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无我唯识
五法无我唯识
正果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26册
大乘出版社出版
1978年11月初版
页13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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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众生,由于无始已来的内在与外诱的实执习气之熏
习,计执诸法为实有固性的自体,起人法二种我执。我你他
,情非情,一切一切,凡所见闻者,莫不以为有独立的我法
自性。但我们观察有情界,器世界,与非世间的一切法类,
不外五位,所谓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
。此五位法,包括一切法尽。而观察此五位法类,无论为事
为理,或各别的单位,积聚的总和,以理推征,都找不出如
众生所计执的固性我法的实体。兹试分别述之﹕
一、五位法
第一位心法﹕心法共有八种,即眼识,耳识,鼻识,舌
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心的意义有六﹕一集
起名心,集诸种子,起现行故。此义唯属第八心王阿赖耶识
,其它心法没有此种功能。若就行相集起则通余诸识。二积
集名心,属前七转识,此有能集所集的意义,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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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唯取能集名心,能熏积集诸法种子于第八阿赖耶识故,所
以不属第八心王。三缘虑名心,八个心王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心又名为识,识者分别了达境义。细了别通于诸识,粗
了别唯局于前六识。五心又可名意,意即思量,有无间觉与
现思量二义,无间觉通于诸识,现思量唯局于第七。六据特
胜的别义,则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如入楞伽
经说﹕「藏识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
识」。如左表﹕
┌行相集起──通八识─据实
心─集起─┴种子集起
┌无 间 觉 第八识
意─思量─┴现 思量 第七识─据胜
┌细 了 别
识─了别─┴粗 了别──前六识
心法的通义如上所说有六种,但八个心王还有各个得名
的别义。眼识者,依止眼根,缘四显色为境,以生了别,随
根立名眼识。亦可随境立名色识。耳识者,依止耳根,缘声
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耳识。亦可随境立名声识。鼻
识者,依止鼻根,缘香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鼻识。
亦可随境立名香识。舌识者,依止舌根,缘味尘为境,以生
了别,随根立名舌识。亦可随境立名味识。身识者,依止身
根,缘触尘为境,以生了别,随根立名身识。亦可随境立名
触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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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者,依止意根,意根即第七末那,缘一切法为境,以
生了别,随根立名意识。亦可随境立名法识。以上六识,虽
然可以随根随境以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
如根的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
过失,所以虽可随境立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
,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
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为眼识乃至意识。
末那者,末那是梵语,具足应云讫利瑟咤耶末那,唐言染污
意。意即是思量,因此识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四惑
相应,恒审思量第八见分以为我,故名染污意。阿赖耶者,
阿赖耶亦是梵语,唐言藏识,谓其能含藏诸法的种子故。有
能藏所藏我爱执藏三义,谓与杂染诸法互为因缘,为有情执
为自内我故,所以得名藏识。
八识心王之所以得名眼识等,总括上文可类摄为三﹕前
六识自从所依得名,第七识从相应立号,第八阿赖耶是当体
功能受称。又八个识中,唯第八阿赖耶得名根本识,如树之
根,为枝干叶等所依的根本,第八识为心系的总主。为一切
法的称现所依处,所以独得名根本识。而前七识,则总名转
识,因为前七识的体性都不能如第八识之一切时处 [除已转
依位] 恒常无记,而有三受改转,三性转变,缘境转易,所
以总得名为转识。
八个心法中,前六转识,并通善恶无记三性,第七末那
因与四惑恒时相应,故是有覆无记。四惑覆蔽圣道无漏智不
起,使自心不得清净,故是有覆,但此识的行相任运微细,
