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灵岩山寺——纪念印光大师示寂五十周年
今日灵岩山寺——纪念印光大师示寂五十周年
传 慧
今年农历十一月初四日是净土宗第十三祖印光大师生西五十周年纪念日。印光大师一生为护持佛法,弘扬净土,流通净土经书,创建净土道场,难行能行,言传身教,竭尽全力,受大师盛德之感化,其皈依弟子逼于国内外,后人咸尊大师为净土宗第十三祖。
大师一生大业“唯弘化社与灵岩山寺”。兹将今日苏州灵岩山寺继承印公道风,办好十方专修净土道场情况简述如下。
灵岩山寺原名崇报寺。早在民国十五年(一九二六)大师由真达和尚陪同首次上灵岩山,就规划灵岩山寺创建为十方专修净土道场。民国十九年二九三O) ,大师到苏州报国寺闭关,灵岩山寺妙真和尚常去报国寺叩关请示,仰承大师指导,山寺日就振兴。民国二十一年二九三二)夏,经印光大师题额,仍复灵岩寺旧称。并为山门撰书对联:“净土法门,普被三根,实如来成始成终之妙道:弥陀誓愿,全收九界,示众生心作心是之洪猷。”为订立念佛堂日课及每日行止细则,安众念佛。民国二十五年(一九三六)十月十七日,大师应请上灵岩,在念佛堂讲开示时特别指出,灵岩山寺既为十方专修净土道场,必需坚持,“不募缘,不做会,不传法,不收徒,不讲经,不传戒,不应酬经忏。专一念佛,每日与普通打七功课同。”
清季以来,汉传佛教某些寺院存在“三滥”,即制度滥、传戒滥、住持滥。一些僧众热衷于应酬经忏,下注重修学,以致佛教日渐衰微。大师针对上述时弊,在创建灵岩净土道场之际,特订立五条规约:一、住持不论台、贤、济、洞,但以戒行精严,深信净土法门为准,只传贤,不传法,以杜法眷私属之弊。二、住持论次数,不论代数。以免高德居庸德之后之嫌。三、不传戒、不讲经,以免招摇扰乱正念之嫌。堂中虽日日常讲,但不升座,及招外方来听耳。四、专一念佛,除打佛七外,概不应酬经忏佛事。五、无论何人,不得在寺收剃徒弟。五条有一违者,立即出院。”这五条规约,亦是大师为弘扬净土,振兴佛教,匡正时弊而发。从此,灵岩道风为之一振,迄今不衰。一九八O年落实宗教政策,在中国佛教协会赵朴初会长亲切关怀下,灵岩山寺得以恢复,并创办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一九八一年修订灵岩山寺共住规约时,仍将印光大师所订立五条规约列入首位,并坚持实行之。
例如共住规约中:“专一念佛,除打佛七,念普佛外,概不应酬经忏佛事。”这一规定能使日常修持,早晚课诵,半月诵戒,堂内念佛,寒暑无间,正常进行。如有施主来寺打佛七,均是全堂诸师同念,不开牌,无开彼不开我之嫌。不论佛七多少堂,不另请寺外僧人来补充,亦不舍佛学院学僧进堂参加。施主念延生、荐亡普佛,只能随早晚课举行,不另外安排时间。只有坚持这一规定,佛学院上课,堂内念佛,才能保持正常,衬资、结缘全寺僧众均分,无论首领执事或清众及学僧,每人各得一份,任何人不给双份,做到利和同均。
共住规约规定灵岩山寺只传贤,不传法,不收剃度徒弟。真正坚持十方丛林制度。无师徒私属法眷观念,就能上下团结一致,处处以集体利益为重,避免分成派别或房头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灵岩山寺至今仍坚持此规约,僧众进单或请当执事,无私属或乡亲观念,做到量才安排。
大师为维护道场,曾在给明本师信中指出:灵岩既为十方丛林,一凡三圣堂子孙,在灵岩山住者,亦须打破私情,自处于十方僧众地位,不得擅倚私意,特享优裕,任意故纵,以坏成规。”这一指示至关重要,无论何处僧人来寺同属十方大众,以大公无私之精神处之,以杜绝变十方丛林为子孙庙之弊端。
灵岩山寺自从民国十五年二九二六)改为十方专修净土道场以来,至一九八O年开始恢复,经费均是自筹,虽由国内外佛教信徒捐助,但不募缘,从来不出缘簿。即使最近重修寺内多宝佛塔,由国内外信徒自动捐助,但不募缘,连大殿内也不放缘簿募化,这是遵照印光大师指示,不募缘。这样可以防止有些人冒名在外化缘,欺骗群众,骗取钱财。
灵岩山寺还有一个规矩,凡是送给方丈、当家、知客等执事师的香敬,至今仍按照过去印光大师、妙真和尚的规定,一律交库房入帐,不入私囊。到过年时提出若千分给执事、行单作为犒劳。
印光大师在临终前,嘱咐妙真和尚:“维持道场,弘扬净土,不要学大派头。”妙真和尚身体力行,艰苦朴素,四十年如一日,虽任方丈,宿舍仍在库房后面一间陋室,没有方丈室、法堂等设施,不升座、不上堂说法,因此不需设法堂。上殿过堂,进堂念佛,领众修持,自行化他。修建殿堂僧寮等工程的实施,更不辞劳苦。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灵岩山寺念佛堂,每天起香念佛,寒暑无间,每年冬季举行精进佛七,借以策进行者,专心念佛。佛学院学僧提前考试,参加精进佛七。
印公卓锡灵岩闭开时,十方真为生死之出家衲子,景仰印公之道风,多不远千里而来,遂将零落百数十年之古寺,蔚为轮奂一新之道场。现今灵岩山寺规矩虽严,来寺讨单进佛学院的,还是不少,目前住有僧众一百二十余人。今天灵岩山寺尚能继承原有道风,全仗印光大师慈悲光明护持之力也。今逢印公生西五十周年,略举数端,聊表纪念之忱耳。(转自九十年十一月号法音)
摘自《海潮音》第73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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