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讲解(1)
(一)因明入正理论的三个本子和注疏
首先讲一下因明入正理论的几个本子和注疏。
这本书是玄奘於贞观二十一年(公元六四七年)译出的。此时是玄奘回国译经後的第三年,可是玄奘对它还是很重视的。此书也简称入论。它比因明正理门论份量小些,所以一般也称它为小论。
译本题名作者为商羯罗主(陈那的弟子)。大约在宋代,此书也译成藏文。西藏学者知道陈那著有理门论,想找到它,但未找到,却发现此书,就认为是理门论,於是将此书的作者归之於陈那,并在译本後面附言:此乃藏人一向称为理门论者。到了元代初年,西藏学者又找到入论的另一个梵本,并重新翻译。这个新发现的本子上仍无作者名字,於是继续误认为是陈那的作品。
此论的梵本一向被认为是散失了。一九二一年,印入明庄严的遗著印度逻辑史出版。这部书也还是说梵本已散失。就是说,直到一九二一年,一般还认为梵本已佚。其实,入论的梵本一直保存在耆那教徒手里。公元十一世纪时,耆那教徒师子贤给入论作了注,内容很详细。接着,於十二世纪,胁天、吉祥月又各作了复注(钞)。这些写本早就被搜集梵本的得到。因为这些本子里有复牒(入论的原文),所以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本子将入论原文整理出来,但此事并未被人们注意。大约在公元一九○九—一九一○年,俄国人米洛诺夫发现了它,写了介绍文章,登在印度的杂志上。米洛诺夫还说,他将进行校勘,在佛教文库里出版。後来欧战爆发,他离开俄国,梵本未能发表。到一九二○年,印度对梵本进行整理,计划在印度巴罗达东方研究所的盖克瓦特东方丛书(Gos)中出版。但工作进行得很慢,直到一九二七年才出一本西藏的译本(丛书的第三十九种)。又过了三年,即一九三○年,才把梵本(包括师子觉和胁天的注)出版。这期间米洛诺夫在法国,他知道印度的计划,但总未见其实现,於是便自己进行整理。於一九三一年,他整理的梵本在法国通报第二十八卷里也登了出现。
这两个梵本跟中国译本(汉、藏)是有出入的。究竟哪个本子是定本,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看法。日本学者宇井伯寿曾把梵本集拢起来,并用汉文做了校订。宇井还把它译成日文,这些都附在他的著作佛教论理学的後面。
藏要本因明入正理论也应用了这些刊本,把重要的出入之点都注了出来。〖HT6SS〗整理者注:藏要本因明入理理论收於藏要第二辑第二十四种。
中国译出入论後,在当时看来,还是一门新学门,所以,译场里有很多家根据玄奘的译讲(边译边讲)作了注疏。最初有神泰、靖迈、明觉等前辈的注疏;跟着又有文备、文轨、璧公等人的注疏。其中文轨的比较受人重视。因他住在庄严寺,所以也称他的注疏为庄严疏。比较晚出的是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此疏非常详细,分量较大,所以也简称为因明大疏。窥基的门下还给因明大疏作了疏记。总之,当时各家的注疏不下几十种,可惜现在大半都散失了。日人凤潭於约当我国清初时,作因明论疏瑞源记(商务印书馆一九二八年排印了此书),其中提到旧疏,说从到宋、明,给入论作疏的共有五十家。凤潭在瑞源记里约引用了三十家。所以,旧疏虽然大部分不存了,但从瑞源记里还可以看到片断。
入论的注疏虽很多,可是,後世研究入论的人大都用窥基的因明大疏。事实上,这部疏比其他的是要好一些。因明大疏原本不全,在“似喻能立不成”原文以下就没有了,缺六分之一,可能窥基的写作时就未完成。後来慧沼把它续成。慧沼的文字也相当繁,後人把他的疏加以删节,遂成广略两个本子。後来,有人误以为略本是窥基写的,而广本才是慧沼续的。金陵刻经处本即以略本为窥基所作。我们把慧沼的续疏全刻了出来,搞清了广略两个本子都是慧沼续补而成的。〖HT6SS〗整理者注:一九三三年,支那内学院刊行了慧沼的续疏,名因明入论续疏,共二卷。
〖HT5SS〗文轨庄严疏的佚文,我们也从各方面辑起来,特别是利用了金藏里的十四类过疏。此是文轨作,金藏误认为窥基作。由於利用了金藏,辑佚也还比较像样。有了庄严疏,就能帮助我们了解窥基在因明的哪些地方有自己的发挥,哪些地方是采用前人之说。
因明大疏於唐弄宗会昌废佛时国内便散伯了。窥基关於因明的论述,仅在延寿的宗镜录里保存了一小部分。宋明时期也有人研究因明,明代人对入论还有注释。他们的参考资料大多取之於宗镜录,自然很不完全。後来从日本取回因明大疏的原本,金陵刻经处刻版印行。从那以後,研究因明,特别是因明大疏,才有了较为丰富的资料。近人如熊十力、梅光义等对因明大疏作了删节、注释。
现在,入论有梵、藏、汉三种本子,又有因明大疏作参考,研究它的资料还是相当丰富的。
下面我们解释入论本文
(二)因明入正理论本文
因明入正理论〖HT6SS〗梵本论题无因明二字,藏本论题量论入正理论
〖HT5SS〗“正理”:正确的道理。古代印度通用此名。“正理”大体相当於逻辑学的论证那一部分,不是全部逻辑学。
“入”:有两重意思。一,了解正理这门学门的门径。二,陈那对因明学有相当大的贡献,他有一本这方面的书,名正理门论(玄奘译出入论後二年也将此书译出)。入正理论也可以说是了解正理门论的初步读物。
“因明”:是佛家讲逻辑的一个特定术语,并不是印度一般学者共用的术语。印度一般学者都用“正理”一词。“因”:理由;“明”:学说、学问。佛家要树立自己的学说,这就需要加以论证,论证又必须有理由,理由正确才能服人,这样便有了因明这一专讲理由的学门,这就是因明。从现在发现的梵本看,入论的标题就叫入正理论,“因明”二字是玄奘翻译时加上去的。玄奘之所以加这两个字,是为了便於表明此书是因明一类的,以简别其他著作。这一类的书从前无人传,中国人对它比较生疏,玄奘给加上“因明”二字,就更为醒目。
此书的体裁分两个部分。开头有个颂,接着有一长行,这属於标宗的(纲领),即先把中心思想提出来,然後是用长行进行解释,但解释很扼要。这些都属於第一部分。由於解释很扼要,论的最後又有一个颂,指出还要从别的方面加以丰富。这是第二部分。
商羯罗主是入论的作者。商羯罗事梵语的音译,意思是人的骨架。印度人相信自在天,说他为了教化众生,从天上降到人间,变现各种形相,人的骨架是他通过苦行而变现的一种形相。所以印度人便把商羯罗作为自在天的别名。此论作者的父母由于没有儿子,祈祷自在天,生了商羯罗主,因而以自在天命名。“主”,是由自在天作主的意思。商羯罗主也简称天主。
商羯罗主的历史,没有什么记载,但可以做一些推想。他父母既相信自在天,他一定是婆罗门种姓。相传他是陈那的学生,陈那活动于南印度,商羯罗主也可能是南印度人。关于商羯罗主的著作,现在只知道有入论这一部,是否还有其他的,就不清楚了。陈那关于因明的论述前後有变化,而在入论里所见到的陈那观点还是早期的,陈那晚年对因明有发展,但入论里并无反映,据此推测,商羯罗主也许是陈那早年的学生。
现存梵本入论无作者名,西藏给误为陈那,商羯罗主的历史又毫无记载,就连玄奘那本记载印度学者很详细的大唐西藏记也未提到他,因而现代学者有人对入论是否为商羯罗主所作也还提出疑问。对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看的,此论为玄奘所译,作者的名字也是他加的,他在印度听说此论的作者为商羯罗主,大概是有根据有。
关于此书的翻译过程以及有什么人参加,在後序中有记载(金陵刻经处刻的因明大疏附录了後序),可参考。
一、总述要义
〓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HT6SS〗梵藏二本此句末有故字〖HT5SS〗
〓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HT6SS〗同上〖HT5SS〗
“能立与能破”:凡成立一种理论无非属两方面:一,让别人了解,这叫“悟他”;二,使自己了解,这叫“自悟”。用什么悟他呢?就是能立与能破。“立”:成立。自己有什么主张,用正确的理由加以证明,於是自己的主张成立了,这叫“能立”。“能立”是通过语言实现的,因为欲表示自己的主张必须通过语言。不同意别人的主张,也要拿出理由来进行反驳。反驳有两种方式:(一)用自己的理由反驳敌论;(二)指出敌论自身的理由不充分或有错误。总括这两种反驳谓之“能破”。这也要通过语言来实现。
“似”:即“似能立”与“似能破”。能立与能破中,有的是真的能立与能破,也有的是假的能立与能破。单说这个“似”字,即似是而非的意思。“似能立”与“似能破”就是假的能立与假的能破。这是不能悟他的,但论者的主观愿望还是想悟他,因而作为论证格式还是可以提出来的,所以颂说:“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这样,悟他便包括四种格式: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
