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因明论式的发展
试析因明论式的发展
张忠义 淮 芳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省秦皇岛,066004)
摘要:因明论式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早期耆那教以及正理派富差延那引述的两种不同的十支,耆那教关于判断形式的七支论法,正理派发展的五支以及早期因明引用的五支,到后来集大成者陈那发展出的三支以及法称对于陈那三支的修订创立的二支论式。总的来说,因明论式顺着历史发展看逻辑因素在逐渐增强,逆过来则是语用因素越来越多。
关键词:因明论式;逻辑;语用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6)增刊–0075–05
逻辑学要研究推理,而推理是具有一定形式的。例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古中国墨家的侔式推论等,古印度因明也有其推论的形式。“推论式并不是知识的来源,……但是要把推理的知识传给别人,推理式又是不可少的。”[1]随着历史、文化的不断进步,因明的论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十支有两种不同的表述形式,即耆那教的十支,以及富差延那引用过的一种十支;耆那教还提到了一种七支论法,与其他论式不太一样;《正理经》中提出的五支论式,即“宗”、“因”、“喻”、“合”、“结”;因明集大成者陈那删去了五支的“合”、“结”二支以后得出的三支论式;最终是法称将“喻”归入“因”后又调整顺序得到的二支论式。
十支论式是在古因明中出现的一种论式,是因明论式的最初形态。事实上当时还没有“因明”这一术语,因此我们可以说十支是因明论式的前身。耆那教的十支是:宗,释宗,因,释因,遮异宗,喻,质疑,遮疑,结。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已经包含了日后三支式的宗、因、喻,但是,这里的喻与三支中的喻有本质不同。很多时候大家都不太重视十支。的确,十支中的逻辑因素虽然已经初露端倪,但毕竟还是很少,而且它出现在佛教产生之前(我们现在所研究的因明又是经佛教人士发展之后流传下来的),自然也就难以得到关注。但是,今天我们再看十支论式,却可以发现很多有用而且也正在用着的东西。
辩论的时候驳斥对方可以直接反驳对方的论题,也可以通过反驳对方的论据或论证来使对方论题的成立失去有力的支持。这些我们都可以在耆那教十支式中找到相应的部分:异宗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来驳斥宗的,而遮异宗则是对异品的驳斥,这些都是对论题的驳斥;喻是用来证明遮异宗的成立的,质疑则是对喻的正确性的怀疑,又一次站在了对方的立场上,同时也是用驳斥论据来使宗的成立失去支持;之后又是遮疑,用来驳斥疑。最终得出结来。
富差延那在《正理注》中提到了另外一种十支论式,与耆那教的十支论式不太一样,就是:求知的欲望,疑惑,对推论式的信赖,目的,疑惑的消除,再加上宗、因、喻、合、结五支。从这个十支最终发展出了正理派的五支。
耆那教还有一种关于判断形式的概括,称为七支论式。在黄心川先生的书中这样描述“七支论法”:
(1)“或许,S是P”,这是一个肯定判断。例如“或许瓶是黑的”。
(2)“或许,S不是P”,这是一个否定判断。例如“或许瓶不是黑的”。
(3)“或许,S是P和不是P”,这是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一种结合。例如:“或许,瓶是黑的和不是黑的:。
(4)“或许,S是不能表述的”。例如一个用泥土做成的瓶在做成以前是白的,做成以后是黑的,但是由于我们不能知道瓶在其他各种条件下的颜色,因此我们被迫说:“或许,S是不能表述的。”
(5)“或许,S是P并且是不能表述的”,这是第一种判断形式和第四种判断形式的结合。例如:“或许瓶是黑的并且也是不能表述的。”
(6)“或许,S不是P并且是不能表述的”,这是第二种判断和第四种判断的结合。
(7)“或许,S是P和不是P,并且是不能表述的:,这是第三和第四种判断的结合。[2]
整体来说,这个“七支论法”与其它的论式不同,不像是论辩过程当中使用的一个句子序列,而更趋向于是对不同类型判断的一种概括分类。只是,在每一个句子的开头,都有一个“或许”,使得句子有了一点模态的意,(3)更像是西方逻辑的“偶然”。这只能说是判断,而不能说是论式。
因明的论式更多被提到的是五支,即宗、因、喻、合、结。这是《正理经》文中提出的正理派的论证式,它是由前人的十支论式精简而来的。五支论式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 它们的区别在于喻的表述形式。古正理用的是单称命题,新正理用的是全称、假言命题。
古正理派的五支:
宗 此山有火
因 以有烟故
喻 如灶,于灶见是有烟与有火
合 此山如是(有烟)
结 故此山有火
这五支中喻的表述形式是一个单称命题,整体构成一个类比推理,由灶的“有烟与有火”及此山的“有烟”推出此山的“有火”。这样的一个推理因为其类比的性质而只能得出一个或然的结果,说服力不够强。
下面我们就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个五支论式。
