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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僧的“独立宣言”──也谈“八敬法”之废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释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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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僧的“独立宣言”──也谈“八敬法”之废除
  作者:释传道
  一、前言
  自今(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人间佛教.薪火相传──印顺导师思想之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上,象征性地撕揭「八敬法」条文以来,可谓引起了教界内外广泛的讨论与回响。其中,同情肯定者有之,质疑反对者亦有之,这原是世间常态;但在彼此往返的经验交流与理念阐述当中,关于此一议题的既存事实与各类观点,也随之逐一地浮上台面,接受佛教徒(四众弟子)乃至社会大众的检验。纵然「僧事僧决」,但把问题摊在阳光下,对改革来说,亦未尝不是件好事!所谓在家居士无权置啄之说 1,显然有关起门来判生死,不够坦荡之嫌!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僧与比丘尼僧理论上虽属各自独立的僧团,实质上却不然,印顺导师即曾明确地指出「(比丘尼僧)这种独立,仅是形式的,而实际是比丘的附属体,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 2。」「八(尊)敬法」,即为比丘尼附属于比丘僧,作了最好的脚注。它不但反映出佛世以来比丘尼僧的实际地位,更意味着比丘僧从此享有优越的领导权威。所以,这一次昭慧法师宣示性的废除「八敬法」,在意义上,其实就等同比丘尼僧所发出的「独立宣言」。身为一介比丘的笔者,对此「两性平权」前瞻的「独立宣言」,倒是乐观其成,而且衷心赞叹与支持!
  遗憾的是,质疑反对者对印顺导师博大精深的佛法卓见,与昭慧法师依经据律而来的绵密论证,从无撰文反驳,以作法义的无诤之辩;反倒充满了激动的情绪而无法自制,以致于口无择言!尤有甚者,还怂恿一小撮
  人躲在暗处放冷箭(乱发黑函),诋毁热心卫教护法者,真是可悲可悯!
  二、「八敬法」是否佛制?
  「八敬法」是否佛制,原无关乎其存废,律制的精神本就因时因地而制宜,而非放之四海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抑或唯佛与古德可以兴废,而今人只能遵行无违的。但是,自从大迦叶等保守上座们在主导的王舍城
  结集中,否定了阿难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以来,「轻重等持」(甚或专持微细戒)便成为各时代、地域,标榜持戒精严者奉行不渝的圭臬。一句「佛制」,似即象征牢不可破的铁律;而事实上他们是否真是如此恪遵佛制呢?恐怕也只是选择性的坚持,选择性的规避罢!君不见佛教界逢有重大仪典或法会,达官显要的座位必列在比丘、比丘尼之前吗?若依佛制的四众伦理序次,在家居士哪里有机会胪列僧众之前呢!
  再以这一次中国佛教会决议行文请示印顺导师,有关「八敬法是否佛制」一事为例,导师的一句「八敬法是佛制」,随即被引用以作为反击昭慧法师废除八敬法的利镞,其对于「佛制」赋予不同的「适应」,倒真是令人印象深刻!至于导师覆文的后段:「如因时、地不适而应有所变易,亦应征得多数长老(得含等额长老尼,不仅是少数比丘)同意,然后集大会通过 3。」中佛会衮衮诸公却略而不谈,显有断章取义(只取「八敬法是佛制」)、自由心证之嫌!
