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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调适: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互动关系探微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陈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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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调适: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互动关系探微
  陈金龙
  提 要: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既有合作与协调,也有冲突和对抗,冲突与调适是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互动关系演进的基本轨迹。本文主要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冲突产生之源、调适之法,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教关系进行了总体的评价。
  陈金龙,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主题词:南京国民政府 佛教界 互动关系 冲突 调适
  政教关系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如何解决政教之间的张力关系,成为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重要表征。在西方文明史上,政教合一的社会形态虽然存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早已成为过去。宗教与政治的分离、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是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出现的重大社会问题。纵观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既有合作与协调,也有冲突和对抗。冲突与调适,是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互动关系演进的基本轨迹。
  一、冲突之源
  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如下一些原因引起的:
  1.南京国民政府觊觎庙产。由于财政拮据,国民政府经常在庙产上做文章,期望利用庙产兴办学校、慈善事业或地方事业,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每作出以庙产兴办学校、慈善事业或地方事业的决定,便引起佛教界的恐慌和抗议,他们联合起来,成立佛教团体,一方面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武器进行抗争或向政府请愿,另一方面利用种种社会关系,向主管部门和官员说情或施加压力,影响甚至逼迫中央政府作出修订和调整。各地军队对寺庙的占用或损毁,也是引发政教冲突的重要因素。以寺庙为军营,不仅有损佛教器物,而且有损佛教庄严,因而导致佛教界的强烈不满。
  2.南京国民政府不平等的宗教政策。南京国民政府可谓一届“基督化”的政府,蒋介石、冯玉祥、宋子文等人都信奉耶稣基督。1930年10月,蒋介石在上海接受基督教洗礼,由江长川牧师主持。蒋介石在自述人教宗旨时说: “党义为余政治行动之信仰,耶稣乃为余宗教精神之基础。此生以基督为余唯一之模范,救人救世,余当永矢勿渝也”[1](P79)。基督教会在内政、外交上尽力支持政府,不少教会人士则出任政府要职,如孔祥熙、颜惠庆、王正廷等。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新生活运动,聘请基督教青年会黄仁霖任运动总干事,蒋介石要求“推广新生活运动的时候,凡有青年会者与青年会联络,无青年会者,与教会联络。”[2]因此,蒋介石对于基督教有明显的偏爱。
  内政部长薛笃弼对于基督教也颇有好感。他在1928年4月18日致佛教会函中明确表示:“耶教亦宗教之一,固不敢谓其尽善,但耶教徒踪迹所至,不惮梯山航海,披荆斩棘,冒险猛晋,或设学校,或设医院,虽极荒秽之区,一经彼教整理,即可变为净土,极顽固之俗,一经彼教诱导,即可逐渐改良。所以我国之信耶教者,妇女多知放足,儿童多能读书,是其明证。其组织之严密,愿力之宏毅,事业之伟大,成绩之卓越,与年均进,尤堪警异,而其国势力亦随其宗教而膨胀。”[3](P3)从其溢美之辞,可以看出薛笃弼对于基督教的偏爱,故而有“基督部长”之称。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佛教与基督教基本上能和平相处,但双方也发生过一些争执和辩论,多少有一些隔阂。在佛教界看来,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基督教比较宽容,对佛教的管理则过于苛刻,名为管理,实为控制。《寺庙管理条例》颁布后,佛教界的这种情绪表现尤为明显。事实上,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继承了历届政府的不平等条约,基督教、天主教在华享有特权,除教会学校立案和对基督教青年会的活动范围有所限制外,国民政府对基督教、天主教并无太多的干涉,对外国传教士、传教团体缺乏应有的管理,由此导致佛教界的不满。