“唯悟他”:能立与能破的语言都是用来叫别人理解的,所以是悟他。如颂说:“能立与能破,……唯悟他。”“唯”:只是。“唯悟他”:只用来悟他。这里的“他”主要指敌论者。但印度人在辩论时,除立敌双方外还有中证人,这个“他”也包括中证人。
“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这後两句不是用语言表示的,而是存在於思维里面的,所以是自悟。印度学者一般认为,思维是用一定工具来求得知识的过程。他们称此为“量”〖XZ(〗(Pram〖AKa-D〗〖ZZ1#〗na)〖XZ)〗。量,丈量、量度,此地用“量”字即借其这种意思。“量”分为“现量”与“比量”。现量是明显的、现前的,如眼看、耳听。现量一般指人的感觉。由感觉而得到的知识是从现量得来的;由感觉而得到的知识本身也叫现量。以现量为起点,思维进一步展开活动就到了比量,即以看到、听到的为基础,而推及未看到未听到的,叫比量。比即比度、比较,也可叫推论、类推。从现量到比量,这段过程是很长的,但现量与比度乃是这长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环节(关于现量与比量,在後面第五部分中还要讲到)。现量、比量都是个人的认识活动,即用来给自己了解的,所以都是自悟。这里也有真的伪的,因而也包括四义:现量、比量、似比量。这些都是用来自悟的,所以颂说:“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
颂中说能立与能破属於悟他,现量与比量属于自悟。其实这也不能机械地理解。悟他、自悟是指论证的目的而言;能立、能破、现量、比量则是指论证的过程与思维的过程而言,因此这里必然要有交错的关系。见表:
量—〖JB([Z〗现量——自悟(感觉)比量—〖KG*2〗〖JB([Z〗自悟(思维)悟他(用语言说出来,此即能立、能破)〖JB)〗〖JB)〗
能立与能破也属于比量里悟他的那部分;比量并非完全属于自悟。如是总摄诸〖HT6SS〗二本(梵本、藏本,下同)无此字。〖HT5SS〗论要义。
“如是”:如颂所说。
“总摄”:总的包括。大疏(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以下凡引此书均简称大疏):“总摄者,以略贯多。”
“诸论”:主要指此论,但也包括其他讲因明的论著。大疏:“诸论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
“要义”:主要指此论的中心意义(此论有两门八义),同时也指一切因明论著的中心意义。
以上是总的论述,是纲领性的。接下去便提出八义来详细解释。不过解释的次序与颂文不完全一致。开头讲“能立”,跟着讲“似能立”,再次讲“现量”、“比量”、“似现量”、“似比量”。按颂文的次序,讲完“能立”便应接着讲“能破”,讲完“似能立”便应接着讲“似能破”,但论主未按这种次序讲,而是把“能破”与“似能破”放到最後。论主所以要这样变动,主要是为了讲解方便。
二、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此中宗等多言”:入论共讲了八个问题,即能立、能破等。“此中”:这八个问题之中。大疏:“此论所明,总有八义,且明能立,未论馀七,简去馀七,持取此一,故称‘此中’,是简持义。”“宗等”:宗因、喻。“多言”:能立是为了让别人理解的,这需要通过语言。用语言表示宗叫“宗言”,表示因叫“因言”,表示喻叫“喻言”。印度梵语的实词有数的区别。一数为一言,二数为二言,三数以上为多言。“宗、因、喻是三数,所以说“多言”。
“诸有问者”:主要指论敌,同时也指中间证义的人。
“能立”是为他的比量,即为了便别人理解的比量。既是为他的,就需要有一定的格式,不能随便。印度一般的论证格多多用五支:宗、因、喻、合、结。陈那以前的因明也用五支。陈那对因明有所革新,把五支改成三支,删去合、结,仅留宗、因、喻。一般称陈那以前的因明为古因明,称陈那的为新因明。三支格式很像形式逻辑的三段式,不过次第不同。
〓〓〖WB〗形式逻辑〓〓〓〓〖WB〗陈那的三支因明格式〖DW〗大前提〖DW〗宗〖DW〗小前提〖DW〗因〖DW〗结〓论〖DW〗喻三支因明的“宗”相当于形式逻辑的“结论”。为什么因明把“宗”(结论)放在前面呢?因为印度提出论证都是在辩论的场合,所以有必要先把结论提出来,然後再一步一步地去论证。因明不像形式逻辑那样把三支格式看成从已知到未知的方法。此论是阐发陈那因明观点的论著,所以也是三支格式。
整个这句话的意思是:立论者提出自己的论题以後,敌论者知证义人未必能明了或接受,因而要加以论证。宗、因、喻(宗等多言)就是论证自己的论题,以便使敌论者和证义人了解与接受的。由于宗等多言能使诸有问者了解和接受立论者的论题,所以叫“能立”。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HT6SS〗二本此句云,由极成能别之所差别。今译改第三转为第五转,又加性字,故云差别性故。〖HT5SS〗随〖HT6SS〗二本此上有“唯”字。〖HT5SS〗自乐为所成立性,〖HT6SS〗二本次有句云,不为现量等违害。考系後人所补。〖HT5SS〗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能立有三个部分:宗、因、喻。这一段是谈“宗”的,是给“宗”下的定义。
“宗”:所推崇的、所主张的。
“极成”:至极的成就。大疏卷二:’至极成就,故名极成。”既然是至极的成就,就不是立敌某一方单独承认的,而必须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所以,极成也就是双方共许的意思。大疏卷二:“共许名为至极成就。”例如,立论者立“声是无常”宗,声和无常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必须是立敌双方共许的。双方共许的,就是极成。
“有法、能别”:即主词、宾词。如以“声是无常”为例,声是有法,无常是能别。这里的“法”作属性或性质解。无常是声的属性,所以叫“法”。声是具有无常这种属性的事物,所以叫“有法”。声和无常构成为宗。它们的关系是:声是被差别的,无常是能差别,所以把无常叫“能别”。可见,宗就是能别对有法(也叫所别)加以差别才构成的。既然如此,这两者便缺一不可。两者单说,各为“宗依”;合起来说,则为“宗体”。
“差别性故”:这四个字与梵文不尽同。玄奘所以要这样译,是为了凑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译出来,这句话应这样:“宗是极成有法由极成能别加以差别……尔後才构成为宗的。”梵文的“差别性故”本来是第三转声,是“由”的意思。玄奘给改为第五转声,是“所以”的意思,因之译成“故”。经过这样改动仍然凑不足四个字,於是又加了个“性”字。其实这里的“性”字并无什么特殊意思,仅指实有其事。
“随自乐为所成立性”:这句话有两重意思:(一)既然立宗,就是为了辩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成立。宗有宗依和宗体,宗依是辩论双方共许的,宗体则为敌论所不许,如双方皆许,即无立宗之必要。换句话说,立宗的目的,就在於成立不同於敌论的自己的主张。所以,“随自乐为”的第一层意思就是违他顺自。(二)“随自乐为”有随自己愿意立什么就立什么的意思,可以立“声是无常”,也可以立“生是苦”、“万法皆空”等等。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这是举的例子。之所以举声为例也是有缘由的。正统婆罗门以吠陀(明论)为圣典。吠陀是口传下来的,那么在传译过程中会不会有错误呢?婆罗门学者认为,吠陀既然是圣典,就不会传译错误。何以证明呢?这就进一步论到声是常或无常的问题。声包括物体发的声和人发的声。他们认为,声在第一次发出後就不会消逝,第二次第三次的重复也还是原来那样,毫不变动,有如现在的录音,所以他们说声是常。承认“声常”,就可以进而为他们认为吠陀是绝对权威进行辩变了。婆罗门一系的,如弥曼差派(声论)、吠檀多派以及文典家,都这样主张。但婆罗门系以外的,如数论、胜论、正理以及佛教,则主张声无常。这样,声常或无常的命题便成为印度各学派常举的例子了。