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因明>>正文内容

什幺叫因明?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音译作醯都费陀。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论理学(逻辑学 )。因,指推理的根据、理由、原因;明,即显明 、知识、学问。因明,意指举出理由而行论证之论理学。吾人思索事物时,天生 具有一种推演能力,即根据已知事件以比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种比较推演之 过程,若因思路混乱,界说不清,-易导致结论之偏差、颠倒,故须将此类比较 推演方法,加以整理归纳,方可论究语言之过失、思索之正偏,从而导入正确之 推论,此即为因明之根本要义。
  于印度六派哲学中,尼夜耶派(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音译作阿格沙巴达乔达摩)乃印度因明之创始者,其事 迹今已不详。然足目之后,印度诸学派皆讲求此类论理方法。至佛陀之时,因明 之学已颇具系统,佛陀成道后,应用因明之法以说法利生,此可见于诸经中所 广泛出现之因明义旨。流入佛教,而为历代诸论师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称为内道 因明;佛教以外之诸学派所研习之因明,称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传之史迹较 难确悉,内道因明之沿革则较详实可稽。
  佛陀入灭后七百年顷,龙树以方便心论一书论说内道因明之法。继龙树二百年 后,弥勒述瑜伽师地论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为因明论法。其后复有无着继出 ,于其所着显扬圣教论卷十中,详述因明之论议法。其弟世亲则着有论轨、论式 、论心三部书,堪称因明论理规则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学时曾见此三部书,然未曾携之返国。至今,世亲之著作中,有关因明者,仅存如实论一书而已。 佛陀入灭后一千一百年顷,陈那(又称大域龙)乃继世亲之后,锐意研攻因明, 并补前贤之不足,勘正前贤著作之遗误,遂产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负起立正破邪之责。自此,陈那以后之因明,称为新因明,有关之论师,称为新因明师;陈那以前之因明,则称古因明,有关之论师,称为古因明师。陈那有关因明之著作,据传多达四十馀种,然今所传留者,仅有因明正理门论一卷。陈那之弟子商羯罗主,亦毕其一生以穷研因明之奥秘,鉴于其师因明正理门论一书之渊深难解,遂着因明入正理论一卷以诠释之,后世佛学界论及因明时,多以此论为依据。其后,陈那之再传弟子法称着有释量论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学摆脱辩论术之羁绊,使逻辑与知识论之结合更紧密,基础更稳固。 在我国,唐贞观三年(629),玄奘自长安启程赴印度,就学于僧伽耶舍、尸罗跋陀罗、胜军等诸论师门下。于研习诸学之外,玄奘亦修习因明。后归返长安 ,将携回之梵本因明诸书翻译成汉文,并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窥基。 其后,窥基注释商羯罗主之因明入正理论,复记载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 正理论疏一书,世称因明大疏。其时,另有净眼、神泰、文备、文轨、靖迈等诸学者辈出。窥基之后,弟子慧沼着因明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各一卷,以研 判窥基等诸师之注解。未久,智周着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三卷、因明入正理论疏 后记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义理。其后复有道邕、太贤等人,相继恢宏我 国因明之学。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复因国人治学,-侧重于修齐治平之实践、实用,与心性理气之玄思,乃至经书章句之繁琐注解、枝节考证,而 疏于有关名理辨析之研学发挥,故数百年间,因明之流传越趋衰微。直至晚清,杨仁山于日本复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习因明之风渐苏。民国以来,吕澄、虞愚、唐大圆、周叔迦、法峰、陈大齐等硕学蔚起,着解讲说,并博采西方逻辑 名辩归纳诸术,互资参证,广为推介,因明之学遂得因应时代学风而继传不 坠。  于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后,西藏地区之因明研习十分盛行,先后共译出梵本 因明论着六十六部,西藏学问僧,如释迦慧、慧作护、胜者、法胜、商羯罗难陀 、寂护、智吉祥、律天、善护、胜友、宝作寂、宝金刚等著名因明学家又撰着大 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赖西藏译本得以流传至今。此外,于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为显密诸学之基础必修学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弥即须勤习因明之辩论方式,其后各研学阶段,于-年冬季,须兼学一个月之因明论。若遇重要考试与晋升之 际,更须进行几场因明辩论大会,辩论之时,达赖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经常在座参观作证。