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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回诤论》中“量”之理论的研究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杨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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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南台大哲学系副教授中华佛学学报第二期(1988.10出版)提要龙树的《回诤论》,被视为是对印度婆罗门教六派哲学之正理学派的批评。正理学派主张获得正确知识的方法有四种——“四量”,其中之一是逻辑的推理——“比量”。《回诤论》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场,否定了“比量”及其他三量的真实可靠性。而其主要的理由共有三个。本文的第一个目的,即对龙树的这三个理由做一分析研究。
  本文的另外一个目的是在说明:龙树虽然否定了正理学派的“比量”,但他自己却也大量采用了“比量”;例如相当于归谬证法的“应成法”等。这一矛盾如何解释?本文作者指出:在第一义谛之中,一切皆空,因此正理学派的“比量”固然是空幻不实的,龙树自已所采用的“比量”也自然是空幻不实的。但是, 在世俗谛之中,却不妨允许“比量”
  的采用。因此,龙树一方面批判正理学派的“比量”,二方面却又自己大量采用了“比量”;这二者似乎是矛盾的,但在二谛的理论之下却解消了矛盾而统一了起来。
  一、引论
  《回诤论》是印度中观学派学者——龙树(A。D。 150—250)
  的主要著作之一。由于论中用了许多篇幅,批判了四种获得正确知识的方法——量(注 1) ,因此,学界咸认这是一部针对印度正理学派(Nyaya)而发的作品; 因为,四种“量”正是这一学派的主张。
  依据正理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 瞿昙(0—150)所著的《正理经》中,所列举的四种“量”是(注2):(1)现量,即感官知觉;(2)比量,即逻辑上的推论;(3)譬喻量,即比较(注3);(4)阿含量,即权威人士所说的话(注4) 。《正理经》的作者以为,透过这四种“量”,使我人从外在的世界,获得了正确的知识。另一方面,龙树的《回诤论》中也提到了这四种“量”,并且作了详细的批判(注5 );因此,无疑地,《回诤论》中有关四种“量”的理论,乃是针对正理学派而提出的(注6)。
  龙树的《回诤论》,站在“一切法皆悉空”(注7) 的立场,否定了四种“量”的真实存在性;其中自然包括逻辑推论上的“比量”。但是,我们发现,《回诤论》中用了大量的逻辑推论,而在龙树其他的作品里,例如《中论》,也用了大量的逻辑推论(注8)。 这样看来,龙树一方面否定了逻辑推论的真实可靠性,二方面却又不断地应用逻辑推论;这两者之间似乎存在著不可解消的矛盾。
  本文希望透过《回诤论》中有关四种“量”的理论之探究,试图解消上述所说的矛盾。
  二、《回诤论》对于“量”的批判
  (一)第一批判为了消解上述所说的矛盾,我们有必要先来看看《回诤论》中如何批判正理学派的四量说。
  首先,正理学派针对龙树“一切诸法空”(注9)的主张,提出了他们的反驳:若彼现是有,汝何(可?(注10)得有回,彼现亦是无,云何得取回?说现、比、阿含,譬喻等四量,现、比、阿含成,譬喻亦能成(注11)。
  这是难懂的两首偈颂。依照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注12),前四句应该是下面的意思:如果你经由现量而认识事物之后, 才否定了事物的存在,那么,用来认知事物的现量也同样不存在(注13)。
  正理学派的意思是:如果像龙树那样,主张一切皆空,而否定了所有事物的存在性,那么,现量(感官知觉)也必定在否定之列。如此一来,我人即无法透过现量,认识外界事物。(因为现量也是不存在的。)而一个未被认知的事物,要否定它的存在性,是不可能的。所以《回诤论》的注释说:如此,经由现量这种认知方法而认识事物是不可能的。而且,否定一个未被认知的事物,也是逻辑上的不可能。在这种情形下,你说一切事物皆空,这并不正确(注14)。
  前引《回诤论》文的后四句,依据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应该是下面的意思:在我们对于现量的驳斥中,我们已经驳斥了经由比量、阿含量和譬喻量;同时,我们也驳斥了经由比量、阿含量和譬喻量而被认知的事物。(注15)显然,这是前一颂的推广。前一颂只说到了现量,这一颂则更普遍地推广到其他三量。也就是说,正理学派认为,如果像龙树那样主张一切皆空,那么,不但现量不存在,其他的比量、阿含量和譬喻量也不存在。这四量乃是认识外在事物的工具,没有四量,认识事物也成了不可能的一件事情。而认识事物既然不可能,想把事物否定掉自然也就不可能;因为,依照正理学派的哲学看来,我们不可能否定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所以《回诤论》的注释说:比、(譬)喻、阿含、现等四量,若现能成,比、阿含等皆亦能成。如一切法皆悉是空,现量亦空,如是比、(譬)喻亦空。彼量所成一切诸法皆悉是空:以四种量在一切故,随何等法?……若如是者,法不可得,量所量无,是故无遮。如是若说一切法空无自体者,义不相应(注16)。
  从以上两首《回诤论》的偈颂及其注释看来,正理学派对于龙树一切皆空的反驳,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一)外在的事物是真实存在而不空的;(二)认识外在事物的工具——四种量是真实存在而不空的;(三)未被认知的事物是不可能被否定的。
  三点中的(1)与(2)是正理学派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所必然的主张。而第(3) 点是值得深论的。依照正理学派澈底实在论的立场来看,不但第(1) 点所说的外在事物——“所取”和第(2) 点所说的四种认知工具(四量)——亦即“能取”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认知作用——“取”也是真实存在的。
  其次,不但认知作用(取)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当我人否定某物之存在时,能否定的语言(注17)——“能遮”、被否定的事物——“所遮”等三者,也都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回诤论》说:取、所取、能取,遮、所遮、能遮,如是六种义,皆悉是有法(注18)。
  遮、所遮、以及能遮等三者的真实存在,龙树的弟子——提婆,曾经在他的《百论》卷下当中,举了一个实例;相信这个实例是正理学派所提出来的(注19):外曰:汝无成是成;如言室空无马,则有无马。如是,汝虽言诸法空无相,而能生种种心故,应有无。是则,无成是成(注20)。
  引文中的“无成”即是中观学派“诸法空无相”的主张,亦是《回诤论》中所说的“遮”、“所遮”和“能遮”。
  文中一开头的“外”,即正理学派等实在论的“外道”;他们一致主张“无成”本身也是一种“成”(真实存在性)。
  这就像当一个人用“室空无马”这一语句,来否定马的存在时,不但这种否定作用(遮)存在,而且能否定的这句话本身(能遮),以及被否定的马(所遮)都是存在的。所以,引文说“有无马”(“无马”是存在的),“有无”(“无”是存在的)。
  “无”或“无马”是一种存在,是正理学派和印度其他许多教派的共同主张(注21),也是了解龙树和正理学派间之所以互有争论产生的关键。龙树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场,自然不会同意这种主张。因此,龙树用他惯用的归谬证法,亦即“应成法”(注22), 证明正理学派的主张有实存的“遮”乃至“能遮”是自相矛盾的说法:若有体得遮,若空得言成;若无体无空,云何得遮成?汝为何所遮?汝所遮则空;法空而有遮,如是汝诤失。我无有少物,是故我不遮;如是汝无理,枉横而难我(注23)。