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HT6SS〗二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无。〖HT5SS〗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HT6SS〗二本此句云,由所立法总相平等之义说名同品。〖HT5SS〗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HT6SS〗藏本此句译意云,瓶等亦是无常故为同品。盖以瓶等为品也。〖HT5SS〗异品者,谓於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HT6SS〗“见”字意谓心目验知。〖HT5SS〗如虚空等。〖HT6SS〗二本缺此“等”字。後文同。〖HT5SS〗此中所作性或动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HT6SS〗二本缺此“性”字,次句同。〖HT5SS〗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因有三相”:因,理由;相,形式。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种形式。“相”虽然是形式,而形式关系到内容,所以,“相”又有性质的意义。〖HT6SS〗整理者注:大疏释“相”为“向”为“边”,颇费解。吕师在因明纲要中曾释为“表微”。熊十力先生表示同意:“吾友吕秋逸释相即表徵,甚是。”(因明大疏删注,第二十页)这里释相为“形式”,并指出相有性质的意义。这些都与“表徵”相一致,是对“表徵”的进一步解释。〖HT5SS〗
“遍是宗法性”:这是“因”的第一相。这里的“宗”指的是宗里的有法。“宗法”是有法的性质或属性。有法有多种属性,如声有无常、所作等属性。论主要建立无常这一属性,但这是敌论所不同意的,因此就要以无常以外的属性为理由(此属性必须为敌论所同意)。这就要遵守“遍是宗法性”这条规则。如以所作性为理由: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遍是宗法性”是说,所有的声都必须具有“所作”这一属性。换言之,如果有的声不是因所作而产生的,以所作为理由,就违背“遍是宗法性”这条规则。因的范围等於或超过有法是可以的,而不足便不能成立,如图(以S代表有法,M代表因):“同品”:论文对同品是这样定义的:“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所立法是相对能立法说的。所立法是宗中法,是立论者所要成立的,如立声是无常,此无常就是所立法。能立法是因中法,如所作性。能立法是能成立所立法的,所以叫能立法。玄奘在翻译“所立法均等义品”这句话时给简化了,看上去有些费解。如按梵文原文应这样:“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大意)所谓“由共通性而相似”并不是两者全同,而是相等。如声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可以作为同品。但声的无常是生灭无常,瓶等的无常则是成坏无常。声瓶只在无常这一点上由共通性而相似。
“同品定有性”:这是说,在诸多同品中,要求一部分同品有因。至于多少同品有倒无关系,但一定要有,哪怕只有一个同品有也可以。这叫“定有”。如立声无常宗,以动勇无间所发(人的活动)为因。同品是很多的,但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则无因。这无妨,因为“同品定有性”只要求定有,并不要求遍有。如图:瓶、盆、碗等是同品,是动勇无间所发,有因:电、雨、雾等也是同品,但非动勇无间所发,没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
“异品”:论文是这样解释的:“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这是说,在某一个地方的法,设有所立法的性质的,就是异品,如虚空。印度人以为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绝无变化。所以虚空是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
“异品遍无性”:这是因的第三相,是说在异品中完全没有因,哪怕有一个异品有因,也不成。
“此中所作性或动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这句话是结语。就是说,所作性或动勇无间所发性具备了做“因”的三个条件,可以成为成立“声是无常”是因。“等”指除了立无常外,还可以立别的。“勤勇无间所发性”比“所作性”的范围狭。如所作性可以包括瓶、电,而动勇无间所发则不能包括电,因为电不是动勇无间所发的。据大疏说,这里既用所作性又用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有针对的。所作性是针对声生论的,因为他们主张内外声皆常住。勤勇无间所发性是针对声显论的,因为他们主张内声常住。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HT6SS〗梵本此句第三转声,云由同法,次句云由异法,下释文亦同。〖HT5SS〗二者异法。同法者,若於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HT6SS〗二本此句意云,显因於同品定有。〖HT5SS〗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於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HT6SS〗梵本此句意云,如无彼有说名非有。〖HT5SS〗
“喻”:比喻,即根据“见边”来推行推比。“见”:经验(经验包括两种:学问的和常识的)。“边”:究竟、至极。“见边”即经验的终极。“喻”在论证式中起什么作用?大疏卷四:“无著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师子觉言:‘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是名立喻。’”这是说,喻的作用就是和合已知与未知,用已知证成未知。喻有二种:同喻和异喻。
“同法”、“异法”:梵本仅有相同、相异之义,这里的“法”并无意义。也可以叫“同喻”、“异喻”。
“同法者,若於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同喻是表示因中法(如所作)与宗中法(如无常)之间的关系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在某处显示出同品定有性,该处便是同喻。同喻要这样:若是所作,便会从经验上得知它是无常,譬如瓶等。〖HT6SS〗整理者注:大疏把同品分为因同品与宗同品,这是不对的。吕师在因明纲要中说:“窥师所据,在小论解同喻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一句,以‘显因同品’为读,遂立名目,解作因同品处决定有宗,於是广衍其说,释喻释因,触处葛藤,莫由拔豁。”(第二十五页)窥师之说,影响长远,直至近世,仍有沿袭。但熊十力先生则同意吕先生的说法。他在因明大疏删注中说:“疏解同品,区为宗同品、因同品,於异品亦尔。词义纠纷,此姑不录。吕秋逸因明纲要尝驳之,甚是。”(第二十六页)〖HT5SS〗唐人复把喻分为喻体和喻依(喻所依据的材料)两部分。这样分了以後,运用起来,只说喻依(譬如瓶等)就够了,喻体(若有所作,见彼无常)一般可以省略。因为有了喻依,喻体是可以想像到的。喻依不能省,省了喻依便缺了同品。