  3.南京国民政府限制佛教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尽管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法规中昭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并无真正的宗教信仰及宗教活动自由。对于佛教,南京国民政府总的态度是要限制其发展。教育部便提出,“现在信仰虽任人民之自由,而佛教关系国脉民命,至为重大,自不能过于放任,既妨害国家民族之发达,复阻碍社会文化之进步。[4]这是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对于佛教较为普遍的看法。1937年4月18日,蒋介石与冯玉祥谈话时亦曾表露:“佛教在中国势力甚大,且阻碍中国进步,使中国人成为自私自利之人[5](P141)。这是蒋介石对于佛教的真实看法和真实态度。
  4.南京国民政府难以采纳佛教界的合理意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佛教界曾寄予政府过高的期望。一方面,希望政治昌明,为佛教复兴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期盼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运用佛教、整理佛教,成立佛教组织,保护佛教寺产,使佛教真正走上复兴之路。
  正因为如此,1928年6月23日,太虚为整理宗教事呈文内政部,其所附条陈就提出: “请内政部设立宗教局,内分基督教科、佛教科、回教科等,制颁宗教行政条例。……在训政时期,由宗教局设宗教整理委员会,以整理关于国内之各宗教”[6](P2)。太虚希望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处理宗教事务,并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整理佛教,使佛教摆脱危机,走出困境。7月7日,太虚又致函内政部部长薛笃弼,主张内政部设一礼教司,内分礼俗科、祀庙科、宗教科。太虚期望通过设立和完善宗教主管机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以为佛教复兴创造条件。太虚的期望,代表了当时大多数佛教界人士的心声。但无论是设立宗教局、礼教司的提议,还是成立宗教整理委员会的要求,都未能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接受。
  1929年4月召开中国佛教徒第一次代表大会时,各地代表又提议请愿政府设立宗教委员会,并于6月分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行政院院长谭延闾。由于宗教事关内政外交,政府设立一宗教委员会,专任宗教事务的处理,应是当然之举,但中国佛教会的建议也未能为南京国民政府所采纳。7月2日,行政院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吾国政令对于宗教向采不干涉主义,各教之传人中国,远者数千年,近亦百有余年。政府一视同仁,向无轩轾。即我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对于人民信仰宗教一任自由,习惯因沿无殊既往。各该教系能深明总理主义,破除迷信,研究教义,改良组织,则真理日明,皈依自笃,其影响于国家社会世道人心,当亦无殊。于畴昔以现势论之,似无设会派员之必要,所有设立整理宗教委员会之处,拟请暂缓置议。”此前,熊希龄曾向蒋介石提出了设立宗教委员会的建议,出于上述考虑,亦未被采纳。南京国民政府认为,中国佛教会“所请事同一律,碍难照准。”[7]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始终没有设立宗教委员会,连熊希龄的建议也未能采纳。
  佛教界不仅期望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宗教委员会以处理宗教事务,整顿和保护佛教,而且期望政府制定宗教法或宗教行政条例以保护宗教。1928年7月7日,太虚致函内政部部长薛笃弼时就提出,宜由内政部召集一全国宗教会议,以议订一宗教行政条例,内容包括:(1)修正及发扬各宗教之教义; (2)规定各宗教之教团组织法;(3)规定各宗教寺院庵堂或教会等财产管理法;(4)改良各宗教之仪制;(5)规定各宗教管理人及传教师等之奖惩法,然后颁布各省依条例执行[8](P2—3)。但宗教界所期望的宗教法或覆盖上述内容的宗教行政条例也迟迟未能产生。事实上,各宗教之间差异不小,背景复杂,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项宗教事务,诚非易事。不过,国民政府并未完全放弃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因应佛教界的要求,国民政府立法院仍决定起草宗教法。获悉这一动态,1931年6月,汉口佛教正信会又建议,在宗教法制定之前,尽快召开一次全国宗教会议,“征求各种宗教之实况,采择各教代表之建言,一则以为宗教法规之根据,一则以为政教声息之沟通,于政于教两有裨益。”[9](P20—21)但是,这一建议未能为国民政府所接受。事实上,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一直没有召开专门的宗教会议,宗教法的制定也是无果而终。
  5.佛教界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中国佛教演进至20世纪30年代,已积累了不少问题。大雷在1932年指出:佛教到了今日,可谓通身是病的时候了。他列举了当时存在的十种弊病:寺制不良,住持弄权,门户见深,讲学废驰,化世无方,错谬知见,养成懒风,滥收徒众,僧格破产,新弊丛生[10](P287-294)。佛教界存在的这些问题,势必引起南京国民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并由此引发不少冲突和磨擦。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冲突的出现,有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原因,也有佛教界方面的原因。当时佛教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