五支当中的宗是立量者所立的量,也就是所要阐明的观点、证明的论题。因是用来证明论题的事实,是双方都认可(共许极成)的。喻说明一件事物同时具有两种属性或现象,合说明另一事物也具有其中一项,这是已知的,是因给出的。通过类比,可以得出结,即合中所说的事物也具有喻中事物的另一属性或现象。由此,我们可以想到数学中的证明题:求证,是该题所要证明的结果;已知,是一个事实,其真实性勿庸置疑;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由一些公理、定理等条件加上已知得出求证中的结果。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有着惊人的相似。宗——求证,因——已知,喻——公理、定理等条件,合——代入,结——结果(证成)。只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五支式的证明只是运用了类比的方法,而且也只是提供了一个事物来进行类比,甚至也只是有一种相同的属性或现象,得出的结论是非常不可靠的。而在数学中,不能提供完全支持的证明是不成立的,甚至可以说这一证明是错误的。当然,我们也要考虑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对外界事物的认识程度,能提供这样的证明已属不易,在这一方面还是值得肯定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五支式,合、结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不可少的。
后期,“新正理虽然坚持采取五支作法,其本质已与新因明的三支作法无异,在喻支中也是以普遍命题为喻体、以事例为喻依,从而成为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形式。”[3]在世亲的相关论述中提到的五支论式则是:
(1)无常
(2)依因生故
(3)若有物依因生,是物无常
(4)声亦如是
(5)是故声无常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五支论式中已经存在了假言命题,也就是有了演绎的成分。为以后陈那发展三支论式作了一定的理论准备。
从五支式中可以看到,论辩的色彩已经淡化许多,十支式中的各个遮遣等支分已经被删除。这时我们也可以从五支式中看到类比推理这样的逻辑因素,甚至在新正理的五支论式中出现了演绎推理的成分,成为因明论式向演绎推理的过渡。可以说,从十支式到五支式,论辩的色彩淡化了,逻辑的因素增加了。我们可以把五支式称为证明的论式。
陈那的三支式在玄奘译过来的《因明入正理论》等典籍中,有两种表达形式,即喻是全称的和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如“诸所作皆无常”与“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全称肯定命题的论域是所有具有所作性的事物;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论域则是所作与非所作的并集,而它所讨论的是这个并集的真子集——所作。从这里看来,两个命题实际上都是针对具有所作性的事物展开讨论的,只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两个命题指出的,都是具有所作性的事物与无常这个属性之间的关系。
还拿上面用到的例子来具体分析三支论式。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同喻)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异喻)
很显然,这里的“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也是一个省略句,省略了主语,我们如果把主语补上的话,就会出现补上的主项是一个全称的还是一个单称的问题。喻本身包含了喻体和喻依两部分,二者是一体的,所以我们可以从喻依中确定这个主项有什么样的量词。“瓶”、“虚空”相对于所作性而言,实际上是以一个整体出现被描述的,所以,在这里“瓶”和“虚空”都是单称。其实从喻的另一个表达形式中也可以看出来,“诸所作,皆无常”,“诸”是一个全称量词,它所描述的是“所作”,即具有所作性的事物,也就是说所有具有所作性的事物。同样与喻依相比较可以看出,与“声”相比的是“瓶”和“虚空”等,那么就可以将“声”当作一个单称,而不用考虑它是不是指所有的声音,因为不管是“风声”、“雨声”还是“读书声”都是声音,我们只要考虑声音的所作性就好。这样的话,喻中所省略的主项自然也就是一个单称的词项。
经过上面的分析,喻中省略了一个单称的主项,如果把它补全的话,就是,“如果一个事物具有所作性,那么就可以知道它具有无常的属性,例如瓶子。如果知道了一个事物具有永恒的属性,那么就知道它不具有所作性,例如虚空。”
国内外学者对三支论式的理解不尽一致,大多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把三支论式或比为三段论第一格AAA式,或比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或比为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转化来的三段论。姑且把以上三种比较研究称为三说:三段论说,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说,转化说。各说在比较中都认为三支论式的顺序与各说的顺序正好相反,宗相当于各说的结论;各说都没用三支论式的异喻和作为例证的喻依,所以都舍去异喻和喻依;各说都承认因(所作性故)省略了“声”与联结词“是”,恢复后为“声是所作”。笔者对这些也是同意的,尤其是喻依,如不舍掉,三支论式就带有归纳成分,各说均无存在可能。各说的不同点为:“三段论说”所举的大前提为“诸所作者,皆见无常”;“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说”所举的假言命题即是例中的同喻;“转化说”就是把“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说”所举的例子转化为相等值的直言三段论的形式。我们曾专门就三支论式撰文,将三支论式与古希腊逻辑学家的奥弗拉斯特创立的外设三段论加以比较。
