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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僧物”制上体会佛教财产公有的精神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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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僧物”制上体会佛教财产公有的精神
——“佛教的经济问题”佛学常识讲座(三)


慧风
  关于“佛教的经济问题”,原未在作者在本刊发表计划之内;为了适应全国佛教徒展开国家总路线的学习,临时写成这篇不成熟的意见提供全国佛教徒在学习总路线中做为参考材料,在作者也得以温习一番原始佛教经济制度的性质得到较明确的概念,而对一般佛教徒在认识和接受总路线时在思想上也许有所帮助。但作者因为在匆促时间中来写,未能从容搜集各方面材料,在主观判断上不免有所错误,切望读者大德们及时予以指正!慧风附白。
  旷路作好井 种植园果地 树林施清凉 桥船渡人民
  布施修净戒 智慧舍悭贪 功德日夜长 常生天人中
  摩诃僧祇律卷四偈

一 毕竟是经济生活放在第一位

  我们打开每部经典序文中所读到的有这样类似语句:佛在某园或某讲堂和若干弟子们俱起,中间是着衣,持钵,乞食,到敷座说法。说法是被放在后面,在说法前序出住处、着衣、乞食;衣食住是经济生活问题,说法闻法是精神生活问题;前者如果没有解决,后者是没法安排,毕竟经济生活是放在第一位,精神生活是落在第二位,释迦牟尼是证悟了诸法自性的觉者,也显然更好地适应法性的一切法的发展规律,先解决了吃饭、穿衣、住宿而后展开说法度生的文化教育。人类社会,决没有超经济生活的人,如果硬说有,那只能是死了的和未生的人,可是那样的人毕竟不存在于现实的人间。
  “一切众生皆依食住”,这是佛陀告诉我们第一件大事,也是人类生活中首先必须解决的大事,没有吃的东西,就是草木也要枯死。在人类阶级社会里是有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特权的统治阶级用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办法来养活自己,一是被统治阶级用牛马似的辛劳创造财富,反而向剥削阶级乞得被剥削剩余下来的一点办法来填塞自己的肚子。以佛陀为首的僧伽,既不是直接劳动的生产者,也不是具有特权的统治阶级,它将是用什么办法来解决吃的问题呢?好在二千多年前印度是个宗教最发达的国家,出家沙门游行乞食已成为当时印度社会风尚,于是释迦佛陀就采取了师资平等托钵乞食制度,解决了吃的问题。
  穿的比吃的问题较易解决,有信徒布施衣就受布施衣,没有人布施衣还可在垃圾堆或荒冢间拾些残布头来缝缀一下缠在身上(粪扫衣),也就可以对付过去。
  解决住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以佛为上首的僧伽是过集体生活的。从佛陀在鹿野苑初转法轮度阿若桥陈如等五人出家连佛陀师资共六人的僧伽开始,没有几年时间就发展到一千二百五十人的大集团僧伽;住,是真成了问题。在没有适当解决这问题前,就用释迦佛陀六年苦行中的办法——早晨从山林到村落或市镇,游行乞食,说法;晚上从市镇或村落回到山林,就在树下、冢间、神祠、露地这些荒漠处所,是僧伽们修禅寂坐或探玄论道的最清净幽美的住宿处。据“佛说十二游行经”述释迦成道后第五年度,游行教化到王舍城时受瓶沙王(即频毗娑罗王)迦兰陀竹园之布施,这是印度佛教寺院的嚆矢,也是后来佛教寺院遍布在亚洲国家的起点,接着有名的祇树给孤独园和许多佛陀说法道场出现了,住的问题也就很圆满的解决。
  也许有人怀疑到佛教僧伽自己不劳动伸手要人施,不是十足的寄生阶级吗?不,佛教僧伽决不是寄生阶级!他们虽不是现实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生产者,却是人类社会精神的文化劳动生产者,由于有了佛教僧伽给印度当时人民以最崇高的精神食粮,丰富了全世界人类的文化。假如印度没有一个释迦牟尼僧团,它的历史将黯然无光;假如中国没有佛教传入,我们的文化也许更会枯燥乏味;类推之于整个亚洲,如果抽去了佛教文化,亚洲的古代文化史也就没有这样的伟大而辉煌。日本佛教学者常盘大定称佛教为“亚洲之光”,这决不是夸大的;而有具体证据存在的。佛教僧伽,是负有教导人类以智慧的使命,是创造文化的优秀的劳动生产者,如把寄生阶级加到僧伽头上去,那是未免有点冤枉。至于后来有些不肖的出家佛教徒,赖佛偷生,对国家社会文化没有贡献的,那正是佛教叛徒,那正是为释迦佛陀所呵责的——“贼住比丘”,已失去了僧伽的优良本质,已蜕化堕落到寄生阶级中去,但过去的寄生统治阶级的制度也应该负大部分责任。
  因为佛教僧伽是文化的劳动生产者,在经济生活必需品的供给是须另一部分人来负担,这部分人在佛教的组织上是在家而信仰佛教的男女居士,前者是以佛法布施给后者,后者是以财物布施给前者,两者之间完全站在自愿基础上结合起来,谁也不能强迫谁。
  就是这样,佛教僧伽很顺利地解决了生活上衣食住三大问题——经济问题,得以专心从事于弘法利生的慧业。
  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关系所组成,其中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佛教的经济问题表面上看来是简单,可是略加研究也就发现了错综复杂的内容,从现实经济问题上也反映在佛教教理根本问题上去:由于地理、气候、社会习惯的不同,佛教的经济在受施的理论上也发生了各学派间若干距离;但在佛教经济制度性质方面,是取得一致的结论的,即否定了私有制而建立了公有制,佛教术语称之为“四方僧物”。这种公有制的精神,直到我们中国的佛教经济与印度原始佛教经济形式上虽起了很大的变化,但在这种精神约制之下,大的寺院谁也不敢在口头上否定“十方常住十方僧”的“四方僧物”这个既古典而又有新时代性的规约。

