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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经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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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一节 列举全经要点
  1.1.1大乐的获得来自于对量、所量、疑、目的、见边、宗义、论式、思择、决所有制断、论议、诡论议、坏义、似因、曲解、倒难、堕负(等十六种句义)的真相的认识。
  1.1.2 当苦、生、行为、过失和错误的认识被一一灭除时,大乐就会从它们的依次灭除中产生。
  第二节 量的定义
  1.1.3 量有现量、比量、譬喻量、圣言量(四种)。
  1.1.4 现量是根与境结合产生的,与名称概念无关的、确定无误的。
  1.1.5 比量以它(指现量)为先(即有了现量之后才有比量),比量共有三种:有前比量、有余比量、平等比量。
  1.1.6 譬喻量是从与已知事物的相似点中得到关于待认识事物的认识。
  1.1.7 圣言量是指一个可靠的人说的话。
  1.1.8 它(圣言量)有两种,因为有指可见事物的,也有指不可见事物的。
  第三节 关于所量的定义
  1.1.9 所量(指认识对象)包括我(约相当于灵魂)、身、行为、过失、再生、果报、苦、解脱。
  1.1.10 欲、悔、精进、乐、苦、知识等是我(灵魂)的特点。
  1.1.11 身是作业、根及境之所依。
  1.1.12 鼻、舌、眼、皮、耳(诸)根从(五)大中生。
  1.1.13 五大是指地、水、火、风、空。
  1.1.14 香、味、色、触、声是地等五大的特性,是它们(根)的境。
  1.1.15 觉与悟得、知识没有意思上的区别。
  1.1.16 意的特性是不能同时产生多种认识。
  1.1.17 行为即是口、意、身的活动。
  1.1.18 过失的特性是引起行为。
  1.1.19 再生的意思是再一次出生。
  1.1.20 果报是从行为和过失中产生的东西。
  1.1.21 苦具有引起痛苦的特性。
  1.1.22 从它(指苦)里永远解脱出来称为最终的解脱。
  第四节 疑惑
  1.1.23 由于事物表现出不止一种共同特性;或者由于矛盾;或者由于有时能认识,有时不能认识,(两种情况)无规律地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看不到区别性特征的认识即是疑。
  第五节 目的
  1.1.24 目的是人为在而行动的那种目标。
  第六节 见边
  1.1.25 在一件事情上一般人与明眼人有共同的看法,这件事情即是见边(即例子)。
  第七节 宗义
  1.1.26 已经确立的观点、蕴涵或者假设的观点即是宗义。
  1.1.27 由于意思上的不同,宗义有一切派别宗义、个别派别宗义、蕴涵其它事项的宗义和假说宗义。
  1.1.28 一切派所共宗义是一切派中无任何异议,且至少被一个派别提出来的学识。
  1.1.29 个别派别的宗义指在同盟派别中已确立、在别的派别中没有确立的观点。
  1.1.30 一个命题确立之后,别的命题也跟着确立时,这个命题即是蕴涵其它事项的命题。
  1.1.31 在忽略一个命题所含的预设初始命题之后,去直接研究它的细节,这个命题就成了假说宗义。
  第八节 论式
  1.1.32 宗、因、喻、合、结为论式。
  1.1.33 宗是宣布要建立的结论。
  1.1.34 (正)因是与喻有共性的、证明宗成立的论据。
  1.1.35 与喻相反者也是这样(意即与喻相反者也是一种因,即反因)。
  1.1.36 (同)喻是指与宗有共性,有它的(指宗的)特性的事例。
  1.1.37 或者与它(宗)正相反的即为异喻。
  1.1.38 宗的合是“结论是建立在喻的基础之上,是如此”或者“不是如此”的(判断)。
  1.1.39 结是在陈述因之后对宗的重申。
  第九节 关于思择的定义
  1.1.40 在对事物的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通过确认论据,以认识事物的真相,这种说理方式即是思择。
  第十节 决断
  1.1.41 决断是从正反两方面的考虑之后,得到确定的看法。
  第一卷 第二章
  第一节 关于论议的定义
  1.2.1 论议是指(如下过程)1、一方提出一种观点,另一方提出反观点;2、双方都通过量和思择,提出支持自己观点和驳斥对方观点的论据;3、双方都不要离题;4、都要遵循五支论法。
  第二节 诡论议
  1.2.2 诡论议是象刚才(指上句所说的四步过程)说的那样,用曲解、倒难和堕负的办法建立己方观点,批驳对方。
  第三节 坏义
  1.2.3 那种不建立对立面的辩论方法叫坏义。
  第四节 似因
  1.2.4 似因是指不确定、矛盾、与命题同泳重复、原因本身也待证明、时间滞后(等似是而非的原因)
  1.2.5 不确定是指可以推出不只一个结论来。
  1.2.6 与所立之宗矛盾的因为矛盾似因。
  1.2.7 与论题同义重复是指讨论是从一个(待证的)论题开始的,该论题却被认定为原因。
  1.2.8 原因本身也同样待证是指:由于原因本身也需要证明,与要证明的东西(在待证明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1.2.9 时间滞后的似因是指时间已过。
  第五节 曲解
  1.2.10 曲解是指通过采用另一个意思的办法击败一种论断。
  1.2.11 它(指曲解)有三种:词语曲解、类曲解和暗喻曲解。
  1.2.12 词语曲解指在说话者没有特殊所指的情况下,故意理解为另外一个意思。
  1.2.13 类的曲解是指通过扩大意思范围的方法,把可能的事说成不可能。
  1.2.14 暗喻曲解是指在有另外意思的情况下,否认本意。
  1.2.15 (有人说)词义曲解就是暗喻曲解,因为与它(指暗喻曲解)没有不同。
  1.2.16 不是这样的,因为与它有意思上的区别。
  1.2.17 如果因为只有一些区别(而不是完全不同)就认为没有区别,那么曲解(岂不)就是只有一种了?
  第六节 倒难
  1.2.18 倒难是根据相似或不相似提出反对。
  第七节 堕负
  1.2.19 堕负是指错误地理解或者根本不理解。
  1.2.20 由于它们各种各样,所以倒难和堕负有很多种。
  第二卷 (此卷之后为展开讨论)
  第一章
  第一节 关于疑的探讨
  2.1.1 (有人认为)当能够确切地认识到多个事物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时不会产生疑,当确切地认识到一个事物的特性时,也不会产生疑。
  2.1.2 (那人接着说)而且疑也不会在有矛盾冲突时产生、也不会在不敢肯定时出现。
  2.1.3 在有矛盾冲突时,双方都对自己的观点十分肯定,怎么会有疑问呢?
