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寶藏論(六)
寅二、破斥彼說:
【相違此之理論與,量論旨趣非應理。】能差別法之火前行,欲許了知彼生之相屬煙,欲許不知此相屬境之能差別法相屬性等之理論相違。若設立因之法「能」、「所」差別法之相屬,則攝屬比測因法之故,非九種情況之旨趣,若了解「能」、「所」差別法之相繫性,則為極成過。「能」、「所」差別之共許性,某一謂趣入於能立,歸攝於彼生相屬因,前已陳述之故。法稱論師亦云除二相屬外,遮除其餘之說故。
【能、所差別相屬力,非了知於所立宗,彼體性餘義相屬。終究了解所立宗。】謂之屆中之偈頌。
癸二、相似因有二:
子一、定義:
【凡因未具因三式。】謂之。
子二、分類有三:
丑一、不成因
丑二、不定因
丑三、相違因
丑一、不成因又分三種:
寅一、定義:
【無「宗」與「因」不成因。】不成因之定義,依設立「因相」、「宗法」不存在。
寅二、分類有三:
卯一、義不成立
卯二、覺不成立
卯三、觀察立論者不成立
卯一、「義」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體性不成立
辰二、因體性不成立
辰三、觀待彼諸之一方不成立
辰一、有法不成立又分為二:
巳一、有法體性非有而不成立
喻如:神我法者,是遍一切相,或真義諦之聲法者,為無常謂之設立。
巳二、雖有有法體性然於諍事不成立
如謂:聲法者,為所聞性或非所聞性。
辰二、因體性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非有之不成立
喻:此士夫法者,是俱神我,以其俱神我之功德故,或謂兔角所刺之故。
巳二、雖有因相,然不成立與欲知有法之相屬有二:
午一:
非因相體性不成立,聲法者為無常,以其眼所見故。
午二:因相虛體無相異不成立有二:
未一、「諍事」、「因相」二者無相異:
如設立聲法者,為無常,以其是聲之故。
未二、「所立法」、「因相」二者無相異
如聲法者,為無常性,能立—無常因故。此二者所立之義故,觀待一方不成立。此又有一說:因體性不成立,不能表示因不成立,以其事相非有故。謂之說法,僅限於無了知遣餘方式遮無之理論,若非如是,聲法者,非所聞性之所立,剔除所聞性,將不能表剔除之別相。
辰三、觀待彼諸一方因相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相觀待於有法一方不成立
巳二、觀待因相之一方有法不成立
巳一、因相觀待於有法一方不成立
午一、總類和總聚置於有法二種
首先裸體外道云:樹法者,俱有心識,以其捲葉之故。捲縮詮謂捲葉觀待於彼樹之一方—(樹葉)不成立,或若「捲葉」謂「睡著」,則因相體性不成立或觀待於宗派之見解—敵辯—(佛弟子)不成立,如若勤勇所發之聲成立無常,則觀待聲之一方—水聲無勤勇所發,此雖然觀待有法之一方不成立亦無過。總聚作為有法,喻如:以因三式表示因相,若設立以總聚能表示因相,則支分不成立,此非宗法之過。
巳二:觀待因相一方有法不成立
總類之實事作為因相和總聚之實事作為因相之際二者相似a.首先相似「成立」「不成立」,唯「聲」之總相:若設「常」為因相不成立。常若設立所作性為因相,亦是不成立。相似成立,聲若設立所作性為因相,則雖成立聲之所作性,既不成立非聲(成立所作性),且如成立唯「所作」無過。唯「聲」之一方成立勤勇所發,觀待於另一方(水聲)不成立相似。b.現二月之覺識,若設立「離分別無錯亂為因相,則其支分「離分別」雖成立,然不成立無錯亂故,如離分別、無錯亂之總聚不成立,總聚義若設立因三式之聚義為有法,設立唯「此」能表徵因相,則彼因相觀待聚義之一方,單獨宗法不成立故,相似聚義之體性不成立。唯限止於諸暢談者之自識,不再詳述。
卯二、覺識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
辰二、因相
辰三、懷疑「有法」、「因相」二者之相屬不成立
辰一、有法有二:
巳一、不容決定而懷疑,如「鬼之瓶」隱秘義之有法。
巳二、雖存在容許決定然尚懷疑,如珠寶光或燈光不確定而設立珠寶光為有法。
辰二:因相亦有二:
巳一、不許決定而懷疑,如離貪欲性為因欲成立所作性之故。
巳二、雖存在容許決定無尚懷疑。若存在「煙」或「霧」之懷疑,則設立煙為因相。
辰三、「有法」、「因相」之相屬亦分二:
巳一、不容許決定而懷疑,如依現世之福報成立前世之善業
巳二、雖存在容許決定然尚懷疑,如共聞孔雀之聲。
成立山谷中有孔雀。以實有孔雀之鳴聲故。(如:昔世之善業法者,為有功德,以其是現世福報之因故。)
卯三、觀待立論者不成立有二:
辰一、立論者自性不成立:
數論師主張:覺樂(法者)是無心識,若設立「具生」者或「無常之故」為因相。若立論者自性顯現,則欲許寂滅而不欲許生滅之立論。生滅之義:前無而新生,與自體成立之第二剎那,不相并存謂滅壞。佛教徒成立實有,數論師不成立。此宗派之共稱:雖信許覺樂於有法不成立,思惟覺樂成立之際,設立:因相立論者本身不成立。實際上若成立有法;則信樂二遍相之功過,而非宗法之過。觀待於宗派承許者後,如是假立名。
辰二、敵辯者不成立:
無慚外道主張,剝落樹皮後樹死故。樹有法,成立具有心識。觀待於佛教徒—(宗派)主張:是樹枯乾,而非成立死之體性—(阻遮生命之流故。)謂敵辯者不成立之說。故若成立實體,則立敵二論者雖不成立聲亦是因相,若不成立實體,則立敵二論者雖許聲亦非因相。