“异法者,若於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所立无”就是无所立,即没有无常。这句话的意思是:如在某处没有所立法(无常)的性质,从而完全没有因,该处便是异喻。如:“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这里的喻体是“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喻依是“如虚空等”。异喻也可以省略喻体,只说喻依。跟同喻一样,异喻的喻体也可根据喻依推想出来。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异喻和同喻在性质上还是有别的。同喻有实在的事,异喻则不同,它是从反面论证宗义的,所以不—定实有其事。如佛家只讲无常,并不承认常,所以,说“若是其常”,并不是真有常。那麽说“常”是什么意思呢?“常言表非无常”,说常是为了否定无常。说“非所作”是什麽意思呢?“非所作言表无所作”,说“非所作”只是对“所作”的否定。“如有非有说名非有”,为了否定“有”,故说“非有”,并不是真有“非有”。
喻体中包括因中法和宗中法,如立声无常宗,以所作性为因,同喻的喻体即包括所作和无常,异喻的喻体则包括非所作和非无常。其说话次序有一定的格式,不能随意变动。按理门论说,同喻说话的次序应为:“说因,宗所随。”因在前,宗後随。“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异喻的说话次序应为:“宗无,因不有。”宗在前,因在後:“若是常,见非所作。”如果次序颠倒,便成似喻。同喻如说:“若是无常,见彼所作。”这就成为同品遍有,而不是同品定有了,因为并不是所有无常皆是所作,如电、雨皆是无常,但皆非所作。异喻如说:“若非所作,见是常”。这就成为异品定无,而非遍无,因为非所作,并非皆是常。形式逻辑三段论式裏有中词,它出现在两个前提里,必须一度周延,这才能使论证无误。因明不用这样的规则,而用两个比喻(同喻和异喻)。这也能保证论证无误。如同喻说:“若所作,见彼无常。”这不是全称判断,而是假言判断,那麽是不是说“所作”还有常呢,异喻解决了这个问题。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这两个判断就可以证明“凡所作,皆无常。”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HT6SS〗二本此句云。说名为支。〖HT5SS〗
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属上句。玄奘为了使之符合汉语习惯,改属下文。这种情况在译文中常出现,如说“声是常”就是汉语习惯。若按梵语,说“声常”就可以了,声与常之间并不需要加系词。如是否定,只在词前加前缀“非”、“无”、“不”等即可。
这段话是总结。这里没有用宗、因、喻等旧名,而用了立宗言。宗法言、随同品言、远离言等新名。因为旧名并不能表示三支的实质。拿“喻”这个旧名来说,喻也是表示理由的,用“喻”这个词并不准确。用新名便可以表示三支的实质。“立宗言”是要成立的宗言,如说“声是无常”。“声是无常”是要成立的。“宗法言”是成立宗宗法的理由,如说“所作性故”。此所作性故就是成立无常宗的理由。“随同品言”是说与同品定有相随。如说:“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远离言”是说与宗、因远离,即异品遍无。如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
“唯此三分,说名能立”:据大疏解释,唯宗法言、随同品言、远离言三分是能立。大疏卷四:“若顺世亲,宗亦能立,故言宗等。宗、因、喻三,名为多言。立者,以此多言开悟敌证之时,说名能立。陈那已後,举宗能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为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於能立总结明之。”
三、似能立
下面讲似能立。
这部分是对理门论说法的整理和补充。似能立的过失共三十三种:宗过九、因过十四、喻过十。以前研究因明的曾把这部分提出来,作为研究三支比量怎样才能正确的入门。知道怎样是不正确的而避免了过失,自然就会达到正确。从商羯罗主到法称,似能立还是有改动的。法称对这部分有所批判,好多都删去。这对以後有很大影响。唐人对这三十三过很重视,但有很多节外生枝,有的地方还是搞不清楚。日本关於这方面的著述相当多。
能立有宗、因、喻三支,似能立亦有似宗、似因、似喻三类。首先讲的是似宗。
三·一、似宗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
这句话的意思是:虽然立宗是“随自乐为”,但事实上还是有不被允许的。如跟现量(感觉经验)等相矛盾就不能成立。梵本在前面讲宗时,还在“随自乐为所成立性”後面附有一句话:“不为现量等违害”。这是为了跟後面相配合,其实不加这句话更合理。
这里的现量指的是立论者和敌论者共同承认的,理门论在这里加有“极成”二字。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似宗有九种:相违五、不极成三、相符极成一。理门论只举了前五种,入论加了後四种。
下面是举例说明。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声非所闻”这个宗立不起来,因为与感觉经验相矛盾。舆感觉经验相矛盾的过失叫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HT6SS〗二本缺此字〖HT5SS〗是常。
比量比现量高,已由感觉上升到推理。从推理可以知道瓶等决不可能常住不坏。如说“瓶等是常”,这个宗就立不起来。这叫比量相违。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自教”:立论者自己素所主张的。这里的“教”字不是宗教的教。立论者所立的宗不能跟自己原来的主张相矛盾。胜论师原本主张声是无常,可是他们如果立“声为常”,这个宗就跟自己原来的主张相矛盾,这叫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HT6SS〗二本缺此句。〖HT5SS〗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立宗者立宗必在一定国度、一定地区,这样他所立的宗就不应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传说相矛盾。如说:“怀兔非月,以有体故,如日星等。”P 个比量的宗就不能成立。因为印度人以为月亮里的阴影就是兔子,他们把月亮也叫怀兔(月中怀兔的神话,可参见见大唐西域记卷七),所以,如立“怀兔非月”,这个宗在印度就不能成立,因为这违背印度人共认的神话传说。
印度有一外道,把人的顶骨串起来,作为装饰品。印度人一般都认为顶骨是死人的东西,不净。如果此外道立比量云:“人顶骨净,众生分故,如螺贝。”这个比量的宗就不能成立,因为违反了印度人的常识看法。“众生”:有生命的。“分”:部分。据纂要说,此三支比量的因、喻也有过。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立宗者所立的宗不可前後矛盾,如说“我母是石女”,就前後矛盾。既说我母,就含有生儿女之意;再说是石女(石女,不能生育的女子),就是自语相违。理们论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如立一切言皆是妄。”大疏卷五说:“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虚妄。陈那难言:若如汝说诸言皆妄,则汝所言,称可实事,既非是妄。一分实故,便违有法一切之言。”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宗中法,如无常。
立论者所立的法必须敌论也同意才成,因此,立论者要看对方而决定如何立宗。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是灭壤”就不能成立,因为数论师不讲灭坏。他们认为一切事物都是从自性转变出来的。“有”转变为“无”,“无”转变为“有”。声也是转变出来的。声只能转变,但并不灭坏。因而对他们立“声是灭坏”。这个宗就犯能别不极成的过失。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这是说,立论者所立的宗,其前陈也应为双方共许。如不共许,就犯所别不极成的过失。数论师主张有神我,神我有意识,会思虑。数论师以这种观点对佛家立“我是思”这个宗就不能成立。这个宗的後陈〖HT6SS〗整理者注:前陈和後陈即有法和法。这是唐人的说法。因明纲要:“大疏卷一更名有法为前陈、能别为後陈。此特可就译文言之。若梵语云,阿尼陀耶,赊薄陀,无常先声,与此(声无常——引者)相反,故般若灯论直译梵言每曰‘无常声’也,分前後陈,遂成颠倒。”(第六页)〖HT5SS〗是双方共许的,因为佛家以思为心所有法。但前陈不为佛家所许,佛家主张无我。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HT6SS〗二本此句云,为乐等和合因缘。〖HT5SS〗
