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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教案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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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逻辑教案

  第一章 绪论
  课时:3课时
  重点:形式逻辑的对象和性质
  难点:思维及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逻辑方法
  导入(3分钟):
  各位同学早上好!这个学期里,我们将一起进行一场神奇的逻辑之旅,这场旅行首先从一句古老的话开始,这就是:认识你自己。(板书)这是镌刻在古希腊德尔斐神殿里的一句著名的话,它是告诫人们要不断地去探索人存在的意义,去追求人生的价值,弄清人的本质。生命只有在不断的反思和观照中才能向前发展,人类只有永不停息的去认识自己,才能不断进化前进。作为个人而言,认识你自己也是获得成熟的思想、稳定的心态、前进的动力以及个人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古到今,人类对自我存在的思考从未停止过,从笛卡尔的“人是会思想的芦苇”“我思故我在”;到尼采所宣称的:“我是太阳”。从萨特的“存在即是合理”到海德格尔的“生命是诗意的栖居”,人类在不断的思索中走向高度的文明。甚至连成龙在电影《我是谁》中也在思考,提出当一个人的名字、血缘、资历都不重要时,人到底是什么……著名雕塑“思考者”的永恒姿态代表了人类永不停止的对自身的思索,逻辑学正是起源于人类理智的自我反思。
  人,从最初只会发出简单的音节,到拥有严谨缜密的思维,这个过程离不开逻辑能力的发展。逻辑学,所要教会我们去认识的,就是人类看不见也摸不着的思维,人的思维产生如电光火石,只在一刹之间,而且无迹可寻,可是,它的运行实际上也在遵循的自己特有的形式、规律和方法。逻辑学所要教给我们的,就是去研究和掌握思维的逻辑形式、规律和方法,从而让我们的思维更加严密精确,符合逻辑,浅显的说,学习逻辑学,它能让我们变得更加聪明。比如,春秋时鲁国的巧匠鲁班是发明锯子的人,他有一次上山砍树,不小心被路旁的茅草割伤了手,突然他注意到茅草柔弱的叶子两边是锯齿状的,他根据这样的形状制成了锯子,给后人留下了一种锋利的伐木工具。他的这个发明其实就是运用了逻辑学中的类比推理,所以,逻辑学是一门能让人越来越聪明的学科。
  一、词义:从词源上说,“逻辑”一词可追溯到古希腊语“罗各斯”,在英语音译为“logic”,“逻辑”一词就是由英语发音翻译而来,原意指理性、思想、规律性、语词、推理等,在现代汉语中是个多义词,共有四种含义。请看课本第二页。看完之后,对照课本试着做做练习一。(3分钟包括对答案)
  要求:大家能够掌握并区分四种不同含义
  二、起源:逻辑学是一门很古老的学问,早在2000多年前,它就产生在古代中国、古代希腊和古代印度。我国古代学者墨子、韩非、荀况等都是古代的逻辑学家。墨子的弟子们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写出了我国第一部逻辑经典著作——《墨经》,我国古代的逻辑学,称为“名学”、“辩学”,研究名辩的人被称为“辩士”或“名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是欧洲古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的逻辑名著《工具论》,系统总结了逻辑研究的成果,对后世影响很大。西方把他誉为“逻辑之父”。我们现在所学的逻辑学,主要仍是亚氏古典逻辑的体系。古代印度,由于各个宗教派别的论争,逻辑学也因此得到了发展,他们把这门学问叫做“因明学”,因为它是在宗派论争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主要研究逻辑的论证。我国唐代高僧玄奘曾到印度游学,并把“因明”系统地引入我国。
  当然,逻辑学发展到今天,依然广泛地运用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门古老的学科依然散发着勃勃生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它也可以说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科学。
  要求:记住三大起源地、名称及代表人物、作品
  三、分支:首先,按门类分,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开始板书分支图)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规律的一门逻辑科学;形式逻辑又可分为传统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传统形式逻辑也称普通逻辑,它是我们这本课本里所要学习的内容。普通逻辑里包括了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它是用自然语言研究人们日常思维形式及规律的逻辑。现代形式逻辑又称数理逻辑,数理逻辑是用一套人工语言,即符号与公式,对逻辑思维形式进行一系列的推演,它与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密切相关。
  总而言之,逻辑学的三个主要分支是:辩证逻辑、数理逻辑、普通逻辑
  要求:记住三个分支,知道我们所学的即普通逻辑(传统形式逻辑)
  四、研究对象:勾出第3页普通逻辑定义。从定义上来看,普通逻辑主要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简单的逻辑方法三个对象。
  那么,什么是思维呢?课本上给了我们一个客观的解释。思维有三种类型:抽象思维、形象思维、灵感思维,但逻辑学研究的仅仅是抽象思维,因此,在课本中我们所说的思维其实就是指抽象思维。勾出思维定义。
  强调:思维是理性认识,不是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就是思维,它经过三种思维形态(概念、判断、推理)对客观事物进行全面、本质的认识,进行间接、概括的反映。
  思维有三个特征:概括性、间接性、与语言有密切联系
  要求:掌握普通逻辑、思维、三个特征
  分别讲解三个研究对象(参见5——8页)
  五、(结合8——9阐释)普通逻辑的性质:客观性、工具性(可举例非工具性学科做对照以帮助理解)(普通逻辑所研究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逻辑方法是正确思维、论证和表述的必要工具。正所谓:“逻辑和修辞使人善辩”,人们曾把逻辑称为“雄辩术”,正如孔子说的:“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表现了逻辑在语言运用中的巨大威力。)、全人类性(可举语言的非全人类性做对比)
  要求:记住三个性质 /如有时间念辅导上练习给学生做否则推到3