若如是義不成立分為「有法」和「因之體性」不成立二者,細分可為六種,從覺識上不成立三種細分為六種,總共十二種。由觀待「法」和「有法」之一方不成立。分析諸支分之過,含攝於因之體性不成立。其餘非宗法之過觀待於宗派之過。承許宗派之旨趣,若真實義言之:則「有法」或「因之體性」不成立。
【覺識上不住宗法,之義是不成立因,偏一方或二論者,分述諸不成立因。】攝略之偈頌。
丑二、不定因有三:
寅一、定義:
【不決定生猶疑因。】不定之定義:雖宗法成立,不許遮反所立。
寅二、名相之分類有三: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卯二、斷諍彼之原因
卯三、轉成不定之「喻」和「諍事」之法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除有法外若不趣入其他是不定不共因,若趣入其他是共不定因。
卯二、斷諍—彼之原因:
倘若謂:別「有法」外是其他—其餘相異虛體,則所聞性成立無常,亦應轉成共不定因。有法:除「聲」外,趣入其餘虛體鼓聲等。若別有法外是相異之餘他實物,則「剎那之空性」有法,為有所作義空,以其有所作之空性故。謂之設置亦應轉成不共不定因,以其不趣入其餘實物之故?云:非依於以上二者之說法,別欲知有法外,於其餘能決定與否為同品或異品,設置共不定因與不共不定因。
卯三、轉成不定喻與諍事之法分為二:
辰一、相異體性轉成不定喻和諍事
辰二、同一體性亦轉成攝入遣餘法
辰一:相異體性轉成不定喻和諍事
若成立「火」和「無常」則轉成欲知有法「山」和「聲」與「灶」和「瓶」之比喻。
辰二、亦分為二種:
巳一:名言之成立與遮反
遮瓶有法,容許成立遣餘之名言,斷除實相違後而攝入故。如無常之虛體。有一說同一體為「現前」「隱秘義」轉成「喻」和「諍事」謂之說法?曰:信許同一體非有「現前」與「隱秘義」二者;然而決定之難易,唯限於假立「現前」、「隱秘義」。
巳二、總別相亦分為二:
午一、過、未遍相:
唯「所知」(法者),遠離一與多之故。若成立無自性,則「無實」之所知轉成喻—(未遍),和唯「所知」轉成欲知有法—(諍事過遍)。倘若總相和別相,容許為「諍事」和「比喻」,則若所聞性成立無常,亦轉成如唯「聲」—(諍事)和彼鼓聲—(比喻)?彼之緣由何在質問之?喻:「無實之所知」,遠離一與多因相故,雖成立空性之週遍,然而不成立唯所知,以其之未週遍離一與多,設立唯一所知之故。若謂於鼓聲中雖成立所聞性之遍滿無常性,然而應不成立唯「聲」遍及無常性,以因相須要「所聞性」,未週遍唯「聲」之故?如是緣取唯「聲」之量故,當不成立所聞性,於此緣取唯「所知」之量亦承許不成立離一與多故,豈有相似。如鼓聲若成立聲無常,以聲之所作性故,則別相轉成喻等等推衍所知。
午二、等遍:
唯「現量」法者,是心識,以其相反於色法之故。喻如:自證現量謂之設置,則如「現量」與「自證」現量是等遍,而且轉成喻和欲知有法。故由遣餘方式若覺識上「成立」、「不成立」實有差別,則實體與虛體,總、別相或定義與名相任一皆可,任何容易成立覺識上—作為喻,較難成立轉成諍事,一切如彼原則而知。
寅三、各個不定因事相之義有二: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
卯二、共不定事相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有二:
辰一、定義:
【非宗其餘不成立,不共不定分為四。】彼之定義,宗法成立,未見同異二品不斷決其遮反。具有因然而未明見。
辰二、分類為四種:
巳一、彼因、相無同異二品而未見
喻如:聲無常,以其「所聞性」故。
巳二、彼因相雖有同異二品而未見
喻如:此士大夫由天界而轉世,以其具有眼之故。
巳三、彼因相雖有同品而未見
喻如:聲為無常,以其所作性故。喻:吠陀之聲。
巳四、彼因相雖有異品而未見
喻如:凡所作性為無常,異品如吠陀之聲為常。虛空有法,是常,為無所作性謂之。
卯二、共不定因亦分為二:
辰一、定義:
【別宗趣餘共不定。】彼之定義:宗法成立,同異二品皆可趣入。
辰二、分類:
【分「實」與「有餘」二因。】
巳一、實不定因
巳二、有餘不定因
巳一、實不定因亦分為二:
午一、定義:
【二品皆見不可遮。】成立宗法雖見同異二品然不可決定遮反。
午二:分四類:
未一:
現見遍及於同異二品(同異品遍轉),如聲為無常,設立所量為因。
未二:
現見遍及於同品(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喻如聲從勤勇所發,設立無常性為因。
未三:
現見遍及於異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喻如聲非從勤勇所發,設立無常性為因。
未四:
現見於同異二品任一方(同異二品,俱一分轉),喻如:聲為常,設立非有質身為因。
巳二、有餘不定因有二:
午一、真實有餘不定因
午二、相違有餘不定因
午一、真實有餘不定因亦分二:
未一、定義:
【真實有餘見同品,而不現見於異品。】成立宗法現見同品,不現見異品,亦不可決定遮反。
未二、分類有三:
申一、彼因相雖有異品然而不現見:
喻如:彼說話之士夫有法,非遍智,以其言說故。
申二、彼因相雖無異品然而不相違: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有法,非藍色,以其天授之子故。
申三、彼因相雖相違異品然而不決定
