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门论》探微
陈那的《正理门论》是三支新因明的第一部代表作,集中体现了陈那前期因明思想,并成为汉传因明的主要经典。
长期以来,因其言简义奥,索解为难,故研究者甚鲜。
本文在对《理门论》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以现代逻辑为工具,以比较研究为方法,对其中所反映的陈那因明的推理基础、认识论前提、推理形式及推理的有效性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剖析。揭示了作为世界三大逻辑起源的
古印度因明与古希腊以及中国古代的逻辑一样,都是从类推理发展而成的,从而说明了人类思维具有共同性,也证明了东方文明对逻辑发展的贡献。
由於对《理门论》中丰富的逻辑思想了解不够,在国内外一些学者中有一种贬陈那褒法称的偏向,其实,法称的贡献主要在认识论方面,陈那才是首先使因明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人,《理门论》正体现了这一点。
作者还认为,《理门论》不仅是汉传因明的直接渊源,与藏传因明也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这正是现代因明研究中的一大课题,有待於我们去开拓和挖掘。
因明本来是知识论(认识论)、逻辑学和论辩术三者的共生体。古因明对论辩的规则、方法有详尽的阐述,也有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内容。陈那的新因明才第一次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逻辑学体系,并由天主的《入论》进一步系统化。这也是汉传因明的主要内容。
《理门论》是陈那的前期著作,完整地反映了陈那的逻辑思想。长期以来,因其深奥难读,国内外研究者寥如晨星,本文正是想在这个相对来说较为薄弱的研究领域里作一些
探索性的工作。
本文侧重於分析《理门论》的逻辑前提,逻辑结构,论证的本质和形式,及其有效性问题。
一、陈那因明的认识论前提
形式逻辑不能解决内容的问题,因此作为逻辑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只有通过哲学认识论才能解答。因明是推理,又是论证,更强调保证前提(论据)的真实性。陈那的三支作法主要是演绎,但又带有归纳。无论是演绎还是归纳,其结论的可靠性都离不开前提的真实性。因此,了解一下陈那因明的认识论前提是十分必要的。可是在《理门论》中,这一部分的叙述比较简略,必须联系陈那的《集量论》《观所缘缘论》等其他著作一起来分析,才能把问题讲清楚。
(一)认识对象──「万法唯识」
陈那在佛学上属於唯识宗。唯识宗认为,外部的物质世界是虚幻不实的:「世间圣教说有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l)主、客体的区分不过「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2)「唯识宗把「真实」分为四个层次,即世间极成真实、道理极成真实,烦恼净极成真实、所知障净极成真实。(3)这与古希腊柏拉图理念论中的四个世界的划分有点相似。第一是世俗的真,第二种是世俗和佛理认识上的真。这二种真实,虽然不属於「错乱」,但从根本上说仍是一种「假定」的真,仍「不离虚妄」。而只有後二种真实才是真正的真实。《集量论》认为,只有如来才能「由因果功德圆满门中礼赞成为定量。」
这种真如状态大致相当於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但这种「绝对」又是超验的,是不可能通过感性或理性来把握,甚至是根本不能言说的,只能靠神秘的某种直觉来领悟。────────────(1、2)《大正藏》第 31卷P.1,《成唯识论》卷 1。( 3 ) 见《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中的<真实义品>。
因明的现量和比量主要是认识前二种经验世界的真,而且正是在这种经验之真中了悟到世界本质上的「妄」,从而为最终达到「真如」扫清道路。在藏传因明中,宗喀巴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把因明看作达到内明的必由之路。在这一点上又与康德相通。康德也承认有一个彼岸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理性只是反映了自由之物的现象,而理性一旦试图要去把握自在之物本身,就会形成「二律背反」,只有依靠信仰才能达到彼岸。不同的是,康德的自在之物像是一种物质实体,而唯识宗的「真如」只是一种精神本体。
既然真理不可能被理性所认识,那麽因明的推理,证明又有什麽用处呢? 用处还是有的,这好比是「一块宝石藏在密室中,但从锁孔中泄出光来。给人看见了,他便向那光走去,误执光便是宝石,但他仍达到了那宝石。(4)「因明的功能就在於排除「误执」,引导人们接近「真如」。
