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制度和生活的中国化
佛教在印度享有崇高的地位。佛教僧侣或依寺院或游化托钵,遵循戒律,规范修持和弘法传教。佛教传入中国后,中国僧尼虽然基本遵守印度佛教的戒律和教仪,但为了适应中国的国情,在若干方面也相继产生了变化。在这一制度、教仪和生活中国化的过程中,东晋道安法师和唐代道宣律师、怀海禅师等人,都作出重要的贡献。
僧官制度的设立是佛教制度中国化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自秦代以来,皇帝自命为天子,中央专制集权制决定了君权高于神权和人权。汉代西来僧人就由政府机构大鸿胪(寺)接待,姚秦时更正式设立了僧官制度, 由朝廷任命僧人管理全国佛教僧尼事务。此后历代因之。中央专制王朝牢固地掌握着僧尼名籍簿册、寺院僧尼数目以及僧尼行为模式和活动内容。这是中国佛教的一大特色。
随着佛教的发展,中央专制王朝的“沙汰沙门”行为时有发生,更有甚者还发生了三武一宗灭佛事件。灭佛的原因相当复杂,灭佛的影响也是多重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推动禅宗走向山林。
东晋时代杰出佛教学者道安,常年从事佛教的研究、著述和弘扬,四方之士闻风前来,法席极盛,形成了一个数百人的僧团,因此着手定制僧规。《高僧传》卷五本传云:“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规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又魏晋时沙门依师为姓,姓各不同。道安认为,“大师之本,莫尊释迦。”改姓释氏。改姓不是中国化的举措,但道安统一僧尼姓氏,规范僧尼内部生活和斋忏仪轨,这对佛教僧团的制度建设、独立僧侣阶层的形成,以及佛教的持续发展都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戒律是佛教徒修持生活的制度性规定。唐代律宗创始人道宣律师以《四分律》开宗弘化, 为中国僧尼提供了行持的规范。《四分律》系上座部系法藏部所传戒律,其中规定比丘戒250条,比丘尼戒348条,从行为、言论、思想三个方面对出家僧尼的修行和衣食坐卧作出洋尽的规定,同时对违犯者也作出相应的惩罚规定。道宣强调《四分律》通于大乘,圆融戒、定、慧三学,并以大乘三聚净戒为律学的归宿。道宣的律学思想合乎中土学人对大乘佛教的精神需求,因而得以盛行流传。后来,随着传戒的流行,更设立戒坛、戒场,开设律宗道场,并形成中国特有的授戒仪式“三坛大戒”,由此只有受足三坛大戒者,才被公认为合格的大乘出家人。
唐代禅宗僧众多半住在律寺,由于参学的人数不断增多,住在律寺有诸多不便,一些禅 师便率众开辟荒山另建丛林,然而丛林没有规章制度。百丈怀海禅师乃折中大小乘的戒律, 制定禅院清规。禅院的最重要特色一是确立“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规制,实行“普请”(集众作务)法,上下协力劳动;二是不立佛殿,只设法堂,表示遵循佛祖嘱咐,以现前的人法为重。此外,还规定以具道眼的禅师,号为“长老”,住在方丈;参学人众都住在僧堂等。“百丈清规”使禅宗丛林有了规范,这是唐代佛教制度建设的最大成果,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标志着佛教制度、教仪和生活的中国化的完成。
还应当论及的是在佛教制度、教仪和生活的中国化过程小,与印度僧人托钵为生不同,中国僧人虽游化可以托钵,也到其他寺庙挂单,但定居时,必须依照中国的习俗不得沿门托钵。这样就有了自行举炊之制,进而就有自筹资粮,集财蓄财,乃至经营田地山林,治理产业,其结果是带来中国佛教寺院的发展, 也带来了世俗化。此外,中国僧尼的服饰、食法(使用筷子)、素食、坐姿、礼拜以及忏法等,也都作出了适应国情的调整,这些也是佛教中国化的具体表现。
中国佛教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从整体结构上实现了佛教中国化,完成了世界佛教史上的一项宗教文化创举。(信息来源:佛学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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