不知所作法與常相違之鈍根論者,設立聲為無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確定此因相與常相違,則為正因。
【現見異品不現見,同品是相違有餘】彼分為二:
未一、定義:
成立宗法,現見異品而不現見同品,亦不可決定遮反。
未二、分類:
申一、因相雖有同品然不現見
喻:(此士夫法者)是遍智,以其言說故。
申二、因相雖無同品然而不相違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法者,是藍色,以其是天授之子故。
申三、因雖相違同品然而不決定
喻如:所作性,不知相違於常。聲是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知相違,則為相違因,此「真實」與「相違」二者非如勝論師所承許之有餘不定因,依次從同品、異品二者,若決定遮反之,則除趣行真實因與相違因之外,實有其餘懷疑因,謂之有餘不定因。
丑三、相違因有三:
寅一、定義:
【因成立遮反相違。】彼之定義:成立宗法後因、宗遍及遮反性。
寅二、詳析分類三種:
卯一、從實體方式分析
卯二、隨欲說之方式分析
卯三、欲許他宗分析之破斥
卯一、從實體方式又分為二:
辰一、由相屬力
辰二、觀待結合方式
辰一、由相屬力有二:(不可得因與自性因。)
巳一:行使二分法:
【攝屬自性不可得因故,是二相違性。】一切不可得因,攝屬可現不可得,彼不可得因能依於同體相屬故,是自性因。遮反彼諸不可得因故,相違不可得因亦攝屬自性相違之相似因故。相違因亦有二種:自性相違因,如聲是常,所作性故;果相違因:如聲是常,剛造作即生之故。如是云:「為成立自性和果,二因相和二相違。諍故總相之差別,遮反其餘是能立」。
巳二、果相違之斷諍有二:
午一、立諍
午二、答辯
午一、立諍:
彼因相非相違,(聲是常,勤勇所發故,彼果非相違因。)以勤勇所發是常之果故。
午二、答辯有四:
未一、聞識若成立「聲無常之果」:
【剛作即生無常果。】聞識法者,是聲無常之果,以其剛造作即生(無常)之故。
未二、聞識是常之結果不應理:
【常無變化故相違。】倘若是常之果,於造作之前即當聞聲,以其常之故。若謂蓋障故不得聞?彼能障性,外境所為之利害或耳根所作利害?依前者而論,若境產生差別作用,則轉成無常性,若境不生差別作用,謂蓋障之說相違。依後者而論:耳根產生差別作用故,轉成聲之俱生作用?若如是,彼俱生作用轉成聲是常,或不轉成聲是常謂之觀察,與前相似。
未三、斷除汝宗相似:
【轉無常故不相似。】然若依汝主張若謂亦緣取瓶之眼識,於牆壁等遮障相似相違?若承許「瓶」遮障「常」是諦實,然而不承許彼無常之一切剎那為眼識之因,三緣(眼根、色法、眼識)聚義之剎那,承許其他神我因故。
未四、若謂彼不變不相似吾等亦承許如是:
【類彼不變不應理。】汝之常無所差別緣故,由常之體性不變故,轉成可緣「常」或不可緣「常」。故剛造作即生之故,根識當成立聲無常之結果。先前實有根識:「未必剛造作即生。常必能障礙耳根,無法耳聞一切聲,偶然之時無觀待,結果不作相違故,如彼耳識偶然間,成立結果是彼因。」
辰二、觀待結合分為三種:
【若分三不可得因,遮彼相違亦成三。】以結合方式分析正因為三種—(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遮反彼諸是相違故,亦分為三種相違因,如可現之瓶法者為存在,以其不現前之故。
卯二、隨欲詮之方法,分為三種:
辰一、破斥他宗:
【法與有法之分類,某一謂有四相違。】某一因明論師云:「集量論裡或以隨欲詮之方式,且或以「法」之方式,或「有法」之方式或「彼之差別」方式,而詮釋之故,作彼隨欲詮之名言」之謂之說法,能依彼之說法,滅除「法和有法」之體性與差別二者,是四相違。滅除有法之體性之定義:有一或說,差別之有法成立宗法,而且相違有法之體性故,妄顛倒於聚義之總相為因相。若以事相為喻詮說,轉成實體之虛空有法,是常,以其無所作故,若設立如是差別有法,唯現虛空相,成立宗法,而且有法體性轉成「實體之虛空」和「無所作」相違故,是滅除有法體性之相違謂之說法。宗法當不成立,類似真義諦之「聲」設置於有法故。法上論師或謂,欲許虛空無所作且實有唯一設立,虛空法者是常,以其無所作之故,如兔角。若相似「兔角」既欲許虛空實有亦成立虛空無實,此若滅除有法之體性,則宗法不成立,若宗法成立而不剋除有法,所立虛空為實有,則轉成滅除所立法之體性故,此立論不應理,且唯謂無知於法稱論師之旨趣。
復次,滅除所立法之體性,聲是常,所作性故,如虛空。(眼等有法,必為他用,以其是積聚性故。非積聚性之有境,若結合有法,則為滅除有法差別之相違因。)滅除有法差別之相違因,非積聚性,是轉成他利。(眼等有法,非積聚性之有境,是必為他用。非聚集性之有境若結合所立法,則為滅除法差別之相違因。)滅除法差別,非積聚性之有境,是必為他用,謂之作意義分析,不符合量論,非適當。
辰二、自宗主張:
【直間接隨欲說勢,法與有法是相違。】某一詮說直接相違,某一詮說間接相違,某一唯限於詮說「法」和「有法」而分析,而非結合相異義故而區分。A.詮直接相違:如無常之聲謂常之說法。B.詮間接相違:「虛空有法」為常謂是作者之說法。法和有法之相違,吉祥智等之說法。C.詮法差別方式:喻:眼等(有法),必為他用之謂,若顛倒彼後,則謂滅除差別法。D.他用若詮「眼等」,欲許有法方式之詮說,彼之相違亦承許謂滅除有法差別之說法。其二者顛倒性相似。如是因相亦謂「聲無常」和「無常之聲」之說法,亦雖名言有差別,而無常性同一體。如是:(甲)「無常聲之聲」,亦所立法之所差別有法之方式詮,說以其別「常之聲」外所差別聲(無聲之聲)。(乙)「具有聲之無常性」謂有法「聲具無常」所差別詮說,以其別「非聲之無常」外所差別聲。承許彼二者亦了解「聲無常性」故,無差別義。彼諸能了解所作性之因相是正因,所謂積聚性之故等不能了解故是相違因。此義之功過,是所詮之自義,名聲心識之功過,樂許是他用,觀待一方之述說草率之故。
