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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方丛林子孙化及僧制问题的讨论(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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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方丛林子孙化及僧制问题的讨论(三)
  (论题三)
  江西佛学院 衍真 编录
  僧制历史的回顾,我们应如何建设健全僧制?
  A:
  我们前面对于丛林子孙化造成的危害和历代高僧护持十方丛林的努力进行了讨论,我们可否就佛教僧团制度的历史及其演化作一番回顾和讨论呢?
  B:
  世尊度化五比丘后,僧团不断扩大,为了清净和合共住共修,世尊遂制定了共遵之律仪,而比丘广律实乃‘僧团之组织规制'。也就是以羯磨法为中心的‘民主法治制度'。亦即戒律作持部分的内容。
  比丘从受戒进入僧团,到安居、自恣、分衣、分房舍、安排知事人等,均依羯磨法成就之。 这种由集体执行的民主法治组织制度,是僧团六和共住的保障。即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
  C:
  僧团羯磨制度所体现的民主法治精神,比世界上任何民主国家的民主制度都要严格和精到。首先它要求不能别众,也就是说行羯磨法决定事情时,所有界内比丘都要到场,不可有缺席情况,否则羯磨非法。另外,在羯磨中,只要有一比丘“不忍可”,即不同意,事情就通不过。当然,如果羯磨是合乎正法的,那么任何人也不可随意捣乱遮止,否则,僧团亦可对之呵责。
  D:
  见月律师曾叹息属于毗尼作持的羯磨法未能于东土广行流布。不知是何原因?
  E:
  关于这一点,邓子美先生在《新世纪佛教复兴的组织基础》一文中有过论述。他说,早期佛教传入时,因汉梵语言阻隔,佛教律典传译较少较晚。故中国僧团的组织建设缺乏有力而充分的佛制依据。早期很难说有象样的僧团。曹魏嘉平二年(250)昙柯迦罗从中印度来到洛阳,发现“于时魏境虽有佛法,而道风讹替;亦有众僧未禀归戒,正以剪落殊俗耳,”“设复斋忏,事法祠祀。”(见释慧皎《高僧传》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校注本。)
  F:
  这样看来曹魏之时,虽有佛法于东土流布,但昙柯迦罗已发现“道风讹替”,且“设复斋忏,事法祠祀。”已将中国本土原有的一些民俗祠祀掺杂进去了。
  G:
  到了后赵建武元年(335)政府正式允许汉人出家。从此出家人数急剧增加,由于出家可免繁重的兵役,徭役,致使鱼龙混杂,人数增多,组织管理就显得迫在眉睫,而同时又缺乏完备的律典作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佛教领袖佛图澄及其弟子道安不得不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并参照已译律典,为寺院僧团制定了共住规约。道安法师所订之僧尼轨范,包括行香、定座、讲经、上讲、布萨、差使、悔过、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食等诸法。这是我国最早的僧制清规,为规范僧团的修行生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当时“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见同上《高僧传》卷五)
  H:
  看来中国僧制的建设,是先天不足的。
  I :
  对,所以印顺长老说佛教在中国,可说教义(法)有着可赞美的一页,而教制——律制是失败的。(见印顺《教制教典与教学》第五页)
  J :
  佛陀时代民主法治的僧团羯磨制度未能在中国深深扎根,另一个原因是因为中国宗法家长制的习俗由来已久,佛教作为外来宗教,传入中国后,受中国封建宗法制社会、君主政权和当时的主导意识儒家思想的三重制约,长期处于被打压、排斥的境地。不象在印度本土,因解脱轮回的出世观念是印度文化的一大特质,故包括佛教僧团及其它外道教派,都受民众、王权的尊重,且各类修行人的自身组织可以独立完善地存在于社会制度和君主王权之外。而中国的佛教僧团,屡经灭法风潮(如三武一宗)要保住生存的基本要求都很困难了,谈何能够纤细具备地来完善民主法治制度。
  K:
  到了百丈大智老人,因禅宗独盛于世,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列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遂依大小乘戒律,博约折中,设于制范,于是创意别立禅居。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号曰长老。即为教化主,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于僧堂中设长连床,安排僧众偃息但依夏次。朝参夕聚,宾主问酬,激扬宗要。并提倡农禅并重,制定上下均力的“普请”制度,即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家风。百丈大师所立清规,后为中国丛林广泛流通应用。百丈大师制定的清规,保护了中国佛教的命脉,可谓居功至伟。
  L :
  这么说,设立方丈的长老负责制,亦是从百丈大师起完全定型的?