二 塔婆第一和僧伽本位的论争是说明什么问题?

  佛陀的说教是环绕着法性,揭示出宇宙人生本来面目,扫除众生于一切法上所起的偏见妄执的主观主义,赤裸裸地还它一个如是真实相。但这标指着最高原则性的哲理,只能接引上根之机,而广大钝根俗情的群众,莫名其妙,而形象教育最能适合俗情,于是广说人天福果,赞扬三宝功德,大开方便之门,普摄凡俗之众,在被教化的群众既播下了智慧之种,在僧伽自身也解除了现实生活的问题。
  佛陀在世时,佛陀是僧伽的组织者指导者,一碰到什么问题就能取决于一言迎刃有余,但佛陀去世后,碰到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僧伽中不免有意见的分歧,形成了宗派小集团。现在专就介绍间接或直接有关经济问题有代表性的部执争论,如下的几点。
  1.佛在僧数与佛不在僧数问题。当毗频娑罗王布施迦兰陀竹林精舍时,各部经律论在同一受施记事关于佛在僧数与不在僧数问题上就作出了不同性质的文字,表面上是佛在僧数与否之争,实质上是对施物的所有权问题。
  一、化地部的五分律卷一六记:“(瓶沙王)白佛言:今以此竹园奉上世尊。佛言:可以施僧其福益多。王复白言:愿垂纳受!佛言:但以施僧,我在僧中。王便受教,以施四方僧。”
  异部宗轮论记化地部义:“佛在僧中故,施僧者便获大果,非别施佛。”
  二、法护部的四分律卷三三记:“(瓶沙王)白佛言:今罗阅城诸园中此竹园最胜,我今施如来,愿慈愍故受!佛告王言:汝今持此竹园,施佛及四方僧。何以故?若如来有园、园物,房舍、房舍物、衣、钵、尼师坛、针筒,即是塔;诸天世人,若魔、天、沙门、婆罗门所不堪用。王言:我今以此竹园,施佛及四方僧,”
  异部宗轮论记法护部义:“佛虽在僧中摄,然别施佛则果大,于僧则不然;若于窣都波(佛塔)兴供养等则获广大果。”十八部论记法护部义:“佛应非在僧中,施佛得大果报,于僧则不然。”
  异部宗轮论与十八部所记法护部义不同,依四分律文的精神,佛所用之一一物便应成塔,任何人不能受用,显然主张佛是至尊至上,自以“佛应非在僧中”之义为正确。
  关于佛在僧数远见之于出曜经,佛姨母奉衣施佛,佛语以当施大众(僧),我亦大众一数,故受微分。般泥洹经说部,佛岂与众生相违远乎,我亦恒在比丘众中。分别说部也主张佛在僧中,述僧伽时,则曰“佛上首僧”,俱舍光记卷一五释:一佛于僧中而是上首,即以此僧众名“佛上首僧。”
  根据上例的记载,佛上首僧,即以佛陀为上首僧伽,指的是僧伽不是佛陀,佛陀与比丘众在一起时名比丘众为“佛上首僧”,不与佛陀在一起的比丘众也名为“佛上首僧”。以此类推即佛陀逝世后的比丘众也得名为“佛上首僧”。在本生经记给孤独长者施祇园时,曰“献现在未来四方佛首僧”,显然佛也是僧伽中的一分子,使我们意味到当时僧伽间充满着民主、平等的精神,散处各地的比丘众在生活上随时体现到与佛同在的美满的热爱的情感,起着积极鼓励各人向道的作用,成为僧团精神道德生活指导的原理。在分配施物时,佛陀也只是受“微分”,在经济意义上具有平等精神。
  反之,主张佛不在僧数的,除法护部外尚有大众部、有部、迦叶遗部等。成实论说,佛若入僧数,则三归依、四不坏信、三宝不成立,并认为施物入僧伽的经文有小失,应说“施佛僧”。所谓“佛僧”,或“佛及四方僧”即佛陀与僧伽是有主体客体之分,即以佛陀为主,以僧伽为从,而不是平等,无形中划了等级。前引四分律文凡佛陀所用过的东西,即便是塔,佛塔所在处四众弟子应当恭敬供养,把佛陀完全理想化神圣化,失却现实人间的面貌。在分配施物上佛陀应得百分之五十,全体僧伽也只是得百分之五十,在经济意义上也失却平等精神。
