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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四)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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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名相自性相屬,事相多數暫相屬。】定義—(性相)和名相是自性相屬,彼二者和事相是暫時性相屬,彼亦有自性相屬,如實物表無常,設立不住於第二剎那為因相。
  辛二、能確定相屬之量:
  【錯覺緣持同體性,經驗成立性、名繫。】定義之總義和名相之總聲二者,所作決定同體之力為思惟體性之錯覺,認持同一體性,成立經驗之自證識。
  【事相名相之相屬,智者現見故憶念,愚者則憶念立名,成立名言需比量。】事相、名相之相屬,若智者於「定義」或「現量」之成立,則當成立憶念立名。釋量論云:「大慧由見性,能定一切相。」愚者憶念於前喻之相屬,而確立因相。陳那論師云:「境雖實有然愚者,別此不隨詮其他,由成立和同品法,唯一能憶念立名。」。
  庚三、與定義相屬後,表徵各個之立論有二:
  辛一、如何表徵法
  辛二、互相確定之立論
  辛一、如何表徵法有二
  壬一、最先結合之分類
  【於彼三者總定義,知此結合二二六。】總定義和了解此結合之定義二者,於牛之名言和花白二者,如是二二共六者為真確數目。
  【遮反亦有六定義、事相二支為無過。】「牛之名相」與「花白」二者,置於事相後,表非總相之定義,亦表非別相,了解此結合之定義二者,如是於其餘二者亦二、二,於六中有四正確,非彼二者,花白非唯「定義」,可能錯亂之際,若如是設立:「此凸物體之顏色法者,應容許用雜色之名言,以其花白相之故」,則可能正確因三式,然而「垂鬍」與「牛之名言」二者,非事相應不能表徵,屆此不容許事相,以其非有之故。
  壬二、斷諍有三:
  癸一、自虛體之表徵法之斷諍:
  【悟此結合之定義,若剔除名事二者,當剋除事相垂鬍,若不剔除謂過遍。】(脊峰垂鬍法者,是定義,以其為成立斷除直接相違義虛體之故。)脊峰垂鬍置於事相,表了達此結合之定義,了達此結合,成立斷決直接相違義虛體」,設立之際彼定義若不剔除「花白」與「牛之名言」二者,則當成過遍。若剔除二者則亦應剔除彼之事相垂鬍。倘若謂:雖剋除定義,然不剋除事相,則定義應不遍及於事相?
  【若週遍於義虛體,未遍自虛體無過。】遍及於義虛體,以其「義」、「虛體」是同體故,故遠離未遍事相之過。未遍及自虛體,以「自」、「虛體」相異之故,因此之故,遠離「過遍」之過。
  癸二、非餘虛體表徵法之斷諍有三:
  【相違名相剋名言,實違事相為無諍。】
  子一、觀察名相—斷除不應理
  非名相之名言。若是名相,則遮除名相之定義故,應表相違,如遮除脊峰垂鬍表徵牛。若非名相,則當不觀待於設置之因(定義)。若承許之,亦不觀待於遮除名相之定義。若如是不許確定「無緣由之名言」故,若謂一切所知應未定定「有」、「無」?云:無過。非名相之名言,是名相之事相(花白),非自虛體,喻:「遮有法者,應非所立,以其無明顯成立,不具有欲比測量之故。」若如是設置,則「非所立」之名言,觀待因相是所立之事相故。而非「所立」之自(虛體)性,將遮除定義故成立不相違。如是,「非名相」之名言,觀察名相之定義,剋除與否之斷諍,亦與前例相似。非名相之名言,於自虛體不剋除名相之定義故,亦適於事相,能依彼事相虛體剋除花白和垂   鬍故,彼諸表徵「非名相」之名言不相違。(喻:脊峰垂鬍和花白法者,非名相,以其具原因之聲不成立覺識故。)
  子二、剋除一切名言過之斷諍:
  脊峰垂鬍總相,若剔除成立具有緣由之聲覺識,則定義之自虛體,成立具有緣由之聲覺識故,遮除名相之定義—自虛體,亦剋除名相之聲覺識故,「定義之名言」和「非名相之名言」一切相續皆應間斷。若不剋除成立,具有緣由之聲覺識,則應成為名相之定義過遍,彼是名相之定義之故?質問之?於脊峰垂鬍之義虛體,不剋除名相之定義故,不間斷名言之相續。於自虛體剋除名相之定義故,則無過遍,如是答覆一切辯難皆是如此。喻:花白法者,是牛,以其是攝集項峰等故(成立具原因之聲覺識。)
  子三、斷除表事相直接相違之過:
  若謂:「非名相之名言」,若是名相之事相,則「無實之名言」亦容許為實體之事相?答辯此問。有一說:若謂如是「無實之名言」,應能依「能作義」。「非名相之名言」,應成能依名相之名言?是汝所承許之。若欲許前例亦如是,則能作義與否,應成非相違實物,以其二者含攝於無實之名言故。欲許此非相違實物,謂不成立非相違虛體之因相之說。曰:此不應理。容許義虛體,聲覺識不錯亂之所著境,不錯亂故,於名言不應理前已述及故。故名相是具有緣由之聲為覺識故,覺識是實法性,然而如是假立義之支分是增益。然若謂實體、無實二者,應非相違實物,二者攝於無實之名言故?云:因相不成立,以其未含攝於實體之故。然則若謂:「義」與「名言」應非同一實物?應承許之「義虛體」與「聲覺識」二者唯除錯亂思維性認定為同一體外,謂:無同一實物。
  癸三、喻詮說似相違之結合
  【彼故某某相違和,相似能現前結合。】觀待相異事相後,雖無「相似」和「相違」,然而虛體方式「顯現相似」和「顯現相違」二者。「顯現相似」:所知之虛體表所知,設立容許覺識之境。或「顯現相違」:如未具備因三式,事相容許運用因相之名言,如設立具備因三譬如:聲成立常,設立所作性。所作性(有法),觀待成立聲是常,是相似因相,設立因支未具備因三式之故。若謂如是設立,則此未具因三式,是正因故,彼置於事相,表因相是設立具足因三式。有一說:事相定義出現相似,喻如:因三式置於事相後,表因相是設立唯「因三式」。不應理已述及。關於事相定義相似,遮非之名言表示遮非,是設立:遮阻所破斥事物後,引伸他法之故。
  辛二、如何互相確定之立論有三:
  壬一、詮總立論:
  【性、名均數同體性,決定實有假有性。】於一定義諸多名相和一名相諸多定義為非有,數目均等分別識認定同一體性決定實有定義和假有名相。
  壬二、破斥別有餘他分別:
  【定義名相同一義,數目相異不均誤。】西藏多數學者承許同一實物前面已遮止。承許相異實物,聲聞部派有一說:瓶表有為之定義,生住異滅四者別瓶是餘物謂之說法,不應理,彼有為定義表徵名相為無二體性或具相異:首先:若依無二體性觀之為非有,以二者體性相異之故,雖能表具相異體性,然而所作性變成具有無常性,不變成是無常。有一說:是一存在義之虛體。謂之〈香噶念達〉之旨趣不足採納。有一說:於一種子能生諸多果,和於一所立容許諸多因相,如:一定義能以諸多名相表示之,和諸多定義能以一名相表示之。謂數數目不均等之說法,二者均不應理,如此彼定義從「非彼」名相分析諸多相異,不能表達彼之名言。若如是分析,則「非彼(非瓶之虛體)」定義不能表達彼,彼此相違之故。若是不相違義,聲、識相異之定義如「月亮」和「有兔」。形成同義異名故。「義」、「喻」均不相似。因果是能生、所生故。因緣力作用可能生諸多果。建立「定義」和「名相」之理論,一個定義不能設置二個名相。諸多定義亦不容許表徵一名相,所謂「名相」,彼虛體義作為緣由之聲。虛體義若不作為緣由,則唯「異類」不轉成名相。至於所立,任何存在相屬關係故能立因,非所破斥因故,豈有相似。
  壬三、名義遮反之斷諍:
  【彼諸相互之遮反,立論於此不妨害。】承許彼名之假立餘他義後之名相應消滅。喻如:立論者比量設置事相成立無欺量之名言。敵論者:假立緣取實體,破滅比量無妨害,緣取實體若能安立量名,則我亦不許彼比量名。若能安立無欺量,則汝亦不能破斥。
  某一說不許彼義安立餘他名後,斷除妨害所成立之名相。立論者:瓶不容許考驗,表示世俗義。敵論者:瓶能作義,表示真義諦,彼義若安立餘他名後而諍論之;中觀論者:於離戲所安立真義諦名,於彼真義諦瓶非有。因明論者:能作義所安立真義諦名,彼真義諦吾等亦承許之。有一說:有為之定義,立因所生,因所生之定義是有為。若「義」和「名言」顛倒後而諍論之;吾等承許「有為之名言之定義」,是「因緣所生義」。汝從彼遮反後,若承許「有為之名言」,是「因緣所生之義之定義」,則名言定義和虛體義名相相違。然則遮反名稱後,有為之義,若欲許因緣所生之名言之定義,則承許「虛體義定義」和「名言名相」之名稱不用諍論。
