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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通释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单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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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通释
  单培根
  瑜伽师地论说,菩萨应于五明处学。什么是五明?“明”字相当于哲学、科学的“学”字,是学问之意。一、声明,是声询学,语文学。二、工巧明,是工艺、技术、天文历算等科技之学。三、医方明,是医药学。四、因明,是论理学,即逻辑。五、内明,是佛学。作为一个佛教徒,主要是应当精研佛学,是在内所应当明的。但也应学些医方明,工巧明。声明更是一切学问的基本工具。尤其是因明,是用以辨真似、明正理的,在学术自由,百家争鸣的时代,更为不可缺少的学问。因明,今人名之为印度逻辑,因其与西方希腊以来的逻辑相烦。然两种逻辑,各自发展,条件不同,因之互有短长,用处也各有所异。可以比较研究,各取其长。若执着一方以衡量一方,必然只见到自己之长,甚至自己的短处也认为是长处,盲目的批评其他,必然陷于错误了。
  因明之书,传译到中国来的。先有“方便心论”,后魏西域三藏吉迦夜与沙门昙曜译。“如实论”,梁真谛译。这两部书都没有标明因明二字。玄奘所译的因明专著二种,皆标明因明之明。一部是商羯罗主造的“因明人正理论”,一部是陈那造的“因明正理门论”。此外,在其所译的“瑜伽师地论”、气显扬圣教论”、“阿毗达磨集论”中,也都讲到因明。因明分古因明、新因明。瑜伽显扬集论中所讲的是古因明。陈那以后的因明为新因明。古因明与新因明的不同处,最明显的地方,是古因明用五支论式,自陈那起改用三支论式。
  因明原来叫正理,即梵语尼夜耶,印度原来盛行婆罗门教,印度人的思想很发达。在佛教的初期,婆罗门教中有六派哲学产生。一、尼夜耶派。二、侩法耶派,即数论派。三、毗舍迦派,即胜论派。四、瑜伽派。五、弥曼差派。六、吠檀多派。尼夜耶派即是以研究正理为主,相传这一派创始的祖师名足目。这一派的根本经典名为“尼夜耶经乙。窥基气因明入正理论疏”说:“劫初足目创标真似。—辨别真似的正理,是古代的足目始创的。佛教为了与外道的辩论,也运用了。在“瑜伽师地论”中,名之为因明,作了很详的叙述。说:“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然而尚不够完备。窥基说:“爰暨世亲,咸陈轨式。虽纲纪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二直到世亲,作了轨则、论式。虽已列出了大纲要纪,犹未深入细致地分析彻匠。所以在敌论宾主两方,对面漂举的时候,对于立与破的法则,还有使人生疑难决之处。窥基继续说:“有陈那菩萨是称命世。贤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虑等持……于是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门论。陈那菩萨出世了,人们称颂他是贤劫中千佛之一佛。他摒绝社会的纷扰,隐避在山岩草泽寂静的场所,修养专心一境的静虑工夫,终于勤思精研,造成了“因明正理门论”之空前伟著陈那是印度最伟大的因明专家,其一生于因明的贡献最大。其著作中,先后有两部最为重要。一部即“因明正理门论”。一部名“集量论”。“集量论”未经玄奘译出。
