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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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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叙述未缘到因
  叙述未缘到因,分为性相,分类,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识三目。
  辛一、讲性相
  谓尔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以尔之因、成立彼之既是直接列为所立法,又是遮诠之相符事,尔为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之性相。
  辛二、讲分类
  未缘到因分为二种,一者,谓未见之未缘到真因,二者,谓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
  壬一、未见之未缘到真因
  所谓未见之未缘到真因,如《契经》云:“一补特伽罗不可臆测另一补特伽罗,将对其损害故也。”此引文说明,不可因为本人现未见到的缘故,即断言他人无此种学问。此如《释量论》云:“诸量若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谓既是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以自之因、成立彼安立为所遮法之义一般为有、但自己作为成立彼宗有法补特伽罗之量识却未见,为尔成立彼之未见未缘到真因性相。此分为二种。
  癸一、成立彼之未见属性未缘到真因
  谓尔既是成立彼之因未见而未缘到真因,亦为遮无(即否定为无)之相符事,为成立彼之未见属性未缘到真因之性相。此分为三种:
  一、未见之因未缘到真因,如立论式:以前面之地上作为有法,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心流)中、无认定符境鬼魅之已决智,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故。按此论式,于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成立无认定符境鬼魅之已决智,为未见之因未缘到真因。
  二、未见之能遍未缘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论式:以前面此地作为有法,不明了有鬼魅之补特伽罗量识未缘到有鬼魅,乃为成立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不能提出有鬼魅之命题,为未见之能遍未缘到真因。
  三、未见之自(体)性未缘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论式: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认定鬼魅相符境之已决智未由量识缘到,乃为成立于前面此地上、此种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相符境鬼魅之已决智,为未见体性之未缘到真因。
  论述以上三个论式,在于通过,对前面此地上,当疑惑有否天神之中有生及鬼魅之际,尚不明了之补特伽罗,乃对于前面此地上,言究竟有前述二生物或无前述二生物,皆不能肯定之上述比喻。其意义是为了说明,对任何人之德失,当自己尚未以量识认识(判断)到以前,不可任意进行增益(褒)或损减(贬),对此种道理之推论应当明了。
  癸二、成立彼之未见之缘相违真因
  谓既是成立彼之未见故未缘到真因、亦为遮非是(否定为是、遮诠)及表诠(立)随一之相符事,为成立彼之未见之缘相违真因性相。凡是成立彼之安立为所遮法义,非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于前面此地上,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有认定相符境鬼魅之已决智,此为成立无此种相符境已决智之安立所遮法义及彼之所遮法二者,而鬼魅及认定彼相符事之已决智各别,虽为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义,但非彼之所遮法,此理由之前半易解,其后半若不成立,则言鬼魅及认定彼相符事之已决智个别,是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义者,由成立彼之真敌论者,于前面此地上,究竟有无鬼魅,尚疑惑故,因此,究竟有无此种符境已决智,尚怀疑故。前面所讲二种生物之每一个,非成立彼之所遮法者,就总而言,既有鬼魅,而彼烟,于夜晚之海上,非成立无烟之所遮法故。而言有者,则为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相符境鬼魅已决智未见之缘相违真因。
  总而言之,观待知觉,有三种不明了者,谓地域、时间、体性、地域不明了。比如与自己所处地方,极遥远处所有之人物差别情况。时间不明了,比如已经过去和尚未到来时间中,已出现和将出现何种事物差别。此二种,就一般而言,虽非不明了事,但观待自之知觉,乃成为不明了事。体性不明了,比如虽有生物于自身近处,由于体性微细乃为不明了,如前面之鬼魅及天、人之中有生以及彼等之体态。
  壬二、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
  叙述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分为性相,分类二目。其中讲性相,谓既是成立之未缘到真因,于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成立彼之所遮法义。亦为非不明了之相符事,为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可以见之缘相违(矛盾)真因。
  癸一、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
  谓既是成立彼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亦为遮无之相符事,为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四种:
  一、谓是可以见之因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因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火为因,成立夜晚之海上无烟。
  二、谓是可以见之周遍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周遍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树为因,成立量识未缘到树之峭壁上无矮松。
  三、谓是可以见之体性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体性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量识未缘到瓶为因,成立于量识未缘到瓶之地方无瓶。
  四、谓是可以见之亲果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亲果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亲果烟为因。成立于无烟之墙垣下无亲因火,对上述之道理。
  有人反诘说:如前面所列举之事例中,以无火为第一因,以无树为第二因。对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无烟,无火故。又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无矮松,无树故。汝已许此周遍之理也,此二因皆成立者。非成事故。所不能许者。盖烟为火之亲果,矮松为树之所遍故。
  癸二、可以见之缘相违真因
  可以见之缘相违真因分为二种,谓由于不能同对并存矛盾可以见之缘相违(矛盾)真因,由于互排相违(矛盾)可以见之缘矛盾真因。
  一、谓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物体上、既是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之缘矛盾真因,亦是与冷触不同时相续共存矛盾之相符事,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物体上、成立冷触不继续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可以见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五种:
  1、与体性矛盾缘体性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成立于由大火力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无冷触继续存在。
  2、与因矛盾缘体性之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无寒冷结果寒毛悚起继续存在。
  3、与能遍相违缘体性之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无雪触继续存在。
  4、与体性矛盾缘结果之真因,谓如以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浓烟上冲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
  5、与因矛盾缘结果之真因,谓如以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浓烟上冲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寒冷结果寒毛悚起不继续存在。
  以上所述,为成为物质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成为识之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论式:以成为补特伽罗我执真正对治者声闻之修道无间道作为有法,与补特伽罗我执不能无害同时并存者,为补特伽罗我执之真正对治者故。成为不相应行不同时并存矛盾缘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论式:以东面之乌鸦作为有法,与猫头鹰无害不同时并存者,是乌鸦故。
  二、谓既是成立声非常住之缘矛盾真因,又非是与常住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相符事,为成立声非常住之由于互排相违之可以见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所作性为其事(相依)依。谓既是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马缘矛盾真因,又非与马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相符事,为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马之由于互排相违之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有角为其事依。此复分为二种:
  1、否定观待需靠肯定之论式:以白衣服作为有法,自缝成时起尚未肯定其有颜色者,以其要变成有颜色,尚须有待于尔后自身以外之因素故。
  2、否定肯定需靠观待之论式:以所作性作为有法,自身之变易,勿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缘者,从自身成就之时起,即注定为变易故。依据以上理由,还可克制。
  有人说:彼无常性,应非成立声为所作性之真因,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为制服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从自身成就之时起,即注定变易者,谓成立所作性自身之变易,应非是不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素之真因,盖自身之变易,不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素之彼物,为成立所作性自身从成就之时起,即注定要变易之真因故,对此,