  戊二、別相—決定量之定義有二:
  己一、認識定義
  己二、彼如何斷決增益之法
  己一、認識定義分為三:
  庚一、破斥他宗之主張:
  【「無欺」、「明無知義」二,同義異名或解說。】帝釋慧論師謂:能表容許任一之說。釋迦慧論師云:「真實量」和「名言量」二者。首先:經驗無二分別智諸聖者們之相續實有之量,各個自證之智慧轉成境故,應是彼明晰經驗,應是真實義,同時亦是量故,謂真實量。彼真實諦之定義是「顯明無知義」,應非無欺,以無獲得裁決義之故。其次:名言量:一般士夫之相續實有量,屆於能所二現相之間,是容許名言故。彼之定義是「無欺」和「顯明無知義」相聚合,獲得「裁決之義」。法上論師或謂〈量決定論〉云:若肯定彼諸義後而趣入,於所作義無欺之故。因三式表定義,具有三差別:(量之定義)自(之體)性差別,能得義之能力。事相:存在於現、比量之所量,能得瓶和火等能力。境差別:是所持之義與否,非盡可能獲得,肯定唯一獲得之所取境。能作差別:於能肯定義之存在能力,所知且肯定火水等義存在故,是獲得能力,手足等等非謂:獲得能力。自性差別—認定實體斷決是量之定義。境差別—斷決非有。能作差別—斷決過遍與補充斷決未遍。了悟真實義是量之作用,非量之定義。
  諸隨行外道梵行們,了悟真義諦具三法:前所未了悟義感受無誤故,謂遮除增益。彼亦具三差別法。自性差別,遮反方面是唯「遮除增益」,不是「量」之立破作用。如云:「義存在識之作用,彼義無稍許所作。」。境差別:是前未了悟境、時、相各個之義,彼亦若作未了悟境之實物,則裁決智為過寬。若作未了悟前類,則量非有故。了悟境、時、相各個決定之前,所未了悟之同類。感受之差別:不錯亂義:a.彼亦覺識非唯緣取相順義,亦有伺察意故。然而彼(執持方法)執取之總類,不可能產生無義,如煙不錯亂為火。b.彼亦唯「義相」之不錯亂,亦存在邪智。若作自相不錯亂,則不遍及增益所衡量之量故,非自增益之義不錯亂性。彼作用有三:自性差別,刪除增益故,成立其一不破滅其另一。境差別:不了悟作用故成立其一不成立其另一。感受差別:不錯亂義之作用故,成立其一不相違成立其另一。謂之具戲論之說。若遮止彼諸不應理之支分。
  【若設置二個定義,彼名相亦當成二。】二者皆是量之定義不應理,名相亦隨行成二,彼故非具有選擇,前已述及。
  【雖許性、名相二者,唯一總相當非有。】區分真實之量和名言之量二者,亦為何是量之總定義?質問之。曰:此是各個定義之說法,無相關系,若無一總定義,則謂「量」為一名相,不應理之故。
  【此斷決未遍非理,析分二者非旨趣。】謂「斷決未遍法由餘他補充」之說法,不應理。若無能設置「量」定義之名辭,則謂從餘他補充之名辭,轉成具前辭之過不能遮反;若謂『了悟真義諦是「量」之作用,而非「量」之定義』說法?則非本量論之旨趣。
  【無義、未遍、非有三,許有了悟真義諦。】了悟真義諦亦具有三差別法。境差別:昔前所未了悟之義無否定故,無意義故,感受差別:若不錯亂義且又了悟義,趣知「所斷」為非有,體性差別:遮反方面,斷決增益故,未遍及圓滿量,(量之事相未遍及現量之故具過),現量是離分別故,無法斷決增益性之故。復次:了知真實義,若承許緣取如是義,不應理,現量亦現見相同義,作現見義,果因相亦不能成立自之因故,於唯「火」變成實量,不應理,真義諦之量遠離能所故,非唯一真義諦之故。
  庚二、自宗之主張:
  【「無欺」、「明現無知義」,了悟自相相順義,名言者與真實義,二者亦攝彼二者。】陳那論師於集量論有時謂「無欺」,有時謂「明現無知義」,法稱論師謂彼二含攝為一,彼覺識能無欺於彼義之旨趣。
  【無欺是業和作者、所作三者之自主。】「業」—何無欺、「作者」—誰無欺、「所作法」—如何無欺。不錯亂之識,如是住於義自相,「有」了知實有,「無」了知實無,彼無欺。所知,若現見存在於義自相,則為能作義無欺,若無義自相,則為非能作義性故無欺。義若適存在於自相,則獲得自相無欺。若無自相故不攝入彼義,則虛體無實性無欺。彼亦釋量論云:「量謂無欺智,安住能作義,無欺。」「明現無知義」—其「實義之聲」是能作義之實體,「明現之聲」是心識了悟義自相性,無不相順於義。釋量論云:「顯不知義爾,證知自體後,總相識應得,意謂於自相,不知所知故,觀察自相故,世尊具是量。」故無欺和明現無知義二者,亦了悟「有」、「無」實體義,彼諸同順於無欺義。
  庚三、斷諍:
  【測量無實為未遍,近於雜染為過遍,測「有」「無」自相應理,近於雜染謂欺妄。】首先質問之?若義自相是無欺,則未遍及測量無實體之量。曰:測察「有」「無」能能作義之故,無過,謂觀察境品已述及。然而近於雜染為過遍及無欺義。執著「黃色螺」或「樹木行走」等現相,當轉成白色螺和樹靜止之無欺量質問之?近於雜染應非「無欺」,於非彼義顯示彼相之故。量決定論云:「近於雜染欺妄故,謂相似現量之說。」若後時思惟螺為白色,樹自身靜住為無欺,則執著螺黃色等故非為無欺相,而是餘他意識無欺性,西藏諸因明學者追隨法上論師之見解,能獲得義故。未遍及測量無實之量,無實在獲得義之故謂之說法,亦應類同了悟真實義,「無實」無真義諦故。法稱論師謂「義之聲」斷決無實義之說。量決定論云:「樂許現量義:有一說根識是顛倒義之故,斷除彼故,所持清淨正量故。」故諸前因明論師不採納其諸前因明論師之旨趣已遮除。
  己二、彼如何斷決增益之法有二:
  庚一、如何決定增益:
  【量力之引伸決定,決定對立是增益。】若以遍一切名言(世間共許)量力,作取捨義自相之時,則需引伸決定識。『定「有」「無」非果,後亦非量性」謂之(補注:「量」之說法:能引伸「有」,或「無」之果者,若非如是,不成為量,既是量,須決定能攝入自境,然而除非量決定引伸,「量」自身非有決定,何故?現量無決定故)。決定之定義是斷除猶疑,彼可分為二:無欺之義是斷除懷疑,不觀察真假之方式,真實之決定。於欺妄之義斷除懷疑是邪智之決定。若產生彼邪智決定識,則其決定壞滅故。是假有之緣故。非本論所敘說之決定,純正決定之對立是增益。
  【由彼之定義本性,了知他邊分為二,邪智懷疑之思惟。】錯覺之所持境是無分別邪識,非真實性為所遮除之增益。無所耽著諦實性,不需剔除之故。是了悟真實性,若遮除眼翳等幻相,則無法剔除之故。
  【從未了悟而瞬間,了悟不斷除增益。】若謂從瞬間之比量,現見火之際,未了悟轉成了悟,無斷決邪智懷疑增益二者。
  【不攝比量現相故,遮除性彼境無火,執取其餘相似故,是邪智增益旨趣。】三千五百頌所說「淨地無火執取與餘他相似之故,於非彼認定是彼,謂之邪智。」。量決定性遮除增益,彼決定亦無增益之種性,士夫無能決定量力,雖意專注現前之他因亦不需決定其虛體,然而不喪失彼量之作用,乃至於唯「不生」緣取非彼之增益。(補註:比量所遮除之增益,彼境無火故,緣取淨地與其餘相類同故彼謂邪智。未生比量以前,無火之淨地,存在緣取無火者與其餘相類似,如此之心識謂邪智,如是即邪智之增益,增益是比量所遮除。究竟之增益:現在有火,緣取前時單純無火彼思惟是邪智。)
  庚二、斷諍:
  【決定和增益二者,由境、體性、時間三,觀察相同與相異,三諍不妨害於此。】
  辛一、若觀察境,斷除不應理有二:
  壬一、立諍:決定和增益
  是一或非一,若非一則轉成非所遮、能遮,如內外之光明與黑暗。若是同一:若成立彼境,則當成不錯亂之所遮境,以其證成諦實境之故。喻如:正量。若不成立彼境,則不轉成能遮量,以其不成立所量之故,如增益謂之建立諍論。
  壬二、答辯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之答辯:
  有一說:認取聲是常之增益和了悟聲無常之比量二境,聲應是能遮所遮同一之實物。彼量虛體相異之境。聲是無常。彼增益之境:聲是常,彼故,成立「無常性」是能遮量,不成立「常性」—所遮是錯亂謂之說法?曰:不應理,直接相違「常」「無常」,是相違於同一實物之故,若聲常是增益之境,則非有所知之境故,「增益」當成非所知故。
  癸二、自宗之答辯:
  【決定增益同執境,所著方式異遮除。】現量雖不直接斷決增益,然而跟隨彼現量之決定識和比量決定二者,和(邪智、懷疑)二增益所緣亦應能遮,所遮同一體故,由相異感受而錯覺增益和無欺之量應合理,以其實有量,且無增益之故。如是若繩誤為蛇,則量是雜色性,不詮說繩,以未決定其虛體故。不詮說為蛇,以其不存在之故。彼故,雖詮說現量之斷除增益,然非現量所斷,而是隨彼現量而生之分別識斷除增益,猶如手握吉祥草後,以鎌刀割斷之。
  癸三、斷諍:
  有一說若謂決定與增益同一境,彼為諦實或虛假?若諦實則增益當不錯亂,以其是諦實境,若虛假則決定轉成顛倒,以其是虛假境故?曰:無過。於所耽著境顛倒與否之差別,不設立耽著境之真假性。而以耽著感受與義相順與否而處理故。耽著境雖相似諦實,然而耽著感受與義不相順故,設置錯亂增益,與義相順故設置真實無誤。譬如:具真實耽著境,然而於五蘊執我是錯亂耽著境,和耽著境雖無實體,兔角比測無實之比量等等,當成無錯誤之耽著境故。關於所持境之錯亂與否,是設置有無實體之所取境?質問之。若謂錯誤與否耽著境二分別,是同一耽著境,則白色螺與黃色螺現相,錯誤與否雖無分別,然而所持境—螺是同一實物?若如是彼螺為緣執黃色之眼識,當轉成現黃色相,以其是所持境之故。若謂承許聲有法,亦認定常之增益執著而形成,以其是彼聲之耽著境之故?前例亦承許之。執取黃色之眼識是現黃螺相故,和亦現成無分別之白色螺相。然則若謂緣取常之增益亦執著聲為常故,彼聲和無分別之無常亦執著聲所形成常?曰:不相似。於無分別之同一實物,顯現與不顯現二相違,於分別之同一實物,確定與否二支不相違,前已述及。
  辛二、斷除觀察體性不應理:
  真實和增益二者,若是同一覺識實體,則不應成能遮、所遮之體性,如刀鋒不自割,若為相異覺識體亦不應成能遮、所遮體性,若謂佛智不知凡夫相續心,如不遮除愚昏?云:同一相續心是虛體相異性,從而遠離(同異)二者之過。
  辛三、斷除觀察時域不應理:
  決定和增益二者,若是同時,當同時趣入此二分別。若非同時,則不應轉成能害、所害,以其非聚會故。猶如:日光和黑夜。云:彼二非同時,然則若謂以決定當不剔除增益?云:雖無相遇而剔除,然於同一心相續。首先:產生增益,而後時產生量之決定性,不能產生增益之相續性,謂設置:「剔除增益」之名言。
  如是於同一相續心「所斷」和「對治」等等為相異之能害、所害,一切先後之立論皆是如此。熱觸、寒觸等等相異實物,時間相同。於第一剎那相遇,第二剎那喪失效能,第三剎那遮反所斷之境。此又有一說:自相續心三量之層次(寒、熱)增益二者,於第一(剎那)時相聚,第二時產生無效能,第三時滅除增益之隨後,產生正量之體性故。剔除增益獲得勝利,如轉輪王摧毀城鎮,宣說國王之摧敵。相異實物時域相同—是現時。然而彼不應前後相異者,第一剎那實無相聚之故。若相聚,則因相轉變,實物由誰遮反。
  戊三、抉擇定義所表明之義有四:
  己一、詳析名相
  己二、破斥事相之邪見
  己三、事相—能決定定義量
  己四、(定義之量)彼如何作立破法
  己一、詳析名相有四:
  庚一、分類之基本實事
  庚二、敘述分類之實義
  庚三、確定數目
  庚四、聲義。
  庚一、分類基本實事有二:
  辛一、破斥他宗:
  【非量遮阻真實量。】西藏因明前期諸家主張:唯「真實智」,應非「量」分類之基本實事,存在過遍之過。裁決智和伺察意非量,而是真實智謂之說法,僅限於不了解「事勢量力」和「量論」之旨趣故,前已遮阻。
  【真實分析詮釋妄。】法上論師云:真實智分為:「能作義」和「極趣屬能作義。」首先:火正煮燒之現相能作義現量之相,是士夫成立實義之直接形成因。其次,唯獨「火」「水」等各個因現相,是士夫成立義之間接形成因。首先:已決定「無欺」之自性故,非量論所測驗之對象。然唯獨現量無二決定智。彼故,趣屬能作義之真實識,能立是分類之基本實體之說法?云:不應理,不許總相是分類根本實體,若分析別相後,復需為一分析根本實體。則現量等等一切分析,亦如是需要(總相分析)極其過份。
  辛二、自宗所許:
  【故真實智性是量,故分類根本合理。】正量和真實智二者,是同義異名,彼真實智有二相。彼故,現量和比量不可能非量故,不需復為分類之根本實體。
  庚二、敘述分類之義:
  【分析現比量二者,觀察彼諸一或異。】現量比量二者,猶如瓶、毛氈相異實體或依「實體」與「無實」遮除同一體,或如所作性和無常同一體性,且相異虛體。或依「月亮」、「清涼」於同義異名?此有三:
  辛一、破斥他宗:
  有一說:現量是經驗屬於覺識之支分。比量是分別,屬雜染之支分故。認定所持境無實之故。比量亦無實性,可謂遮除同一體之說法。若有可能亦不應理。
  【二量皆是實體性,故非遮除同一體。】比量無所持境,所持性是錯亂,然而是錯亂識性為「實體」性,故比量遮除同一體為非有。
  【待「同體」與「相異」境,實非相同和相異。】現比二量觀待同一境後,應非同一境,「分別」和「無分別」二者相異之境故。觀待於相異境後,亦應非相異,若「比量」與唯「現量」相異,則「比量」與「自證識」亦相異故,轉成非識之故。
  辛二、自宗主張:
  【彼故覺識是同體,觀待境則是相異。】同一識性,觀待實境後之火是比量,然觀待於識之體性是現量故,觀待於境是相異,觀待於有境是同一體。
  辛三、斷諍:
  倘若觀待於境是相異,則比量應成非識,以其非自證識之故。復次若謂,觀待於「有境」是比量和觀待於「自證識」是現量同一體性故,總相與唯「現量」同一體,總相和根現量相異故。比量之總相與唯「現量」亦轉成相異?
  【比量非境與自證,同一故遠離諍過。】比量非境之虛體,是分別「境」之覺識故,遠離第一種過。現量之別相雖與根現量相異,然而別相與自證現量同一體故,遠離第二種過。若現量與別相同一體性當轉成同一體,和別相相異性亦當轉成相異,相似之思維。然若承許沉香樹和檀香樹相異故。和唯「樹」轉成相異,段圓木和沉香樹同一體故,和唯「樹」同一體,豈相似。
  庚三、確定數目:
  【有二所量故二量,除彼遮阻餘數故。】所量有二故彼所測量亦決定唯有二。比量亦成立具有量之定義,剔除少於二數量,彼諸承許三、四、六數量等,亦除現、比量外無有餘他,唯除「經驗」和「因相」外,無有第三種了解法之故。其他所謂如「懷疑」,「從聲而生」、「近於衡量」等等應非量,以其非「現」「比」量之故,如邪智。「二量遮除餘他數量,餘他數量滅除二量。」之理論遮除之。
  庚四、名聲之義:
  【名有「敘述」「趣知」二。】「敘述」具理由之名聲,遍知一切智等等敘述各個文字後,「獲得」和「趣知」具理由,如瓶、樹等名辭。
  【敘述、趣知之相違,不相違,相違不違,整個分析有四相。】「敘述」、「趣知」彼此相違之聲,如謂短芝麻知道小沙,或如謂牧羊女知道羊、雞等等。詮述趣知互不相違之聲,遍一切智或知曉一切等等。至於相違或不違攝含於相違有三種情況,譬喻:水生,由趣知觀之—趣入蓮花。由詮述觀之—從水而生之故,謂水生。彼應有三情況:從水而生之蓮花存在於「詮述」、「趣知」二者。從乾地而生之蓮花,唯見於「趣知」,(無「詮述」之法),從水而生之生物唯見於詮述。(無法趣知),若謂乾地之段圓木,決無詮述、趣知二者豈非第四種情況?雖樂許如是,然不趣入謂「水生」之名故,不計數為第四種情況。
  【彼諸「名」與「類」之聲,善巧者分析有二。】「名」之聲如天授與供雲等,「類」之聲如樹、牛等。前者不觀待於種類,後者是觀待於總類。此「現量」之聲—(梵音)拔囉第伊是「各自」之意義,阿叉是「根」故。聲之經典云:「伊」是「阿」、「雅」合音。「拔囉第伊」之「伊」聲是「阿」、「雅」二音轉成,詮說「阿」之義,作「不顯現(不生)」之說。結合「阿」、「大」、「拉」轉為「阿叉伊阿大伊」音,意為捨命故。「拔囉大雅叉」彼轉變即謂「所依根」故。若為「詮述」,則為「能依根」。「趣知」,此趣入緣取義自相之一切識,如依彼—「水生」之聲,應是三種情況,首先:存在於二者,餘二例唯見於「趣知」,「執二月」等等唯見於「詮述」之故。比量之梵音:「阿努」是「後時」或「隨後」之意。「瑪那」是「量」或「比測」,現見因相憶念相屬關係之後,以總義之方式比測故,是比量。
  己二、破斥事相之邪見有二:
  庚一、破斥現量
  庚二、破斥比量
  庚一、破斥現量有三:
  辛一:破斥「非現量」謂是「現量」之思維。