“俱不极成”“能别与所别都不为双方所共许“就是俱不极成,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为和合因缘”。什麽是“和合因缘”?大疏卷五:“和合因缘者,十句论云:我云何?谓是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等和合因缘,起智为相名我“谓和合性,和合诸德与我合时,我为和合因缘,和合始能和合,令德与我合,不尔便不能。”这是说,胜论师主张有个我,以它为和合的因缘,使德句中觉等九德和合,生起“我”的理解,这种相貌就叫“我”。我能使诸德和合,所以我是和合的因缘。如果没有“我”,诸德就不会和合,德句中的觉等不能自己和合。佛弟子既反对有抽象的“我”存在,也反对因缘和合,所以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为和合因缘”,这个宗的前後两项都不极成。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相符极成”:宗体极成,即立敌双方都承认的。如说:“声是所闻”,这等於废话。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HT6SS〗二本此句云,无真实解故。〖HT5SS〗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这是对宗过的总结。“多言”:九种过失。
“遣诸法自相门”:指前五项过失。“自相”:自性,也是用语言说出来的。如果是意许的,则为差别。“门”:能通生敌证智为“门”。“遣”:遣除、违背。前五项不能通生敌证智,即不能使敌证了解所立宗义,所以违此门。
“不容成”:指第六、七、八项过失。
“立无果”:指第九项过失。
这九种过之间并不是毫无瓜葛,而是有包含的,如比量里有现量,世间里有现量、比量,等等。但也不能象窥基那样,分得过於繁。窥基共给分成二千三百四十种,太繁了。
三·二、似因
这一部分的分量相当大。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HT6SS〗二本缺此句。〖HT5SS〗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已说似宗”,按梵文应连属上文,玄奘为了随顺汉文习惯,挪到这里。
此下说“因”的错误。因过共十四种。违背因的第一项(遍是宗法性),就犯“不成”的过失。违背因的第二项(同品定有性)或第三项(异品遍无性),就犯“不定”的过失。不定过比较复杂。违背第二项和第三项,就是相违。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这是总举四不成的名字,下面举例说明。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大疏卷五:“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义,名为不成。”如立声无常,而以“眼所见”为理由,就不成因义。“眼所见”与“声无常”毫无关系,违背了遍是宗法性,犯了“不成”的过失。很显然,以“眼所见”为因,立敌双方都不会同意,所以叫“两俱不成”。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如果胜论师对声显论立“声无常”,以“所作性”为因,就不能成立。声显论不承认声为造作而生。这叫“随一不成”。“随一”:任何一方。
声论都认为声是常。声论中有两派:声生与声显。印度哲学派别中的弥曼差派就是声显派,声生派属於哪一派还不清楚。据宇井伯寿说,声生派主张,声在发生之前无有,一旦发生就不会消灭,所以声是常。声生派认为,一切声音(物声、人声)都包括在声之内。又声音一旦发生,也就成为概念(名言)概念一产生,就不消灭,如说“天”,此词一产生,就永远被人运用,所以是常。宇井认为,声生论的声不是音响,而是指的概念。声显论则主张声本来就有,不过未显现,一旦被说出,就成为显现的了,也是常。声显论说的声是人声,也通於概念。胜论师则认为音响与语言的声都无常,而概念却是常。於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HT6SS〗藏本此句云,如成立火,於雾等事尚有犹豫而遽说为大种和合,即是犹豫不成。〖HT5SS〗
这是说理由不确定。如立“彼处有火”(这里的火是大种和合火,即燃烧着的火,其中包括风、地等,不是性火。性火触处可有,立乃相符),理由是:“见有烟故。”这必须确定知道是烟才成,不能犹豫,如犹豫(不能断定为烟)。就犯“犹豫不成”的过失。关於“於雾等性”,大疏卷六解释说:“西方湿热,地多蘖草,既足螽蝱,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尘为烟,为蚊为雾。由此论文“於雾等性”。这是说,远远望去,是尘、是雾、是蚊、是烟,还不能断定,就说“此处有火”。这就犯犹疑不成的过失。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胜论有六句义:一实、二德……。实句义中有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实句义是体;德句义是属性。胜论师认为,有六德(数、量、别性、合、离、声)要依实句义中的空才可以存在。所以他们立“空实有”以“德所依”为因,是可以的。但对於经部就不行,因为经部根本不承认虚空为实有。如果对经部立“空实有”宗,就犯有法不极成的过失。有法不极成,因就没有所依。有这种过失,就叫“所依不成”。
以上讲的是“不成”,是与遍是宗法性相违的因。下面讲“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HT6SS〗藏本译此转字意云,於彼境中有。以下均同。〖HT5SS〗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这里把六不定的名字列了出来,後面是举例说明。
“不定”:没有遵守因的第二相或第三相,以致不能成为正因。大疏卷六:“因三相中,後二相过。於所成宗(肯定的,如说声是无常)及宗相违(否定的,如说虚空非无常)二品(同品、异品)之中,不定成故(违背同品定有或异品遍无,因而不能成立),名为不定。”
正理派也讲不定、相违,但没有陈那讲得详细。入论继承了陈那思想,所以它对於因过的阐述也是依据陈那的说法。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入论关于“不定”、“相违”二因,先讲一下陈那的“九因轮”。陈那对“因”做了严密的研究,著有小品因轮论。据义净所传,陈那著有因门论。想必就是因轮论。此书原本已不存,但藏文有因轮论(内学第四辑载有汉译),大概就是此书的译本。此论很简略,只有十一个颂。论末题有题目:九宗法(因)轮论。此论的第三颂说:
又〔宗法〕於同品有,无及彼俱二,
异品亦复然,三者各三相。陈那的理门论也有这样意思的颂:
宗法於同品,谓有非有俱,
於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这两个颂的意思是:因法在同品里有三种:有、无有、亦有亦无。在异品里也有这三种。同品、异品各开三项,同品成九,异品也成九。如图:将两轮重合,并将异品轮从右向左按反时针方向转动两格,成如下图(本应圆形,今为方便改作方形):
〖BG(!〗〖BHDFG4,FK6,K6,K6F〗(隅)〖HZ(〗异俱同有〖HZ)〗〖〗(边)〖HZ(〗异俱同无〖HZ)〗〖〗(隅)〖HZ(〗异俱同俱〖HZ)〗〖BHDG4〗(上)〖HZ(〗异无同有〖HZ)〗〖〗(中)〖HZ(〗异无同无〖HZ)〗〖〗(下)〖HZ(〗异无同俱〖HZ)〗〖BH〗(隅)〖HZ(〗异有同有〖HZ)〗〖〗(边)〖HZ(〗异有同无〖HZ)〗〖〗(隅)〖HZ(〗异有同俱〖HZ)〗〖BG)F〗
这里哪个对?哪个错?