  彼云:以有角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在前面之有角物体非马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缘矛盾真因,为成立彼缘矛盾真因之一,与马为异质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尔立论式:以所知作为有法,凡是异质,必须是不可同时并存矛盾,尔已许故。若尔,则以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不可同时并存矛盾,是异质故。若许,则以彼二(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能损害与所损害,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为能饶盖与所饶盖,是因果故。
  辛三、讲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识
  如立论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作为有法,为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缘到真因者,为成立彼真因之一,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鬼魅相符事,为否定(遮止)故,复以彼作为有法,是成立彼之未见之未缘到真因者,谓成立彼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当尔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是不明了鬼魅故,此因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作为有法,尔应是不明了鬼魅者,尔有法即是彼故。
  复次,再立论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作为有法,是于前面此地上、成立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见之未缘到相属之真因者,谓成立彼未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彼是遮止无故。
  以所知作为有法,于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者,是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见相属因之未缘到真因者,盖彼为成立彼之未见相属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彼缘鬼魅之量识,是认定鬼魅已决智相符事之因故。以此类推,应知后二种。
  以有作为有法,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应是成立无认定鬼魅已决智相符事之缘相违真因,盖彼为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之成立随一者,是成立故。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住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为成立彼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尔于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对常住非不明了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后半截若不成立,则以所作性成立声非常住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作为有法,尔对常住应非不明了,尔即彼有法故。
  又以无火作为有法,是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可见之未缘到相属真因者,盖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是遮止无故。
  又以所知作为有法,彼无烟,为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可见之因未缘到真因者,盖彼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 火为烟之因故,以此,类推其他,应当了知。
  又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为成立声非常住可见之缘相违真因,盖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成立随一者,是成立(表诠)故。
  再以所知作为有法,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应是于由大火力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盖为成立彼之缘矛盾真因之一、彼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是冷触继续与不同时并存矛盾故。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尔应是成立声非常住由于互排矛盾之缘矛盾真因,盖尔为成立彼之缘矛盾真因之一,尔与常住非是不能同时并存矛盾故者,尔与常住非是异质故。
  辛四、讲分辨因、法、义
  讲分辨因、法、义三项分为二目,谓立宗及建立理由,当按以上所立论式,加以分别。就上述之彼无火言,以无火为因,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之因(即理由、逻辑);而彼无火,非是以彼因成立彼之逻辑(论式之因)。所言彼无烟,为以无火之因 (论式之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所言彼无烟,乃非上述二者。以此推论,无树等论式亦应了知。
  量识未缘到瓶,是于量识未缘到瓶之处,成立无瓶之因(逻辑);而无瓶,乃是以量识未缘到瓶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以此推论其他论式,亦应了知。
  鬼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虽是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遮止法。
  于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有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乃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二者。
  彼烟,虽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于彼处有烟,乃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所遮止法施设之义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二者。
  彼常住,虽是成立声非常住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己二、从所立法门分类
  真因从所立法方面,分为二种,谓真能立因,真遮止因。
  庚一、讲真能立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真接所立法、亦是成立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真能立因性相,此复分为真果因、真自性因二种,凡是此二之任何一种,皆为真能立因。
  庚二、讲真遮止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遮止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真遮止因性相,真遮止因与真未缘到因同义。
  成立彼之真遮止因与成立彼之真能立因虽相违,但真遮止因与真能立因非相违者,彼所作性,为彼二二者者,盖彼(所作性)既是成立声非常住之真遮止因,亦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能立因故。
  己三、从立理门分类
  真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五种,谓成立意义之真因,成立名言之真因,成立部分意义之真因,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意义名言俱成立真因。各分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庚一、讲成立意义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意义真因之性相。
  庚二、讲成立名言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所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三、讲成立部分意义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所相之相符事、而是性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部分意义真因之性相。
  庚四、讲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性相之相符事、而是所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部分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五、讲意义名言俱成立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既是性相之相符事,亦是所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意义名言俱成立真因之性相。
  综合上列五种论式之理由:则言彼刹那性,虽是成立声无常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非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彼之真因者,凡是此种真因,必须与所作性是一故。
  彼所作性,就声是刹那性已由量识成立之真敌论者而言,虽是成立声是无常性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就总而言,则为成立彼之意义及名言二者之真因者,就未由量识认定声是刹那性之敌论者而言,则为成立意义及名言二者之真因故。
  己四、从宗体门分类
  真因从宗体方面,分为三种,谓物力真因,信仰真因,世许真因。
  庚一、讲物力真因
  谓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体上、能生物力比量,为物力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真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其事例论式,依次列举如下:
  谓烟,为成立于有烟之山上有火之物力真果因。
  谓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物力真自性因。
  谓无火,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之物力真未缘到因。
  庚二、讲信仰真因
  谓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体上、能生信仰比量,为信仰真因之性相。
  此复分为真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其事例论式,依次列举如下:
  谓以依三种观察所订正之教诲,为成立了解布施造富,守法安乐等教诲所诠述意义之量识已先行之信仰真果因。
  谓以依三种观察所订正之教诲,为成立布施造富,守法安乐等教诲所诠述之意义,为不虚诳之信仰真自性因。
  谓以依三种观察所订正之教诲,为成立布施造富,守法安乐等教诲所诠述之意义,非是虚诳之信仰真未缘到因。
  庚三、讲世许真因
  此复分为二种,谓以存在于分别境上,成立对怀兔可诠述为月亮之世许真自性因。谓以存在于分别境上,成立对怀兔就物之力,非可诠述为月亮之世许真未缘到因。
  己五、从遍同品理门分类
  从遍同品道理方面,分为二种,谓同品遍转真因,同品二分俱转真因。一者、谓成立声是无常,同品遍转之是三相,为成立彼之同品遍转真因性相。其事例,如所作性。二者、谓成立声是无常同品二分俱转之是三相,为成立彼之同品二分俱转真因性相。其事例,如各别之所作性。
