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逻辑——因明底基本规律(下)
二、不定者,意思是说:用此“中端”虽能成立命题,但不一定能成立正面的命题,故名“不定”。因为“中端”必须同品有,异品无,方能成立命题。今缺乏中端后二特征,同异品中,中端都和它发生关系,或不发生关系,没有揩准,故名“不定”The Uncertain。不定的谬误有五:
一、中端过于广泛致可系属于两个矛盾的大端时When themiddle term is too general,abiding.egually in the major term as well as in the opposite of it的谬误(旧译共不定)——如立中国人是有智慧的动物命题。以有两眼故为理由。同喻如印度人。异喻如鸡犬。但是有两眼故的中端范围太宽,于同品印度人及异品鸡犬皆悉遍有,不能为中国人是有智慧动物命题之理由,我们可以指出不定说:究竟如印度人有两眼故,所以中国人是有智慧的动物呢?抑如鸡犬有两眼故,所以中国人非智慧的动物呢?
前主观唯心论者柏克利G.Berkeley 1689-1757主张“存在即被吾人觉知之谓”To Be is to be percieved换言之,吾人所知之境即意象或观念,此意象由吾心造不托本质而起,意象外别无本质。西洋学者鲜能从逻辑方面指出其谬误者,其实柏克利主张,正犯“中端过于广泛致可系属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大端时”的谬误。盖如谓身外之境,即系意象,许被觉知故,则中端有“不定”失,以世间真无之物,如龟毛兔角等一经思及,亦已成为意象或观念,此被觉知故之中端,于同异类皆共遍有,理由过于广泛,故为不定说:为如龟毛兔角,许被觉知故,身外之境非意象呢?抑如山河大师等,许被觉知故,身外之境是意象呢?可知柏克利谓“存在即被觉知”,充其量只能谓凡为吾人所知者,必构成吾人之意象,或意象惟是实体之反映,断不足证明宇宙一切悉皆意象,此意象别无本质,更不能说此意象不托本质而起了。试图如下:
二、中端过狭致不能系属于“大端”或其相反的大端时When the meddle term is not geaeral enough abiding neither in the major term nor in its opposite的谬误(旧译不共不定)——如立声是永久存在的命题。以耳所闻性为中端。然此所闻性中端,唯声上有,声外一切皆非所闻,若立此者,不惟不能永久存在之异类,无此中端,即除声以外,所余永久存在的同类亦无此“中端”。异类远离中端,固属需要,同类远离中端则无从决定。质言之,即缺乏中端之第二特征而来,由是同异类中,中端悉皆非有,为作不定云:为如空等体是永久存在性非所闻,而声为所闻,体即不能永久存在呢?抑如瓶等体是不能永久存在,非所闻性,而声为所闻,体即永久存在耶?缺第二特性,故名中端过狭致不能系属于大端或其相反的大端时的谬误。试图如下:
三、当中端可纳于与大端相同之一部分事物及与大端相异之全部事物时When the middle term abides in some of the things homogeneous nith,and in all things heterogeneons from,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如立黛玉是不能生育命题。以是女子为中端。同喻如女子。异喻如男子。然是女子这个中端,只可容纳与大端相同不能生育一部之女子,不能客纳能生育之女子,但可容纳与大端相异全部之男子。质言之,即同分(同品一分有一分非有)异全(异品有)之过也。试图解如下:
四、当中端可纳于与大端相异之一部份事物及与大端相同之全部事物时When the middle term abides in some of things heterogeneous from,and in all things homageneaus nith,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如立林和清是男子命题。以不能生育故为中端。同喻如男子。异喻如女子。此不能生育之中端虽可容纳与大端相同全部之男子,然不能容纳与大端相异全部之女子,以女子亦有一部分不能生育故。质言之,即异分(异品一分有一分非有)同全(同品有)之过也。试图解如下:
五、当中端可纳于与大端相同或相异之一部份事物时When the middle term abides in some of the things homageneous with,and in some heterogeneous from,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俱品一分转)——如立孔子是男子命题。以是教师故为中端。同喻如男子。异喻如女子。然以是教师故这个中端,可纳于与大端相同如其他男子之一部份,亦可纳于与大端相异如其他女子之一部份,因男女皆有一部份是教师,一部份非教师也。试图解如下:
六、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即命题及其相反命题各有显然健全的理由支持之When there is a non-erroneous contradiction i.e.when a thesis and its contradictory are supported by what appear to be valid reason的谬误(旧译相违决定)——今如有人主张云:因为某种理由,所以甲是乙。另一人与作相反的主张云:因为某种理由,所以甲不是乙。假使这两个主张其中一个理由健全推论无误;另一个或则理由不健全,或则推论有过失,那么前一主张当然可以摧伏后一主张,而是非的部分亦不成问题。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则不然,两个相反的主张各具显然健全之理由支持,各合推论的规律,无从判定其一是一非。列子汤问有一段话:
