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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是宗法性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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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学用语。因三相之一。所谓“遍”,即遍有,即一范围较大的概念包含一范围较小的概念;“宗”指宗上的有法;“法”即指因;“性”即“特性”。即指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如果因的外延不能全部包含宗上有法,而只是涉及有法一部分外延的话,这个因就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b):“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对此,《明灯钞》卷二(末)有具体的阐释(大正68·263c):
  “如其因性不遍有法者,宗宽因狭,不足为成。如外道说:一切草木,皆有心识,有眠觉故,言眠觉者,如合欢树。暮时叶合曰眠,朝旦还开曰觉。然此眠觉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皆有心识,此有过因,便非因成。”
  亦即如果宗上有法的外延大,而因的外延小,这个因就不能证成宗。《明灯钞》举“外道师”所立的推论说明,“有眠觉故”因的外延狭,而宗上有法“一切草木”的外延却太宽。因为草木中有“眠觉”的虽然不少(如豆科植物等),但不是所有的草木都有“眠觉”。这样,“有眠觉”因自然就不能证成宗上的法为有法所有了。因此这一类因都是有过失的因。
  唐代的因明家,曾研究过因是否遍于宗上有法的种种可能情况,概括出了四种类型:
  (1)是宗法而非遍。
  (2)是遍而非宗法。
  (3)非遍亦非宗法。
  (4)是遍亦是宗法。
  第一种“是宗法而非遍”是说,因虽然可以算作宗上有法的一种法,但却没有遍于有法上,而只是与有法的一部分外延发生联系,构成交叉关系。如上述“一切草木皆有心识(宗),有眠觉故(因),如合欢树(喻)”就是。
  第二种“是遍而非宗法”是说,因虽然遍于宗之有法,但却不是有法的一种法。其实,这种因是没有的,因为因如果真能遍于有法上,就决不会不是宗上有法的法。但是唐代总持寺的玄应、庄严寺的文轨与嵩山镇国道场的定宾却认为有这一类因,并且还举了例子(他们举的例子比较艰深,兹不录)。日僧秋篠山善珠不仅同意玄应等人的看法,还补充了一条古印度因明家常用的例子来作说明:
  此山谷决定有火,(宗)
  现见烟故。(因)
  善珠举此例所要说明的是,有烟与有火固然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有烟必有火,但与山谷却无必然的联系,因为山谷只是一个“出事地”而已。烟虽然可以遍于山谷这个有法,却与山谷是“别体”,因此不能成为山谷的法。然而玄应、文轨、定宾等人以“别体”为理由来证明“是遍非宗法”之存在的说法是不能令人首肯的,窥基、璧公以及稍后的茂林(唐北川人)等人都竭力反对玄应等人的说法。如《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b):
  “必无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是宗法。”
  这段话的意思是,为什么说一定不存在“是遍非宗法”这种情况呢?因为只要因能够遍及于有法,是“别体”也罢,不是“别体”也罢,都能证成宗;并且由于宗因间的内在联系,因必定是宗上有法的法。我们不妨以善珠所举的例来作分析。“此山谷”与“烟”,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外延上没有可比较的关系,即是所谓的“别体”,但在一定条件下,这两个概念也可产生可比较的关系,即当此山谷有烟时,“有烟”与“此山谷”就构成属种关系。因为有烟之处不仅是此山谷,还可以发生在别处别地,故“有烟”的外延大,它包含“此山谷”的全部外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把“此山谷”与“有烟”看作是“别体”显然是不妥当的。“有烟”在外延上包含“此山谷”,而它又被“有火”这个概念所包含,“此山谷”“有烟”“有火”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的关系如图。
  正由于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构成多重的属种关系,所以“有烟”这个因就能证成“此山谷有火”这个宗。再说,凡一概念在外延上包含另一概念时,它就可以用来说明被包含的概念具有某种属性,即充任被包含概念的谓词(法);“有火”包含“此山谷”,“有烟”也包含“此山谷”,所以它们都可以充任“此山谷”的谓词(法)。那种认为“有烟 ”在外延上虽包含“此山谷”却又不是“此山谷”的谓词(是遍而非宗法)的说法,是不足取的。由此可见,把“别体”看作“非宗法”的根据是不对的。这里应该只有两种选择:如果因确是遍及有法的话,就一定是宗上有法的一种法,而且不能再把它看作是“别体”;如果因不是宗上有法的法,那就决不可能遍于有法,而这已是属于下面所说的第三种类型了。
  第三种“非遍亦非宗法”是说,因既没有遍于宗上的有法,也不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b):“非遍非宗法者,四不成中并全分过。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为常,眼所见故。”俱说此因于声无故。”这段话的意思是,因如果“非遍非宗法”,就要犯因十四过类中的“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所依不成”中的全分(全部)不极成的过失。如立“声为常”宗,却以眼所见为因,因为立敌双方都认为声不是眼所能见的,“眼所见”因不能遍及于有法。“非遍非宗法”句是合乎逻辑的概括,“非遍”就必然是“非宗法”;与此相反,“是遍”就必然“是宗法”。
  第四种“是遍亦是宗法”是说,因既遍于宗上有法,又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c):“唯(中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为简非句(指以上非遍非宗法等句),故说遍是宗法性。”《因明入正理论疏》指出,只有“遍亦宗法”才是正因相。它的作用在于简除因不遍于宗上有法而产生的种种过失,所以因明首先要作出“遍是宗法性”的规定。
  在以上所说的四种情况中,第一种“是宗法而非遍”是把特称命题说成了全称,如果把“一切卉木”改为“有些卉木”,因就能遍及有法了,但因明没有特称命题,所以会有“是宗法而非遍”的矛盾。其实,因若“非遍”,也就不能成其为宗法,因此可以把这一类因与“非遍非宗法”合并。第二种“是遍而非宗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因如果遍及于有法,就一定是有法的一种法,所以可以把这一类1因与“是遍是宗法”一视同仁。因此只有第三种“非遍非宗法”和第四种“是遍是宗法”才是合乎逻辑的概括。
  “遍是宗法性”是建立一个正因的首要条件,但是单有这第一相的规定是不够的,它还需要有第二相和第三相的帮助,才能对因作出全面的衡量。(沈剑英)
  [参考资料] 《因明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末);《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卷三;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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