  玄奘在印度学因明,窥基疏有说:“大师行至北印度境迦湿弥罗国法救论师寺,逢大论师侩伽耶舍,此云众称。特善萨婆多及因声明论。创从考决,便晓玄猷。后于中印度境摩揭陀国,复遇L罗跋陀罗菩萨等,重讨幽微,更精厥趣。”玄奘是在北印度境迦湿弥罗国中法救论师的寺,逢到侩伽耶舍,开始从学因明的。后来又在中印度境摩揭陀国,逢到尸罗跋陀罗菩萨等。重复探讨其中深徽的旨趣。回国以后,于唐贞观十九年,即公元六四五年,开始译经工作。贞观二十一年,译出“因明入正理论”。贞观二十三年译出“因明正理门论”。同时还为译场中工作的佛教学者讲说。当时随闻笔录以成注疏的,就有神泰、靖迈、明觉三家,从来又有文备,文轨等。因明是一门精细深奥的学问,在当时又是一门新鲜的学问。各人同听玄奘讲说,而领会不能一致,又各自加以引申发挥。于是各家注疏,未免异说纷歧。当时又有窥听的人,传闻略知而妄说的人,因之玄奘更加郑重。最后窥基总结各家异说,根据所得于玄奘亲授的,写了一部因明大疏,即气因明入正理疏”共六卷。各家注疏,都是“因明入正理论”。惟神泰有一部“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乙。自经会昌法难,五代战乱,各家注疏都散失。至明代虽有学者研究因明,为作注解,而由于缺乏参考资料,不免臆说失真。幸而唐代日本留学侩带去许多书籍,亦有关于因明的,在日本学习传承不断。清末扬仁山从日本取回窥基因明大疏,在金陵刻经处刊行,于是重复引起学者研究因明的风气。
  “因明入正理论”,题商羯罗主菩萨造。据窥基疏说,商羯罗意为骨锁,印度人奉事大自在天,说大自在天苦行时,饥饿赢瘦,骨节相连,形状如锁,故立此像,名骨锁天。作者父母,少无子息,求乞于天像而生育,因取名为天主。是陈那的弟子。此论在西藏有两种译本,初译的是从汉译本重翻。后译的是译自梵本。梵本一向认为已失传。后来发现于耆那教徒处。耆那教徒甚重视此书。十一世纪时,曾有师子贤为之作注。后来胁天、吉祥月又各作了复注。一九三〇年,印度将梵本出版。吕激曾用梵本及藏译本作了校订,在“藏要”本“因明入正理论”中,把重要的出入处都注明。
  因明入正理论,此题目从文义看,是明了因即可进入正理。此论所明是因,是人正理的因,正理是所入之果。疏说:“正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由明此二因,入解诸法之真性。二一因是生因了因。说:“因体有二,所谓生了。”但是我们现在知道因明是佛教中特有的名称。这门学问,在印度各家学派中通称为正理(尼夜耶一。所以因明即正理,正理即因明。这样,题名因明入正理,不等于即是因明入因明,或者正理入正理吗?据吕激考校,梵本论题无“因明”二字,藏本论题“量论入正理论”。“因明”二字是玄奘翻译时加上去的。玄奘所以加这二字,是为了便于表明此书是因明一类,以简别其他著作。藏本的初译是从汉文翻译的,所以也在“入正理论”上加了“量论”的字。量论即因明。经陈那的改进,发展成为量论,作了一部“集量论”。又经后来法称大力发展,法称的学说影响极大。西藏是盛行法称学说的,所以译汉文因明人正理论为藏文时,把因明二字译为量论,也是当然的。这是一部正理论的入门书,故名“入正理论”。正理论可以指正理诸论,也可以切近的指陈那的气因明正理门论”。
  此论以一偈颂开始,以一偈颂终结,中为论文,文极精简。是一部因明的佳著。
  “能立舆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舆比量 及似唯自悟”颂分八门二益。八门明义,二悟别益。一、能立,提出正确的理由,加以证明,成立自己的意见,为能立。二、能破。对于他人的意见,举出其理由不充足或有错误,不能成立,为能破。旧疏有说:“此有二义。一、显他过,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诸论唯彰显他过破。理亦兼有立量徽诘。”然立量非他,虽是能破,也是能立了。三、似能立。能立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正确的能立,不能破。错误的能立,则能破。错误的能立,为似能立。四、似能破,能破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正确的五、现量。量是丈量、量度。印度学者认为,求得知识是要用一定的工具,他们称此为量。如用眼看,用耳听。明显在现前的知识即名之为现量,相当于一般所谓感觉。由感觉而得到知识,即为现量。是感性认识。六、此量。