  依据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这三首晦涩的偈颂,意思是:如果否定(遮)确是存有,那么,空性即被证明了。因为,你们否定了事物的自性是空的。(以上是第一首偈颂。)如果你否定了空性,而且空性是不存在的,那么,你那有关否定(遮)是存有的立场,就丧失了。(以上是第二首偈颂。)我并不否定(遮)任何事物,也没有任何事物被否定。因此,当你说“你有所否定”时,你毁谤了我(注24)。
  引文中,龙树首先在第一首偈颂当中,采用了归谬证法(应成法),证明否定(遮)的不真实性。他说:如果真有否定(遮)的存在,那么我主张的“一切皆空”就被证明了;因为,你否定了“一切皆空”的成立。前文说过,依照正理学派的说法,被否定的事物——所遮,必须是存在而成立的。现在,“一切皆空”既然被正理学派所否定了,那么,“一切皆空”即已被证明成立了。
  其次,龙树又在第二首偈颂当中,采用同样的归谬证法(应成法),证明“空性”的真实性。他说:假设你所否定的“空性”不成立,那么,你的主张——“所遮是真实的存有”即不成立;因为“空性”是你的“所遮”。
  龙树在第一、二首偈颂当中,一方面证明了否定(遮)
  的不真实性,二方面又证明了“空性”(一切皆空)的真实性之后,紧接著在第三首偈颂当中,下结论说:我不否定任何事物,也没有任何事物被我否定。也就是说,“一切皆空”或“空性”这一语词,只在“告诉我人”(注25)世界的真象是空; 这一语词的作用并不在否定任何事物的真实性。
  总之,正理学派站在澈底实在论的立场,主张:(1) 外在事物真实不空;(2) 认识外在事物的四种工具(四量)真实不空;(3) 未被认知的事物不可能被否定(亦即,被否定的——“所遮”必须是真实不空的)。(详前文。)另一方面,龙树却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场,否定了外在事物与四量,以及“所遮”乃至“能遮”、“遮”的真实性。所以,他说:若我取转回,则须用现等;取转回有过,不尔云何过?此偈明何义?我若如是少有法物,则须现、比、阿含、譬喻如是四量,复有四量。我若如是取转回者,我则有过。我既不取少法转回,若我如是不转不回,汝若如是与我过者,是义不然(注26)。
  引文中的前四句是偈颂,其后各句则是注释。文中所谓“取转回”,在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中,作“认知事物并肯定或否定其存在”(注27)。注释中的译文相当晦隐难懂,巴达恰亚的英译却很清晰:如果我经由现、比、譬喻和阿含等四量,或经由其中之一而认知某物,那么,我将确实有所肯定或否定。
  (但是,)由于我甚至并不认知任何种类的事物,我既然无所肯定也无所否定。在这种情形下,你的批评——“如果你经由现量等(四)量之一而认知事物,然后否定了该物,那么,那些量并不存在,而经由它们才被认知的事物也并不存在(这种批评)与我完全无关(注28)。
  显然,龙树以为,由于被认知的外在事物,以及能认知的四种工具
  ——四量,都是空而不实的,因此,当他“告诉我人”,“一切皆空”时, 他并没有肯定(“空性”的存在),也没有否定(外在事物或四量的“自体”)。他的目的只在帮助我人去除错误的认知作用,使我人从“实有”
  的错误认知,转向“空性”的正知。所以他说:“我宗无物”(我没有任何主张,(注29)。
  (二)第二批判
  以上是龙树对“量”的第一批判,也是最重要的批判。
  在这一批判当中,龙树不但否定了“量”的真实存在性,而且(虽然他强调“我没有任何主张”,但却也)提出了他的一贯主张——“一切皆空”。
  在下面的几个批判当中,龙树用了他那有名的归谬证法(应成法),进一步指出“量”之内在矛盾,以便否定它们的真实可靠性。首先,他说:若量能成法,彼复有量成;汝说何处量,而能成此量?此偈明何义?若汝意谓量能成物,如量、所量,现、比、阿含、喻等四量,复以何量成此四量?若此四量更无量成,量自不成。若自不成,能成物者,汝宗则坏(注30)。
  引文的前四句是《回诤论》的偈颂,其余则是注释。龙树的意思是:四量倒底需不需要其他的量,来证明其成立?
  (1) 如果四量需要其他量才能证明其可靠性,那么,试问, 所谓其他量,是指什么?(2) 反之,如果四量不需要其他量就可成立,那么,你们正理学派所主张的——一切事物都必须经由量才能证知,即成了错误的说法。显然,龙树采用了穷举证法中最简单的形式——两难式(注31)来证明正理学派的主张是错误的。
  在(1)与(2)的两难当中,正理学派的学者自然不会掉入第(2) 当中,因为那和他们的主张——一切事物都必须经由量才能证知,相违背。而第(1) 难呢?正理学派有什么反驳吗?《回诤论》说:如有人言,我所说量自、他能成。而说偈言:“犹如火明故,能自照、照他;彼量亦如是,自、他二俱成。”此偈明何义?如火自照,亦能照他;量亦如是,自成、成他(注32)。
  正理学派所提出来的这一反驳,几乎一字不差地出现在《正理经》当中(注33)。《正理经》Ⅱ。Ⅰ。17—19。说:反对者(指龙树等中观派)接著说:如果正知的对象必须经由量才能证明其真实性,那么,后者(指量)
  也必须经由其他量才能证明其可靠性。(以上第17颂。)他(指反对者)继续说:或者,如果量不经由其他量即能证明其可靠性,那么,就让正知的对象也不必经由量而获得证明其真实性吧!(以上第18颂。)
  并非如此。量像灯火的照明一样地被证明其可靠性 (注34) 显然,正理学派用灯火的照明做为例子,来说明量的可靠性。龙树以为,能正确认知外在事物的量,和外在事物(亦即引文中的“正知的对象”),二者都是立于同等的品类——范畴,因此,如果外在事物——“正知的对象”必须用量才能认知,那么,能认知的量本身,也必须用其他量来认知;如此,即有无穷的量,这显然是一种缺憾。反之,如果四量不必其他的量就能自己成立,那么,为什么与它们立于同一范畴的外在事物,却必须经由量才能证知呢?《正理经》Ⅱ。Ⅰ。在注释第18颂时,曾把中观学派的这些理由,清楚地重述出来:如果你想证明量或正知的对象,那么,二者属于同一范畴。依照反对者看来,如果该量被视为自明的,那么,正知的对象也必须视为自明的。在这种情形下,现、比等量将是多余的(注35)。
  《正理经》Ⅱ。Ⅰ。19。 及其注释对于中观学派的这一问难,集中在量与正知对象的不同性的说明。在注释中说,量与其证知的事物——正知对象,尽管有其相似之处,但却不属同一范畴。它说:一盏灯火照明了一只瓶子,而我们的眼睛则照明(即看见)了那盏灯火。虽然有时是灯火,有时是眼睛,那种照明, 你必须承认是照明者的一种普遍观念。同样地,你必须承认量是获得正知之方法的一种普遍观念,有别于正知的对象。当然,方法与对象不可视为同一范畴(注36)。
  依照引文看来,正理学派以为,四量属于“方法” 的范畴,而其所要证知的对象——外在事物,则属于“对象”的范畴,二者有本质上的差异,所以不能像中观学派那样,以为外在事物既然需要用四量来证知,就推论到四量也必须用其他量来证知。
  事实上,上面那段《正理经》Ⅱ。Ⅰ。 19。的偈颂,也有不同于前面引文的注释:就像灯火照明它自己和其它事物一样,量证明了它们自己和正知对象的真实性。因此,现量证明了它自己和感官对象的真实性(注37)。
  这段《正理经》Ⅱ。 Ⅰ。 19。的注释, 和上引《回诤论》文的意思比较接近。而《回诤论》的反驳是:汝语言有过,非是火自照;以彼不相应,如见 中瓶。此偈明何义?彼量如火,自、他能成难,不相应。
  何以故?非火自照。如初,未照 中瓶等,不可得见;以火照已,然后得见。如是,如是,若火自照,初火应 ,后时乃明。如是得言火能自明。若初火明,则不得言火能自照。如是分别火自、他照,义不相应(注38)。
  龙树的反驳,明显地以为,正理学派有关灯火的比喻,是不恰当的比喻;因为,龙树以为灯火只能照明他物,无法自照。他透过“照(明)”一词的语义分析,来达到否定灯火自照的结论。他分析说:所谓的“照(明)”,必须由原先的黑 ,到照明后的光亮;就像灯火把黑 中的瓶子,照明而成光亮中的瓶子一样。他又说:如果灯火能照明,那么,依据“照(明)”的这一定义,它必须原先黑 的,后来才变成光亮的。而事实不然,灯火打从被点亮时,就一直是光亮的。所以,龙树又说:于火中无 ,何处自他住?彼 能杀明,火云何有明?此偈明何义?火中无 ,火处无 ,云何名为明能破 ?若彼火中如是无 ,何处有 ,火能破 ?若当无 可破灭者,云何而得自他俱照(注39)?