  2.1.4 在不敢肯定时也没有疑惑产生。
  2.1.5 (他还接着说)而且由于产生疑的原因不断,所以疑会无穷无尽。
  2.1.6 (我们回答)就是由于(前面)所讲的多种事物有共同特性和看不到多种事物的区别,所以才有疑。这时不会有无疑,也不会有无限的疑。
  2.1.7 哪里有疑就要在哪里进行一个又一个的论辩。
  第二节 关于量的探讨
  2.1.8 (有人说)现量等都不是量(正确的认识手段)因为(它们)在三时(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成立。
  2.1.9 (他接着说)如果说过去就已经是量,那么现量就不是由根与境结合产生的。
  2.1.10 (他接着说)如果现量后产生,那么就不能用量来证明宗义。
  2.1.11 (他接着说)如果同时产生,那么由于觉与每一个事物相联系,顺序就不存在了。
  2.1.12 (我们回答说)由于三时中都不成立,(你的)反驳也不成立。
  2.1.13 由于一切量都被否定掉,那么(你的)否定本身也就不成立。
  2.1.14 如果它(指对方的否定)成立那么就不能否定所有的量。
  2.1.15 在三时中都不能否定它们(量和所量),它们的证成就象从声音可证得鼓的存在一样。
  2.1.16 (有人说)量(也可以成为)所量就象秤砣一样(它本身)也可以被称。
  2.1.17 (他继续说)如果量也可以被证明(即如果认识的手段也可以成为认识的对象),那意味着还有使量成立的量(还应该有认识手段的手段)。
  2.1.18 (他继续说)如果没有它(认识量的量)那么就象量(不需要证明)就成立一样,所量也应该(不需要证明就)成立。
  2.1.19 (我们说)不是这样的,因为它们(量)的建立就象灯光一样。
  2.1.20 在某些时候看不到需要其他认识手段,有时候则看得到,所以不一定。
  第三节 关于现量的探讨
  2.1.21 (有人说)现量的定义不能成立,因为叙述不完全。
  2.1.22 (他接着说)没有我和意(即灵魂和意识)的结合,是不能产生现量的。
  2.1.23 (另一人说)(由此可以)推论:方向、空间、时间、虚空也应如此,即也应算是现量产生的条件。
  2.1.24 由于认识是灵魂(我)的特征,所以,(灵魂)没有被包括进去。
  2.1.25 意识的(被排除)是由于它在认识上不能同时(有一个以上的认识)。
  2.1.26 由于根与境的结合是现量的(区别性)特征,所以明确地提出来了。
  2.1.27 由于即使在意识沉睡时或心不在焉时,根与境的结合也是主要原因(所以根与境的结合要明确地反映在定义中)。
  2.1.28 现量的不同中之处也是靠它们(指根与境的结合)来区分的。
  2.1.29 (反对者)这种说法不合道理,因为有矛盾。
  2.1.30 不(矛盾),(那是)因为某些外物(即境)强大有力。
  2.1.31 (有人说)感知也即是推理,因为(它)是一种从部分推知(全体)的认识。
  2.1.32 并非如此,因为即使是这样的认识,也是通过感知实现的。
  2.1.32a 而且这种也不只是对部分的认识,因为还有整体的存在。
  2.1.33 (有人说)在整体问题上也有疑问,因为它也是待证明的。
  第四节 关于全体的探讨
  2.1.34 如果没有整体,那么一切都不可认识。
  2.1.35 (还)因为扛和拉是可能的。
  2.1.36 如果说“认识就象军队和森林一样”,也不对,因为原子是感官无法感知的。
  2.1.37 (有人说)由于阻碍、干扰和类似,由于错误,(比量)并不能成为量(正确的认识手段)。
  第五节 关于比量的探讨
  2.1.38 不对,因为在一地筑堤坝、由于害怕、由于相似与(我们说的)情况有区别。
  2.1.39 (有人说)现在是不存在的,因为一个落体(只有)它已落过的和将要落过的时间。
  第六节 关于现在的探讨
  2.1.40 如果现在不存在,那么就连它们两个(指过去和未来)也不存在了,因为它们是有关联的。
  2.1.41 过去和未来不能靠相互依赖建立起来。
  2.1.42 如果现在不存在,则一切无法把握,感知也不会产生。
  2.1.43 由于有区分“已做完”和“待做”的双向可能性,(所以对现在的)把握是存在的。
  2.1.44 (有人说)譬喻不能根据完全相似、大部分相似或一部分相似而成立。
  第七节 关于譬喻量的探讨
  2.1.45 所指责的错误不存在,因为在譬喻量成立时相似处都是一般承认的。
  2.1.46 (有人说)因为通过已感知到的去认识未感知到的,(所以譬喻量与比量即推理无异)。
  2.1.47 在看不到时Bosgavaeus(一种不太常见的牛)没有被感知到时,我们就看不到譬喻量的使用。
  2.1.48 从“就象这样”这种成立譬喻量的结论来看,并非(与比量)无异。
  2.1.49 (有人说)圣言量即是比量,因为它的对象不是感知出来的,是推理出来的。
  第八节 关于声量的探讨
  2.1.50 (他接着说)由于认识的过程不是两种不同的。
  2.1.51 (他接着说)还由于“关系”。
  2.1.52 一个词与其所指间的令人信服的关系可通过可靠人的话的份量得到。
  2.1.53 关系不存在,因为认识不到填饱、烧和劈。
  2.1.53a 圣言量靠的是权威,不是直接认识。
  2.1.54 (有人说)由于词与其所指之间有固定的联系,不能否认(这种联系)。
  2.1.55 不对,词与意间的关系是靠约定俗成(固定下来的)。
  2.1.56 而且在不同群体中,词与意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故不能认为圣言量与比量相同)。
  2.1.57 (有人说)它(指吠陀)是不可靠的,因为它有错误、矛盾和重复的毛病。
  第九节 关于特殊声量――《吠陀》的探讨
  2.1.58 不对,因为毛病出在行为、行为者和手段材料上。
  2.1.59 由于(你所)宣称的毛病(矛盾)出在已定好的时间又变更上。
  2.1.60 因为是有目的的重申。
  2.1.61 由于要理解意思,(吠陀)本文被分为不同的部分。
  2.1.62 吠陀文本根据作用分为仪轨、劝勉、重申。
  2.1.63 仪轨是对行为进行规定的。
  2.1.64 劝勉是赞扬、批评、展示别人应如何做,告诉人传统是怎样做的等等。
  2.1.65 重申是指重复仪轨所规定的内容。
  2.1.66 (有人说)重申与重复没有区别,因为都是重复表达。
  2.1.67 并非与重复无异,就象让人走得更快点一样。
  2.1.68 它(吠陀)是可靠的,就象咒语、医书一样可信,因为是可靠的话。
  第二卷 第二章
  第一节 四量的确定
  2.2.1 (有人说)量不应只有四种,因为还有传承量、义准量、随生量以及无体量。
  2.2.2 不矛盾,因为传承量与圣言量在意思是没有差别,义准量、随生量、无体量都与比量没有差别。
  2.2.3 (有人说)义准不能成为一种量,因为它的不确定性。
  2.2.4 (那是)由于在不是义准量的情况下却把它当成了义准量。
  2.2.5 你的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因为它不确定。
  2.2.6 如果它(指否定)是有效的,那么(我们的)义准就不是无效的。
  2.2.7 (有人说)无体不是量,因为它的所量不成立。
  2.2.8 在带有特性的事物中,由它不带某种特性这一特征,不带特性的所量成立,(所以无体量成立)。
