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宗主—释道宣(596-667)
南山宗主—释道宣(596-667)
杨作舟
道宣,原籍丹徒,二王尿兆(陕西长安)人。出生于隋开皇十六年(五九六),俗姓绕,父钱申曾任陈吏部尚书,母姚氏系大家闺秀,他幼小时即受家庭教育之熏陶,九岁即能作赋。由于隋朝大兴佛教,他十六岁便舍俗从长安日严寺慧顾出家,二十岁在禅定寺依智首律师受戒,即在其门下听受律学。智首是当时的律学大家,钞疏山积,学徒云涌,道宣在智首门下受教,奠定了他一生的律学基础。
道宣在受智首教导以外,还跋涉山川四方参学,自称“居无常师,追千里如咫尺;如法是务,跨关河如一苇;周游晋魏,披阅累于初闻;愿步江淮,缘构影于道听。遂以立年二二十)方寻沿墨,律仪博要,行事谋献,图传显于时心,钞疏开于有识;或注或解,引用寄于前经,时抑时扬,专门在于成务”(见“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序”)。说明他在三十岁以前是用咨广学,三十岁以后便从事于各项著述。
唐太宗武德七年(六二四)道宣往终南山,栖居于仿掌谷修习定慧,因缺水有清泉涌出,称白泉寺(郎后来之净业寺)。他郎在寺焚功德香,行般舟定,修法九十日夜,不坐不卧,道行清高,灵感殊多(其修法石洞尚存)。他并在此整理十年来的律学心得,于武德九年撰成“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三卷,阐发了他为律学开宗的见解。接着撰制“四分律拾昆尼义钞”三卷。贞观四年到十一年间又往诸方参学,广求诸律异传,到魏郡访法励法师,请决疑滞。又入今山西沁县绵上镇山中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一卷、‘疏”二卷,随后又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在隰州益祠谷撰“释门亡物轻重仪”二卷,“尼注戒本”一卷。贞观十六年:八四二)仍入终南山居丰德寺(距白泉寺不远),至十九年撰成“比丘尼钞”三卷。时玄奘三藏已由西域回国,他于同年六月被征召至弘辐寺译场,任缀文大德,参与译事。翌年又返丰德寺将所撰“羯磨”及“疏”均有增广。永徽二年九月增订“合注戒本”和“疏”,于是他所开启的南山宗义五大部疏,钞至此完备。至显庆二年又撰成“释门章服仪”一卷,三年六月奉诏为京内新建西明寺上座。龙朔元年又撰“释门归敬仪”一卷。 “长安志”载,麟德二年:八六五)诏终南山道宣律师在清官精舍(郎今净业寺)创立戒坛,依他所制的仪规为诸州沙门二十余人传授具戒。同年他撰有“关中创立戒坛图经”一卷,“律相感通传”一卷,“释门正行忏悔仪”二卷,“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净心诫观法”二卷等。
综观以上所撰疏、钞,仪等论著,说明他在佛学上的成就,主要是对“四分律”的开宗弘化,以及综括诸部,会通大小的创见。他对律学的整理,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竟采大家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成为世称“南山宗”的一大律学体系。
道宣除在律学研究上所作的功续,他在佛教文史学上也有很大的贡献。他由贞观十九年到麟德二年(八四五—六六五)期间,先后撰成“续高佾传”三十卷,“释迦方志”二卷,“佛化东渐图赞”一卷,“集古今佛道论衡”四卷,“大唐内典录”十卷,“广弘明集”三十卷,“东夏三宝感通记”三卷,“释迦暑谱”一卷,“胜迹现在图赞”一卷,“法门义记”若干卷等。唐智升称他“外博九流,内精三学,戒香芬洁,定水澄奇,存护法城,著述无辍”。这种评论是极为允当的。
道宣一生研究著述,弘传律学数十年,大多时间住在净业寺,由于他精持戒律,常感天人送供,寺后西北附近有静修茅屋旧址,即当日“纡麻兰若”,及天人送供台尚在。其它天神灵感事例颇多,宣师曾集为“天人感通录”传世。
道宣生平,“三衣皆纡,一食唯菽,行则杖策,坐不依床。”其戒行精严,盛名远播,天人感应,佛界稀有。干封二年(六六七)十月三日示寂,寿七十二,僧腊五十二,留于坛谷石室,后建舍利塔于净业寺外峰顶上,建衣钵塔于谷外灵感寺(两塔具存)。高宗诏天下寺院图形塑像,以为典型。穆宗制赞曰:“代有觉人,为如来使,龙魔归降,岳神奉祀,声飞五天,辞惊万古,金乌西沉,佛日东举,稽首皈依,肇律宗主。”其真容画像,干余年来,几经复绘,至今尚有一轴画像悬存于净业寺。
中国佛教各宗,向以律宗为基础,故“十宗暑说”,“八宗纲要”,佛教各宗派源流等,均以律宗为首列。律是经、律,论三藏之一;从教义上说,戒是戒、定、慧三学之首。道宣律师在论律中指出:“戒本防非,谅符身口,定惟静乱,诫约心源;慧取闲邪,信明殄感。”故凡学佛者戒为首要。经云:“佛灭度后,以戒为师,若无戒律,便无佛教。”他在律学研究上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值得当今学人钦仰和学习,并应作感恩想。
中国佛教律宗是以道宣律师为开耝,以净业寺为租庭,因寺在终南山,后人即称他所弘传的“四分律”学为“南山宗”,并称他为南山律师。他的门下有受法传教弟子千人,特出的有大慈、文纲等,文纲和他的弟子道岸相继弘传其遗教,中宗曾赐墨敕,朝野崇奉,咸通十年敕谧曰澄照,塔曰净光。
南山律在宋元时代虽被漠视,明末清初又有大德弘扬。近代律学泰斗弘一大师称“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戍,能适合我国佾家之根器”,故至今出家佾徒仍以“四分律”学为行持之楷模。
摘自《内明》第2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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