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论式的推演及其公设略探──兼述辩经上的运用(三)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应有遍,因为A是B等等的整体故。
*守方:(若A是B等等的整体,则凡B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B等等的整体,因为经论上说:「A分成B等等」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B等等的整体,因为与A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与A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3)A与B是相违
攻方:C应不是A,因为是B故。
守方:(凡B不是A)不遍。
攻方:(凡B不是A)应有遍,因为A与B是相违故。
*守方:(若A与B是相违,则凡B不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 A与B应是相违,因为一般世间共许「A与B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与B是相违,因为与A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与A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
攻方:C应有A,因为有B故。
守方:(若有B则有A)不遍。
攻方:(若有B则有A)应有遍,因为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故。
*守方:(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若有B则有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缘生相属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 B应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因为一般世间共许「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B应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因为与B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B应是与B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注意:此中只有(1b)同义字的A、B或(3)相违中的A、B二者地位相等,所以可以将A、B二者一起作「前陈」,而有与前等价的论式如下:
A与B,应是同义字,因为二者相异,且互遍故。
A与B,应是相违,因为二者无共同因素故。
(三)佛法的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
这些圣言量都是基本公设或共识。
攻方引经据典做理由时,守方只能答:「同意」或「不遍」,而不能答「因不成」。「不遍」表示所引的经论之义,不同于攻方所要成立的论题之义。其问答方式及规则如下:
*若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经论之义是同于此处的论题之义故。
接着,守方若不以为然,即答以「因不成」,双方继续针对经论之义问答。
附注:守方认为有例外,回答「不遍」时,攻方一般再给出「因」以成立之,但有时可以直接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前陈(有法=小词),立出论式继续质询。
总之,大前提本具公设的性质,因此一般要成立大前提时,要很快就衔接至公设上。
五、成立大前提的基本实例
〔举例说明〕:名标与定义
○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故。
守方:〔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不遍。
攻方:〔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故。
说明:攻方这一论式,可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大命题:若「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
小命题: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
结 论: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名标与定义的公设故。
说明:此处依据公设:若A与B二者是名标A与定义B,则必A与 B二者互相周遍。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此处可以有三种回答如下。
攻方a:刹那生灭,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经论上说:「无常的定义是刹那生灭」故。
说明:此处用「圣言量」来回答。守方只能回答同意或不遍。
守方:同意。
攻方b:刹那生灭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与刹那生灭为一故。
说明:此处收摄至「自身为一」的公设。
守方:同意。
攻方c:刹那生灭,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于无常是唯一的定义,且于无常互遍故。
说明:此处用「定义」的定义:于自己名标上是唯一的定义,且于名标互遍。此处的定义其实只作说明之用而已,使知道其内涵为何。在一般共识下,守方以同意来回答。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同义字
○攻方:瓶与柱二事物,应是所知,因为是存有故。
守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故。
说明:攻方这一论式,可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大命题:若「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则「凡是存有,都是所知」。
小命题: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
结 论:凡是存有,都是所知。
此处的大命题是属于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Y」,则「X」。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则凡是存有都是所知〕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同义语的公设故。
*若守方:因不成。此处可以有二种回答如下。
攻方a:所知、存有二者,应是同义语,因为经论上说:「所知和存有是同义语」故。
守方:同意。
攻方b:所知、存有二者,应是同义语,因为一则是相异,二则是具足互遍故。