辰三、斷諍:
【若謂正因亦相似,微少作用平捨心。】然若正因亦為何不作如是區分?云:若分類亦樂許無過。然而微少作用故不分類,量決定論云:「正因亦如相違因,何以不相異謂之,然分析後剔除誰」。
卯三、他宗承許之分析相違:
【期許與詮說二者,類似所立宗之故,成立他用相違等,第三相違非旨趣。】數論師主張:眼等有法,必為他用—(期許為自用),以積聚性故,如寢俱與氈墊等支分因相。期許彼非積聚,遮反眼等之中必為他用成立(自用)故。謂存在第三相違因?云:「論式詮說」和「期許」二者,無差別所立故,含攝於前之範圍。
癸三、決定彼諸因相有二:
子一、決定滅除他因
子二、決定彼諸能力
子一:決定滅除他因
【真實滅除餘他因,決定引述四種因。】由因相成立不成立宗法有二:若不成立宗法則為不成之相似因,若成立宗法,則能決定所立,決定能破,二者皆不定三種。首先是正因,其次相違因,第三是不定因。
子二、決定彼諸之能力有二:
丑一、如何確定效力之法:
【設立四種之因相,彼之功能有四相。】不成因,於有法中亦不能產生所立且懷疑。不定因,能產生所立且唯「懷疑」且決定不許相違因。正因是決定產生所立宗。釋量論云:「善巧者智珠,宗無盡二意,許不許確立」。
丑二、斷諍有二:
寅一、斷不成因:
倘若了知因宗不成立,則不引述,且若不知因宗不成立而引述之,不產生唯一分別謂相違思惟之。既了知因宗不成立,亦設置如是因相。終究認持所觀察或產生某一分別,然亦無觀待於因相故,無過。
寅二、斷除相違:
若宗法成立,遮反週遍,不決定為非相違因,若決定相違因,則欲許比測相違為非有?云:雖確定相違因然亦如是承許比測,則耽著或草率之設置,爾後決定相違之時,當成如是詮述不相違。
辛二、了解彼因相之所立有三:
壬一、引述定義
壬二、認定事相
壬三、遮除妨害宗之詮說
壬一、定義又分為三:
癸一、觀待否定之定義闡述五點
癸二、觀待肯定成立所立
癸三、彼諸斷諍:
癸一:觀待否定之定義
【論云定義具五義。】如云:「闡明體性與隨欲、自我、唯一、不遮除。」謂具五法。A.體性:若認持所立,則不容許憶念成立量。否定體性:唯誓願性,斷決已成立量。B.隨欲:雖「言語」未說,然承許隱含性所立。否定隨欲:諸外道門主張:雖立論者不詮說,然而敵辯者未以直接聽聞,思惟非所立後,云:眼等有法,非攝聚性,必為他用,以其積聚性之故。如寢具和氈毯等設立。觀察他用後成立自用,因法之結合非所隱含性期望,斷除承許之所立。
倘若無隨行「言說」是過失,然而無隨行隱含期望非過失?云:非如是。「詮說」與「不詮說」二者之因相無差別所立之故。彼故,若自性詮說為他性之聲,則無隨行於喻體,世親論師云:「自若謂他彼不成。」如是結合具「詮說」與「隱含性期許」二者,亦無隨行。瓶有法,顯現有心者—身之定義「士夫」和「瓶」任一皆可,故是兼俱二者,非青蓮花之故,喻如:牆壁謂之。「顯現之士夫」無隨行於喻體牆壁,遮除「宗」和「同品」任一皆可之故。若設立總聚義因,則無「宗法」和「隨行」二者,且若引述「總常」為因則無「任許其一」之故。C.自我:由量論敘述之非所立,而是立論者之隨自欲許。否定自我:某一謂:是由量論現見一切之所立故,彼之妨害量是「因相」和「所立」之過,喻:成立「聲無常」之理論,敘述虛空之功德相違,斷除之。彼亦事勢比量力之理論,不觀待於聖言量,若轉遷於第三處,採取不相違於理論之聖言量故。D.認定唯一:非承許能立、所立二者,唯獨承許所立。否定唯一,釋量論云:「自性隨欲說,了達確認義,能立相系故,斷餘時謂之」。所表述之聲趣入三時時態,於此所表述之聲,是神義差別「自性」和「期許」二者故。由隨附神我而產生「自性」和「期許」二者而趣知三時,若如是詮說彼不成立之「因相」和不成立之「喻體」二者過寬遍相故,彼二者當轉成所立。倘若「噶第」(梵音)之緣趣知現在時式故「期許之聲」亦轉成現在式。依如是不成立「因相」和「喻體」二者,不期許如是之所立,然而期許能立故無過寬遍相?云:屆此之際:宗之定義「期許」之梵音是耶悉札,非彼餒悉札之支分故。若是未來時式則無法斷決所表述之聲。若實有唯一之聲,則不欲許「因相」和「喻體」二者所表述唯一所立,期許表述能立之故。然而理門論(主張)亦須「唯一之聲」,期許「所立」是宗;若思惟實有最極能作者—「所立」之聲故。期許之辭轉成是餒悉札之支分,能斷決未來時式故,滅除「因相」和「喻體」二者之不成立。喻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外道伺察派既不成立所作性因,且不承許立論者之「所立」,外道數論師:既不成立喻體;且不欲許所立之故,如彼諸詮釋非宗。釋量論云:「樂緣此非支,成所樂言等,是支即由彼,破不成因等。」
倘若所表述「宗」之辭非能立故不應理?云:不相違。若依汝欲許「所立」褪色,亦闡述期待不適存於四種遮除相,謂之旨趣。量決定論云:「倘若允許是所闡述」,復次攝集「因相之所表述」之辭不相違。E.不遮除:不適存於四相遮除。否定彼—適存於四相遮除,不容承認所立而斷決之。
癸二、觀待肯定成立一所立:
【理門論承許所立。】隨行於理門論云:「欲許所立是宗」,宗之定義是承許所立,彼亦分直接或間接之承許。
癸三、斷諍:
【此類似未遍過遍,和因相無須諍論。】此分為三:
子一、斷未遍之諍:
若謂瞬間之比量為未遍,以其無承認之故。有一說欲許瞬間之所立非真實所立,然而容許所立之事相了解聚義故,詮說了解所立,於彼之際雖無直接承認,然亦是瞬間能立,亦是欲許瞬間之所立,如現見瞬間之煙,承認所立之火。
子二、斷過遍
不適時機之所立過寬遍相,喻如:若質問聲為常或無常?則相異眼所見性攝集聲之「總相」和「實義」於同一體,謂聲具無常性。或謂「山具有火」之誓立等,亦應成所立,若承許之則彼轉成非駁斥?若承許所立則信樂是所立,從其餘原因之方式轉成駁斥,不相違。
子三、斷除相似因相
如必須承許所立,亦為何不需承許因相?云:不相似。若成立因三式,雖不承許因相亦已轉成因相,若不成立因三式,即使承許因相亦不轉成因相。直接或適時之承許所立後,成立因相之故。然而此「所立」觀待於立論者敵辯者那一個而設置?云:觀待立、敵二者,一個合理適時之所立,敵論者應專注聽聞,除彼外,其餘當駁斥之故。
壬二、認取事相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所立定義分實體,或虛體二成立妄。】所立之事相,為實事之聚義或假立「法」與「有法」之聚義?此有一說:是唯一虛設,若承許所立是一無能立與無能遮除,則聲是常之所立,亦當成無過故。云:不應理,成立聲義故,唯獨成立增益不成立義自相。復有一說,聚義是存在實體,聲是常等非所立,以其可能趣入「遮遣量」之故。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此亦不應理,若唯「所立」性之遮遣義,則詮說容許繫念遮遣故。若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則非「所立」,則「神我之有所為義」和「瓶士夫」二者等當不轉成所立之故。法稱論師之旨義,亦於聲義作「成立」、「破斥」故。復有一說:因相之效力境—所立是實體者,而計量「功」「過」是假有者,彼諸之定義,依次容許了解因相「功」,期許俱懷疑之義「過」為所作境之說法。亦不應理,如是不違越於前述二過之故,與不適於法稱論師之旨趣故。
癸二、自宗所許:
【錯亂聲義為自相,是為所立之事相。】不區別各個「聲義」、「自相」之聚義而為所立故,所作能立能破之聲義,而了解自相。故所依「實」與「非實」,非所依外義。能依「有」「無」二者之謂等為應理。聲無常,山有火等聚合實義,和聲是常、實有神我等聚合無實,和無虛空之幻花等等諸唯獨破斥,若衡量所量「有」、「無」自相,由遣遮之方式承認與不承認是實體之支分,轉趣入「遮無」和「遮非」之擇取法。
癸三、斷諍:
【有實無實之成立,應無諍論之時機。】有一說:若謂聲是無常之聚合義表示所立之法,不應理。未成立聚合體之際,無表示之因由。且成立聚合體之際無定義故?觀待於立、敵二論者後,能立立論者自身俱時產生「能立能破」,然而敵辯者不產生「能立能破」不相違成立。復次如:誓立「聲」是「常」,應如何表示所立,「聲」、「常」各自非所立,且不可能聚合之故?云:不相違,聲是「無常」或「常」。覺識上遣餘方式認取成立彼實體或無體之親取因故。如是能立「遮除」「非宗」之有法等為非有,一切現相若了知遣餘方式之立論,則遠離諍論。
壬三、詮說遮除妨害量之宗有二:
癸一、總之理論
癸二、各個自性
癸一、總之理論有三:
子一、定義:
【遮遣成立宗相違。】彼之定義,若唯「誓立」性,成立能遮遣彼(唯誓立性)之相違。
子二、分攝:
【敘述五者攝集四。】詳細分析「遮除」,理門論謂有五。集量論云有四,法稱論師旨意屬於後者。釋量論云:「欲說正決定,自他信同故,將自語與論,合說為一種。」於此亦陳述及。
【比是由境之方式,分成四別相謂之。】比量:因之遍相。分為承許因和事勢比量力因二者,首先承許亦分自語信許和共稱信許二者,如是云:「比量之分析,彼妨害謂四。」「彼承許果因,共許自性因。」
【現量實勢比量力,承許和共稱二量,攝屬於增益之故。】
「現量」、「比量」二者是實勢量力之別相。承許與共稱二者,「唯自承許」和「唯共稱承許」增益為彼生相屬和同體相屬後,謂二別相,承許之差別:不相違彼根本實事故,是具能剋除之聲過,前三者是具能妨害之義過。有一說自信許共信許二者是實勢量力?若如是,隨欲詮聲不結合於彼方,隨欲詮義當置於此方,攝屬比量性之說法,亦不應理。
子三、斷諍有二:
丑一、定義之斷諍:
若「誓立」(所立)和「遮遣」非同時,則猶如日月之明暗,「能遮遣」「所剔除」非同時不應理?若同時,則耽執實諦之承許量不應理?云:若誓立之時;雖容許實有遮遣,然而信許無繫念彼誓立之根本事故應合理。(後時聲是無常),思維趣入承許之相續心亦是應理。
丑二、斷除分析與攝集有二:
寅一、斷除信許不攝屬比量
寅二、斷除類似現量
寅一、斷除信許不攝屬比量有二:
卯一、斷除信許不攝入比量:
此婦女,應是母,謂「母」詮說之故。若謂欲知有法之根本實事,無宗法。此有一說:是由聲而生之量,亦不欲許彼(母)之名故,云:應不分別由聲而生之量,欲許「能詮、所詮」之相屬錯誤為義自相故,於此欲許「顯現義相」,和「由彼生之聲」是因果相屬故是果因相。
卯二:斷信許不攝屬共稱比量
若謂作唯「世間共稱」,則神我和常等為共稱?彼諸神我與常雖是共稱,然而實有妨害量。容許詮說之共稱無妨害量故,緣取與「容許」同一義故是自性因。
寅二、斷除類似現量:
【現量亦譬如比量,謂趣入二遮遣者。】現量猶如比量「無現見二月」亦承許現量遮遣「見二月」故。如緣取容詮聲故—即「現量亦無現見二月」,共稱之現量亦有遮遣故,而成為六種?