〓〓上下二正因,两边二相违,
〓〓四隅共不定,中央乃不共。
举出例子则可成下图:
九句因
九句因中有正因与似因:二、八正因;四、六相违;余五不定。下面谈谈不定:
①“共不定”:若立一因,於同异品皆有名共。四隅,一、三、七、九。
②“不共不定”:於同异品皆无。中央,五。
③“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於同品一部分中有,一部分中无,这道叫同品一分转,也叫同俱。於异品中全都有,这叫异品遍转。左下隅,七。
④“异品一分转、同品 转”:於异品一部分中有、一部分中无。这叫异品一分转,也叫异俱。於同品中全都有。这叫同品遍转。右上隅,三。
⑤“俱品一分转”:於同品、异品都一部分有,一部分无,也叫同异皆俱。右下隅,九。
陈那对“因”研究得很深,提出两个新观点:(一)同品一部分有,可作为正因,九句因第八句。
(二)用不共不定来说明因的过失,九句因中第五句。这两点是以前未提出过的。
下面是举例说明。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二本无此字。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这是说的“共不定”,九句因中的第一句。
若立一因,於同品异品皆有,叫“共不定”。例如立声是常,以所量(认识对象)性为因,这不但同品有,异品也有,违背异品遍无性。论证式:
宗:声常
因:所量性故
喻:如空(同品)。如瓶(异品)
“常无常品皆共此因”:空等常法为同品,瓶等无常法为异品。同品、异品皆共此因,故不定。这个因可以反成异宗。论证式:
宗:声无常
因:所量性故
喻:如瓶(同品)。如空(异品)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二本此句意云,除常无常外,更无余类法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这是说的“不共不定”,是九句因中的第五句。
若立一因,於同品、异品上都没有。如立声常,以所闻性为因,这个因在同品和异品上都没有。论证式:
宗:声常
因:所闻性故
喻:如空(同品),如瓶(异品)
这样的因毫不能证明所立宗,因为因明的逻辑推论是建立在同喻和异喻上。但所闻性因在同喻和异喻上都没有。这怎麽能进行推论呢,大疏卷六:“举因无喻,因何所成?”不共不定跟共不定还有点不同,共不定因可以反成异宗,不共不定因则不能。所闻性仅在声上有,所以说:“此所闻性,其犹(如)何等?)(这样的所闻性,可以用什麽来类比呢?)
这样的因也叫“犹豫因”。所谓犹豫,即疑惑,亦即不定的意思。
这种因是不正确的。此因虽然可以用语言表达,而在思维里却毫无用处,後来法称把它废掉,但其他因明师还是把它当作因的一种过失而保存下来。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於电雷等有,於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於彼遍有。此因以电、瓶等为同法,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这是讲的“同分异转”(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相当九句因中的第七句。转是有的意思,也可以作包含解。
如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为宗,以无常性为因,以电、空等为同品。这样,无常性因只能在电等中有,在空等中便没有。这就是同品一分转。按陈那的规则,同品中一部分有因,并不错,但异品就不行了。这里的异品是瓶等。无常性因在瓶等异品里却遍有,这叫异品遍转,违背了异品遍无,是不定因。
如果无常性因以电、瓶等为同法(同品),这对所立宗是否为勤勇无间所发,就不能决定,可以构成两个相异的宗。论证式:
(一)宗:声是勤勇无间所发
因:无常性故
喻:如瓶等(同品)
(二)宗:声非勤勇无间所发
因:无常性故
喻:如电等(同品)
喻是论证宗的。瓶、电等都是同喻,但它们却分别论证了两个相反的结论。这也是不定。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於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於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这是讲的“异分同全”(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相当九句因的第三句。其论证式为:
宗:声是勤勇无间所发
因:无常性故
喻:如瓶等(同品),如电、空等(异品)
在所有的同品里都有因,这叫同品遍转。在异品里却是部分有(如电),部分没有(如空),这叫异品一分转,违背了异品遍无的规则、所以也是不定。
“是故如前,亦为不定”:前因是无常性,这里也用无常性。此因可成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亦可成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所以说“是故如前”。(见前二))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於虚空等有,於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於乐等有,於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这是讲“俱分不定”(俱品一分转),因於同品里一部分有,於异品里也是一部分有,相当九句因的第九句。其论证式为: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如虚空、极微(同品),如瓶、乐(异品)
同品的虚空有因,而极微就没有,因为极微有质碍。异品的瓶有因,而乐就没有,乐是苦乐的乐,故无质碍。这就是俱品一分转,即同异皆俱。这样的因犯了缺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的过失。
这也犯了可以把原来的同品与异品并为同品的过失。论证式: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如乐,虚空(同品)
原来的异品(乐),此地却可以作同品,也是不定。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藏本此句意译云,二义随一可得相违。故两俱为犹豫因性。
以上说的是五种不定,另外还有一种不定,叫相违决定。这种过失不在九句因中。这一段讲的就是相违决定。如胜论对声生论立这样的量: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如瓶等只举同喻就行,异喻可以假设,故可省。从这个比量的“因”本身来看,是没有过失的,因为它具备了三相。但是,除立论者可以用这个因之外,敌论者也还可以找到别的因,成立相反的宗。如声生论就可以针对胜论立这样的量:
宗:声常
因:所闻性故
喻:如声性(同品)
这里的“因”也具备三相,而且胜论也不反对。这就造成相违决定。“相违决定”:因各自决定成立相违之宗。犯这种过失好像犯违反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过失一样。矛盾律是说相反的两个判断不能俱是,排中律是说相反的两个判断不能俱非。相违决定就违反了此二律,亦成不定。如果是一般人之间的辩论,声生论的因(所闻性)是不共不定的过失,即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但这里是针对胜论立的,胜论又不反对,这样,胜论立的量和声生论立的量,便皆是犹疑因,俱名不定。
胜论之所以承认声生论立的比量,主要是因为胜论也主张有声性。下面谈一下这个同题。声性的性,指一事物与别事物藉以区别开来的性质。不论胜论还是声生论都认为“所闻”与“常住”是声的性质。但对于这两种性质的由来,胜论与声生论的解释是不同的。胜论以为,声性是同异性。胜论有六句义;实、德、业、同、异、和合。实即本体,德即相、性质、属性,业即作用。这三者都是实在的。同、异、和合本来表示事物之间的关系,但胜论把它们也看成实在的。同,相当类。异,相当种。如图:类是上位概念,种是下位概念。同、异也可以说是事物的共性和个性。它们的关系是相对的,但也有极限。同的极限是上同(存在、大有),异的极限是边异上同与边异之间,既有同也有异,谓之俱分。胜论所说的声性就是声的同异性。凡声都具有所闻与常住性,这是声的同性,而声又与色等区别,这是异性。用现代用语来说,声性即声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声生论的声性则是“新生缘具,方始可闻”(大疏卷五)。并且常住。尽管两家的解释不同,但他们都以为声的性质是所闻与常住。这样声生论的论证,胜论也得承认。既然承认这个,就与自己所立宗及所提理由发生矛盾,而成相违决定。其实。这两家是犯了没有遵守概念的同一性的遇错。胜论立声无常,这个声是一般的声,即现实的声,而声论的声则是概念的声。
在发生立敌矛盾时,怎样解决?古因明主张“杀迟棋,後下为胜”,即先负後胜的办法解决。陈哪反对这种办法。他主张“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理门论)。就是说,他主张用感觉经验(现)和所宗的学说(教)来断定。
