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学发展过程简述
列宁关于逻辑底格(即关于推论底形式)曾经写道:“它们表现着事物底最寻常的关系,人底实践,重复了人不止亿万次,在人底意识中以逻辑底格固定下来”[附注1];印度因明基本是属于形式逻辑的,它的推论形式与基本规律,当然也是通过人底不断实践过程,才把它们固定下来的。
印度称学术为“明处”或简称为“明”,如中国“学”,或西洋之alogy。印度逻辑IndianLogic佛家称为“因明”,它是从印度尼也耶学派及佛家各大论师,通过辩论逐步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外学方面,则渊源自尼也耶学派足目,尼也耶学派的根本经典为“尼也耶经”Nyaya Sutra,相传为阿格沙巴达·乔答摩AksaPada Gautama,or Gatama所著,这个人在汉文古籍通称为足目,所以称为“足目”者,因为相传阿格沙巴达·乔答摩常用他的眼睛注视他的脚(One whose eyes are directedat his feet),这是一个传说的绰号[附注2],而印度常简称为乔答摩gatama,现代学者有的认为这个名本属一个人,阿格沙巴达是他的名,而乔答摩是他的种族;但也有认为是两个人的。阿格沙巴达或乔答摩究竟是一个人的名字或两个人的,现在已不可考了。
梵音“尼也耶”Nyaya,汉译为“正理”,这个字的本义是“引导”的意思。凡是引导到一论题或结论为一理论,就称为尼也耶。一个理论当然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尼也耶原义虽为理论,但通常是指“真理”而说的,所以汉文译这个字为正理,而尼也耶经,汉译为正理经。
正理经为尼也耶派根本经典分为五卷,其目次如下:
卷一 体系中十六范畴Sixteen categories of the system.
卷二 疑 论证四种工具doubt,the four means of proof.
卷三 自我 身体 感觉及其对象 认识及心理 the self,the body,the senses and their 0bject,cognition and mi-nd.
卷四 意志 过失 轮回 人类活动的善恶果报 苦及最后解脱然后转入错误理论以及全体与部份Volition,fault,tran-smigration,the good and evil fru-its of human action,Pain and finalliberation,then it Passes to the the-ory of error and of the whole andits parts.
卷五 非真实反对及谴责敌论者各种论点unreal objections and occasions for rebuke of an opponent.[附注3]
中国吉藏百论疏一书中,所谓摩醯首罗(大自在天)外道十六谛,即相当于尼也耶经卷一体系中十六范畴。这十六范畴依英译名称,不完全和吉藏的百论疏相同。今天看来,卷一的十六范畴绝大多数是有关古代印度逻辑宝贵材料,影响于佛家因明至钜。现在先将十六范畴顺着次序解释如下,我们可以看出因明学的建立,是有它的历史根源的。
一、知识工具Pramana,the means of knowledge,旧译为量。能知的主覌(量者)从它而知道对象是什么(所量),就叫做知识工具。尼也耶派一向主张知识工具有四种:一感觉知识(旧译现量),二推理知识(旧译比量),三譬喻知识(旧译譬喻量),四闻知知识(旧译声量)。正理经说:“感觉知识是生于根(生理基础)与境(外界)相接触的知识。感觉知识主要特征有三:一无误,二决定,三不可显示。无误,就是说不是错误的知识。决定的意思是说这种知识,直取外界本身,毫无增加或减少。不可显示的意思是说离开槪念只有与外界相接触的纯感觉。