【別信許無餘果因,容許不成立現量。】現見二月非現量,遮遣信許現量,詮說現見二月是現量故。從謂:「是現量」之辭比測義不違越之比量,雖由詮「非現量」之辭比測義,亦不違越於比量,彼因相之宗法攝屬信許比量之範疇,亦不應理,「宗法」之辭信許義之遍相,而且由因相而成立故。「究竟」辭承許義之遍相之究竟義故,彼性—亦遮遣共稱之現量亦不應理,雖容詮聲不成立現量,然而成立自證識是現量之故。彼故若所立是「唯誓立」,則為「義」和「聲」之過駁斥立論者之故,而不容許觀待「遮遣」一方。
癸二、各個之自性有四:
子一、敘述現量之遮遣分為二:
丑一、定義:
【若誓立性與經驗,相違是遮遣現量。】彼之定義,若唯誓立成立與自己實際經驗力相違量,喻如聲非所聞性謂之誓立(所立)。(聲所聞性之經驗相違。)
丑二、斷諍:
倘若聲成立非所聞,無耽著真實義,愚智者反而耽著顛倒名言—(聲是所聞),而成立名言故。現量之遮遣為不應理,若聲不成立非所聞,亦不成立所聞性故,遮遣不應理?不憶念前者之成立,結合憶念誓立(所立)不相違。
子二、比量之遮遣有二:
丑一、定義:
【因三式實勢量力,相違誓立遮遣因。】彼之定義:若唯誓立性,則因三式成立相違於實勢比量力之理論,喻如「聲是常」謂之誓立。
丑二、彼之斷諍:
數論師或謂,雖聲是常然亦生滅相。「顯現」和「寂靜」,非依佛弟子唯由「無」而新生,和「從究竟實有而滅失」。若於「寂滅」之際,則顯現寂滅相是無常,若顯現不寂滅則相違於寂滅性。彼故欲許既不顯相且又實有,和既是短暫性變化又欲許恆常,和欲許「神我」和「凡夫」相異,欲許「自性」和「變化」二者同一體為妨害量。
子三、相信量之遮遣
丑一、定義:
【相信辭和誓立宗,承許相違是遮遣。】彼之定義:若唯「誓立」性,成立與相信之辭相違。
丑二、分類:
彼相信之遮遣,分為信許,自語二者,依理門論云:信許遮遣和自語遮遣二種。
丑三、觀察諸義有三:
寅一、聖言量和自語之差別
寅二、若相違彼則壞滅誓立
寅三、轉成他利之聲過
寅一、亦分為三:
卯一、觀察前期因明家之主張:
【謂他聖典與自語。】彼聖言量與自語二者之差別,前期因明學家主張與相信之聖言量相違,和立論者自之語辭相違。
卯二、詮述法稱論師之旨趣有二:
辰一、論式分析法:
【師謂論式分析義。】謂「論式分析」之遮遣信許。前者之誓立,與後者之詮說二者相違。喻如:前時「母」之誓立後,後時詮說為「石母」之自辭,比測彼誓立之義為相違,喻如「比量非量」,彼總相:所量為非諦實後,別相:認許自語之所量義故自語之相違。
【集量論於二者亦,闡述同喻。】所量之義「石母」,無正量謂之信許與自語二者同一喻體敘述之。
【理門論,聖典詮說其餘喻。】彼之旨趣法稱論師主張:「正法臨終後非得安樂。」聖典明白敘述。
辰二、測察與聖言量相違差別:
巳一、特殊聖言量含攝於比量
巳二、一般聖言量相似自語:
巳一:特殊聖言量含攝於比量
【二所量有二正量,隱秘義無害自語,世尊言教之經典,攝於比量之述說。】現前之現量,隱秘之比量,極其隱秘分聖典之辭偈互相之間不相違,是世尊十二分教經典,如是聖典,陳那論師攝於比量故,非第三量旨趣,是能妨害量。釋量論:「可信語不欺,由總雖不現,無位故此覺,亦說為比量。」
巳二、一般聖言量等同自辭:
【故成立量理聖典,若唯量性不成立,聖典類同自語故,是能破性之旨趣。】諸成立實勢比量力之理論—聖典,是比量性。不俱彼事勢量力之諸聖典,與自語無差別故。信許彼自語後相違,亦相違於自語,互相間勢均立敵故,非能妨害之剋除性。
【共稱聖言量非量,成立正量是聖典,愚者信許後測察,智者測察後信許。】屆中之偈頌,釋量論云:「於見不見事,理成及自語,無害所有論,應取,觀察轉。」
卯三、斷諍有二:
辰一、斷除類似餘聖言量:
【餘經相違亦成彼。】然若吠陀外道主張:沐浴洗淨罪之說法相違,彼亦形成與聖言相違?
【貪等非法離諸貪,敘述諸非斷見法。】貪瞋痴屬於非法,和無彼諸「三毒」是正法,除了順世外道「斷見」外,其餘一切宗派皆信許。
【洗滌貪等因不違,如是諸論非聖典。】如既不相順正法,且不妨害於非法「罪行」之因,欲許沐浴洗淨罪業,彼主張亦與自語相違,若信許不對治病因之藥,能療養病,當成為笑柄。如相違彼立論之經論,終究不信許是聖言量。
辰二、作障非轉成所立之過之斷除:
【由自語相剋量論,倘若是唯懷疑性,彼非所立宗之過,故謂非宗之瑕疪。】雖剋除「自語」與「量論」相違性後,信樂產生懷疑,彼罪所立之過故,豈成妨害於所立?