  引文中,龙树说到火中或火处并没有黑 存在,因此灯火并没有把火中或火处之黑 照明成光亮,可见不合乎“照(明)”的字义。
  但是,正理学派的学者也许会说:并不是点燃了灯火之后,火中或火处存在著黑 ,然后灯火才把该一黑 “照明”
  而成光亮。事实上,当灯火刚被点燃的一开始,它就“照明”
  了它自己(注40)。对于正理学派的这一反驳,龙树回辩说:如是火生时,即生时能照,火生即到 ,义则不相应。此偈明何义?若火生时能自他照,义不相应。何以知之?如是初火不能到 。何以知之?若未到 ,不能破 。若不破 ,不得有明(注41)。
  龙树的意思是:灯火刚被点燃时,无法“到 ”。既然无法“到 ”,就无法把黑 破除而成光明。问题是:什么叫做“到 ”?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把“到 ”
  一词, 译成:“与黑 接触”(注42)。而在龙树的另一作品《中论》当中,有相似的偈颂;其中,“到 ”一词译成了“及于 ”(注43)。事实上,它们都是梵文的翻译 (注44)。
  其中,乃“到”的原文,由动词变化而来。
  而pra—ap则有达到、抵达、遇到等意思(注45)。依此看来,龙树把站在实在论立场之正理学派所主张的灯火与黑 ,当做两个实体的存在物,就像一颗橘子与一只香蕉一样,可以彼此接近而紧密地接触在一起。这种接触在一起的状态,就叫做“到”。龙树以为,如果像正理学派所说的那样,火中或火处根本没有黑 的存在,灯火打从一开始就能自己照明,不必与黑 接触(到)之后,才把黑 破除了,那么,就有下面的困难产生:若火不到 ,而能破 者,火在此处住,应破一切 。此偈明何义?若汝意谓火不到 能破 者,火此处住,则应能破一切世间所有处 。何以故?俱不到故。而实不见有如是事。若俱不到,云何唯能破此处 ,不破世间一切处 ?若汝意谓火不到 而能破 ,义不相应(注46)。
  龙树的意思是:如果火中或火处没有黑 存在,使得灯火不必接触(到)该一黑 ,就照明了灯火自己,那么,此处的灯火也应破除(照明)他处的一切黑 。为什么呢?因为,灯火没有接触(到)他处的黑 ,和没有接触(到)火中或火处的黑 既然都相同,那么,灯火既然能够自照,它也应该能够照明他处的一切黑 才对。
  以上有关灯火的论证,龙树似乎是在讨论灯火的不能自照;但实际上却在证明量的无法证明自己的成立。明显地,尽管正理学派以为量之方法与量之对象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以致有其本质上的差异;但是,龙树仍然认为二者同属一个范畴,以致如果外物(正知对象)必须经由量来证知,那么,量也必须经由其他的量来证明其可靠性。在龙树看来,量由他量来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一来就有无穷后退之过),因此,正理学派有关量的主张,自然是困难重重的。
  龙树为什么会把量和所量——正知对象视为同一范畴呢?原因是基于他那量与所量二者相依相成的“缘起”(因缘生,)思想。也就是说,量是相对于所量而存在的;反之,所量也是相对于量而存在的。没有量,就没有所量;没有所量,也就没有量。二者相待而成。因此,依据龙树“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无”( 注47)的主张,量与所量都是空幻无实的。有关这一点, 应该是龙树对于量的第三批判了。
  (三)第三批判
  龙树把量与所量视为相待的“缘起”法,而归入同一范畴之中,这在《回诤论》中说得相当清楚:若量能自成,不待所量成,是则量自成,非待他能成。(以上第一颂。)不待所量物,若汝量得成,如是则无人,用量量诸法。(以上第二颂。)若所量之物,待量而得成,是则所量成,待量然后成。(注48)在这四首《回诤论》的偈颂当中,第一首的注释说:“若汝意谓量与所量,如火成者,量则自成,不待所量(注49)。”龙树的意思是:如果量像灯火的自照一样,也能自己证明自己成立的话,那么,量就不必依靠所量(其所证知的对象)即可自己成立。也就是说,龙树以为所谓的“自己证明自己成立”(自成,)(注50), 是指不必依靠他物即能自己成立的意思;相反地,凡是必须依靠他物才能成立的事物,都不是“自己证明自己成立”(自成)的事物。因此,龙树说:“若自成者,则不待他;若待他者,非自成故(注51)。”
  在这种定义下,正理学派的四量既然是“自成”的,就必须是不必依靠所量的对象即已存在的实体。然而,这种独立自存的量,龙树认为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在第二颂中,他说:“不待所量物,若汝量得成,如是则无人,用量量诸法。”(详前文。)龙树的意思是:如果量是“自成”的实体,不必依靠所量的助成,那么,量与所量之间的相对关系即不存在。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无法用量来证知所量的存在了。上引《回诤论》第二颂的注释当中,龙树把他的这些想法,表达而成下面:若汝意谓不待所量而量得成,则无有人用量量法。有如是过。若何得人需用量者,不待所量而得有量(注 52)。
  其中,“无有人用量量法”一句,在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中作:“那些量就无所量了”(注53);意思是:量就成了没有对象的量了。另外,引文最后一句——“若何得人……而得有量”,英译本作:“但是,如果量是某物之量,那么, 它们就不能变成独立于认知对象的认知工具(注54)。”
  总之,从上引《回诤论》中的第一、二首偈颂看来,龙树以为量是不能独立于所量而“自成”的;因为,量若“自成”,就会产生无所量(没有量的对象)等过错。这一批判,显然是建立在“自成”一词的语意分析上。
  事实上,上引《回诤论》中的第一、二首偈颂,只是龙树整个两难论证的前半——当量不必依存于所量时。而下面所要讨论的第三、四首偈颂,则是这一两难论证的后半——当量依存所量时。在这后半当中,龙树再度指出:即使量依存于所量,仍然有错误存在。现在详论如下:第三首偈颂,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译作:然而,如果量相依于所量而被证明, 所量即不能相依于量而被证明。(以上第三颂。)而且,如果所量(已经)独立于量而被证明,你证明量又会有什么用处呢? 它们所能提供的目的[已经]被证明了。(以上第四颂。)(注55)
  在第三颂中,龙树以为:如果量的存在必须依靠所量才能证明,也就是说,量能证知所量的真实性,那么,量即是“能证知”,所量是“所证知”。“所证知”的所量既然是被“能证知”的量所证明,那么,“所证知”的所量就不能反过来证明“能证知”的量是成立的。所以,龙树说:……所证知的对象, 不能证明能证知的工具。 而量确实是能够证明所量的工具(注56)总之,前引第一—四首《回诤论》的偈颂,乃是龙树惯用之两难式的全部。在这一个两难式的论证中,龙树所要证明的结论依然是:量不是“自成”的。下面即这一两难式论证的简化:量依存于所量,或者量不依存于所量:如果量依存于所量,则量不能被证明:如果量不依存于所量,则量没有所量的对象;所以,量不能被证明,或者量没有所量的对象。
