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戒为师”及“以法和律为师”的关系略析
“以戒为师”及“以法和律为师”的关系略析
近来,有很多高僧大德针对时弊,重倡“以戒为师”,自有其一定的历史经典理据和很大的现实意义。但也有人认为应“以法为师”或“以法和律为师”。例如,在网上看到有论文《“以戒为师”的经典依据》提出如下之考证分析说: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以戒为师”是佛陀临涅槃的谆谆嘱托,是人天导师对弟子的最后遗教,因而,奉为至尊教授。但长期以来的片面强调,却逐渐演变为“毗尼至上”、“戒为佛法一切”的观点,甚至出现“经论外道也有,唯有戒是佛说”的结论。
那么,“以戒为师”的来龙去脉究竟为何?在原始经典的出处又在哪里?
流览整个经和律藏,我们会惊讶地发现,没有一处提到“以戒为师”这四个字。既然说以戒为师是佛陀的遗嘱,我们把搜索范围缩小到佛陀最后的言教,即涅槃经系列,其中包括巴利文涅槃经及其相应的汉译五个版本,还有遗教经,如下:
巴利文本涅槃经(长部,第16经,154)
阿难!若于汝等中,有作如是思维:“大师之教言灭,我等无复有大师。”阿难!勿作如是见。阿难!依我为汝等所说之法与律,于我灭后,当为汝等大师。
游行经(大正1,26a27-28)
我成佛来所说经戒,即是汝护是汝所持。
佛般泥洹经(大正1,172b21-23)
吾泥曰后,无得以佛去故言无所复怙,当怙经戒。
般泥洹经(大正1,188a23-26)
汝诸弟子,当自勖勉,无以懈慢,谓佛已去,莫可归也,必承法教,常用半月,望晦讲戒,六斋之日,高座诵经,归心于经,令如佛在。
大般涅槃经(大正1,204b27-c1)
尔时如来告阿难言,汝勿见我入般涅槃便谓正法于此永绝。何以故?我昔为诸比丘,制戒波罗提木叉,及余所说种种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师,如我在世,无有异也。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正24,398c29-399a3)
汝等比丘!我涅槃后,作如是念∶我于今日无有大师。汝等不应起如是见!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说波罗底木叉,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有异也。
遗教经(大正12,1110c20-22)
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闇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若我住世无异此也。
在所引七部典籍中,前五经明确指出,佛灭度后,“法和律”或“经与戒”是大众之师。
这里的“法和律”或“经与戒”,巴利文为Dhamma-Vinaya,梵文为Dharma-Vinaya,指佛陀所说之法、所制之律。在此,“法”与“律”是并举的。
但在《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杂事》和《遗教经》,仅强调“波罗底木叉”为大众之师。波罗底木叉,梵语praatimoksha,巴厘语paatimokkha,指大众防止身口七支等过,远离诸烦恼惑业而受持的戒律。由此,方才出现“律主法从”的倾向,独尊“律”而未谈“法”。
……
然而检视前述经典,我们会发现,“法律并举”才更全面地传达了佛陀最后的遗教。其实,不仅前述经典,整个经藏中,多处强调了“见法如见佛”(Dhammam。passati,buddham。passati)的理念,一如《金刚经》(尊重正教分第十二)所言:“若是经典所在之处,即为有佛。”
而从佛教史的角度看,佛陀的教化,也是以弘法为中心。
佛陀布道的最初数年,并未制订戒律。因为初期的佛子都是为解脱出家,且根器 极利,往往在听到佛陀开示后——甚至只是三言两语的点化——立即证入圣位圣果。故 舍利弗请佛制戒时,佛陀曾予拒绝。
其后,由于佛法广为流布,学法者日益增多,僧团中难免鱼龙混杂,素质不一。 为使僧团保持和合清净,令正法久住。在僧团成立五年后,佛陀随犯随制出一系列戒条 及行为准则,逐渐发展为法、律的二分法。
法和律是佛陀弘法布教的全部,故很多学者认为佛灭后的第一次结集,应当仅有两藏, 即由阿难陀诵出的经藏和优婆离诵出的律藏。这也呼应了佛陀在《涅槃经》中所强调的, 以“法”和“律”为师。
……[1]
以上之考证分析,已相当详尽全面。但对于汉文佛典中的“戒”字的复杂含义和用法,以及“以戒为师”与以“法和律”为师或以“经与戒”为师的关系,尚留有可进一步探讨厘清之处。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再就此问题略加论析,以就教于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
首先,由于以“法和律”为师或以“经与戒”为师以及“以戒为师”都有汉文佛典的出处,而且前者还有巴利文本的佛经出处,则前者可以视为正译,而后者则可以视为异译。因为所指都是佛陀在涅槃时的最后遗嘱,则这种异译纯属不同译者的汉语翻译问题,并非佛陀本身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或印度的巴利文原典所记录就有这种差异。这是首先要明确的。