陈那在这一哲学前提上是严格恪守唯识宗的立场,并贯穿在他的现量和比量的学说之中。
(二)陈那对带相说和自证说的改造
主、客体能否同一和如何同一,是认识论的中心议题。一方面,主体是如何反映、把握客体的,这在因明是「带相说」; 另一方面,主体又是何以确知已把握对象,这在因明是「自证说」。
带相说最初由经部提出,「他们认为心法生时必定变带所缘境界的表象,成为心法的相分」,「此说原来和经部根境为先,後方识了的理论相照应(因为境在过去,所以识了之时须有变带行相以为媒介了 ) 」。(5)对此,世亲在《俱舍论》的「破我品」中介绍说 :「……如是识生,虽无所作,而似境故,说名了境,如何似境,谓带彼相。」
陈那引入了带相说,但从唯识的立场作了改造。他在《观所缘缘论》中说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6)意思是说 : 第一、人的认识过程是这样的 : 由能缘识依托第八识所变的相分( 即所谓「本质」)而变似其相,如以眼、耳、鼻、舌、身五识而言。即是依仗第八器界相为本质而变似色、声、香、味、触等亲相分(自识所变者名亲相分,亦名影像相),────────────(4)迦衍达《正理谕饰》p.281。则引自《世界宗教研究》
1989年第2期P.55。(5)见吕 《印度佛学源流略讲)p.317~318。(6)《大正藏》第31卷 p.888~889。
从而为自识的见分所缘虑( 即知与观) 。
第二、所缘的相分,本身是「内色外现」,彷佛是外境,其
实仍在识内。
陈那在《集量论》中进一步指出,「境者,谓色等识者,谓显现彼。识者,即与境相类似之识。凡识者,皆现彼义及自体。不尔境体即识体者,二者应成无别,或则後时生识,应不得取昔境。何以故。非彼境界故,以是凡识应具二相。(7)这里陈那明确反对经部的境先识後观点,认为境和识是一体,是识同时显现的二相,这正是坚持了唯识论的立场。《理门论》中也有类似的反映:「唯内证言,是色根境界。」意思是说,现量其实是以五识所具有的见分(认识主体)亲缘五识所变现的相分(认识对象),而且是远离名言概念的,此色境属於眼根作用的范围。
由此可见,陈那的带相说与经部有原则区别,是以唯论识加以改造後的带相说。相反,法称仍坚持了经部的带相说,并有所发展,为後期经部师所信奉。(8)
在认识中,主体又是如何确认对对象的把握呢? 作为佛教哲学,当然不可能提出真理的实践标准。经部是用「自证说」来解答这一问题的 :「譬如火点著时,一时间便照见了它自身和瓶等物体; 又像声音发出时,也是一时表白了自己和各种语义 ;意识正是这样,生起的时候了别境界也了别自体,所以应该有自证这一回事。(9)吕 先生还举例说:「譬如眼见色象觉得赏心悦目,在这见色的时候,不但是了解对象为色,并且还了解是「见」;又在觉得愉快的时候,也了解这是愉快之「感」」。(10)从这个例子看,自证不仅是对认识对象,而且是对主体的认识活动,主体的认识感受的自我证知,是「三合一」的自证。
陈那接受并改造了自证说:在《理门论》中,把「自证分现量」列为四种现量之一,并进一步从量果关系上进行了发挥。《理门论》云 :「又於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这是说,量果(认识的结果)不在别的地方,就在心中(自证义) 因为能量与所量都离不开自证分,它们都可以称之为现量。《集量论》更为明确 :「此中所说量果,非如外道所计,离能量外别有量果,是即能量心(不离於能量) 而为量果」,「以识缘境,了境即果」。(ll)这是说,心法生起之时即自然地显现出它自身和境界(认识主体和对象)两部分从而各有了别,作为认识的功能就是「量智」,作为认识之成果即是「量果」。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自证上────────────(7)吕 《集量论释略抄》p.11。(8)见吕 《印度佛学源流略讲》p.20。(9)同上,p.319。
(10)《因明论文集》p.l95。
(11)法尊《集量论略解》p.6。
说,陈那也贯彻了他的唯识论观点。
(三)关於现量和「无错乱」要求
什麽是现量?《理门论》曰 : 「谓若有智於色等境,远离一切种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由不共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意思是说,现量就是以正智去认识色、声、香、味等境中的自相,并且不介入一切种类和概念名称等主观上的区分──五识的见分与相分间的「缘」是各别进行的,互不相染,互不联系,这叫做现量。由此可知,陈那的现量是指纯感觉,不但要远离名言种类的区别,感觉之间也不能相互联系。实际上陈那的现量是排斥「知觉」和「表象」的:
「离分别」是陈那对现量的根本要求,但在《集量论》中他又把「错乱」列为第七种似现量 :「迷乱世俗智,比与所比生,忆念及希求,似现有翳膜」。(12)其中前六种《理门论》称之为 :「忆念、比度、希求、疑智、惑乱智……世俗有」。没有提到的第七种「有翳膜」者,是指白内障患者好像会看见空中有莲花,车轮边上长毛,月亮成重影等。这纯属主体感官上的缺陷而造成的错觉。法称在《正理滴论》中进一步明确把「无错乱」正面列入对现量的要求 :「此中现量,谓离分别,复无错乱」,「翳目、急剧旋转,乘舟及诸界不调所生错乱」。法上解释说 : 「翳目是一种眼病,是眼感官上的错误原因,急剧运动也会引起错乱,例如舞动火把,就可以见到火圈,乘舟航行也会有错觉,站在船上的人会以为岸上的树在走动……疾病是由於三种体液(气、胆汁和粘液) 不调和,就会出现燃烧木柱的幻想」。(13)这里的第一种和最後一种是由於人体自身的疾病引起错觉,中间的二种是指外界环境所引起的错觉。
陈那之所以把「无错乱」实际上亦列为现量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当识显现为相分时,作为认识主体的「见分」在把握「相分」时仍然有一个不错乱的要求,尽管见分和相分不过是识的不同显现,这是符合唯识宗立场的。天主和法称则继承了这一思想,并更加明确了。
那麽现量又有几种呢?《瑜伽师地论》分为三类十三种。(14)《理门论》去繁就简,归之为四类 :
第一、五识现量。
「谓若有智於色等境……现现别转」。这是指由感官
「五根」缘见外境的自相而形成的纯感觉。────────────(12)同上p.5。(13)法上《正理滴论注》,见舍尔巴茨基《佛教逻辑》第二
卷p.24。(14)许地山《陈那以前中观派与瑜伽派之因明》p.45。
第二、五俱意现量
「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证行转」。即意地参与五识的缘虑而形成的感性认识。
第三、自证分现量
「於贪等诸自证分亦是现量」。「贪等」是指贪、瞠、痴三毒,尽管见分缘虑相分时由於陷入贪毒而起分别心,所得非量,但佛家唯识宗以见分的自相作为自证分的所缘,所以在自证分仍是现量。
第四、定心现量。
「诸修定者离教分别」。即修行者撇开教义,用禅定的智慧来缘虑自相,这即是一种直觉的「悟」,也不属於理论认识。
由此可见,陈那对现量的分类是与「八识」相通的,後来的法称也沿用了这种分类。
(四)现量与比量的关系
在因明中,现量是指最初阶段的感性认识(感觉),比量则是理性认识(推理)。《理门论》正确地指明了二者的内在联系:「当说比量,(余所说因生)者,谓智是前智余; 从所说能立因生,是缘彼义。此有二种 :谓於所比审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不相离念,由是前举所说力,念因同品定有故。」这是说,比量智是现量智的「余」(继续),这种以量智同时是因三相引生,并以此来缘虑共相境。引生推理智的源泉有两种:即在审察论题时从感觉或从推理得到的根据。这两种论据使人回忆起理由与论题间的必然联系,这种回忆并能使以前得到的感觉或推理的印象强化。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
第一、陈那正确地指明了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继续。
第二、陈那的现量是「现现别转」的纯感觉,不允许感觉结合成知觉,按说也就不可能进一步形成表象。但又提出通过「忆」「念」可以从感觉上升为理性,「忆」「念」是通於比量的表徵,然而没有表象又何以有「忆念」,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第三、从唯识立场出发,陈那认为「共相」是人的主观误执,反映共相的比量也是「假有」。从现量到比量不是认识的深化,而是离真理更远了。这种观点造成了佛教逻辑因明的一个内在矛盾。一方面是一切皆空假,否定名言和推理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借助於因明的选辑工具不遗余力地破斥外道,阐明已学。真、俗二谛并未能真正达到统一。
总之,就认识论前提而言,陈那属於唯心论,逻辑中的「真」「假」都是一种主
观标准,但又不属於不可知论,只是把认识和对象的同一归结为「识」的先定同一。在这一点上与黑格尔有相似之处。另外,在对认识过程和机制的分析上也有其合理的因素。相比之下,法称的因明则多少带有一种唯物主义倾向,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二、《理门论》的逻辑思想
从叙述的先後顺序看,《理门论》是按照「八门」的框架展开的,略去论战对诤的部分,其主体可以概括为如下的结构 :
(一)能立
1.立宗
2.辨因(包括同品、异品,九句因)
3.引喻(包括对因三相的阐述)(二)似能立──二十九种立论中的过失(三)现量(四)似现量(五)比量(六)似比量(七)能破──驳论(八)似能破
1.缺支过失
2.十四过类
在这「八门」中,已大致具备了形式逻辑概念论、判断论、推理论的主要内容,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体系,而且,从《正理门论》看,一开始就讲能立和似能立,占整个篇幅的一半,不再强调「为他比量」,这与《集量论》和法称的《理滴论》把现量品放在第一部分,把「为他比量」和「为自比量」分为二部分的做法不同,更现体了《理门论》对逻辑内容的侧重。那麽《理门论》中陈那三支式的推理基础和有效性又是如何?
