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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大义章》析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杜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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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大义章》析略
  杜继文
  鸠摩罗什与慧远的友情是中国佛教中上的著名佳话。陆澄撰《法论目录》,列二人就佛教义理的问答18项,后人略作调整,辑为《大乘大义章》。一般认为,这是罗什与慧远辨析名相、证解微义之作,不能由此显示佛法之深义大旨e。僧传则传,慧远著《法性论》,罗什见而叹曰:“边国人未见经,便暗与理合,岂不妙哉!”意谓二人对佛理的认识是一致的。
  这些说法,注意了其友谊的一面,忽略了他们在理论上的分歧,从而降低了《大乘大义章》的意义。罗什摈弃说一切有部而独尊龙树、提婆的中观学,慧远承魏晋般若学之余绪却大唱阿毗昙,二人在佛教的哲学基础上即不相同。慧远是在汉文化传统的熏陶中成长起来的,罗什则长期在浸透着西方思辨精神的典型佛教环境中活动,见地不同是很自然的。《大乘大义章》相当集中地保存了这两种佛教体系、两种文化形态相互交涉的痕迹。中国佛教素以融会调合著称,在这里还可以看到它顽强坚持的一面。
  一、关于“实法”问题
  佛教用“缘起”说明人生本原,又从“缘起”上断定世间是“空”,这是中国传统中没有的观念,慧远完全接受。但一涉及“缘起”的具体的含义,他与罗什的解释往往南辕北辙,差别悬殊。
  慧远立论的出发点是“因缘之生,生于实法”,所以分“有”为“因缘有”和“实法有”两类,并以“实法”作为“因缘法”得以形成的依据。从完全的中国传统说,他承认天地“以生生为大”,“天地”是实,天地“运化”之功属生死因缘。从完全的外来佛教看,他吸取《阿毗昙心论》的有部观点,所谓“自性常定”,藉“众缘”而为有,如物种不灭,因缘而有;概念不变,事相多端。在质疑于罗什时,慧远又持中国化了的佛教“原人”论:“元气”变而为地水火风,“四大”和合而成人身;及至命终身亡,“四大”离散,故“四大”是实,肉身为“空”。这一思想,早在《明报应论》等文中有详尽的阐述,意谓“四大”是“无明”、“贪爱”等精神因素假以成形、流转诸有的物质元素;佛教以“非身”、“无生”为理想,必须通过不再感受“四大”成身来实现。据此判定“四大”的功能,就是“不能自造而能造色”。不经“自造”而能造就“五根”和“五尘”,当然就是实体了。
  罗什辨析这个问题,费事颇多。他以“草木从种出生”这一常见现象为例,举出四种解释,即“自然而生”、“从天生”、“从微尘生”、“从常性生”。从正统的佛教看,这四种解释都是‘‘邪见”。但是此中除因“自然生”否定因果律外,都是慧远赞同的观点。罗什则只肯定慧远另外承认的“从四大生”为“佛言”,突出“一切色皆以四大为根本”,目的在于引导慧远从其余“外道”、“邪见”中摆脱出来,而并未肯定“四大”是实。
  上述的“从微尘生”,是指以“色香味触”四微尘作为万物基本单位的学说,或称“极微”说。慧远发现:“《大智度论》以色香味触为实法有,乳酪为因缘有”,罗什本人也说过,“四尘”亦给“四大”作因缘,于是“四大”就变成不是“根本”的了。对于这样明显的矛盾,慧远推论说,若按罗什的界定,则“实法”与“因缘法”没有区别,“有”与“无”没有区别;船若“空观”之所“空”,当不止于“因缘有”,亦应适用“实法有”。这样,若要避免“恶趣空”,那就只能承认还有一种“不有不无”的存在。
  从这类问答中可以看出,慧远在思想方法上具有强烈的决定论色彩,与罗什的非决定论很难在理论深层沟通。
