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寺院的水碾硙经营
【摘要】唐代佛教寺院经济发展到了兴盛阶段,其经济活动和整个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寺院大规模的水碾硙经营活动,对于国家经济和管理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唐王朝水权管理制度的变迁,在国家制度建设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绩效有限。从佛教寺院水碾硙经营的角度进行考察,表明唐代寺院经济与当时国家制度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而且其影响已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关键词】寺院经济;水碾硙;制度建设;制度分析
The Watermill (Shuinianwei) Management of Buddhist Temple in Tang Dynasty
Abstract: Buddhism Economy achieved great development in Tang dynasty, and had important touch with the whole 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the Watermill(Shuinianwei) management of Buddhism have the great influence on economy and institution. The change of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plays a important role in institutional construct in Tang dynasty, but the performance is limite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ctivities of Watermill, we not only can know the effects between Buddhism Economy and the institution of Tang dynasty, but the influence had deepen into some fields of society in the Midiaeval Times.
Keywords: Buddhism economy; watermill(shuinianwei) ; institutional construct; institutional analyses
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繁盛时期,而随着佛教的不断深入发展传播,寺院经济也达到了其兴盛阶段。经济势力的膨胀,使得寺院经济突破了原有的局囿,与整个社会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并对当时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唐代水碾铠经营活动具有很典型的意义,对此学界已有相关论述。①本文则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以佛教寺院经济水碾硙经营活动为中心,考察其自身的发展状况及其对唐代社会经济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并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就其绩效和意义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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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要论述如西嵨定生《碾硙寻踪——华北农业两年三作制的产生》(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中华书局,1992年);梁忠效《唐代的碾硙业》(《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等。关于敦煌碾硙研究,尤其是碾硙的经营方式、“碾户”的性质、“硙课”等方面的论述,参见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等。
一、唐代寺院的水碾硙经营活动
水碾是中古时期较为先进的生产加工工具,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水碾的特点主要是在技术上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借助水力带动碾硙进行加工生产,这不仅解放了人力,而且大大提高了生产劳动的效率。桓谭说:“宓羲之制杵臼,万民以济,及后人加巧因延力,借身重以践碓,而利十倍杵臼。又复设机关,用驴嬴牛马及役水而舂,其利乃且百倍”;[1](p3699)《魏书》记载崔亮“读《杜预传》,见为八磨,嘉其有济时用,遂教民为碾。及为仆射,奏于张方桥东堰谷水造水碾磨数十区,其利十倍,国用便之”。[2](P1481)由此可见,不仅水碾的加工效率大有提高,而且其生产效益也颇丰厚,对于社会生产有着重要意义。在当时日趋发展的寺院经济势力,其经济资源除了依靠皇室贵族和王公权要的赏赐、社会各阶层的捐施投献外,也开始主动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介入到各种经济活动中。作为有着巨大经济收益的水碾,自然是寺院经济觊觎的对象之一。北魏杨街之在《洛阳伽蓝记》中就描述当时的景明寺已经利用水碾进行生产加工:“寺有三池,萑蒲菱藕,水物生焉。或黄甲紫鳞,出没于蘩藻;或青凫白雁,沉浮于绿水。碾硙舂簸,皆用水功”。[3](p113)