  两难式中的第二个前提,即是上引第三、四颂的简化(注57);第三个前提,则是第一、二颂的大意。 而结论中的两种情形——“量不能被证明”与“量没有所量的对象”,自然都是正理学派所无法接受的。这样,龙树就达成他批判正理学派的目的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两难式中的第二、三个前提,都是依照归谬证法,亦即“应成法”而证明成立的。(详见注解(注8)。)
  以上三个批判,是龙树对于正理学派“量是实有”之主张而提出来的。在第一批判当中,龙树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空”,然后驳斥量、所量、以及“所遮”(甚至包括“能遮”与“遮”)的真实存在性。这可以说是“形上学的”批判。在第二批判当中,龙树从方法论上指出:量与所量乃属同一范畴的两个概念,因此量也和所量一样,必须被其他的量所证明;但是,如此一来,即有无穷量之过错。所以这是“方法论上的”批判。而在第三批判当中,龙树构作了一个两难式的论证,探讨量与所量之间的依存关系,以证明量的并非“自成”。这可以称为“相关性的”批判;也可称为“缘起论的”批判。这三个批判,构成了龙树对于“量”之理论。而他的结论则是:量非能自成,非是自、他成,非是异量成,非无因缘成(注58)。
  三、“量”与“二谛”的关系
  从上文看来,无可置疑地,龙树在《回诤论》中确实激烈地批判了正理学派所主张的四种认知的工具——“量”。
  然而,引文中我们也说过,龙树在他的作品当中,却又自己大量采用了“比量”——逻辑的推论;这特别是指穷举证法(例如“两难式”)和被后代中观派学者称为“应成法”的归谬证法(注59)。事实上,即使在《回诤论》中,龙树也明显地用到了两难式和应成法;上文第三批判中所引用的第一—四颂,即是一个实例。
  更有甚者,龙树的《中论》当中,不但大量地应用了穷举证法和归谬证法(应成法)而且还非常相似地用到了因明中的“三支作法”(注60)。例如,《中论(卷四)·观邪见品(第27)》,第22颂即说:五阴常相续,犹如灯火炎,以是故世间,不应边无边(注61)。
  颂文的第一句可以看作是“因支”(即理由),第二句可以看作是“喻支”(即实例),而后两句则是“宗支”(即主张或结论)。这样,颂文即可改写成下面的“三支作法”:宗:世间(即实有)与有边或无边不相应;因:因为(世间之)五阴相续流变的缘故;喻:凡是相续流变的事物都是与有边或无边不相应的,例如灯焰。
  龙树的颂文不是严格意义的“三支作法”,因为原文中“因支”与“喻支”并没有分开,而是合成一句。也就是说,颂文的第一、二句,在原文中作:125页(注62)其中是“八转声”。
  (注63)中的“属声”, 亦即文法中的“所有格”(属格;因此应该译为“(众多)
  五阴的”。同样地,也是属声, 应译为“(众多)灯焰的”。这两个形容词都是用来形容主词(这个相续)。因此,前半颂应该译为:“由于众多)五阴的(这个)相续,就像(众多)
  灯焰一样”;甚至,更精确地应该译为:“像(众多)灯焰一样的(众多)五阴的(这个)相续”。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而只是一个句子的主词而己(注64)。即使再加上下半颂的第一个字[意思是:它(指相续)在进行著],而成完整的句子,但也只是下面一句而已:“由于像灯焰一样的五阴的相续正在进行著” (注65)。可见前半颂并没有真正独立的“因支”与“喻支”(注66)。因此,上引颂文依照梵文原典看来, 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三支作法”。而实际上,“三支作法”的理论,迟至第五世纪,才由陈那(A。D。 400—480 )所建立起来(注67);龙树是第二 ̄ 三世纪的人,自然不可能采用严格意思的“三支作法”。
  尽管如此,正如上文所说,《中论》中的这首偈颂,已经非常接近“三支作法”的形式,而它本身显然也是一个逻辑上的推理方式——比量,因此,龙树的作品当中,大量地采用比量,是一个不容怀疑的事实。
  龙树既然在他的作品当中大量采用比量,为什么却又在他的《回诤论》中,严厉地批判正理学派所提出来的四量呢?而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又如何解消呢?笔者以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说到龙树的二谛论。
  二谛是俗谛(世俗谛)与真谛(第一义谛)。前者是指一般的世间常识;后者则指超越世间的(解脱世间的)
  究竟真理。龙树在《回诤论》中,曾这样地用到了这两个概念:
  ……我依于世谛,故作如是说。此偈明何义?……又我所说,不违世谛,不舍世谛。依世谛故能所一切诸法体空。若离世谛,法不可说。佛说偈言:“若不依世谛,不得证真谛;若不证真谛,不得涅盘证。” (注68)引文中的最后一首偈颂,几乎完全一样(只有最后稍有差别)地出现在《中论(卷四)·观四谛品(第24)》的第10颂当中(注69)。
  这段引文,在《回诤论》中是用来回答正理学派的问难:如果一切皆空,那么“一切皆空”这句话本身也是空;如果“一切皆空”这句话也是空,那么这句话就无法否定事物的真实性,因为一个空的东西并没有否定的作用。龙树的回辩则是:并不是空的东西都没有它的功能或作用;也并不是空的东西就不能用语言来描述它。在超越世间的究竟真理——“真谛”当中,一切皆空,没有功能与作用,也没有语言能够描述它;但是,在一般的世间常识——“俗谛”之中,却可以有功能与作用,也可以用语言来描述。这是龙树对于正理学派之问难的回辩(注70)。在这一回辩当中,龙树并没有论及“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追问的是:在“真谛”当中,一切皆空,当然包括正理学派所提出来的四量,也在否定之列。但是,在“俗谛”当中,龙树是否允许四量的存在并承认它们的功能与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的理由有二:(1)《回诤论》中明文说到了俗谛的功能;(2)《中论》中明文说到“空”是为了建立一切法。
  就(1) 点理由来说,上引《回诤论》文“若离世谛,法不可说”,依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应作:“如果不依靠俗谛,就不可能教导绝对的真理(法)。”(注71)可见俗谛的功能在透过它来教导绝对的真理——“法”。这意味著为了要把绝对的真理诠释清楚,不惜利用一般世间所认可的各种常识,其中自然包括四量在内,来当作暂时的工具。
  我想,这就是龙树为什么一方面主张一切皆空,因此四量也空,而另一方面却又大量采用比量来证明其主张的原因。依照龙树看来,一切皆空(因此四量也空)是他所谓的绝对真理——“法”;而俗谛中的比量,正是可以达到教导这一绝对真理之目的的一种工具。
  其次,就第(2) 点理由来说,《中论(卷四·观四谛品(第24)