孔子东游,见两小儿辩斗,问其故,一儿曰:我以日始出时去人近,而日中时远也。一儿以日初出远,而日中时近也。一儿曰:“日初出如车盖,及日中则如盘盂此不为远者小而近者大乎”?一儿曰:“日初出沧沧凉凉,及其日中,如探汤,此不为近者热而远者凉乎”?孔子不能决也。此中所说从现代的物理学看来,当有不精审之处,但在当时的知识程度,确已认为这两种主张均属无懈可击;在孔子只少认为是,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
关于事实的认识,可做真正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殆未必有,但是价值的衡量,则几于无一不可以作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看待。斯大林说得最透辟:
我想起十九世纪五○年代的俄国形而上学家,他们执拗地向当时的辩证家询问雨对于收获是有益的还有害的,要求他们给一个“斩钉截铁的”答案。辩证家们毫无困难地证明了这样提问题是完全不科学的,在天旱的时候雨是有益的,而在多雨的时候都是无益而且甚至有害的。因此,要求对这种问题给一个“斩钉截铁”答案,是显然的愚蠢。
雨之为物,能润湿干燥的土地,保护播种并使种子能生长,也能淹没禾稼,所以我们可以主张天旱的时候雨是有益的,他方面又可以主张在多雨的时候,却是无益而且甚至有害的。这两种主张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不能判别其为一是而一非。又如姚燧寄征衣(越调凭阑人)云:
欲寄君衣君不还。不寄君衣君又寒。寄与不寄间?妾身千万难。
一方面主张君衣欲寄因为君寒故,他方面亦可主张君衣不寄,因为君不还故。亦两谬误的矛盾命题之一例。本刊第八期载有陈真如先生“我的禅观”一文论一切法无自性义所举四例极具体,均可做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看。
吾人对于事物的价值欲作公正的衡量,应当善运用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我们根据某一些条件,考察其无益的,而且甚至有害的。一个思虑不容易周到,所以他人若有反对的主张应竭诚欢迎,藉以补助自己思虑之所不及,并以补救自己的偏见。
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以其无法判别是非,故称之为不定过,此所云不定过者,即两者孰是孰非不能确定也。然印度逻辑亦不欲令其终于不定,亦许用他种理由予以论定,至于吾人衡量时之运用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更非欲显示其是非不定,不过欲藉其各有是处,只有辩证地思考,才可能正确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而已。
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的效用,略当孙卿所谓“兼权”,事物一经兼权,其善恶可以毕露,利害可以并陈,即其积极的与消极的价值可以全部把握了。但知道了事物的有善有恶有利有害而迷其所取舍,不能作究竟的抉择,则是非陷于不定而兼权反为赘疣,所以必须更进一步“兼权”之后,继以孙卿所说的“熟计”。所谓熟计,亦即普通所说的权衡轻重。兼权的结果,旣将事物的各种价值罗列眼前,我们便可以于其善恶之中比较其大小,于其利害之中比较其轻重,更可以依其善恶利害的大小轻重占其应得的价值,这样熟计之,才不蔽于一曲。
三、相违者,意思是说:假使以原有中端不能成立原有命题,反能成立与原有相反的命题,故名相违。因为中端一定须同有异无,方无谬误。不然,同无异有,中端和原有命题乖反,适成反而的命题,此亦缺乏中端后二特征而来,故成相违。相违有四:
一、中端与大端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contradictory to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法自相相违)——如立神仙不死命题。以有生故为中端。然此有生故之中端,反能成立神仙必死的命题,不能成立神仙不死之命题。盖有生之物,见彼必死也。
二、中端与大端的意许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centradictory to the implied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法差别相违)——如古代印度数论立:眼等必为他用命题。以积聚成的为中端。如卧具等。“他”这个大端,数论言内所含蕴之意,在非积聚成之“神我”所用,然无神论仍用其中端,以斥其“他”之言内所含蕴之意之非云:
眼等但为积聚成之假我用决不为非积聚性之神我用——宗
因为积聚成故——因
如卧具等——喻
盖积聚成的卧具,旣为积聚成眼等身体所用,则积聚成之身体,亦决为积聚成的“假我”用,决不为非积聚成的“神我”所用。反之,神我旣本有常住而非积聚成,则不能用于眼等,夫何以故?现见卧具但为积聚成的身体所用故,积聚成卧具,旣但为积聚成的身体所用,则积聚成身体,又岂为神我所用哉?况果有神我,而神我旣不须卧具,又何须用身体耶?