不感爱非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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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记别为善为恶,故是无记。第八阿赖耶识,是酬于引
业所感招的总异熟主,为前七转识所熏习处,容受一切法的
种子,若是纯善纯恶,如极香臭物,应不能受熏。故此识体
性是无覆无记,它们缘境的宽狭是﹕前五转识缘色等五尘为
境,是现量所摄,缘实不缘假。第六意识遍缘一切法,通现
比非三量,有无假实俱缘。第七末那,缘第八阿赖耶识为境
,非量所摄,境假非实,以恒审思第八见分为自内我,其我
体本无故。若约本质,其境亦实。第八阿赖耶识,缘种子,
根身,器界三种境,现量所摄,境实非假。此上所说的量与
所缘境,皆是就未转依位说,若已转依位,若事若理,皆是
现量,遍缘一切不遮。此八心法,皆从种子生,是实非假。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义名称,应当名为心所有法
。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
属于心。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
法。恒依心起,即说心若没有,心所决不能独存生起,要以
心为依,才能生起作用。与心相应,简别心王虽恒与遍行心
所相应,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不名心所。又相应须具足时
,依缘事之四平等义,由此色亦非心所。系属于心,即简别
心法虽具四义与遍行心所相应,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
能独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随从于心,以心为主,故名心所
。由此三义,简别心色不相应行等,不名心所。心王是主,
为心所依,如王如领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属,助成心事
,得名心所。约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时,心所必起,心
所起时,心王亦必起。缘境的时候,心王缘总相,如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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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领袖之于国家大事总揽枢要,心所缘总别相,如臣如部属
之于大事兼详细则。又如画师资,作模填彩,尽完全貌。心
所法总有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
不定四六类,共五十一个。如表﹕
┌遍 行 五─触、作意、受、想、思。
│别 境 五─欲、胜解、念、定、慧。
│ 信、惭、愧、无贪、无瞋、无痴、
│善 十 一─精进、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六位 │根本烦恼六─贪、瞋、痴、慢、疑、恶见。
五十一 ┤┌小随烦恼十─忿、恨、覆、恼、嫉、
心所 ││ 悭、诳、谄、害、憍。
│随烦恼廿┤中随烦恼二─无惭、无愧。
││大随烦恼八─掉举、惛沉、不信、懈怠、
│└ 放逸
、失念、散乱、不正知
└不 定 四─悔、眠、寻、伺。
遍行五者,以触等五心所,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故得名
遍行。即凡有心起时,无论是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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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王生起,这五个心所都与它相应俱起。因为这五个心所,
具遍四一切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时,
一切俱。性谓善恶无记三性,地即有寻有伺地,无寻唯伺地
,无寻无伺地,或总即取九地。时即凡是有心起时,此五皆
与心王同一剎那缘境。俱即遍诸心王,与八识俱生。别境五
数,唯具通三性与九地二义,由阙后二,故非遍行所摄。善
十一法,但遍九地﹔性、时、俱三义均阙,虽遍九地,由于
阙三性故,非别境摄。根本烦恼与随烦恼,虽然如善之阙三
性,由于不遍九地,故非善十一摄,不定四数,虽然阙地时
俱三义,由于具通三性,故非根随烦恼摄。所以五类心所,
于四一切义全具者,唯触等五数,故触等独得名遍行。 [表
略]
别境五者,谓这五个心所,缘各别境而得生起,别即境
,或别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缘。这五个心所,不如
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只能对于各别的所乐 [欲]
决定 [胜解] 曾习 [念] 所观 [定慧] 的四种境界而起作用
。但此五法,不是绝对地不能俱起,有时不俱,有时亦俱,
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转,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善十一者,谓信等十一法,于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