  异部宗轮论记化地部义,佛与二乘皆同一道,同一解脱;记法护部义,佛与二乘解脱虽一而圣道异;前者认为佛陀与二乘所证之道是同,后者主张佛陀二乘所证之道有差别。这虽不能说是经济的反映,可是反映在分配施物上则是事实。
  2.施佛陀施僧伽功德优劣问题。化地部主张佛在僧数,布施佛僧的功德也贯澈这样主张,说佛在僧中故,施僧者便获大果,非别施佛(异部宗轮论);但在法护部则主施佛得大果报,于僧则不然(同上);同后者主张的还见之于大悲经,说施僧田功德有尽,施四方僧功德也有尽,唯施佛功德不可穷尽。在大庄严经论说施佛施僧功德平等无二。但也更有例外的主张,认为施佛施僧都无功德(见南传论事觉音注引大众部末派的“说大空部”是这样主张)。这也基础于经济上反映四种不同的功德论。
  3.僧伽本位与塔婆第一。纳受施物,是现实的经济问题,佛在僧数与否和施佛施僧功德优劣问题,虽然在经律论中经常接触到,但这毕竟不是佛陀在世时所发生的问题,而是反映着佛陀逝世后的宗派宗义不同,也是经济的反映物。化地部是僧伽本位,是根据佛在僧数,佛陀既是僧伽分子之一,一切当以僧伽为主体,而这个主体佛陀也在其中,于是把施物主要部分划归僧院,塔婆物(供养佛塔的东西)不是独立的单位,只是僧院物——四方僧物的一部分,并主张塔婆物得以流入僧院,以塔婆物供养僧伽。它也许是认为佛陀的精神永远在僧伽中,建立塔婆也只是纪念生身而已,在建筑上塔婆是附属物,而以僧院为中心。对号召信徒供养塔婆的,也许认为是浪费有用之物。制多山部、西山住部,都认为于塔兴供养无大果报,化地部末义索性认为供养塔婆无报。大众部——塔婆第一主义的学派之一——在僧祇律卷三三针对着反塔婆思想设下一道防线说,如有人说世尊已除贪欲嗔恚愚痴,用是何为,得越毗尼罪。世尊贪欲嗔恚愚痴已除,但自(指塔婆第一主义者)庄严而受乐者,得越毗尼罪等等。也许就是对化地部批评塔婆第一而给以回答——律的处分。在以塔婆第一的塔婆主义者,大力宣传供养佛塔的福果,如僧祇律偈说:真金千百担,持用行布施,不如一泥团,敬心作佛塔。人等百千金,持用行布施,不如一善心,恭敬礼佛塔。法护部的四分律,对塔婆供养也放在第一位,并且把佛陀所用过的物也认为应同塔婆一样供养着。而且还坚决主张供养塔婆物虽堆积如山,宁可使之受风吹雨打坏烂,僧伽绝不能使用,因为塔婆物即佛物,任何人不能堪用故。由于宣传塔婆供养,同时塔婆物僧伽不能利用,所谓塔婆长物——供不了用不了的多余的物——积累愈多,特设“一无尽物”经济部门来处理,即以之用等价向信徒们贷出——放债生息,这样积蓄,做为修理或改建塔婆的资金。在僧伽律中还特说关于塔婆物的防盗法,这也可说是一种怪现象。塔婆与反塔婆的思想与实际的表现,多少是对经济的观点上有所不同。僧伽本位致力安于澹泊的生活,律以严身,树起僧伽中心的旗帜,易引起在家男女的信仰,且极力宣传施僧伽功德比施佛陀功德大,生活也自易解决。塔婆主义,创始时当出发于感激佛陀之恩深,也最适合于宗教信徒的心理,塔婆兴盛,虽严格遵守不利用塔婆物,但施僧物也会跟着增多,末流所至,“无尽物”放债生息的现象出现。从崇拜佛陀,而发展到以佛陀生身虽逝而法身长存的的“法身论”,这就接近了大乘佛教根本的理论,虽是小乘部派似已突破了阿含经典的范围,渐形成回小回大的趋势。
  从佛在僧数到以僧伽为本位,和从佛不在僧数到以塔婆为第一,虽不能说主要环节是围绕在施僧施佛的现实经济问题上,但佛教决不能说是离开经济而生活是千真万确的历史事实,这事实不唯见之于施佛施佛功德优劣的争论,也反映之于三乘果觉所证悟之道的差别与否的理论。