比是比度、比较,也即推论、推理。以现量为出发点,从看到的听到的,推想到未看到的未听到的,是此量。进而重重推论,由此量到比量,层层深入,都是比量。这是要以意识思维为工具的。由此量所得的知识即名之为此量,这是理性认识。然而人们已是习惯于感觉与意识混杂在一起应用,难以严格的区别。所以现量和比量的界限,定义,各家学说,有不同的分岐。七、似现量。现量也有正确和不正确的。不正确的错误的现量,为似现量。八、似比量。不正确的,错误的比量,为似比重。现量此量是用以求得知识的,故用于自悟。当然,悟他要先自悟。未曾自悟,什么可以悟他?所以古因明把现量、此量,还有圣教量,和宗,因、喻等都列为能立的一支。到了陈那,加以分别,说:“为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又说:“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将现量比量作为立具。疏说:“是真能立之所须具故。—问:要先自悟,方能悟他。为什么颂文颠倒过来,先说悟他,后说自悟?又颂文漂宗,先能立能破,后现量比量。论文解释,为什么不依颂文的次第,改为先能立,次现量北量,后能破?答:因明是由古代辩论术逐渐发展而成。到了陈那,虽已分别能立能破为悟他,现量北量为自悟。然因明还是主要用在悟他的。故颂文悟他在先,自悟在后。论文以现量北量作为能立之工具提出来说明,故紧接着能立后解释,列于说能破之前。后来陈那更进而发展因明以量的知识为主。造了“集量论”,才先现量,次北量,比量又分为自北量为他北量。而因明也成为量论了。天主是陈那弟子,他发展了陈那的“正理门论”。所造的“人正理论”,即是对陈那学说有所发展的著作。玄奘译了天主的气入正理论乙,后来也把陈那的“正理门论”译出来了。至于陈那的“集量论”,后来要到法称才大加发展,而盛行于世。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如是,指如颂所说。摄是包括。此句意谓,论文中的要义都包括在内了。因为论中所说即是这八义。
  吕澄考校梵本藏本都无“诸”字。“诸”字是玄奘译时加上去的。在玄奘之意,大概要人们知道,一切因明论所说都不外此八义。故疏说:“诸论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
  气此中宗等多书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间者未了
  义故。”
  因明是从古代辩论术逐渐发展而成的。其用以悟他为主。故在八门义中,以能立为重要。所以在这里先说能立。古因明能立,瑜伽师地论中说有八支,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烦,六、现量,七、比量,八、正教量。集论也说有八支,一、立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结,六、现量,七、比量,八、圣教量。各家学派发展,大都用五支,一、宗,二、因,三、喻,四、合,五、结。世亲有能立三支之说,一、宗,二、因,三、喻。陈那研精因明,决定改五支为三支,以合与结并入喻中。以现量与比量作为能立之具,不别立圣教量。并于三支之中,判定宗为所立,因与喻为能立。喻分同喻异喻,能立仍为三。发言必须所立宗与能立因并列,形式上仍为三支。能立是为他此量,故称三支此量。
  印度梵语的实词有数的区别。一数为二日,二数为二言,三数以上为多言。宗、因、喻是三数,所以说多言。即是说,能立是由宗、因、喻多言组成的。因为能立是为他此量。为了使别人理解的此量,这就需要有一定的形式。宗因喻三支的形式,很像形式逻辑的三段式,然其次第适相反。
  陈那三支 形式逻辑
  宗 大前提
  因 小前提
  喻 结论
  因明三支的宗相当于形式逻辑的结论。为什么次第要不同呢?逻辑的方法,是要求从已知的命题中推导出未知的知识。重点在推理,目的在获得新知识。因明三支是提出自己的命题,对方未能明了,或未能接受,故加以论证,使对方明了,接受。目的在悟他。二者所用的场所不同,所以完全用逻辑来衡量因明,批评因明,是错误的。