【剋除產生之懷疑,方式非即已離過。彼語不成立所立,方式設置過之處。】剋除由自語相互相違,而產生懷疑之方式不計為過失。以剋除相違之方式不證成彼所立故,設置過失之處。
寅二、相違彼則壞滅誓立
【誓立敘明自思惟,攝於相違誓立滅。】誓立闡明實有自之思惟,若相信自語與論典之相違,攝屬於同一實事,則如腐壞之乳酪,自然而然滅失所期許。
【彼故於諍論之時,詮說過者落敗方。】
寅三、轉成他利比量之聲過
詮說語俱過者,是轉成他利比量之質難。
子四、遮除共稱亦分二:
丑一、定義:
【若誓立性與世間,相違是遮除共稱。】彼之定義,若唯誓立性成立與世間之法相違。
丑二、決定彼「遮除共稱」之自性有二:
寅一、攝略敘述:
【初立名欲許聲義,實體,相繫前已遮。】外道聲論派者主張初立名者,思惟聲義存在實體相屬後,任何存在「能」、「所」詮之相屬,彼容許詮說,若詮說彼無「能」、「所」詮之相屬性,則是具聲過謂之說法,承許實體相屬,觀察所詮品之際,已遮除之。
【趣知隨欲詮量力,彼已立成立共稱。】於遣餘之際,成立欲許聲詮釋一切之應用,若彼成立則亦已成立共稱。
寅二、敘述遮除共稱分析有二:
卯一、首先引述集量論之辭
集量論云:「有兔有法,非月,以其存在之故。」任何不共因之故無比量,若從聲而生相違於共稱之義,則剔除共稱亦非宗。
卯二、抉擇彼義有三:
辰一、第一說法
辰二、第二說法
辰三、彼諸旨義
辰一、第一說法有二:
巳一、破斥他宗觀察
巳二、詮說自宗合理
巳一、破斥他宗觀察亦有二:
午一、因明前期學家之說:
【滅除存在之因相,有兔是月之說法。】聲論派者:「有兔有法,不容許詮說「月」之聲,以其存在故。」。
午二、破斥彼說法有二:
未一、轉成非共因:
【於此諸有無喻體,容詮釋一切聲故。】存在因相無同品喻故,是非共通因,喻設置任何法,彼亦容許詮說月之聲故,彼故,因相之實有主宰,若無隨行喻則因相效力喪勢,雖捨彼因設置餘他因,亦無隨行故,轉成非共因何須說。詮說「存在」喻是此之果。
未二、轉成相違
【聲之義之「存在」謂,「容許月故」是相違】分別識上「存在」現相(法者),是相違。一切存在,皆容許詮說月之故。
巳二、詮說自宗應理有二
午一、容許詮說之共稱
午二、由聲而生之共稱
午一、容許詮說之共稱又分為三:
未一、認定容許詮說之共稱:
【測察世間聲而生,彼是共稱之意趣。】從世間禮俗行境而生之聲,法稱論師作為共稱之立名,由名言而生之法,詮說為共稱之聲。
未二、成立共稱遍及一切
【彼亦許一切所知,故共稱遍及一切。】境、時、相任一皆可,前時所立名或未立名亦可,共稱或不共稱皆可,容詮聲成立一切故,共稱亦成立於一切之故,為共通之旨趣。如云:「依彼所出生,欲轉故,無遮。已作未作等,種種性皆可。」
未三、彼之斷諍
【若謂不共許,共稱之聲與世俗相違。】信許存在唯「容詮聲」,然而前時不共許瓶等,而假立共稱之名與世俗相違?
【容詮述一切所知,作共稱之聲如煮。】雖是無實體然而實有效力故,造作立彼名,如:實有燒煮之效能謂烹煮之名。容許喝之物謂:「飲料」釋量論云:「雖無名於事,可性。由彼力,彼繫一切聲,故於彼彼成。」
午二、由聲生之共稱有三:
未一、認識由聲生之共稱
云:「由聲生之共稱」之旨義,亦
【容許共稱成立義,能依「立名」「隨詮聲」,若成立聲謂成立,敘說謂「聲生共稱」。】
未二:容許一切言聲成立一切義
能依「聲立名」和「隨欲詮立名」後,若成立聲亦即成立共稱,謂之敘述故,從聲而生謂共稱之說。如云:「聲依止於名,彼復唯依欲,聲成非不成,如是說聲名」。謂之述說。
未三、彼攝於比量:
【共稱比量之成立,相違無誤為非有。】當成立共稱性,是比量故,若相違比量之境,而不錯亂為非有,不需要唯一隨欲詮之數目者,前已述及,在此亦不須說。
辰二、第二說法亦有三:
巳一、由比量成立相異共稱境
非共通之故謂無比量之義,有兔非月之說法,詮說世俗表明無比量,除實勢比量外共稱之境相異之說,為何非同一共稱之境。
【共稱產生實體性,如比量當決定境,結合隨欲詮之量,無不趣入任一聲。】共稱比量若產生實體性,則如所作性和無常或火和煙為決定各自之實境,隨欲詮之結合於彼故,一切聲趣入一切境,誰能遮除?釋量論云:「故諸事有無,隨轉比量異,彼不自在轉,顯彼從欲生。」。
巳二、破斥他宗之觀點有二:
午一、初立名之因轉成非共因
【彼故攝入一切故,唯不趣入共稱境,詮說餘喻難取得,如所聞性非共因】有兔不容許詮說月之言聲,以其存在故,彼說任何存在等等之因相亦不容許詮說月之言聲,無同品喻故,如所聞性之因相,非共因。
午二、自宗支派之敘說不應理:
【敘述總相之際故,於有兔作比喻後,表明遍一切所知,「達第」非樹亦相似。】量論大疏云:有兔,容許詮說「月之名聲」,比測共稱性,任何無同品喻,非共因之故。」,云:非如是說,彼雖允許無同品喻,然而所謂「達第」非樹之說亦能害故。
巳三:敘述法稱論師之旨義有三:
午一:「月之名聲」成立共通性
【冰片與水銀等物,其餘共稱「月」之聲,彼所作喻謂清涼,成立月聲共通因。】配香論云:冰片。取精論云:水銀等現見「月之聲」,彼作為喻後,於清涼者亦詮說月故,豈轉成非共之因相。
午二、轉成事勢比量力
【趣諸初立名共因,若一成立遍成立,此是事勢比量力,若遮共稱汝亦滅。】隨欲詮之初立名趣知一切故,彼非共因為非有,若成立任一初立名,彼作比喻,成立一切。是為趣入事勢比量力。若不信許隨欲詮之共稱,則汝自信許之有兔等亦滅失故,一切名言皆破滅。