大抵而言,因明传入我国内地,不及西藏完备而普及 ;且传入后之研究与应用,亦远不及日本之盛行。  于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国留学,入玄奘之门修习 因明。学成归日,乃于元兴寺弘传斯学,世称南寺之传,或飞鸟之传。其后,元 正天皇灵龟二年(716),日僧玄□亦至我国, 投于智周门下,返日本后,栖于 兴福寺弘传因明,世称北寺之传,或笠山之传。两派以下,学人辈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风,犹兴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师弥勒立有七因明,说明在议论抉择时之七项要件:(一)论体性, 即有关议论之题目。(二)论处所,指进行议论之适当场所。(三)论所依,指立论 之根据,亦即辩论之方法。(四)论庄严,为辩论者应具备之条件。(五)论堕负,分析议论被击败之原因。(六)论出离,预先观察是否有辩论之必要。(七)论多所 作法,为议论者应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论所依」为论证之中心,由此而被论证归纳之结论,称 为所成立,略称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别二种。属于用以论证者,则称能成 立,略称能立。能立计分八种,称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类、异类 、现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于其阿□达磨杂集论卷十六中亦施设八种能立,即:(一)立宗,宗 即命题。(二)立因,因即理由。 (三)立喻,喻即譬喻。(四)合,应用。(五)结,结论。(六)现量,即经由知觉所 获得之知识。(七)比量,即经由推论比较所获得之知识。(八)圣教量,指圣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项为古因明论式之特征,称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谓作 法,意指以论式来言诠论证之方法,或「言诠」之本身即为作法;然就「言诠」所意 味之意义而严格言之,则应称为「立量」(建立论式)较为合宜。  五支作法之说,略有差异,以世亲「如实论」之推论式为例,主张「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条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声 亦如是(合),故声无常(结)。」此乃以即知之事实演绎论证未知之事项。其 中,「宗」指主张、提案,亦即立论者所提出有关欲论证之命题,因明称为「所 立」;「因」乃立论者就自己之主张所立之理由,以作为令对方承认之论证根据 ;「喻」即其例证、譬喻、实例等。因与喻同属既知之事实,可用以确立自己所 提出之宗,故称「能立」;基于喻以结合宗与因者,称为「合」;若再重新提出 宗作结论,以确定其主张者,称为「结」。  五支作法不仅繁复,其证明力亦不够坚强。「结」支仅重说宗支,毫无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则仅有比类推理之作用,证明力甚薄弱。故陈那将五支作法加以 改良,删除结支,将「合」支改为普遍原则,纳入「喻」支中,以发挥其推理演 绎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确立新因明,主张使用「声是无常( 宗),所作性故(因)。诸所作性为无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来说明之例 证);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虚空等(异喻,即由反面来说明之例证)」之论 式。若将陈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则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 :凡M是P,例如E;异喻:如非P,则非M,例如E'。」 商羯罗主主张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论议以启悟他
  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证悟。于悟他方面设有(真)能立、(真)能破、 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门,于自悟方面则设有(真)现量、(真)比量、似现量、 似比量等四门,以上合称为因明八门。此八门中,有自悟、悟他二种利益,故称 「八门两益」。又悟他之「能立」,乃为使对方承认而直接提出之立论,故立论时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论确实无误,则称「真能立」;若立论似是而非,则称「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驳并攻击对方,若反驳无误,则称「真能破」;若有误谬,则称「似能破」。自悟之四门均属知识性,系为引起悟他四门所作之立论根据。正确之直觉性知识,称为「真现量」;正 确之  据新因明之说,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论理内容须包含如下之项目  (一)宗,须由主词(S)和宾词(P)二部分共同组成。以「声是无常」之宗 为例,「声」是主词,「无常」是宾词(述词)。主词又称前陈、前说、所依、 自性、有法、所别等。相对者,宾词又称后陈、后说、能依、差别、法、能别等。