  》,一开头即说到外人批评龙树的“空”破坏了佛所说的四谛、四果、四向、以及三宝等有关“罪福”的道理。紧接著,龙树则反驳说:所谓的“空”,不但不会破坏“罪福”的道理,而且相反的,正是为了建立起“罪福”的道理,才要主张“空”(注72)。龙树下结论说:“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若无有空义,一切则不成。”(注73)依此类推,龙树虽然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场,否定了正理学派的四量,但是,事实上他却给予四量一个之所以能够成立的理论基础。龙树有关“空”的哲学,乃立基于“因缘生”(缘起,)的理论基础;所以他说:“众因缘生法, 我说即是无(空)。”又说“未曾有一法, 不从因缘生,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注74)。”因此,就四量而言,四量乃依存于其“所量”而有; 没有“所量”四量也就不成其为四量。就这个(因缘生的)意义而言,龙树说四量是“空”的。这种意义的“空”,否定的只是四量的独立性。龙树把这种不必依存于其他条件(因缘)的独立性,称为“自性”。因此,所谓四量是“空”的,意思是四量没有“自性”;亦即四量是“自性空”
  (无自性)。
  四量的“自性”虽然是空的,但它们仍然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功能或作用。龙树曾在《回诤论》中举了“化人”与“幻人”为例, 来说明一个“空”的东西,仍然有它的功能或作用。他说:化人于化人, 幻人于幻人,如是遮所遮,其义亦如是。 此偈明何义?如化丈夫于异化人,见有去来种种所作,而便遮之。 如幻丈夫于异幻人,见有去来种种所作,而便遮之。 能遮化人彼则是空;若彼能遮化人是空,所遮化人则亦是空。 或所遮空,遮人亦空。能遮幻人彼则是空;若彼能遮幻人是空, 所遮幻人则亦是空。 若所遮空,遮人亦空。如是,如是,我语言空,如幻、化空。 如是空语能遮一切诸法自体。是故汝言汝语空故则不能遮一切诸法有自体者, 汝彼语言则不相应(注 75)。
  此处,所谓“化人”是指人造的人(注76), 类似中国古代高僧所说的“机关木人”;而“幻人”则是指魔术师所变化出来的人。这两种人自然都是不真实的(人),亦即是“空”的(人)。但是,这两种“空”的人,却能够阻止(遮)
  另外两种“空”的人,去做某些事情(去来种种所作)。也就是说,甲化人(即注释中的“化丈夫”)(遮)乙化人去做某些事情(注77)。而能阻止(能遮)的甲化人和甲幻人,是空的;被阻止(所遮)的乙化人和乙幻人,也是空的。
  龙树举这两个例子的目的,乃在说明作为“能遮”的语句——“一切皆空”,以及作为“所遮”的一切事物(自然包括四量),虽然都像甲、乙幻人、化人一样,都是空的,但是“遮”(阻止)的作用却仍然可以存在。可见,一个“空”的东西,并不是就没有它的功能或作用。
  这样看来,龙树尽管否定了正理学派所提出来的四量,说它们都是“空”的;但是,所谓的四量是“空”,意思仅仅止于四量的没有“自性”,亦即仅仅止于四量无法独存于其“所量”的事物之外。龙树并不进一步否定四量的功能或作用。这也许就是他之所以依然大量采用比量的原因吧?
  龙树在他的《中论(卷四)·观四谛品(第24)》,第18颂说到:“因缘生”的意义就是“无”(空)
  ,就是“假名” ,也就是“中道”(注78)。因此,当他说四量是“空”(无)
  时,他的意思是:四量乃依存于其他的条件(例如“所量”
  )而存在——“因缘生”。而且,四量是“假名”。在此,所谓假名,是指为了把自己已知的消息(道理)教导、或传递给别人,因此而彼此同意、约定的一种表达方式(注79)。
  例如,就四量而言,它们虽然都是空的,但是,为了要把佛教的真理——“一切皆空”教导其他的众生,因此,也不妨采用这些世间人共同约定的认知方法,来达到教导“一切皆空”的目的。这是为什么龙树一方面激烈地否定正理学派的四量,另一方面却又大量采用比量的原因(注80)。龙树就把这种一方面否定事物(例如四量)的真实性,二方面又肯定其世俗功能——教导、传递消息的功能,称为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中道”。
  四、结论
  上文说到,在龙树的哲学当中,一切皆空的“真谛”与不妨是有的“俗谛”之间,不但不相矛盾,而且二者之间还存在著依存的关系。因此,真谛当中尽管四量都是空的,但是,俗谛当中,为了教导众生的目的,不妨把四量当做方便的工具——“假名”。
  在龙树的哲学里,一方面采取否定的立场, 二方面却又肯定了许多世俗的价值,是常常见到的事情。在《回诤论》和《中论》中,他用“真谛”与“俗谛”,乃至“无”(空)与“假名”等两组概念,来解消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可能矛盾。而在《大智度论》当中,他又采用“四悉檀”与“二道”
  的说法,来统摄二者之间的关系。
  《大智度论》卷一, 曾把佛法区分为二种“悉檀” (注81):(1)世界悉檀;(2)各各为人悉檀;(3)对治悉檀;(4)第一义悉檀(注82)。其中, 前三者是指世俗的常识(世界),或为特定对象而说的道理(各各为人),乃至为了治疗特殊烦恼而设定的法门(对治)。而最后的第一义悉檀,则是指超越世间的究竟真理。因此,从“如如法性”或“实际”而言,前三悉檀都只是方便施设,因此都是虚妄不实的道理;相反地,第一义悉檀则是真实的道理。所以,《大智度论》卷一说:“如如法性、实际,世界悉檀故无,第一义悉檀故有;(各各为)人等亦如是。”(注83)但是,从解脱前的凡夫阶位来看,世俗的一切(世界悉檀等)
  不妨看成是有,只有第一义悉檀才是空的。所以,《大智度论》卷一又说:“世界悉檀(等)故有,第一义悉檀故无。
  ”(注84)在此,第一义悉檀即是《中论》和《回诤论》中的“真谛”和“无”(空),而前三悉檀则是“俗谛”和“假名”。所以,四量的空,乃是依据第一义悉檀而言;而四量的大量采用,则是依据前三悉檀的方便手段。
  龙树在他的《大智度论》卷七十一,还说:“二人者,般若及方便。般若波罗蜜能灭诸邪见烦恼戏论,将至毕竟空中。方便将出毕竟空。”(注85)这是注释《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大品般若经)·譬喻品(第51)》的一段论文。经中用五种譬喻,说到一个虽然“有信、有忍、有净心
  、有深心、有欲、有解、有舍、有精进信”的菩萨,如果没有“般若(之)方便”,依然会“中道(中途)衰耗,堕声闻、辟支佛地”;因为信、忍、乃至精进信等,都只是“世间功德”的缘故(注86)。龙树在注释这段经文时,一开头即说有两种菩萨:一、得诸法实相;二、虽未得实相,但在佛道当中却有信、有忍、乃至有精进信者(注87)。最后则下结论说,这两种菩萨都必须具足般若与(般若之)方便,才能成就解脱之道(注88)。
  在《般若经》中,“般若”一词通常被视为是理解一切皆空的一种超越的智慧(注89)。 而“方便”,其梵文字义是:接近(目的)、前进、抵达、达到目的之方法、打败敌人的手段、计谋、策略等(注90)。《大般若经(卷329)·初分巧方便品(第50之2)》曾有一段有关“方便”的经文:一切法空,皆不可说。如来方便,说为无尽,或说无数,或说无量,或说无边,或说为空,或说无相,或说无愿,或说无作,或说无生,或说无灭,或说离染,或说寂灭,或说涅盘,或说真如,或说法界,或说法性,或说实际。如是等义,皆是如来方便演说……