  己六、从立敌门分类
  真因从立论者与敌论者方面,分为二种,谓自利时之真因,利他时之真因。
  一、谓尔既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真敌论者亦无之相符事,为自利时真因之性相。当立论者本人对自己,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当立论式成立时,乃是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
  二、谓尔既为成立彼之真因,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真敌论者亦有之相符事,为利他的真因之性相。此所作性,乃为成立声是无常,利他时之真因。对此。
  有人说:所作性,既是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亦是成立彼利他时之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所作性作为有法,以尔之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应无,盖尔为成立彼自利时之真因故。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彼应有,盖尔为成立彼利他时之真因故。
  又有人说:若言无自利时之真因,则不合理者当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乃是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
  复次,应有自利时之真因,盖有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凡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皆应非自利时之真因,汝不许如上述之理故。若许,则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仍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非成立彼之自利时真因,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转(因、法、义三相悖谬,辩论时之呵责语)。
  复次,所作性,应非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盖彼为成立彼利他时之真因者,如立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此实属利他时真因之正确论式故。对此,
  他说:当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者无时,应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当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乃是以所作性成立声无常,为利他时之真因故。此说不能成立。若许,则无所作性时,应有所作性,盖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无时,则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有故。汝已许因理也。
  有人说:虽无自利时之真因,但当以所作性,构成声是无常之自利时真因之际,而言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自利之真因。此说不合理者,应有自利时之真因,盖有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当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所作性为有之一,此时,所作性,乃为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汝已许此因理也。
  复次,应有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盖有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之真因故。而所作性,有成立彼构成自利时真因之补特伽罗者,而以烟,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构成自利时真因之补特伽罗确有也。
  复次,成立有前生后世之论式:以凡夫临命终时之最后刹那心作为有法,有成为尔后果之后念识者,盖尔为具贪等流之了别故,喻如现在之知觉。
  又以刚出生婴儿之知觉作为有法,与自同类之前念知觉己先行者,是了别故,喻如年老者之知觉。
  丁二、论述真因之反面似因
  谓真(正确)因之反面似因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戊一、讲性相
  讲性相,又分为驳他宗及立自宗。
  己一、驳他宗
  有人说:非是三相,为似因之性相。此说不合理者,无似因故,凡是成事,皆为真因故。
  己二、立自宗
  立自宗云:非是成立彼之三相,为成立彼之似因性相。
  戊二、讲分类
  概括而言,虽无似因,但结合具体事物,则可分为,成立彼之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种。
  己一、相违因
  相违因即矛盾因,分为四目,谓性相,分类,事例,建立理由。
  庚一、讲性相
  谓既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亦是成立声非常住后遍之相符事,为成立声是常住相违因之性相。
  庚二、讲分类
  此相违因分为二种,谓异品遍转之相违因(异品有),异品俱一分转之相违因。
  庚三、讲事例
  谓所作性,为成立声非无常之异品遍转相违因。谓所作性之个别,为成立彼(声非无常)之异品有非有相违因。
  庚四、建立理由
  讲建立理由,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无常之异品遍转相违因,为成立彼相违因之一、凡是无常,皆是尔故。以所作性之个别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无常之相违因,盖为成立声是常住之相违因者,为成立彼宗法之一,以尔之因,成立彼之后遍颠倒决定故。
  复次,以彼(所作性之个别)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相违因,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对此,
  彼云:应有成立声是无常之相违因,盖有成立声是常住之相违因故。此说不遍。所不能许者,凡是成立声是无常之似因,皆必须是成立彼之不定因及成立彼之不成因随一故。
  有人说:若有成立彼之三相,皆有成立彼之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有成立声是常住之真因,有成立声是常住之三相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成立声是常住之三相,盖有成立彼宗法之一,亦有成立彼之后遍及成立彼之遣遍故。此中之第一相成立者,彼所作性,为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真因,是成立彼之相违因者,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第二相成立者,谓法与非刹那性之相符事,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以尔之因、成立彼之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之一,尔唯于成立声是常住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己由量识认定故。彼理之前半截成立者,彼无为虚空,为以尔之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故。此理之后半截成立者,尔唯与成立彼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而有者,尔为常住之性相故。第三相成立者,谓法与非刹那性之相符事,即彼遣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遣遍,盖有以尔之因成立彼之不具因、法二者之真异喻,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由量识认定唯无故。若根本许,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无成立尔声常住之真因,尔非常住故。对此。
  彼云:应有成立声是常住之是三相,盖既有成立彼之是宗法,亦有成立彼之是后遍及成立彼之是遣遍故,此说有不遍过。
  己二、不定因
  讲不定因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庚一、讲性相
  谓既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亦非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及非是成立声非常住之后遍之相符事,为成立声是常住之不定因性相。
  庚二、讲分类
  此分为二种,谓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成立彼之共不定因。
  辛一、不共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又分为性相,事例二目,一者,谓尔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是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对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既未认定、彼补特伽罗、于尔成立彼之异品上有亦未认定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不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谓所闻性,否定非声,声之体等每个,皆为成立声是常住之不共不定因及成立声是无常之不共不定因二种。
  辛二、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又分为性相,分类二目。一者,谓尔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是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对成立彼之同品上已认定为有及彼补特伽罗,于成立彼之异品上,已认定为有之随一相符事,为尔成立彼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分为三种,谓成立彼之直接不定因,具余不定因,非此二随一之不定因。
  壬一、讲直接不定因
  此复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一者,谓尔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于尔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俱认定为有,为尔成立彼直接不定因之性相。二者,此又分为四种。
  一、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兔角;为成立声是常住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正面)不定因。
  二、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常,为成立螺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三、谓成立彼之异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常,为成立螺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异品遍转、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四、谓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根识,为成立见二月亮根识为现量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壬二、讲具余不定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一者,谓尔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及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之随一(任何一种),为尔成立彼之具余不定因性相。二者,此又分为二种:
  一、正确具余不定因者,谓尔为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为尔成立彼正确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演说,对一切智(全知者)者怀疑之补特伽罗,乃为成立演说之天授非一切智者。
  二、讲相违具余不定因者,谓尔为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 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为尔成立彼之相违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又就前面之敌论者而言,成立演说之天授为一切智者。
  壬三、讲非此二随一之不定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事例。一者,谓尔为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及尔唯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无之随一 (任何一种)为尔成立彼之非彼二随一之共不定因性相。二者,谓以现在糖味、于嘴内糖块上、成立有现在糖色之非彼二随一共不定因之事例。
  己三、不成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庚一、讲性相
  谓成立彼之立论式之一,非是成立彼之宗法、为成立彼之不成因性相。
  庚二、讲分类
  不成因分为三种,谓观待意义不成因,观待知觉不成因,观待立敌不成因。
  辛一、观待意义不成因
  观待意义不成因,分为七种:
  一、因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人(有法)是苦痛者,被兔角撞腹故。
  二、有法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兔角(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三、因与法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无常故。
  四、事(前陈)与因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声故。
  五、事(前陈)与法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 (有法)是声者,所作性故。
  六、因于欲知有法上与立式不符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眼所见故。
  七、于欲知有法(前陈)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树(有法)是有心识者,夜晚树叶萎缩睡眠故。
  辛二、观待知觉不成因
  观待知觉不成因,分为四种:
  一、对因之体性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而言,声(有法)是无常者,鬼魅为量识之所量故。
  二、对有法之体性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明了寻香(即中有生)之补特伽罗而言,寻香之歌咏(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三、对事(前陈)与因之关系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了解孔雀于何处之补特伽罗而言,在三山谷之间(有法)有孔雀者,有孔雀鸣故。
  四、无欲知有法(前陈)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班登曲扎(译意为“法称”)而言,声(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辛三、观待立敌不成因
  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不成因,分为三种:
  一、观待立论者不成因,其事例,如数论派对佛教徒立论式:知觉(有法)应是无心者,是有生异故。
  二、观待敌论者不成因,其事例,如裸体派对佛教徒立论式:树(有法)是有心识者,剥其皮死故。
  三、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俱不成因,其事例,如数论派对顺世派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眼所见故。
  于此,叙述必须之引申义,分为二目。
  壹,叙述能立语,又分为二,谓正(确)似(不正确)。
  一、正确分为,果、自性、未缘到等三种能立语。
  (一)果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有烟处,皆必有火,喻如炉灶,有烟之山上亦有火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无火处,皆必无烟,喻如河流,有烟之山上有火也。
  (二)自性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无为虚空,声者所作也。
  (三)未缘到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无树处,皆无矮松,喻如无树木之平原,未缘到树木之峭壁上亦无树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有矮松处,皆有树木,喻如森林,未缘到树木之峭壁上无树也。
  就一般而言,真能立语,必须是显示三相喻等无增无减,略举例说明,如立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继之而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也。由斯能立语,所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语,正面(直接)诠表了后遍(随因后遍),则反面(间接)涉及遣遍(随因遣遍),所言声亦所作性,乃正面诠表与有法相联系之宗法,所言喻如瓶,乃正面诠表同喻故。当正面诠表宗法及遣遍之后,间接涉及后遍,如说: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虚空,声者所作也。然而,所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并非此论式之后遍及遣遍,而唯所作性,方为此之后遍及遣遍,同时亦为宗法者,是彼之三相故。
  贰、叙述其余引申义,若如上述,则有否列举非成事作为有法之真因耶?若言有,则彼之宗法又如何成立?若言无,则假设论式:兔角(有法)是无我者,是有无随一故。此论式何以说之为真(正确)论式耶?对此,虽有不同之主张,但就贾曹杰之主张而言,在立因(表诠)上,虽无以非成事(虚无之物)列为诤事之真因论式,但言于遮止因,容许有此,虽有若干必须分析之处,仍保留之。
  关于中观宗所说之缘起因明论式,具分(遮有无生)因明论式,离一与多因明式,遮(否定)由四句生因明论式等,是否摄(归纳)入上述三种因明论式之中耶?就一般言,一切真因,皆摄入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之中,而果因与自性因二种,主要为能立(表诠)因,未缘到因主要为遮止(否定)因。但凡是成立彼之遮止因,非必须是遮止者,彼所作性,虽是能立,但彼既是成立声无常之真自性因,亦是成立声于常空(无)之真未缘到因。此理之后半截成立者,盖彼为成立彼之缘相违真因故,如立论式:声(有法)以常住空者(意思是被常住排除),所作性故。
  中观宗所说之缘起因明论式,就其主张而言,宗师(宗喀巴)说彼缘起,为成立物非谛实之缘相违(矛盾)因明论式,具分(遮有无生)因明论式,亦与此相同。
  就中观之主张,一切成立无谛实之真因,皆成为成立彼之缘相违因者,此复主要就可见之未缘到因而言。试举事例论式:瓶 (有法)非谛实者,量识未缘到其谛实故。此论式属自性未缘到因。
  又立论式:于以瓶排除之处(有法)无金瓶者,无瓶故。此论式为未缘到能遍因。
  又立论式:于息灭火之围墙处(有法)无烟者,无火故。此论式为因未缘到因。
  又立论式:苗(有法)以谛实空者,是缘起故。此论式为缘相违真因。如是余亦类比,应当了知。
  虽观待一事,三种因明论式矛盾,但观待各别成立事,则不矛盾,试举事例论述之,彼已生,虽是成立苗由自之因所生之真果因,但亦是成立苗是无常之自性因及成立补特伽罗无我之真未缘到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因、法、义三者,虽是唯由名言安立总(共)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义三任何一种,必须是自相,凡是彼,则必须是物者,盖凡是成立彼之诤事,皆须是声者,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与声为一故。凡是直接(正面)所立法,必须是无常故,因则唯须所作性故。是故,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言非成立彼之因、法、义三。如是,其他亦应如是结合,应当了知。
  叁,附述建立论式之性相、所相结构规律,分为驳他宗,立自宗二目。
  一、驳他宗
  有人说,以香柏柱作为相事(事例),标明为柱,是能表撑粱功能者,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以量识认定香柏之后,却无未以量识认定柱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凡是以量识认定香柏柱之补特伽罗,必须是将香柏柱以量识认定为柱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谓凡是以量识认定香柏柱之补特伽罗,必须是将香柏柱,以量识认定为香柏柱之补特伽罗故。
  又有人说:以金瓶作为相事,标明为瓶,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以量识认定金瓶之后,却无未以量识认定瓶之补特伽罗故。对此种成立之理,如上所述,应类推了知。
  又有人说:以金瓶作为相事,标明为瓶,是鼓腹者。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鼓腹者,非是瓶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凡是鼓腹者,必应是瓶,盖鼓腹者为瓶之性相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以穿底瓶作为有法,应是瓶,是鼓腹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鼓腹者,已由现量见为鼓腹者故。若许,则瓶之性相(为瓶所下定义)之具盛水功能部分,言之应无必要,盖穿底瓶是瓶故。此不能许也。
  二、立自宗
  以金质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为相事,标明为瓶,是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复就已了解意义,但尚不谙名言者而言,对此种意义,必须言此种名称应如是标明,比如,对撑梁功能虽已认识,但尚不知其名称为柱之补特伽罗,而言撑梁功能,为柱之性相或定义,乃对有撑梁功能者,认为是柱,方能对名称与意义之关系获得了解。是故,于性相(定义者)与所相(被定义者)二者之中,性相比较易理解,而观待彼之所相则必须较难理解者。
  复次,以声音作为相事,标明是无常,是刹那性。所言此种结构以及以瓶为相事,标明是物,是能表功能,又以执青色根现量之第一刹那作为相事,标明为量识,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别等性相与所相之结构,皆为正确结构,以此类推,其余亦应了解。
  于此以上述真因、似因、附讲性相所相结构等作为有法,有必要(有意义)者,通过此等理路之门、能无悖谬了解应取应舍、依之进行实践、为勿登解脱及一切皆者之道路故。
  卷五终
  庄严南瞻陈那与法称,
  遵其论典正释逻辑理,
  作此言简钩玄明灯注,
  愿通能仁旨趣尽无遗。
  辩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理路幻钥论中,包括叙述小、中理路及大理路应成论式、论心理、论因理等。
  此书,系经师普觉·强巴为十三世达赖喇嘛讲授因明论时所编写讲义。
  吉祥增长!