推理的知识是根据与一事实相关联的现象而对它下判断。例如:看见此山有烟(现象)而断定此山有火。这样比量中计有三部分:一、对它下判断(此山),二、所下判断(有火),三、判断的根据(有烟),三部分以第三为最重要。譬喻知识是由与已知东西的相似点进一步了解未知的东西。如人没有看见水牛而听说水牛有似家牛,后来看见一个动物,有似家牛而知道这个动物就是所谓水牛。闻知知识是自可信之人的言说的知识。到了西历第六世纪新因明大师陈那Dignaga所著“集量论”(Pramanasamuccaya)直探知识本源,仅存纯感觉知识和推理知识两种,因为知识对象不外特殊(自相)和一般(共相)两种,所以能知的量,也不可能减少或增加。就是从纯感觉知识和推理知识本身来说,他的看法根本也和尼也耶派不同。这个问题将来拟另撰“纯感觉知识与推理知识”专题,详为讨论。
二、知识对象Prameya,the objects of knowledge,旧译所量。所量是对能量而说。能知的主覌,即有觉之实(自我)为能量,知识的对象叫做所量。所量的范围相当宽,包括尼也耶派所说的我、身、根、境、觉、意、作业、烦恼、彼有、果、苦和解脱。
三、疑问Samcaya,doubt,看见东西不清楚,把这个东西当做那个东西,或者不同的意见发生抵触而要做决定的时候就有疑问。如荀子解蔽篇所说:“冥冥而行者,见寝石以为伏虎也;见植林以为后人也”;就是个明显的例子。
四、目的Prayojana,purpose,——人们常常为了达到某事、或者是为了放弃某事而有所作为,这某事,就称为目的。
五、见边Drstanta,examp1e,义译为譬喻,也就是例证。正理经上说,“凡圣见解一致的事例,叫做见边”。后来无着Arya Asanga解释更明显。他说,“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师子觉说,“所见边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是名见边”。
六、公共真理Siddhanta,accepted truth,音译为悉檀。悉檀有四:一萨瓦坦出拉悉檀sarvatantra-siddhanta,任何学派以及自己学派没有覌点抵触的理论。二普拉提檀出拉悉檀Pratitantra-siddhanta,相近学派所许可而其他学派不许可的理论。三阿底羯拉那悉檀adhikarana-siddhanta,指如果许可这一理论而其他理论也随之而成立。四阿乌拍迦玛悉檀abhyupagama-siddhanta,这是指善于辩论的人常常利用敌人的理论不加以评论而引申它的意义,结果暴露了敌人理论的谬误。
七、推论式部分Avayava,member ofsyllogism,把自己或别人的议论分为宗、因、喻、合、结五部分,就是推论式,简称为五分论式(Pancaavayovas):
1.宗 Pratijna——命题 The proposition
2.因 Hetu——理由 The reason。
3.喻 Udaharana——说明的例证 Theexplanatory example。
4.合 Upanaga——应用 The application
5.结 Nigamana——结论的陈述 The statement of thc concluslon
再以五分论式举例如下:
1.宗:此山正燃着火The hill is on fire,
2.因:因为它有烟Because it smokes,
3.喻:分同喻异喻。同喻:凡有烟必有火,如厨房Whatever shows smoke sho-ws fire,e.g.kitchen.
异喻:凡无火必无烟,如湖what-erer has no smoke is not fiery,e.g.1ake.
4.合:此山也是这样 So is this hill,
5.结:所以此山正燃着火 Therefore this hill is on fire.