主词与宾词共为宗之所依,故称宗依,此二概念均须为立(立论者)、敌(问 难者、反驳者)双方所承认(立敌共许)方可成立;然由主词与宾词结合而成完 整命题之宗体,因系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张,故应以立者承认而对方尚不承认(立 敌不共许)为必要条件。又于因明中,所谓「共许」,系指立者与敌者双方共同 认可其为实有者,即使该概念并非真正实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为宗依 ,虽则鬼与造物者未必为真正实有之概念,然若立、敌双方皆认可,则此二项宗 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学家与乡愚对论,以「变形虫」为宗依,由于乡愚不知且不信世间有此类单细胞生物存在,则「变形虫」虽为真正实有之概念,亦无法视立 、敌之关系,-一概念是否可用为对论之素材,须视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许或不共许之规定,而所谓共许或不共许,则完全取决于立、敌双方之主观意见。 (二)因,为欲令对方承认自己所提之「宗」而设立之理论根据,故以「立敌共许」为必要条件,且因与宗之主词须具有直接之关系。以「声是无常」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须于「声」上被承认,如此,于宗之主词上具有因之意义、道理 ,称为「因体」。由于因乃宗之主词与宾词结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 三种原理,称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转或遍满之义。 谓因(M)于宗之主词(S,即「有法」)应当遍依遍转,亦即因必须普遍地含 摄宗之主词(宗之主词所指称之事物必须具有因之性质),如此即成立「凡S是 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摄于与宗之宾词(P)同品类(又称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体)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与宗之宾 词须有同品必然性之关系。(3)异品遍无性,因(M)不被与宗之宾词相矛盾之 异品类(又称宗异品、异品)所含摄,或完全无关系时,则成立「凡非P,则非 兹将上述三种原理,以「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说明之。于 「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声」,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质。 (2)包含于「无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质。(3)与「非无常(如虚空 等)」完全无关,故具有「异品遍无性」之性质。以上之因三相,系用以明确规 定因(媒介概念)之意义,并以之作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与「因」相同,均以「立敌共许」为必要条件。喻有二种,一为同喻 ,另一为异喻。(1)所谓同喻,即以同类之例喻由正面来说明论证之宾词(宗法 ),以支持主张之根据(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题「凡M是P」为例 ,于「声是无常」中,针对「凡所作性,皆是无常」之命题所举之实例「譬如瓶等」,称为同喻例。(2)反之,例喻与论证之宾词或主张根据(因)完全无关者,称为异喻。异喻担任由反面来说明主张与论证之任务,以显示因之「异品遍无 性」中「凡非P,则非M」之命题。以「声是无常」为例,可成立「凡非无常( 即常)者,则非所作性」之命题,其实例便是「如虚空等」。其中之「所作性」 (因)仅关系「无常」,而与「常」全然无关,故有同喻、异喻之别。  同喻、异喻之命题部分,称为喻体;实例部分,称为喻依。若就同喻以举示喻 体,建立因明论式之作法,称为合作法,此即积极地结合宗与因之作法。以「凡 所作性,皆无常」为例,同喻显示出「先因后宗」之顺序。反之,就异喻以举示 喻体,建立因明论式之作法,称为离作法,此即消极地将宗之宾词与不同于因之实例从宗、因隔离出来之作法。准此,「凡非无常者,则非所作性」,即显示「 先宗后因」之顺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论)又分缺过、支过二大类。所谓缺过,指宗、因、 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过误、过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论理之过误、过失者,称 为支过。总结三支之过误,宗有九种过误,称为宗九过,或似宗九过;因有十四种过误,称为因十四过,或似因十四过;喻有十种过误,称为喻十过,或似喻十 过。以上共计三十三种,总称因明三十三过。  (一)似宗九过:(1)现量相违过,现量,指现实之直觉知识;相违,违反、矛 盾、冲突之意。即与知觉知识互相矛盾之谬误。若立论者所举出之宗有违于现量,即犯此过。如谓「蛇有足」、「声非所闻」等均属之。(2)比量相违过,即与 推理之知识互相矛盾之谬误。若立论者所举之事实与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识相违, 即与自己所信奉之教说或所信仰之主张互矛盾之谬误,为所立之宗有违于自宗教理之过失。如胜论师宣称「声为常」,但依胜论师自宗之教理,本应主张「声是 无常」今反说常,足见其违逆自教之矛盾。(4)世间相违过,即与公共意见相矛盾 想」、「百善非以孝为先」等均属之。