古因明的五支式是例证法,属於类比推理。《理门论》所体现的的陈那新因明的三支式,则是带有归纳成分的演绎推理。其推理基础是以因三相所规定的概念间的类属关系,其推理的结论是必然的。
陈那的三支式和古因明的五支式有何不同? 不妨作如下对照 :
五支式 :
(宗)声无常 ;
(因)所作性故 ;
(喻)犹如瓶等,於瓶见所作与无常 ;
(合)声亦如是,是所作性 ;
(结)故声无常。
三支式 :
(宗)声无常 ;
(因)所作性故 ;
(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
从上述二式的对比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三支式除了删除五支的合、结二支外,更重要的是改造了喻支,提高了喻支的功能。在五支式中,喻支以「瓶」为喻体,指出瓶上具有「所作」和「无常」两种属性,因此这两种属性之间的联系只局限於个别事例上,未能概括为普遍命题。《理门论》评介说 :「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由彼但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成立义」。《大疏》解释道:「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证声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无有功能」,也就是说类比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或然的。
而在陈那三支式中,喻支分为喻体和喻依两部分,其喻体为一普遍命题(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具体专例为喻依(瓶),即喻体之所依者。这就成了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形式。
三支式中的演绎与归纳相结合,集中体现在喻支上。喻体是归纳的结论,又成为演绎的前提; 而喻依则成为归纳的前提,这种归纳是合,离二法的结合。以「声无常」为例,把论证式还原成推理式如下 :
∵ 虚空等所有非无常者都非所作,
∴ 凡非无常皆非所作, 异法式 ─┐又∵ 瓶是所作且无常, │归纳
∴ 凡所作皆无常。 同法式 ─┘又∵ 声是所作,
∴ 声无常 。演绎
合作法(同法式)是凭借同喻依。先显示其因同。後显示其宗同; 离作法(异法式)援引异喻依,先显其宗异,後显示因异。分别得出全称的同喻体和异喻体。再把异喻「返显」到同喻上,使同喻体成为必然的普遍命题,并成为演绎的前提。这个演绎的过程大致相当於三段论的 AAA式。其中,同喻体为大前提,因支为小前提,宗支为结论。上述论式用符号表示,则可构成以下论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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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没有特称命题,所以最後的演绎三段论只能是AAA 式。当然,如果把「无常」不是看作负概念,而是对「常」的否定,「无」作为谓词,则成了EAE 式。其中第一相对应於因支,第二、三相对应於喻支,因三相是三支推理的依据 (义),而三支式又是因三相得以体现的形式(言)。这二者的相互关系尚有待进一步研究。(15)在这里要反对二种错误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三支式中不存在归纳「同品定有性与异品遍无性都是作为规则提出来的」「大前提当然是由归纳得来,但总不能说是大前提本身……就是归纳」「归纳形式结构如何,因明从未涉及」,(16)这里的关键是要看到 :作为因明的喻支不同於三段论的大前提,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全称命题,而是带有例证的,这种例证还原为推理式就是一种原始的枚举归纳。而且,大体上相当於三段论公理的因三相也是要通过具体的论式而被确认(共许),也需要喻支中的归纳来成立。虽然,三支式没有西方逻辑的三表五法,但它的归纳亦有其自身的形式结构,这就是前述的合式和离式结合的法则。