三 佛教僧团经济的性质与发展的情况

  印度阶级制度深严,国家对保护私有财产用重刑,盗取五钱,或值五钱物的,死罪(见四分律卷一,佛以之制盗取五钱或值五钱物的为波罗夷罪)。佛陀既反对有阶级的社会而具有力主否定阶级的平等精神,对靠私有财产来剥削劳动人民的这种制度,也是抱着同样反对的态度。前者具体表现于四姓出家同为释子,同一解脱方面(见海八德经);后者具体表现于僧团财产共有制的“四方僧物”方面。从频毗娑罗王施迦兰陀竹林精舍为四方僧物起,印度古代所有之佛教寺院,都表现着这种——四方僧物公有精神的制约。五分律卷二五关于四方僧物问题的故事,照录如下:
  时佛与大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俱,于拘萨罗游行人间,向讫罗讫列邑。彼有五比丘旧住,闻佛与大众当来,共议言:“彼众中有舍利弗、目连,必恼我等,我等宁可分此住处、房舍、卧具、园果之属以为五分,各为私有。”议已,便分。佛众既至,诸比丘往语言:“汝等开房,敷卧具,我等须住。”五比丘言:“佛是法主,当开第一房令住,余处我等已分尽,是私物不复属僧,自可于聚落中随知识求其所安。”时舍利弗、目连,无有住处,便依佛檐下宿。明日,佛以是事集比丘僧,告诸比丘:“四方僧有五种物,不可护,不可卖,不可分。何谓五?一住处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一切沙门释子比丘,皆其有分。
  四方僧物,即四方“一切沙门释子比丘皆有其分”,一人既不得独占为私有,小数一群也不得瓜分为私有或认为唯一个小集团所共有,而是指为四方僧伽全体所公有。
  不可分的四方僧物,在五分律列举五种,这是近于佛陀在世时期的僧团经济基本情况,佛陀逝世后,部派竞兴,佛教不仅在教义上更加发展,即僧团经济的情况和范围也逐渐在变化与扩大中。在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善见律列举五种不可分物,把四方僧物例为第一种不可分物,此外是塔婆物、瞻病堂物、根本出生物、所应食物,共五种。四方僧物包括着田宅、村园、邸店、屋宇、牛羊、奴婢、谷麦豆等。这说明除寺院与塔婆周围的林园池沼外,在村落和市镇中也置着田宅、村园、邸店、屋宇,并且还畜养了牛羊;经营这方面的生产不会是比丘们直接参加,因之也还得需要有男女奴婢。但这些所有权仍归之于四方僧,尚不失其为公有制的精神。到了迦叶遗部毗尼母经所见到的,情况又有了更大的变化,在“分亡僧物”中也有了奴婢、象、驼、马、牛、驴和生息物(放债);当然,这些东西不是指亡僧生前侵占了四方僧物,而是这个亡僧的遗产也许是生前受信徒们的布施遗物;现在所有权人已死亡,这遗产概入附近寺院成为四方僧物。
  四方僧物简称僧物,塔婆物也称佛物,以佛在僧数为理论根据的,佛物是四方僧物的一部分;反之,主张佛不在僧数理论的,塔婆物任何人不堪受用,在教团经济部门特成立一个单位。塔婆物由于信徒供养特多,有了长物——多余物时,得以货币等价贷出生息,称无尽物。据善见律的说法,不仅塔婆物以无尽物的形态贷出生息,四方僧物也许用同一方法贷出生息,并“法物”的长物也可贷出生息,意即是“为三宝故,可求利润”。到了有部末期的经济进一步通俗化了。原来佛陀于僧伽戒律中绝对禁止直接使货币,即不捉持金银财宝戒;可是在善见律中出现了三宝钱,并指定使用的范围。一佛物钱,为修理佛堂爪发塔婆;二法物钱,为书写经典修理师子座;三僧物钱,是可分物(与四方僧物性质有所不同)。