这五分论式,乃乔答摩把过去十分推论式精简而来[附注4]推论的基础在于普遍必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回转,如有烟和有火的相回转,有烟为所回转,有火为能回转。有烟为有火所迥转,这就是说每有烟的事例一定为有火的事例。由此而对于此有烟的山下一判断说它有火,但是这回转有正反两方面,在正面凡有烟的事例如厨房,必定有火,在反面,凡无火者如湖也一定无烟,前者与山为正证,后者与山为反证,推论式中喻分同喻异喻,正是所以表明普遍必然关系,为推论的根本,而喻中明言“有烟就有火”与“无火就无烟”的原则,正显示出推理的普遍性。至于如厨房如湖,不过是举例来表明原则的意义。
八,间接论证Tarka,indirect Proof,是对直接论证而说的。从一个判断推出另一个新判断来的叫做直接论证;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判断推出来的新判断,叫做间接论证。间接论证经常运用一种反面证明 reductio ad absur-dum,如要证明“人是具有文化的动物”论题的正确而先假定“禽兽是有文化的动物”,但假使“禽兽是有文化的动物”,为什么它们不能创造生产工具,也没有发达的意识思维呢?由此反证:“人是具有文化的动物”的正确性。间接论证是比较复杂的推论过程;也可以说是可靠的理论的压缩。
九、真理的决断Nimaya,determinationof the tmth,由踌躇考虑避免各种错误,然后得到真理的决断。
十、讨论Vada,discussion,简称为论式说。如两家持不同之论式立不同之说,一家主张“诸法有我”,一家主张“诸法无我”,有我、无我,就是所谓论或说:我们根据逻辑法则反复推论以判定其真伪,就叫做讨论。
十一、无理性争辩 Jalpa,wrangling,即辩论的目的不在辨别真伪而在于淆乱是非以取得胜利,就叫做无理性的争辩。相传希腊有师徒两个人立约,传授诉讼方法。契约中载明学费的一部分,待毕业后,学徒出席法庭而获胜诉时补缴。学徒毕业以后,很久未与人讼。老师就以追缴学费诉之于法官。老师说,如我胜诉,依法他应缴费;如果我败诉,就是他胜诉,依原契约他应缴费。学徒反诉说,如果老师胜诉,就是学徒败诉,那么,依原契约不须补缴学费;如果老师败诉,那么,依法更无须缴费了。法官竟无所适从。其实,学费之讼,首先应当分析胜诉为“已胜”“将胜”的不同。契约中的“胜诉”系指“已胜”而言。将胜未胜,自不足为理由的根据。所以师徒之说,都是属于无理性的争辩,均应驳斥。待师败诉以后,另行起诉,就可以判令其徒依原契约补缴学费了。
十二,破坏性批评Vitanda,cavil or des-tructive criticism,指辩论目的只在破坏敌方言论而自己并没有提出任何主张,就叫做破坏性批评。如杂家尸子记载:“楚人有鬻矛与盾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这是破坏性批评很明显的例子。
十三、错误理由 Hetvabhasa,fallacious reason,这方面正理经分有五大类:
1.不定savyabhicara,or the inconclu-sive,leading to more conclusion than 0ne.因为“中词”(理由)有问题,使结论无法获得或导致多种结论,叫做不成。此中又分为三种:
(甲)普遍:其中“中词”太大sadhar-ana,or the common,where the middleterm is too wide,即“中词”(理由)不但同品有,异品也有。如说:“此山有火”命题,“因为它是所知”,但是这“所知”的中词(理由)太大,不但有火的同品如厨房是所知,就是无火的异品如湖,也是所知,所以用“所知”不能一定做为“此山有火”命题的理由。
(乙)不普遍:其中“中词”太小asa-dharana,or the uncommon,where themiddle term is too narrow,这就是说“中词”(理由)不但异品没有,就是同品也没有。如说,“声音是永久的,因为它是可闻”(Sound is eternal,because it is audible),但是这“可闻”的中词(理由),只有声音上有,声音以外任何对象再没有一件是可闻的。假如提出这样命题,不但“不能永久”异品方面与“可闻”这个中词没有联系,就是其他“永久”同品方面与“可闻”这个中词,也没有联系。异品的作用在“止滥”与中词没有联系,当然是正确的,但同品与中词没有联系,就无从决定了。换句话说,中词太小,就是缺乏正面例证的谬误。
(丙)无定:其中“中词”不能证实an-uPasamharin,or the indefinite,wherethe middle term cannot be verified,如立“人为万物之灵”命题,“因为上帝所创造”为理由(中词),但是“上帝所创造”这个中词,是不能证实的。我们要牢牢记住:印度逻辑必须用已证实的中词(理由)来证明尚待证实的命题。