  《大智大度论》提出四种“悉檀”,或说“五眼”,或讲“二谛”,都在说明众生的认识有差别性、层次性和相对性。在答慧远中,罗什再次强调,“佛随众生所解于一义中分三品说道”,意思也是这样:任何认识都是有条件的,没有什么决定不变、适用一切的真理。用“四大”等元素说是为了破除“我见”;如果执着“四大’’为实,则用“四尘”破除;但从更深刻的认识看,微尘亦“无决定相,但有假名”。因此,一切有关物质结构的学说,都属于“对治悉檀i和“为人悉檀”,说有说无皆无不可,但不能说“有”即执着定有;说“无”执着定无。罗什的结论是:佛欲令众生出离对“有”(世间)和“无”(涅槃)的执着,所以说“非有非无”;那些“不知佛意者,便著非有非无”,所以慧远归结诸色为“非有非无”,也是理当破除的执著。所以罗什批评说:“法无定相,不可戏论;然求其定相……来难之旨,似同戏论。”
  二、关子“实相”与“法性”问题
  “实相”与“法性”是慧远与罗什共同使用的两个概念。罗什著《实相论》(佚),慧远撰《法性论》(佚),讨论的都是世界的本质和真相问题,但各有侧重。
  罗什关于“实相”和“法性”的界说极多,最常见的是把“实相”分解为“如、法性、真(实)际”等三个层次,所谓“诸法实相者;假为如、法性、实际”。又说:“此三同一实也,因观时有深浅,故有三名:始见其实,谓之如,转深谓之性,尽其边谓之实际”。更具体些说,知“别相”为“空”谓之“如”,观“总相”为空谓之“法性”,证得“法性”即是“实际”,故曰:“空有差品是为如,同为一空是为法性……实际者,以法性为实,证故为际”。这三者也都可称作“实相”:“是三皆是诸法实相异名。”因此,“实相”就是把握了“诸法性空”的观念和认识。所谓“法性”,指对诸法“本性”的认识;“以清净观得诸法本性,名为法性。”然而,“法性无性”,故“法性”即是“诸法实性”。这两个概念是同等的,可以互换,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上下定义的。正因为如此,它们可以容有多种诠释。如“地是坚性”、“黄不有金性”,属世俗认可的“法性”;“诸行无常”、“十二因缘”、“有佛无佛,法性常尔”,属声闻乘的“法性”,以致三等九流,存在种种差异。
  然而,在罗什的另一些言论里,“实相”又指诸法未经主观认识过滤的本然状态,“法性”指事物客观固有的属性。《大智度论》卷三十二说:“诸法实相,常住不动,众生以无明等诸烦恼故,于实相中转异邪曲”,“如、法性、实际”就成了破除无明等烦恼,令实相显现并得到实证的三个阶段。又同书卷三十七:“无明等诸烦恼,人一切法中故,失诸法自性。自性失败,皆邪曲不正。圣人除却无明等,诸法实性还得明显。”这里的“自性”、“实性”指的就是“法性”。从这些话看,“实相”、“法性”乃是一种不依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
  罗什没有进一步分别“实相”、“法性”究竟是纯粹的理念,还是客观的实在,但有一种规定则非常清楚,绝对不容误解,即“所谓断一切语言道,灭一切心行”,有时说它“不生不灭”,是指其超越“生灭”之域;说它“非有非无”,即不是世俗认识思维的对象。指其不属有无之境,因而是不可肯定也不可否定的完全不可知、不可说的境界。
  佛教历来把契合“真实”当作解脱之道,《大智度论》一再重复:“知诸法实义故名为佛”,“得诸法实相故名为佛”。既然“实相”不可以言说思虑,人们如何去“知”,如何去“得”?罗什提出两种途径:一是“证”;二是“破”;。所谓“证”,含义有二,其一是禅定中与佛教真理直接契合,相当于“无生法忍”,属于一种无分别态的“直观”;其二是由证真理与真理合,厌离世间,舍诸烦恼,归于“涅槃”。这种“涅槃”,近乎“灰身灭智”,罗什持反对的态度。因此,不论从直观还是从灭度的角度说,·“证”都是不可思议、不可证明,对世人无从发生作用的。具有现实意义的乃是“破”;即通过破除一切世俗认识、贪欲和感情的过程,逐步接近“实相”的品格。其中关键的步骤,是要懂得语言概念、世俗思维乃是强加给诸法以“自性”,制造种种分别的根源,也是造成与“实相”隔离的根本障碍。罗什在译籍中经常讲到“诸法自性空”,是“诸法实相”。意思是说,只有把强加给诸法的“自性”空掉,消除差别,才能显示实相。从这个意义上说,“无知”才是真知,无知之知,即是般若。所以“实相”的本质是对世俗认识的否定,而不是可以肯定或否定的本体。