  2.2.9 (有人说)如果一个事物不存在,那就不能说它不存在(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有它);这样说不对,因为在其它事物中有这个特征。
  2.2.10 (有人说)尽管(在有些事物中)特征存在,在没有特征的事物中还是不存在。
  2.2.11 不对,由于可以比照那些带有特征的东西。
  2.2.12 还由于不存在的认定可发生在产生之前。
  第二节 论声无常
  2.2.13a 有疑问,因为在检视原因和质疑时出现无法决断的现象。
  2.2.13 由于它有开始、可被感知、(人们)象对待人造的东西一样对待它,(所以声是无常)。
  2.2.14 (有人说)不对,因为罐的非存在是常,罐的共性也是永久的,(而且),即使永久的东西(人们)也象不永久的一样对待(它们),(所以声是常)。
  2.2.15 (我们的观点)没有错,因为常有真的和从属性的各种分别。
  2.2.16 由于递推的特性。
  2.2.17 由于用“部分”一词表示的是物质的原因,所以在常的东西中也不矛盾。
  2.2.18 由于在声发出前听不到,也看不到有覆盖物,(所以声音是无常)。
  2.2.19 (有人说)覆盖物是存在的,因为没有认识到,对它不知觉,就以为它不存在。
  2.2.20 (那反对者接着说)不可能没有障碍(即有障碍),由于看不到,就象即使看不到,看不到的东西也存在一样。
  2.2.21 (我们回答)这不是理由,因为无知觉具有不可知的特性。
  2.2.22 (有人说)由于摸不着,(所以声是常)。
  2.2.23 不对,因为(摸不着的)业也是无常。
  2.2.24 不对还在于,原子是常,(但它们却是摸得着的)。
  2.2.25 (有人说声是常)由于代代相传(指言教,师徒代代口传耳授)。
  2.2.26 不对,因为间歇时间是感知不到的。(如果是常,则任何时候都应感知得到)。
  2.2.27 (论敌回答说)不矛盾,因为传授是存在的。
  2.2.28 (你的观点)不能否定(我们的观点),因为在两种观点中传授属于这种情况,或是那种情况。
  2.2.29 (论敌继续说),(声是常),因为可以重复。
  2.2.30 不对,因为即使(换了)其它不同的东西,也可以叫重复。
  2.2.31 (有人说)“其它性”是不存在的,因为“其它”是针对别的东西来说,针对非其它(即自身)则不是其它。
  2.2.32 (我们回答)在其它不存在的情况下,就不会有不同,因为两者是互指的。
  2.2.33 (有人说)(声是常)因为我们看不到使声灭的原因。
  2.2.34 (如此说来)由于不知道听不见的原因,所以就应该永远听得到声音。
  2.2.35 而且你说得不对,由于在认识过程中,感知不到(声音灭之因)是错的(即我们知道声灭的原因)。
  2.2.36 不会认识不到(声灭之因)的,因为手与乐器(如锣)紧触,这时声音就没有了。
  2.2.37 看不到灭的原因,在它常存的情况下,才意味着它是常。
  2.2.38 不能由于摸不着而反驳我们声是无常的观点。
  2.2.39 如果说(声与色、香、味、触等)结合,也不对,因为有高、低、轻、重等等区别。
  第三节 声的变化
  2.2.40 从变化和置换的规定中出现疑问。
  2.2.41 因为如果是变化,在本源膨胀时,变化的部分会膨胀。
  2.2.42 (有人说)上述说法不对,因为变化有时变少、有时相同、有时增多。
  2.2.43 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没有同喻和异喻二者之一。
  2.2.44 (我们说)你的观点不对,因为不同本源的变化也应不同。
  2.2.45 (有人说)正如在物质变化中情形各种各样一样,字母的变化也有差异。
  2.2.46 不对,因这里不存在变化的特征。
  2.2.47 一个已经变化过的物质不能再变回原状。
  2.2.48 (诘难者说)上述说法不对,因为金子等可以变回去。
  2.2.49 不对,因为它的变化没有改变金子的特性。
  2.2.50a (诘难者说)字母的变化方面没有矛盾,因为字母的性质没有改变。
  2.2.50 还因为,如果是常则没有变化,如果无常则没有持续性(没有持续性也就无法对它进行改变)。
  2.2.51 (有人说)字母的变化是不错的,因为(有些)常的东西是超感觉的,而它们的性质是多样的。
  2.2.51a 特性存在于具有普遍性的东西中,而不存在于普遍性本身之中。
  2.2.52 (反对者说)即使(字母)无常,对变化的感知就象对字母的感知一样是有可能的。
  2.2.53 我们的观点没有错,因为在有变化时就没有常,而且变化的产生是在另外的时间(即不是在字母存在的时间)。
  2.2.54 还因为字母的变化不仅限于本源。
  2.2.55 (有人说)没有无规律性,因为无规律性本身就是规律。
  2.2.56 你所说的无规律本身就是规律不能驳倒倒我们,因为无规律和有规律是矛盾的。
  2.2.57 (我们说)字母的变化是有的,因为(1)音变(2)替换(3)长音缩短(4)短音拉长(5)音节脱落及(6)词干扩展等变化是存在的。
  第四节 语言及其能力
  2.2.58 那些以变化后的语尾作结的是词。
  2.2.59 在词义上有疑问,因为使用时(一个名词)的个体、形象、类是联系在一起的。(到底指哪一个?)
  2.2.60 (有人说)名词是指个体,因为(以牛为例)在下面这十种情况下都用的是个体:(1)关系代词“它”“那个”,(如果不是指个体,就不会有这种说法);(2)“一群”,(也显然是指个体的集合);(3)给予(不可能给抽象的牛性);(4)拥有(也不可能拥有抽象的牛性);(5)数目(显然是指具体一头一头的牛,抽象的牛只是一类,没有数目问题);(6)长大(只有具体的牛才可以说“长大了”,抽象的牛没有这个问题);(7)变瘦(理由同上);(8)颜色(抽象的牛没有颜色的问题,具体的牛才有);(9)复合词(如说“牛的舒适”,其中的牛不是指抽象的牛);(10)繁殖(抽象的牛是常,没有生灭,故不可能有繁殖问题)。
  2.2.61 不对,因为个体不确定。
  2.2.62 即使在没有那种意思时,那个意思也被用上,如在表达(1)婆罗门、(2)平台、(3)垫子、(4)国王、(5)面粉、(6)檀香、(7)恒河、(8)布、(9)食物、(10)人时,我们分别用(1)同行、 (2) 地点、(3)用途、(4)行为、(5)量、(6)含有、(7)近旁、(8)结合、(9)原因、(10)统治地位等。
  2.2.63 (有人说)(如果词不是指个体,那)它指的就是形象,因为事物的确认靠的就是形象。
  2.2.64 单词是指类的,因为即使是指个体和形相的结合也不行,因为用水洗等不适用于泥牛。
  2.2.65 不对,因为类的显现有赖于个体和形象。
  2.2.66 词是指个体、形象和类。
  2.2.67 个体是一种性质、特征所依属的实体。
  2.2.68 形象即是类和(类的)特性。
  2.2.69 类是产生相同概念的那种特性。
  第三卷 第一章
  第一节 灵魂与感官不同
  3.1.1 由于通过视和触两种感官可感知同一个物体(所以灵魂与感官不同)。
  3.1.2 (有人说)不对,因为被感知的事物是有限制的。
  3.1.3 这不能驳倒(我们),因灵魂的存在正是由这种限制的存在推断出来的。
  第二节 灵魂与身体不同
  3.1.4 (如果灵魂即是身体)那么杀生就没有罪恶了。
  3.1.5 (有人说)恶业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在承载它的身体被烧掉时,它也是永恒的。
  3.1.6 A.不对,因为杀死的是业的所依(即身),而存在的是业的做者(指根)。