2.相违virnddha,or the contradictory即所用的中词(理由)只能成立相反的命题,不能成立原来的命题,叫做“相违”。如说“声音是永久的,因为它是产物”(Sound is etern-al,because it is produced),但是“因为它是产物”的中词(理由),恰恰成立“声音是不能永久的”(Sound is non-eternal)命题,不能成立“声音是永久的”命题。又如说,“这动物是马,因为它有角”,但是“因为它有角”这个中词(理由),恰好成立“这动物不是马”的命题。
3.不成asiddha,or the unreal reason,谓非真实理由(中词)用它来成立命题,叫做“不成。”不成分析起来有三种:
(甲)所依不成——这就是命题的“主辞”有问题或不存在,使“中词”无所依靠。如说“天空莲花是香的,因为这是一朵莲花”(The sky lotus is fragrant,because it is alotus),但是“天空莲花”并不存在,命题的主辞旣有问题,还说什么“这是一朵莲花”,又依着甚么而立?所以叫做“所依不成”。
(乙)中词自身不成——这是说“中词”不包括在命题之内,不能用它来做推理的根据。如说,“那湖是实在的,因为它有烟”(The lake is substance,because it has smoke),但是“有烟”这个中词,并不在“那湖是实在的”命题之中。
(丙)回转性不成——凡“中词”与命题的关系根本不存在(the concomitance sim-ple does not exist),或者中词与命题的联系虽然伴随着,但必受某种条件的限制(th-ere is concomitance but only a condition-al),都叫做回转性不成。前者如说“那山有火,因为它有金烟”(The mountain has fire,because it has golden smoke),但是“因为它有金烟”这个中词,在印度是不存在的。后者如说“那山有烟,因为它有火”(The mo,untain has smoke,because it has fire),这种推论,事实上必受着某种条件的限制,因为只有湿薪的火才有烟呢!此种错误与中词太大,似易相混,但仍有区别。“中词太大”,是说中词与命题虽有联系,却失之过宽。这是说:中词与命题不一定有真正普遍的联系。
4.平衡理由satpratipaksa,or the coun-tcr-balanced reason,指一个理由(中词)成立这样命题,同时另有理由证明其命题的反面,这种情况叫做“平衡理由”。如说“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另一个说“此山无火,因为它仅有石头”;前一命题指有草木之山而说,后一命题指纯石头之山而说,所以各能成立。如列子汤问篇记载:“孔子东游见两小儿辩斗,问其故?一儿曰:我以日始出时去人近而日中时远也。一儿以日初出远而日中时近也。一儿曰:日初出大如车盖,及日中则如盘盂,此不为远者小而近者大乎?一儿曰:日初出沧沧凉凉,及其日中如探汤,此不为近者热而远者凉乎?孔子不能决也。”这段故事所提出两个相反命题,从今天天文学、物理学看来,当然都有错误,但在当日的两个小儿和孔子的科学水平,却成了“平衡理由”。
5.自违badhita,or a reason is said to be contradicted,指用一个理由(中词)来和一个经验相反的命题相推论,叫做“自违”。如说,“火是冷的,因为它是一种质,如水”(The fire is cold,because it is a substance,like wa-ter.)。这类错误与“平衡理由”不同,因为“自违”命题本身已经与经验相违反;“平衡理由”则各具有理由成立相反的命题。
十四、故意的曲解chala,quibbling,谓利用双关语来打击别人,叫做“故意曲解”,这是因推理上所用的语言而生者。但是各国语言互异,所以言语上之曲解自有不一致之点。尼也耶经多就梵语而言,其能通用汉语,则有如下三种情况。故意用另一意义来解释。如韩非子说林上说:“有献不死之药于荆王者,谒者操之以入。中射之士问曰:‘可食乎’?曰:‘可’。因夺而食之。王大怒,使人杀中射之士。中射之士使人说王曰:‘臣问谒者,曰可食,臣故食之,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是客欺王也。夫杀无罪之臣,而明人之欺王也,不如释臣。’王乃不杀。”这是利用“可”和“不死”两名的歧义来解释的一个例子。取一个字太宽的意义来解释。如三国志:“吴使张温聘蜀,问秦宓曰:‘天有头乎’?宓曰‘有’。温曰:‘在何方’?宓曰:‘诗云,乃眷西顾,以此推之在西方’。温曰:‘天有耳乎’?曰:‘天处高而听卑,诗云,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温曰:‘有足乎’?宓曰:‘诗云,天步艰难,无足何以步之’?温曰:‘天有姓乎’?宓曰:‘姓刘’。问‘何以知’?曰:‘天子姓刘以此知之’。”此中头字、耳字、足字、姓字,都是用广义进行曲解。用哲学上的意义来曲解。如说物质是永恒的东西,罗衣是物质,所以罗衣也是永恒的东西。其实“物质”有哲学的意义,也有平常的意义。“物质是永恒的东西”,此中“物质”所采取的是哲学的意义;而“罗衣是物质”,这“物质”所采取的是织物的意义,不能混为一谈。