愆秽,胜过恶法,故名为善。
根本烦恼者,烦恼是扰乱义,谓贪等不善法,扰乱有情
的身心,使有情恒处生死,不得解脱。贪瞋痴慢疑恶见六惑
,为一切烦恼的根本,能生随惑,所以名为根本烦恼。随烦
恼者,谓忿等二十种烦恼心所,是根本烦恼的等流。此处的
等流义,非是前后生起名等流,而是与根本烦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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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被其所引而生的意思。即此二十随惑,皆是随根本烦恼
前后分位建立等流性故,所以名之为随烦恼。即忿等十,放
逸、失念、及不正知十三类,依他根本烦恼而起,名之为随
。无惭,无愧,掉举,昏沉,不信,懈怠,及散乱七,虽非
依彼根本而起,缘彼得有,亦名为随。所以忿等二十称染污
法,总名为随烦恼。又这二十种随惑中,掉举等八种,遍一
切染心,凡不善有覆无记心起,它都与之相应,以其遍一切
染心故,作用广大,所以名大随烦恼。无惭无愧二种,不通
遍一切染心,唯遍不善,作用较诸掉举等稍狭,所以名中随
烦恼。忿等十种唯各别起,不遍于染心,不遍于不善心,行
位局故,所以名小随烦恼。
不定四者,谓悔眠等四个心所,三性不定名为不定。不
像遍行的触等定遍诸心,亦不如别境之欲等定遍诸地,又不
能像善十一及染惑二十六种唯一善染性故,所以各为不定。
此四法中,初二及后二随一或时俱起,后二相望,必不俱起
。
总上六位五十一心所法,遍行别境唯是实有。善十一中
,前八是实,行舍,不放逸,及不害三种是假。精进三根,
四法分故。六根本烦恼中,前五是实,恶见是假,染慧分故
。随烦恼中,初十小随唯是假有,依他分故。忿恨恼嫉害五
种,瞋之一分。覆诳及谄贪痴一分摄。悭憍二种,唯贪一分
,理实亦有痴分,随增说故。八大随烦恼中,不信、懈怠,
定是实有。不正知,失念、放逸,是痴慧及痴四法分故,所
以是假。掉举、昏沉、散乱三种,有说是实,有说是假,实
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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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定四中,初二是实,后二是假。思慧合成以为体故。
第三位色法﹕色法总具四义﹕一识所依色,唯属五根,
即五识所依五净色根,二识所缘色,唯属六境,即识所缘色
,三约总相而言,质碍名色。四又色有二﹕一者有对色,若
准小乘有部宗,即极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即十有色
处。二者无对色,非极微所成,即十二处中法处所摄色。略
分别之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
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一眼者,照烛
义,二耳者能闻义,三鼻者能嗅义,四舌者能尝义,五身者
积聚义,依止义。此上五法,各为五根,非分位法,别种所
生。根者增上出生义,此五法与眼等识作威势,五识藉彼为
增上缘而得生故。又具五识名之为根,此略不说。五根皆以
造色为体,造色有能所造二种,能造即地等四种,所造即色
等四种,五根合此能所造两种以为体。六色者有三﹕一显色
,谓青黄等,非分位法,各别种生。二形色,谓长短等。三
表色,谓行住等。形表皆无别种子。七声者,所谓因执受,
与因不执受,及因俱生,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今此六种
皆别有种,非分位法。八香者,所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三
种,皆别有种。九味者,所谓苦酢辛咸淡等,皆别有种。十
触者,所谓地水火风四能造及所造滑涩轻重等二十六种。地
等四大种,各各有别能生种子,滑涩轻重等,四大种分位,
无别种子。以上五法,各为五境,亦名五尘。此有内外,内
者即是有情依身,外者即是器界之体。十一法处所摄色者,
此有五种﹕极略色,极回色,及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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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色,遍计所起色,定所引色。此中前四种色是假法,无别
种子,定所引色有假有实。实者别种子生,假无别种。此五
种色皆是第六意识所缘境,其定果色之实者,亦眼等所缘。
极略色者,即是极微、极回色者、即空界色、受所行者,即
是无表,遍计所起者,即是水月镜像等,定所引者,定力所
变五尘等。总上十一色法,前五是五识所依根,后六为识所
缘境。后六名色等者,眼所取故名之为色,乃至意所取故名
之为法。因为是与眼耳等相对以名境,所以名色乃至名触。
唯法处所摄色,名稍有别。法谓轨持,处谓处所,即十二处
中之一色。虽色声等亦名轨持及处,但以对根故名色声等,
没有相滥的过失,所以唯极略等是法处所摄色。
第四位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的意义有两种﹕一言行者
,即是行蕴,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心所﹔二不相应行
,即是得等。今言不相应行,即简别相应行。二其全义名称