到了隋唐时期,寺院的水碾经营活动相当发达,众多的寺院都拥有自己的水碾硙。隋朝开皇年间,晋王杨广曾经赏赐给寺院“水硙及碾上下六具”,作为其发展的基业。[4](p586b)唐初,因为帮助平定王世充有功,少林寺获得了唐太宗赐予的田地四十顷,水碾一具。[5](p2834)其他如普救寺,“园硙田蔬,周环俯就”[4](p696b);京师清禅寺,“竹树森繁,园圃周逸,水陆庄田,仓廪碾硙,库藏盈满”[4](p697)。即使规模较小的寺院,有些也拥有自己的水碾,日本僧人圆仁在游历时,“到三交驿歇。次入定觉寺庄,见水碾——名为三交碾”[6](P317)。而敦煌地区的寺院也是普遍拥有水碾硙,如P.3500号卷子写道:“□中现有十硙水,潺潺流溢满□渠”。[7](p117)
寺院普遍进行水碾硙经营活动,首先是因为水碾的生产效率比较高,如上文桓谭所言,水碾的功效要比人力乃至畜力高出许多,这是水碾相较之于其他工具在技术方面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所在。新型的、先进的生产工具总是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次,与水碾的高效直接相关联的是其生产加工的高额回报。水碾硙在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收益是丰厚的,例如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尚书仆射庾虞诩曾上书说“禹贡雍州之域,厥田惟上。……北阻山河,乘陀据险。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用功省少,而军粮饶足。故孝武皇帝及光武筑朔方,开西河,置上郡,皆为此也”,[8](P2893)这是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而唐代高力士在都城西北截沣水作碾,日转五轮,每天碾麦三百斛,[9](p5856)大获其利,则是对个体经济诱惑之所在。因此,高额的经济回报是吸引寺院经济染指水碾经营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丰厚的收益回报,使得水碾硙被视作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有效工具。当然这两点只是就水碾碹本身因素而言,就寺院经济更深层原因所论,水碾硙经营其实只不过是寺院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侧面。中古时期的寺院经济历程,有研究者认为寺院由于政治上和经济上存在着依附于皇权和世俗地主阶级的关系,因此其具有非自主发展的特点。①但从寺院经济本身发展来看,其实从一开始,寺院经济就一直在寻求并逐渐步入自主发展的道路,只不过是其自主程度的高低不同而已。在东晋南北朝时期寺院经济产生之后,寺院不仅占有了大量的田产资财,而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经济扩张,如金融高利贷、邸店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这都表明寺院经济不仅仅是依靠外在途径来保持自己的生存发展,而且是有着积极的主动性,通过多种方式来壮大自身实力。因此,正是出于对自身生存发展空间的考虑,才使得寺院在谋取经济利益时,能够紧随时代的步伐,保持着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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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论参见张弓《中国中古时期寺院地主的非自主发展》,《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3期。
二、唐代寺院水碾硙经营与国家废碾行动
寺院大规模水碾硙经营,造成许多社会经济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水碾经营影响了农业水利灌溉事业。中古时期,水碾在国家经济中一直有着重要影响。《北齐书》卷18《高隆之传》记载高隆之作尚书右仆射时,“以漳水近于帝城,起长堤以防泛溢之患。又凿渠引漳水周流城郭,造治水碾硙”,利于当世。[10](p236)唐代王方翼为了安养民众,曾“发卒浚筑,引多乐水环城为壕。又出私财造水碾硙,税其利以养饥馁,宅侧起舍十余行以居之”。[11](p4802)再比如韩绅卿,“迁泾阳令,破豪家水碾,利民田,顷凡百万”,可知有多少农田灌溉受到破坏。[12]由此说明,水碾的生产效率很高,对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但是,过度的、大规模的水碾硙经营活动,势必会触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为水碾经营,要影响到河渠水流的流向和流量,这样就会造成河渠阻塞或者损害沿岸区域农业灌溉,如西晋刘颂在任河内太守时,就因为郡界很多公主的水碓运转,阻塞河流,浸害了农业生产,刘颂上表罢除,才使百姓获其便利。[13](p293)隋唐以前,虽然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但其影响毕竟有限,矛盾还不是很突出。到了唐代,由于寺院经济实力的急剧膨胀,加之贵族官僚竞相投身碾硙经济领域,使得碾硙经营规模急剧扩大,水碾经营与农田灌溉用水之间矛盾日渐激化,发生了多次官方拆毁水碾的事件。
