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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氏传承制度论议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默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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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氏传承制度论议
  默 如
  一、佛教傅承制度之源流
  佛教发源印度,壮大于中国。佛灭百年,初分上座大众二部,而后衍流,形成二十部之多,所谓十八及本二。而后出现空有二主流思想,成为大乘二系。此时印度大小思想更送隆盛,佛法流人中国。初期由梵译华,显现定通神力,而役各就所见,自立门庭,制立章法,开创丛林。前后相沿,共成大乘八宗:台、贤、净、密、律、禅、性、相。而此诸宗,皆各自成派,各各前后相互授受,沿流为各自一家法系,所谓奕叶相承之世代法统。虽然,相互竞美,兰芳菊美,而禅宗独秀,其法系之流传,思想之统摄,信从之广泛,道场之重多,而为其他诸宗不及。因之禅宗在中国,延续千百年以上,至今而不绝,且光晖更形明朗。占地及于全中国,将普及于全球,成为今日世界之佛法主流。
  兹将禅宗奕叶相传世代相沿之源流法统列出,以见佛教延续慧命之象征。
  始于释迦、灵山拈花、迦叶微笑,是为心心相印,传承伊始。由此继续相承,至今不坠。迦叶向下传流,迦叶为第一祖,世尊居于佛位,以别于祖位,故除之。
  迦叶第一租,传阿难为二租。阿难再传商那和修为三祖。再继续世代相传,优凝氇多为第四租,第五提多迦。第六、弥遮迦,第七、婆须密,第八、佛陀难提,第九、伏密多,第十、胁尊者,第十一、富那夜奢,十二、马鸣,十三、迦毗摩罗,十四、龙树,十五、迦那提婆,十六、罗眼罗多,十七、佰伽难捉,十八、伽耶舍多,十九、鸠摩罗多,二十、奢夜乡,二十一、婆;须盘头,二十二、摩孥罗,二十三、鹤勒那,二十四、师子尊者,二十五、婆舍斯多,二十六、不如密多,二十七、般若多罗,二十八、菩提达磨。菩提达磨来中国,是为中国禅宗初租。
  禅宗由达磨在中国继续世代相传承,再传慧可神光为中国禅宗第二租,第三、僧灿监智,第四、道信大医,第五、弘忍大满,第六、慧能大监,第七、南岳怀让,第八、大寂道一,第九、大智凄海,第十、断际希运,第十一、慧照义玄,是为中国禅宗临济宗第一世。
  临济相传承之法系
  临济义玄:一、广济存奖,二、南院意显,三、风穴廷沼,四、首山省念,五、无德善昭,六、慈明楚圆,七、杨岐方会,八、白云守瑞,九、五祖法演,十、圆悟克勤,十一、兜丘绍隆,十二、慈庵昙华,十三、密庵威杰,十四、祖先密印,十五、无准师范,十六、祖钦慧朗,十七、高峰源妙,十八、中峰明本,十九、千岩元长,二十、万峰时蔚,廿一、宝藏普持,廿二、虚白慧品,廿三、海舟永慈,廿四、宝峰明碹,廿五、天奇本瑞,廿六、无闻明聪,廿七、月心德宝,廿八、幻有正传,廿九、天隐圆修,三十、箬庵通问,卅一、铁舟行海,卅二、法乳超乐,卅三、月潭明达,卅四、大晓实澈,卅五、纳川济海,卅六、净德了月,卅七、恒赞达如,卅八、雪岩悟洁,卅九、普能真嵩一,四十、冶开清熔,四一、月霞显珠,四二、潭月密明,四三、默如印识,四四、本人忝居临济宗当今最役之一代?为临济宗第四十四世孙。
  中国大乘八宗,难各有其传承体系,都不若禅宗流长而普及,或限于地之一隅,或限于时终止。禅宗后分五派,以临济曹洞为最著,临济更见优胜,所谓临济儿孙满天下,诚非虚誉。因此,特将禅宗相承之世系列出,以为佛教世系之代表。
  二、遵行佛教傅承制度之优点
  今日大陆僧侣在台,蒙受政府德政照顾,推行宪政,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佛教僧侣,当所感激。政府为求体知佛教现况,实行寺庙之登记,此为一行政之事也。在办理寺庙登记时,政府颁发寺庙登记表及登记证,表中填写寺庙财产,法物及人数,募建者有信徒名册。登记证中,仅注重于继承惯例之一事耳。而此登记证上,固然列出继承惯例一栏,并未强行继承之方式,而有听随寺庙当事人之意志而为之。此一宽容政策,寅属高见,原因宗教有其相因相袭之时空性,僧侣有其维护生命之特权。当不可以一不可通行之方式而格杀之,此其所谓实行信教自由之本也。此在民国七十五年之今日如此,希望此一原则,将随宪法而常存于中华民国,幸甚!