  因明学名义略集
  因明学名义略集
  目 录
  译者的话
  笫一部分 因明学……………………… (265)
  第二部分 心理学概述……………… (281)
  译者的话
  《因明学名义略集》,是《龙朵文集》中的一部叙述有关因明学术语及其意义的专著,全书分为《因明学》、《心理学概述》两部分,以现量,比量为核心;阐述了因明的辩论公式及各种专门术语,并加以解释。因为因明属于探索思维规律的一门学科,必然涉及认识方面的若干基本问题,所以对现量所包含的许多属于心理学范畴的专门术语,就必须作适当的解释。这个略集,还概括而系统地叙述了法称《释量论》四品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专门术语、概念,对初学因明的人,掌握因明最基本的知识和具体的辩论公式,都十分有益。这个略集的作者,是两个人,在《心理学概述》末尾,署名比丘·阿旺洛桑的,即龙朵活佛 (1719—1795年),在《因明学》末尾署名仲钦·阿旺达杰的人,据说是龙朵活佛的高足。
  本书( )中的文字,都是译者加的注,由于我的水平所限,译文及注释等难免有缺点和错误,请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于拉萨
  吾之唯一归处度母尊,
  迎请住吾心间莲月座。
  吾自今至证大菩提果,
  祈请赐予因明学喜庆。
  第一部分 因明学
  第四明处量学(即因明学),系由比世亲更精通四大弟子之一的陈那论师所著六品《集量论》,以集其大成。
  其注释有:法称论师所著广的《释量论四品》,中的《定量论》,略的《正理滴论》,这三部为如躯干的论著。从而引申为支分之四部论著是:《因滴论》、《观相属论》、《成他相续论》、《诤正理论》。总名为因明七论,这些著作,乃为一切因明学的纯洁来源。
  其中的《定量论》,又名《大小具理论》,班钦(系班智达清摩的简称),其意为大学者,今可理解为“博土”。法胜(印度一佛教学者有译为法上)著有注释。贾曹·达玛仁钦(西藏佛教格鲁派学者)尊崇之。
  克主嘛卫尼玛(西藏佛教格鲁派学者,即克主杰·格列伯桑)说:“释量论第一品有法的自注,后三品天慧及释迦慧虽皆著有注释(法称、天慧、释迦慧皆印度佛教学者),但大多数人以天慧的注释为主。
  由于这两种注释,在个别词句上所表现的主张稍有不同,后之师长们乃说他们之间在见解上有分歧。
  总之,关于量学(因明学)论著,很多已翻译成藏文,在奈唐(西藏日喀则地区一印经院)版论藏(佛教三藏教典之一)中,从契经(佛教三藏教典之首部,叫经藏)卷帙中之ce部至re部中间,共有二十一函。
  在西藏也有大学者的著述,如大学者萨班著的《量理藏论》、《词句藏》、《善说藏(善说,有人译作“格言”)》,三部中之第一部《量理藏(藏意为宝藏)论》及布敦著的《量学词句明显注》,宗喀巴法王虽没有正式的因明著作,但于法苑僧众集会辩论时,有讲授因明学记录。贾曹·达玛仁钦著有《释量论解脱道明显疏》及解释《定量论》和《正理滴论》的宝藏,克主杰著有《消除对七论愚昧注》及《量理海论》,格登珠巴法王著有《量理庄严论》及《四品广注》等。
  虽有这许多因明学大论著,但难理解,故于桑普寺等大法苑,堪布·恰巴曲森等结合经部师(印度小乘佛教的一派)辩论之风,创立了摄类辩论轨范,其内容概括为十八类:
  谓红白颜色质法与体法二类,相违与不相违,总与别二类。相属与不相属,异与非异二类,随因后遍与遣遍,因与果二类,前严、中严、后严之性相与所表二类,(在此,北京版本有,多因多后陈互破二类,直违、间违、平遍二类,是、非、否定是,否定非二类。)证(见或了解)有、证无、证常、证物二类。
  从斑钦·确拉为色算起的打仓·绕朵寺的第十四代师长——澎波地方的赛康巴·当曲朗杰,为憎波·阿旺程烈伦珠在法苑僧众集会时所讲授迄今称为“僧波度扎”之摄类辩论类分为二十一类。
  其中包括启蒙摄类辩论十二类。
  辩红白颜色,成事,认识体,否定是,否定非,及其附属是与非,小因果,总与别,质与体,相违与相属,证有与证无、及其附属中层之性相与所表,因果轮。
  加中等根智者所学摄义辩论四类。
  随因后遍与遣遍、及其附属析破析立,第六啭声算法、及其附属一切摄类辩论普遍适用答辩次序,遮依(事)算法,叙述提问。
  再加上等根智者所学摄类辩论五类。
  叙述应成论式,排他,排入,立入,境与有境,所表结合 (法)、因结合(立论式)。
  最后加上面列举的四类附属,大质体,大相违与相属,大应成论式等七类,即构成摄类辩论二十八类。
  上述这些,如同打开因明学宝库大门的钥匙,特别是因明学与心理学,乃释量论的核心。
  概括因明学内容,如陈那论师所著《因明入正理门论》中说:“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
  这段引文中,叙述所辨析的八句义:真现量及似现量,真比量及似比量;真能立及似能立;真能破及似能破。前面四种属于认识范围,后面四种为能诠语言范围。
  比量,谓依自己的(能依)完备三相的因,对自己所比度的隐秘事物进行比度。从言诠分为:为自比量,为他比量二种。
  为自比量,比量,比度量(推理准则)皆为同义词。又分为:实物力比度量,世许比度量,信仰比度量三种。(生起)比度量的因(素),谓持因心,即掌握因明理则的思维。也有人主张有同时记忆三相之心。这又分为:衡量宗法,衡量周遍二种。这两种又各有量和已决智(判断识)二种。比度量的能依因明论式之因,理由、逻辑为同义词。成立彼(宗体)的因与成立彼 (宗体)的逻辑亦为同义词。此分为真因与似因二种。
  完备三相或者是三相,为真因的性相(定义)。所谓三相,谓宗法,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遣遍(异品遍无性)。成立彼之法及有法之集合义(宗体:包括宗上的前陈有法及后陈能别,这两个部分都叫宗依),既是成立彼(宗体)之随因所比度事,又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成立彼之所立,成立彼之宗(相当于提出的命题)。(唐玄奘译《因明入正理论》中说:“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成立彼之法与所成立之法为同义词。随因所比度之事,所谓宗法一词的宗,诤事,比度之事,欲知有法等皆为同义词。
  成立彼(宗体)之能立法,宗之法,逻辑,因,理由等皆为同义词。例如以声音有法,无常者(意为非永恒不变)。所作性 (意为由所造作而成)故(这个立论公式)为例,声音,是成立彼(宗体)的有法,所谓有法的法字,系指因与法二者,由于具备此二者,所以叫做有法。声音无常,是成立彼之所成宗体;无常,是成立彼之所成法(性质);所作,是成立彼之因(理由)。
  就一般说,所谓宗,乃通指:欲知有法,分所成之法,以及此二者的集合义。
  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由比度量认定唯与建立论式相符,即宗法的性相(意为定义)。
  由比度量认定唯于成立彼(宗体)之同品上(品者类也,谓以同类物体作譬喻,又叫同法喻)一定具有,是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的性相。
  由比度量认定唯于异品(以异类物体作譬喻,又叫异法喻)上遍无,是随因遣遍的性相(异品遍无性)。
  同品与异品二者中的异品,又分为:成立彼之虚无异品,其他异品,对立矛盾异品等三种。
  周遍(意为遍及)。又分为: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随因遣遍(异品遍无性)正遍,遣遍等。
  另外还有:违遍(意为矛盾遍及)。下遍(意为宗的后陈或后件下遍于因)的名称。
  真能立语,分为: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意为因于后陈顺而结合之),不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意为因于后陈逆而结合之)二种。前者的论式:凡(是)所作,遍为(皆是)无常。譬如瓶子。声音亦(也是)所作也。(这种论式,靠语言表达其结构形式)。次者不顺法结合的真成立语(论式):凡(是)常者(意为永恒不变者),遍(皆)非所作,譬如无为(意为非所造作)虚空,声音者所作也。
  这两种又各有: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种。前者一例如:声音也是所作(性),凡是所作,遍为无常,譬如瓶子。二、周遍先行,例如:凡是所作,遍为无常,譬如瓶子,声音亦所作也。