  台湾佛教史学者江灿腾博士为此,还特地透过中华佛寺协会林蓉芝秘书长,代为向导师求证其语意何指,从而认定导师的意见是:「『八敬法』中,只有比丘尼应尊重比丘的这一精神,因各律见解一致,可以推定是
  佛制遗风,至于『八敬法』本身,其实是佛陀之后的部分法派所制定,故部派之间的见解并不一致 4。」
  昭慧法师在其〈佛教与女性──解构佛门男性沙文主义〉文中,亦曾援引印顺导师对于各部律中八敬法的比对研究成果,如「『犯尊(敬)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是违犯『尊法』的处分条款(昭慧法师认为这
  一项经保守上座比丘们修订过)。……『八尊法』中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 于两众中受具足(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当日还要到比丘僧中受戒)。
  2. 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请求名德上座前往说法教诫)。问布萨(自己布萨清净了,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比丘尼如法清净)。
  3. 不得无比丘住处住(近于比丘安居,以方便请求教诫)。
  4. 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比丘尼先在比丘尼僧中请求别人举发己过,第二天再到比丘僧中请求比丘指示纠正)5。」
  这四项,导师认为是「尊法」──比丘尼尊敬比丘僧(精神所在)的具体措施,这是各部律一致的条文。为何要比丘尼尊敬比丘僧一如师长呢?因为「一般比丘尼,总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这是古代的一
  般情形)。要他们遵行律制,过着集团生活,如法清净,是有点困难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 6。」可以说这四则「尊法」,实质上是为了比丘尼僧团的如法清净,较先成立的比丘僧团所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倘以师生伦理来看待,亦不为过。考诸古印度女性的实际情形,昭慧法师也同意以上五项(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诫、僧残出罪),「比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制订下来的」,而且「是基于对女众护念提携之慈悲心」 7 而制订下来的。
  「八尊法」的另外三则,是:「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不得呵骂比丘」;「不得(举)说比丘罪」。关于此三则,印顺导师认为「是礼貌上的尊敬」 8。所以总和而言,「『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者我们也可说是佛制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处分条款),共为『八敬』 9。」最后,导师的结论是:「『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 10。」
  笔者之所以再度不厌其烦地引述印顺导师的论证,实基于敬法暨对于印公老人的感恩与愚诚,不忍让他的话成为保守派拒绝改革的遁词,而试图为其作进一步地解读!根据前述导师的研究分析,我们不妨说「八敬法」有部分是释尊衡量当时比丘尼僧团的实际需求,为令他们能如法修行、和乐清净,方才制订下来的。只是释尊涅槃后,大迦叶等上座比丘们因于嫌厌女众出家的情绪发酵,甚至将释尊晚年的僧品日杂,归罪于此,遂从「尊(敬)法」集成了「八尊(敬)法」。而对于比丘尼的监护与教育,也变质「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权威 11。」这一发展过程,应可相信是历史上的事实。至于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或大爱道比丘尼依「八敬法」而得戒之传说,依据以上的论述,亦可判定为佛后所附加。
  回归到前所述及的观点,「八敬法」是佛制也好,非佛制也罢,原无关乎其存废,昭慧法师说得好:「谈任何规章,都不能超越『十句义』(十种利益)的根本大法──令『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就是戒律十大根本法的总结论。任何律制,只要是因时因地制宜的法条,就有可能因时移境迁而抵触此一根本法;凡抵触根本大法之律制,依理均属无效!这与世间子法不能超越母法,任何法令不能抵触宪法的道理,是一样的 12。」更何况,佛法是以「法」为中心的,「法」是佛法的一切。释尊组织僧众的原则,也是「依法以摄僧」,所以说「组合僧众的一切制度(律),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制,有助于法的修证,有助于佛法的增长广大(正法久住、梵行久住)13。」不过由于随佛出家者日众,所以「律」的重要性日增,进而达到与「法」对举并立的地位 14;甚至在王舍城结集中,毘尼还取得了优先于法的地位 15。
  「法与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两面。『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缚着而身心调伏的,所以又称为『毘尼』 16。」毘尼的译义即为「律」或「调伏」 17。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佛制(增订的通常也说是佛制)的戒律,只要是妨碍圣道的修证,无法使僧众达到离罪恶、离缚着而身心调伏的目标,甚至与「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究极理想背道而驰者,皆应废弃;即使是佛制,而现时业已变质或与目前的时空相隔碍者,亦当在此列!
  三、「女形非障,骄慢成障」
  在四月十日,中国佛教会召开的长老委员会议中,长老比丘们或言「每位比丘都不会要求尼众尊行八敬法」;「八敬法之有无并没有影响比丘尼」;「多少年来根本没有人提及或强调八敬法的问题」;或言「目前并没有实行八敬法」;「八敬法自古以来很少人谈论」;「在大陆或台湾的法师们没有人强调八敬法」 18 ……。乍听其言论,不知情的人也许会认为废除八敬法多此一举!但事实果若其言,昭慧法师就不必如此大费周章,还落了个绊脚石 19 的罪名了!至于「影响佛教团结与发展,至深且巨」这顶大帽子,还是让给林立的山头与传统保守的长老们吧!
  真不知这些长老比丘们是素在「深宫」,不知比丘尼「疾苦」,以致有此「天真」的想法呢?或者是意欲粉饰太平,以入人于罪?其实昭慧法师在其一篇篇的论著与响应文中,对于当前比丘尼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早已举证历历;并有其它比丘尼与在家居士为文见证他们亲身的经验与见闻,这些实际的事例,难道都不曾上达「天听」吗?举其荦荦之大者,如某戒场就要求传戒的长老尼顶礼新戒比丘20。我们不妨运用一下想象力,设想那是个什么样的画面!真不知当时这些比丘的内心是满怀忐忑与惭愧,还是从此自觉高「尼」一等,而志得意满起来?又如某专弘《大爱道比丘尼经》的道场,则要求参与结夏安居的比丘尼,表演女人八十四态21;甚至还有要求依文背诵者 22,真正匪夷所思!
