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主张的民主
佛教主张的民主
/张大卿
“民主”这个字眼听起来好像是政治名词,古印度佛教以个人修行为主,照道理,与民主毫不相干,如有人说佛教主张民主,恐怕有人会认为是穿凿附会。
两千年已经过去,没有人能代替佛陀及其圣弟子发言。我们后人只能从教义及当时的律制(僧团生活规约)推测。
古印度佛教的教义,主要是“无我”。“我”(atman)是婆罗门对灵魂的主张,到今天印度教都保持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灵魂从梵天(Brahma)来,每个人都有一个灵魂,都是梵天的一部份,都是不朽的,甚至是平等的,他们利用这个平等来补偿出身贫贱者在社会上、政治上不平等的缺憾,他们说,后天的缺憾是先天的业力所成。
佛陀反对灵魂的主张,不承认有梵天这种能创造而不被创造的“大能”;“他提出因缘生法,认为只有因缘,没有“我”。生命只是五蕴相续。能相续的是业力,业分共业与不共业。所谓“共业所感”,就是今人讲的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社会文化等,所谓“不共业”,社要就是自己行为、说话、思维的影响力。一切为业(karma)所决定,只有业报而无作者,所以是“无我”。
后期佛教受婆罗门影响,把后天不平等解释为先天业力所引,这样的解释完全合理化了统治者的权力逻辑,事实上后天不平等除遗传基因决定外,全是共业所感的环境因素,这个环境因素会变,绝不是单纯的、一条线的上辈子如何,所以这辈子穷的宿命论。把后天不平等解释为先天业力所引,只是为了满足简单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逻辑,却不知不觉地掉进一对一的“有业报、有作者”的对应关系,忽略了现世共业更大的决定性。
以税法为例,累进所得税与按人头取税(即不累进)对贫富差距可以有极不同的影响,个人贫富可能因为共业所感的所得税法而有所改变。另一个影响贫富更大的因素是共业所感的财产权限制(此指遗产税的课征)。以战争为例,国家领导人好战与否(这也是共业所感)可以决定一些年轻人是否早死或伤残。以教育为例,九年国民义务教育的实施(共业所感),强迫性地决定一些学童非受完九年国教不可。有太多例子都不是简单化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可以解释。什么事都套用,就好像遇到车祸就说上辈子欠他,这对理解因缘毫无帮助。要理解因缘必须深观因缘,才能恰如其份地给各种因缘一定比重,也只有如此,才能善观察因缘,并提出改善之道。
这个共业所感为古婆罗门教与今印度教(还有很多佛教)所忽略,到今天印度种姓仍然不得平等,前个月印度总理为实施种姓平等的人事政策,刻意要提拔“首陀罗” (最下贱的工农子弟),惨遭婆罗门与贵族子弟的自焚抗议,他还因此鞠躬下台,可见共业所感多么困难克服,又多么需要改善。
佛陀思想难能可贵就在这里,两千年前的印度,种姓分立(即单纯的不共业思想)比今天还要严重,佛陀却能毫不受既得利益的贵族文化影响,慧眼独具,提出种姓平等,并在自己的僧团内彻底实行,主张无我,有业报,而无作者,一切只是业力相续,此中业力除遗传基因决定外,绝大多数都可以改变,现代遗传工程的发展甚至连遗传基因也可以改变。
“无我”思想发挥在古印度种姓差别,就是否定种姓的先天业力牵引,佛陀当时提出种姓平等,无异主张不平等的可以变成平等。这其中有一定政治意涵,不是单纯的修行解脱可以解释,由这点我们似可推测,佛陀主张民主,而且是政治、经济上的民主,因为“种姓”除宗教意涵外,更具有政治经济层面的强大差别。
另一个佛教主张民主的最强大佐证是僧团制度。佛陀表示他只是僧团一员,甚至否认僧团有所谓“领导”,当年提婆达多想争领导权,就为佛陀所严斥。
当年的僧团都是僧众集议,议事多半采取全体通过制,也就是每个人都有否决权,此中完全没有“多数暴力”式的不尊重少数。现代社会的民主,多半采取多数决,多数决可以分为三分之二或过半数或所谓“绝对多数”,到最后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即使心不甘、情不愿也要服从,这样的服从难免对少数权益有所侵害。
我们可以质疑全体通过制的可行性,如果每个人都有否决权,事情是不是很难办,会不会像联合国五个安理会国家(每国都有否决权)不是美国否决苏联,就是苏联否决美国,答案是不会,因为如果僧团有人老是用否决权杯葛,这个僧团一定会解散重组,僧团是自由的组合,聚散决定于能否“以法摄僧”,使“正法久住”。
全体通过制是最彻底的民主,绝不强迫少数服从多数,少数随时可以退出,另组僧团,不用勉强在一起。因为僧团的目的是使正法久住,互相增上,不是非在一起不可,不像现代国家,国与国之间疆界分明,每个人绝大半只能有一个国籍,自由往来既受绝大限制,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忍耐多数的压制。
僧团以全体通过制决议僧事,有时也要煞费时间去说服少数不同意见者,但是这样的程序,让僧团的成员之间进行完全的沟通、说服工作,多数人不宰制(无我的表现之一)少数人是和合僧团的表现特质。当然,在意见纷歧,且需紧急处理事务,一时间又无法进行完全的沟通、说服工作,只好征求大众同意暂且应用“多觅毗尼”,多数通过决议。
佛教这样的主张民主,你向往吗?
(1990.12.《新雨月刊》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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