应说非色不相应行。如是即可简别非四聚法。非色简别色,
不相应简别心心所,行简无为。其义即是不与色心心所相似
的行法,名不相应行。此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
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
、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
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
性。此二十四法,约心心所色三分位上假立非实。命根,异
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此五种皆于心心所分位上
假立。名句文三于色分位上假立。其余十五种,通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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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三分位上的假立﹔如以得来说,得智慧等是心分位上
假立,得容貌等是色分位上假立。其余的可以此类推。
第五位无为法 ﹕无为者,为是造作的意思,即是一切
有生灭法的造作,称之曰为。真如等六,寂寞冲虚,湛然常
住,无生灭造作,故名无为。略有四义﹕一不生不灭,即简
生住异灭四相,二无来无去,即简非属三世,三无彼无此,
即显没有自他对待,四无得无失,即显无增无减,无为离此
四种,无造无作,所以得名无为。此有六种﹕一虚空无为,
显离一切障碍故。二择灭无为,择谓简择,灭谓断障,谓由
无漏智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真实,名择灭无为。三非择灭
无为,谓不由智力简择,本性清净,或缘缺所显,名非择灭
无为。四不动无为,第四禅中,苦乐受灭,出八灾患所显,
故名不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
如,名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此即诸法实性,真简于妄
,如简于倒,理非倒妄,所以名真如无为。此六种中,唯后
一真如无为是诸法真实性,其余五种无为,皆是依真如上假
立其名。
二、五法无我
上述五位共计一百法,无论心心所色不相应行无为,都
没有众生计执的我法二种实性。所言我者,实常主宰自在义
,然以心心所色等积集组合而成的有情,决无坚实主宰自在
的体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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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持义,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性,只有
依他如幻缘生的虚假作用,亦决无坚实自性的胜用存在。且
再分别略述其义﹕倘有情法中有我者,所计的我以何为体﹖
若言以色为体者,则色不应是无常,因为我是常一主宰者故
。反之,我是常一主宰者故,色亦应是常一主宰自在。如是
则色法不应有迁变坏灭,但事实却与常识学理都相反,眼见
无有一色法亘古而不变坏者,若承认色法是有迁变坏灭,又
许为我的体性,则我性应当随色之迁变坏灭而迁变坏灭。若
如是者,则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便不复存在了。其余眼耳根
等,皆以此理推征例知。若我是以长短等为体者,长短等是
色尘分位,色尘尚且是无常变坏的,没有我体的存在,依色
尘分位积聚的长短等,离色尘外既无别体,更不可以为常一
主宰自在的我体了。其余滑涩等触尘等分,皆以此理推征例
知。若谓我是以心心所法为体者,八识心王五十一心所,都
是无常的,没有常一主宰自在的势用,都是互相资助观待而
得生起。要是有我之体性存在其中,则总八识心王五十一心
所,或总聚,或一王一所,应是常一主宰自在不变的存在。
但是我们以常识学理的观察,心心所之总聚一多的作用,均
非常一主宰自在,而是无常苦空无我。又纵许以心心所法为
我体,而心王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其我是以一心一所为体
﹖还是以多心多所为体﹖抑是和合心心所为体﹖实则依一依
多依和合,皆是说不通的。因为无论为一为多为和合,心心
所法都是无常苦空无我,决无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且依多
依和合以为我体,则过失更多。所以从心从色,从内从外,
从头至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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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至髓,六腑五脏,骨肉皮脉等,一切诸物,乃至所有种种
心识念念等中,一一推求,众生所计执的常一主宰自在的我
,实终不可得,毕竟都无,但是无常苦空的心心所色声香味
等。故云无我。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说无常一主宰的
我性,而心心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众缘所成,如幻缘生,