这种不定在思维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法称把它取消,但陈哪、商羯罗主却把它保留下来,为的是给下面的四相违打下基础。
以上讲的是不定因,下面讲相违因。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二本此过名云。颠倒能立法自相因。余三相违立名例同。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二本无“等”宇。
这是列名。
立论者所举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异无或同俱异无,就成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因,就是所举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张,如立声常,相违因恰好证明声无常。
相违本来很简单,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但那时却搞出四种来,这是因为在辩论中除言陈(公开说出来的)之外,还有意许。如佛家立声无常,其实他们除想立声无常之外,还想立无我,但无我并不公开说出来。这样,在辩论中除公开的之外也还包含意许的争论,相违也就随着复杂起来。
“宗”有两部分:有法现法。有法与法各有言陈与意许,从而构成四种相违。法的言陈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许是法差别。有法的言陈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许是有法差别。如下表:所举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违因”;不能成立法差别,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别,就叫“法差别相违因”。有法也是这样的。
从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认为,四相违是三十三过中最难懂的。专沟四相违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余种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种是讨论四相违的。但他们还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寿也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还比较合理。因为後三种相违牵涉到胜论和数论的学说,宇井在这方面有研究,帮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说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现在,对於後三种相违,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於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这段是讲“法自相相违”。这种过失在九句因中相当第四、六句。其论证式为:
宗:声常
因: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喻:如空(同品),如瓶(异品)
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在同品中没有,在异品中反而倒有了,违背了因的第二和第三相。立论者的言陈是成立声常,但他所举的因正好成立无常,所以名“法自相相违”。这是根本的相违,後三种相违都是从它变化出来的。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梵本此段文云,如说眼等是为他者,积聚性故,如卧褥坐具等分,犹如此因能成眼等是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谓他者(梵本补注云神我)是积集性,两俱决定故。藏本此段译文讹略。
这一段说的是“法差别相违”。
後三种变格相违因是佛家立的。他们立这三种相违,有其实践目的。他们想用因明驳倒别家学说。立“法差别相违因”就是为了驳倒数论最主要的主张——神我。数论的哲学体系是二元论,其最高哲学范畴有二:神我和自性。数论以五种理由成立神我。头一种就是“积聚为他故”。见陈真谛译金七十论。七十论即七十颂。为了表示此论珍贵,冠以“金”字。其中第十七颂即是说成立神我的理由。如果这个命题能成立,神我便能随之成立,所以数论必须论证“积聚为他”的命题。人们从经验中得知,一切积聚而成之物都供他受用(积聚为他)。如床席皆积聚而成,皆为他用。既然如此,眼、耳、鼻、舌、皮都是积聚而成,也应该为他使用。其论证式为:
宗:眼等必为他用
因:积聚性故
同喻:如卧具等
仔细看来,这个论证式的意义是含糊的。这里的“他”指的是什麽?。数论所说的“他”就是“神我”;眼等必为“他”用,就是为“神我”所用。但“神我”不极成,不能明确地说出来,只好立“他”。其实。这个“他”的含义有区别,可以是积聚性的他,也可以是非积聚性的他。数论的本意是想立非积聚性的“他”。非积聚性的“他”就是“神我”,所以非积聚性的“他”如能成立。“神我”也随着成立。但非积聚性的“他”也不极成,不能明确说出来,於是便用了一个含糊的概念——“他”。数论用这类不明确的概念,为的是想造成这样的推理:既然积聚性的东西必为他用,那么,如果这里的“他”是积聚性的,他就必为另外的他所用,但此地的“他”是能用,不是被用,因而他应该是非积聚性的。数论的意许是立“神我”,却兜了这麽一个圈子。
佛家反对有“神我”,用相违决定来出遇,其论证式为。
宗:眼等必为积聚性他用
因:积聚性故
同喻:如卧具
数论的比量所犯的过失是“法差别相违”。所谓“法差别相违”,就是立论者所举的“因”不但未能证成。其意许的法,反而证成了与意许相反的法。数论想用积聚性因证成非积聚性的“他”,但佛家却用此因证成了积聚性的“他”。用形式逻辑的规则来看,数论的论证式犯了四名词的错误(大词非同一概念)。在宗里要成立的是非积聚性他,而在喻里却用了积聚性他。把喻体、喻依说全,是这样的:
若积聚性故“见为积聚他用,如卧具。
卧具是为人所用的,人是积聚体。这是数论也同意的。所以,积聚性因恰好证明为积聚性他所用。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二本次下文云,犹如此因能立有体之物非是实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体之物非是有性。此因如能成遮实引,如是亦能咸遮有性,俱决定故。
这是讲的“有法自相相违因”。
有法的自相相违因和差别相违因的例子,都是有关胜论的。胜论的根本经典是胜论经。这部经讲到六句义。其中关於有性的解释很多,这里仅引与自相相违、差别相违有关的四条。
(一)一·二·七(胜论经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经)说:“对实、德、业使生存值之观念之原因者为‘有性’。”人们怎么知道实、德、业为有呢?由於有“有性”的缘故。
(二)一·二·二三说:“有性异於实、德、业。”这是说,“有性”是实、德、业之外的独立的一句。
(三)二·二·二三说:“有一实故,非实。”这是说,“有性”非实(德、业亦然)。因为“有性”有一实。既然有实,其本身就不是实。为什麽要说“有一实”?因为实有九种,皆一一为有之所依。不能说“有实故,非实”。这样说,很可能被人认为以多实为所依。譬如德句也以实为所依。德有二十四种,并非每德皆以一实为所依,如合、离,便以几个实为所依。再如和合句(使实与德业结合起来),就更不是以一实为所依。
(四)一·二·九说:“有德业故,非德业。”这与“有一实,非实”一样。有德,其自身就不能是德(业亦然)。
这四条的意思是:(一)“有性”是使人产生存在(有)观念的原因;(二)由於“有”有一一实(包括德、业),所以“有”本身不是实(包括德、业),而是离实、德、业别存的。
以上是同句(有句)的特徵,这是第四句。第五句是同异句,实际上是异句。同异分等级,是相对的。如张三、李四都是人。这是“同”,但张三又不是李四,这是“异”。胜论立同异句在於指出,九种实(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虽同为实,但又互不相同,并且都不同於德、业。同异性与有性不同。有性使人产生“有”的了解,而同异性则使人产生“异”的了解。但同异性与有性有共同的地方。有性有一实(包括德业),而非实(包括德业”;同异性也这样,有一实(包括德业),而非实(包括德业)。於是,胜论便以同异性为同喻,作成逻辑论式,以证明有性非实等,即证明有性离实等别存。
从因明角度看,胜论的比量是有过失的。不过这里的过失与前面讲的“法差别相违”不同。前面的比量是数论对佛家立的。数论的同喻(如卧具)。为立敌双方共许,可以跟佛家讲。这里的比量则不同,同喻的同异性对佛家来说不极成,佛家根本不承认同异性。这个比量乃是胜论对自宗人立的,佛家只不过是站在旁观的立场出过。人论译出後,唐人还叙述了一个与这个过失有直接关系的故事。是否胜论宗里原来有此说,就不清楚了。不过这个故事是玄奘传来的,也可能实有其事。故事的梗概是这样的。胜论祖师鸺留作成六句义後,自己很满意,想找人传下去。後来找到五顶。此人很不好讲话,直到九千岁才回心转意,从鸺留学习。鸺留给他讲六句义。讲实、卧、业时,五顶都接受,但讲到大有(有性)时,五顶提出疑问,以为大有在实、德、业之外别有,不合理。实、德、业原自就有,何必更有“有”呢?鸺留看他不接受,便先放弃大有,接着讲同异句、和合句。五顶对同异句、和合句也能接受。於是,鸺留便以同异句为同喻,做论证式,论证有性别有。这样,五顶便接受了。鸺留的论证式是这样的:
(一)宗:有性非实
因:有一实故
喻:如同异性
(二)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如同异性
(三)宗:有性非业
因:有一业故
喻:如同异性
胜论以为这三个比量的因。三相具足,没有过失。其实,如加以分析,过错就看出来了。胜论在这里所立的宗,目的不在於成立非实非德非业,而是想通过成立所立法(非实非德非业)而成立“有性”。可是他们所举的因却犯了跟有法自相(有法本身)相矛盾的过失。这种因叫“有法自相相违因”。因为此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除了成立有性非实等之外,还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如论文所说:“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遮实等”即非实非德非业。“遮有性”即非有性。佛家出过的论证式:
宗:汝所言有性非有性
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喻:如同异性
胜论本想用“有一实故,有德业故”来论证“有性”非实等。他们还运用了同异性为同喻,以为同异性有一实等而别存,有性也有一实等也应别存。其实他们不知道,此因既可论证有性非实非德非业,也可以论证有性非有性。这是因为,同异性有一实非实等,却非“有性”’同样,有性也可以有一实非实等,而非“有性”。如大疏卷七说:“同异能有於一实等,同异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实等,有性非有性。”有法差别相违因者,梵本次下文云,如即此因亦能颠倒前宗有法差别之与有作缘性,而成立为与非有作缘性,两俱极成故。藏本此处译文讹略。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前面的“有法自相相违因”的论证式,在意许上,是想成立“有性是作有缘性”。“作有缘性”即作为使人了解为“有”的原因。但前论证式并未明确说出来,所以叫“有法差别相违”。如把论证式列出来应是这样:
宗:有性是作有缘性
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喻:如同异性
胜论虽然想立“有性是作有缘性”,实际上把他们所举的因喻合起来,所得的结论是:“有性是作非有缘性”。论证式是这样的:
宗:汝所言有性应作非有缘性
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喻:如同异性
这里的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可以证明“作有缘性”,而同喻——同异性,则只能作“同异”(即“非有”)的缘性,不能作“有”的缘性。“作非有缘性”即使人了解为“非有”的原因。
後二相违的例子很特殊,後来就不常用了,以致去掉。
三·三、似喻
上面讲的是因过,下面讲喻过。喻过共十种:同喻遇五种,异喻过五种。法称以後,同喻过加了四种(三种犹豫不成及缺合言),共成九遇;异喻过也加了四种(三种犹豫不遣及缺离言)。亦成九过。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二本无此句。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二本此名云,由同法似喻,次似异法喻例同。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
“因名能立,不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显。今偏或双,於喻非有,故有初三。”(大疏卷七)这说,正确的同喻必须具有能立与所立,喻依如缺能立法谓之“能立法不成”,如缺所立法谓之“所立法不成”,如两者俱缺谓之“俱不成”。“喻以显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同上)这是说,喻体在於说明“因”与“宗中法”(能立与所立)的必然联系。说明了这种联系,才能令人了解宗义。可是,如果喻体不能说明这种联系,就不能说明宗义,不能令人生智。这种过失叫“无合”。“初标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随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其逐,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同上)这是说,在喻体里必须先说能立法,後说所立法,即“说因宗所随”,倒过来就犯“倒合”的过失。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异喻法须无宗、因,就是说,异喻法必须与宗、因相离。离不开所立法谓之“所立不遣”;离不开能立法,谓之“能立不遣”。两者都离不开,谓之“俱不遣”。看不出两者相离的关系,谓之“不离”;要先离所立,後离能立,次序颠倒谓之“倒离”。
上面举了十种似喻的名字,下面是举例说明。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这里的“诸无质碍”应为“若无质碍”。
这是讲的“能立法不成”,其论证式为: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若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
这是声论师对胜论立的比量。声论师认为声是常,而胜论则认为声无常,故有争论。声论师论证声常的理由是“无质碍”。这一点两家都同意。但声论举极微为同喻,运就犯“能立法不成”的过失。“极微”:古代印度人所理解的物质最小单位。极微是常住的,永恒不灭,具有所立法(常)的性质,所以论文说:“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但“声、胜论计极微质碍,故无能立”(大疏卷七),所以论文说:“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藏本次出宗因如前。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这是沿用前面声论对胜论所立的量,但改换了同喻例。其论证式为: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若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觉
“觉”:心、心所法之总名,亦即一切心理活动的总名。心理活动是没有质碍的,具有能立法,所以论文说:“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但心理活动生灭无常,缺少所立法(常住性)。所以论文说:“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藏本次有有质碍故又非常性故二句。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这是讲的“俱不成”,即能立法与所立法均不成。俱不成有二种。(一)有体俱不成,即论文中说的“有”“有俱不成”。(二)无体俱不成,即论文中说的“非有”、“无俱不成”。
(一)有体俱不成的论证式: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同喻:如瓶
瓶,既不是常,又不是无质碍,能立法、所立法俱缺,所以是“俱不成”。瓶是实有其物的,所以是有体俱不成。
(二)无体俱不成的论证式: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同喻:如空
对无空论者立这个量,同喻就缺少能立法与所立法。因为无空论者根本不承认空的存在。空(同喻)本身尚且没有,能立法(无质碍)与所立法(常)就更加谈不上了。这也是“俱不成”。无空论不承认空为实有,所以是无体俱不成。无合者,谓於是处无有配合,但於瓶等双现二本云俱有。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这是讲“无合”的过失,其论证式为: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如於瓶见所作及无常。
这是古因明师所用的论证式。新因明认为,这个论证式的宗因是可以的,但同喻则犯了“无合”的过失。因为这裏的同喻喻体并未表明能立法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而只是把它们并列起来。正确的喻体应当是:“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这就看得出所作与无常之间的必然联系了。倒合者,谓应谎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二本此句云,若是所作,见彼无常,与前文合,以下举例文同。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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