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逻辑——因明底基本规律(上)
一、真理的意义
真理二字,为世人常用的名词,其意义亦最广泛而难定。印度逻辑——因明——从某一种意义而言,亦属形式逻辑的一种,它是研讨思维的准则和我们衡量知识真伪的规范之学。换句话说,亦即致真之学。所以我们在未讨论思维的准则之先,应先提出一个先决的问题:“真理”是什么 What,then istrue?这个并不是说全部真理是什么?更非彼拉多的讥讽式的怀疑论The skepticism of a scornful pilato不过我们要问怎样下“真理”或“真谛”Truth or reality的界说就是了。真理有时包含忠诚及可靠的道德性而言,然逻辑对于真理之兴趣,不在怎样应用于个人的品性,而在怎样应用于“判断”。
按通常所谓“真理”或“真谛”分析起来,可能有六种不同的意义:
一、指“美”或“幸福”Beauty or happiness而言——此与“丑”或“非幸福”相对。英国诗人弃疾,John keats说:“美即是真,真即是美,这是你世上所能知道的,也是你所需要知道的”Beauty is truth,truth beauty,that is all yeknow on earth,and all ye need to know。陶靖节:“采菊东离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隹,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尼采Nietizsche说:“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觉得权力的增加,或抵抗力之被征服”。What is happi-ness?The feeling that power increases——That reslstahce isbeing overcome诗人画家以啸傲烟霞流连山水为解脱为真谛,这所谓“真”,其实是“美”的别名。超人哲学侵略主义所谓“强权即公理”,这所谓“真”,其实是幸福的别名。
二、指“善”或“道德”Goodness or Virnre而言——此与“恶”或“不道德”相对。苏格拉底Socrates说:“道德即是知识”Virtue is knowledge此谓杀身成仁之士,为能维持真理正义于不坠。文天祥正气歌:“是气所磅礴,凛烈万古存。当其贯日月,生死安足论?地维赖以立,天柱赖以尊。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这所谓“真”其实是“善”的别名。
三、指“有”或“存在”Being or existence而言——此与“无”或“不存在”相对。我们说“龟毛”“兔角”为无毛无角,说牛羊鹿毛角为真毛真角,这所谓“真”,其实是“存在”的别名。
四、指“同”或“一类”Agreemcnt of some kind 而言——此与“异”“非一类”相对,譬如说:“兰花非蕙”,意思是说:“兰花不同于蕙”,或“兰花非蕙之类”(一茎一花为兰,一茎数花为蕙)。这所谓“真”,实在是“同”的别名。
五、指“对”或“合于事实”Carrespondence with facts而言——此与“不对”或“臆说”“虚词”相对。如说:“二加二等于四”,“硫酸含有两轻气的原子,一个硫黄的原子,四个养气的原子”。“剩余价值是制造品的价值,减去劳动力的价值等于利润”。我们觉得这些命题为真,这所谓“真”,其实是合于事实的别名。
六、指“通”或“合于逻辑”Consistency而言——此与“不通”或“自相矛盾”相对。如说:“原因以前还有原因,结果以后还有结果”。“孔子生于周代,必不能见汉武帝”。“凡能生他物者,其体亦必从他生”。“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我们觉得这些判断为真,这所谓“真”,其实是合于逻辑的别名。