  B.不对,因为杀死的是业的所依(即身),而身正是业的做者。
  第三节 视觉器官不止一个
  3.1.7 因为左眼看到的,另一眼也能认出来,(所以,感官之外还有灵魂)。
  3.1.8 (有人说)不对,(视觉器官)只有一个,因为“眼睛有两只”的概念是从鼻梁骨把它们分开的现象产生的。
  3.1.9 不是一个,因为在一个损坏时,第二个还存在。
  3.1.10 (有人说)不对,因为在部分损坏的情况下,整体仍可被看到(即两只眼睛为一个整体,一只损坏了,只是损坏了一部分,全体的另一部分仍在)。
  3.1.11 你的反驳不成立,因为所举的例子是错的。
  3.1.12 由于一种感知可激起另一种感知,(所以有一个共同的主体即灵魂存在)。
  3.1.13 (反对者说)不对,因为记忆的对象是所要记的东西。
  3.1.14 你的说法不能驳倒我们,因为它(记忆)是灵魂的一个特性。
  第四节 灵魂与意不同
  3.1.15a 还因为记忆的对象是无数的。
  3.1.15 (有人说)上述说法不对,因为说灵魂存在的那些理由都在意(的问题)上成立。
  3.1.16 由于认识手段是属于认识者的,那么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3.1.17 而且你的限制是没有道理的。
  第五节 灵魂是常
  3.1.18 由于刚出生的婴儿有高兴、害怕、痛苦等,这是对以前不断经历的东西的记忆,(所以有灵魂)。
  3.1.19 (有人说)孩子的面部表情变化象莲花等的开合变化一样(并非因为有记忆)。
  3.1.20 由五大组成的东西的变化都是由于热、冷、雨季等原因,(与人不同)所以你的说法年对。
  3.1.21 因为轮回之后,还希望吃母亲的奶,这是由于过去多次吃奶的习惯引起的,(所以灵魂是常)。
  3.1.22 (有人说)孩子凑近母亲的奶头,就象铁靠近磁铁一样,没有原因。
  3.1.23 不对,因为没有靠近其它东西。
  3.1.24 还因为没有见过出生时没有欲望的人。
  3.1.25 (有人说)灵魂的产生象其它物质及其特性的产生一样,(可见灵魂无常,因为它也有生)。
  3.1.26 不对,因为欲望等是由于以前的经历引起的。
  第六节 身的性质
  3.1.27 (身)是由地元素组成的,因为我们在其中看到地元素所有的属性。
  3.1.28 (身)是由地、水、火元素构成的,因为我们能看见这些元素的特性。
  3.1.29 (身)是由四大元素构成,因为有呼吸。
  3.1.30 身是由五种元素组成的,因为它有香(地大)、湿(水大)、热(火大)、呼吸(风大)及空间(空大)等。
  3.1.31 由于有《吠陀》为据。
  第七节 感官及元素
  3.1.32 当眼球存在时才有感知(视觉),但眼球却不必与物质接触,所以有疑问。
  3.1.33 (有人说)由于眼球可见大,也可见极微,(所以眼球不是由物质元素构成的)。
  3.1.34 大小都能见到是由于光线与物体的特殊结合。
  3.1.35 (有人说)不对,因为看不到它(指眼睛发出的光线)。
  3.1.36 “感知不到”不能成为不存在的理由,因为可以推知。
  3.1.37 知觉(与非知觉)取决于实体和属性的不同特点。
  3.1.38 对颜色的感知来自于颜色与物质的多种组成成分间的关系和颜色的特性。
  3.1.38a 毫无例外地受到阻碍的东西是由物质组成的。
  3.1.39 感官(根)的构成是根据人的业力来的,是为人的目的服务的。
  3.1.40 (有人说)目光不可见,就象中午看不见流星的光一样。
  3.1.41 不对,因为即使在晚上也看不到(目光)。
  3.1.42 看不见是由于没有显现,因为在外界光的帮助下才能达到物体。
  3.1.43 还因为只有当光在显现状态时才有盖过的问题。
  3.1.44 还因为在夜间能看到夜行动物的目光(因此,人也一定有目光)。
  3.1.45 (有人说)在目光不接触到物体时也可以看见,因为在有玻璃、云母、薄膜、水晶隔开时也能看见。
  3.1.46 上述观点不能驳倒我们,因为被墙挡住时就看不见。
  3.1.47 上述情况下还是有接触,因为没有(真的)障碍。
  3.1.48 因为阳光在射向易燃物时没有被水晶挡住(所以水晶同样也挡不住目光)。
  3.1.49 (有人说)不对,因为有特性互现的问题。
  3.1.50 就象由于镜子和水的透明特性,我们能够看到东西一样,穿过水晶我们也可以看到东西。
  3.1.51 对于感知到的和推理推出来的东西,不能强加给或否定它们的特性。
  第八节 感官的多样性
  3.1.52 由于不止一个不同东西占据不同的场所,而另一方面一个整体也占有不同场所,所以(关于感官是一还是多的问题)有疑问。
  3.1.53 (有人说)(感官都)不在皮之外(即感官都属于皮)。
  3.1.53a 不对,因为其它感官(根)的对象(境)不能(被皮)感知。
  3.1.54 (还有),你的观点不对,因为不能同时感知(不同)对象。
  3.1.54a 因为感知不同物体就象通过皮的特殊部分感知烟一样。
  3.1.55a 上述说法没有道理,按上面的说法,“皮的特殊部分”是不是感观的一种呢?如果是,则感观不止一个;如果不是,则它能有“触”以外的感知吗?
  3.1.55 不仅有“皮”一种感官,因为有空间阻隔的问题。
  3.1.56 由于感官的对象有五种,(所以感官也有五种)。
  3.1.57 (有人说)不对,因为感知的对象有许多,(如坏气味、好气味等)。
  3.1.58 不能驳倒我们,因为气味等从未超出气味之性(即虽然气味有多种,但它们都是气味,同属一类)。
  3.1.59 (有人说)只有一种感官,因为都没有超出感知对象(即尽管有多种,但它们都是感知对象)。
  3.1.60 不对,因为(1)五种感知的特点、(2)感官各自的位置、(3)各种感知的过程、(4)各感官的形状(大小)、(5)感官的来源都是五种,(而不是一种)。
  3.1.61 (五根具有五大元素的性质)因为通过它们可以分别感知不同元素的特性。
  第九节 感官的对象
  3.1.62 香、味、色、触和声五种境中,触和它前面的四种为地大。
  3.1.63 在声以前的味、色、触中,每次除去前面一个,分别属于水、火、风,最后的声属于空。
  3.1.64 (有人说)并非如此,因为看不到一种大具有所有特性(不止一种特性)。
  3.1.65 (那人接着说)(五大)与特性间一一按顺序对应,没有其它特性。
  3.1.66 (论敌说)因为相互渗透的缘故,(所以一种大中似乎也显现出其它的特性,并非一种大真的有其它的特性)。
  3.1.67a 因为五大中互相接触,所以看到不止一种特性。
  3.1.67 不对,因为能见到有地性和水性的东西。
  3.1.68 每一大元素的各属性中,前面的一个占主导地位,所以某个感官就只能感知这种占主导地位的属性(如鼻只能闻味,不能见、触、听)。
  3.1.69 它们是固定的,因为有主导性的缘故。
  3.1.70 因为感官具有特性,(所以感官不能感知自己本身,如鼻不能闻鼻子自己的气味)。
  3.1.71 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自己看不到自己。
  3.1.72 (有人说)并非如此,因为声音的特性可以被感知。
  3.1.73 感知到声音是由于与其它物质和特性不同。
  第三卷 第二章
  第一节 觉是无常
  3.2.1 由于觉与行为和空都有相似性,那就出现了疑问,(因为行为是无常,而空是常,觉既有常的特性,也有无常的特性,那么觉是常还是无常?)
