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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修年谱要实事求是——评林子青《弘一大师新谱》(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秦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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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修年谱要实事求是——评林子青《弘一大师新谱》(二)
  秦启明
  活动时限 未作深究
  查明谱主生平活动的具体时限,是编修年谱面临的第一步。也是任何年谱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如果谱文不能一一明确谱主生平活动的具体时限,事实上也不成其为“年谱”。正由于此,无论何人编修年谱,无不费大力气解决这一首要问题。按照近年各家年谱成书的惯例是:凡谱文所记之谱主生平活动,均须某年某月某日逐一记载。凡不能归之于日者,则归之于旬;凡不能归之于旬者,则归之于月;凡不能归之于月者,则归之于季。总而言之,只要谱文记录谱主一项活动,就得给它确定具体时限。至于某时采用公历(阳历·新历)还是夏历(农历·阴历)?则由修谱者自定。并在卷首《凡例》中明确规范。涉及谱主重大活动通常采用分别记录公历夏历两种时限加以对照。据此衡量《新谱》,令人不冤大失所望,存在问题,多种多样。
  (一)重要活动 时限不明 检阅《新谱》全书,可知除出生与圆寂之外,有关谱主的其余重要活动,书中大多未能写明确切时限。比如一九一二年参加上海《太平洋报》编务,这是关系到谱主实现报国壮志的一项活动:一是此报系南京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之后,由民国志士陈英士所创办:二是李叔同赴任前,曾于天津填河《满江红,民国肇造志感》一阕,表达了“一担好山河英雄造~”的豪情壮志。让人遗憾的是,《新谱》竟然用“这时”与“秋间”表示谱主参与《太平洋报》编务的起讫时限。须知如此含混记时,已不合当今年谱体例要求。不言而喻,根子在于未能查明上海《太平洋报》的创刊与终刊的确切时限,以致产生此等“空白”。一九二一年(壬午)三十三岁条谱文云:
  “这时,陈英士创办《太平洋报》社于上海,师被聘为该报文艺编辑。主编《太平洋报·画报》……秋间,《太平洋报》社负债停办……~。”
  又如一九二八年杭州大慈山虎跑断食试验,是导致谱主出家的一项重要活动。本人原想通过这一试验,对治弱冠之年所患之神经衰弱症。出乎意外的是,经此试验,本人开始向往晨钟暮鼓的寺院生活,且爱吃僧人蔬食,由此而催发了出家的进程。故被谱主归结为“出家的近因”。按理作为年谱,应对虎跑断食试验的起讫时限,前因后果,详加考查,如实一一记载。可是谱文却不予深究,依然含糊其词三言两语带过。一九二八年(丙辰)三十七岁条谱文云:
  “夏丐尊偶见日本杂志有关断食的文章,说断食为身心更新之修养方法,介绍他阅读。师遂决心试验断食,经丁辅之居士介绍,选定虎跑大慈山定慧寺为断食地点。断食二十余日,手书《灵化》二字,加跋赠与学生朱稣典。”
  二;公历夏历 含混不清 选用何种历制系时,谱文必须前后一致,一旦认定写入《凡例》,就得严守自约。断不能两种历制混用,形成自乱其例。据《新谱·凡例v宣称:“本年谱记事所用年月”,“以阴历为主”。可是实际谱文没有严守这一自约,且以多种形式违反《凡例》——
  l、夏历年号 混同公历如一九O七年(丁未)二十八岁条谱文云:“一月十三日(阴历一九O六年十一月廿九日)日本,随鸥吟社,举行第二十六集盛会,师以“李息霜”之名,与留日同学陆玉田参加。”
  按上述谱文时限写法错误有三:其一,括号内所注“阴历一九O六年十一月廿九日”盖误。所谓“一九O六年”当指公历而非夏历(阴历)。既是夏历就不能用“一九O六年”来表示。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夏历丙午十一月廿九日。其二,根据括号内所注“阴历”字样,可知谱文所记“一月十三日”系指公历·如此写法,形成公历夏历并用,不合《凡例v自约,造成自乱其例。其三,既然时限已明确是夏历丙午十一月廿九日,编者又在《凡例v自约采用“阴历”记事,可见此项活动理应归之于夏历丙午年而非夏历丁未年。
  2换算不当 自惇凡例换称公历与夏历时限,是编修年谱经常碰到的事。关键在于:必须遵循《凡例v自约。如《凡例》确定夏历记事,则全书为年记事,一律采用夏历,即将公历记事时限,全部折换成夏历。反之亦然。务求谱文一致全书统一。《新谱》由于换算不当,导致自惇凡例。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一该换不换者 如一九三九年(己卯)六十岁条谱文云:“新历四月十四日,自泉州入永春,居城东桃源殿。
  按所谓“新历四月十四日”,当指公历一九三九年四月十四日。须知如此记时有惇《凡例v“阴历”记时之自约。故在入谱前,应将此“新历”时限换算成夏历(阴历)时限—即己卯二月二十五日(新历一九三九年四月十四日)方妥。
  其二不该换又换者 如一九三六年(丙于)五十七岁条谱文云:“师于旧十二月初六日二九三七年一月十八日)移居南普陀。”
  按所谓“旧十二月初六日”,当指夏历(旧历)丙子十二月初六日,因《凡例v约定采用“阴历”记事,故此处标明“旧”字,纯属多余。括号内所注公历时限“一九三七年一月十八日”,即属于不该换又换之实例,纯属多此一举。
  其三换算错误者如一九一八年(戊午)三十九岁条,在引用谱主戊午五月廿二日《致杨白民信v作注时,编者就信末所云“弟定明晨入山”用括号注明“明晨”时限—“阳历七月一日”。意指公历一九一八年七月一日。经查《新编万年历》,夏历戊午五月廿二日,实乃公历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当月公历有三十一天。故所谓“明晨”应该是公历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一日,而非一九一八年七月一日。盖系编者换算致误也。
  摘自《十方》19卷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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