  【境時相各支錯誤,欲許實有之現量。】錯亂之境:珠寶光緣取為珠寶。差別之境:誤於門後,且唯「寶珠」是現量,獲得裁決義之故。若謂珠寶光裁決與門縫相屬關係故未能獲得珠寶。而未裁決與屋後相屬關係故而獲得珠寶。然則現見青色之現量,亦裁決與前一剎那相屬而未得青色,而與後一剎那相屬關係而獲得青色,以其未裁決相屬之故。倘若不區分時間之前後獲得裁決唯「青色」義是量,於此亦不分門後,唯「珠寶光」名謂是量之說法。時間之誤覺於半夜誤為正午,亦於夢識中半日之子誤是現量。錯覺外相:如黃色螺相,錯亂顏色,然於外型是真實現量。如樹木行走相,錯亂於能依靜止之乙支。然而「所依樹」「顏色」謂是現量之說法不應理。
  【無自相故非現量,若決定因有比量。】珠寶之自相不專注自決定或自相似之外相非現量。若螺之外型與樹之顏色顯相自相,則與彼無分別之顏色與靜止狀態應成現自相,以其同一實物之故,若無分別錯亂,則螺、樹型相,皆錯亂,若不錯亂則皆不錯亂,彼是整體有境之故。釋量論云:「若捨差別分,現量所取中。」又云:「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
  然而若設立「珠光」和「珠寶」任其一之總相為因相或設立「珠寶光」為因相,則是果因相。若謂唯「光」之錯亂,不成立珠寶光?曰:煙亦相類同,夢境為諦實,亦於清醒之際顯現自相之熏習因,從而比測顯現夢境之熏習因法,成立他相續心,如產生異熟「業」和「天人」「佛」等之真實夢境。「螺、樹、見二月」等亦從境自相和有眼翳產生錯誤識故。若得知錯亂轉識,則雖無錯亂實境,然而所取境「外型相」,「靜止狀態」和「一月」有可能果因相之際,雖錯亂然亦相屬故,如謂「量性」之說法。彼亦觀待錯亂境而趣知實相而非雜染之內根眼翳等。
  又有一說承許「無分別他義」為量。
  【某某謂緣取顏色,謂所觸是現量說。】緣取螺色之眼識,所觸圓滑和重量是現量,如是執取火、水等等之顏色,而謂「赤熱」和「冰涼」是現量,此不應理。
  【無知區別於根處,錯覺因法是現量。】餘他實體之根處,同時又是另餘他實體之根處,若可行使於量,則諸多根形成無義,法稱論師於聚同一體隨生之色等了知味故,比量因法如薪柴轉變成煙謂比量相違之說。(補注:緣取觸產生識,身根應無義,眼識之所觸是量故。)
  辛二、破斥現量誤認為非現量
  【妄分別於「境」「時」「相」,錯亂故遮除現量。】妄分別於紅毛氈誤為紅瓶之時,眼識亦現紅色為非量,如黃色螺顯現之型相非量,如是於門後之瓶妄分別為屋後之瓶,於午後之生靈妄分別為午前之生靈之時,謂根識為非量,此不應理。
  【分別錯亂然根識,無翳如執青為量。】彼時分別於「境」、「時」、「相」錯亂性是邪識,然而現量於義自相無錯亂性是量,如於認取瓶為常,雖存在增益,然而於青色當轉成現量。
  辛三、破斥「是」「非」相似之分別:
  【某一謂「是」「非」相似,非相似境相異故。】若謂妄分別於紅氈誤為紅瓶,若紅色是量,則誤認為黃色螺,亦應於螺型轉成量?云:應不成量。意識和根識境相異故不相似。
  庚二、破斥比量為妄分別有二:
  辛一、破斥「是」妄執為「非」。
  【若謂從珠寶之光,了悟珠寶非比量。】有一說;若謂從珠寶光了悟珠寶應非比量?若設立珠寶為因支;則無「因」和無「有因」不成立珠寶光,唯「光」不決定,(光不遍及珠寶。)
  【稻芽比測稻種等,果因多數成錯亂。】若如是從稻芽比測彼之種子時,若設立稻子則無「因」和無「有因」不成立稻芽,唯「芽」未必決定—(芽未遍及種子。),倘若引述彼稻芽之時,不成立稻之所差別,且現見(唯「芽」未決定)餘力之分辨其差別不相違,珠寶光亦現見餘他力,彼已分辨其差別豈有相違。若非如是,一切果因相皆成錯亂。
  辛二、破斥「非比量」妄執為「比量」:
  【錯亂因相與所立,與義支分謂比量。】若具有煙之山比測具有恆常之火,唯「火」名—即心知有火,欲許成立比量。具有支之山有法,應存在常火,以其有真實義之煙故。如自在天神所作之灶。若如是設立,設立之因相之時,雖非比量,然於成立量之時是比量謂之說法,亦不應理。(註:具有支是指神我)
  【彼因相無因三式,成立因相無差別。】具煙之山,成立有恆常之火。或若設立「真實諦之煙」為因相,則彼諸因相當不成立因三式,如彼非有之故。若謂既設立如彼之設立,然而已經立量,成立唯「無常之火」和唯「煙」為因相?曰:應不是,能差別法—常,彼不成立真實義,豈能成立「所差別—常之火」,和「真實義之煙」。若謂成立唯「火」和唯「煙」?云:應不是,欲許持杖者成立唯「人」豈能成立。
  己三、事相能決定定義量有二:
  庚一、質難:
  【若謂決定彼諸量,自、他從何而了悟。】以量了悟義之時,決定識引導彼無欺量力,從自力定量引導或他力定量之引導,若自力定量之引導,則當無不相符量之定義。若從他力定量,則轉成無窮盡。
  庚二、答辯有三:
  辛一、破斥他宗之答辯:
  【某某許自力定量,某一謂他力定量,自他二者之理論,捨法稱論師旨趣。】有一說唯從自力定量之說法。某一說唯從他力定量之說法,唯不了解事勢比量力和法稱論師之旨趣。釋量論云:「眾分別依名,是各別自證。」又云:「若捨差別分,現量所取中,於差別若有,證緣亦當證。」
  辛二、自宗之答辯:
  【二義明和自證分,比量由自力定量。】顯現能作義之現量,禪修現量者彼二義明,自證識和比量四種,由自力定量。
  【最初者、意不專和,錯覺因他力定量。】最初現量者和意識不專注和已成錯亂因三者,從他力定量。以喻詮說:現相從自力定量,諦實之支分從他力定量。從長遠距離觀之,雖確定紅燃燄之相,思慮實火與否?或謂幻相或幻化等增益而懷疑。若從他力定量或長遠距離觀之。若具有枝葉相,則觀待於唯「總樹」,斷決增益後從自力定量。別相—沉香樹是無欺且無分別故,雖是現量然於沉香樹之虛體,不斷決增益故,從他力定量。若謂如不確定別相,相違彼量運作?除「遣餘之總相」外,不成立總義故。若能作義則唯「別相」之能作義故。無欺且無分別之境,亦唯「沉香樹」之故。復次,現相本性亦從他力確定量,喻:若唯一「火」現相,則吾等覺識中同時生火相與否而言。懷疑性,則根識是無欺且離分別故,是現量亦非意識能確定量,而從他力能確定量。
  彼能確定量:
  【生效義與修習者,以比量能決定量。】從現火之相,而懷疑其虛實,現見於煮燒等功能作用,確定為火或未現見生效義,然屆間產生煙,緣取顯明之義相,禪修現量之敏察力確定彼義。或比量之確定量亦有二,火紅燃燄相亦猶疑為虛假,謂從產生煙之因相確定火,或謂緣取俱生因之餘義為比量。若懷疑火紅燃燄相,則依火之氣味等其餘根處(鼻識),確定為火。有一說此是現量之說法,僅限於不了解根處之分類,法稱論師亦謂:「因之法是比量」之說。
  辛三、斷諍:
  【有一謂觀察「體性」,與「境」遣餘為非有。】所確定之量和能確定之量二者,若是同一境,則第二能確定之量轉成斷決識。若非同一境,則境成立餘他實體故。如何成立餘他實體之說法。復次有一說,所有由他力定量,彼時若不斷除增益,則非量性故。他力定量亦不應理。若斷除增益,則轉成從自力定量。若由自力定量,則從他力定量究竟非有之說法。
  【彼諸見解僅限於,現量分別相滲雜。】現量唯「離分別且不錯亂」量之趣行,若「現量」性自力立刻能引導決定識,則是從自力定量。若現量自力之立刻不能引伸決定識,後時須從他力定量。無了知從他力定量之立論,應如外道之妄分別和無分別相滲雜,思維現量性為決定之自性,而終止辯諍。若謂:所有現量現相皆轉成不確定。曰:承許如是前已述說。
  己四:定義之量如何作立破之法有二
  庚一、立破之總立論
  【現相是實體之有境,遮遣能立能破二。】現相是實體之有境(覺識)故。現量除唯「現於義」外,而無「立」「破」之名言。然而彼隨行之決定和比量,總之遮遣方式作立破,偶爾共許成立現相是假立者,若如是分為成立現相和成立遮遣二者,彼成立現相性。不直接作立破,若能確定量後而作立破,則轉成遮遣性。於此之際,成立遮遣之敘說。法稱論師云:唯除能立和破斥,非有由聲而生餘名言。」,亦成立遮遣之旨趣,彼故「遮遣之立破二者;遮非遮無同一義。」
  庚二、抉擇彼之自性分為二:
  辛一、定義
  辛二、如何了解義法:
  辛一、定義分為三:
  壬一、破斥他宗:
  有一說:「遮非」「遮無」之定義:所立法捨棄與否,「遮非」和現量二者作同一義,未現見「聲」與大部量論故,不區分成立「現相」和「遮遣」。唯限於不區分成立「遮非」和「破斥之支分」。量決定論云:「唯獨遮非,非破斥境。」然若為何?未憶念及「遮無亦是」之敘說。復次,不捨所立法若是遮非,則現量亦應成「遮非」,以其不捨所立法之故。
  壬二、立自宗:
  斷除「破斥」和「能立」,與不斷除法分二。遮無和遮非之定義,依次:為斷除所破事物後,不引伸他法和引伸他法。喻如無瓶是唯獨破斥和無瓶之地方則「立」「破」聚合。
  壬三、斷諍:
  有一說:全然斷決所破事物,若斷除直接相違,則「遮非」應非有,以一切所知唯一遮斷「直接相違」而存在之故。若斷除間接相違,則「遮無」應非有,斷決間接相違後,不引伸他法為「無」之故。無論是「直接」、「間接」相違皆可,於彼之際,是一不欲許之法。其後引伸之法,亦於彼之際是所承許法故。斷決一不欲許法後,「引伸」和「不引伸」承許之他法。彼故,「遮非」是「能立」「能破」相聚合故。若主要為實體支分;則亦設立「能立」之名,唯除能立與破斥非有由聲而生餘名言。若主要為遮遣支分,則亦設立破斥之名。釋量論云:「此即於有事,亦不許事分,能立唯遮性,由於前二因,亦能立非故。」
  辛二、如何了解義法可分為三:
  壬一、破斥他宗:
  【某謂「直接」「間接」法,亦有「能立」和「滅除」。】西藏因明學者欲許直接間接法依三漸次定義:顯現彼義相之方式。斷除增益。顯現他相之方式斷除增益。復次,若了悟彼實境,則間接斷除增益故,覺識無前後次序。
  壬二、成立彼作立破法
  以喻詮說:若以比量比測山具有火,則自性間接了解火量,若直接了悟破斥所作性為常故,則間接了悟如憶念「所作性必遍及無常」。或於現量亦成立緣取彼自證之識故,間接當成立顯現彼境。內心識上直接成立緣取「見二月」和「青色」故,其外境間接成立「見二月」和「青色之相」,和直接成立他力定量,現彼境故,應間接成立緣取彼覺識。如直接成立所持境青色故,間接成立覺識自性緣取青色。或以明義「煙必有火」,和「沉香樹是樹」成立遍相。間接成立無火則無煙,無樹則為無沉香樹之遍相。
  若以「破斥」喻詮說之:於緣取二虛體相聚,遍及緣取唯「虛體」故。從剋除總類所緣取唯一虛體,亦間接剋除別類所緣取二虛體相聚。
  壬三、如何剋除法亦分為三:
  癸一、破斥他宗:
  a.直接剋除所破事之總相故,間接剋除所破事之別相。例如唯「火」之總相為直接剋除清涼故,旃檀之火間接剋除清涼。或實體之總虛體剋除諦實性故。亦如於境、時、相相異之實事,亦剋除諦實(如陽燄)。b.直接剋除總相,間接剋除別相。於所破斥實事直接剋除唯「諦實之總」故,別相神我、微塵和剎那間接剋除諦實,或剋除遍地唯「青」故,間接剋除青蓮花。c.相違事之總相直接剋除所破事之總故,相違事之別相間接剋除所破斥之別相。唯「事體」之總直接剋除唯「諦實體」之故。「事體」之別相—義和明識,剋除「微塵」與「剎那」之諦實。如是雖能、所差別法,亦是唯—虛體,和二虛體相聚故,如以能差別法「遮除枴杖」可遮除所差別法「遮除持杖者」。應如是剔除能別法故,應不剔除所別法。如枴杖遮除生命,持杖者不遮除生命。亦直接遮除能別法,間接遮除所別法,亦即遮除是能別法,即是遮除所別法。和遮阻有能別法,未必剔除具有所差別法等等,遮阻是枴杖故,不剔除是持杖者。與遮阻具有父名,不剔除具有子名。然而持杖者,若手裡有枴杖。或如所差別法子具前行於父。盡如是所差別法,若遮除能別法,則應遮除所別法。
  若所持單一虛體則不緣持虛體二聚合之故。謂之觀察此:
  【比量為間接了悟,否則轉成第三量。】間接了悟之定義,顯現其餘義相之方式,其餘而斷除增益,彼間接了悟過遍於比量。倘若謂比量觀待於因相斷除增益,此間接了悟不觀待因相而斷除餘增益義。彼不觀待因相為何?若是不觀待相屬性而斷除增益,當轉成第三量。若是觀待相屬性,應不超越於比量,直接成立果和別相。間接成立因和總相,是為果因相和自性因相。若直接遮阻「因」和「能遍」之量力,間接滅除「果」和「所遍」,則含攝於「因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因,除「能別法」故剔除所別法,亦從攝集「枴杖」和「士夫」二者之因,產生「枴杖者」之果,是「因不可得」或「能遍不可得」因。然若由比量領悟山具有火,則覺識上間接領悟衡量火等,領悟「山具有火」是「覺識性」故,間接領悟之因,除覺識外無其餘。自證之覺識,直接證成「緣執二月」故,間接成立實有二月謂之說法,不應理,以其錯亂識無實境之故。若謂唯「相」不欺妄?試問:彼相為何?若是「義自相」,則覺識當成不顛倒。若是「總義」或「幻相」,則是覺識錯亂性之無實境,前已述及。他識之直接成立青色境故,間接成立覺識緣執青色,亦不應理,境「成立青色」性,是外境之相顯示於心識故,彼相分間接上,無成立餘他覺識之因故。如是遮阻「因」和「能遍」,間接滅除「果」和「所遍」,含攝於比量等,自行觀察而得知。
  癸二、自宗分為二:
  子一、了解能立法
  子二、了解破斥法方式
  子一、了解能立之分類:
  【「實義」、「覺識」、「是」與「有」二、二分析共有四。】是「實義」與「覺識」二者之體性,和具有相異性分析,二、二共有四種。
  子二、了解破斥法方式:
  【彼破斥性遮反四。】破斥之分析,非「外義」與「覺識」二者之體性和不具有相異分法亦二二共有四種。
  【成立破斥當成量。】了解「能立」,現量引伸之決定識和「遮非」是能立比量。了解「破斥」,現量和「遮無」是能立比量。比量亦當能立「遮無」之不可得因而領悟「遮無」。能成立「遮非」之能立因相,而領悟「遮非」。如是領悟後,滅除法亦分為「是體性」和「相異體性」二者。首先:是苦樂者和緣色緣聲之體性,應剋除自能作性,能立「彼」故剋除「非彼」。復次,於自相續若產生緣取色體,而不產生緣取聲,則以何了知,無緣取聲?云:若經驗緣聲,則為無錯亂之原因。若專心一意則決定遍相,不可緣得決定識之果。若謂:云何不可緣得「決定識」?若有決定識,則應須轉成確定餘覺識之體性。若非如是,則「分別」與「無分別」二者當同時轉入一體。遮除彼決定識亦是「果因」或「能遍不可得因」。然而應成立「能」「所」經驗,詮說同一體性之現量。復次:破除是唯「淨遍地」,唯「瓶」和是「瓶」「柱」和是「青」、「黃」等等。剔除彼唯一執著,餘證識之作用,滅除實有相異量。亦若諸容許現見,遍地緣取事分,則如「瓶」或「頭角」淨事應剔除經驗性。「由自性差別之經驗,遮除其餘即非餘」。如:諸不許現見「無鼓聲」、「油燈熄滅」等,緣取相違事相。剔除不可緣得決定識之果。若於前面地上微生物或若於寺廟無鼓聲等,唯「彼」不顯現。無現見性,當不成立為「無」,以其瞬間可能退失「眼根」「耳根」功能之故。然而同時存在彼諸,或若顯見微細色身,或聞餘聲,則彼諸成立無實。故彼諸容現之事相緣取相違事,非彼之差別者之義與意識。一切為比量之作用。如是以量之阻除義,亦非遮除實有,而是於「無實」能知是「無」,彼亦是遮除所破斥事物之可緣得性,剔除一切所破斥之義,唯「彼量」外無餘他之故。
  癸三、斷諍:
  【謂「間接了悟」之說,「作用」、「比量」之旨趣。】若謂陳那論師之集量論,某些章節或謂間接了悟、或謂了知義之說法相違?彼間接了悟是從「現量之作用」,或「由修習因三式」,而瞬間產生比量之旨趣,量決定論云:非自性成立一切觀待餘他與自性相屬之能立無錯亂之故。「至於非現量之量,別比量外非餘他」。
  第九章 詳觀現量
  丁二、各個事相之義分為二:
  戊一、現量有三:
  己一、真現量
  己二、遮反—似現量
  己三、量果
  己一、真現量有三:
  庚一、定義
  庚二、名相之分類
  庚三、各個事相之義
  庚一、定義分為二:
  辛一、破斥他宗:
  【經驗斷除增益妄。】西藏因明學者將現量和現量之量為相異之分析,現量之定義:離分別不錯亂。與彼現量之量定義:前所未領悟之義,依經驗力斷除增益之說法,曰:不應理,量論未提及二分法。前所未領悟無具否定義,現量之自虛體—似現量斷除增益為非有,前已述及。
  辛二、自宗主張:
  【現量無欺離分別。】顧名思義,觀察離分別和無欺。復次:了解之定義,非聖言量所真實共許,非唯「攝屬粗略心」與「分別心」。