  3.2.2 (有人说)觉是常,因为它能认识对象。
  3.2.3 你的观点与要证明的相同(即也同样需要证明),所以没有道理。
  3.2.4 并非如此,因为不能同时掌握。
  3.2.5 而且在知识消失时就意味着觉的消失(即由于知识可消失,那觉也消失吗?如果觉也消失,那它就是无常。)
  3.2.6 认识的不同时是由于行为的顺序性(即由于一次只能与一种感官发生关系的意必须按顺序起作用)。
  〖3.2.7 另外,没有再认识,是因为(心)被其它对象所占有了。〗
  3.2.8 还因为没有运动。
  3.2.9 它(指觉)的不同知识就象水晶在不同背景下反映出不同颜色一样。
  第二节 关于刹那无常论
  3.2.10 (佛教认为)即使水晶,由于新水晶的出现,个体东西都是刹那无常,所以(上面所说)水晶不变,只是映在它上面的颜色在变的说法是不对的。
  3.2.10a 不对,因为没有理由(来证明刹那无常)。
  3.2.11 由于没有贯穿各种东西的原因(即没有理由说一切个体都是刹那生灭的),所以我们只承认我们能见得到的。
  3.2.12 我们不承认刹那生灭,因为可以见到生和灭的原因。(或:因为我们看不到刹那生灭的原因)。
  3.2.13 (有人说)就象酸奶产生时,牛奶没有了,原因不见了一样,现在讨论的问题也是这个道理(即谁也没有见过牛奶消失的原因,也没有见过酸奶产生的原因,但我们都承认它们各自的原因一样,水晶的刹那生灭不可见,却也应得到承认)。
  3.2.14 因为可见到表征,所以不会(对原因)无知觉(即牛奶变成酸奶是有表征的)。
  3.2.15 (数论派说)牛奶并没有灭,因为只是变化,是另外一种特性出现了。
  3.2.16 从另一种物质形成这一点来看,见到另一种物质形成就可推知前一物质的消升。
  3.2.17 有时看不到消失的原因,有时看得到,情况不一。
  第三节 觉是灵魂的属性
  3.2.18 知识不属于根和境(感官和认识对象),因为即使在它们两个不存在时,知识也仍在。
  3.2.19 觉也不是意的属性,由于不能同时认识不同事物。
  3.2.20 (有人说)即使把它说成灵魂的属性也一样(不合道理)。
  3.2.21 (有人说)因为意不能同时与多个感官(根)结合,(所以即使有灵魂也不会同时产生不止一种认识)。
  3.2.22 (有人说,认识的产生是不需要意参与的,我们说)不然,因为没有理由证明这样产生认识。
  3.2.23 (有人说)如果觉依于灵魂,那么由于看不到它消失的原因,那它就是常了。
  3.2.24 觉的消失是从另一个觉(的产生实现的),就象声音一样,因为我们能觉察到它的无常。
  3.2.25 (有人说)记忆是意与灵魂内在知识的一部分结合产生的,(所以不可能同时产生多种记忆)。
  3.2.26 不对,因为意是在身体内部活动的。
  3.2.27 (有人说)上述说法没有道理,因为有待证明。
  3.2.28 没有什么不正确,因为回忆的人还能保持着身体(即,如果意可以与体外的部分灵魂结合以产生记忆,那么人体内就不会再有意识,他在记忆时就应该失去知觉,倒在地上)。
  3.2.29 (有人说)并非如此,因为意的速度很快(即意可以在瞬间到外边去与外边的那部分灵魂接触,然后再返回来支撑身体,快得令人没有察觉)。
  3.2.30 不对,因为记忆所需的时间长短不定(即有时需长时间,意不可能那么快返回体内)。
  3.2.31 (另一个ekadesin说)灵魂与意的特殊结合是没有的,因为(1)可以是灵魂冲动;(2)偶然性;(3)智力。
  3.2.32 这种特殊结合就象正在专心于别的事的人脚突然被刺破一样。
  3.2.33 多个记忆不同时产生,因为集中注意力和引发记忆的表征不能同时出现多个。
  3.2.34 因为开始和终止活动都是由认识者的欲求和嫌恶引起的,(所以欲求和嫌恶都属于认识的主体)。
  3.2.35a (有人说)但是同时出现的记忆是有的,就象灵感不需要集中注意力等等一样。
  3.2.35 (有人说)由于行动和中止行动是欲求和嫌恶的表征,所以不能否认欲求和嫌恶同处在身体之中。
  3.2.36 不对,因为斧子等等也有行动和终止行动。
  3.2.37 它们的区别在于一贯性和不一贯性。
  3.2.38 认识活动不可能属于意,因为(1)上面已讲过原因;(2)意是从属于其它(从属于灵魂)的;(3)否则灵魂将享受非自己所做业的果报。
  3.2.39a (还有)在罐等当中看不到(认识活动)。
  3.2.39 因为(1)根据排除法(身、根、意都被排除,只有灵魂是知识和行动的主体);(2)根据已经出的原因确定无疑;或(3)根据灵魂和转生可证明灵魂是一切行为的主体和业报的承受者。
  3.2.40 记忆是属于灵魂的,因为具有认识者的性质。(“我过去曾知道”,“我现在知道”,“我将知道”中的“我”,即是生生不灭的灵魂,它是一切活动,包括认识活动的主体。)
  3.2.41 记忆是由(下述)原因引起的:(1)聚精会神;(2)联想;(3)重复;(4)联系(包括a.连带,如烟与火;b.不可分,如角和牛;c.关联,如手与足;d.相反,如无是有的反面。);(5)特征;(6)相似;(7)拥有(如从物想及物的主人等);(8)支持者(如看到地主,想到他的佃户);(9)被支持者(如从佃农想到他们的地主);(10)关系(如从师想到徒);(11)后果(从因想到果);(12)分离(如从夫妻分离后常忆及对方);(13)同行(如从自己想到师兄弟们);(14)敌对(从一方想到与之作对的一方);(15)超越(记及超越的东西――注疏没有举例发挥);(16)获得(想起施者);(17)覆盖(从鞘想到剑);(18)苦和乐(使我们想到引起苦和乐的原因);(19)欲求和嫌恶(使我们想到所好和所恶);(20)害怕(使人想到引起害怕的原因);(21)需求(使人想到他所需求的东西);(22)行业(看到车想到造车的人);(23)功德、孽障(使人想起前世所做的善恶业)。
  第四节 觉的生灭
  3.2.42 (觉是刹那生灭的)因为可以认识到它运动无常。
  3.2.43 (有人说)那样就会由于不稳定而无法清楚地认识,就象在闪电的亮光中无法看清颜色一样。
  3.2.44 从你举出的理由,恰恰(可以看出)你承认了你所反驳的观点。
  3.2.45 这种认识就象对持续不断运动的灯火的认识一样清楚。
  3.2.46a 如果觉是常,那它就永远摆在眼前,也就没有回忆可言了。
  第五节 觉不是身体的属性
  3.2.46 (有人说)在物质中既可见到它本身的性质,也可见到其它物质的属性,因此有疑问。
  3.2.47 颜色等于身体同存,(而觉则不共存,如人死后觉就没有了,所以,觉不是身体本身的特性)。
  3.2.48 (有人说)不对,因为经烧制之后,其它性质会出现。
  3.2.49 不能驳倒我们,因为烧制产生了反对力量(即烧制破坏了原来的颜色,代之以新的颜色,而对身体和觉的关系来说,却找不到一种消灭觉再产生一种新东西的力量)。
  3.2.50 (有人说,觉是身体的一种自然属性)因为它遍及于全身。
  3.2.51 不对,因为头发、指甲里就没有觉。
  3.2.52 (对方答)身体到皮为止,不包括头发和指甲等。
  3.2.53 因为觉与身体的特性不一样,(所以觉不是身体的特性)。
  3.2.54 (对方说)并非如此,因为颜色等特性互不相同。
  3.2.55 不能驳倒我们,因为颜色等特性能被(外在)感官感知。(即使各种特性不同,但它们都能被外在感官感知,而觉却不能)。
  第六节 关于意
  3.2.56 意是单一的,因为不能同时有多种认识。
  3.2.57 (有人说)不对,因为可以见到同时的多种行动。
  3.2.58 (我们说)那种认识就象由于快速运动,火把看上去象个轮子一样。
  3.2.59 由于前述原因,意是原子性的。
  第七节 身体是由不可见力形成的
  3.2.60 (身体)的产生是以前所做的业的结果。