只有虚假事相,亦无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虚假轨持体用,
念念生起,相续流来,相似有坚实自性胜用,众生迷妄,不
了解其依他缘生如幻,假有作用,即执为实有色声等法,起
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见。而实则一切法,无论心色,都是待
缘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资助,相依相待,
显现存在,相似有一实体,实则坚实自性了不可得。要是诸
法有坚实的自性,就不应该藉缘而成,依他以起,应该是恒
时常住,自力独存。但以常识的观察,道理的推征,圣教的
印证,任何一法,无论为心为物,都无不依赖他缘而存在者
,缘聚以生,缘散则灭。决无常一主宰,自在不变的固性存
在。所以诸法亦是无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实法尚无我性存在,非色不相
应行,既是心心所色法三法的分位,更明显易知的不会有我
性的存在了,无为法是诸法的真如实性,众生从无始已来即
未触见过,更不会有众生计执的我性了。
问﹕如上所说,一切诸法皆是虚假,无有主宰自在的我
性,则诸法中应当无假实种种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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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前说色心心所等法时,又言有假有实﹖答﹕此言虚假
如幻如梦,乃推入真门空理而谈,若依世俗谛道理门时,自
有种子所生诸法,多名为有为实法。此处唯就真门空理而言
,皆名假法,故与前文依世俗谛道理门说有假有实全不相违
。
三、五法唯识
既然五位百法都无人法二种我性,为何现见世间有诸有
情,人畜等之形状宛然当眼﹖而五蕴法体,事相显然,色可
见,声可闻,乃至识能分别了知,体性作用,一一显然存在
。若全皆虚假,诸如人法相状作用等,都不应该存有,五位
百法亦无可说了﹗解此疑惑,就须明了唯识的意义。所谓色
心心所等是虚假幻有,无人法的我性,只是破除情计增益的
二种我性实执,并不拨无色心等法依他缘生的作用。虽然人
法的我体实性求不可得,但五蕴和合的假补特伽罗,与依他
众缘所成,有虚假事相作用的法,却并非全无,都宛然存在
。何以存在的呢,就是假我假法,俱是依识所变。 [唯识变
义另文专述] 前文所说之五位百法,皆从有情自心现起。总
要而言,从熏习与转变的两种道理,五位百法之总别相状,
人法的作用,一切一切,都显现起来了。所以五位百法虽然
都无人法的我性,由唯识的熏习与转变的两重道理,而业果
不忘 ,亦无紊乱,人法诸相的总别相状作用,宛然显现存
在。而五位百法何以唯识呢﹖如成唯识论卷七云,「识言,
总显一切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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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八识,六位心所,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
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
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五位法中,第一位
心法,是识之自相,自相即是自体,这就是说,八个心王,
是识自体相故以为唯识。第二位心所法,决不能离开心王单
独存在,凡有心起,心所即起而与心王相应,助成心王分别
缘境,所以心所是相应故以为唯识。第三位色法,为心王心
所二种所变的相分,心王必所为能变,根尘等色为所变,故
色法是识所变故以为唯识。第四位二十四不相应行法,是心
心所色三种的分位,以此二十四法不能自起,藉前心心所色
三位差别假立故云分位。前三位法是实,此即假法,故不相
应行是三分位故以为唯识。第五位无为法,是识实性,识实
性即真如。以真如为识性者如三十论云﹕「此诸法胜义,亦
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所以无为是识实性
故以为唯识。前文曾经说过,五位百法,包括一切法尽。但
五位百法如成唯识论所说,又皆不离识,故五位百法皆是唯
识变现。
总上所说五位百法,前四位为事相,后一位为理性,而
五法事理皆不离识,故一切法唯识。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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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法───识自相故┐
┌实法┤心所法───识相应故│
┌事相┤ └色 法───识所变故├皆不离识故名唯识
五位法┤ └假法─不相应行法─识分位故│
└理性─无为法──────识实性故┘
如是一切法中,虽无人法之我性,然以诸法归有为之主
一切皆唯识故,因果不乱,作受不失。了知一切法皆从自心
现起,诸法如梦如幻义忽然现前,则无始妄心忽改,实我法
执速除,增益损减,一异等一切妄执,皆得止息,无分别智
忽然现前,冥合一真法界理,而证得无生法忍,入圣者位,
生如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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