此六义之中“美”或“幸福”与“善”或“道德”,偏指事物而言,(有时看道理文章等为物亦得谓为美善)。“对”与“通”专指道理或判断而言。(事物即字辞所诠表,道理或判断即有所主张的语句所诠表。有时省略一句的“此是”“此非”字样,而单称一字,或辞,也可以加以对否通否的辨别。如有人视蕙而说兰,意思实谓“此花是兰”的省略。我们可以说它不对。(此间所谓不对,并不是兰的一字不对,实在是说“此花是兰”一命题的不对)。“有”与“同”兼指事物或道理二者而言,不容淆乱。
复次当知,原始社会,初民思想不能综合,知牛之为牛,马之为马,不知牛马之俱为兽,知鸡之为鸡,鹜之为鹜,不知鸡鹜之俱为禽,稍稍进步,而有“牛马皆兽”“鸡鹜皆禽”的联同指定。联同指定者,依甲乙二“指定”而并指定甲乙二指定中共含之属性也。再进一步能依甲乙二联同指定,而并指定甲乙二联同指定中共含的属性,构成一复合的联同指定,有复合的联同指定,则知“禽兽皆动物”了。
凡此指定有真有伪,譬如说“人”,这是指定之真的。曰鬼,指定之伪了。曰牛角,曰羊毛,联同指定之真的。曰兔角,曰龟毛,联同指定之伪了。曰“人皆有死,以有生故”,复合联同指定之真。曰“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复合联同指定之伪定了。各种指定皆随客观事物的反映,谓如“人皆有死”这是一联同指定,“孔子人故”二联同指定,故“孔子必死”是复合的联同指定。然此复合联同指定起于反映二联同指定而有,二联同指定又依反映“孔子”与“人”及“死”三单纯之指定而有,“孔子”与“人”及“死”三单纯指定,又依于认识反映其所指定的对象而有,各种指定虽有真有伪,而其依于认识被反映于客观事物则一。惟与客观事物有符合或歪曲之不同。此间“有”“同”及“对”三者兼指“指定”及“联同指定”,“通”专指“复合联同指定”,此其不同耳。欲定真的狭义,自宜限于“对”与“通”二者而言。凡真的判断必然是客观的反映,且一定完满地反映客观的全部内容。一般人每喜以真、善、美三者并列,其实美与善,乃对事物而言,真对道理而言,截然不同。或知区别美善于狭义的真之外,而不知“同”与“有”的不同,知道美善并不是真,但又不知其所以不可与真并列之故,正名析辞,是何等扼要的工作。
我们不妨采用真的狭义,(对与通)进一步来研究命题本身的结构及命题与命题间涵蕴的关系。
二、命题之构成
逻辑是以命题为单位,判断结果之表现于言语文字者统称曰“词”或命题,因明则谓之“宗”Thesis。命题可分为两种:一为事实命题。一为价值命题。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最重要的分别,就在前者乃估量事实之价值,而后者仅描写事物之真相。譬如一个人倘若说:‘花或虹的颜色是美丽的’。或‘某种行为是仁爱的’,这便是占量事物的价值。至于事实的命题则不然。它并不较量价值,而止于叙述一定的环境的状况便完事。例如:‘虹为光波之曲折所形成’及‘海棠色红’,——这便是纯粹的事实命题。价值命题在衡量事物之价值,事实命题在呈述事实之实况,这种区别是很显然的。
普通人总以为价值这种东西纯粹是主观的,完全是凭个人之见解,这种看法由来已久,而且是很普遍的。我们时常听说:‘世间无好坏之分,都不过是人的思想的作用,还有个人兴趣不同,各有是非的看法’,这些话都是这种见解具体的表现。这些见解也未尝不具有一部分的真,然唯其如此,却使它的错误更大。它的一部分的真,就在价值之为物,在某一种重要的意义上,确是与认识有关,但是这个见解所犯的错误,我们切不能忽视。我们判断某一事物为有价值的时候,譬如说:天上虹或园中花是美丽的,或某种行为是仁爱的,我们总觉得这些命题决不是虚构的、武断的,而是事物之中确有一种特质,使我们不得不为这样的判断。我们觉得在一个重要的特质里,虹与花这些东西非判断其为美丽不可。总之,价值这种东西,潜在于事物本身,恰如事实命题所牵涉的颜色和温度以及其他属性皆为事实本身所有一样。价值确实存在于个人武断欲望之外,固然个人选择,也是它一个重要的因子。但它毕竟有一个重要的部分与个人选择无关。必有一种客观的特质之唤醒,然后才可以发生个人的选择。由此看来,价值命题,在某一种意义中,也未尝不是说明的或描写的,因为价值也就是一种事实,价值命题,就在说明事物之中所具有的可以唤起人的鉴赏的反应之某种特质。所以如将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绝对的分开便错了。在客观决定主观的意义来说:一切命题都是事实命题,只要是一个真实的命题,便没有不是关乎事实的,这两种命题的区别根本只在着重点的不同。价值命题,注重鉴赏,而事实命题,则着重于说明耳。