  3.2.61 (有人说)身体是由元素组成的,就象塑像是由物质组成的一样,(即人身与业无关)。
  3.2.62 不对,这种说法同样需要证明。
  3.2.63 还因为由父母合和的原因产生的,所以不对。
  3.2.64 吃饭也是个原因。
  3.2.65 交媾的结果也不一致(有的坐胎,有的不坐,可见胎儿的形成是业的合力结果)。
  3.2.66 就象业是身体产生的原因一样,它也是(身体与灵魂)结合的原因。
  3.2.67 通过它(指业),不定的问题也得到了说明。
  3.2.68 如果说(身体与灵魂结合)是由阿杜里秀特引起的,那么在最终解脱之后也还会有身体与灵魂结合,(这显然是错误的)。
  3.2.69 由于没有死亡的原因,所以应当认为身体是永久不坏的。
  3.2.71 (有人说)它就象原子一样的黑色是永久的一样。
  3.2.72 不对,因为那将意味着我们要接受未得到证明的观点(或那将意味着我们要承受我们并没有做过的事的后果)。
  3.2.72a 身体和灵魂的分离是由于业的消失引起的。
  第四卷 第一章
  第一节 行动与过失
  4.1.1 行为已如所说(见1.1.17)。
  4.1.2 过失也已讲过(见1.1.18)
  第二节 三类过失
  4.1.3 过失有三类,因为有贪、嗔、痴三种不同。
  4.1.4 (有人说)不对,因为(它们三者)有一个共同的克星。
  4.1.5 不对,因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1.6 三者之中痴最严重,因为不愚痴的人不会有其它两种过失。
  4.1.7 (有人说)由于有因果关系,所以(痴)在意义上应与其它过失不同(因为相同的东西是构不成因果关系的)。
  4.1.8 不对,因为痴也在过失的定义之内。
  4.1.9 而且同一类事物具有因果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对。
  第三节 再生
  4.1.10 只有在灵魂是常时,才能说有再生。
  4.1.11 根据现量,可感知的东西是由可感知的东西产生的。
  4.1.12 (有人说)不对,罐子就不是由罐子产生的。
  4.1.12 但是罐子是由可感知的东西产生的,这并没有错。
  第四节 世界不是以空为质料的
  4.1.14 (有人说)有生于无,因为没有毁灭就不会有生。
  4.1.15 上述说法不对,因为讲不通。
  4.1.16 (反对者说)不对,因为变了格的词既可用于过去,也可用于未来。
  4.1.17 (我们回答)不对,因为从已被毁灭了的东西中生不出东西来。
  4.1.18 我们不否定次第继起关系。
  第五节 主宰神的探讨
  4.1.19 (有人说)主宰神是原因,因为可以看到人的行为(有时)不产生结果。
  4.1.20 不对,因为如果没有做的业,就不会有结果产生。
  4.1.21 由于是“他”引起的,所以你的说法没有道理。
  第六节 关于“世界是偶然产生的”
  4.1.22 (有人说)存在物的产生是没有原因的,从刺的锋利等可知。
  4.1.23 (另一个人说)既然无因被说成是原因,那么就不能说是无因。
  4.1.24 上述反驳不对,因为因和无因之间意义上是有区别的。
  第七节 关于一切皆无常
  4.1.25 (有人说)一切皆无常,因为一切都具有生和灭的特性。
  4.1.26 不对,因为(照你所说)无常是永恒的(即“无常”是常)。
  4.1.27 (有人说)无常是常,就像火的燃烧一样,在烧掉了它要烧的东西之后也就灭了(无常的东西都灭了之后,无常本身也就不存在了)。
  4.1.28不能否认常,因为要根据我们的认识来确定常和无常,(而根据我们的认识,时间、空间、空,以及共性、个性、内属性等分明都是常,实际情况如此,故不能否认)。
  第八节 关于“一切皆常”
  4.1.29 (有人说)一切皆常,因为诸大元素是常。
  4.1.30 不对,因为我们能看到生和灭的原因(既然有生有灭,那就不是常)。
  4.1.31 (有人说)上述说法不对,因为诸大元素的特性包含在它们所构成的事物中(即,由于诸大元素是常,那么由它们构成的事物也应具有常的特性)。
  4.1.32 不对,因为我们能看到产生和原因。
  4.1.33 不对,那样就没有区分了。
  第九节 对“一切皆异”的批判
  4.1.34 (有人说)一切皆异,因为(一切)存在的表征都各不相同。
  4.1.35 不对,因为特性表征虽不同,但它们组成了一个整体。
  4.1.36 驳不倒我们的观点,因为事物的名称所指都是一定的。
  第十节 对“一切皆空”的批判
  4.1.37 (有人说)一切皆非存在,因为即使存在的东西,相对于其它东西来说也是不存在(意思是,虽然牛存在,但是“牛不是马”, 即在牛中是不存在马的)。
  4.1.38 不对,因为从存在中可确立自身的存在,(虽然牛不是马,但牛是牛,牛中不存在马,但牛本身还是存在的)。
  4.1.39 (有人说)(一切皆)无自性,因为都是靠相对关系确定的。
  4.1.40 不对,因为自相矛盾。
  第十一节 对事物之数绝对化的批判
  4.1.41 无论有无证明手段,事物的绝对数目都不存在。
  4.1.42 (有人说)不对,因为原因是存在的一部分(即数目分类中包括了原因或论据)。
  4.1.43 上述说法没有道理,因为没有部分。
  第十二节 关于结果
  4.1.44 关于结果是立即出现还是过很长时间再出现,这一点上有疑问。
  4.1.45a (我们说)结果不立即出现,因为在很长时间后才享受到它。
  4.1.45 (有人说结果)不在很长时间之后产生,因为原因已灭。
  4.1.46 (我们说)结果产生之前就象树结果一样。
  4.1.47 (有人说)结果在出现之前即非存在,也非不存在,也非即存在又不存在,因为存在和不存在是矛盾的。
  4.1.48 (我们说)(结果在出现之前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见到它的产生和消灭。
  4.1.49 它(在产生前)不存在,这是有我们眼见为证的。
  4.1.50 “象树和果实”的说法不恰当,因为承受者不同。
  4.1.51 上述反驳没有道理,因为灵魂是承受者(尽管身体不同了,灵魂还是那同一个)。
  4.1.52 (有人说)灵魂不可能是承受者,因为宣称的果报有儿子、牲畜、女人、衣服、金子、食物等等(意即如果说祭祀的果报即是幸福,那么说灵魂是承受者还可以,可是上述那些果报怎么能说承受者是灵魂呢?)。
  4.1.53 它们被当作果报,是因为与它们有关系,果报在它们当中产生(即这些东西能带来快乐,而快乐就是灵魂所能享受的果报)。
  4.1.54 出生即是苦,因为它与各种各样的苦相联系。
  4.1.55 并不否定乐,因为夹在苦当中也产生乐。
  4.1.56 不能否定乐,因为由于贪求的过失,苦是不断的(永远不满足就是苦)
  4.1.57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苦被当成了乐。
  第十四节 关于解脱
  4.1.58 (有人说)由于我们始终与债务、烦恼、行为分不开,所以不会有最终的解脱。
  4.1.59 由于一个单词的基本意思讲不通,即就要用第二意思(比喻意义)来解释,特别是当要确定褒贬时。
  4.1.60 不能否定解脱,因为可把祭火转到灵魂中去。
  4.1.61 (对那些弃世者来说)死时没有把祭器收起来这一仪式,因而也就没有结果。
  4.1.61a 要按一般规矩,就象(结构)安排要符合内容一样。
  4.1.62 解脱就象一个熟睡的人,在没有梦的状态下一样,没有烦恼。
  4.1.63 没有烦恼(贪、嗔、痴)的人的行为不再导致转生轮回。
  4.1.64 (有人说)不对,因为烦恼不断是固有的特性。
  4.1.65 就象在产生之前不存在的也是无常,固有特性也是无常。