(5)自语相违过,即与自己之陈述互相矛 盾之谬误,为所立之宗与自己所陈述之言词互相矛盾之过失。如谓「吾母为石女 」即属此例。(6)能别不极成过,即宗依之宾词(能别)不为对方所承认之谬误 ,此即违犯「立敌不共许」之过失。例如佛教徒对异教徒主张说「人是佛子」,则异教徒不承认「佛子」之概念乃明显可见之理。(7)所别不极成过,即宗依之主 词(所别)不为对方所承认之谬误,此亦违犯「立敌不共许」之过失。例如主张有我论之胜论师对主张无我论之佛教徒说「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对佛教徒说「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属之。盖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规定,宗之主词(所别)与宾词 (能别)两个各别之概念(称为宗依,意谓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须为立敌双方共同认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记第六过与此过系分别违犯此一规定所造成之过 失。(8)俱不极成过,即宗依之主词与宾词均不为对方所承认之谬误。例如主张有我论之胜论师对主张无我论之佛教徒说「我是因缘和合而有」,则「我」与「 因缘和合」两项概念之实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认可者。又如有神论者对无神论者说
  「上帝是永恒的」,则「上帝」与「永恒」二概念亦均非无神论者所能接受者。 (9)相符极成过,即提出双方皆已承认的命题之谬误。若宗之主词与宾词所连结 成完整命题之宗体(意谓宗之主体)为对方所承认,则已无须进行辩论以令对方 改变主张,此系立论自体无意义之过失。如谓「声是所闻」、「人皆有死」等均 属之,盖此类命题,双方既已共同承认,则已无提出加以论证之必要。上记诸过 之中,(6)(7)(8)属于违反宗依必须「立敌共许」之性质;第(9)属于违反宗体「 立敌不共许」之性质。  (二)似因十四过,指不成因之四过(又称四不成过)、不定 因之六过(又称六不定过)、相违(梵 viruddha)因之四过(又称四相违过)。细分如下:   (1)四不成过,「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证实「宗」,则失却其为「因」 之意义。依因明之规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则犯下列四种不能成 立之过失:1.两俱不成过,指立者,敌者双方皆不承认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 之条件。例如立「声是无常」为宗,而以「肉眼之对象故」为因,若依「遍是宗 法性」之规定,「因」须普遍含摄「宗」之主词,今所举之因「肉眼之对象」与
  宗之主词「声」完全无关,此种因自非立、敌双方所能接受者,故犯两俱不成之 过。2.随一不成过,于立、敌双方之中,若一方承认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 条件,然另一方不承认,则违反因法须「立敌共许」之原则。盖因法原本称为共 许法,由共许法(因)来证成不共许法(宗体),乃因明确立论式之本旨;故知 因法若随一不成,即非共许,是为过误。例如胜论师对声显论师立「声为无常」之宗,以「所作性故」为因;然依据声显论之教理,仅承认声音是藉众缘而显, 却不承认声音是由众缘所生,以声之体(声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词既 是「声」之义,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义,即非声显论师所同意者,如此则犯随一不成过。3.犹豫不成过,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确定是否成立之时即采用 之过误。例如立论者望见远处似有烟现起,但尚不能确定究竟是否为烟,抑或为 雾、尘、飞沙等之时,便立「彼方有火,以现烟故」之论式,即犯此过。盖于宗 之主词「彼方」与因「以现烟故」之间,以尚未确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 」之条件,故亦不能证明「彼方有火」之命题。4.所依不成过,「所依」即指宗 之主词。此过即是由于宗主词之实存性非立、敌双方所承认(立敌共许),而犯 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过失。例如胜论师对主张无空论者立「虚空为实有 ,德(属性)所依故」之论式,其中,宗之主词「虚空」乃胜论学派所承认为实有之概念,然无空论者否认之,以之为「无体」,如此则胜论师所提之能立法( 即因)缺乏所依处,遂无从证明命题之正确与否,故称所依不成过。盖因明中规 定能立法之「因」应以宗之主词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处,自更无从具有 「遍是宗法性」之条件。 (2)六不定过,「因法」不能必然证成宗,称为「不定」。依因明之规定, 此乃由于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所致。有下列六种情况:1.共不定过,「因法」同时通于宗同品(宗依宾词之同 品类)与宗异品(异于宗依宾词之品类),故无法由「因」确定「宗」之过失。 亦即「因」缺乏「异品遍无性」之条件。例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常,所量性故」之论式,其中,隶属于「常」(宗同品)之分子与隶属于「无常」(宗异 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质),前者如「瓶」,后者如「 空」。