  日前览读参与安居的比丘尼所写下的心得,心中真不知作何感想!只能说这些道场的主事者──或者因于大比丘的心态作祟(比丘僧),或者业已彻底受到洗脑而自甘卑微(比丘尼僧);但他们的确做到将这些反智、反净化的奴化教育,扎扎实实地输入到这些比丘尼的心识中!而且深刻到让他们对号入座,认定自己与「性别」俱来这些烦恼罪恶;(这是否也可以称为佛门女性的「原罪」?)深刻到让他们在比丘面前自惭形秽而抬不起头来!这就如同算命,笔者一向劝信徒不要轻易去尝试,因为算命先生预告式的话语,即使自己刚开始全然不信,但这些「预言」慢慢地会渗透到心识中产生暗示作用。渐渐地自己就会由全然不信,而半信半疑,最后,应验了算命先生的铁口直断。为何如此?就是因为全副心思都集中在那上头了,一点点的蛛丝马迹,都会立刻引发同样的联想,进而展开行动,造成事实。所以算命先生一向准,因为我们的潜意识一直在给自己指令,暗示自己往相同的方向做去。
  同理,女人八十四态如若「不是男女共有之病态,就是男女均属罕见之变态」23,而却有人要比丘尼们暗示自己,那是身为女众特有的成分,从而对他们的向上、向善、向解脱,乃至弘法利生形成障碍。对于彼等心性之残害,真是莫此为甚!这些愚弄佛法教育,借着丑化、诋毁女性来满足自尊、优越,甚至达到远离情欲目的的比丘,真正是我佛罪人!然而归根究底,始作俑者就是结集经律的保守上座比丘们,在其中附加了自己对于女众出家的厌恶情绪,并刻意地予以压制与鄙视,而现代怀抱大比丘思想的比丘僧又从旁推波助澜所致!
  昭慧法师分析得好:「任何一种阶级意识,不论是种族优越论、身分(地位、职业)优越论、男性优越论还是人类优越论,都是『无明』──不能明了『缘起无我』的愚痴相,也都是『我慢』──高举自我或己群的重要性而相对忽略他人或他群──的变相产物 24。」而偏偏这样的无明我慢存在于每个凡夫的心中,或浅露,或深隐;一旦有人试图否定或质疑其重要性与优越地位,他便马上如刺猬一般,张开全身的刺迎上前去──即使在「众生平等」这样的基调之前,都会有人以「佛制」这块金字招牌,来保住自以为「钦定」的优越地位!我慢真是坚固如高山啊!
  这些年来,深深体会到:凡不能正见缘起,而时时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便是对别人(他群)、对自己(己群)的一种莫大的伤害。因为事事以自我(己群)为考虑,只要非我族类,都可以不论公义、昧着良心弃而不顾,甚至自己还成为加害者!于是同一阶级、同一利益者,便借着共同的意识型态与利益,结合成为同一阵线,共同捍卫这有形、无形的利益。这些由自我感所发展出来的烦恼产物,究竟是爱自己还是害自己?这些爱、见、慢、无明,难道不是吾人出家修道意欲断除的吗?岂可容它泛滥而妨碍自他圣道的修证呢!
  所以尽管八敬法是佛制的吧!尽管「每一位」比丘僧皆不因此而生起骄慢心和优越感吧!倘若这些贬抑女众的律制,已然对比丘尼的心性造成伤害和障碍,基于「同根生」的立场,难道我们还能够理直气壮地说八敬
  法不可废吗?更何况,事实上已有不少青年比丘依于此制而有恃无恐,名正言顺地接受比丘尼(包括长老尼)的顶礼,并且沾沾自喜地享受特权呢!此所以笔者会借用昭慧法师的用语,提出「女形非障,骄慢成障」25,来与大家共勉!
  关于这一点,印顺导师说得真确:「男与女,约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无差别。……女众与男众,同样的可以修道解脱。依这道器的平等观,生理差别的男女形相,毫无关系 26。」这对于长期以来被压抑而缺乏自信的女众而言,该是多大的鼓舞!虽然自来中国社会即与印度同样有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文化倾向,但在两性平权思想业已编入国民教材的今日,佛教实亦应顺应时代思潮,勇于突破传统所固守的,不合时代机宜的律制,以促进僧团的和乐清净!