  【分別是緣持聲義。】釋量論云:「若識緣聲義,彼即是分別。」量決定論云:「分別:容許與詮說相融雜顯現之識。」認定總義之說法亦不違越彼分別性。有一說:若詮說緣取總義,則信樂外道所承許根識未遍滿於具分別之說法。若如是,則緣持聲義之立名,亦未遍及不清淨分別相似。有一說:「立名」含攝於不清淨之分別故。若謂容許緣持「詮說」與「聲」相揉雜之說法,亦未遍及緣持相雜?若謂定義設置其種類不相違?若如是,彼諸無論如何詮說亦同一種類不相違。「遠離」之義作為所了解之實物後,經驗分別之自證識,轉成非離分別。若作分別之虛體,則比量亦轉成離分別故。在此離分別之義,不能依於自虛體之定義。「無欺」之義,有一說:依有相唯識宗之主張,承許為「無欺」。有一說承許具有諦實境;有一說:承許於所持境不錯亂,皆非法稱論師之旨義。唯「無欺」亦存在於比量之所取境。若視作諦實義則無實義。若所持境作「能作義」,則於聖者相續中不遍及「自證」與「瑜珈」現量。釋量論云:「此除所取相,有何餘因事。」故不顛倒義。量決定論云:「謂不產生眼翳、旋火圈、船靜止等等錯覺故。」遠離根、境、所作等等彼諸錯亂之相續心。若謂需要此二不同類之遮除定義。有一說:是二者之說法。不知無欺之義,彼故若是真實義,則一切分別皆是顛倒性,謂無欺之說法,亦樂許成立「離分別」。有一說如同「俱分別」承許所持義不顛倒,有一說於所取境不顛倒性,亦得知不顛倒故。比量亦是不顛倒或思維遮除邪見之故,信樂是「離分別」。
  庚二、名相之分類:
  【彼無顛倒有四相。】以四現量作為分類之基準,唯「不顛倒」(以不同類之方法)或觀待於邪見(是遮除力所作),是離分別無錯亂性,彼四相若分類之—根、意、自證、瑜珈等四種現量。彼諸觀待於外境是相異,觀待於有境是同一體。
  【境和所依和有情,方式現量分類法。】現量若依「境」之分類:現見他境,義明二者(「根」、「自證」現量)現見自境為自證識,現見無自、他境為瑜珈現量。若依「所依」之分類;依於六根為義明二者,依於依他起性為自證現量,依於「禪定」為瑜珈現量。若依「有情」之分類:異生(凡夫)現量和聖者現量。
  【經部師謂四現量,分別說三唯識二。】確定現量之數量,依經部師之主張承認外界之義,法稱論師所認許以「境」方式分為四種,經云:「諸比丘了知色有二相,「眼」和「意」謂之旨趣。若謂意現量不成立正量?云:根現量亦應不成立正量,以其微塵壞滅之故。若謂認許外界之義成立正量?云:如是意現量亦緣持彼之無間緣性豈有相違。若謂凡夫之他心通是餘(自證)現量?云:「遠離能所故,顯現自心性,如彼明相性,不違越自證。」分別說部不承許自證識是現量。若依唯識宗則除「自證」與「瑜珈」現量二者外,餘非有,此為法稱論師之旨趣。
  庚三、各個事相之意義有四:
  辛一、根現量分為三:
  壬一、定義
  壬二、成立彼定義
  壬三、所確定聲義
  壬一、定義分為二:
  癸一、破斥他宗:
  【分析設置定義誤。】西藏大多數學者將根現量與彼根現量之定義分別解析。依次:能依於有身根而生增上緣,謂:所持義不錯亂。和彼根現量之定義—增上緣能依於有身根後,前所未了解之義依經驗力斷決增益謂之說法?曰:不應理。此二分法之解說為無意義,前所未了解之義無具否定義,斷決增益為非有前已述及。
  癸二、立自宗:
  【彼故根識不錯亂。】唯「根識」之定義,能依於六根謂「識」,根現量之定義,能依於六根之不錯亂識,彼亦是正量。
  壬二、成立彼定義亦分為二:
  癸一、成立從六根而生:
  【六根應能緣六境,確定成立隨行、遮。】某些宗派雖不成立共許諸根,然依於彼諸有身根(五根),應是能認持五種實有境,能俱時作用力,彼體性為何,亦謂根之說。應成立由彼而生隨行,依此從「根」、「義」相互無間斷,從不可緣取根識二者之結果,乃至緣取「根」、「義」相互無間斷後,可緣取持境之識故,成立能依於認定實有境之力。(即根識當成立能依根而產生。)如煙、火,或謂成立遮反故。
  癸二、成立離分別無錯亂:
  【明現成立無分別。】根識是離分別,以其顯現自境不相雜之故。(以明現外義自相是識故)。如現二月等當成立能遍相違可得因。樂許成立離分別。諸多理論之解說,於此不暢述。
  【緣取自相故無欺。】無欺當確定成立義自相。
  壬三、所確定聲義:
  若謂產生現量之識,亦須如「境」和「作意」謂根識。安立唯一根名之原因為何?
  【根非共同之因故,應是根識如鼓聲。】「境」和「作意」是產生其他識之因故,欲許之實義不容易了解故,不作「境」、「識」等之名言。「根」是彼識之因,非共同性,謂「根識」作為名言。例如:鼓聲亦須「士夫」和「鼓椎」。青苗亦須地與水,然而不詮說「棒槌之聲」和「地之青苗」。以觀待於非共同因後,說為「鼓聲」和「青稞之苗」。如集量論云:「不共之因故,依根說彼名。」釋量論云:「若生起現識,如根境是能,何故依二生,而不以彼說,由見能了知,決定立名言。」
  辛二、意現量:
  世尊謂猶如象王之顧視,趣向觀外義之旨趣。隨行經部師之後成唯識論謂抉擇「意」與「義」之說有三:
  壬一、認識體性
  壬二、抉擇自性
  壬三、斷除餘他諍論
  壬一、認識體性亦分為二:
  癸一、認識定義:
  【外境與根識二相,由無間緣生意識,能依彼後無錯亂之識,是為意現量。】根識滅寂之剎那,彼是意根,「意」不作有根身之旨趣。「六根滅之際,是何識?是意」,意現量之定義,能依於意根之識而不錯亂。彼量之定義,亦唯彼外其他不應理。
  癸二、認識事相:
  如量決定論云:「由根識無間緣而生,瞬間能持彼義是意」謂之。具有三差別法:增上緣:根識於具相續產生之時前一根識滅失之剎那。所持境:根識緣第二剎那之所持境。近取因:(無間緣)根識與專注於外境之意根,緣取外境之第二剎那產生之意識。
  壬二、抉擇自性有三:
  癸一、自性產生之法
  癸二、自性轉成量之合理性
  癸三、考察產生自性之時際
  倘若滅除五根現量後,若產生一意現量,則差別因當不產生差別果。
  子一:若謂產生五根則當實有諸多意識?謂有情各個識之因說法相違,
  應成諸多因者。
  【雖有諸多意現量,根識唯一自證識。】(根識)因相異故。從外觀之相異意現量,然而有情不轉成諸多相續心,從內省之,是唯一自證識之故。正如雖有諸多根識,然而不轉成諸多相續心。
  子二、若謂意現量是量或非量:
  【無錯亂之故是量,無相續故不決定。】真實義所持無錯亂之識故。是現量。然如前述及由他力決定量,不能由自力決定量故,應未獲得量之名言。根識之對境是色塵,若根識不能顯現則不名為境。然而根識有相續由自力能決定量,意識無相續故,不能由自力決定量何以故?
  【由有根身產生根,故根識是有相續,除意根非餘意根,彼之故彼無相續。】由有根身之前一剎那產生後一剎那之有根身故,猶如外道之相續,雖無常性然而無間斷產生相似同類實有相續。意根:前五根識剛壞滅之際而產生。不由餘根產生餘意根故,以其無相續之故。凡夫不能結生意相續故,不能由自力而決定量。(聖者能結生意相續故具自力決定量)
  子三、若謂隨根現量之相續斷滅後產生一意現量或繁衍意現量。
  【「繁衍」和「最後」相續,兩者皆存在能害。】(帝釋慧)量莊嚴論:根識前一剎那斷滅之後,希冀能生意現量。最先緣持根識最後專注意識之說法。曰:不應理。「根識由自力決定量,而意識不能由自力決定量繁衍而生意現量不應理之故。法上論師謂最後相續,產生意現量之旨趣亦不應理,無特殊緣由,相續前際不生意現量,然而後際生意現量不應理之故。
  癸二、自性轉成量之合理性:
  【故根是根識之因,轉成意識之緣由,自證故無餘相續,故隨行第三現量。】以根識之第一剎那作為近取之因後,第二剎那產生與彼相類同之根識,於彼之際亦轉成意識之俱生緣之後,產生第一剎那之意現量。從外觀之,產生「義」「明」現量二者,從內觀之,產生唯一自證現量。若如是雖產生盡所有之現量,然亦攝集於自證識故。遠離轉成諸多相續之過。從這一方面產生,不生增衍意識之理論。彼二種:有無相續致使「有」、「無」決定量故。量莊嚴論之說法無過。產生相同數量故,遠離法上論師說法之過。從吾等導師鄉噶年達之旨趣,而獲得現見此一合理性。彼故於二外境行使二現量之法,攝集於內斂觀察,此自證現量之行使法,謂是第三現量。
  癸三、觀察產生自性之際:
  若觀察行使境,自證無餘外境故,轉成五種行使法,若加上根與意二者之前作意轉成七種行使法。
  壬三、斷除餘他諍論:
  外道那麻普巴或謂緣取根之所持有,當轉成裁決識,若緣取非根之所持有,則瞎子亦能視物?