  基于以上所说,寺庙登记证上所列之继承惯例,当本以上佛教传承制度而行之,由寺庙中僧侣主体人自己意志而指定之,庶符佛教本身及寺庙本身以及各方面之利益。此一先后传承世代相沿之制度,具有多种优点:
  一、符合佛教僧制:佛在世,接受徒众,传授戒律,皆为前后相传制。其所受徒,与社会工商师徒不同,直等于家庭中之父子关系,故号佛曰法身父母。至于中国,小庵招收徒众,全同在俗之骨肉。大寺院中,觅寻十方僧侣,拜法、衣钵相传,与亲属;无别。所谓出家者,出俗家而入僧家,非无家也。此一传承制度,非但符合佛制,而又适应中国文化之家庭制度。
  二、安定丛林生活:生活安定在宁静中。祖师说:丛林以无事为兴盛。社会上竞竞业业,熙扰纷攘。日以缁夜经营不已为进;步,而佛门则不然,以淡薄寡欲为道行,两者差距甚远。丛林如何而能无事?在乎各自之心安理得。最大障碍者,则为名位。一丛林中,少则敷人敷十人,多则百千人共住,倘若争相名位之角、逐,互相争取,于道安能进行,如其不能安心于道,又焉能忍受丛林生活?若欲使丛林生活之安定,首先则在遵行佛教传承制度,使彼僧众,莫存奢望觊觎之心,专事营求,而退伤道心。今之民主国家,日本之万世一系,君主立宪等,皆为先径传承之殷监,佛门固非国家可比,其安定人心之制度,同出一辙。
  三、竖立佛教灯塔:国家有国旗,佛教有法幢,民间有灯塔,皆其所具代表性之象征也。人见其旗旌上之标志,即知其代表之所属,人见其法幢,知为佛教之所为,一见灯塔,亦当有其所感性者。又如:中流砥柱,虽受波浪排击,而不受其动荡以倾倒,此皆备具深意焉!灯塔者,灯有四射普照义,塔有高尊独特义,以上并从物质上显示其自立之真义,即所谓物质文明也。又;法幢:有催邪降魔义,旗帜,具有深意。佛教此一传承制度,其代表佛教法脉,则类似旗帜义,又此传承制度,恩沾佛教七众,则类似灯塔光明之辉耀。又此传承制度,树立中心思想、抑制蠢动妄念,则如法幢与中流之砥柱。于此,可见此一传承制度,实不啻佛教之精神文明、其功有过于物质文明也。
  四、归化社会人心:即由佛教此一传承制度,确立其佛教根本精神,始能归化于社会之人心者。根本精神如其破坏散失,发生摇动性,从何而收人心之归化。具实言之:由此一传承制度之绵缤,影响中国千百年间人心趣向归化佛教;由此一传承制度之扩散,推展中国偌大版所有人心趣向归化于佛教。中国干百年间由之偌大版图中所有之人心之人数,以算数推之,则不可胜纪矣,其归化于佛教者,想亦非算数所能测之。其如何趣向归化于佛教?佛教以三学化世,仅就戒学言之:佛教提倡戒学,有反正两面,一、去恶;二、从善。人心多污染而贪欲,以戒制之;此即去恶也。人心少慈和礼让,以戒发之。此即从善也。在去染方面,佛教设五戒、十戒、优婆塞、优婆夷、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菩萨五戒、菩萨十戒、菩萨沙弥、菩萨沙弥尼、菩萨比丘、菩萨比丘尼等戒以化之,而于积千年偌大版图所有之国民因而于佛教求受若干种戒,去除若干种恶习,戒杀、盗、邪侄、妄语、饮酒之五戒,又戒除沙弥十戒,中所应戒者,又去除比丘二百五十戒,中所应戒者,又去除菩萨十重四十八轻戒,中所应戒者,凡此恶习尽除、自为社会良好国民,亦为佛教正信修行者。又在从善方面,佛教亦以五戒乃至菩萨戒激发其本具之理性,使令奋发其善行。在五戒方面,反杀生而行仁,反窃盗而义举,反邪侄而好礼、反妄语而诚实,反饮酒而不乱,他如十戒,二百五十戒,十重四十八轻戒等,皆得一一反邪向正。促进利人利世之积极行动。佛教在中国如此改正人心,如此影响社会,如此利益国家,如此安定人心,如此发展理想境地,皆原本于佛教根本精神之传承制度。
  三、破坏佛教傅承制度之缺失
  此一传承制度,是维持佛教人心之大经,在佛教,等于人卑之心脏,心为个体中之主,主脑发生问题,纵使勉强持续不死,亦短时中之事。终不克长享天年者。即在苟廷身命期间,时遭病苦威胁,亦难能有为,徒然行尸走肉而已。所以,此一制度,一旦不能维持健全,纵使佛教苟全于世,时遭野心者乘机夺剥之苦,终难维持慧命之长存,不克发展无畏之精神,徒有佛教虚名而已。再分言之:
  一、影响佛教生存:此一世代相传制度,原本佛世,度人出家,与夫制戒之传承精神,禅宗一脉相传,由佛而至于今日。永久延续。佛家所谓正法久住者,即基于此。如此制度,遭受破坏,则佛教法统,无形治失,根本命脉断矣,其佛教,如何而得令人信教自由。
  二、阻碍丛林生活:出家人,要有丛林为修道所。丛林人众,,要以无争为相处相安之处所。一旦破壤此一传承制度,则终日谋求名位,口角由之起,是非由之生,斗争由之兴,人我由之分,终日谋名不谋道,暴恶者,可能演成伤杀之混乱局面,其如何而能保存丛林之风格?此一传承相安之制度一破坏,则根本无相安可论。
  三、伤失佛教灯塔:代表性之佛教灯塔,即为此一传承制度。代表国家性之旗帜,一旦被推捣而不容挣立,则此国家何能容存于世。代表佛教性传承制度之精神灯塔如遭破灭,则真正佛教,焉能立足世间?果然如此,非仅佛教不幸,亦为世间末劫来临,处于极悲惨极黑暗之境遇。
  四、堵塞人心归向:比如;两国行政,微有不同;甲国于灾难时,能以米谷账济之,乙国则未如此用心,而此二国人心归向未变,人口数量未见增减,推其原因,此二国政同是病态,犹如临阵攻伐,有行五十步放弃武器而逃,有行百步抛掷枪弹而走,皆非善能行政者。需知;行政需从根本着手;一般农民,要按时播政栽挥,米谷方能成熟,则饮食有着。入山采柴,当其生育成长,不能以斧斤伐之,需按时斫采,则柴木多有,享用不尽。在渔池处,亦不可用密网打尽,要遗留渔种滋育成长,庶可将来多得渔牧。此外,犹需教养子弟,习学科技,礼让清廉,以及孝悌忠信之道,如此国民,有品有学,具财具富,蔚成文明进步国家,文化发达之地,何愁国民而不趣向归化矣。佛门亦然,一般寺庙,善知招待来宾,十方施主,甜言蜜语,语屈恭逊,亦有不喜如此作法者,比如前二国行政,因为攻伐之贩兵。需知:佛门在以佛法而化之二叫文所说之三学是。比如:近多年来,每年大戒一堂,傅小戒者多堂,每年干百人以受戒而归化佛教者,诚属幸事。其中有受五戒、菩萨戒、及出家戒者,其五戒菩萨戒者,是否能因受戒而不吸烟、饮酒、茹荤乎?出家者,亦当反躬自省。否则,皆为战贩之逃兵。进而论及其本,则在倌格之养成,要善养僧格,则在维护佛教之根本大法,即佛教之传承制度。由于根本之健全,虽临阵攻伐而不至败走卜其诣媚卑屈之态度,吸烟食肉之行动,将一扫而光,形成清净佛国,人间之净土。
  又者,先哲有言:宗教补政治法律之不足。良哉斯言。政治带有命令式,不遵行,则不可能。法律,施于己然之后,届时已无法挽救之。宗教精神,已立立人,已达达人,以身行之,以言化之,教以事先,诲以事梭,既收潜移默化之功,亦以正面规劝之,其效果之大,远非政治法律所能及。宗教能施其功、发展利用,要在健全宗教之制度——佛教传承制度。
  四、蔑订俾承制度之轨则
  依照现在政府民政当局之看法,现在寺庙登记,乃为管理人制,与其他团体或公司组织大不相同。如此主张,自有见地,而为对宗教是有相当认识者。不过,彼当局者,其心目中,甚欢迎寺庙登记,虽自建不妨登记为募建,其次,寺庙主体人,得由信徒意见推出之。所幸,寺庙证上登记栏中继承惯例,不作硬性规定,以免妨碍信教自由之原则,得由寺庙当事人,依照本寺庙继承惯例或本人意见而登记者,于此可见彼当局者,亦能体知宗教是有其独特性,有其相沿之传承性,不能与一般团体所登记者,同日而语。
  本人议订寺庙登记之继承惯例,其方式如下:
  一、管理人继承惯例,由现管理人指定之;如无管理人,由住持指定之。
  二、任持继承惯例,由现管理人指定之;如无管理人,由住持指定之。
  此一继承轨则,是为各寺庙登记所可行者。本人于台北及高雄二寺庙中,忝为管理人,均以比方式而于民政机关处,办理登记手续,由我填写说明,承当局者谅解同情,均予以照样登记,一字未改,事理正确,无庸再议。
  且先对此一登记加以说明,而后再及其他:
  此一登记,是遵依管理人制者,而以符合于佛教之传承制度。一寺一主,事权统一,不致秩序紊乱,此为管理人制之优点,而继承人,以管理人为优先指定权,所以为符合傅承制度主管理人制。管理人不在,或死亡等,则继承人,得由住持指定之。人命无常,谁皆不能保证不死,死而若无定则,则呈混乱局面,如由任持指定缁承人,则能保持其宁静而安然。若管理人及住持二者之继承人,同样由前管理人及隹持指定,以示均平处理。此一规定:前管理人与住持,事属平权,但有管理人存,住持不得擅自主张,当由管理人为主。又者,此一规定,管理人与住持平列,得有制衡作用,不便骄横与独专,实具多种优点。
  所谓继承人,由现管理人及现任指定之之一词,尤需认识指定二字。指定是必需由其指定人行之,不受其他任何人所阻碍,若同任一寺出家人若在家任何信徒,均皆不得干涉或过问,庶符指定之原则。又所指定之继承人,尤必需为指定人所指定者。原因出家徒中,有指定人之剃度徒,亦有接法之法徒,亦有受戒之戒徒,亦有受业之学徒,在如许之各种徒中,如非指定人亲自指定者,概不得为继承人。反之,纵使所指定之人,而非为指定人之剃度徒,法徒、戒律、学徒,只要确实为指定人所指定者,得能为其继承人。盖因,事关指定;,必需符合实际,始能名相符。
  又者:前文论及寺庙为出家者之家,出俗家而入僧家。根据此一原则,现管理人及住持虽有所其意志而可指定其继承人,但不得以私意指定在家者为继承人,不可如此作法。倘违背此一原则?根本违背出家宗旨,不符佛陀世世相传,祖师奕叶承继之轨范。如此,则此指定人;,将失去指定之资格矣!不可,不可!我以为一个指定人,想不致如此愚昧而无知乎!
  但如所指定者,有意发心出家而未正式受戒者,在未受戒前,仍不得为继承人,需正式完备出家程序以晓,方得为之。以符佛教寺庙本为出家这场所应居者之本旨。
  比如喇嘛转世,道教天师转世,;用此作为继承,与此佛教传承本不相同恕不晓舌。
  兹再论及其他:
  一、民政当局,欢迎募建登记:其实,自建与募建,同为出资兴建寺庙,寺庙一旦登记,当不为私有之财产。何必怂恿登记者,虽自建而拟政为募建。募建得以免税,自建登记亦得免税。彼当局者,或认为募建,政府得以约束之,自建又岂能逃出例外?
  二、信徒问题:当局者,总认为主体人,得由信徒参预意见推出,适合其私意。此一私意,由于经济观点而出发。原因:由于不明实事与真理,所以有此想像。据事理言之:如为一旧有之寺庙,原本是世代相传之子孙制,虽有信徒捐助,但从未过问寺政,干预事权,今欲改为信徒干涉寺事,甚而废除继承惯例。如此,能合理乎,能相应实事乎?如为一新建之寺庙,原由创建人发起兴建,将自我之资产土地,作为建筑之用,并由其自己依法申请为寺庙之登记,费用不足者,由信徒自愿捐助。 (而此捐助,自愿不计补偿,当无权利可言,志在奉献,佛世有人施地施寺,中国自古有舍宅为寺者,既作善事,并无他求)。并无干预寺政之先议。今日登记,当以创建人为主体。继承人,由其指定,信徒登记,只是计名知敦而已,理当不得干涉寺政,免生事端。
  需知:宗教所以具有感化力者,即在牺牲精神,不以经济为前提,以博爱平等为原则,以慈悲利世为事业。”般社团财团或管理委员会等,仍不免有经济意味。真正之宗教则不然,以谋善事利人为出发点。基于此一原则,政府对纯宗教性之收入,当能予以豁免税资。而信徒出资,亦为从事善举,自应愿意放弃报偿。以中国而言,过去大陆施资于三——者,未见有人干预寺政也。
  以上所论议,限在正式寺庙之登记,真正佛教寺庙之传承制度。不及其他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组织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寺庙以组织团体为名而登记者,或合资兴建,事先议订而以某某名称组织一—体而登记者,如此种种登记,皆非本文所议。
  民团七十五年,三月十日,台北法云寺。
  摘自《海潮音》第67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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