说明:此处给出「同义语」的定义。此定义其实只作说明之用而已。 在一般共识下,守方以同意来回答。若针对其定义追下去,常会出 现循环论证。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所知、存有二者,应是相异,因为不是一之法故。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所知、存有二者,应是具足互遍,因为凡是所知遍是存有,凡是存有遍是所知故。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整体与部分
○攻方:身体,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存在是无常等等的整体故。
说明:攻方这一论式,可以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便于双方进一步对答):
大命题:若「存在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则「凡是无常,都是存在」。
小命题:存在是无常等等的整体。
结 论:凡是无常,都是存在。
*若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存在,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一则无常是存在,二则无常是与存在体性相属,三则无常外尚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故。
说明:此处呈现出三个小前提:
一则、无常是存在。
二则、无常是与存在体性相属。
三则、无常外尚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
此处给出「整体」的定义。此定义其实只作说明之用而已。在一般共 识下,守方以同意来回答。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与存在体性相属,因为一则彼是与存在同一体性,二则彼是与存在为异,三则若无存在,彼亦必无故。
说明:此处又有三因,呈现另外三个小前提。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与存在同一体性,因为与存在同性质故。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与存在为异,因为与存在为是各别之法故。
守方:第三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若无存在则彼必无,因为若无存在则必随念想象而成故。
守方:先前的第三因不成。
攻方:无常外,应尚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因为有虚空、空性故。
说明:
大前提:凡有虚空、空性,则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
小前提:无常外,有虚空、空性。
结 论:无常外,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
守方:同意。
说明:此例是成立大前提〔凡是无常都是存在〕,此中有衍生命题:存在,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其成立之理由从定义下追,结果衍生很多枝节。简易的成立方式是:
存在,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经论上说:「存在分常、无常二者」故。
或:
存在,应是无常等等的整体,因为与存在为一故。
〔举例说明〕:相违
○攻方:蓝玉的颜色,应不是黄色,因为是蓝色故。
守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不遍。
攻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蓝色、黄色二者是相违故。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蓝色、黄色二者是相违,则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二者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三种回答如下。
攻方a:蓝色、黄色二者应是相违,因为相异且无共同因素故。
守方:同意。
攻方b:蓝色、黄色二者应是相违,因为科学书上说:「蓝色、黄色是不同波长」故。 (引权威的话)
守方:同意。
攻方c:蓝色、黄色二者,应是相违,因为与蓝色、黄色二者为一故。
守方:同意。
或改写为:
攻方a:蓝色,应与黄色是相违,因为与黄色相异且无共同因素故。
守方:同意。
攻方b:蓝色,应与黄色是相违,因为科学书上说:「蓝色、黄色是不同波长」故。
守方:同意。
攻方c:蓝色,应与黄色是相违,因为与蓝色为一故。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因果
○攻方:烟山,应有火,因为有烟故。
守方:〔有烟则有火〕不遍。
攻方:〔有烟则有火〕应有遍,因为烟于火是缘生相属故。
*若守方:〔若烟于火是缘生相属,则有烟则有火〕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缘生相属的公设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烟,应于火是缘生相属,因为世间共许「烟于火是缘生相属」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烟,应于火是缘生相属,因为于火是质异,且住于火之果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烟于火质异,且住于火之果」就是「烟于火缘生相属」的定义故。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引经据典
○甲的主张:凡是苦谛,遍是集谛。
乙一:须弥山王,应是集谛,因为是苦谛故。(破式)
甲一:因不成。
乙二:须弥山王,应是苦谛,因为于苦谛有二种不清净之情器故。
甲二:因不成。
乙三:须弥山王,应是「于苦谛有二种不清净之情器」,因为《阿毗达磨集论》说:「云何苦谛?谓有情生及生所依处」故。
(此处乙三引据经论,此为「圣教量」,守方不能答「因不成」, 只能依据状况回答「同意」或「不遍」。有情生,即有情世间。 生所依处,即器世间。)
若甲:不遍。
则乙:应有遍,因为经论之义就是此处论题之义:「于苦谛有二种不清净之情器」故。(乙认为经论之义与此处论题之义是同义)
甲三:同意[根本破式]。
乙四:须弥山王,应不是集谛,因为不是产生自果苦谛之业、烦恼任一所摄之有漏之事物故。
甲四:同意。
六、结语
本文示出,因明论式中大、小前提的成立,最终离不开基本公设与共识,此中涉及经论的引据。辩经时,为了引用权威的经论(作为公设)来成立自己的观点,迫使双方要多多背诵经论,并透彻了解经义。在今日科学理性的时代,运用因明论式来谈道理,双方严守约定的攻守规则,可以免除乱辩一通,训练出快速而细密的思考。就像算数的运算,问答的双方一步步理性地推演,最后都能获得智能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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