在唐高宗时(655),雍州长史长孙祥曾建议拆除关中郑白渠上的碾硙。《元和郡县图志》卷1《关内道》“泾水”条记载:“大唐永徽六年,永州长史长孙祥奏言:‘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僧大贾,竞造碾硙,止溉一万许顷。’于是高宗令分检渠上碾硙,皆毁撤之。未几,所毁皆复。”[14](p11)明确指出,由于王公权要以及寺院竞造碾硙,破坏了郑白渠的灌溉,使溉田亩数大大减少。郑白渠溉田数由以前四万余顷减至一万余顷,除了自然地理变化原因和水利设施自身等因素外,主要原因应还在于人为活动的影响,而水碾硙的过度经营就是其中之一。
唐玄宗开元九年(711),李元纮奉命拆毁三辅渠上的所有碾硙。《旧唐书》卷98《李元纥传》记载:“元纮少谨厚。初为泾州司兵,累迁雍州司户。时太平公主与僧寺争碾硙,公主方承恩用事,百司皆希其旨意,元纮遂断还僧寺。窦怀贞为雍州长史,大惧太平势,促令元纮改断,元纥大署判后曰:‘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竟执正不挠,怀贞不能夺之。俄转好畴令,迁润州司马,所历咸有声绩。开元初,三迁万年县令,赋役平允,不严而理。俄擢为京兆尹,寻有诏令元纮疏决三辅。诸王公权要之家,皆缘渠立硙,以害水田,元纥令吏人一切毁之,百姓大获其利。”[11](P3073-3074)这一次提到了寺院与皇室贵族为碾硙争利的事情。以太平公主的威势,寺院竟然与之争夺碾硙经营,说明碾硙获利之丰,同时也显示出寺院经济势力之大,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抗衡权贵。
还有两次发生在代宗皇帝时期。一次在代宗广德二年(764),由工部侍郎李栖筠主持拆毁郑白渠上的私碾硙。同样据《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广德二年,臣吉甫先臣文献公为工部侍郎,复陈其弊,代宗亦命先臣拆去私碾硙七十余所。岁余,先臣出牧常州,私制如初,至大历中,利所及才六千二百余顷”。[14]代宗大历十二年(777),由于大量碾硙的经营生产造成京畿泾水沿岸的百姓无法灌溉农田,于是京兆尹黎干立即上奏,请求开决郑白渠支渠,拆除所有碾硙,以保证农业水利灌溉。第二年即大历十三年(778)正月,下诏毁碾硙,悉数拆除郑白渠支流上的碾硙八十余所。《新唐书》卷145《黎干传》:“大历八年,复召为京兆尹。……十三年,泾水壅隔,请开郑、白支渠,复秦、汉故道以溉民田,废碾硝八十余所”。[9](p4721)
这两次废碾硙行动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寺院水碾,但是联系以往毁废水碾的行为以及寺院经济状况来看,可以说佛教寺院的水碾经营仍然是导致毁废行为的重要原因。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寺院经济在经历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后,在隋唐时期达到了其兴盛的阶段。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股势力,寺院经济的影响显而易见,且逐步渗透和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水碾硙的过度经营活动,正是佛教寺院组织与世俗社会之间经济互动的具体表现之一。
三 唐代寺院水碾硙经营与社会的互动及其制度分析
上文我们就寺院经济水碾硙经营状况和其导致的社会问题作了简单的论述,下面就寺院经济与当时社会之间的互动作进一步讨论。
首先,寺院经济在唐代发展到了繁盛时期,其庞大的经济势力能够支撑寺院在各领域扩张。寺院经济多种生产经营方式,虽然历来遭到官方尤其是儒家官僚的批判和反对,但都未能得以禁止。唐朝初年,“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阗圆,驱策畜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5](p38)对此,高祖也曾下《沙汰佛道诏》,正本澄源,沙汰僧尼,以对寺院僧尼进行规束,但效果不甚理想。到睿宗时,这种状况依旧,寺观广占土地田产,侵损百姓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下诏“僧、尼、道士、女冠之流,并令修习真寂,严持诫行,不得假托功德,扰乱闾阎。令州县严加检察,私度之色,即宜禁断”。[15](p523)尽管国家不时对寺院经济予以限制,但有唐一代寺院经济仍不断膨胀,如狄仁杰就说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11](p2893)从武宗会昌法难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唐后期寺院经济势力的发展程度。
其次,寺院经济的特权是其经济扩张的重要条件。寺院经济产生之后,其一直享有很大的经济特权,“不贯人籍”、[16](n722)“规免租役”。[17]寺院特殊的地位,使得其获得上至统治阶层下到普通民众各种方式的经济扶植。土地、劳动人口、钱财等经济资源的获得都体现了其不同一般的优越性。水碾硙本身在当时就是财富的象征,往往为特权者们所拥有,如《魏书》记载:“封王诸子为县公,邑各一千户。奉绢三万匹,钱一千万,粟二万石,奴婢三百人,水碾一具,田百顷,园一所”。[2](p313)加之水碾运作必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具备水资源,故而这是一般普通民众所可望而不可及的,只能被那些贵族权要和寺院等享有,例如隋朝杨素“负冒财货,营求产业,东、西二京,居宅侈丽,朝毁夕复,营缮无已,爰及诸方都会处,邸店、水碾并利田宅数以千百数,时议以此鄙之”;[18](p1292)唐代李林甫也是“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11](p3238)他们都是以此作为敛财的工具,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寺院僧尼在唐代两税法之前,基本享有免纳租庸调正赋正役的经济特权。