外设三段论的一个前提是一个外设命题,即“任何实体,如果B全称地加以述说,那么A也全称地加以述说”,或者用比较容易接受的方法表述为“对于所有x,如果所有的x是B,那么,所有的x是A”。这个外设命题与一个相适应的直言命题相结合,就产生了一个有效式,这就是外设三段论。由此可见,因明的三支论式与它是比较一致的。但是外设三段论与三支论式的顺序正好相反,即它是先有外设前提,接着让其第二前提与外设前提属于同样的命题类型,并且前者被后者所蕴涵,然后让结论和外设前提后件属于同样的命题类型,并且前者也被后者所蕴涵。这是因为外设三段论主要是用于推理,所以是由理由(前提)推出结论,而三支论式主要是用于论辩,所以是先列论点(宗),再加以证明。因为外设三段论本身不太严密,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它不是严格的科学体系,所以鲜为人知,但我们将它们加以比较,指出其异同,应该还是有意义的。
如果纯粹从现代逻辑的观点写出三支论式的逻辑式就应为:
("x)(S(x)?P(x))
S(a)?P(a)(此步骤省略)
S(a)
∴ P(a)
用因明的例子,即: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若声是所作,则声是无常(此步骤省略)
声是所作
∴ 声是无常。
我们将“若……见……”提出来,留下“是所作,彼无常”,“若”是“如果”,“见”我们理解为“见到”,引申为“可以知道,推出”等等,在逻辑里解释为“那么”也是无可厚非的。这样,我们对于这句的理解就是“如果一个事物是所作的,那么该物就是无常的。
从因明论式的规则来看,“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也是讲“所随关系”,即有因就有宗,无宗必无因。“说因宗所随”就体现出因与宗的不相离性,即因与宗之间是包涵关系。金岳霖先生将包涵关系限制到两命题的包涵,并认为,“如果一命题包涵另一命题,我们称前一命题为前件,后一命题为后件。如果前件包涵后件而后件不包涵前件,此包涵为非对称关系,如果前件包涵后件,后件也包涵前件,则此包涵为对称的包涵”。[4]显然,“说因宗所随”所规定的因与宗就是一种非对称的包涵关系,从概念的外延关系讲,就是所作与无常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可逆的,这正是词项逻辑成立的基本依据,金先生也下此断言,“论理的性质就是必然”,[4]“说因宗所随”就是体现了宗与因的必然性联系,宗成为因的逻辑后承。
另外,如果将喻体当作是对喻依的描述的话,即仅仅是为了表述喻依具有或不具有这样那样的属性或现象,那么,宗与喻之间就可构成正负类比推理。即,同喻依具有属性a,b,宗具有属性a,所以,宗具有属性b;异喻依不具有属性c,d,宗不具有属性c,所以,宗不具有属性d。
将宗、因、喻三者结合起来看,就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即大前提——喻:如果一个事物具有所作性,那么就可以知道它具有无常的属性;小前提——因:声音具有所作性;结论——宗:声音是无常的。只不过,三支式仍然是以论证为主,所以,将作为结论的宗在整个过程的一开始就提出,就是所谓的开宗明义吧。接下来才是进行论证。
作为世界三大逻辑起源之一,因明是唯一具有宗教哲学色彩的一支。既然要为宗教服务,就不免会带有宗教色彩或者有一定的信仰成分在里面。其实,在三支论式里我们可以看到一点点相信逻辑的痕迹。因明最初来源于派系间的论辩,论辩不仅要体现自己的信仰,努力使自己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不说你相信是虚假的话,也就是说你相信他是真的,而且还要使论敌信服,这实际上就与现代的相信逻辑(是认知逻辑的一部分)相吻合。因明中宗的形式是断定式,断定式的要点或者目的是使说话人在不同程度上承认某事是如此这般,承认所表达的命题的真实性,其表现的心理状态是相信。[5]“‘相信’是指:接受某种论断的人与他所接受的论断、命题和思想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二项关系。”[6]我们用B表示“……相信……”,用x表示某人,用p表示“因”,用q表示“宗”,法称的二支论式就可以表示成 B(x, p)ùB(x, p?q)?B(x, q),这里先相信了“因”,而“因”与“宗”具有不相离性,即是 (p?q),从而x相信p?q,这正是相信逻辑的“极小推理能力”,并且假定了这个一般性原则是合理的:如果B(x, p),而且q是p的逻辑后承,则B(x, q)。因为x相信p,又知q是p所蕴含的后件,即“说因宗所随”,由B(x, p)ùB(x, p?q) 最终就推导出x相信q(宗)。用另一个变式“宗无因不有”,加上因由B(x, p)ùB(x, ?q??p) 同样可以推导出B(x, q)。
因明中最重要的是因,为了保证因的正确性,就有了因三相。而为了进一步说明因三相尤其是后两相,陈那提出了九句因的说法。《因明正理门论》中这样说九句因:“谓于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这就是说,与同品有相对应的因与异品的关系分别是有、非有以及有非有。同理,与同品非有及有非有相对应的也是这三种情况,3×3 = 9,共九种。