  四、佛教纵兴盛,僧众当自强
  回顾自「废除八敬法宣言」发布以来,见诸报章杂志的多方响应,甚至笔者所接获,未具名黑函的指责违反佛制云云,都在在加深了个人对于佛教未来的隐忧。不管佛教表面看来是如何兴盛,但是从长老到青年僧众,真正深入佛法堂奥,会得佛法要旨者,确乎是寥寥可数!僧众们或为道场的维持、发展,镇日忙着送往迎来、音声佛事;或偏弘一宗一派,而舍弃无边法义的探求;或远离僧团,独居自修;或崇尚知识性的理解研究,而却未能以佛法净治身心、自利利他……。
  弘法的人才似乎是多了,但细察其内容,讲的无非是儒道等共世间的伦理道德;尤有甚者,连一些民间信仰、异教的思想也被裹上佛法的外衣,用来教育信徒。于是,从僧众到白衣,多的是人云亦云,不会思考、不
  善分辨之徒(慧以抉择为性)!愿意安心在法义上深入的少了,或者该说寺务的繁重与信徒的恭敬供养,渐渐地消融了为法的理想。于是身虽出家,却离法遥远!尽管佛学院林立,僧教育亦较从前普及;但是,教史不读,律制不通,连最基本的佛法要义都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这岂不是八十四态可以冠上「佛说」,而被某些人深信不疑,甚至达到戕害目的的主要症结?又岂不是自恃骄贵,借着奴化、丑诋异性,来达到自我肯定目的者所欠缺的呢!
  政治上的愚民策略,从教育到宗教,皆造就了可悲悯的广大受害者;可喜的是有些受害者已不愿再当愚民或顺民,而且有了思考反省的能力!在废除八敬法事件中,个人认为能够让问题透明化,使「因时、地不适而
  应有变易」的律制,为全体僧尼所关心、思考与讨论,即算完成了阶段性的任务。尤有进者,与其等待中佛会不知底时「集大会通过」27 废除八敬法,倒不如从比丘尼众的反奴化教育扎根,以唤醒佛门女性的自决意识。唯有从心理上脱离「比丘尼是比丘僧的附属体」这一意识型态,建立起佛门四众弟子悉皆平等的观念,根除凡夫的劣根性,好好地充实自己的知能,扩大自己的气量、视野。如此做去,任谁胆敢鄙视于你、戕害于你!怕只怕比丘尼们自甘卑微,愿意逆来顺受,继续接受「次级僧众」的待遇,这样纵然废除了八敬法,都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比丘尼是当自强,但比丘僧难道不应自强吗?发心出家的男众,在人数比例上的确少于女众许多,而动机纯正、心在佛法者,显然更是稀有!惟因男众出家的难得,所以如果未曾真正将佛法体会到自心,又时时以涅
  槃寂静的终极目标,作为惕励自己不断向前的信念,太早到来的肯定呵护,唾手可得的名闻利养,信徒的不能如法供养、如法护持,很快就会将那脆弱如露水般的道心给腐蚀掉!出家难,出家后又能抗拒世俗名、利、情
  的诱因,而始终如一地以法为念、依法而行,更是难中之难!若说「心入于正受,女形复何为?」28 我们何妨也警醒自己:「心若不入于正受,男形复何为?」但愿在佛法真理之前,尽舍大比丘本位主义,结合四众弟子,共同为正法久住、涅槃寂静的理想而努力,这也算是忝为年长老比丘的笔者,一番婆心的建言!伏愿法轮常转,正法久住!
  佛历二五四五年九月十日
  于妙心寺
  注释:
  1.中国佛教会九十年度第一次长老委员会议记录(民90.4.10)。
  2.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401。
  3.印顺导师覆中国佛教会函,民90.6.3。
  4.《弘誓通讯》,第52期「告别传统」专辑,页2。
  5.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192~193。
  6.同5,页193。
  7.昭慧法师,《律学今诠》,页359。
  8.同6。
  9.同2,页409。
  10.同9。
  11.同6。
  12.同7,页362。
  13.同5,页175。
  14.同5,页176。
  15.印顺导师,《华雨集》(三),页55。
  16.同14。
  17.同14。
  18.同1。
  19.中国佛教会函,(九O)中佛净秘字第九O一O六号,其内容称「慧比丘尼……发表(废除八敬法)宣言,当众将八敬法条文一一撕毁。……影响佛教团结与发展,至深且巨!」
  20.同4,页5。
  21.《僧伽》,第九卷第四期,页6~14,民国89年7月。
  22.《僧伽》,第二卷第一期,页15,民国82年1月。
  23.同7,页366。
  24.同7,页341。
  25.昭慧法师,《燃灯与熄焰》,〈躯壳非障,骄慢成障〉。
  26.印顺导师,《佛法概论》,页173(新版)。
  27.同3。
  28.《杂阿含》卷四五.一一九九经(大正2.326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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