  【緣取餘境觀待根,故於此無有二過。】以根之對境無間斷緣取性不轉成決定識,觀待無間斷根識性,瞎子等等不能得見故。遠離上述二過。釋量論云:「是故諸根識,無間緣所生,意能緣餘境,故盲者不見。」
  辛三、自證現量分為三:
  壬一、定義:
  【自證之識之體性,現量智者們旨趣】。自證現量之定義,識自之體性不錯亂,彼亦是量之定義,自證識:亦若可分為能證所證。從非自證之物質之一方觀之,唯生「明識」—應是彼性,意識:從遮反物質之體性而產生。云何非物質之體性?此之際是自證識,依量莊嚴論之說。
  壬二、斷諍:
  有一說自證現量不應理,無能證所證二者故。倘若雖無能證所證二者且具明識,則依數論師主張,與自生相似?
  【自生是前無而生,自證唯「遮反物質」,故自證、自生二者,非有相似之時際。】數論師:無需成立自生,無法不成立自生故,為無意義。自證:僅止於假設,唯產生「自證識」故。豈有相似!然聲聞、分別說部和某些外道信許無自證識,此見解一切宗派所駁斥故,在此不暢述。
  壬三、測驗自證是量、非量:
  若謂一切自證是量?云:一切現量不可能非量謂之敘說。
  辛四、瑜珈現量:
  世尊於一切法具無垢法眼,即離垢清淨。集量論云:「諸瑜珈行者,離教觀唯義。」。釋量論云:「瑜珈智前說,彼等修所成」。若抉擇瑜珈智分為三:
  壬一、認識瑜珈自性
  壬二、瑜珈境轉成量之法
  壬三、能立瑜珈現量
  壬一、認識瑜珈自性亦分為三:
  癸一、定義
  癸二、分類
  癸三、思惟因。
  癸一、定義有二:
  子一、破斥他宗
  【分別設置定義妄。】西藏學者將瑜珈現量,和彼量之定義畫分相異之解說,瑜珈現量之定義:由修習彼唯一增上緣之意識而生清淨之義,是離分別不錯亂性,瑜珈現量彼量之定義,能依於修習唯一增上緣後,先前所未了解真實義。經驗能力斷除增益謂之說法亦二分法解說。不應理,前所未了解—無具「否定」義,斷除增益為非有如前已述及。
  子二、自宗主張:
  【修所生無欺現量,諸錯亂者似現量。】彼唯「瑜珈識」之定義,是從禪修力量而顯現,瑜珈現量之定義,真實義從禪修而生不錯亂之智慧,亦是彼量之定義。
  癸二、分類亦為二:
  子一、所依之分類:
  【三種聖位三現量,「學」和「無學」分為五。】聲聞預流向、果等等有學位之「現量」。和「智慧解脫」「俱分解脫」:離「煩惱障」與「禪定障」而解脫。是為無學位之現量二種。緣覺:能依於第四禪定一切道俱時解脫故。某宗派差別「有學」之無現量,承許彼諸有學聖者亦不違越「聲聞」或「大乘」之任一說法。無學聖者:有利鈍二種根器,大乘之有學聖位是十地之智慧。大乘無學聖位是世尊現量,共為五種,此是共同分類法,若隨順各個宗派之說法,則某些聲聞主張菩薩非聖位。不承許具瑜珈現量,某些大乘者主張聲聞無現證「法無我」故,無真實瑜珈現量之定義。然而此具諸量論之頂珠—法稱論師,亦隨順經部論師主張,現證四聖諦法性置於瑜珈現量,隨後實事量力之結合無我者,若如是則五種聖者,皆測定具瑜珈現量。
  子二、依體性之分類:
  【彼諸有相與無相,分法二二共十相。】具有相:有學之聲聞,若獲得禪定之心,則能顯現神通,若未獲得禪定之心,則不能顯現神通。無學之聲聞於慧解脫分無具有五神通,「俱分解脫」和「緣覺」「佛陀」依次三千大千世界與無盡數世界皆顯現。俱舍論云:「聲聞麟喻佛,二、三千無數。」雖在此未提及菩薩。從十地經如是提及,然應了知百千、十萬等等有情器世間。無相之智慧—有學之聲聞證悟遍計所執之無我,無學之聲聞證悟俱生之「人無我」,緣覺證悟所持法自性無我,登地菩薩證二無我,諸佛證悟斷除微細之所知障。
  癸三、思維因有三:
  子一、二智慧之因:
  【方便智慧善修習,相互轉成因與緣,如所有與盡所有,當證成智慧觀照。】首先以願行與禪定等各種情況之方便,作為近取之因,若空性智慧轉成俱生緣,盡所有智慧展現出於一切所知。莊嚴經論云:「盡如彩結之差別,衣飾鮮艷呈現否,若如引伸彼之力,解脫智慧呈現否。」以智慧空性作為近取因,方便作為俱生緣,則盡如所有之智慧明空顯現。釋量論云:「唯修法無我,轉成彼自性,如現見實事。」
  子二、彼諸究竟位:
  【三世百劫無數劫,三種為彼究竟位。】積集三世福德資糧和修學人無我而究竟阿羅漢果,積集百劫福德資糧和修學一個半無我為利根緣覺,積集三大阿僧祇劫之福德資糧和空性具慈悲現證圓滿菩提佛位。俱舍論云:「速三生解脫,麟覺百劫因,三祇劫成佛。」此證悟無我之分類,是共同乘之說。某些聲聞和大乘不承許三種聖者證悟無我之相互差別,四聖諦之法性或一切法若不證得無我,則現證諦實為非有之故。然而承許尊卑之殊異,觀待於「慈悲」和「方便」之差別。
  子三、觀待方便說業果之差異:
  【二解脫方便勢弱,具習氣故非佛地,修習方便諸事明,斷習氣故是遍智。】不修學方便主修智慧故,證悟人無我法無我之半,然而不恆時修學方便故,如未修習明識而心不明晰故,無法斷習氣之理。聲聞、緣覺二聖不隨行於利他大業。然而善知方便且禪修智慧,則如學習工藝,心識明晰故。斷除微細二障故。了知一切所知事物,兼具慈悲隨行利他之故。彼是二聖與佛差別所在。釋量論云:「眾相多方便,經長時修習,於其功過相,當能極明顯,心亦明顯故,因習氣永斷,能仁為利他,勝出麟喻等,義故修方便,許彼是大師,具悲摧苦故,勤修諸方便,方便生彼因,不現彼難說。」
  若謂一切瑜珈現量是量與否?
  壬二:瑜珈境轉成量之法有三:
  癸一、證成瑜珈現量為正量:
  【裁決識和決定二,是分別故非現量,故一切瑜珈現量,是現量故成立量。】裁決識和決定二者是分別作用故,非現量之同分,前已述及。故現量測察能否引伸自力決定,而非測察是量或非量。
  癸二、瑜珈現量捨取之法:
  【一般士夫之正量,由確定性作取捨,諸聖眾離分別心,謂:由禪定作取捨。】一般士夫之正量,現見現量結合經驗之憶念故,由決定各個後作取捨,諸聖眾未斷除分別之習氣,若恬然安住於自性。願行與世間者相同。若安住於平等智,則禪定中作取捨。彼諸斷除分別習氣之聖眾,從願行證成首楞嚴大定,和寶印定等殊勝禪定力而作取捨。
  癸三、觀測遍知三世之智慧:
  然而世尊若不知過、未,則不容許謂遍一切智者,若是遍一切智:由現相而知則三世轉成實有,若非由現相而知,則不容許謂具現量之法眼。
  【不可思議智慧者,彼之智不可測議。】眾生唯「昏沉」之雜染,亦不能測知覺醒者之覺識。能所取具雜染之短視之凡夫,難以測知變易之智慧。彼諸聖眾智慧變易之故,遍知三世和他心等等不可思議。釋量論云:「色等及心法、觀察所取相,是覺未淨者,瑜珈證叵思。」量決定論云:「是共許名言量之力所使然」。此西藏有一說:由現時量力了悟過、未時之說法,和顯現過去、未來之境相後,謂之現時了悟說法。有一說:智慧無實故,無遍知三世之智之說法,與聖言、理論皆相違,僅限於井底之蛙—(無知者)敘述解脫之道。
  壬三、能立瑜珈現量分三:
  癸一、證成體性
  癸二、成立定義
  癸三、斷除—成立之義之不應理
  癸一、證成體性有二:
  子一、若成立過去時:
  【言辭功能定變易,前時所生亦能測。】帝釋慧論師:凡敘述其他與實義相符且無相違之言辭,彼言辭功能,所量是現見彼之現量,如述說各自之境界。雖然彼十萬般若經之敘說,亦與辭義相符且無相違謂之能成立論式之說法,若詮說論式知其訣竅則無相違於言辭。
  言辭:指世尊之智慧圓滿十二分教之言辭。
  言辭功能:如是言辭能依根本、行、住三法與三量無相違。彼之特殊功能。
  子二、成立—許未來產生瑜珈現量分為二:
  丑一、設置因相:
  【圓滿禪修明見彼,阻止餘邊必成立。】任何能所依於禪修習境界中自然而然轉成殊勝,若是禪修,彼義明晰現出,譬如禪修欲趣寂滅。禪修空性亦於能、所依禪修境界中,轉成殊勝,是禪修。必定成立遮阻餘邊是自性因。彼自性因之有法,於自相續現量和他相續身語變化成立殊勝者之因相,至於「所立」,應非唯「容許產生」和非唯「必生性」,若和緣相遇,唯「容許」,不禪修亦存在。而且「若不與緣相遇」則修習者心態「必生性」亦「無成」之故。然而與禪修之支分不相離且若無相違緣,應是必然產生清晰現相。若因緣具足,且無相違緣,則如比測必然產生量果。
  丑二、成立彼(瑜珈現量)未來產生之法有二:
  寅一、成立宗法(第一因式)
  寅二、成立殊勝別相
  寅一、成立宗法有三:
  卯一、能所依
  卯二、禪修中轉成殊勝
  卯三、禪修境界中當證成自證識