  (第3课时)
  六、与语法修辞的关系:逻辑是语法修辞的基础,语法修辞要服从逻辑;语法修辞在研究对象、性质、作用等方面又不同于逻辑。
  要求:一般了解,可以区分
  七、学习意义
  13——16页。教师进行更深入分析引导
  八、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勤学、勤用、在生活中有意识的养成逻辑严密的好习惯)举例:执竿者入城。错在逻辑不严密
  活动:读一段反映福尔摩斯运用逻辑推理的情节。说明他具有在生活中善于运用逻辑思维去观察、思考,从而成为大侦探。
  大家在生活中也应该养成这样的思维习惯,做一个细心、敏锐、体贴他人、善解人意的人。
  /第一章总结(板书)
  作业:预习、复习;思考题1、2、3、4抄在笔记本上。
  从故事看哲理
  都“安之”
  “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吕览.离谓篇》
  这段文字是说的是,郑国有一富户,家里有人被淹死了,有个人得到了这个死者的尸体,富家人想赎回死者的尸体,但得尸者要价太高,富家人因此向邓析求教。邓析说:“你们别急,放宽心,这个得尸者除了你们,是不会卖给别人的。” 得尸者听到后也急了,也向邓析求教,邓析对他说:“你别急,放宽心,那个富人家从别的地方是买不到这具尸体的”。这就是著名的“两可之说”。
  邓析(前545-前501),郑国人。时值春秋末年,商业发达、百家争鸣、知识分子思想活跃。邓析是郑国杰出的辩者,著名的学者和政治活动家,与子产、老子、孔子同时。《汉书.艺文志》誉他为名家(名家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逻辑学家)第一人。他精通法律,经常帮助别人打官司,还向别人传授诉讼和论辩的技术,当时,他和打官司的老百姓约定,“大狱一衣”(帮助打赢一场打官司需要一件衣服),“小狱襦袄”(帮助打赢一场小官司需要一件短袄或一条裤子),“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邓析可谓是我国最早的一个大“律师”。长期以来,人们对邓析的“两可之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邓析根据尸体很快就会腐烂这一事实情况,清楚地推知买卖双方都很着急,富户急于赎回尸体因为尸体会腐烂;得尸者也急于卖掉这具尸体否则就卖不出高价。邓析也因此把握住了双方之间和每一方自身所存在的矛盾:一个想低价赎得,另一方想卖出高价;一方急于卖掉或买回尸体,另一方就不急于买回或卖掉;一方不急于卖掉或买回,另一方就急于买回或卖掉。每一方既急又不急。正因为邓析看出尸体会腐烂这一客观事实以及利益相反得人都会抓住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并且把握住了以上得三对矛盾,他才能得以给买方卖方“安之”的答复。由此可见,邓析善于根据客观情况,懂得事物矛盾两面性,是个智者。
  还应该看到,富户和得尸者都是特殊环境下的特殊的人,本来,事情的发展对于双方来说,都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但邓析却孤立、片面地只抓住只对双方有利的一面,把对双方不利的一面抛在一边,割裂一个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再有,若尸体不腐烂,双方姑且可以暂时“安之”,一旦尸体腐烂掉了,双方就谁也不能“安之”了。从客观分析,不管是富户还是得尸者都进退维谷,左右两难。
  邓析懂得事物矛盾的两面性,却持的“两可之说”玩弄辩证法,只谈有利方面不谈不利因素。他精于推论,可有故意违反逻辑规律。他教人诉讼,拿人钱财,为了拿富户和得尸者的双份酬金,自然就得讨双方满意,所以统统“安之”打发走了事。至于双方最后是否成交、以多少钱成交,大概只有天知道!
  小李、小李之妹、小李之女、小李之子都是网球选手。关于这四个人,有以下情况:
  (1)最佳选手的孪生同胞与最差选手性别不同。
  (2)最佳选手与最差选手年龄相同。
  ?问:这四人之中谁是最佳选手?
  问题:谁是最佳选手?
  材料给定条件与问题的联系:
  条件2与问题的联系是直接的; 条件1与问题的联系是间接的。
  由此分析可知,条件2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注意:给定条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不难看出,条件1与条件2关注点不同,一个关注的是性别,一个关注的是年龄。但二者却通过最佳选手与最佳选手的孪生同胞建立起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一最密切的联系正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抓住这一点并结合背景条件,所有的问题便都迎刃而解了。
  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这样揭露了顽固派的诡辩手法:“你说谎,卖国贼是说谎的,所以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无疑了。”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并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疗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36元。
  问: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给定材料分析:
  首先,我们须考察丙、丁的损失与谁有着联系,他们的损失是怎样引起的,与谁有着直接的关联,与谁有者间接的关联。
  其次,我们应当考察造成损失的理由是否具正当性。 从日常生活和法律的角度看,这种理由是否应当被得到支持。如果引起损失的理由不应当得到支持,那末引起损失者就应当承担引起的相应损失。
  通过观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下述联系:
  甲------------乙家的狗-------------甲(甲躲避)------------丙(受伤)-------------丁的西瓜
  (用石头打) (追咬) (狗咬) (踩坏)
  1、甲的行为有过错;
  2、丙的受伤与甲的行为有间接的联系,与狗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3、丁的西瓜损失与丙有着直接联系,与狗及甲的行为有间接的联系。
  4、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丙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5、狗虽是乙的,但乙没有失职之责。
  结论:甲应承担丙、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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