又有一种观点认为三支推理仍然是类比,不是演绎。具体的说法又有两种 :一种认为因明论证中,同品,异品不包括宗主词在内。这样不可能归纳出全称命题,对此,我已专文阐明。且不赘述。(17)第二种说法则认为因明是一种特殊的表达类型的类比,其中省略了「一般」,所举的例子是三支因明的省略式,如 :(l8)────────────(15)见拙文《因明论争之我见》,刊於《上海教育学院学报
》(社科版)1990年第三期。(16)《中国逻辑史(现代卷)》P.173。(17)见拙文《论陈那三支式的逻辑本质》:刊於《复旦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六期。
(宗)声无常 ;
(因)所作性故,如瓶。其实,三支因明的推理是一种归纳与演绎的连用,或者说是带有归纳的三段论演绎,而不是类比。
类比推理在逻辑思想史上是一种古老而又原始的推理方式,它并没有什麽固定的格式和严密的推理规则。人们往往直接从一特殊事物推到另一事物,这中间是否具有一个作为中介的「一般」既末被提出,也未被证明。从某种意义上说,类比更像一种直觉思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推理。相反,作为归纳与演绎的运用,作为中介的「一般」,必定要被明确提出和证明,这正是三支推理的特点。当然,关於类比方法的逻辑本质还有待於深入地研究。
也有学者不以为然 :「三段论是思维的法则,因明是论辩的规定」,「三段论法是演绎断案,三支作法是在证明断案」。(19)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 :
第一、证明和推理本来是相通的,证明是推理的运用。论证式除去论题,论据相当於推理的前提。推理式和论证式只不过是前提和结论的位置颠倒而已。古因明的五支式,除了论题(宗)之外,因、喻、合、结构成一个完整的推理式。陈那三支式,只不过是省略了合、结而已。
第二、通过言语表达,论证式用於论辩,但首先要在思维中进行推理。《集量论》把这二者区分为「为他比量」和「为自比量」,并把後者(逻辑推理)作为更基本的内容。《理门论》则不作此区分,只讲能立,能破,不提为他比量,这说明陈那也认识到推理( 为自比量 )与论证( 为他比量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总之,这二者的区别是非本质的,二者的一致才是本质的。
值得注意的是,陈那三支式的推理,无论是归纳和演绎都是严格地以事物(在唯识宗看来是概念)的类属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是因三组所规定的S包含M包含等於P,如图:
────────────(18)《中国哲学年鉴》1984年第226页。(19)见村上专精(日)《佛教论理学》和陈望道《因明学纲要》。
推理主要依据於类属关系,这是世界三大逻辑起源的共同特点,也是人类早期思维的特点之一。从认识进程来看,人类思维正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现象深入到本质。也就是从个体达到类的过程。「类推理」正是早期逻辑思想的基本内容。
我国古代,以《墨经》为代表的名辨学说十分重视事物和概念间的外延关系,提出了「重、体、合、类」的「二、不体、不合、不类」等范畴,强调推理要「以类予」「以类取」「以类行」。(20)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也是以类属关系为基础的。在《前分析篇》中,亚氏指出:三段论中的三个名词(三种事物)「最後一个名辞象被包括於整体一样包括於中间的一个,而中间的那个又像被包括於或排除出整体那样,被包括於或排除出头一个名辞,则两个端词必定借它完善的三段论发生关系」。(21)
因明的「遍转」实际上相当於亚氏三段论中的「包含」关系。但陈那与亚氏亦有不同之处,亚氏把一切判断都归之为性质判断,并把一切推理归之为三段论式。因此,在亚氏那里不仅仅是S 包含M包含 P,也可以 =S=M=P,这後者是同一关系,属於关系推理。近代,直到德摩根才明确区分开来。在陈那三支式中,为了防止举不出同喻依,不许可 S=M,但却允许 M=P,应该说三支因明的推理范围略小於亚氏,但大於现代逻辑的三段论( S包含M包含P)。当然,在陈那三支推理中,除了要遵循因三相之外,还要遵守因明的其他一些特殊规则,如宗依、因法、喻依的「立敌共许」,立宗的「违他顺自」等,由此,在这方面,它的推理范围又小於现代的三段论。
三大逻辑的这种「类推理」特徵,正是体现了人类思维具有共同的规律。三支推理中的同、异品是否包括宗有法在内?如果要排除宗有法是否会影响推理的有效性?这是一个争议的因明难题。
(一)陈那是否要求同品、异品除宗有法?