三、中端与小端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minor term的谬误(旧译有法自相相违)——如一神论者立:灵魂是永存的命题。非物质故为中端。如心为例证。然用非物质故为中端,适成相反的命题:汝之灵魂应非灵魂。非物质故。如心。盖心非物质心非灵魂,灵魂非物质灵魂亦应非灵魂也。
四、中端与小端之意许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implied minor term的谬误(旧译有法差别相违)——如前中端,即于前命题小端之意许作“不灭”解,亦能成立与此相反命题,作非不灭解,今遂破云,灵魂非不灭。非物质故。如心。盖心非物质心非不灭,灵魂非物质,灵魂亦应非不灭也。此量如站在唯物观点提出,尤为适合。
以上所说中端的三特征及应避免“不成”“不定”“相违”各种谬误,是论证或推理重要的规律,现在还要讨论如何避免同喻及异喻各种谬误,因为喻体与大前提有关,喻依与归纳问题有关也。同喻体及同喻依的谬误有五。
一、与中端不相同之一例 An example not homogeneous with the middle term的谬误(旧译能立法不成)——如立蚂蚁是昆虫命题。因为能合群故为中端。若能合群者见彼是昆虫为同喻体。如蜘蛛为同喻依。蜘蛛是昆虫与命题的大端是相合的,然蜘蛛无合群性却与中端不合,所以说是与中端不相同之一例的谬误。
二、与大端不相同之一例 An example not homogeaeouswith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所立法不成)——如立蚂蚁是昆虫命题。以能合群故为中端。若能合群者见彼是昆虫为同喻体。如马等为同喻依。马有合群性固与中端相合,然马非昆虫,与大端不合,所以说是与大端不相同之一例的谬误。
三、与中端或大端均不相同之一例 An example not homogeneous with neither the middle term nor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俱不成)——如立猫为家畜命题。以驯性故为中端。若是驯性者见彼是家畜为同喻体。譬如猛虎为同喻依。然猛虎旣非驯性即与中端不同,非家畜又与大端不同。
四、明示“中端”与“大端”间缺乏普遍联系之一同喻 A homogeneous example showing a lack of universal conaection between the middle term and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无合)——如立屋宇是不能永存命题。以造作成故为中端。譬如卧具为例证。此式未将中端与大端普遍的联系说出,只举卧具为例,不能作有力的证明。质言之,即缺乏“若是造作成的见彼不能永存”之同喻体的联系之说明也。
五,明示中端与大端之间具有倒置连系之一同喻 A homogeneous example showing an inverse connection betwcen themiddle term and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倒合)——如立孔子必死命题。以是人故为中端。若是死者见彼是人为同喻体。如孟子荀子为同喻依。本来同喻体中,应当先说中端后说大端,因为大端范围一定比中端宽。我们只能说:“若是人者,见彼必死”,都不能说“若是死者见彼是人”,因为禽兽昆虫等也会死,然却不是人,所以在同喻体结构,若先说大端后说中端,就犯了明示中端与大端之间具有倒置联系之一同喻的谬误。
异喻原有简滥的作用。凡举与中端异类之例证,必须与命题的宾辞(大端)居于相反之地位,以作反证,故异喻体及异喻依亦有五种谬误均应避免,今以次胪列:
一、与大端相矛盾之事物并非不相同之一例 An example notheterogeneous from the opposite of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所立不遣)——如立,声是常在命题。以无体质故为中端。若非常在见彼非无体质为异喻体。如原子等为异喻依。异喻的作用原为简滥,所以必须与同喻相反,然此异喻依之原子,与中端(无体质)却是相异似堪作异喻。然原子是常在与命题的大端(宾辞)却是相同了。所以说是与大端相矛盾并非不相同之一例的谬误。又如立蚂蚁是昆虫命题。以能合群故为中端。若非昆虫见彼不能合群为异喻体。如蟋蟀为异喻依。蟋蟀与中端合群是相异,然蟋蟀仍属昆虫与命题大端并非不相同了。其过同上。