午三、若滅除容詮說,則與共稱相違
【隨欲結合初立名,如容許趣知一切,若滅壞世俗妨害,與共稱相違旨趣。】總之由「具原因初立名」和「隨欲詮初立名」二者,首先—(具原因)若測察「清涼者」或「烹煮」等,則可能不趣入一切事物,其次—隨欲詮—如成立唯「隨欲」名,滅除有兔為月之說法等,則世間習俗之妨害,謂與共稱相違之旨意。
辰三、觀察彼諸旨意有二:
巳一、破斥他宗
巳二、詮自宗
巳一、破斥他宗又分為三
午一、破斥初立名和名言之分析:
【某某作為二分法,立名和名言共稱。】北方西藏學家,容許耽著唯「名相」是初立名之共稱,於覺識上容許耽著決定義虛體之聲,謂名言之共稱,此不應理。
【此名言時非實義,類彼定義前已遮。】名言之定義,覺識上欲許義虛體之聲,無錯亂。前章已遮止矣,若於名相作名言,非適值此時之義,若作世間習俗,則趣知身口意之作業,有時是口作業,非「身」、「意」作業。
午二、破斥初立名為實體和耽著作用
【直接與耽著容詮,立名。共稱亦謂二。】西藏諸家主張立名之共稱可分「直接」與「「耽著」容詮二者後,直接容詮是總義、耽著容詮以外義作為實事後,有兔之「實相」或「自相」法者,為直接或耽著月之聲,應可容詮說,以其實有分別「現相」或「自相」之故。喻如瓶「總相」或「自相」,能結合二者引述之。
【樂許有二種敘述,趣入之際無分別。】若敘述之時信樂總相與自相之分析,而了知則不作「直接所詮」或「耽著所詮」之分析,於觀所詮品已述矣。
午三、故應用二種說法錯誤:
【彼故二種之說法,直接耽著敘述誤。】論云:第一種說法耽著容詮之共稱,後者—第二種說法直接容詮之共稱之敘述非法稱論師之旨趣。
巳二、詮自宗:
【前者聲起之共稱,無比量故不剋除,亦或無彼之對立,彼故決定是能害。】從聲而生起之共稱相違,有二種察驗方式,首先:從聲而生起之共稱法,無比量而無法破斥,謂敘說之故,或是決定「相違比量」無不錯亂之故,從聲而起之比量敘說為能害量。釋量論云:「顯比量所成,相違無不謬,如是者即是,共稱比量故。」
【後者共稱之比量,是表明境之分類。】任何非共同因之故,若彼詮說為世俗之詮聲,則無比量之旨義,思惟此比量之境是實事,是增益故之旨義。
【如了知共稱遮遣,成立智者之旨趣。】從遣餘之方式,若了知能所詮,則善知共稱遮遣之旨趣。
第十一章 利他比量
庚一、定義:
【利他比量:自所見,敘明他人之論式。】利他之定義:自所現見之因相,敘述予他人之論式。此是比量之識,是論式故,非實體比量,而且自己所了悟之量果,設設為他人了解之因,謂之比量。
庚二、說話者分為三種:
辛一、各自之定義
辛二、彼諸勝敗之立論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決之法。
辛一、各自之定義:
【立、敵論者、仲裁三,能立駁斥之立名。】詮說能立之承認者為立論者,詮說駁斥之承認者為敵論者,詮釋彼二者之勝敗,承許者為仲裁人。諍論云:「詮說真能立或詮說真過失之方式,如理趣入仲裁者直接了知故。」謂之彼亦於大辯論場,若是仲裁者,隨詮述立敵二者之言語,而不錯亂,辯論各派之爭執重點,若以文字紀錄下來,則敗者不能抵賴,謂之善巧者。
辛二、彼二者勝敗之立論:
【二辯論者之功過,趣入緣取與排斥。】立、敵二者任一方詮說具有過論式,則為排斥之處,詮說無過論式則為隨而認取之處。
【如是闡述有勝敗,否則二者無勝敗。】立論者設立真能立,若敵辯者不能揭過,則敵辯者屬敗方。立論者設立相似能立,若敵辯者揭真正過,則立論者屬敗方。彼設立相似能立,然而敵辯者不能揭過;或詮說相似過,總之若不知拔除立論者之毒刺,則彼二者無勝敗。是有過論式亦不知「能立」或「駁斥」之故。勝敗之定義,隨附能否降服二辯論者之傲氣之故。諍論云:「敵論者了知彼實事,或彼實事轉變成其他,雖二者為同一體,而且不變成敗或勝。」若立論者詮說有過之似能立,而且敵辯者不揭發過處,則屬敗方之立論亦不應理,觀待彼二者於能力互相制衡後,而設置「勝」與「敗」之故。
【妄言狡滑之排斥,彼無勝敗之意趣。】妄語、狡詐、離義之欺騙,亦不能維護宗派見,無勝敗之分。諍理論云:「維護彼唯一真實義,於諸正法欲許能維護宗派見,無勝敗之分。諍理論云:「維護彼唯一真實義,於諸正法欲許得勝故 ,以狡詐等法駁斥作用?」云:應不是,若詮釋以拳頭、卑劣和鎗戟、火等等方法所詮說,為維護此唯一真實性之方法,謂之非正法。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決之方法,有二:
壬一:總相排斥和隨取之法:
【世俗者搶奪失勢,欲許排斥和隨取。】若依世俗者,則以剝奪生命和珠寶等、臉塗灰、施杖棍等方法排斥之,隨而剝奪其權勢。
【宗派之取捨作用,許正法「隨取」、「排斥」。】智者拋捨微細過,隨取諦實義,如是輔助性,守護疆域之國王,兼取二法謂之。
壬二、別相—抉擇排斥之處,有二:
癸一、合理詮說
癸二、遮止錯亂
癸一、合理詮說:
【從二排斥分為四,量理智者之旨意。】立論者根本不詮說任何能立之支分,和詮說非能立之支分二種。敵論者亦分為不揭發根本過和詮說非過二種,如是諍理論云:「不詮釋能立之支分,詮釋非過二種,是為排斥之處,其他不應理故不許。」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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