①辛替否就批评当时“造寺不止,枉费财者数百亿;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数十万”,使国家所出加数倍,所入减数倍。[11](p3159)《旧唐书》卷148《李吉甫传》也记载,当时京城寺院僧侣有“以庄硙免税者”,为此李吉甫上奏建议:“‘钱米所征,素有定额,宽缁徒有余之力,配贫下无告之民,必不可许。’宪宗乃止”。[11](p3994)由此可知,寺院的经济特权,使寺院在碾硙的经营上居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刺激了其对财富的追求,以至不惧太平公主的权势。
寺院经济和王公权要的水碾硙经营,破坏了正常的农业水利灌溉,影响到了国家基本的经济生产和农民生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唐王朝在水资源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历来都是由国家所掌控,但在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方面并未有很好的措施。西汉武帝时期兴修关中六辅渠时兄宽曾“定水令以广溉田”,颜师古注日:“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也。”[19](p2630)也就是制定用水法令,分清轻重缓急,保持用水均衡。后来,召信臣“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閼凡数十处,以广溉灌”,收效很好,“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其关键在于召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同样是“用之有次第也”,避免用水发生无端纠纷。[19](p3642)兄宽和召信臣都注意到了对水资源利用的制度约束和规范,以保证各领域用水之间的平衡协调。但这些均是个别区域内的个人行为,还未能形成制度化的规范管理。
唐代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的时期,最主要的就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出发,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水利法规《水部式》。《水部式》是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水利制度方面的法规,主要对水资源的使用、调节以及水利灌溉权益的协调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水碾铠的使用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据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水部式残卷(伯 2507号)记载:“诸水碾硙,若拥水质泥塞渠,不自疏导,致令水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著鏁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其傍渠,疑有偷水之硙,亦准此断塞。”[20](p579-581)对于碾硙用水导致河渠阻塞或者毁坏水渠,妨碍国家水利事业和农民灌溉的,都要撤毁水碾硙。这同样在《唐六典》卷7《水部郎中员外部》中也有规定:“凡水有灌溉者,碾硙不得与争其利。自季夏及于仲春,皆闭斗门,有余乃得听用之”。[21](p226)即是说,是否与民争利是国家限制水碾硙使用的一个基本标准。因此,也就有了唐代多次废毁碾硙的行动。对于正常的水碾硙使用者,也规定了其使用的时间和权限。
从相关的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出,水资源的利用首先是要保证国家水利灌溉,保证农民生产生活的稳定。这是关系到国家国计民生的大事,涉及王朝的统治安定局面。因此,在水资源利用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国家利益显得尤为突出,毕竟水资源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特别是在农业生产大量用水期以及和其他经济行为如水碾硙经营相冲突时)。《新唐书·百官志》记载都水监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9](p1276)水田灌溉是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的。故而当不需要溉田,或者雨水充沛等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时候,则水碾硙经营等其他经济活动可以任意使用。在具体的制度管理上,还在水渠上设置斗门,“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9](p1276)这样不仅可以通过斗门的开启,保证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而且还能使上下游及其沿岸区域都能获得收益,不致引起资源配置不公的纠纷,“务使均普,不得偏饼”。