如此之「因」虽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异品;虽可以证成「声是常 」之宗,亦可证成「声是无常」之宗,如此则无法确定声究竟是常或是无常。2. 不共不定过,指「因法」同时不通于宗同品与宗异品所造成之过失。如立「声是 常(宗),所闻性故(因)」之论式,其中,隶属于「常」(宗同品)与「无常 」(宗异品)之分子无一具有可闻性,如此之「因法」既与宗同品无关,亦与宗 异品无关,而构成三者各自分离不相干之关系;三者分离,则「因法」自然不能 证成宗,且亦无喻可举。3.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过,略称同分异全不定过。 「转」,是生起、现前之义。即谓「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现部分,又在宗异品中 遍现;此乃由于「因」支缺少「异品遍无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产子故 」之论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产子,男性之全体亦不产子,故上记 论式中之因「不产子故」仅关系部分女性(宗同品),而与男性(宗异品)全体具有关系,故立此「因」仍无法确定某甲为男或为女。4.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 定过,又称异分同全不定过。即「因法」虽通于宗同品之全部,然又与宗异品部 分相通,故仍然无法以此「因」来确定其宗,此即「因」缺乏「异品遍无性」所 造成之过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产子故」为因。此「因」虽能成立于男性(宗同品)全体,但亦关系部分女性(宗异品),故仍然无法以此判断 某甲之属性。5.俱品一分转不定过,又称俱分不定过。「因法」通于宗同品之部 分,又部分通于完全无关之宗异品,如此仍不能凭此「因」而确定所立之宗,此 即「因」缺乏「异品遍无性」所致之过失。例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常,无质 碍性故」之论式,其中之「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宗同品,如此则「无质 碍性」之因,通于「虚空」而不通于「极微」等;又以瓶、乐等为宗异品,则「 无质碍性」之因,亦通于「乐」而不通于「瓶」等。如此之「因」同时与宗同品、宗异品皆有部分之关系,则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违决定不定过,又称相违 决定过。在因明三十三过中,此为最特殊之一过。依上述几种,凡列为不定过者 ,皆由于「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标准并不适用于相违决定过。从立论者之角度看,在相违决定过中之「因法」并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证成宗。问题在于:同样之宗--有利于敌者,盖对方可另举一「因法」以支持另 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时具足三相。故知「相违决定」即指双方以同 样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张之过失。例如胜论师对声生论师立 「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论式,其中,「所作性」 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无过误,敌者持有相反见解,不甘屈服,乃另觅理由 ,建立一个亦为三相具足之因,以证成相反之宗,如「声为常(宗),所闻性故
  (因),如声性(喻)」之论式,则立者亦无从非难之。如此,立、敌双方所用 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却形成两个相反的宗,且皆无法推翻对方之宗,如此两方所 用之因皆违犯此过。   (3)四相违过,即因与宗之宾词或主词相互矛盾以致无法成立宗,如是,此 「因」亦无法成立。此种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过误有四种,即:1.法自相相违因 过,「法」即宗之后陈(宾词),亦即「能别」,其自相仅限于概念自身所显示 之意义。法自相相违因,即指此「因」适足以形成与己宗后陈之自相互相矛盾之 过误。例如,对「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显然与 「不死」之意义互相矛盾,故成为过误。2.法差别相违因过,为「因法」与隐 藏在「宗法」中之意义互相矛盾之过失。例如,为了证明创造万物第一因之存在 ,而立「万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论式。立论者本欲以「他」为第一 因,然万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为万物之一,理所当然亦无法自身造自身( 即万物),此即「他」无法成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违因过,「 有法」即宗之主词。有法自相相违因,即指「因法」与宗之主词相互矛盾之过失 。例如胜论师立「有性非实、德、业」之宗,以「持实、德、业故」为因,以此 「因」区别「有性」为持者与「实、德、业」为被持者,但由于从「有性」分离 实、德、业,违反了实有「有性」之实、德、业,且否定了胜论学派所主张「实 、德、业」与「有性」相互间密不可分之关系。4.有法差别相违因过,为「因 法」与隐于宗主词中之意义互相矛盾的过失。