  三支能立是悟他,故必需有对方是问者。他没有欲问,虽对他说,也没有用。一定要是对方有未能明了的意义。他有所问,有所难。在辩论的场所,然后用宗因嘹多言,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命题,即立宗。再逐步论证,使未了义的成为了义。故说由宗因嘹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疏说:“诸有问者,谓敌证等。未了义者,立论者宗。其敌论者,一由无知,二为疑惑,三各宗学。未了立者立何义旨,而有所问。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义,除彼无知、犹豫、僻执,令了立者所立义宗。”印度辩论之法,立论者敌论者双方之外,还有中证人,作为判定。犹如今之体育比赛有栽判员。证者要是,“善自他宗,心血遍党,出言有则,能定是非。—此是解释能立,也是总的说能立。说:能立是由宗因喻这许多言组成的,它是用来对有问的人开示的。是问的人未了义,开示使他了义。
  以下依次分别说宗、因、喻。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为所
  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这一段说宗。宗是所推宗的,所主张的。
  宗必有所说的事物,所要说明的是属于这事物上的所说的事物,为体。所要说明的属于这事物上的,为义。体为自性,义为差别。如声是无常的宗,声是体,无常是义。中国的文法,先说体,后说义。体放在前,义放在后。放在前故名前陈,放在后故名后陈。义是体中之义,义是体所有的,故体为有法,义为法。义是所以差别体的,故义为能别,体为所别。这样,在中国因明书中,宗的前陈,是体,是自性,是有法,是所别。宗是后陈,是义,是差别,是法,是能别。此数名中,可随取应用。若取相对,前陈名自性,后陈应名差别。前名有法,后应名法。前名所别,后应名能别。今此陈用有法名,后陈用差别名,是就殊胜而言。今宗中的前陈,是否有此后陈的法,正是立敌两方所诤,故取用有法的名称。后陈是否能别前陈,也正是立敌两方所诤,故取用能别的名称。
  以什么为体,什么为义,什么为自性,什么为差别。在因明原无一定,随所需立宗而取用。窥基疏说:“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切为自性。”
  宗中前陈的有法,是否有后陈的法,是双方所诤的。后陈的能别,是否能以前陈为所别,是双方所诤的。正以其是双方所诤,故需辩论。但是单独的前陈,单独的后陈,应都是双方共同许可。若非共同许可,即无可讨论。非但共同许可,而且要是道理上至极成就的。然后所讨论的结果,乃有普遍性的意义,为大家所接受。故在“有法”上,“能别”上,都加了“极成二一字,以表明此作为有法的,作为能别的,必需要是至极成就的。
  前陈的有法,是立敌共许的,非所诤。后陈的能别,也是立敌共许的,非所诤。共许的,故为宗所依。二者联合,乃成宗体,如声无常宗,声是共许,无常亦是共许,即以此二者作为宗依。声与无常二者并举,不说明二者的关系怎样,还不是所诤。必定要在声与无常二者之间,加了联系辞。如在声与无常中,加一“是”字,说:声是无常,乃为所诤了。因为对方婆罗门学者是认为声是常的。故要是有法与法联系为一,才是宗体。
  旧疏解释“差别性故”为有法与法互相差别。如基疏说:“差别者,谓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别。性者,体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如言色蕴无我,色蕴者有法也。无我者法也。此之二种,若体若义,互相差别。谓以色蕴简别无我、色蕴无我。非受无我。及以无我简别色蕴。无我色蕴。非我色蕴。以此二种互相差别合之一处,不相离性,方是其宗。”旧疏以“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断句,“差别性故”为句。据吕激考校梵文本藏文本,是“极成有法—为句,“由极成能别之所差别”为句。它们的关系是,声是所差别的无常是能差别,所以把无常叫能别。宗就是能别对有法加以差别才构成的。故有法有能别为法,是能别的所别。玄奘译“由”字为“故”字,加一“性”字,乃为“极成能别差别性故三玄奘所以加一“性”字,表明所谓“宗”,是以“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为性。