一切命题,虽可分为价值的命题及事实的命题,然都可以归纳到“A为B”的公式,例如说:“海棠色红”的事实命题中,或“海棠是美丽的”价值命题中,其真正主辞乃客观的现实,而所谓“海棠”,所谓“红”,所谓“美丽”,都是概念,都是用来形容客观的现实。“海棠”是从这客观的现实的“这”分割而得,“红”或“美丽”也是从客观的现实的“这”分割而得,当其用为“主辞”或“宾辞”时,是和原的客体分了家的,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有“命题”,逻辑上的一切命题,都是把分割而得的部份与部份,或“彼”与“何”加以联络,命题从根本上说,是把暂时分割的“彼”与“何”重新结合。这“彼”与“何”的分割,就是破坏了纯一的客体,客体的纯一破坏了,才有“命题”。
复次,我们要晓得,海棠与红或美丽,是从客观的现实的“这”的分割而得,然客体决不止“海棠”与“红”或“美丽”而已。海棠在各个不同的民族,有各个不同的称呼,就是宾辞,也可以无限的扩充。但扩充的结果,无数不同的宾辞,仍然无法与客观的现实相等。换句话说,就是宾辞,仍不能与真正的主辞(客体)相等,因为主辞宾辞本来可以互相规定。主辞可以说是判断之对象的规定,宾辞可以说是对象之规定的规定,说“海棠色红”,说海棠就是简太阳等红。又说色红,并不指美丽或其他。假使宾辞与主辞相等,那么宾辞不复是一个形容或一个“何”,而宾辞也就不成其为宾辞,没有宾辞,人类说话中所宿有的天然结构Intrinsic structure及一切推理都不可能了。
由上以观,命题是破坏了纯一的客体而后有,有了命题,人类说话及推理才有可能,因此命题的构成,必需三个要素,就是主辞Subjest宾辞Predicate和系辞Capula。主辞是判断的对象的规定,宾辞是对象规定之规定,系辞则连络主辞和宾辞的离合的关系形成一个命题。在印度因明名称比较多,主辞和宾辞各有三名,计有三对:
一、“有法”与“法”对。主辞所以名“有法”,因主辞中必含有宾辞的意义的缘故。至宾辞所以名“法”者,盖法有二义:一、任持自相。二、轨范他解,即诸法共相。因明“有法”及“法”意义,稍有不同。如立“声是无常”命题,声为“有法”,无常为“法”,声持自体,能有无常诸余法义,一切皆通,故名“有法”。无常不然,具轨持义,要有屈曲,但得“法”名。大疏说得好:“初之所陈,前未有说,迳廷持体(或作庭,迳廷,直也。与屈曲反),未有屈曲,生他异解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如本来执“常”,新悟“无常”,故曰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说。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能有后法,故名有法”。二、“自性”与“差别”对。如前命题,声只称自体之名,尚未显彰何等之义理。故名“自性”。至于无常,乃望声自性而有分别之意义,同时望其他之外物,亦能贯通,故名差别。大疏说:“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华,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自性”“差别”二者不同,大疏又分为三:“今凭因明,总有三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后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三者言许。言中所带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三、“所别”与“能别”对。如前命题,声是所别。无常是能别,能别于声故。大疏说:“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于后说,故先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能别”。总之、第一对,表示宾辞虽通于其他,而为主辞所有之义。第二对,表示主辞局地自体而宾辞通于其他方面。第三对,表示宾辞虽通其他方面,然不通其他方面之全体。