十五、无效的抗议jati,futile objections指用荒唐的理由推出错误论题,叫做“无效的抗议”。例如日内瓦会议一九五四年五月八日讨论邀请高棉、寮国两国抗战政府参加会议时,法国外长皮杜尔发言,他说高棉抗战政府、寮国政府是“并不存在的”,是“幽灵似的政府”,并以这种荒唐的“理由”不同意高棉和寮国两国抗战政府代表参加。越南民主共和国范文同代外长立予驳斥说:“高棉和寮国抗战政府是幽灵政府还是真正的政府,最好把他们的代表请来,你们看看到底是人还是幽灵。”在联合国的会议中,法国代表曾说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是“幽灵政府”,苏联代表说:“你们为什么要派军队和他们打仗呢?这些‘幽灵’已经跟你们打了好几年,并且已经消灭了你们许多的军队,这些‘幽灵’现在已经坐在你们面前来了。”这是有力地予无效的抗议以反击的活生生的例子。
十六、谴责的原由nigrahasthana,occa-sions for reproof,是指辩论时设各种谴责的原由,稍犯错误,就算是失败。这在正理经中列有二十二项(龙树Nagarjuna方便心论upa-yu-hanslyahrdayas从之),除理论上的错误外,多属辩论的过失。如辩论时使对方无言可答,或不能了解;又如讲话没有伦次,没有意义,或者是所说太多或太少,也算是失败。
以上十六个基本槪念(范畴),拉达克里希南博士认为前九个基本槪念较后七个基本槪念更有严密的逻辑性,后者具有防止错误知识的消极作用。与其说它们是建设真理的武器,不如说它们是消灭错误的武器。(The first nineare more strictly logical than the last sev-en,which have the negative function of pre-venting erroneous knowledge.They are moreweapons for the destroying of error than forthe building up of truth)[附注5]。我们觉得拉达克里希南这种看法。还可以商榷。因为尼也耶经卷一体系中十六个范畴,前面九个范畴所讨论的不外乎知识的来源、命题的种类、推论式部分等等;后面七个基本槪念,是说明了讨论的性质的。如无理性争辩、破坏性争辩、错误理由、故意的曲解、无效的抗议和谴责的原由,特别在“错误理由”中具体地分析:不定、相违、不成、平衡理由和自违五种,其逻辑性之严密,较之前面九个范畴似有过之而无不及。再从影响于佛家因明来看,“普遍:其中‘中词’太大”,就是因明的“中词”过于广泛致可适用于两个对抗性的大词时(when the middle termis too general,abiding equally in the ma-jor term as well as in the opposite of it)谬误(玄奘译为“共不定”)之所本;“不普遍:其中‘中词’太小”,就是因明“中词”过狭致不能适用于“大词”、或其相反的“大词”时(whenthe middle is not general enough,abidingneither in the major term nor in its oppo-site)谬误(玄奘译为“不共不定”)之所本。“平衡理由”,就是因明“两无谬误的矛盾命题,即命题及其相反命题,各有显然健全的理由支持之”(when there is a non-erroneous con-tradiction,that is,when a thesis and its con-tradictory are both supported by what ap-pear to be valid reason)的谬误(玄奘译为“相违决定”)之所本。至于“相违”一类错误,佛家因明更具体地分析有四种:一中词与大词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contra-dictory to the major term)的谬误(玄奘译为“法自相相违”),二 中词与大词的涵义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contradicto-ry to the implied major term)的谬误(玄奘译为“法差别相违”),三中词与小词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inconsistent withthe minor term)的谬误(玄奘译为“有法自相相违”),四中词与小词之涵义相矛盾时(when the middle term is inconsistent withthe implied minor term )的谬误 (玄奘译为“有法差别相违”)。