二、与中端相矛盾之事物并非不相同之一例 An example not heterogencous from the apposite on the middle term的谬误(旧译能立不遣)——如立蚂蚁为昆虫命题。以能合群故为中端。若非昆虫见彼不能合群为异喻体。如马等为异喻依。马与大端昆虫固然相异,然马能合群与中端并无不同,所以说与中端相矛盾并非不相同之一例的谬误。
三、与中端及大端均非不相同之一例A heterogeneous example showing an absence of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middle term and the major term谬误(旧译俱不遣)——如立声是常在的命题。以无体质为中端。若非常在见彼非无体质为异喻体。如虚空为异喻依。然虚空之一例旣是无体质,即与中端无不同,虚空是常在,与大端又无不同,所以说与中端及大端均非不相同之一例的谬误。
四、明示“中端”与“大端”间缺乏分离作法说明之一异喻A heterogeneous example showing an absence of diseonnection between the middle term and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不离)——如立金刚石是可燃命题。以炭素物故为中端。譬如冰雪为异喻依。此式未将中端与大端分离之关系说出,只举冰雪为例,不能作有力之反证。质言之,即缺乏“若不可燃见彼非炭素物”异喻体作法之说明也。
五、明示中端与大端之间并无颠倒分离之一异喻A heterogeneous example showing an absence of ivnerse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middle term and the major term的谬误(旧译倒离)——同喻正证,先中端后大端,以见“说因(中端)宗所随(大端)”,巽喻反证,先大端后中端,以见“宗(大端)无,因(中端)亦不有”。不然,同喻则有“倒合”之过,异喻则有“倒离”之过也。如立某甲必死命题。因为是人为中端。若不是人见彼不死为异喻体。譬如石火等为异喻依。异喻规律应先说大端后说中端,故应言“若不死都不是人”,而今却说“若不是人都不死”,但禽兽虽非人类,仍不免一死,所以说是明示中端与大端间并无颠倒分离之一异喻的谬误。
以上所说中端的三个特征及应避免“不成”“不定”“相违”等各种谬误,是“比量”在辨别真伪上重要的规律,但是这种用已知的经验比知未知的事物,充其量,只能得宇宙间一切事物的共相(普遍)而已。至于自相(特殊)则毫无所与,所以我们除了“共相”还要知道“自相”。何谓自相?集量论说:“诸法实义,各附已体为自相”。(此法字泛指宇宙间一切事物,略当英文的Things字)。自相有二义:一约世俗,凡有体显现,得有力用,引生能缘者,是谓自相。二约胜义,凡离假智及诠,恒如其性,谓之自相。质言之,自相即宇宙间一切事物之本来面目是已。但是这种自相,瑜伽学派认为唯属自内证智之所证知,绝非思虑名言之所能表诠,假使思虑名言能得事物之自相,那么如火以烧物为它的自相,说火的时候火就应烧口。思火想火的时候,就应烧脑。我们说火时口并不被烧,思火或想火时,脑亦并不被焚,可知所思所说并非火的自相,只是贯通诸火(厨火灯火以及山野之火)为彼共相。何谓共相?集量论说:“假立分别,通在诸法为共相”。大疏说“以分别心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如缕贯华”。譬如说:“花”遮余非花,一切桃李等都包括在内。乃至说“人”遮余非人,一切智愚贤不肖都包括在内。贯通诸法表示不唯在一事体之中,逻辑上名曰“槪念”。槪念者何?槪括的观念也。在英语曰Concept(con=together Cept=to take),有集取之义。即将数种观念比较分别其属性之共通与不共通者,集其共通者而取之以成一槪念也。