同时,为了使这些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官方规定将具体落实情况与其地方官员的考绩挂钩,“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处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20](p577)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可行性,有利于在实践中取得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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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论参见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亦收入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
因此,就国家制度建设而言,《水部式》的确有着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好的制度未必就能带来好的收益,重要的是要保证制度得以切实执行。废毁水碾硙的行为,侵害了官僚贵族、寺院僧团等特权集团的利益,因此《水部式》制度的实施会遭到他们的反对和抵制,甚至予以破坏①。因此,国家对于水碾硙的管理制度实际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这从前述的废碾行动中可以看出。尽管拆毁了不少的碾硙,减缓了农业水利灌溉的压力,但这只是一时的短期效应,时间一长,又故态萌生。
除了特权阶层对于国家制度的破坏外,河渠沿岸、上下游的各区域民众也往往不遵法度,经常就水权分配发生矛盾冲突。刘禹锡在其《高陵县令刘君遗爱碑》记载说:“泾水东行注白渠,酾而为三,以沃关中,故秦人常得善岁。按水部式:决泄有时,畎浍有度,居上游者不得拥泉而颛其腴。每岁少尹一人行视之,以诛不式。兵兴已还,寝失根本。泾阳人果拥而颛之,公取全流,浸原为畦,私开四窦,泽不及下。泾田独肥,它邑为枯。地力既移,地征如初。人或赴诉,泣迎尹马。而占泾之腴皆权幸家,荣势足以破理,诉者覆得罪。繇是咋舌不敢言,吞冤衔忍,家视孙子。”[22](p56)
可见,在泾水沿岸区域,由于各自的地方利益,使得上下游民众用水分配不均。泾阳凭借着优越的地位,独占其美,水源充足,田地肥沃,而其他区域的农业生产则遭到破坏,民众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占据膏腴肥田之地者皆是权势豪家,民众亦无能为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国家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阻碍(如高昂的监督管理成本、信息的不对称、既得利益集团的约束、“搭便车”行为等等),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其效用是很有限的。正如诺思所言,“支持新规则并使新规则合法化的行为规范,其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缺少这样的强化机制,政府将趋于不稳定。”[23](p429)所以,制度建设固然很重要,但是确保好的制度能够在实际运行中得以实施,显得更为关键。
寺院经济借助强大的实力和其在经济行为中所具有的特权,在水碾硙经营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不仅获取了巨大财富,同时也对国家法令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水碾硙经营反映出寺院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积极追求,也表明其在自身发展历程中的主动性。因此,可以说唐代寺院经济的发展,其影响已渐趋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亦不仅仅局限于宗教领域,而是与更广阔的社会空间有着密切联系。当然,这种互动关系的意义及其对于当时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还值得我们继续作深入广泛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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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诺思的观点来看:“对社会而言是有效率的制度并不必然甚或并不通常会被创造出来;相反,所创造的制度,或者至少正式规则是服务于那些拥有谈判力从而创造新规则的利益相关者。”(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时间历程中的经济绩效》,《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跋》第417页,(美)道格拉斯·C·诺思、张五常等著,(美)李·J·阿尔斯通、(冰)恩拉恩·埃格特森主编,罗仲伟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作为拥有特权和经济势力膨胀的寺院组织,其对于国家水权制度的破坏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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