若以有法自相相违因过之事例而言 ,则「持实、德、业故」之因,与胜论学派之主张(即不离实、德、业之有性之 意义)互相矛盾。  此外,依陈那之说,判断「正因」与「似因」之标准,端视宗同品、宗异品之 适当与否,共有九种,称为九句因,意谓从宗同品与宗异品来考察其具有因或不 具有因之九种情形,即:1.「同品有,异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 异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即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 不定因。4.「同品非有,异品有」,即法自相相违因。5.「同品非有,异品非 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违因。7.「 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即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异品 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转不定因。  (三)似喻十过,可分(似)同喻五过、(似)异喻五过来说明:   (1)(似)同喻五过,即在积极结合宗与因之过程中,所引证之实例犯了过 失。共有如下五种:1.能立(法)不成过,由于论证所引之实例(即喻依)与因 (即能立法)不同品类,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无法成立。以「声常 ,无质碍性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之论式为例,「极微」虽是常 ,但并非无质碍性,故若以极微为喻依,则能立法之「无质碍性」不得成立。2. 所立(法)不成过,由于论证所引之实例与宗之宾词不同品类,亦即不是宗同品 ,致使「所立法」无法成立。以「声常,无质碍性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 如觉」之论式为例,「觉」虽为无质碍性,但并非为常,故若以觉为喻依,则所 立法之「常」无法成立。3.俱不成过,系由于所举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标准 ,亦不合于「宗法」之标准,故称「俱不成」。例如于「声常,无质碍故,如瓶 」之论式中,「瓶」既非无质碍,亦不具有常性,故对于所立法之宗与能立法之 因皆无法成立。此过又可分为有俱不成与无俱不成二种。4.无合过,作为例证所 引之命题(即喻体)不完全,而缺于合作法之过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体, 故无法将因同品与宗同品联合。例如于「声为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论式 中,「瓶」为同法喻依,既具有「无常」之性,又属「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联 合因同品与宗同品之性质,故未能证明声之所作性必定是无常。须于「如瓶等」 之上加上「诸所作性者无常也」之同法喻体,才不致发生无合之谬误。5.倒合 过,为颠倒合作法「先因后宗」之规定所造成之过失。例如若将「声是无常,所 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论式中之顺序颠倒成「先宗后因」(凡是无常, 皆为所作性),必造成「证所不必证而不证所待证」之过失。   (2)(似)异喻五过,「异喻」是由反面来证明命题之喻例,故与「同喻」 相反,必须与宗之宾词及因无关才能成为有效之相反例证。异喻之过失是于消极 的从宗与因,为隔离与宗之宾词及因不同品类之实例时,有关引用事例之过失。 即:1.能立不遣过,「遣」,遮遣之意。即论证所引用之实例(即喻依)非与 因(即能立)不同类(因异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无法遮遣 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过失。例如于「声是常,无质碍性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 ,犹如虚空。凡无常者,有质碍性,如业」之论式中,由于「业」是无常,故仅 遮遣所立法之「常」义,而未遮遣与无质碍性不同类之质碍性(即因异品)。故 若以「业」为喻依,则不可能遮遣「无质碍性」之因,异喻对因不具有遮遣之效 力,即犯此过。2.所立不遣过,即论证所引用之实例(即喻依)非与宗之宾词 (所立)不同类(宗异品),故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无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 宾词,此即为所立不遣过。例如于「声常,无质碍性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 犹如虚空。凡无常者,有质碍性,如极微」之论式中,由于「极微」具有质碍性 ,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无质碍性;但以其非属不同于常之无常(即宗异品) ,故不可能作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过,此过系同时违犯上述二种过 失之情形。例如声论师对有空论师(承认虚空为实有之论师)立「声是常,无质 碍故,如虚空(异喻)」之论式,则「虚空」既是常,又具有无质碍性,故既无 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无质碍性,如是之喻依「虚空」既非为因异品,亦非 为宗异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与所立法的宗之宾词。