  二、调适之法
  为化解冲突,协调关系,政教双方均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其调适之法,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相互认同。为了赢得南京国民政府的支持,化解政教之间的冲突,为佛教复兴赢得宽松的政治环境,佛教界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公开表示认同三民主义,并力图揭示三民主义与佛教之间的关联。
  佛教界对于三民主义给予了高度评价。太虚在《以为众生的佛法作为民的三民主义之先锋》一文中,充分肯定了三民主义的历史地位。他说:“要想救水深火热之中国,非三民主义不可,三民主义即是救国主义,亦可为救民主义。所以中山先生革命,既不是为自己,亦不是为少数人,是为救全社会、全民族、全人类。”他倡言:以民族主义发扬固有文化而达到国际自由平等;以民权主义造成现代国家而达到政治自由平等;以民生主义采用社会主义而达到经济自由平等。[11](114)太虚对三民主义地位的推崇,对三民主义内涵的肯定,反映了佛教界对三民主义价值的认同。为了寻求与南京国民政府合作的基础,彰显佛教自身的价值,佛教界还尽力揭示三民主义与佛学的关联。佛教界认为,佛教与三民主义水乳交融,三民主义的目的在救国救民,与佛教救世救人并无二致。心声在《佛学与三民主义》一文中指出:佛学与三民主义是水乳结合的,是同为人民造幸福的,“佛学是三民主义的究竟,三民主义是佛学的实行”[12]。蒋特生在《论佛法与三民主义》一文中也认为, “佛法与主义犹水乳之交融,固二而一者也”,“重视主义者必重视佛法,重视佛法者必重视主义”;“凡真实信徒必能彻底了解三民主义,必能参加国民革命,必不会被人打倒”[13](P11)。
  佛教界对三民主义的认同,不仅见之于言论,而且能付诸行动。1929年4月中国佛教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时,将“向党国旗行礼”、“恭读总理遗嘱”列入会议程序。各佛学院则将三民主义列入学僧必修课程。
  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对于佛教的社会作用,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肯定。1928年,内政部长薛笃弼致函佛教会时指出:佛教具有“感化人心、转移风气、改良社会、改造国家之效用”,“应将我佛博爱、平等、坚苦卓绝之精神,发挥光大,使社会人类,均得受其指导,蒙其利益”[3](P3)。这一评价,较为客观地揭示了佛教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用。曾被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任命为内政部长的阎锡山亦认为,“释学是真理,是实功,不是迷信”,对佛教的作用也有一定程度的肯定[14](P1741)。
  1936年?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在庐山访问太虚,谈话中林森明确表示:佛教与中国人民有密切关系,应谋整理振兴。8月,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李烈钧应太虚之邀,在庐山大林寺作了“佛法与政治”的演讲。他说:世界各种学说风起云涌,科学发达昌盛,现代世界是最危险的。在各种学说中,尤以佛学最能拯救现代的人生,若有伟大人物来运用佛法救世救人,则世界必可和平安乐。他还提出: “要以平等救世救人,须用政治的力量运用佛法,用佛法精神去运用政治,所以研究佛学的人,要时时以佛法贡献于政治。”他希望学佛的人不要虚妄,不要迷信,不要消极,去做救世救人的工作,更希望“各中央领袖,能用政治的力量来运用平等的佛法,救这危险的世界人类”[15](P9)。
  可见,佛教界公开表示认同三民主义,并力图揭示三民主义与佛教的关联,南京国民政府也认识到佛教有利于国家振兴、民族团结,有救世救人之效。政教之间的相互认同,为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关系的协调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相互妥协。为化解冲突,政教双方均作出了妥协和让步,特别是在佛教界的抗争面前,南京国民政府往往能因应佛教界的要求,对于相关的政策作出调整,以平息纷争。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佛教界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庙产危机。为应对庙产危机,佛教界纷纷呈请国民政府颁发有关寺庙管理条例,以明晰庙产的产权归属,为庙产保护提供制度或法规的支撑。为加强对庙产的管理,国民政府在着手进行寺庙登记、庙产调查的同时,于1929年1月颁布了《寺庙管理条例》。由于这一条例出台仓促,不仅带有明显抄袭的痕迹,而且使庙产的命运反多了几分变数,导致佛教界的普遍反对,各地佛教团体纷纷致电、呈文国民政府,或向国民政府请愿,要求修改。由于佛教界人士激烈反对,内政部部长赵戴文在国务会议上提议缓行、修改《寺庙管理条例》。同时,内政部呈请国民政府将《寺庙管理条例》转交立法院详加审核,赵戴文本人也愿到院陈述意见,并且提议未经修正公布前,由部转行各省维持现状,将条例暂缓施行,俾免纠纷[16]。经行政院第25次会议议决,采纳了内政部的意见。6月8日,内政部训令各省民政厅、南京市公安局转饬所属:“在寺庙管理条例未经修正公布以前,所有寺庙事项一律维持现状,停止处分,前条例暂缓施行”[17](P6)。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另行起草《监督寺庙条例》,并于1929年12月公布了这一条例。