有学者认为陈那并不要求同品、异品除宗有法。理由是,在《理门论》、《集量论》等著作中。同品和异品的定义都没有明确要除宗有法。如《理门论》曰:「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
异品不包括宗有法在内这是不言而喻的。同品也要除宗有法,理由有四:第一、虽然在同、异品的定义中没有指明要除宗有法。作为论辨因明来说,是一定要排除的。论辨是以「共许法」
( 双方承认的因、喻 )来证成「不共许法」( 宗 )。
在未证明前,宗有法属於同品还是异品,是一个未决
的问题。因此作────────────(20)见沈有鼎《墨辨逻辑学》P.29、41、45。(21)见李匡武译《工具论》P.96,30-35。
为例证的同喻依是不能包括宗有法在内,异喻依更是如此。《理门论》在给同、异品定义之前,已预先规定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与故论者决定共许,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
第二、可以从因明的某些规则中间接推知。《理门论》九句因中列为过失的第五句因「因品非有,异品非有」,六不定因中的「不共不定」都是指缺少第二相的过失。一事物(概念)既不具有宗法的属性( 同品非有),又不是不具有宗法的属性(异品非有),这在逻辑上是违反排中律的。这种情况的产生,实际上仅指宗有法与因法外延同一的特殊情况(也包括S=M=P )。如立「声无常,所闻性故」,所闻性与声在外延上全同,在排除了宗有法声之後,必然举不出同品来。又如立 :「人能思维,会劳动故」,这里有法。法,因法三者外延全同。除了异品无之外,同品亦无,从而成为不共不定。陈那把这种情况列为一种可能的过失,正是以同、异品不包含宗有法为前提的。
第三、在《理门论》中亦有明确的规定。如前所述,《理门论》在讲第二相时,已明确「於余同类念此定有」,即只有在排除了宗有法之後,才能说「同品定有性」。对此,唐代诸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如《庄严疏》定义同品为 :「除宗(有法) 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得名同,名彼义品有所立法,与宗所立法均等者,如此义品方得名同」。在对异品定义时也强调除宗有法。玄应法师《理门疏》中所录的唐代四家疏,对同、异品都明确除宗有法 :
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 ;
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以外一切差别义…… ;
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 ;
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22)
唐代诸疏的众囗一言,说明我们对《理门论》中的「于余」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四、如何理解《理门论》定义中未明确除宗有法。如前所述,从立敌共许的角度而言,宗有法是所立,不是能立,因此在同,异品中除宗有法是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作为印度的古典逻辑,其推理主要依据於属种包含关系进行,因此更多地属於「内涵」逻辑,这样在给同,异品下定义中只使用了内涵定义,而未作外延划分,这正体现了三支推理的朴素性。────────────(22)《瑞源记》卷三,页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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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宗有法会产生矛盾吗?
有人提出,同、异品除宗有法「使九句因和因三相都失去了意义」。「提出因三相,是为了保证论证的正确性」,这样和《理门论》的基本理论矛盾。(23)
首先,要明确 :《理门论》的基本理论并不只限於九句因和因三相。九句因和因三相只是推理正确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理门论》还提出了以下的一些要求 :第一、全部概念都要达到「立敌共许」,不但在言陈上而且在意许上也要共许,否则就成为过失。
第二、三支必须圆满,不能随意省略,否则会形成「缺减过」。
第三、在立宗中提出了「现量相违」等过失,对论题的正确性作了规定,并可间接地弥补因三相与九句因的不足
之处(下文另述) 。
第四、把「相违决定」列为过失,从而要求论辨中论域应保持同一,每二方的理论体系内也要首尾一致,这也反
映了同一律的要求。
第五、在立宗中还提出了「自乐」原则,立者不可以立自己所不赞同的论题,这是论辨学方面的规定。
上述五条都已超出九句因和因三相的作用范围,但它们在陈那因明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明确了这一点,下面的问题,也就较容易搞清楚了。
同、异品除宗有法,确会引生一些问题,前人对此已有阐述。(24)本文仅在此基础上作一些修正和补充说明。