  4.1.66 或者象地原子的黑色也是无常一样(原子的黑色也是固有特性,是没有起始的,但一经火烧便可成为红色,黑色永远消失)。
  4.1.67 (烦恼不可灭的观点)不对,因为贪等的原因是错误的认识。
  第四卷 第二章
  第一节 正确认识的产生
  4.2.1 通过对过失的根源的正确认识可以消灭我慢。
  4.2.2 当颜色等物体成为愿望的目标时,它们就成了引起过失的原因。
  4.2.3 错误地当成整体是过失的原因。
  第二节 部分与全体
  4.2.4 由于理解和不理解都有(真、假)两重性,所以这个问题有疑问。
  4.2.5 关于它(整体)没有什么疑问,理由已在前面讲清楚了(见2.1.33等等)。
  4.2.6 (有人说)没有(整体)存在的证据,所以无疑(它不存在)。
  4.2.7 (有人说)整体不存在于整体之中,也不存在于(整体的)部分之中,所以各部分的整体是不存在的。
  4.2.8 (那人接着说)也不存在于各部分之中,所以整体不存在。
  4.2.9 (他接着说)在部分之外没有整体。
  4.2.10 (他还说)部分不是整体。
  4.2.11 由于一中没有多,“多”这一词用得不对,所以(整体是全部存在于部分还是部分地存在于组成部分不能成为问题。)
  4.2.12 即使整体部分地存在于(整体的)另一个部分,它也不存在于组成部分中,所以还是不对。
  4.2.13 (反对者说)对整体的认识就象一个眼花的人看得见一团头发一样,(同样,尽管我们看不到单个的原子,却能看得见原子组成的物体)。
  4.2.14 尽管对物体的认识(能力)有锐钝之分(如眼花、不花,耳朵好使和不好使)但是由于感官不能认识到它们各自对象以外的东西(如眼不能听声),同样,当存在物不是感知的对象时就不能显现(原子就不是我们的感官所能感知的)。
  4.2.15 (有人说)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直追溯到事物的消亡都是如此。
  4.2.16 (不对,没有事物的消亡,因为有原子存在。
  4.2.17 或者说是比truti更小的东西(即原子)。
  第三节 原子不再有部分
  4.2.18 (有人说)原子不可能存在,因为充满着虚空。
  4.2.19 (他接着说)否则,虚空就不是弥漫于一切的。
  4.2.20 由于里和外都是对所作性的物质自身以外的质料因来说,对非所作性的东西则内外是不存在的。
  4.2.21 虚空是弥漫于一切的,因为与声的联系有遍在性。
  4.2.22 虚空的特性是不变形、不妨碍、无处不在。
  4.2.23 (有人说)(原子)也是有部分的,有形状的东西就有(各部分间的)排列。
  4.2.24 (他接着说)(原子)一定有部分,因为它能(与其它原子)结合。
  4.2.25 (我们说)那会导致无限分割,而无限分割是不对的,故不能驳倒我们。
  4.2.26 (有人说)当我们用觉(思维)去分析事物时,(可发现)它们的自性不存在,就象布被除去线之后,布就不存在一样,事物也不存在。
  4.2.27 没有道理,因为不能自圆其说。
  4.2.28 不能分开去把握整体和部分,因为整体存在于部分中。
  4.2.29 而且事物的存在是有证据的(根据现量等)。
  4.2.30 而事物的不存在既不能由量来证明,也不能由无量来证明,(因为没有量证明就是没有根据,没有根据的论点是不能接受的)。
  4.2.31 (有人说)量与所量的概念就象是梦中所见物体一样(都是不真实的)。
  4.2.32 (他接着说)或者象幻觉、象乾达婆城、象海市蜃楼。
  4.2.33 没有道理,故不成立。
  4.2.34 梦中所见物体与记忆的意愿(想象)相象。
  4.2.35 通过正知识,谬见被消灭,就象醒来时,梦中所见幻象都消灭一样。
  4.2.36 觉也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感知到它存在的原因及其实际存在。
  4.2.37 错误的认识有两重性,因为可分为真相和我们的认识。
  第五节 获得真理性的认识
  4.2.38 (真理)从练习一种特定的三摩地来。
  4.2.39 (有人说)三摩地是不可能的,因为某些外物的影响力太大。
  4.2.40 还由于饥饿等的激扰。(意即有饥饿、冷、热、渴、病等生理条件都在限制、干扰我们,使我们无法禅定。)
  4.2.41 (我们说)禅定的形成与以前做的业报有关。(意即能够成功地进行禅定是我们以前行善的结果)。
  4.2.42 瑜珈修行指导告诉我们要在森林、洞穴或沙岸上修行(因为这些地方干扰少。)
  4.2.43 (有人说)即使在解脱之中也会有干扰之事。
  4.2.44 不对,思维活动只有在有形的身体中才能产生。
  4.2.45 而有形的身体在解脱状态下是不存在的。
  4.2.46 为了这一目的,要能过夜摩、尼夜摩和从瑜珈中学来的修内的办法和规矩净化灵魂。
  4.2.47 要获得知识、不断复习,不要与有关于它的学问的学者对话。
  4.2.48 对话应与那些不怀嫉妒的学生、老师、同学、杰出的追求解脱者进行。
  4.2.49 需要时,即使没有对立观点,只为目的而辩(也可以)
  第六节 捍卫正确的认识
  4.2.50 为保护获得真理的积极性,也可以用诡论议和坏义,就象为保护种子和幼芽,用带刺的树枝把它们盖起来一样。
  4.2.51 用这两种手段(诡论议和坏义)击败对手后再宣布真理。
  第五卷 第一章
  第一节 倒难的分类(共24类)
  其中第1)同法相似 第2)异法相似
  5.1.1 (倒难分为24 类)1)同法相似;2)异法相似;3)增益相似;4)减损相似;5)要证相似;6)不要证相似;7)分别相似;8)所立相似;9)到相似;10)不到相似;11)无穷相似;12)反喻相似;13)无生相似;14)疑相似;15)问题相似;16)无因相似;17)义准相似;18)无异相似;19)证据相似;20)可得相似;21)不可得相似;22)无常相似;23)常住相似;24)果相似。
  5.1.2 当(一方)通过同法或异法(共同点和相异点)立论时,另一方利用(这种同法和异法)没有特殊的理由(为借口),(这时)可以构成1)同法相似或2)异法相似。
  5.1.3 (我们说)(只有)象根据牛性来判定是牛一样的立论才成立。
  第二节 倒难的第3)-8)种
  3)增益相似 4)减损相似 5)要证相似 6)不要证相似 7)分别相似 8)所立相似
  5.1.4 由于宗和喻的不同性质所以有3)增益相似4)减损相似5)要证相似6)不要证相似7)分别相似等(五种倒难),而且根据宗和喻两方面情况,还有8)所立相似。
  5.1.5 (我们说)上述反驳都不能真正驳倒我们的立论,结论是建立在有法(主词)与喻的某个相似点上的,不能用不相似的点来反驳。
  5.1.6 由于喻的成立是靠它与主词间的共性,(所以不能认为喻与主词相同)。
  第三节 倒难的第9)种到相似、第10)种不到相似
  5.1.7 原因与宗之谓词间有同一或不同一(同时出现和不同时出现)两种情况。如果有人说,原因与宗之谓词若同一,则两者相同,(不能互证),这种说法叫9)到相似。他说,若不同一,则无法证明宗之谓词,这叫10)不到相似。
  5.1.8 (我们说)上两种倒难是错的,因为我们看到罐的产生(要制罐人与粘土等结合,)而用巫术伤人(则不需要与被害者接触)。
  第四节 倒难的第11)种无穷相似、第12)反喻相似
  5.1.9 不提喻成立的理由叫11)无穷相似,举反例叫12)反喻相似。
  5.1.10 这种追问就象取灯一样(一盏足矣),不必再取。
  5.1.11 不能因为有反喻作理由就认为正喻没有道理。
  第五节 倒难的第13)种无生相似
  5.1.12 用事物在产生前其原因不存在为借口叫13)无生相似。
  5.1.13 (我们说)事物只有在产生之后才成为该事物,而且产生的原因在事物产生时就存在,故不能否定它。