  在政教双方围绕庙产而频繁交涉之际,佛教界力图通过国民会议来寻求国民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在1931年5月举行的国民会议上,罗桑楚臣等58人提出保障汉蒙藏佛教徒约法所许可之权利的提案。提案针对当时随意侵占、毁坏、变售庙产的情形,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庙产办法,受到国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国民政府尽管未能接受提案的全部内容,但也采纳了其中的部分建议。1931年8月1日,国民政府乃通令全国:“以后无论军警,以及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佛寺僧产者,概依法律办理。”[18](P176)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庙产保护措辞最为严厉的规定,受到了佛教界的欢迎。
  为了规范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内政部于1932年9月公布了《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办法”公布后,佛教界认为,内政部对于清真寺的寺产、喇嘛寺庙的庙产、基督教堂的教产,没有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规定,唯独要求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是厚彼薄此,“在事在理,都未得平”。在佛教界看来,全国庙产较富的不过是江浙几个著名的寺院,大部分都是靠经忏收入维持生活。 “纵使庙产过剩,使佛教徒自动的去办各种慈善事业,只可劝谕而不可勒令”。“办法”“使佛教徒的僧人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将所有制的产权,虽不至于完全丧失,实权已落在‘该管官署’、 ‘地方自治团体’了”[19](P24)。由于佛教界一再要求修改“办法”,内政部也承诺“随时修正”,1934年9月,中国佛教会拟订《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经内政部修正后,呈交行政院核准,并通行各省市。由佛教会提交“规则”草案,南京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修正后加以公布,这种制颁程序足以反映政教之间的相互妥协。
  3.相互支持。为化解冲突,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僧伽制度的整顿、中国佛教会的整理和佛教文化的复兴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作为回应,佛教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治事件、政治风潮、达赖与班禅关系的协调,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
  由于中国佛教演进至20世纪30年代,已滋生不少问题,佛教界要求国民政府出面整理佛教,国民政府教育部、内政部、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对于僧伽制度的整理,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或具体方案,特别是1933年教育部为佛学苑组织大纲复内政部的咨文,受到了佛教界的好评。为回应国民政府整理僧伽制度的要求,1934年2月,中国佛教会拟定了《整理僧伽制度暂行规程》、《佛教剃度暨传戒规程》、《佛教教育组织规程》,对僧伽制度的整理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方案和步骤。但是由于中国佛教会内部的分歧,国民政府整理僧伽制度的一些设想也难以付诸实践。尽管这一时期僧伽制度的整理无多少成效可言,但由此不难看出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的互动。
  中国佛教会自成立始,便存在严重的分歧,国民政府最初采取的是一种冷眼旁观的态度,对其内部出现的分化不闻不问。1936年6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拟定了《中国佛教会章程草案》七十条和要点说明八条,阐明了国民党中央整理中国佛教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意见。这是国民党当局正式介入中国佛教会内部纷争的开始,在佛教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在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互动的整个过程中,国民政府为了赢得佛教界的支持,对于佛教文化的复兴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如允许佛教徒创办佛学书局,通过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开展佛教弘法事业;对于佛教刊物的创办,并未从政策上设置太多的障碍和限制;专门制定《释藏经典领印规则》,规范《清藏》印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全国各地搜集各类佛教典籍,使不少佛教经典得以保存;对于云岗佛像、角直镇唐塑佛像、洛阳白马寺等佛教古物的保护也采取了若干具体措施。