  卯一、能所依有二:
  辰一、破斥他宗:
  【有一說能依所依,先後覺性有二相,火與供燈作為喻,謂成立現量之說。】自證現量為剋除前際與後際之覺性二邊,成立居中之覺性為自證現量故。覺性之相續成立無前後際。若思惟如何剋除前後際之覺性。於自相續中之自證現量,唯「覺性」成立由前一覺性而生故。若直接剋除前一覺性不為唯「覺性」之前行。則間接剋除前一覺性—非覺性別相之前行。如唯「煙」成立產生火之現量故。若直接剋除如:不為火之前行—唯「煙」,則間接剋除不為火之前行—「煙」之別相。復次;自相續成立產生後一覺性唯「覺性」之故。若直接剋除不產生後一覺性唯「覺性」,則間接剋除不產生後一覺性之一切別相。如成立唯「燈」之光芒照耀故,則間接剋除光不照耀之一切別相之說法,此不應理。
  【不成立自證無窮,火燈比喻不適宜。】自證識成立於唯「當時」之相關繫屬者,然而不成立於生死之前後際。依裸體外道主張,最初出生心不由世間寂滅彼岸之心而生,承許由父母之身而生,而安立他因生之故。死心亦不生後相續心,如火熄滅,安立斷了相續之故。倘若現時之唯「覺性」—成立因果關係,間接決定前、後世,則亦不可能產生斷見之邪見。復次;比喻不相似,最先之煙須譬喻是由前一煙而生,最先之煙由異類—火而生,而煙之相續,由前一同類之煙而生。最初出生心由異類父母之身而生,後心由同類相續心而生,是裸體外道之主張故。則油燈亦須作如是之比喻熄滅時亦產生一餘他油燈,油燈火照耀性遍及別相,承許比喻:心識遍及別相,而非產生後心之譬喻。
  辰二、許自宗分二:
  巳一、成立過去無窮盡
  巳二、成立未來無窮盡
  巳一、成立過去無窮盡亦分為二:
  午一、若設立因相:
  【心無觀待其他因,成立前際無窮盡。】初生心法者,近取因應以前一心為前行,以其是唯「覺性」故,如現時之覺識謂之果因相。
  午二、成立彼法有二:
  a.宗法:「經驗」或「成立因相」之遍(及)相,是唯識宗亦若「觀待近取因非心何以故?裸體外道之答辯:「產生心之體性」觀待近取因非心或產生「心之別相」,除觀待近取因是心外亦觀待餘心。依後者是吾等所承許,五根:相異處之俱生緣而產生前五識之相異故。依前者:然觀察此「現心識」從「無因」而生或從「因生」,若從無因而生,則無因不觀待餘因之故,「恆常」或成為「無」謂之合理剋除之;若從「生因」觀之,從「識」而生或從「色法」而生,若從識而生觀之,則識之因成立識故,成立前世是彼識性。若從色法觀之:是無根識之身或具根識之身或出入息三者,觀察從何而生。若從無根識而生,則從各個微塵而生或從相聚微塵而生。從各個微塵而生觀之,具足因相聚而無礙之故,由各個微塵應生各心。從相聚合微塵而生觀之,則如手指雖喪失一指,亦不產生心,猶如因不具足之苗芽。釋量論云:「各是功能性,應頓生眾多,無餘是因者,離一支亦非。」
  倘若不從彼身而生,從具支身之物而生?則為可現不可得或者若一手動應全身皆動故,明顯之剋除。若謂從某一根產生識,依前例:若從六根相聚足而生,則一根不具亦當不產生意識。若從單獨根而生,則如根之覺識,應緣持各個外境。釋量論云:「如彼覺取故,意非從有根,生識能異故,亦非從一切。」復次根是為何?謂依有根身之說?或謂能緣外境之說?若由有根身觀之,則由死屍當產生根識。若由能緣外境觀之,能緣異於阿賴耶識,成立從識產生差別識。彼故覺識是根之因。釋量論云:「諸根一一損,意覺非有損,此變則現見,彼等亦轉變,故覺住所依,有依於覺性,是諸根之因,故是根從覺。」又有一說:由出入息產生識,若心識之因是出入息,則出入息之因是為何?若是心則成立前心,若是前出入息則雖無「身」與「心」,亦當顯現出入息,若是身則因聚足而無礙故,從死屍亦當顯現出入息。釋量論云:「即於一息頓,亦緣多義故,非由彼決定。」謂從一出入息產生一心之生滅,和從一出入息產生多心之生滅之理論,於釋量論而得知,故由出入息不產生心,而成立由心產生出入息,彼故產生識而成立量,剔除從「無因」生和由「異類之餘因」生,若由同類之識成立「後識」之因,則此生之識依於前生之識為前行成立遍滿相故。成立前際無窮盡。例如:瓶之相續後際斷滅成立量。剔除觀待餘滅因故。若瓶之破滅成立不可畫分,則如諸實體當成立剎那滅,此相似無觀待因,然而「心」成立由「前心」而生故,是為因果關係,「瓶」成立彼壞滅之體性故是自性,故若近取之心成立「心」,則亦成立前生之心。釋量論云:「故定由何性,作用隨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於心。非識則非識,親因故亦成。」
  己二、成立未來際無窮盡分為二:
  午一、具我執—別相成立未來無窮盡
  午二、無我執—別相成立未來無窮盡
  午一、見我執亦有二:
  未一、設立因相:
  【因聚足且無礙因,成立後際無窮盡。】「臨死之心」法者,應決定產生後一相續心,以其因聚足且無阻礙之故,如剛相聚之苗芽謂之自性因。
  未二、成立之法有二:
  申一、宗法
  申二、成立遍相
  申一、宗法亦分為二:
  酉一、實體:
  謂:「聚足產生之因」是我執,剋除我執是無我,無我執而證悟無我。
  酉二、須知抉擇(彼)輪迴之趣捨有三:
  戌一、破斥他宗。
  戌二、詮自宗。
  戌三、斷諍。
  戌一:破斥他宗:
  【業、身、心是輪迴因,斷二者故謂苦行】。某一裸體外道主張:業身二者是輪迴因故,從相聚而產生,若無任一支分,則不產生輪迴果故。妨害彼業、身二者任其一之形成,而遮止輪迴。如雖有種子,然若無養分、水等則不生青苗,彼故若謂以苦行來消滅罪業不取輪迴?
  【不能不益不需故,業和身非滅盡道】。「業」不能滅盡,由於其無窮盡且無法盡知各個對治之故。若不斷除由無明而生之欲愛(我執),則雖斷盡昔時之業和身,亦投生後世無實際效益之故,若斷盡了我執之欲愛,雖不滅盡業及身,然亦如薪盡之火,不趣生輪迴性,不需斷滅業身之故。釋量論云:「非斷業及身,無能對治故,無能故有愛,仍能生起故。」
  戌二、詮自宗分為二:
  亥一、認識趣生輪迴因。
  亥二、觀察彼之對治。
  亥一、認識趣生輪迴因有二:
  乾一、總相—產生唯「轉世」之因
  【由彼無明產生因,煩惱、業、及輪迴生。】趣生輪迴之因←「我執」,若有我執則引生其餘執取我所,由相順我所而生貪,不順我所而生瞋,聚集彼諸煩惱業後,引伸善業—三善道,惡業—三惡道和上二界之無覆無記故。釋量論云:「有我則知他,我他分執瞋,由此等相繫,起一切過失,故貪著於我,爾時當流轉,非離貪有愛,依止諸發趣,非解脫惑業,彼名生死者。」聖龍樹菩薩亦云:「業由煩惱生,由業生一切,世尊如是說」。彼故,唯識宗主張:產生相續後心,除「前一相續心」外,無餘因。釋量論云:「若時無待身,有識為餘識,習氣醒覺因,故從識生識。」
  乾二:別相—產生根識之因。
  【由此處而生餘處,彼之妙惡業所牽。】臨死之心識作為產生根識之近取因,諸根作為產生根識之俱生緣,爾後產生後世之根識,根作為近取之因,心識作為俱生緣,爾後產生後世之根,彼根識二者之產生妙劣,是由增上緣業之作用。釋量論云:「即此世五處,是生餘身因,故從彼等生,業性主功德。」
  亥二、觀察對治有二:
  乾一、觀待調伏之一方:
  【不違慈與自我故,非能斷輪迴根本。】對治瞋恚為仁慈,對治貪欲為不淨觀,對治傷害為悲愍,對治嫉妒為喜歡,對治一切修平等捨心之說法,觀待調伏三毒之一方,或暫時唯「長遠」之力量,不能斷除根本我執—輪迴,緣於慈等我執之因不相違之故。如甜、涼、瀉劑、對治肺癆等病。彼亦從釋量論云:「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
  乾二、究竟駁斥:
  【若無我與我相違,現見無我駁斥彼。】故我和無我二者,是能害所害之相違,如常、無常;或熱觸寒觸。故證悟無我智慧,拔除輪迴之根本—我執境,得解脫後世趣輪迴之果報。釋量論云:「空見違彼故,與彼性諸過,相違善成立,由我我所執,有為為行境,貪愛是其因,彼之能害者,見無我相違,於苦顛倒覺,愛縛為生因,若誰無彼因,彼即不復生。」故自從「存在我執」乃至輪迴無盡,故於能所依(禪修空性),若現見無我則輪迴滅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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