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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沙弥学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德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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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沙弥学行
  德融
  《四分律》佛陀告舍利弗:“比丘乃至未得利养故,未生有漏法。若得利养,便生有漏法,若有漏法生,世尊乃为诸比丘结戒,欲使彼断有漏法故。”由此可知,戒律乃是为永断众生的贪嗔痴而立,令人依此而正顺解脱,趣入涅槃。而且不但自己能得解脱,同时也希望所有众生皆能解脱。故戒律为随顺解脱之胜卤,一切善法之根本,更是出家修道的基础。出家五众亦因戒律的持守与施行而成就和合之僧团。所谓“佛法宏扬本在僧”,僧宝若能现前并能成办比丘事,则佛宝与法宝也因此得以住世,如此三宝皆能现前则佛法即能久住世间了。故《四分律》云:“昆尼藏者,佛法寿命:昆尼藏住,佛法方住。”以律法的有无来检定佛法的住持与否,原因正是在此。
  然而,施行如法律仪的僧团是由出家五众所组成的,其最基层即是“沙弥”及“沙弥尼”,因此,沙弥(尼)正是未来延续佛法命脉的继承者。若沙弥的律仪教育能够落实,如法,则未来僧团的继承基础即能稳固,若基层如磐石般的稳固,则将来既使教团处于风雨之中,也必定不致动摇三宝住世的根本!当此末法,众生根机薄弱,佛教已如风中烛般的摇摆不定,几乎毫无破暗的能力。 (当然,这只是个人的感觉而已)如今为这正法久住,使众生能依此而得安乐,我们必须要有如法如律的僧团。然而要让僧团如法如律,必定要从根扎起。今后若教内的先进们,能如法如律地培育优良的下一代“沙弥(尼)”,则僧格必定能遂渐地提高,而僧团也因此得以健全,僧团都健全了,则正法必定久住矣!
  早期佛陀的僧团,并没有沙弥的阶级。渐渐出家的弟子多了,其中包括弟于及信徒们的子女,有的人失去了依怙,佛陀才慈悲摄受他们,成为僧团的一份子。在《僧只律》中有规定:“七岁解知好恶,应与出家。”《十诵律》亦有提到“佛言:从今听能驱鸟作沙弥,最下七岁。”因此只要是七岁以上,有能力为僧团作看守谷米的工作,即可出家。但是在《四分律》中,对出家的规定,又严格了许多。其中说:有一檀越死后,遗下一孤儿,阿难将此孤儿带至佛前。佛问:“何故不令出家?”阿难言:“世尊先有制:不得度年减十二者,是以不度。”佛问阿难:“此小儿能驱乌?能持戒?能一食。若能如是者,听令出家。”由此可见,纵使是年幼沙弥,亦要能持受戒法,方可令度出家。为何如此呢?因为出家的一切食、衣、住、行皆以淡泊简朴为主,且以持戒来断除贪、嗔、痴,以达成解脱为目的。而且将来受具成大比丘后,更要坚持意志,离欲、离诸不善法,自利化他,使佛种不断。若不能如此,怎能成就大比丘僧呢?
  沙弥与比丘享有同等的待遇,除了布萨羯磨外,一切的利养并没有差别。《涅槃经》云:“譬如幼年,初得出家,虽未受具,即堕僧数。”《善见律》亦云:“沙弥虽未具戒,亦入比丘数,是为名字比丘。” 《四分律》也有说到:“从大比丘下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若利养随次与之。”因此在六和敬的精神下,既然利和同均,当然在戒律上要共同遵守,为的是僧团的和合,僧住即佛法住,僧团和合才能使正法久住。
  沙弥有三品:一、驱鸟沙弥。二应法沙弥。三、名字沙弥。 (注一、)在名宇沙弥中,除了有难缘不堪受具者外,其余只要因缘聚合,随时皆可受其具成为大比丘。因此有系统的教导沙弥,应该是针对七岁至十九岁,或是廿岁以上,欲出家而尚未剃度前之在家居士而言。收摄弟子,若不教诫是犯戒的。《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云:“比丘多度弟子,或作三师,都不教诚,犯堕。”度弟子应该以衣食及法来摄取,若不依如来正法教诫之,当堕烧煮地狱。《菩萨善戒经》卷四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呵弟于,则破佛法,必定当堕地狱之中。”
  佛制:“沙弥年满二十岁,欲受具足戒时,若不能具对沙弥事者,不应与具足戒。”什么是沙弥事呢?藕益大师在《沙弥十戒威仪录要》中开二门:初十戒门:沙弥十戒。二、威仪门:总有二十六事,包括敬大沙门、事师、随师出行等二十六类。 (注一二这些都是沙弥应当守持的戒律与威仪。另外在《昆尼母论》中亦说到:“沙弥应知惭愧,善住事师,法中不应懈怠放恣,当自慎身口,卑己敬人、常乐持戒、莫乐调戏、不应自恃才力,复莫轻躁、应知羞耻,不说无定乱言,维庠序合理,知净不净,常遂二师,读诵经法,一切家中,若有所作,皆不得违。”还有《行事钞》亦云:“沙弥威仪进止,凡所造修,律并制同僧。”可见沙弥不但要学十戒及威仪法外,对于比丘戒尚得随学。一切作为准同大僧,惟在比丘僧每半月布萨羯磨时,不得参加,亦不可偷听外,应该别集一处,诵沙弥戒经,或大爱道比丘尼经及五德、十数等(注三)