其次,把以“法和律”为师或以“经与戒”为师异译为“以戒为师”,是否改变了原意,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因为历代的佛典译者,总是力求准确翻译佛陀之语,尤其是对佛陀在涅槃时的最后遗嘱之翻译,更应是慎之又慎,稍有差错,既误教又兼害人害己,罪莫大焉!因此,在这种前提下,其字面固然会有各种翻译的差异,但大意应该一致。如果有误差,也自然有人出来纠正的,因为佛教本身是倡导追求真理之教。因此,从古代的各大佛经翻译家以及三藏法师诸如鸠摩罗什、玄奘法师等,都没有对佛陀在涅槃时的最后遗嘱的这种显而易见的异译提出是非正误之辨,故由此可推断:古人并不认为这种异译存在实质性的是非正误之别,故可以长期共存,并行不悖。只是在现当代,才有人对这种异译有厚此而薄彼,甚至是此而非彼取舍,乃因为对古汉语的概念的模糊性及其常见的以偏指全或以全指偏的用词法缺乏了解。因此,有关以“法和律”为师或以“经与戒”为师,还是“以戒为师”的优劣是非论争,实在是由于现当代的古汉语水平及佛学水平皆衰退而产生的问题。
在古汉语甚至是现代汉语中,以全指偏的用词法有很多例子。例如,我们称某一个人为“兄弟”或“姐妹”,其实他只能是兄或是弟,而她只能是姐或是妹。又如古人常称君主或县官为民之“父母”,也是用两人的全称偏指一人。以偏指全的用词法也有很多例子。例如,儒家说“父慈子孝”,这里的“父”其实已包含“母”在内(如《论语》有时只偏讲“父”,有时则全称“父母”,可证),“子”亦当包含“女”在内(“子”也可视作男子和女子的共同省称)。又如儒家常讲“忠孝”和“孝悌”,但其实亦常常只讲一个“孝”字,就已包含了“忠”和“悌”在内。故由此可推断,将原本全称为以“法和律”为师的遗嘱,改译述为以偏指全的“以戒为师”,如果在唐朝以前的古汉语言环境中应是不会引起误解,以为此一译述是反对“以法为师”或“以法和律为师”的。
除了可用以偏指全的角度来说明“戒”字可以和应该在“以戒为师”中解作包含“经”与“律”两部分,还可以从“戒”的古义之一说明其可以解作包含“经”与“律”两部分。查《康熙字典》释“戒”字之古义云:“……又谕也,《书?大禹谟》:‘戒之用休’。又告也,《仪礼?冠礼》:‘主人戒宾’《注》:‘告也。’”按:《尚书?大禹谟》的原文说: “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元王充耘注:“‘戒之用休’是诱之以赏也; ‘董之用威’是惧之以刑也。[2]” 由此可见,“戒之用休”的“戒”是“令善”的,与后来佛家专指“禁恶”的“戒律”的“戒”相反。又按:《钦定四库全书》本《仪礼注疏》卷一《士冠礼》第一:“‘主人戒宾,宾礼辞。’许《注》:‘戒,警也、告也。宾,主人之僚友,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今将冠子,故就告僚友,使来礼辞……’”由此可见,“主人戒宾”的“戒”是指把有关吉事或凶事告知僚友。
“以戒为师”之所以是以偏指全而非以偏反全,首先就在于这里的“戒”实际不是指狭义的禁恶的“戒律”,而是包含了令善的“法经”。正如众所周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这四句话即《七佛通诫偈》,是过去七佛用来教诫弟子之语,已涵盖所有佛法之精义。佛陀证悟之后成立教团,在开始的十二年一直都是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来教诫弟子们。因此,这时的“戒”就是既“令善”又“禁恶”的。故已包含佛陀的全部教法的两个部分——“经”与“律”。用中国世俗儒家的相应东西对比,就近同于“礼”与“法”两部分。前者是教人行善的,即教人应做什么;后者是禁人作恶的,即教人不要做什么。而后来佛陀所定的“五戒”等狭义的戒条,是偏义偏指的禁恶之戒律,是只教人“诸恶莫作”的戒,当然不包含“众善奉行”的佛教内容在内。故现在不少论者在讲“以戒为师”的同时讲“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则应把其“戒”解作包含“令善”与“禁恶”两部分的佛教内容,而非单纯“禁恶”的狭义戒律,才不会有自相矛盾之嫌,而引起诸多争论,影响教内外的和谐。这种说法,可以追溯至隋代的天台智者大师,由隋天台智者大师说,门人章安灌顶记的《四念处》卷第一说:
佛临涅槃,阿难心没忧海。阿[少/兔]楼驮语云:汝持佛法人,应问将来事,云何啼哭?阿难即醒悟,乃问四事。佛皆具答。今出其二:比丘当依四念处行道,依波罗提木叉住。木叉有二:一旧二客,。旧又二:一邪二正。正谓十善,邪谓鸡狗牛马等(云云)。定有二:一旧二客。旧又二:一正二邪。正谓三四十二;邪谓邪禅鬼定等(云云)。慧有二:一旧二客。旧又二:一正二邪。正谓识因识果;邪谓拨无因果。三种旧邪堕三恶道,佛弃而不用;三种旧正升三善道,佛会而取之。更说三种客法:客戒者,谓三归五戒,二百五十等;客定者,谓九想八背等;客慧者,谓四谛智也。佛之遗嘱:以戒为师。师训七支,弟子奉行莫令污染。仁让贞信和雅真正。战战兢兢,动静和谐。故言以戒为师也。
由此可见,智者大师认为“以戒为师”的“戒”已经包括了倡“正”禁“邪”两部分, 而倡“正”就是倡行“十善”。
笔者认为, 智者大师对“以戒为师”的解说,较为符合有关佛经的原理。
[1] 引自:http://www.nanputuo.com/sq/luntan/html/2007-3/11/0063376531.html#南普陀论坛 ==> 佛教修学 ==> 实修标指 ==> “以戒为师”的经典依据。
[1] 见《钦定四库全书》之元王充耘撰《读书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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