  尚有应当说明的。在立敌两方辩论场所所立的宗,不是一般的宗,这是应当有所选择的。一、要是随自意所乐的,为对方所未了的,或是有诤的。二、要是现在所需要成立的。其他虽有所应成立,但非今时所需。故又加了一句“随自乐为所成立性”以补充,宗的意义方才完备了。“是名为宗”。
  立宗举“声无常”为例。这似乎太无意义了。有人于此提出批评。的确,在我们中国,对于这声无常的常识,是从来谁也没有非议的,根本不是一个辩论的命题。但是要知道,因明的书,是从印度翻译过来的。印度的情况,和我们中国不同了。印度是一向盛行婆罗门教的国家。后来虽有佛教及其他许多学派兴起,但婆罗门教还是受到多数人的信仰。婆罗门以吠陀为圣典。婆罗门一系的声论师,即弥曼差派,吠檀多派,尚有其他,都主张声是常的,在我们不听到的时候也是存在,好像今录音带似的。这就引起诤论了,而且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因明是讲正理的。但人们大都是感情重于理智。他所信仰的,被人以正理反对,他还要强辞夺理,甚至要不惜手段不许你反对。故因明对重尚理智的人有用,对于重感情的人是不起作用的。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
  遍无性。”
  前已说宗。次乃说因。因是理由。以此为理由成立宗,以此为理由使未了义者能了义。因有生因了因。如种生芽,名为生因。如灯照物,明为了因。今此因是生因呢?是了因呢?就未了义者因此得了而说,是了因。就立者立此因使他能了而说,可名生因。例如声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此所作性故之因,是立者所言。或用言语,或用文字,故生因是言,为言生因。未了义者闻此言而了义。了义用智。故了因是智,为智了因。此言是智所了,故就未了义者说,也是了因,为言了因。此言乃由立者智慧所立,故立者之智,也是生因,为智生因。言必有义,立是立言中之义,了亦了言中之义。故此义从立者方面说,为义生因。从未了义者方面说,是义了因。这样,分析而说,因有生因了因。又各分智、言、义,成为智生因、言生因、义生因、智了因、言了因、义了因,共为六种。六种中,以言生因、智了因为主要。相是表相,是标识,是特徽。所以表明其内容,性质。因有三相,此三相是向三方面说的。故也有说:“相者,向义”。一是向对宗方面说,即迩是宗法性。二是向对同品方面说,即同品定有性。三是向对异品方面说,即异品迩无性。此三相缺一不可。若缺一相,即不能成为正因。因三相是因明中的最重要的中心问题。明确了此因三相,即基本上掌握了因明的根本。其余一切,都是由此推演而来。故学者应特别于此注意,不可含栏。凡是真能立的,必符合此三相。不符合此三相的,必是似能立。所以此三相是因的基本条件。
  什么是遍是宗法性呢?作为因的这个法,要是宗的所有。如声无常宗,在此宗中,声是体,无常是义。声是有法,无常是法。今此所言所作性故之因,也要是宗所有的法。声无常宗以声为体,以声为有法,所以所作性之因要是声体的义,要是有法声的法。故说是宗法性。若不是宗法性的,与宗无关系,不能作为因了。作为因的,必需要和宗有关系。而且不可和宗的一部份有关系,一部份无关系,一定要和全部宗都有关系。今所作性的因,假使只是一部份声是所作性,一部份声不是所作性。那末,用所作性因,只能成立一部份声,不能都成立了。这个因是否能成立,是不决定了。所以还要加个“逼—字。因的第一相是:逼是宗法性。什么是同品定有性呢?什么是异品遍无性呢?应当先了解同品异品的意义。同品异品,论中自有定义,说: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