  第六节 倒难的第14)种疑相似
  5.1.14 由于普遍性(类别)与个性都可被感知,所以有人说常与无常共同(集于一物),这就是倒难的第14)种疑相似。
  5.1.15 在相似性上有疑惑时,在差异性上就不会有疑惑,或者(如果)在相似性和差异性上都有疑惑,那么疑惑就会无穷无尽而且我们不承认由与类属相似就可推出常来,所以疑相似不对。
  第七节 倒难的第15)种问题相似
  5.1.16 由于与两个性质相反的东西都有相似之处而产生犹豫不决,利用这种办法反驳叫15)问题相似。
  5.1.17 (我们说)这种反驳不成立,因为它是从与原立论中产生的,原立论已经成立。
  第八节 倒难的第16)种无因相似
  5.1.18 为因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成立的为16)无因相似。
  5.1.19 (我们回答说)不能认为原因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存在,因为要证的宗是通过因证明的。
  5.1.20 而且(那样的话)你所要反驳观点是驳不倒的,因为你的反驳在三时中也都不存在。
  第九节 倒难的第17)种义准相似
  5.1.21 通过假设来构造反面观点,就叫17)义准相似。
  5.1.22 如果不明确的东西可以通过假设来成立,那么这种反驳也会遭到反驳,而且由于不是明说出来的,假设会成不确定因素,(所以义准相似是错误的)。
  第十节 倒难的第18)种无异相似
  5.1.23 如果说两个事物有一种共同的特性,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有人据此就说)所有的事物都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有共同的特性,即存在,这种倒难叫18)无异相似。
  5.1.24 在有些事物中某种性质存在,在某些事物中不存在,故无异相似是没有道理的。
  第十一节 倒难的第19)种证据相似
  5.1.25 利用有证据支持两种相反的观点为借口来进行反驳,称为19)证据相似。
  5.1.26 这种反驳不对,因为它已经承认了原命题有证据支持。
  第十二节 倒难的第20)种可得相似
  5.1.27 如果有人说,即使所说的原因不存在,也可得到要证明的东西,这难叫20)可得相似。
  5.1.28 这种反驳不对,因为那种特性也可由其它原因引起。
  第十三节 倒难的第21)种不可得相似
  5.1.29 在认识不到一事物的情况下,根据认识不到说该事物不存在,(而有人却)据此证明它的反面,这就是21)不可得相似。
  5.1.30 由于无认识的性质,不可得相似是没有道理的。
  5.1.31 而且灵魂对各种认识的有无是有明显感觉的。(一种认识有还是没有每个人自己都清楚)。
  第十四节 倒难的第22)种无常相似
  5.1.32 通过相似性,(不同事物)被认为有相同的特性,如果有人因此就说这意味着一切皆无常,(因为一切东西都可以找到与无常事物的相似性),这就是22)无常相似。
  5.1.33 上述反驳不对,因为从相似性不能成立(该)命题,而且反驳与被反驳的也有相似性。
  5.1.34 不能认为没有差别,因为原因是一种已知的,存在于喻(例子)中的特性,它是能够证明宗的,而且它是双向的(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第十五节 倒难的第23)种常相似
  5.1.35 如果有人说,在无常的东西中,无常是永久存在的性质,那么无常也是一种常,这就叫23)常相似。
  5.1.36 这种反驳不对,因为在要反驳的、无常的东西中,无常是永远的。(这种无常性质的永久性并不能说明该事物是常)。
  第十六节 倒难的第24)种果相似
  5.1.37 (有人说)勤勇无间所发(即不断努力的结果)不只一种,这就叫24)果相似。
  5.1.38 (这里)勤勇无间不是其它结果的原因,因为看不到(声在产生前就已经存在的)原因,(所以勤勇无间不是揭示了声音而是产生了声音)。
  第十七节 六种立量论法
  5.1.39 反对者的反驳中也有同样的错误。
  5.1.40 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如此(即前面的24种倒难都存在这个问题,你反驳我,如果我真的犯了你所说的错误,那么你也同样犯了那个错误)。
  5.1.41 对反驳的批评也同样存在着反驳中的错误。
  5.1.42 (B方)承认了对原立论的反驳有毛病之后,说A方在对他反驳的批驳中也有错误,这种同样的错误连环反复,(即可认为)B方接受了A方的观点。
  5.1.43 A方在指出原因时,放弃了自己论据中的关键(勤勇无间产生了声音,而不是揭示了声音)却承认对方也犯了错误,这说明他们二人犯了同样的错误。
  第五卷 第二章
  第一节 堕负的概述及第1)-5)种
  5.2.1 堕负共有22种,(1)坏宗;(2)异宗;(3)矛盾宗;(4)舍宗;(5)异因;(6)异义;(7)无义;(8)不可解;(9)缺义;(10)不至时;(11)缺减;(12)增加;(13)重言;(14)不能诵;(15)不可知;(16)不能难;(17)避遁;(18)认许他难;(19)忽视应可责难处;(20)责难不可责难处;(21)离宗义;(22)似因。
  5.2.2 承认反例的性质,并把它用在自己的例子中,这就是堕负的第一种,即坏宗。
  5.2.3 当宗受到反对时,换用另外的特性来陈述宗,这就是第二种,即异宗。
  5.2.4 当因与宗相矛盾时,就出现了矛盾宗。
  5.2.5 当自己的宗遭到反驳时,就放弃原来所立之宗,这就是第四种,即舍宗。
  5.2.6 当所说的未加限制的因遭到反对时,想对它加上限制,这就是第五种,即异因。
  第二节 堕负的第6)-9)种
  5.2.7 引进与正在辩论的话题无关的题目,即第六种,异义。
  5.2.8 象唠叨字母表中的字母一样的论述,叫无义堕负。
  5.2.9 如果一种观点重复了三遍仍不能被对手和听众所理解,那就是第八种,即不可解义。
  5.2.10 由于上下文没有联系,缺乏连贯的意思,这种情况就是第九种,即缺义。
  第三节 堕负的第10)-12)种
  5.2.11 论式不按宗因喻合结顺序叫不至时。
  5.2.12 如果论式缺少任何一支,叫缺减。
  5.2.13 当因或喻有多余时,就叫增加。
  第四节 堕负的第13)种
  5.2.14 重复词句或意思,除重申之外,就叫重言。
  5.2.15a 重申不是再说,因为重复词句就有了特殊的意义。
  5.2.15 对意思上已经明白了再用明确的语言(表述一遍)也是重复。
  第五节 堕负的第14)-17)种
  5.2.16 当听众已经明白,对手已经说了三遍,还是不回答,这就是第十四种,即不能诵。
  5.2.17 不理解就是不知。
  5.2.18 不知如何回击就是不能难。
  5.2.19 当一方以另有事情为由中断辩论时,这就是第十七,即避遁。
  第六节 堕负的第18)-20)种
  5.2.20 一方承认自己的错误之后,说这意味着对方也犯有同样的错误,它就是认许他难。
  5.2.21 对犯有堕负的人不攻击,这是第十九,即忽视应可责难处。
  5.2.22 在没有堕负时说人家堕负,这是责难不可责难处。
  第七节 堕负的第21)-22)种
  5.2.23 同意宗义后还无限制地辩论下去,这是离宗义。
  5.2.24 似因已如前述,(见1.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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