有时系辞与宾辞亦相混合,此当以系辞的略法视之,例如“雪白”一语,此当视为“雪者白色物也”之略。在言语中亦有仅一字已足以表意者,如人问前行者谁?应之曰“我”。斯时“我”的一字,确有意义,然非独立之名、其实系“前行者为我”的省词。
“命题”或“宗”,所以必须主辞宾辞系辞者,因为缺乏“主辞”,判断之对象无由而知。缺乏“宾辞”、对象之规定漫无限制。缺乏“系辞”,离合的关系不明。缺一不可。所以孙卿说:“词者,兼异实之名以明一意者也。”穆勒Mill说:“执两端而离合之者也。”此语甚精。如云:“堇狐是古之良史也”,这是执两端而合之。“求也非吾徒也”,这是执两端而离之,虽有离合之不同,然其兼异实之名以明一意则一。又如:“中国北地之万里长城,乃战国时燕赵与秦前后用无数人之躯命所缔造者”。
这个命题计有三十字,然亦不外两端,“乃”字之前为一端,“乃”字之后为一端,各指一物,初非二物,虽此两端之中,所用者有名物部字如国、地、里、城、燕、赵、秦、人、躯、命、等字是。有区别部字,如中、北、万、长、战、无数等是。有联合部字如之、与是。有云谓部字,如用、如缔造是。有代名部字,如所,如者是,有状事部字,如前后是。其繁重如此,然一端是一物,不得以为二物。不论字数多寡,但使举其名而意存一物或一类之物,皆只一端而已。
逻辑所谓“命题”,因明所谓“宗”,文法上则谓之“句”。然文法上所谓“句”有五:一、实叙句,Indicative。二、询问句,Interrogative。三、命令句,Inperative。四、期望句,Optariye。五、感叹句,Exclamatary。因明之“宗”,则唯限于实叙句,其余四者,必改为“实叙句”,方可成立为“宗”,盖“宗”即一己之主张,必须执两端而明离合之关系,而询问,命令,期望、感叹等皆不能做到。
“命题”或“宗”,当然是指“实叙句”而言,但一个命题中的单独主辞或单独宾辞,在因明的规律,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立敌两方共同承认。二、具有同一之意义。这两个条件在形式逻辑似乎没有注意到,其实这是命题的结构必须先决的问题。假使主辞或宾辞不是立敌两方共同承认的事物,就无法进行讨论。假使同一名词没有同一的意义或内含,各有所指,讨论又如何有结果?因明注意到命题中单独主辞或单独宾辞的共同承认和同一意义的问题,的确是必要的,尤其是讨论到比较专门的问题,或一名含有多义的问题。可是,单独的主辞或单独的宾辞公开的时候,不一定会发生争论,必由“系辞”连络“主辞”与“宾辞”构成一命题,为立者所许,敌者所不许,才发生争论。不然,就有许多谬误的命题 Fallacies ofProp tsition或“似宗”发生了。今依次说明命题规律并举例说明之。
一、与知觉相矛盾 Incompatible with perception的谬误,(旧译现量相违过)——如说“声非所闻”命题。声是所闻,这是世人的知觉可以证明。现在反说“声非所闻”,有违背知觉之处,所以说是与知觉相矛盾的谬论。
二、与推论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inference的谬误(旧译比量相违过)——如立:“茶杯是万古常存的”命题,任何事物都是变化的,茶杯不应万古常存,茶杯在达到某一限度以前虽在不改变质的范围内进行,但茶杯是各种条件配合而成,是一直在变化着,可能有一些指痕出现,磁底光泽暗淡了,茶杯底用途可能发生变化等等,现在说茶杯是万古常存,违反了真正理由,所以叫做与推论相矛盾的谬误。