  如来甚奇,方便善巧。诸法实相,不可宣说,而为有情方便显示(注91)。
  依此看来,所谓“般若”,乃是证得一切皆空之绝对真理的智慧。其所证得的真理,即是《回诤论》和《中论》里的“真谛”;佛、菩萨依此而宣说之道理,即是前文《大智度论》中所说的“第一义悉檀”。而所谓“方便”,乃是克服菩萨道中所可能遇到的困难——例如退转为声闻、辟支佛的小乘心,也是体悟“空”之绝对真理之后,为了教导众生,而暂时采用的手段或方法。亦即是《回诤论》和《中论》里所说的“世谛”,或《大智度论》中所说的前三悉檀。而正理学派所提出的四量,从“般若”道的观点来看,自然是空幻不实的;但从“方便”道而言,却不妨是菩萨自证涅盘或度化众生所可以采用的暂时性手段或方法。这是为什么龙树一方面严厉地批判四量,另一方面却又在他的作品当中大量采用四量(特别是比量)的原因。
  注解
  (注1) 量,有测量、 尺度、准则、权威等意思;引申而成获得正确知识的方式。(参见: K。C。I。E。,1970, p。685, c。)量,是外在世界之“所量”
  与认识外在世界之个人——“量者” 之间的媒介或桥梁。也就是说, “量者”
  应用了“量”,来正确地认识“所量”。印度哲学中,由于学派的不同,对于“量”的数目到底多少,有很大的岐见。唯物学派只承认一种“量”,即“现量”,亦即感官知觉。 佛教和胜论学派承认有“现量”与“比量” 二种“量”;其中,“比量”是指逻辑上的推论。数论学派则在两量之外,又进一步承认了第三量——“阿含量”,亦即权威人士所说的道理。 而正理学派则主张有四量,新加的一量是“譬喻量”
  ,亦即类比。另外,弥漫沙学派的学者——婆巴卡拉斯,主张在四量之外,应该增加“义准量”,亦即预设。而同属弥漫沙学派的学者巴达斯以及吠檀多学派,则主张有六量,新增加的一量是“无体量”。另外, 古史传则认为应有七种或八种量;新增加的是:可能性与传说。
  [以上参见p。2]
  (注2) 参见p。2。,四种“量”的中译,都是依据后魏· 目智仙共瞿昙流支所译之《回诤论》的译名。(参见《大正藏》卷32,页13,下。)
  (注3) 譬喻量,即是比较的一种。《正理经》I。I。6。曾有定义说:“譬喻是经由已知事物与某物之相似性,而获知该物的知识。”(参见(注1)末所引书,p。3。 )在注译中并举了一个例子说明:某人从林居者口中,听说 是一种像牛的林中动物。一次,当他到了森林里时,看到了一种像牛的动物,于是,他知道此一动物即是。他之所以知道此一事实, 依《正理经》之说,乃是透过“譬喻量”而得知。在此,牛是已
  132页
  知的事物,是未知的事物,但二者之间存在著某种相似性。认识者——量者透过所观察到的这种相似性,而认知到一个原本未知的事物——。 所以《正理裘,而获知该物的知识。”
  (注4) 阿含量又名“圣言量”(阿含)的字义是(水流的)过程、(血液等的)流出、源头等意思;引申为传统的教义或训示(如种经中的《阿含经》)。(p。129, c。)而圣言的字义则是声音,自然是指传统历史中有权威之圣者所说过的道理而言。《正理经》I。I。7。的注解中,列举了三种“可信任的人”:大仙、圣者和弥离车(即外地人)。
  (注5) 参见:《大正藏》卷32,页13,下;页14,中—下;页16,上;页19,上—20,下。
  (注6) 《正理经》目前的版本,并不是瞿昙所著的原貌,而是纪元后250—350 年间的作品。理由是:《正理经》Ⅱ。Ⅰ。及Ⅳ。Ⅰ。中,对于龙树和其弟子提婆(175—275)的主张,做了许多批判。(参见22—42,117,120。)因此这些部分不可能是瞿昙的思想。威迪亚布沙那甚至以为,《正理经》只有第Ⅰ篇是瞿昙的作品,其他Ⅱ—Ⅳ篇由于讨论了胜论、瑜伽
  、弥曼沙、吠檀多和佛教等学派的教义,不可能出自瞿昙的手笔。而第Ⅴ章是一些详细而琐碎的回答、回辩,也不是出自惯于粗略回答之瞿昙的手笔。(参见:前书,页x。)尽管《正理经》并非瞿昙原著之本来面貌,但是,至少它的第Ⅰ章篇,出自瞿昙的手笔。而四量说正好出现在第Ⅰ篇中(详(注2)),因此, 可以肯定的是:龙树《回诤论》所批判的四量,正是正理学派或甚至是《正理经》(第Ⅰ篇)中的四量。
  (注7) 《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35,中。
  (注8) 《中论》中用到了逻辑推论——比量,最明显的例子是卷一,〈观去来品第二〉中的证明没有“去(法)
  ”(亦即运动)。龙树首先把“去”(运动)之可能存在的地方,分成了两类: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亦即运动后、运动前、与正在运动时。他说,如果有“去”,那么,“去”必定存在于已去、未去、去时三者之中。然后他说:“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
  ”(引见《大正藏》卷30,页3,下。)他的意思是, 在运动结束以后(已去)和在运动尚未开始以前(未去),都没有运动(去)的存在。这是很明显的事实。因此,唯一可能有运动(去)存在的地方是正在运动时的“去时”。
  但是,龙树却接著否定说:“去时亦无去。”(同前引。)为什么正在运动时也没有运动的存在呢?他回答说:“若言去时(有)去,是人则有咎,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若去时有去,则有二种去,一谓为去时,二谓去时(中之)去。”(同前书,页4, 上。)龙树的意思是,如果承认正在运动时,有运动的存在,那么就有两种运动(去),一是正在运动的时间(去时),另一则是时间之流当中的运动者(去时去)。前者是指时间的存在,后者则是附著在运动物体(如车辆或行人等)之上的运动状态。而在龙树一切事物都是“因缘生”的哲学预设之下,有独立自存的时间(去时)和独自存在的运动状态(去时去),是矛盾而不可理喻的。因此,他总结地说:“去时亦无去。”在这一长段证明没有“去”的论证当中,龙树把“去”的可能存在之处,分类而成已去、未去和去时;这明显地采用了穷举证法(又名“分类证法”)。而在证明没有“去时去”时,龙树从“去时(有)去”的假设,推论到有两种“去”(去时与去时去)的矛盾,然后否定了“去时(有)去”的假设,得到没有“去时去”的结论;这是归谬证法的应用。 龙树的作品当中(不限于《中论》),常是这两种逻辑推论的交互应用;而其中的归谬证法,被后代的中观学派的学者们,例如第七世纪前半的月称 ;称为“应成法”
  (注9) 《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6,上。1978, p。14。
  (注10)原注,“何”乃“可”字之误。(参见《大正藏》卷32,页16,(注1)。)另外,同一首诗偈, 重复出现在《大正藏》卷32,页19,上时,“何”亦做“可”
  字,可见应是“可”字才对。
  (注11)《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6,上。
  (注12)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名为“龙树的辩证法(回诤论)”。由德里的134页