例如桃李梅菊等花之属性,互有异同,择其同而舍其异者,总名之曰花,花之一名,即一槪念也。但是这些槪念唯是假立,起初并非实有,思想及文字语言所能办到,惟此而已。关于此,或许有人会说:假使说火不得火之自相,那么唤火亦可得水。同样,唤水也可以得火,因为都不能得到自相。这种说法是不对的。须知一切语言文言有遮功用,也有表的功用。说火的时候除掉不是火,非得火之自相,而所以得火又不得水者,正因为一切语言,文字有表的功用,所以只能得于火,不会得于水。依瑜伽的道理,假名不能诠表实相,更有四重意义:“一者若谓名能诠实,于一实事,得有多名,名旣成多,事亦应多,事旣非多,名唯假立”。如尔雅说:“犬未成豪曰狗”说文说:“犬,狗之有县蹄者也”。依前说狗是犬之一种,依后说犬是狗之一种,可知狗犬的槪念都是假立的。“二者若谓名能诠实,于一实事,可有异名,名旣有异,实亦应异;今事非异,名唯假立”。譬如江淮河汉都是水的异名,峰峦岭岫都是山的异名。若许名称其实,一个物体上那容有这许多名呢?不过立这许多的名都要观察这个物体上所应有的义,不是漫无限制而已。其实何尝有一定呢?须知所说这应有的义是由观察所得的是由“想心所”Ideation的,都是意识所增益的,这义不是实有的物,实有的物是要离了意识的增益,方能求得到的。这义旣不是实有,依义而立的名,当然亦非实有了。所以说一切名都是假立的。“三者名能诠实,若谓名先于实,由此名故,得有实者,则实未生时,名亦不起,世间诸法要先有实,后乃起名。实之不存,名亦何有?名且不有,何能诠真”?假使说名先于实,因名得实,不应道理。“四者若谓名后于实,能诠实者则名所计实,何于未起名时,实觉不起?依事起名,名之所诠要仍彼名与实无关”。譬如马之一名,在未成立之时,见者并不作“马”想,必经种种之分析综合,将见此为哺乳类,此为有蹄类此能负重而疾走诸判断,意识上才会起“马”的感觉,感觉以后,对着别人才会说道:这是马呀!这是马呀!这样看来,名先于实,则名且不生,名后于实,则实觉不先名而起,所以我们虽依事起名,但名之所诠还是假名于实无关。所谓“名无得物之功,物无当名之兆”。略同此意。从此可知思想所能想到语言所能说到,都不是事物之自相。然则欲知“自相”又当如何耶?在瑜伽学派看来,吾人欲知自相,只有凭着“现量”。量是规矩绳墨准确刊定之义。凡构成知识之过程及知识之本身悉名曰量,现量有三义:欧阳竟无先生有言:“事本现在,不由乎人望后扳前。事自现成,不由乎人逞私营己。事原显现,不由乎人索隐钩深”。因明入正理论云:“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无分别者,非取全无,惟指能量智于所量境,远离依他起上假施设之一切名言分别,一切种类分别比量三相之诸门分别,名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者,此中有二要义。一能量智正,言正简邪,即现量智,须拣迷乱无记等。二所量境真,色等谓所量,义即是境,即现量境,等者等取声、香、味、触、及法,此拣空华毛月等,虽无分别,非现量故。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者,此正解释前无分别义,此中分别略如上述。文中言等,即等此也。三种分别但于色等义上,貌似显现证知而不如于境之自相,增益有故,非真实有,若离此者,方现量境。离谓远离,释前无分别之“无”也。现别转者,清净居士释云:“谓现量智,刹那刹那,相续生起,此中刹那,唯约现在变简过去未来,即瑜伽论所谓“非己思应思”之义也。由现量智,从种生现,才生即灭,实无住义。种各别生;现非一体,是故说言现现别转。转,生起义。谓现量智,从种生现,及托色等为缘而生。此智生起,由不共缘;各别能证诸法一一自相。如是自相,不通余有;故名为别”。
总之,印度逻辑(因明)以现量比量为依归,盖由所量之境不外“自”“共”二相故。宇宙间一切事物之实义各附已体为自相;能知之者曰现量。假立分别通在一切事物为共相,能知之者曰比量。前者乃“感性”所有事,后者乃“理性”所有事。知识之中除“自”“共”二相外,更无量境,故能知之量,亦莫由成三。 (完)
现代佛学 195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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