  同时,为协调政教关系,赢得国民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佛教界对于民国政治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1929年,当中国佛教会获悉奉安大典举行,便呈文奉安委员会,请求准其参与,拟派代表48人赴陵拜奠,并通令全国佛教机关于奉安日举行祈祷大会。这一请求得到了奉安委员会的批准。之后,中国佛教会发出通告,要求各寺庙及佛教团体,举行总理奉安祈祷大会。中国佛教会还编辑印发了纪念总理奉安特刊,表达了佛教徒对孙中山的追念之情。
  新生活运动兴起后,也得到了佛教界的认同和支持。佛教界认为,新生活运动是“一种建设国家之基本的革命运动”,其目的“就是要使我们一般同胞,个个人都能做健全的现代国民”。佛教界要求“站在弘法利生立场上的佛教徒”,“一齐起来担负提倡新生活运动的责任”[20](P1)。基于这样的认识,佛教界着手成立全国佛教徒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并结合佛教的教义、教规对新生活运动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西安事变发生后,太虚发出通电,要求全国各佛教寺院为蒋介石的安全而祈祷。电文云:“委员长蒋公,一身系国家安危、民族兴替。顷蒙难西安,祈即或联合或分别修法诵经,祈求早获安全返京,不胜忧痛迫切之至。”[21](P299)太虚此电,并未就政争的解决提出具体方案,但表达了他对西安事变的关切。普陀山前普济寺住持莹照,特电杨虎城部冯钦哉,请其设法护送蒋介石出险。上海佛教徒还发起大型祈祷大会,祈求佛佑蒋介石早日返回南京。
  佛教界的政治参与,是对南京国民政府的一种政治表达和支持。这种支持,对于协调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的关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之间的相互认同、相互妥协、相互支持,对于政教冲突的化解,起了至为关键的作用。
  三、基本结论
  政教关系存在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只要有宗教存在,就面临政教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不同,政教关系的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从南京国民政府与佛教界的互动关系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的政教关系,恐怕不能简单地用政教分离来概括,其实际的情形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既具政教分离的特点,也有国家控制宗教的表征,还有政教之间相互认同、相互支持、相互利用与相互对抗的一面。
  (责任编辑:俞 然)
  ①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9册. 台北:“国史馆”,2004。
  ②吴耀宗《控诉荚帝国主义在青年会利用改良主义侵略中国》. 文汇报,1951—7—2。
  ③《薛内长复佛教会函》, 《海潮音》,第9卷第4号,1928—4,“佛教史料”。
  ④《教育部为中国佛教会佛教学苑组织大纲事复内政部咨》,1933—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722,案卷号1968.
  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冯玉祥日记》,第5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
  ⑥《太虚法师呈内政部整理宗教文所附条陈》,《海潮音》,第9卷第5号,1928—5,“佛教要闻”。
  ⑦《行政院为设宗教委员会事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1929—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1),案卷号1751。
  ⑧《大虚法师为礼制官制致薛部长函》,《海潮音》,第9卷第6号,1928—6,“法界通讯”。
  ⑨《应建议政府召集宗教会议案》, 《中国佛教会报》,1930年9月一1931年3月合刊,193l一4,“第三次代表大会之提案”。
  ⑩大雷《论今日中国佛教之十大病》,现代佛教,第5卷第4号,1932—4。
  [11]太虚《以为众生的佛法作为民的三民主义之先锋》,现代佛教,第5卷第l号,1932—2。
  [12]心声。佛学与三民主义《佛海灯》,第2卷第1号,1936一ll。
  [13]《蒋特生函论佛化与三民主义》,佛光社社刊,第3号,1928--6,“通讯”。
  [14]阎伯川先生纪念会《民国阎伯川先生阎锡山年谱长编初稿》, 第5册.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
  [15]《佛法与政治》,《佛教与佛学》,第l卷第12号,1936——12。
  [16]《行政院为暂缓施行寺庙管理条例事致国民政府呈》,1929—5—22一,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档案号0121—40000.01(1),微卷号323——1920。
  [17]《内政部训令》. 内政公报,第2卷第6号,1929—6,“训令”。
  [18]释印顺《太虚法师年谱》,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19]寄尘《内政部颁布寺庙产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现代佛教》,第5卷第8号,1933—4。
  [20]随缘《全国佛教徒新生活运动前赞》,正信,第3卷第25号,1934—4。
  [21]《太虚大师全书》,第26册,台北:大虚大师全书影印委员会,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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