  莫提拉·班那西达斯公司,在1978年出版。书本并附有强士通和库恩特所合编的《回诤论》梵本原典。
  (注13) p。9。
  (注14)Ibid。
  (注15)Ibid。 另外,原注说,偈颂最后说到的,是指譬喻量的意思, 因为在《回诤论》的注释当中,一直都用“譬喻量”一词。
  (注16)《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6,上。
  (注17)所谓“能否定的语言”, 可以从下面的实例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当我们说“一切皆空”这句说时, 这句话即是“能否定的语言” “能遮”。 同样地,当我们说:“室空无马”这句话时, 这句话即是“能遮”。[有笑“室空无马”一句,出自提婆,《百论》卷下;引见《大正藏》卷 30,页 181,下。]
  (注18)引见《大正藏》卷30,页181,下。
  (注19)《正理经》Ⅱ。Ⅰ。12。 说:“如果现量和其他各量是不可能的,那么,否定它们也是不可能的。”Ⅱ。Ⅰ。13。又说:“其次,如果你否定了所有的量,那么,否定本身也是不可能的。”在注释中又说:“如果你想证明任何事情(例如否定),你只能经由现、比、譬喻等量才有可能。
  如果你否定了它们,你就无法证明事物的存在。因此,你无法证明否定本身的真实性。”从《正理经》的偈颂及注释来看,正理学派确实主张否定(遮)的真实存在性。
  (注20)同前书,卷30,页181,下。
  (注21)拙文〈龙树《回诤论》中的“空”之研究〉(刊于《华冈佛学学报》第8期, 台北:中华学术院佛学研究所,民国74年),曾论及《正理经》的注释者—瓦沙耶那(A。D。450—500),以为不存在的“非实有”是一种存在,名为“能分别之所分别的存有”
  。这种“存有”,可以经由一种叫作“无体量”的认知工具,而认知其真实存在。而成立于西元50—150年间的《胜论经》(,在其注释当中,也把“不存在”,列入七种真实存在的范畴──“句义”
  当中,并且可以经由“对比”而认知其存在性。可见,把不存在的“无”或“无马”视为一种存有,是印度许多学派的共同主张。
  (注22)参见(注8)。
  (注23)《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21,下—22,上。其中,最后一句的“枉”原作“囗”,但原注说,在宋、元、明三本,以及宫内省图书寮本(旧宋本) 当中,“□”阶作“枉”。因此本文改正为“枉”。另外,同句最后一字原本做“成”。但原注说,明本作“我”。(以上皆见《大正藏》卷32,页22,(注1)、(注2)。)对校英译本《回诤论》, 亦作“我”(me ), 因此改正如文p。40 ̄41。]
  (注24)引见pp。40—41。
  (注25)有关“告诉我人”一词, 出自《回诤论》:“以无法体,知无法体;以有法体,知有法体。”(引见《大正藏》卷32,页32,上。)其中的“知”字,即梵文的汉译的英译本《回诤论》,把这两句译成下面:“由于没有自体,因此,语言(指“一切皆空”一句)告诉我人事物都是没有自体的p。42。]依此看来,所谓的“空”, 并不是把一个原本存在的事物之“自体”(又译“自性”)否定掉,它的作用只在纠正我人把不存在的“自体”误为存在的这一错误而已。也许,这就是《维摩诘所说经》卷中(文殊师利问疾品第五)所说的“但除其病,而不除法”吧?(引见《大正藏》卷14,页545,上。)
  (注26)《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上。
  (注27)引文中的第一句偈颂,译作:“如果我经由现量等量,而后认知某物,那么,我将有所肯定或否定。
  (但是,)由于事物并不存在,我并没有过错,p。24。] 因此,中译本的“取”应是“认知某物”的翻译:“转回”则应是“肯定或否定”的翻译。
  (注28)pp。24—25。
  (注29)“我宗无物”一句是汉译《回诤论》的论文。(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上。)p。23。其中,“宗”是主张、结论的意思。 
  (注30)《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上。
  (注31)有关龙树所惯用的论证之一——穷举证法,请见(注8)。
  (注32)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中。
  (注33)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学者认为《正理经》的第Ⅱ篇成立于龙树之后的原因。参见:中村元主编,叶阿月译,《印度思想》,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民国73年,页163—164。
  (注34)27—28。
  (注35)Ibid, p。28。
  (注36)Ibid。
  (注37)Ibid。
  (注38)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中。
  (注39)《回诤论》;引见前书,页19,下。
  (注40)这一正理学派的反驳,被《回诤论》写成了下面数句:“若如是者,非火中 ,非火处 。如是,如是,火自他照。彼火生时,即能破 。如是火中无 ,火处无 。如是火(初)生能照自他。”(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下。)
  (注41)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下。
  (注42)参见p。29。
  (注43)《中论(卷二)·观三相品(第七)》第十一颂说:“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 !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引见《大正藏》卷32,页9,下。)
  (注44)参见: p。35。
  (注45)p。707, b。
  (注46)《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9,下。
  (注47)《中论(卷四)·观四谛品(第二四)》,第18颂;引见《大正藏》卷30,页33,中。其中,“众因缘生法”是梵文的翻译;而“无”字则是梵文的翻译,在其他的经论当中,也译成“空”字。(以上参见:《大正藏》卷30,页33,注解(5)。)
  (注48)引见《大正藏》卷32,页20,上。
  (注49)同前引。
  (注50)梵文乃第一颂中的原文。例如第一句──“若量能自成”,最后一句──“非待他能(自)成”则是自己成就,自己确立,自己证实等意思;亦即自己在本质上的成立,不必依靠他物的证明。
  (注51)《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20,上。
  (注52)同前引。
  (注53)参见p。30。
  (注54)Ibid。
  (注55)Ibid。, P。31。
