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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制还是僧制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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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制还是僧制

  神教伦理来自神,如摩西十诫;佛教伦理来自布萨,由团体共同决议共同遵守的各种戒律。当年佛陀圆寂,优波离主持的律典结集会上,反对阿难所提“小小戒可舍”,最后大会接受大迦叶提议,全体通过“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从此,佛教伦理变成“佛制”,不是全体通过制的布萨“僧制”。“佛制”使佛教伦理走向神诫式的绝对化,没有变通适应的余地。
  仔细考量大迦叶的提议,不免想到不另制戒,有两个理由: 第一、避免僧团因制戒意见不同而分裂,以维持僧伽和合; 第二、顾虑世间舆论,减少在家众疑虑,维持大众信赖。毕竟,阿难也说不出什么是小小戒可舍,短期内为免僧团纷诤与在家众误解,不另制戒,似有必要,但如长期持续,戒律就难免停滞,与世间不能相应,违反布萨强调地方性、时代性的立法原则。
  布萨的真正目的,是透过依“法”摄僧,使僧伽和乐清净。如偏重教条形式,忽略立法精神,即可能舍本逐末,变成重律轻法的教条主义者,所谓“戒禁取”就是这个意思。
  依“法”摄僧的“法”,包括“法” (教诫波罗提木叉:苦恼的流转与还灭)与“律”(威德波罗提木叉:僧伽的约束力)。传说,释迦佛最初二十年只说“法”,不说“律”后因僧众品杂,难免纷诤,才由“声闻弟子说威德法波罗提木叉” (参见《善见律毗婆沙》卷五)。律典编集时,为了“统一”起见,全部说成“佛制”,其实僧事僧决,都是“僧制”;“佛制”只意味佛是见证人,是僧众一员而已。戒条的议决需要每位僧侣的背书。
  “法”偏重积极的作为,“律”则偏重消极的不作为,先有法,后有律,是佛教界毫无疑问的史实。法是佛陀的亲证,律是参考佛及佛弟子的亲证
  僧众布萨时议决的戒条。除非把佛陀神化,使佛陀全知全能,“佛制”才可能“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改)”,事实上,佛陀自己所提议并经僧众全体通过的戒律,自己就改了好几次,据罗睺罗法师的研究,有关共食的规定,就改了七次。
  戒一般可分成“自然戒”与“施设戒”。“自然戒”又称根本戒,如杀人、抢劫、邪淫、大妄语,自然戒的“自然”有自然不犯的意涵。其所以相当根本,是因为不易犯,若犯则相当严重。“施设戒”又称惯行戒,有约定俗成的意涵。“自然戒”有如宪法或基本法,“施设戒”则好比“民法”,若严格细究,自然戒中仍有施设戒的成分,不必然能截然分开,正如宪法虽是根本大法,也未必不能修改,毕竟一切法律(包括宪法),都只是手段,都是为了对生命权、自由权做基本的保障,戒也是如此,目的是为了僧伽和乐,互相增上,以俾益修证,“依远离,依离欲,依灭,向于舍(涅槃解说)”,即所谓“法增上”是也。
  佛教的善,是向解脱,向涅槃,不是世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世间是相对法,涅槃是绝对法。佛教的戒律是依据“向涅乐”,相对地参考世间法而来。
  所谓世间法,包括“我增上”与“世间增上”。“我增上”指的是将心比心的“自通之法”,我希望人家怎样待我,我也怎样待人家,常常设身处地替对方想,可以长养悲心,但“我增上”未必完全可靠,因为“我”难免有我执,很容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甚至以自己经验解释别人经验,造成误解或将自己意志强加于人。只要有“自我”就难免不断追求,巩固并扩张自我的对象(“我所”)。这时就需要“世间增上”来节制。
  “世间增上”于制戒的考虑,消极地说是避免世人讥嫌,积极地说是尊重别人。基本上,世间增上是一种社会契约,需要不断改善。如第一根本戒“戒杀”就是对社会契约生命权的尊重,但死刑的存在,就显示对生命权的有条件尊重,如第二根本戒“戒盗”,就是社会契约财产权的尊重,但如政府课重税或预算编列不当或预算运用不当,虽系“合法”,也可能要归入合法的暴力或恶法;如第三根本戒“戒淫”,有很大成分是考量世人的信赖,当时的印度人对娶妻生子第一印象就是家庭本位,很难想像一个全心全意要修行的人,竟然可以不出家,所以,才制定“戒淫”的出家生活。而对在家信徒则制定“戒邪淫”,“邪淫”的“邪”原意是“不正当”,古代人可能理解为婚前与婚外,现代人则可能论释为任何有暴力、诈欺、恣纵成份的性行为,不再偏重婚前与婚外,婚内有暴力、恣纵,照样归入不正当;如第四根本戒“戒大妄语”,是社会契约“信实为本”的考量,社会都要求信实,僧团更要求如实,阻止未证果的人为了获得利益供养而宣说已证果,而引起教内外的极大困扰。
  社会契约当然施设的成份绝大,是相对法,特别需要不断改善,因为它不是绝对的,所以也非完全可靠的。严格来说,戒律是世间法,个人修证可以不要戒律,但个人惰性大、盲点多,光靠个人,没有团体助缘,很容易变成盲修瞎炼,至头来未证言证,自欺欺人,很可惜。对四圣谛八正道,虽知或有浅证,仍可能只是个增上慢人。戒律虽是世间法,施设成份大,其中仍有“法增上”的顶大意义。简单说,有助解脱、向涅槃的戒律,才与“法增上”相应。
  总的说来,制戒需要我增上、世间增上、法增上三者配合。制戒不能只靠佛,要靠僧。靠佛,一定会走向绝对化;靠僧,佛教伦理才有适应、商量、包容的余地。靠僧则首先要恢复僧事僧决的布萨制度,有了相当的共识之后,进一步修订已被冻结几千年的僧戒才有意义。
  (1991.2.《新雨月刊》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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