  后者,不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亦有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种:一例:声音者所作也,凡非无常,皆非所作,譬如无为虚空。二例:凡非无常,皆非所作,譬如无为虚空,声音者所作也。
  关于能立语,须具五个支分(部分),唯识家(大乘佛教的一派)虽不承认,但有些中观家(大乘佛教的一派)则许之,声无常名立宗;所作性故名宗法;凡是所作,皆是无常,譬如瓶子名周遍关系;譬如瓶子是所作,声音也是所作,名近返比度(推理);因此,所谓声音是无常名结论(归纳)。此等即名具备五个支分。
  设若未建立真能立语,如立“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同喻如瓶子”这个论式的遍及关系之前,必须练习的真能立语之理路,即能破或应成论式。这又分为射理由与不射理由两种应成论式。
  射理由又分为:反击射自理与射他理两种。
  相应结果判断其余叫似能破。判断其余的射理,例如:“一切居民都必须给国王缴纳差税,而这户人家怎么可以不缴纳呢?”这是以普遍性道理,对个别不遍及的分析法。
  所谓真能破,即针对本人系已成为真应成论式的论敌,但由于本人不能答中合乎意义之应成语,这就叫做真应成论式或真能破。
  这又分为:射理由的真应成论式,不射理由的真应成论式二种。针对能射三相的应成语,是前者的定义,针对不能射三相的真应成语,是后者的定义。
  所谓射理由,例如:声音有法,应(该)非(是)所作,因为是常,所谓不射理由,例如:声音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故。
  那么,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所作性故。”
  这个论式,是真因(或正确因)的真因结合语,或真结合语,究竟归纳于辨析八句义中之哪句呢?谓归纳于生起比量的能依或真能立语中,于《释量论》中,又于何处叙述呢?谓于第一品中的为自比量或生起比量的能依时讲述。
  其生起的次序又怎样决定呢?谓对论故(原意为所化导对象或立论的对象)相续(意为人的思维活动或心流)中,固执于一边(一方面)的邪见(意为邪恶见解或错误认识),用建立能破或应成论式给予驳斥,使其生起疑惑,接着用建立能立语论式,使其断疑之后,以便对具备三相的因明论式(逻辑形式)生起理解。
  其理解生起的规律:就以“所作”为因,成立“声音无常”论式为例,“衡量声音”属“所作”的持(意为掌握)因(意为因所具备的三个方面)的心(意为思维),系现量、比量、分别 意(伺察识)之任何一种,继而,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现量、比量、分别意三个中的任何一种,当于成立“声音是无常”的真正敌方心流中生起的时候,随之对这种论敌立:“声音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敌”。这个真结合语。从而,依靠对“声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关系,作循环不断地记忆的念识(意为记忆),即生起证(意为了解、理解)“声音是无常”的比量(意为比度准则、理性认识)。凡是比量,皆是分别(意为对事物分析的认识)。凡是这个(指分别),则必须是可以记取融合语表与意义执著(意为贪恋心或认识)心,这又靠立因明论式之力消除增益(意为非有而增加益之为有)执,从此所生起的第二刹那(瞬间)则非比量,遂变为断除疑惑的己决智(认识)。
  关于成立“声音是无常”之真结合语,其中“所作”完备三相的规律:谓于诤事上,了解所成立法的诤事上所具有的宗法,于彼所立法既具同品(意为同类事物)之随因后遍(同品定有),于异品(意为不同类事物)上不具有的随因遣遍(异品遍无)。三相即如此分辨,(三相,又叫因三相、三支,意为立论式的三个方面,今可理解为三个因素)。
  由量识认定彼声音,既是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无过的欲知(了解)有法。由于尔与声音互异规律、于声音上,与立论式理则相符,而且一定具有,是成立声音无常三支中的宗法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所成立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由量识认定尔唯于成立声无常之相顺方面(同品)的事物上具有,是成立尔声音无常随因后遍(同品定有)的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由量识认定尔唯于成立声无常的不顺部分(异品事物)上遍无(异品遍无),是成立声音无常随因遣遍的定义。
  其相事(事例)“所作”,即前述彼彼(成立声无常)的三相。
  复次,同品、异品又是怎样的呢?一般说来,没有异品,因为凡是无我皆是同品。因为无为(无有生灭,不可变异,亦无作用,不能表示。)即成立补特伽罗(泛指一切有生命的,在这里,具体指人。),无我(人们所说的我,往往指人的躯体),细分之,所谓我,乃五蕴的集合体,今说无我,主要说明把五蕴(色、受、想、行、识)分散之后,我无依附,所以说,我与五蕴是异是一皆不可捉摸,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我)的同品。
  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同品,为一切物,它的虚无异品,如兔儿的角,相违(矛盾)异品如常(永恒);其他异品,如所知(事物)。
  凡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三相,皆与“所作”为一。因此,凡成立彼之宗法,随因后遍与遣遍的任何一种,皆应与“所作”为一。
  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成立法为“无常”、其间接所成立法为“非是无常的否定”。
  成立彼之所成(意为立论式所成立的事理)有五部分:谓声无常,声音无常集合体,声音与无常的相符事,能别声音的无常,能别无常的声音。这五部分的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真所成立(宗体)。
  一般说来,凡是无我都是所成立,因为凡是“无我”、并将尔作为“所成立”之后,皆有将尔成立为“无我”的理由或真因。
  作为所成立法,即所成立法的定义,作为彼之“直接所成立法”。即直接所成立法的定义,作为彼之间接所成立法,即间接所成立法的定义。
  真(正确)因(所立因明论式),共分为六类:
  第一类、从自性(性质)方面分为:一、真果因;二、真自性因;三、真未缘到因。
  第二类、从所成立法方面分为:一、真(成)立因;二、真遮止因。
  第三类、从成立法方面分为:一、成立意义的真因;二、成立名言的真因。
  第四类、从所成宗体方面分为:一、物力真因;二、信仰真因;三、世许真因。
  第五类、从遍于同品方面分为:一、同品遍转的真因;二、同品有非有的真因。
  第六类、从立敌方面分为:一、为自时的真因;二、为他时的真因。
  因明学理论中的一切真因,没有不归纳于这六类中的。
  似因(意为建立因明论式时,在三支上有缺支情形造成过失的因)分为:一、相违因(谓此“能立之因”与彼“所立之宗”相违反、意为相矛盾);二、不定因(意为所立论式的因于后陈法上表现不肯定的倾向);三、不成因(意为所立论式的因不能成立宗体)。
  一、相违因分为:1.法自性相违因;2.法差别相违因;3.有法自性相违因;4.有法差别相违因。(唐玄奘译为: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二、不定因分为:1.不共不定因,2.共不定因。
  2.共不定因分为:①正不定因。②正确具余因。③相违具余因。④不属于正与具余任何一种之不定因等。
  (唐玄奘译为: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三、不成因分为:①观待意义不成因。②观待心认识不成因,③观待敌方不成因。
  其中①观待意义不成因有七种。②观待心不成因有四种。
  (唐玄奘译为: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由上所述,摄尽一切似因的分法。
  (关于似因,在此叙述得太简单,有些名词与《因明入正理论》的两种藏文译本都对不起来。同时,每个似因,都未例举相应的论式加以说明,只有参考其它的文献方能说明问题,为照顾原著叙述体系,不在此作具体引证。)
  第一类、从自性方面分出的一、真果因又分为五种,逐次举例:
  1.成立直接因果关系的真因,有烟的山上(有法)有火,因为有烟。
  2.成立因先行的真果因:天空的缕缕青烟(有法),其因火已先行(意为火已先燃)。因为是烟。
  3、成立总因(一般的因)与成立自体(个别的)因二者:五近取蕴(有法),具有自因(意为产生自身的因素),因为有时产生。
  这个论式中所说的因素,包括近取及俱生两种,因为这两种都成立一般的因素,所以叫做成立总因。
  4.成立差别因(不同的因素)的真果因:见青色根识(有法),具有自己所缘(所见)因素,因为是设若没有自身的所缘因素即不能生起之物。
  5.于物后推察因源的真果因:在这儿,虽曾说“如口内糖块”立论式。因为不好懂。所以按照原论式的立法建立论式:有烟的山上(有法),火有产生改变燃料(烧柴)的力量,因为有烟。
  二、从自性方面分出的真自性因又分为:1.观待差别的真因,2.净除差别的真因。
  1.观待差别的真因又分为:①直接射自之差别法,②间接射差射法。
  ①直接射自之差别法例如:海螺声(有法),是无常,因为是勤劳所发。从这个论式说,凡是“有为”,皆为勤劳所发或非勤劳所发,由人为的勤劳差别直接射于法(即后陈法)。
  ②间接射差别法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为是所作,这个论式中的“所作”,间接说出作者。
  2.净除差别的真因,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为是物。 (这个论式的因“物”,排除了与后陈法“无常”的差别。)
  三、从自性方面分出的未缘(意为缘虑,见、察觉)到真因又分为:1.未见故未缘到的真因,2.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
  1、未见故未缘到的真因分为三种。
  举例。
  在前面这个地方(有法),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人)的心流中没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因为在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的心流中没有缘鬼魅的量识。
  不明了的事:①受时间限制不明了;②受地方限制不明了;③受下界(佛家说世间分为:欲界、色界、无色界,对无色界言,欲界、色界为下界。)对上界未见的界域限制不明了;④受业力(命运力量)限制未见之命运不明了。
  在此中就后一种说: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是没有理由立宗(意为提出命题)说“有鬼魅”的,因为在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的心流中,没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是因为在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心流中的量识未缘到它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叫做自性未缘到真因。这个之所以名为“自性未缘到”真因,是因为他没有符合事实的判断识,及未由量识缘到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两个是同一自性或体性。
  2、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又分为:①可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②可见而未缘到矛盾关系。
  ①分为:因未缘到,能遍未缘到,自性未缘到,亲果未缘到等四种。
  ②分为:缘到自性矛盾,缘到矛盾果,缘到能避矛盾,缘到因矛盾,缘到与因矛盾的果,缘到果矛盾等六种。
  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前后共计有十种,有将其分为十六种等的说法,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这是贾曹·克珠、杰瓦·格敦珠,章嘉等的主张。
  ①可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的四个论式举行如下:
  可见面因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夜间的大海(有法),没有烟,因为没有火。
  可见而能遍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树木未被量识缘到的峥嵘悬崖上面(有法),没有矮松,因为没有树。
  可见而自性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瓶子未被量识缘到的地方(有法),没有瓶子,因为瓶子未被量识缘到。
  可见而亲果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烟已消逝的墙周围 (有法),没有(产生)烟的亲因,因为没有亲果烟。
  以上四个论式中的前后两个,属未缘到从生的关系,中间两个,属未缘到同体(同一性)的关系。
  ②可见但未缘到不同时存在相互矛盾的真因论式有六种:
  缘到自性矛盾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有法),没有寒冷感触继续存在,因为是由强烈火力普蔽之物。这个论式的诤事用了“东面物体”,没有把“东面”用在因上,所以成为真因。
  缘到矛盾果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浓烟上冲普蔽的东面地方 (有法),没有寒冷感觉继续存在,因为是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这个论式说明缘到与寒冷感触矛盾的结果浓烟上冲。
  缘到能遍矛盾真因明论式例如,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地方 (有法),不继续产生雪的感触,因为是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这个论式说明:由于雪的感触属于冷触的个别部分或所遍范畴,此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由于能遍的强烈火力与普蔽的物体适相矛盾。
  缘到因矛盾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 (有法),不继续存在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因为是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这个论式系由于未缘到寒冷的感触,其结果乃未缘到身上的寒毛竖起。
  缘到与因矛盾结果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浓烟上冲普蔽的东面地方(有法),不继续存在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由于是浓烟上冲普蔽的物体,这个论式,是缘到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的因与果适相矛盾。
  缘到果矛盾真因明论式例如:由浓烟上冲普蔽的东面地方,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的冷因之力非无质碍,因为是浓烟上冲普蔽的物体。
  以上六个例子,是根据不同时存在的矛盾所建立的真因明论式。
  附带讲述由于互相排除矛盾所建立的真因明论式例如:前面有角的毛驴(有法),不是马,因为有角。这又分为两种:
  否定肯定需要观待例如:有漏的五取蕴(有法),自形成时起即肯定是变异(迁)的,因为自身的变异无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后来产生的其它因素。
  否定观待需要肯定例如:白的衣服(有法),自缝成时起尚未肯定其有颜色,因为它要变成有颜色的,还必须有待于后来自身以外的因素。
  关于《释量论》中所立诸因明论式,其意义归纳起来已如上述,但与中观论著的结合规律又怎样的呢?