首先,异品中不含有宗有法,会遇到下列二种特例 :第一、在处理宗有法是一类事物中唯一例外这样的命题时,因三相与九句因会失去作用。
如 :汞是固体,
金属故,
凡金属皆固体,如铜 ;
凡非固体皆非金属,如水等。
在这个比量中,汞是金属中唯一属於非固体的一个例外。如果异品不除宗有法「汞」,那麽这个比量明显违反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产生第三句因「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的过失。但一经除宗有法,则三相具足。对此,因明是用宗过「现量相违」来进行判别的。汞是液体而不是固体,这是「世间」常识,立汞为固体,在宗上────────────(23)巫寿康《因明正理门论研究》P 8~10。(24)陈大齐《因明大疏蠢测》「宗同、异品除宗有法」一节
。
与「 自、共现量」相违,所以不能成立。
第二、当一类事物仅分为二个子类,而宗有法恰是其中之二,并且宗有法的属性也只有它才具有,那麽在判别中
因三相与九句因也会失去作用。(25)如 :
微生物和植物应有眠觉 :
是生物故,
凡生物皆有眠觉,如动物 ;
凡无眠觉皆不是生物,如矿石等。
这个比量三相俱足,但并不正确,这与人们的常识「微生物和植物没有眠觉」相违,属於「比量相违」的宗过。
其次,同品不包含宗有法,也有二种情况不能列入因明的推理范围内 :
第一、当宗有法与宗法的外延相等时,一经在同品中除宗有法,则再也举不出其他同品来。
第二、当宗有法与因法的外延相等时,也举不出同品来。
这二个例子,如前所举的「声无常,所闻性故」以及「人能思维」等,这都是缺少了第二相,属於第五句因「同品无,异品无」的过失。《理门论》把这种情况列为过失,实际上就是把推理的范围仅限於S包含 M包含等於P。这样虽然推理的适用范围缩小了,但可以确保推理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同、异品除宗有法一方面限制了因三相和九句因的作用范围,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三支推理的适用范围,《理门论》还通过其他规则进行弥补,因此并不形成矛盾。
(三)排除宗有法之後,推理是否有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 :「预先除去论题的主词部分……归纳将无法进行,而普遍的原则也无从建立起来了」,因此「印度逻辑三支推论式的特点是『从特殊到特殊』」(26)的类比推理。
三支式是类比还是归纳与演绎的结合,前文已有阐述。焦点在於喻体是全称命题,还是「除外命题」; 是「一般」还是「最大限度」的特殊。(27)为此,首先要搞清────────────(25)陈大齐《蠢测》》中举过类似例子,但归之为「相违决定」是不妥的,而且陈把生物只分为植物、动物二类,漏了微生物,也不符合科学常识,故本文把植物和微生物并为一类。(26)《因明谕文集》p 94。(27)见《复旦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二期《因明概论》一文。
二、三相和同、异喻的关系。
关於因三相和言三支的关系,传统的说法是「一一对应」,而实际上只是把第一相对应於因支,而把二、三相笼统地对应於喻支,未作进一步区分。其实,二、三相与同异喻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第二相应对於同喻,但第三相则直接对应於异喻又间接地作用於同喻。(28)
关於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理解上,学界是有分歧的。香港的霍韬晦先生认为陈那的「同品定有性」与法称的「因唯於同品有性」是不同的,前者只强调在同品中有「因」,并未明确同品包含因法,而「因於同品有规定因唯在同品中有……而不在异品中有,亦即要求每一个因的分子都在同品内」。(29)这种观点可以图示如下 :
这里的关键,是对「同品定有性」的理解问题。陈那的同品定有,实际上是指九句因中的「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二种情况。「同品有」即是 M=P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同品有非有」是否兼含M包含P和M交集P二种情况,霍的理解正是这後一种情况,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同品有非有」也是肯定同品的「有」,只能是 M包含P 而不能是 M交集 P,《理门论》云:「说因宗所随」只要肯定同品上有因法,那麽一定也具有宗法。因为同品的定义已预先肯定其具有宗法属性,因此不可能有因同而宗异的情况,《大疏》进一步解释说:「母牛去处,犊子必随,因有之处,宗必随逐」。
综上所述,可知第二相与同喻体是对应的,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问题是同喻只要求举一个喻依,作为归纳来说,它对同喻体的证成是十分单薄的,因此要第三相通过异喻来「返成」。这种返显的依据是,同、异喻体之间具有一种「义准」关系,即吕先生所说的「依靠语言的 (义势),(意之所至,即是(义准))」。《理门论》讲到────────────(28)可见拙文《因明研究四十年述要》,刊於《哲学研究》
1989年第11期。(29)霍韬晦《陈那以後佛家逻辑的发展》P.l4。
202 页