4.不离过,由反面 来引证所主张之命题(即喻体)若不完整,即犯缺少「离作法」之过失。例如于 「声是常(宗),无质碍故(因);诸无质碍者皆常,如虚空(同喻);诸无常 者皆质碍,如瓶等(异喻)」之完整论式中,若缺乏「诸无常者皆质碍」之离作 法,仅能令人明白「无常性」与「有质碍性」之联合,不能令人审见「无常性」 与「无质碍性」之离绝;然既欲以相反例证(异喻)来辅助正面例证(同喻), 则离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离之过。惟一般设立论式多采「略陈」之法,其 时自然可省略异喻之举示。5.倒离过,此系颠倒离作法「先宗后因」之规定所 造成之过失。例如若将「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论式中之 顺序颠倒成「先因后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则无法达成由反面来「返 显」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离之过失。  真能破:「能破」系指针对对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论式,提出驳斥之作法。若所 提出驳斥之作法正确而无瑕疵时,称为真能破;反之,则称似能破。真能破又可 分为两种:(一)立量破,「量」即论式。即建立一个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论式 来驳斥对方之主张。(二)显过破,系直接指出对方之论式在组织上所犯之过失, 形式上可以用散词表达,而不必采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驳斥作法。亦分为立量破与显过破二类,立量破之过误 与上记「似能立」相同,在此仅就显过破之错误而言,此系古因明所立者,计有 下列十四种:(一) 同法相似过类,对立论者所引证正确无误之异喻强指其为同 喻,加以非难攻击之过失。(二)异法相似过类,强指立论者所立正确无误之同喻 为异喻,而加以非难之过失。(三)分别相似过类,针对立论者正确无误之同喻, 不去论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异遍无性」等规定,而另以有关物性 之种种差别来非难攻击对方之过失。例如于「声是无常」之宗,问难者百般在「 声有可闻性,瓶即无;瓶有可燃性,声即无」等物性差别上非难对方,而不论证 声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将论证导入似是而非之观点。(四)无异相似过类,例如 对「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确立论加以攻击,然不从宗、因、喻各 支是否符合规定来驳斥,而另行指出「若声(宗之主词)与瓶(同喻)皆同为无 常,则声与瓶之一切性质皆相同不异」,并进而推演出「一切万物皆为同一无异 」之谬理。(五)可得相似过类,对立论者所举正确的因,非难其为错误之过失。 (六)犹豫相似过类,对立论者所立正确的宗或因,提出异说而加以怀疑,并指其 为不成立之过失。(七)义准相似过类,以正确论式而言,宗的宾词之范围应该相当 于或广泛于因之范围,敌者若不知此规则,而毫无理由加以攻击,即犯此过。(八) 至不至相似过类,若立论者所举之因,于宗本可成立,然问难者以因之至、不至 妄为非难,谓因若至宗,则宗与因无所差别;因若不至宗,则宗与因毫无关系。 如此从至与不至两方面非难对方之因,即犯此过。(九)无因相似过类,对立论者 所立正确的宗与因,敌者断然评论其时间之先后关系,遂强指其因不成立之过失 。(十)无说相似过类,敌者以「未说因之前,宗即无法成立」之说词非难攻击对 方之宗,如是即犯此过。(十一)无生相似过类,攻击对方「声是无常(宗),勤 勇无间所发生故(因)」之立论,强指「声」在发生以前,并无「勤勇无间所发 性」,又进一步论断因既不存在,宗之「无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论 点之「声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过类,对「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 ),如瓶等(喻)」之正确立论,强指「声」与「所作性」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于「瓶」与「所作性」之关系,以此非难对方之因不得成立之过失。(十三)生过 相似过类,对于对方引用来论证之实例(喻依),勉强要求对方再加论证,而非 难攻击之过失。(十四)常住相似过类,对「声是无常」之正确言论,主张「声恒 常具有无常性之自性,故声为常住」,而加以非难对方。〔大唐西域记卷三、卷 十、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入正理论述记、因明论疏明灯抄、因明论疏瑞源记、东域传灯目录卷下、西藏佛学原论校勘目录(吕澄) 、因明概论(太虚)、因明学(虞愚)、因明大疏蠡测(陈大齐)、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陈大齐)、佛家逻辑研究(霍韬晦)、释量论略解(法尊编辑) 、佛教论理学(宇井伯寿)、东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

    办公地址:北京昌平区望都新地南区18号楼三单元501室 办公电话:010-8175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