  相对而言,慧远的“法性”论,总在追求一肯定的、实在的东西。《大般若经》所谓“有佛无佛,性住如故”,很容易与《阿毗昙心论》提倡的“自性”常有联为一说。慧远曾有一个重要命题:“法性是法真性”,就是专用来对抗以“性空”为法性的。乃至《大智度论》译介了佛教内外有关“法性”的许多不同主张,罗什以“二谛”分析,既不全肯定,也不全否定,似乎搅乱了慧远既有的观念,所以问:“法性常住为无耶?为有耶?”或是异乎“有无”的“不有不无”?然而不论他把“法性”归于哪个世界,其认定有一种“常在”不变的“真性”始终没有动摇。因为慧远所理解的“法性”,乃是一种本体论上的真实。罗什则认为,本体自身不可思议,他的“实相”之说,仅限在认识论范围。   三、关于“法身”与“神”、“我”问题
  据罗什介绍,佛灭以后,佛教诸部各以其所宗的教理和经典作为“法身”,这样,“虽无佛身,法身犹存”,依然可以成为信仰对象。但从“实相”看,“生身”、“法身”,都是“随俗分别”;由“随俗分别”而有慧远关于“法身实相”、“法身同化”与“法性生身”Q)的差别问题。因此,尽管罗什对这些问题所费口舌最多,但毕竟不出言说分别范围,不能据此断定三身的真正有无假实,故曰“法身可以假名说,不可以取相求”。慧远则否,他把“法身实相”与其理解的法性实相同等起来,把“法身同化”视为真正的幻化,并着意去追求“法性生身”,即“真法身”,由此产生了“真法身”究竟是否托“四大”而成“色身”等一系列问题;“止处已断,所宅之形非复本器,昔习之余;无由得起”;“假使慈悲之生,化于受习之气,发自神本,不待诸根,四大既绝,将何所构而有斯形?阴阳之表,岂可感而成化乎?”这类问题的提出,不但出于他把“阴阳”、“四大”等视为实有,而且以“神不灭”为当然前提,把“法身”当作“神”的纯然存在状态。
  在慧远以前,神不灭论即通行于中国佛教,早已成为常识。慧远在此基础上将其明晰化,并给以理论的论证,他的著名论文《沙门不敬王者论》、《明报应论》、《三报论》等,都是以“形尽神不灭”为指导原则写成的:“四大”是“实”,所合之“身”是假,“神”因“情识”而感有“数”之身,身灭神不灭;据此,他把外来佛教所说的“无我”,一直当作“非身”理解;对“神”的常存,从未怀疑,即使到了写《大智论钞序》也不含糊。所以我称慧远的佛教哲学为“神的一元论”,其根源则深植于贵生、民本、孝亲等中国的传统观念中。
  在罗什的译籍中,“神”是“我”的一种表现,“神”与“我”同时受到激烈的抨击,旗帜异常鲜明。罗什“四论”中最早译出的《百论》,即以破除神我为中心。《大智度论》卷十二也用长篇详述无神我之理。但这都没有动摇慧远的信念,他反复坚持的“真法身”,其实即是解脱尘世而神通无际之“真我”。这个“真我”,在慧远死后的第二年(417)译出的《大般泥洹经》中得到了经典的证实。此经云:“泥洹不灭,佛有真我,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僧叡认为,如果罗什得闻此经,“便当如白日朗其胸衿,甘露润其四体,无所疑也。”可见罗什对神我论的大力破除,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实际作用。自此以后,“常乐我净”得到完全肯定,佛性论一跃而成为佛家显学,有神论则变作佛教的合法教义,很少有来自内部的批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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