三、与一己的信仰或主义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one’sown belief or dactrine 的谬误,(传译自教相违过)——譬如物理学家说:“原子是不可分裂的”。平常人大概以为“原子是一种细极的实体不可分裂不可通过的,现代物理学者则不以此说为然。在他,原子不是这样简单的东西,它们也许像太阳系的繁复而充满极微细而含有电荷的粒点,它以为每一个原子都有一个阳荷的核子 Nucleus 而于某距离上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电子 Electron 围绕之,一切电子都是阴荷的。Each atom,heholds,has a nucleus,which is pasitively Charged and which issurrounded at some distance by one or more electrons.Allelectrons are negativelv Charged。如果物理学家说“原子是不可分裂的”,这便是与一己的信仰相矛盾的谬误。
四、与公共意见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public opimon的谬误(旧译世间相违过)——如说:“百行孝为先”。儒者之书,大学是至德以为道本(明明德止于止善,至德也)儒行是敏德以为行本。孝经是孝德以知逆恶,此三书实儒家的总持。中国的社会,在周代是很完整的宗法社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虽已入了前期的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但因中国是农业的国家,历代差不多都是大地主把持政权站了统治阶级的优越地位,所以重农轻商已成为历代一贯的政策,因这商业虽已萌芽而却不能成长,自秦汉到解放前二千多年的长期中物质生产力,总是停滞在封建、半封建制度之下毫无进展。塔尔海玛说:“孔子为确立这样封建制度秩序的基础,造出了礼仪的完全体系,他确定家长权的维持,确定夫对妻的支配权的维持,确定长对幼的支配权的维持,以为封建秩序的根本支柱,这便是孝道”。假使在封建社会之下,有人主张:“百行不是孝为先,”便犯了与公共意见相矛盾的谬误。因明提出这条规律,不是束缚人类思想,一定要随俗浮沉。正意味着在某一种阶级社会,立“宗”应注意到公共意见的问题,更不是不许谈高深学理,在因明立例,若自比中,加“自许言”简,他比中加“汝执言”简,共比中加“真性言”(真性按之实际之意)简,虽与公共意见相违,亦不为过。所以大疏说:“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量,以自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若他比量,汝执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其比量,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此比 量中,有简别,故无诸过”,这就是很详细解释“简别语”的功用。寄简,即先行声明之意。
五、与一己的陈述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one’s ownstatement的谬误(旧译自语相违过)——如说:“他的母亲是石女”。这个命题主辞与宾辞互相矛盾,主辞既说他的母亲,是明知有子,复说石女,是明知不能生育,以他的母亲为主辞是说明其对象。石女是宾辞,是说明其对象之规定。对象与其规定,不相随顺,主宾言词,自相乘反,所以说是与一已的陈述相矛盾。又如中国过去讣文,“不孝罪孽深重,不自殒灭,祸延某某”等语,天下宁有此理乎?假令父母之死,果为子女罪孽所祸及,那么,为子女者,何以不自殒灭呢?揆诸事理,岂不谬误?复有所谓“遵礼成服,不克如礼”者,既说遵礼,复说不克如礼,岂非与一己的陈述相矛盾乎?现代实用主义者,若杜威Dewey之流,每有真理为相对的,非绝对的,为随时变化非一成不变之说,这派主张,“真理者价值之选择耳”Reality is the Choice of value而其所谓价值,又随各人的主观而异,故于此人为真者,于彼人或为伪,于昔时为真者,于今或为伪,此其所谓真理,盖随人与时之好恶而非究竟之是非,以之利用厚生或无不可,以之讨论真理,则犯了与一己陈述相矛盾的谬误。今试问之曰:汝说:“凡真理都是相对的”,这个道理为绝对的真呢?抑相对的真呢?他假如说这个道理是绝对的真,那么,真理亦有非相对的,那就不得谓之“凡”了。还有,假若实用主义者所说的真理自是相对,别人所说的真理是绝对,实用主义者胡说绝对是相对,实用主义者的真理成为相对,别人的真理,倒成了绝对,岂不是又违反了宾辞都是相对么?从宾辞上说,亦有与一己的陈述相矛盾的谬误。
