,没有一个所谓时间的东西。所以涅槃被描述为“超越时间”,即意味著超越因和果。因此,它既非由某物所生,也不生出任何事物。
所以,依目前现存的经典所了解,把法性视为“上座部等同于恩典的注解”或“一切由法性而生”,是毫无根据的,且与佛陀的教法背道而驰。(本文译自walpala Rahula:zen and the Taming of the Bull。第八章wrong Notions of Dhammata.)
(1990.12.《新雨月刊》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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