“不成”一类错误,佛家因明也很具体地分析有四种:一双方都认为中词缺乏真实性时(when the lack of truth ofthe middle term is recognized by both theparties)的谬误(玄奘译为“两俱不成”),二一方认为中词缺乏真实性时(when the lackof truth of middle term is recognized byone party only)的谬误(玄奘译为“随一不成”),中词的真实性有疑问时(when the tru-th of middle term is questioned)的谬误(玄奘译为“犹豫不成”),四当中词是否从属于小词发生疑问时(when it is questioned whetherthe middle term is predicable of the minorterm)的谬误(玄奘译为“所依不成”)[附注6]。这一方面充分说明了佛家因明学继承了古代尼也耶派逻辑的遗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佛家因明学对于尼也耶派的逻辑学说,不但有所继承,同时也有所发展,有所改造;其内容之精密,也远在尼也耶派之上。这些,都是我们研究因明学发展过程所必须注意的。
尼也耶派哲学思想成立的年代,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曾经说道:
“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刧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咸陈轨式。”劫初是难以稽考远古的名词,足目(乔答摩)究竟生于什么年代,的确很难断定了。至于“正理经”是不是一人一时之作,也不易论断。现在所能知道的,是正理经的注释,现存的最早的为伐兹耶雅那vatsyayana所著,伐兹耶雅那旣有正理经注释,那么,在伐兹耶雅那之前,正理经已经完成,这是可以肯定的。伐兹耶雅那生在陈那Dignaga之先,即约在西历纪元后四世纪的后半期,也是可以肯定的。还有龙树的回诤论和广破论中,曾驳斥正理派学说,正理经中也有反驳佛家中覌宗龙树学说,龙树为西历三世纪之人,生南印度之贝拉尔Berar婆罗门家。从反面推测,正理经的出世,当在三世纪与四世纪之间。
正理经出世在三世纪与四世纪之间,年代不为不早,所发生的影响是非常长远的,不仅是佛家因明学而已。的确像贾瓦哈拉尔·尼赫鲁Jawaharlal Nehr先生近着“印度的发现Thediscovery of India”所说:“正理(尼也耶)派所采用的方法是分析的,逻辑的。实际上,正理的意义就是逻辑,也就是正确推理的科学。它有多方面与亚理士多德的三段论法相类似,虽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基本上的不同,正理派所包含的逻辑的原理为其他的一切哲学各派所接受,而且在整个远古和中世纪时期直到今天在印度学校和大学中都把教授正理派哲学当作一种智力锻炼。印度的现代的教育把它取消了,可是,凡是用旧式方法教授梵文的地方,正理派哲学还是课程中间的主要部分。人们不但把它当作哲学研究必需的准备功夫,而且也是每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必需的智力训练。它在旧式印度教育计划中所占地位的重要性,至少与亚理士多德的逻辑在欧洲教育中相等。”[附注7](待续)
--------------------------------------------------------------------------------
(1)列宁:哲学笔记,第188页。
(2)见Keith:Indian Logic and Atomism,P.19-20.
(3)见Kcith:Indian Logic and Atomism,P.176-177.
(4)拙作:印度逻辑推理与推论式的发展及其贡献(哲学研究1957年第五期)
(5)Radhakrishnan:Indian Philosophy,volume two,P.33.
(6)satischandra Vidy abhusana:History of In-dian Logic Chapter III,systematic Buddhist writers on Logic,-Dignaga,P,293一295.
(7)Jawabarlai Nehrm The discovery of India chv,Throngh the Ages XIV The six Systems toPhilosophy。
现代佛学 1957年11期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