  禁止直接使用货币,不得捉持不应贮畜金银宝物,在佛陀制戒方面是很严格的。僧祇律卷一○例述如下几项:
  沙门释子不应畜金银,若畜者,无异五欲。
  不听手自持生色(金)似色(银)。
  是金银应僧中舍,……僧中舍已不得还,彼比丘不得分;若多者应着无尽物中,于此无尽物中若生利息,得作房舍。
  金银塔、菩萨像,……一切金银涂者,比丘不得自手捉,使净人捉。若倒地者,当捉无金银处;若遍有金银涂者,当以衣物花等里手捉。
  若有铜钱……比丘不得捉,……作铜钱捉,无罪。
  因为金银货币是五欲的媒介,若畜若持,认为无异于五欲俗人。但碰到必须使用货币,须通过净人(在家信徒或寺院中的俗人杂役奴婢),绝不得直接使用。但也有例外,四分律许众僧“受药钱”,终于打破了出家孤立高踏的风规。
  要之原始佛教经济的来源,完全出于在家信徒的布施供养;经济制度的性质,是四方僧所有的公有制;后来的部派佛教出现了无尽物和许畜奴婢,也产生了剥削的行为;禁止使用货币,在群众社会中是自陷于孤立。

四 结论

  远溯二千四、五百年前的在封建社会的印度,在以重刑保护私有财产的环境中,释迦佛陀以如炬的慧眼,洞澈私有制度的罪恶,以狮子无畏的魄力,在组织僧团中建立了财产公有制度,以“利和同均”的精神灌输了千百万教徒的思想而行动起来,虽然限于宗教的范围,限于消费的范围,但在打破私有制度这一点上不能不说是自有阶级社会以来进行了一次经济制度的革命。
  佛教传入中国后,在佛物与僧物的经济生活上也向两方面发展。南北朝以来各地佛窟群的伟大艺术雕刻与宝塔出现,是继承了塔婆第一这一系;马祖、百丈初创禅堂而不立佛殿的禅宗丛林,可说是继承了以僧伽为中心的精神。后者为昂扬佛僧平等的精神,一方面高标“祖意”,一方面舍弃佛陀所制的比丘不得垦植田园的戒律,而实行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开山种地的自食其力的生活,这较之印度僧伽纯赖布施过活在经济生活上也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今天的新中国,是从新民主主义的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社会,为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在教育方面主要的是以社会主义的思想改造非社会主义的思想,逐步地建立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方面,是逐步消灭城乡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成分,最后达到建立唯一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经济。我全国佛教徒应如何地兴奋来欢迎这总路线的号召,加强学习改造自己的思想,体现释迦牟尼佛陀在律制中所指示“四方僧物”的精神,和禅宗不依赖信施的生活作风,在不同岗位上为祖国工业化而奋斗,为实现人间庄严净土而勇猛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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