  既然沙弥应该随学比丘戒,那么未受具者,可否阅读大律呢?这个问题不但南北传的看法不同,祖师大德的意见亦是相左。反对最有力的根据是《僧只律》卷二十七中的一段文:“佛住舍卫城,尔时比丘为未受具足人,说五家罪波罗夷,乃至越昆尼罪。后比丘入聚落中,俗人言:“长老,汝犯波罗夷罪乃至越昆尼罪。”诸比丘闻已惭愧。以是因缘,具白世尊,佛言:“汝等云何为未受具足人,说波罗提木又五篇罪?从今日后,不听向未受具足人说,得教语,汝不得作非梵行、不得盗、不得杀生、不得妄语,如是比丘得为说。若为未受具足人,说波罗提木又五篇名者,越昆尼罪。”这一条戒的犯缘,与《四分戒本》中九十波逸提的第七条:“若比丘知他有粗恶罪,向未受大戒人说,除僧羯磨,波逸提。”是相同的。因此禁止阅读大律,乃是为防范未受具人,对比丘讥嫌、毁谤,影响到对所有三宝的恭敬,同时也造成了自己修学佛法的障碍。灵芝律师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他说:“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由此看来,未受具而阅读大律是可以的。南传国家,在家人是可以研究戒律的,因为在家人了解戒律,才能够如法的亲近、供养三宝,甚至净人也才能帮助比丘,圆满的守持清净戒。故圣严法师在《戒律学纲要》中亦认为:“大戒的戒相条文,至少对于沙弥是可以阅读的,外道以及非正信的俗人,则不应使之阅读。”
  剃度沙弥,律中亦有限制。《四分律》中“不得畜二沙弥”,《僧只律》中“若畜,一极至三,听畜”,这是为了使沙弥能够受到良好的照顾及教育,不致因多畜而疏忽教导,不但误人子弟,又损害佛教。但是律中亦有开缘“为僧者,智慧高,福力殊胜,能教能养,可畜二个以上。”可是总不能因为如此,为了延续子孙庙,而开剃头店,大肆招揽徒众,也不加以拣择,结不该剃的也剃了,又不能给予正确的教导。制令:“有十三遮难者(注四) ,不得受具戒,亦不得出家。”可是为了人情私利而剃度,使他们将来做出许多危害佛教名誉,及破坏正法的事,实在令人痛心。古德云:“宁可老僧下地狱,莫把佛法当人情。”为了佛教的盛衰,我们都有责任做一个称职的把关者。
  弘一大师在《羯磨随讲别录》中说:“剃发已,先以五戒调伏身心,久处六月,给侍众僧,信乐渐增,和尚师僧审知可教,待限满已,和僧为受十戒。”为的是拣择根器,自不使僧品堕落。《报恩经》中说:“染习佛法,必须次第,谓先受五戒,以自调伏,信乐渐益:次受十戒,善根转深,后受具戒,坚固难退。如游大海,渐渐深入:入佛法海,亦复如是。”未剃度前,先以五戒观察之,堪受教养者,再授以十戒,等到能知沙弥所施行者,再授以具足戒,绝非如同现在的传戒,三十二天之中,将沙弥戒、具足戒及菩萨戒一次受完。其实真正受戒的时间,不须半日即可授完,重要的在于受戒前的教导和训练,以及受后的修习行持,并不是仅登坛完了,就没事了。
  沙弥受十戏法后,应如法受持。若是犯了十中之前四条(杀、盗、淫、妄) ,名破根本罪,亦名边罪,须以取相忏,待见瑞相,方可忏除清净。若犯“不非时食”名为破斋:若犯其余五条,为破威仪,皆须殷重忏悔,方不障道。《善见律》云:“沙弥有十恶应灭槟,何者为十?杀、盗、淫、欺、饮酒、毁佛、法、僧、邪见、坏比丘尼,唯坏比丘尼净行,永槟,不得出家,余九戒若能改侮,不更作,得出家。”可是我们前面有提到犯十三遮难者,不得出家,这里为何又开缘呢?这是因为至诚忏悔的功效。藕益大师在《重治昆事义集要》中曾回答说:“由众生惑业障深,无知造罪,难调难伏,难拔难除,故昆尼藏槟绝之科,经咒开自新之路:::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还得灭除:::俏无律制,则住持僧宝不尊;倘无经咒,则罪障众生永坠。”由此可知大乘经咒,至诚读诵,能灭除一切重罪。因此若是犯戒,应如实知已犯,并且如法忏悔,可还得清净戒体。《四分律》五十七卷中,佛言:“佛圣弟子,天人中尊贵,有二法不得解脱:一、犯戒,二不见犯。又有二:一犯而不见罪,二、见犯而不如法忏悔。有二清净:一、不犯、二忏悔。”故知忏悔才能得清净身,以清净身容受无上圣法。
  向以上的种种说明看来,事实上沙弥的学行也是很严谨的,在在处处都是为了日后能成就大比丘身份而从事准备与训练,因为沙弥是佛法的命脉,若能如法如律的教导,则成就大比丘是可期的。尤其是当此僧伦不正,僧纲不张,又有种种的内忧外患,急待振兴之际,更令们迫切的需要健全的僧团,来领导我们共同迈向解脱生死的大道。因此,目前若不尽速培育未来的接棒人,那么汲汲可危的佛教,面对著内部的腐化及外来魔障的强大,实在令人担忧。今天我们若能分一点心力抄基层的培养,则他日佛教的兴盛,就是我们今天一点一滴灌溉出来的。愿我们正视下一代,因为未来的期望就在沙弥的身上了。
  摘自《僧伽》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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