  M :
  在他以前就有原型,应该说是到百丈大师时进一步得到了确立和完善。但他设立长老负责制的条件是长老须“道眼已明,有可尊之德。”
  N :
  现在丛林中,方丈和尚的香板上画三条横杠,即是表明在参禅用功上,已三关透彻,是大彻大悟的人了。
  O :
  “道眼已明”是个很高的要求。如百丈禅师在世时,司马头陀找到了湖南沩山,想寻一主人。至百丈会下,见了时任典座的灵佑禅师,认为是沩山主人。时华林觉为第一座,曰:“某甲忝居上首,典座何得住持?”百丈曰:“若能对众下得一语出格,当与住持。”即指净瓶问曰:“不得唤作净瓶,汝唤作甚么?”林曰:“不可唤作木[木*突] 也。”丈乃问灵佑,灵佑踢倒净瓶便出去。丈笑曰:“第一座输却山子也。”(见《五灯会元》第 520、521 页,中华书局1992 年版)
  P :
  据说华林觉禅师虽则输给了灵佑禅师,但其道行亦甚为高峻。
  Q :
  是的,据《五灯会元》记载:观察使裴休访之,问曰:“还有侍者否?”华林禅师答曰:“有一两个,只是不可见客。”裴曰:“在甚么处?”师乃唤大空、小空,时二虎自庵后而出。裴睹之惊悸。师语二虎曰:“有客,且去。”二虎哮吼而去。裴问曰:“师作何行业,感得如斯?”师乃良久曰:“会么?”曰:“不会。”师曰:“山僧常念观音。” ( 见《五灯会元》第一七三页 )
  R :
  华林禅师有如是道行尚未堪任沩山主人,可见百丈大师之“道眼明者,立为长老”要求之高。
  S :
  又如九峰道虔禅师不应许首座继石霜住持位的故事。《五灯会元》第 304 页云:瑞州九峰道虔禅师,福州人也。尝为石霜侍者。洎霜归寂,众请首座继住持。师白众曰:“须明得先师意,始可。”座曰:“先师有甚么意?”师曰:“先师道:休去,歇去,冷湫湫地去,一念万年去,寒灰枯木去,古庙香炉去,一条白练去。其余则不问,如何是一条白练去?”座曰:“这个只是明一色边事。”师曰:“元来未会先师意在。”座曰:“你不肯我耶?但装香来,香烟断处,若去不得,即不会先师意。”遂焚香,香烟未断,座已脱去。师拊座背曰:‘坐脱立亡即不无,先师意未梦见在。'”
  T :
  佛法大非细事,唯明眼人洞烛其幽微!石霜会下之首座,行持能坐脱立亡,尚不堪继任住持,于此可见当时选择“道眼明者”任长老是多么严格啊!法至末世,这样的要求,当然不大现实了。但至少应择其贤能,明因识果,具正知见能孚众望者以领众。
  U :
  我认为仅仅择贤而领众对于僧制来说尚不够完备和健全。百丈大师确立长老的条件是 “道眼明者”。在今天寻找道眼明者如沙里澄金,越来越难。那么对于长老负责制就应该进行反思和改革。说到这里,让我们回到开头一诚会长的报告中提到的 “寺院要在继承和健全丛林组织的基础上推行民主管理,改变‘一人说了算'的家长制、宗法制。” 因为,“立道眼明者”为长老的长老负责制,仍属人治范畴。但因道眼既明,其人即可代表法。故虽是人治,实亦法治。现今既然道眼明者难寻,那么就应该约束人治观念和人治制度,努力推行民主法治制度和观念。
  V:
  正如邓子美《新世纪佛教复兴的组织基础》一文中所说:随着宗法社会的瓦解,适应即将诞生的新社会需要,中国佛教新的组织形式也必将在阵痛中诞生。而具有持久凝聚力的组织制度应能恢弘佛教法治本色,吻合新的社会各阶层人群所需,不再过分依赖于少数杰出个人。
  W :
  这令我想到佛陀临入涅槃时,阿难尊者问曰:“世尊在世时,僧众依世尊而住,世尊涅槃后,僧众依谁而住?”世尊答曰:“依四念处而住。”阿难尊者又问曰:“世尊在世时,僧众以世尊为师,世尊入灭后,僧众以谁为师?”世尊答曰:“以波罗提木叉为师。”阿难尊者又问曰:“世尊在世时,恶性比丘由世尊呵责调服,世尊入灭后,如何调服?”世尊答曰:“默摈。”
  从上面之问答可以看出,世尊入灭时,并没有将整个僧团托付给一个大迦叶尊者或一个须菩提尊者,而是托付给‘法'和‘律':四念处和波罗提木叉,乃至恶性比丘亦由僧团集体调服。在提倡“法治制度”方面恐怕世尊是世界上最为先驱的了。
  X :
  世尊临终遗付,确实是密意甚深,我们可以在将来进一步深入探讨。而从我们今天所提倡僧团的民主管理来看,确实上合佛陀之教诲。再者,现今社会不断地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正不断地向前进步,再也不可能回到过去的封建家长制和宗法制中去了。健全和恢复民主法治僧制,已比古代封建社会时期有了更好的外围环境和外围思想观念。若遵佛陀遗训,建立民主法治僧团,不但没有了社会外界宗法制的压力,而且正好顺应了社会民主法治的历史潮流。我们佛教僧团,若在制度上不但不前进,反而因私情夹杂而倒退,那么必遭历史淘汰。              
  Y :
  诚如圣辉副会长报告中言:(应)建立健全两序大众按期推选或礼请住持以及住持到期退位制度;执行住持请职制、僧团羯磨制、十方选贤制。
  Z :
  学诚法师 1996 年在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发言《现代丛林修学生活的趋势》中说:“在中国佛教史上,许许多多的高僧大德,都是在丛林中陶铸成就的。其实,也只有在如法如律的丛林生活中才能快速地培育出法门龙象。……现代丛林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到整个佛教自身建设及未来多方位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今天大家一起探讨了关于僧团制度健康发展的问题,但愿有更多的有识之士来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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