  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品是品类。均是平均。等是齐等。所立是宗。所立法是宗中之法,即后陈的义。凡物有与所立法同等之义的,都是同品。例如声无常宗,于声上立无常义。其余一切物,如瓶盆等有无常义的,即是同品。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
  空等。”任何地方,只要在这地方没有所立法的,即为异品。今所立法是无常,凡不是无常的,就是异品。因在异品是没有的。若有是常的异品地方,看到是非所作的。如虚空即是这样。虚空是常,为异品,虚空是非所作的。
  有人以为异品要是和同品相违的。陈那指出,这不是。如善的为同品,不善的是相违。若相违的是异品,还有非善非不善的应不是异品了。所以无所立的地方,即是异品。只要无善的地方,不善的非善非不善的地方都是异品。
  又有人以为和同品别异的地方都是同品,如以无常为同品,无常之外的空无我等都是异品。陈那亦指出其不是。因为这样无因可举了。无常也是空,是无我的,无常和空无我是同处的,以所作性因成立无常,也可成立空无我。今若以空无我亦为异品,所作性因可以成立异品了。因为因不单是成立此言所说的,还可以成立意所许的。
  同品异品,皆就宗上的法义言其同异。如声无常宗的无常。不总就声无常宗以为同品。亦不就宗上的有法言,如声无常宗的声言,作为同品。以这样无同品可言了。因为现在所诤的宗,是声上的无常义,所以凡是有无常义的东西,都是同品。没有无常义的地方,都是异品。
  同品是正面的说明,必需有东西可举出。若无东西举出,则未能说明。故说“均等义品”。异品是在于止滥,不许此因泛滥到异品去。故异品不一定有东西可举。只要没有因的地方就是了。异品是没有东西的,即无可泛滥,即异品逦无了。故说“于是处”,用“处—字,不用“品”字。
  如声是无常例,声以外的东西是品。这声以外的东西有无常义的是同品,没有无常义的是异品。声和无常的大小,声不应大于无常。声大于无常,是有些声无常,有些声不无常了。这不成宗了。无常是大于声的。无常大于声,故声皆无常。现在是欲成立声是无常,不是欲成立无常皆是声。不是声的,其余的无常,即是同品。所以能别若和有法一样大,即无同品了。如说声可闻,声和可闻是一样大的。无同品可举了。现在要成立声无常宗。而敌者不承认声和无常二者有关联。现在要提出一个东西,作为二者的中间,联系二方,使二者联系起来。这中间的东西即是因。逼是宗法性,是就联系声一方面说的。这作为中间的因——所作性,不能小于声。若小于声,即是一部份声联系不上,不是所作性了。所作性不成其为因了。故必需逼宗法性。因是否可大于宗呢?必然是要大于宗。所作性大于声。若因不大于宗,即无同品了。
  同品定有性,是就联系无常一方面说的。因和同品的关系,因不能大于同品。若因大于同品,有的所作性是无常,有的所作性非无常了。即不能决定以所作性成立无常了。因和同品一样大,凡所作性皆是无常。则是可以成立的。同品是否大于因呢?可以的。我们要用所作性联系到无常去,说所作性皆无常。不是要用无常联系到所作性去。说无常皆所作性。同品下一定要和因一样大,同品是可以大于因的。故说同品定有性。不说同品遍有性。有了这所作性因。这所作性因,是遍是宗法,是同品定有,可以说:声是所作,所作性故,声是无常了。然而是否还有是常的也是所作的呢?假使有的话,所作性因不一定能成立无常了。如有人不信佛,说佛是没有的,以不见故为因。但是这不见的不一定是没有。如我们自己的祖先,不能以不见故说没有,不见故不一定是没有,也有有而不见的,不能说佛不见故是没有了。所以因不可以在异品有的,一定要是异品遍无的。这异品遍无性,是为了防止因泛滥到异品中去的。所以说,若所作的是无常,这样同品定有还不够。还要考查一下异品是否有。为了说明异品遍无,不能这样说,非所作的皆是常,一定要反过来说,若有是常,见非所作。这所作性因和同品是一样大的,正反说看不出有不同。若同品是大于因的,他的异品遍无性,必定要反过来说,才显出他的止滥。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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