喻的省略时也指出「或由义准一能显二」是说,如果立者认为由一喻可推知另一喻,则可省说一喻,当然,省略不等於取消,就喻体而言,同、异喻体是等值的,即M包含P ←→P补集包含M补集。 第三相通过异喻的归纳,其特点是一种完全归纳,虽然在论式上,异喻依只举一、二个,但在立者思维中必是考察了全部异品。因明又允许无体异喻依( 即不存在的事物),这仅仅是以确定不存在有体异喻依的情况下。在一个比量中,如同品的外延包括一切事物时,异喻依当然只能取不存在的「虚有」了。
在第三相和异喻中,异品和异喻依也不包括宗有法在内,但由此却又会把宗有法实际上归入同品,这是很奇特然而又是合乎逻辑的。
这是因为,在陈那因明中,同、异和应是一种矛盾关系。《理门论》曰:「(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这与古因明所说的异品与同品「相违」或「别异」的定义是不同的,因为如果以反对关系(相违)为异品,就不能排除中容之品,而如果以不同於论题谓词的概念为异品,那就不成为理由。同、异品矛盾关系图示如下:
在这一点上,法称的认识是模糊的。《正理滴论》中有时说:「若非同品,说名异品,谓此与彼,相异、相违,或於此中,无彼定义。」这又倒退到了古因明。但有时又说:「有我无我,此二名类,摄一切故」。这里又是一种矛盾关系,其外延之和穷尽了论域。
陈那在《集量论》中乾脆定义异品为「非同品」。宗有法如前所述不包括在异品之内,那麽只能归属於同品,再无第三种可能。如立:
声无常,
所作性故,
凡所作皆无常,如瓶,
凡非无常皆非所作,如虚空。
宗有法「声」不是异品,即声不是「非无常」,那麽只能是属於和「非无常」矛盾的「无常」了。
203 页
陈那之所以通过第三相又悄悄地把宗有法列入同品,这是因为,作为论辩中的证明,所举的同喻依一定要「立敌共许」,所以不能把尚未共许的宗有法列为同品; 而相反,作为立者的逻辑思维中,却一定是本来就把宗有法看作同品的,否则也就不必再立此量(非自乐) 。
在逻辑史上存在看归纳与演绎的悖论 :归纳从特殊推出一般,演绎又从一般再推出特殊。如果这两个「特殊」是指同一对象,那麽就形成了循环论证。而如果这二者不同,那麽,在结论的「一般」中又何以再去推演出其所不包含的那个「特殊」呢? 在西方传统逻辑中,归纳与演绎一般并不处於同一论式中,所以这种悖论尚不明显,而因明三支式集归纳与演绎於一式,矛盾就突出了。这一悖论的根本解决是要在逻辑之外,要由「实践」来证实归纳前提( 特殊) 的真实性,作为佛教逻辑学家,陈那不可能达到这一点,我们也不应苛求於古人。陈那的办法是,先暂时地在同喻依中除宗有法而避免了正面论证中的循环论证,再通过对异品中除宗有法,使其再归入同品之列,从而通过「返显」确保同喻体的普遍、必然性,也使立者的推理和立论保持 一贯性和有效性,这正是一种机巧。总之,除宗有法并不影响那三支式推理的有效性。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三、结束语
在《理门论》中还有许多丰富的逻辑内容,例如,对概念「共许」的要求,对言陈和意许要求一致等实际上反映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对「相违决定」的排斥,对同、异品的定义则反映了矛盾律的要求。设立「不共不定」过,可以说是运用了排中律。而关於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要通过有法、因法、宗法的「遍转」关系来保证,这正是充足理由律思想的体现。
另外,《理门论》除了讲似能立的二十九过之外,又从似能破角度列出了十四过类。这对於我们研究逻辑过失论是很有借鉴作用的。
综上所述,在《理门论》中,陈那第一次使因明成为一门独立的逻辑学科,与古师相比,《理门论》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四点 :
第一、提出了九句因,完善了因三相,并使其与三支作法对应,辅之以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建立了古印度第一个类推理的逻辑体系。
第二、把喻改造成带有归纳的全称命题,把古因明的五支式删略为三支式,从而使因明从原始的类比上
升为归纳与演绎的结合。
第三、已初步形成了相当於基本逻辑规律的一些思想。
第四、在因明过失论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阐发,是「集大成」者。
《理门论》实际上又是藏汉因明的一个共同发源地。即 :
《理门论》 ─→ 《集量论》
↓↓
天主《入论》 法称七论
↓↓
唐代诸疏《正理藏论》等
↓↓
形成了以逻辑学 形成了以知识论为
为中心的汉传因明中心的藏传量论
深入研究《理门论》与藏传因明 (量论) 在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即可以清本正源,又有助於因明学在更高层次上的现代综合。这是当代因明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有待於我们去进一步挖掘和开拓。(30)────────────(30)在藏传量论中至今无《理门论》译本,而是以《入论》
「冒名顶替」。
关 键 词:1.《正理门论》 2.逻辑 3.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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