这里我们单说因与同品的关系。异品是同样的道理,就不再详细叙述。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是这样描述因与同品、异品间的关系的:“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对于因而言,它和同品的关系就是三种:全是;全不是;部分是,部分不是。相对应来看,似乎可以将“有”与“全是”相对,“非有”与“全不是”相对,剩下的也只有将“有非有”与“部分是,部分不是”相对。下面我们试着从集合的角度来分析。
我们以对每一个宗同品与因法的关系的描述词作为集合的元素,即,若同品具有因所示的性质,则为“有”;反之,因为是对于每一个宗同品而言,也就是针对单称,与“有”相对的就是“非有”,相当于“无”。而在九句因中用到的“有”、“非有”、“有非有”就可以理解为由这些元素构成的集合。
我们将所有宗同品与因法的关系一一列出来,作为元素构成集合。有两种描述集合的方法,一种是列举集合的所有元素,另一种是刻画集合中元素的性质。在这里,我们采用第一种,也就是列举集合的所有元素,构成我们所要的集合。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了,每个元素都有两个可能的取值,“有”、“非有”。如果忽略元素的个数的话,我们可以得到集合的三种可能的构成:{有,有,有……},{非有,非有,非有……},{有,有,有……,非有,非有,非有……}。但是,在一个集合里,是不允许同一元素重复的,所以,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把这三个集合化为正确的形式,也就是{有},{非有},{有,非有}。这三个集合分别表示的是所有的元素都是“有”;所有元素都是“非有”;有一部分元素是“有”,一部分元素是“非有”。这时如果把这些集合中的所有符号去掉,就成了“有”,“非有”,“有非有”(不含引号)。这正是《正理门论》中所表述的因与同品的三种关系。如果用集合的方法能够解释通九句因的相关概念,那么在因明的科学性方面就增加了一笔别样的色彩。
对于法称改造后的论式有说三支的,有说二支的。我们认为还是二支比较好,即将喻归入因中,作为因的一部分。这样,法称的论式就是宗、因二支。其中,因包括大小两个前提。法称将喻依删除,也就消除了喻本身的归纳推理成分,使得喻体本身的成立不再存在或然性,整个推理的可靠性也比以前有所加强。而且,法称把支分的顺序颠倒了,喻在最前面,接着是因,最后是结论宗,这样就成为一个完整的、顺序一致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法称的因明学已摆脱辩论术的羁绊,使逻辑与知识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把逻辑部分抉择的更单纯,逻辑的基础——知识论树立的更巩固。”[1]
纵观因明论式的发展,从论辩色彩极其浓厚的十支到证明意味较为明显的五支,再到陈那论证式的三支,最后到法称几乎可以说是纯粹逻辑形式的二支,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七支论法”以外,随着历史的发展,逻辑因素越来越强,演绎成分越来越多,反之,语用成分越来越多,论辩色彩越来越浓。
参 考 文 献
[1] 刘培育主编.虞愚文集[C].第一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399,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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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曾祥云,杜雄柏.关于三支作法的表述形式——与张忠义先生商榷[J].佛学研究.1998
Development of the Form of Hetuvidyā
Zhang Zhongyi Huai Fang
(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s,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he schema of Hetuvidya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stages: Ten-avayava of early Jain and the one cited by Vatsyayana from c Jain’s seven- avayava about forms of judgment, Nyaya,’s Pancavayava and the Pancavayava cited by early Hetuvidya, From it we can know that the logic factor is stronger when the time past, otherwise, the pragmatic factor is stronger.
Key words:form of Hetuvidya;logic;pragma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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