  (注56)Ibid。
  (注57)对于两难式的第二难,龙树不但以第三、四颂来证明会导出“量不能被证明”的困难,而且,龙树还用下面的第五、六颂,来证明量与所量“不相离”,以致量与所量“二种俱不成”的过错:“若汝彼量成,待所量成者,是则量、所量,如是不相离。若量成所量,若所量成量,汝若如是者,二种俱不成。”(引见《大正藏》卷32,页20,中。)其中,所谓“不相离”,巴达恰亚的英译译作“互换”
  ,显然那是梵文交换、颠倒)的翻译。龙树的意思是:如果量必须依存于所量才能证明,那么,量变成被所量所证明,所量变成能证明量的成立。
  这样一来,量即是所量,所量即是量,二者的地位对换了过来。因此,二者也无法证明对方的正确性了。
  就像父生子、子生父、父子之间的关系(能生、所生的关系)错乱了一样,所以龙树说:“为是父生子,为是子生父?何者是能生,何者是所生?为何者是父,为何者是子?汝说此二种,父子相可疑。”(同前书,页58,中—下。)
  (注58)《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20,下。龙树的结论是:量不是自己能证明自己成立的,不是自己和其他事物能证明成立的,不是其他的量能证明其成立的,但也不是没有条件它们就成立的。这相当于《中论(卷一)·观因缘品(第一)》的不自生,不(自、他)共生、不他生和不无因生。(参见:《大正藏》卷32,页 2,中。)
  (注59)参见(注8)。
  (注60)因明,通常是指印度古代佛教,特别是瑜伽行派,所发展出来的一套逻辑理论。世亲(A。D。320—400 )之前的因明,称为“古因明”;陈那(A。D。400—480)
  之后的因明,则称为“新因明”。(参见:沈剑英,《因明学研究》, 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5,页28。)古因明援用了正理学派的逻辑——“量”的理论,采用了五个支分(即部分),作为一个论证(比量)所必要的成分。通常即称之为“五支作法”。五个支分是:宗(即主张)、 因(即理由 )、 喻(即实例)、合(即应用)、结(即结论)。陈那的新因明,与古因明之间,有许多的差异,其中之一即是新因明省去了五支中的后两支,而成三支,故称“三支作法”。(参见前书,页28—31)龙树在《中论》里所采用的“三支作法”,只能说是拟似的样子,并不是严格地符合“三支作法”的形式;因此,笔者称之为“非常相似”。
  (注61)引见《大正藏》卷30,页38,下。
  (注62)引见1970, p。169。
  (注63)八转声乃梵文名词语尾的八种变化。 
  (注64)完整句子的主词在下半颂的第一个字,它是动词字根(进行、 运转)的第三人称现在式。因此应译为“它(指相续)在进行著”。如此一来,完整的句子应是:“(由于)像(众多)灯焰一样的(众多)五阴的(这个)相续正在进行著”
  。而下半颂则应译为:“因此, 它(指相续)不与有边和无边相应(相关连或相结合)”。[其中同是“相似性”的意思。]
  (注65)详前注。
  (注66)所谓真正独立的因支与喻支,意思是因支与喻支(或至少是因支)必须是两个单独而完整的语句,而不仅仅是一个连结在一起的主词。 
  (注67)参见(注60)。
  (注68)引见《大正藏》卷32,页18,下。
  (注69)参见《大正藏》卷30,页33,上。
  (注70)有关正理学派的这一个问难,以及龙树的回辩,详见:杨惠南,〈“空”否定了什么?——以龙树《回诤论》为主的一个研究〉,《台大哲学论评》第八期,台北;台湾大学哲学系,1985,页175—191。
  (注71)引见p。22。
  (注72)详见:《大正藏》卷30,页32,中 ̄34,下。
  (注73)同前书,页33,上。
  (注74)同前书,页33,中。
  (注75)《回诤论》;引见《大正藏》卷32,页18,上—中。
  (注76)梵文乃由动词字根(用神通制造)的变化语。
  (注77)在英译中,乙化人和乙幻人分别由甲化人和甲幻人自己的幻化能力所制造出来。这样一来,就更富趣味性了。
  (注78)原偈颂是:“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无,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引见《大正藏》卷30,页33,中。)其中,依照梵文原典,“众因缘生法”是的翻译,意思是指那些
  由各种条件(因缘)所生起的事物。[在此,生起一词乃由动词字根所变化而来。]“无”又译作“空”或“空性”,乃梵文的翻译,意思是:不存在、虚无、不真实。而“中道”应是梵文的翻译,是中间、中庸、平均值的意思,是抵达、涉足、发现、理想、学习的意思。)另外,“假名”是梵文的翻译。原义有:教导、教示、消息、约定、同意等。意思是为了要把消息教导他人或传递消息给他人,而彼此同意、约定的一种(教导、传递)方式。
  (注79)详前注。
  (注80)在古代的中国,“假名”一词往往被理解为不真实的“假有”。这如果不是一种误解,就是一种引申的意思,而非它的原意。其实,在中文里的“假”,固然有虚幻之“假有”的意思,但也有“假借”亦即暂时借用的意思。后者才是“假名”一词的原义。
  (注81)一般汉译为“成就”,有最终目的、(论证之)结论、确定的意见或教理、公理公认的真理等意思。这四种悉檀(即道理),能使众生获得利益,因此称为“悉檀”(成就)。
  (注82)参见:《大正藏》卷25,页59,中。
  (注83)同前书,页59,下。
  (注84)同前引。
  (注85)引见:《大正藏》卷25,页556,中。
  (注86)参见前书,页555,中 ̄556,中。
  (注87)同前书,页556,上 ̄中。
  (注88)值得注意的是,上面引文中所说的“二人者,般若及方便”,并不是分别指这两种菩萨。事实上,它是注释经文中所举的最后一个譬喻中的二人——“两健人”。这两个健壮的人就像般若与方便。能把行走在长远之菩萨道中的病弱老人(譬喻菩萨)。扶持起来。
  继续完成其未竟之业。(参见:《大正藏》卷25,页556,上—中。)
  (注89)例如,《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三)。集散品(第九)
  》即说:“何者是般若波罗蜜?何以故名般若波罗蜜?……若法无所有、不可行,是般若波罗蜜……内空故。外空、内外空、空空、大空、第一义空、有为空、无为空、毕竟空、无始空、散空、性空、自相空、诸法空、不可得空、无法空、有法空、无法有法空故……。”(引见《大正藏》卷8,页236,中。又见:《大智度论》卷43;《大正藏》卷25,页369, 中—371,中。)
  (注90)参见p。215,b。
  (注91)引见《大正藏》卷6,页687,下。引文中最后的“方便善巧”。 译为“善巧”,有正确、恰当、适当、良好、健康、巧妙等意思。也同样译作“善巧”,而有幸福、幸运、荣誉、成功、巧妙、聪明等意思。因此,所谓“方便巧善”,应指一种可以克服困难而带来成功,幸福的方法或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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