  关于抉择中观见解的规律,没有由五大因明论式所归纳不尽的。所谓五大因明论式:
  1.分析原因金刚摧毁因明论式例如:一切物体(有法),没有谛实生起的,因为不从自、他、俱(自他两者)、无因生起,或者说“不从四边生起”。
  2、分析数目否定有无生因明论式例如:一切物体(有法), 无谛实(意为绝对实在),因为在自身的因位时不从有、无、俱 (有无两者)、俱非(非有无)生起。
  这两个因明论式,属于因未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因的真因明论式。
  3、分析结果否定由四句生的因明论式例如:物体(有法), 无实,因为于真一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多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
  这个因明论式,属于未缘到亲果的真因明论式。
  4、分析诸法自性离一与多的因明论式例如:物体(有法),无谛实,因为无谛实的一与多之任何一种。
  这个离一与多的因明论式,属于未缘到能遍的真因明论式。
  5.理性之王缘起因明论式例如:一切物体(有法),没有谛实,因为是缘起。
  这个因明论式,中观宗之应成派与自续派虽皆承认,但中观宗之应成派所不共的因明论式例如:物体(有法),非自性所成,因为是缘起。
  这个因明论式,由于与自身所否定者互相排除矛盾,所以属于互相排除矛盾之缘到矛盾真因。
  由前面四大因明论式,只能消除真敌论者心流堕常(永恒) 边之执著,不能直接消除堕断边之执著。但由理性之王缘起因明论式,却能直接消除堕入常与断之二边,所以叫做理性之王。
  设若懂了这些论式的规律,中观学家和因明学家都将有雄狮般的威力,断除漂流轮回的根子——我执。
  关于真因明论式从自性方面分出部分已经讲完。
  第二类,从所成立法方面分为:一、真遮止因,二、真成立因论式,真遮止因与真未缘到因为同义词。成立彼之真遮止因与成立彼之真能成立因虽互相矛盾,但真遮止因与真能成立因却不矛盾,因为论式中的“所作”因,既是成立声音非永恒的真遮止因,同时又是成立声音是无常的真能成立因。凡是成立彼之真能立因,则应为真果因与真自性因的任何一种。
  第三类、从成立法方面分为:一、成立意义;二、成立名言;三、成立单一意义;四、成立单一名言;五、意义名言俱成立。
  第四类、从所成(宗体)方面分为:一、抉择稍微隐秘的所知事理,乃用物力推理。例如:声音(有法)、无常、因为是所作。
  二、抉择极隐秘的所知事理,立因明论式:布施造福、守法安乐等教诲(有法)。其所诠述的意义之所以是非欺骗的,因为它是经过三种辨析订正的教诲,这又叫信仰的真因明论式。
  三、怀兔(有兔、有法),之所以可用“月亮”这个名言表达,因为它存在于所分别的对象上。因此,凡是成事皆可安月亮的名称,但在世间上却存在着对这个名称共许与不共许两种情况,对共许的人们来说,靠通行的语言或名称,就能够推测其意义,所以叫做“世许”的真因明论式。
  第五类、从遍于同品方面分为:一同品遍转,二、同品有非有。
  一、例如:声音(有法),无常,所作性故。
  二、例如:声音(有法),无常者,因为是所作的个别。
  第六类、从立敌方面分为。
  一、为自时的真因明论式,当无立因明论式的真正对象时,中观应成派自己对自己立论式:禾苗(有法),非由自性长成,因为是缘起故,通过立这个论式新证悟空性。
  二、为他时的真因明论式对象,如果是刚刚证悟空性的人,即立上述因明论式。
  即使没有因的过失,宗的过失,喻的过失,但在结合上尚构成一个似循环论式,即被认为在因、喻、宗三件上面存在过失。
  关于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正确结合论式上,必须具备宗、因、喻三方面的优点。凡标准成事,都是因、喻、宗三件,也具备其优点。
  当进行因明论式辩论时,必须做到以下的程序。
  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有法),应(该)不是由彼普蔽的物体,因为尚继续存在着寒冷的感触。以这个应成论式作为有法 (命题),你应(该)是与自性矛盾缘自性的应成论式,因为由尔所射的“由强烈火力普蔽的那个物体”,在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上面,系成立不继续存在着寒冷感触、缘与自性矛盾的自身心流的应成论式之一,因为你是与自性矛盾缘自性的应成论式。前段如果不能成立(前段指“要成立不继续……论式之一),则说应该是那样,因为在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上,为了了解成立寒冷感触不继续存在作为被排除事物之列(原意为被遮止的事物),所以首先应了解:寒冷感触继续存在,其次它的自性凉的感触继续存在,再其次是由与它相矛盾的强烈热度并炽燃之力普蔽的物体,最后是由它的自性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由上述立应成论式中的推理层次)所以说: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乃为成立“在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上,寒冷感触不继续存在的真因明论式。
  以上是仲钦·阿旺达杰的论述。
  第二部分 心理学(认识论)概述
  了别为知觉的性相(定义);明而了别为认识的定义。这分为七类:第一类、现量;第二类、比量;第三类、已决智(判断识);第四类、伺察识(分别意);第五类、见而未定;第六类、邪智(颠倒识);第七类、疑。
  这七种认识(思维)的任何一种,并不都属善心,例如:诸大悲心和菩提心。但这七种心的任何一种,都属无记心(属于不善不恶,处于善恶之间的心)或不善的心王(意为主要的心或思维,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或心所(意为其不能单独存在,只随心王存在与彼心王相应不离,心王是主,此是仆从,言相应者,谓彼与心王非一非异,体虽二而事常一。同依一根一境,八识心王,于五十一个心所法中,各与其相应一心所有法而转,以识相应,随识而有)。
  第一类、现量的性相,谓离分别,亦非错乱,同时又是新生起的非虚诳并变为相符事的了别。此分为四种:
  一、根现量(今有人把现量当做感性认识),譬如执(认)青色的根识。
  二、意现量,譬如五通(又叫五种神通:神足,天眼,天耳,他心,宿命)。
  三、智现量,譬如现证(悟)无我的第一刹那智慧。
  四、如唯识家所主张的:自证现量。
  眼识虽是量(衡量、准确识),但凡是眼识,不必都是量(识)譬如见雪山为青色的眼识。
  虽是现量,但如果是现(感性),不必是量(识),譬如现量的第二刹那,一切无分别判断识,一切见而未定的根识等虽都是现,但非现量。
  似现量(相似或错误的现量),譬如把一个月亮看成两个月亮的根识,以及无分别错乱识,无分别颠倒识,虚无而现见的一切心(思维)都是。
  现量又分为:一、自定(意为由自己认定)现量,二、他定 (意为由它认定)现量。
  一、又分为:1.具见境功能根现量;2.具串习境根现量。
  1.例如:见由火烧煮功能的根现量。
  2.例如:儿子习见父亲形象的根现量。
  凡是自定现量,谓自己所量(知)事物的究竟(意似同彻底、完整)体性,如果不存在于境(对象)上,则不能生起自身这个认识。
  二、他定现量又分为:
  1.见由自定、实由他定之量例如:见境为火色,当分别其是否火的颜色而产生疑惑时,但从远处看见红彤彤的眼识。
  2.总(一般)由自定、差别(个别)由他定之量例如:于境为矮松树,当由分别怀疑其是否矮松树时,从远处看到有枝叶的眼识。
  现量再分为;一由自定量,二、由他定量。例如:比量和瑜伽现量(意为修瑜伽行者)所有瑜伽现量、瑜伽意为相应,即修行到一定程度的悟与境(互相适应),皆唯是由自定现量。
  第二类、比量,谓依自己的能依建立真因明论式产生、对自己所比度隐秘事物新生的不虚诳执著(意为贪恋或认识)心(思维)。
  比量、为自比量、比度量(推理准则)、具因比度等皆为同义词。
  由“所作”因(理由),刚刚理解“声音无常”(非永恒不变)的第一刹那(瞬间)。即比量(理性认识),至第二刹那以后,即变为已决智。不是分别已决智,不都必须由比量(理性认识)引起。因为也有由现量(感性认识)所引起的分别已决智。
  由“所作”因(理由)刚刚理解“声音无常”者的心流中,可以变为若干见(发现)“声音无常”具因{理由)推理执(掌握)因心(思维)。
  (从因明论式中)少见“声音”为“所作”的现量、比量、已决智三个,是见成立“声音”是“无常”宗法的执因心。 (从因明论式中)见“凡是所作皆(遍)是无常”的现量、比量、已决智三个,是见彼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的执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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