六、与不共许的“大端”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anunfamiliar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能别不极成过)——大前提之一名见于“断案”而为其宾辞,曰“大端”Major term所以与不共许的“大端”相矛盾的谬误,即无异与命题中不共许的宾辞相矛盾的谬误。如中医对西医说:“脚气病是湿气”。此命题脚气病的主辞,是西医所承认,然湿气的宾辞,西医则不承认,换言之,西医根本不承认有湿气这会事。以不共许的湿气为大端来成立命题,所以叫做与不共许的大端相矛盾的谬误。又如有人对科学家说:“物质是坏灭的”命题。物质的主辞科学家固可承认,然“坏灭的”宾辞(大端)则非科学家所共许,因为根据法国拉服西Antoine Laurenl Innoisiet 1745—1794 物质不灭定律,谓如以火燃薪,转变为气,其薪之量等于其气之量(如与空气之气和合量即加强)故薪虽尽,而其质不灭,物质固无坏灭的道理。遇此等情形,不是压制人不能主张脚气病是湿气或物质是坏灭的命题,乃是说,须用充足理由先解决“湿气”或“坏减的”问题。
七、与不共许的“小端”相矛盾Incornpatible with anunfamiliar minor term的谬误(旧译所别不极成过)——小前提之一名见于“断案”而为其主解者,曰“小端”Minortorm,所以与不共许的“小端”相矛盾的谬误,不啻即与命题不共许的主解相矛盾的谬误。譬如有神论者对科学家立“鬼是痛苦的”。痛苦的宾辞因为科学家所共许,(如胃痛牙痛之类)然鬼的主辞即非科学家所共许,是犯与不共许的小端相矛盾的谬误。又如耶教徒对道家立“上帝是永恒的,”上帝的主辞即非道家所共许的。复次当知中西哲学家皆有本身自创之专名,如以之成立命题,不在宾辞之说明,乃在主辞(小端)是否为对方所承认。如尼采Nietysche的“超人”Suppcr-man,柏格森Henri Bergson的“生之冲动”Flan Vital,裴希特J·H·Fiehte之“真我”True Ego,黑格尔Hegel的“绝对”Absolate,罗素B.Russell的“中立的实体”Neutral Entities,莱布尼兹Leibniz的“单子”Monad,这些奇怪的专名,如欲用它来在立命题,不在“超人”“生之冲动”真我等之如何如何,而成“超人”“生之冲动”“真我”等主辞必须先得对方之承认。否则无法进行讨论。
八、与不共许的“小端”及“大端”相矛盾Incompaiblewith both terms的谬误(旧译俱不极成过),——换句话说:即主辞与宾辞皆非对方所承认,以之成立命题的谬误。如有神论者对科学家立:“鬼死了变聻”命题,鬼的主辞,科学家固不承认,聻的宾辞,亦非科学家所许有,用两个不共许的主辞宾辞来成立命题,所以叫做与不共许的“小端”与“大端”相矛盾的谬误。他如有神论者对无神论者立:“上帝创造万物”,黑格尔学派立:“绝对的实在乃无反之合”,皆其例也。
九、众所共认之命题A thesis universally accepted(旧译相符极成过)——譬如立:“声是所闻”“人皆有死”之命题,无论何人均无是非然否之辩。彼此既无非然否之辩,即众所共认,何须以三支比量(宗、因、喻)以推论呼?未立之先,已经共认,则再立之,更无新义,立同不立,费辞何用?因为意见有所不同,方须论证,今既共认,则不须更说了。
以上九种谬误命题(宗过)与知觉相矛盾,与推论相矛盾,与一己的信仰或主义相矛盾,与公共意见相矛盾,与一己的陈述相矛盾,与不共许的小端及大端相矛盾,以及众所共认的命题的谬误,皆合命题的两端的谬误。至于与不共许的“大端”相矛盾与不共许的“小端”相矛盾的谬误,乃指命题中一端的谬误,两端或一端,都是命题的要素,所以皆属命题的谬误。——未完
现代佛学 195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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