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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研究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太虚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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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年四月在杭州之江大学讲──

  宇宙间形形色色,变化万千,要其指归,无非有生命与无生命两种现象而已耳。观夫山木之欣欣向荣,江水之滔滔东下,就其表面论之,固似有长大变化之能力存乎其中。然吾不以水木为有生命现象,吾之所谓为有完全生命现象者,厥为人类,以其为万物之灵也。夫人既为有生命现象之动物矣,则其生命何自来,不可不一研究之。

  有人谓“生命之来由,系由于无生命之物质变化而成”。其根据即以“化学上若干种元素,可以构成人体”为言。而反之者,则又以为“生命系由有生命物体──父母体──而出,决不能由无生命物质而成”。其所持以辩论者,即难“化学上若干元素既能构成人体,何不以之造成一有生命之人?今既不能造成一有生命之人,则生命不出于无生命之物质,可以断言”。

  虽然,余亦有问焉:夫既谓生命都由父母体而来,则逆数而上,必有一最初之男与一最初之女。此男也、女也,不能复谓其有父母生之也,既无父母生之,则其生命又从何而来耶?吾知主生命出自父母体之说者,必结舌不能措一答也。

  在吾之意,以为生命本系固有,自古迄今生命自在,特有适当机会时则发现其现象,否则潜伏焉耳。吾姑采日常事理以证吾说:考物理有动静两种力,动者有现象可见,静则潜伏而不兴。生命亦有动静力焉,在白日则动,故一切现象都见;夜昏则静,至声息全无。然而睡熟时声息全无者,乃在潜伏时内,而不能谓生命即停止于夜中也。昔人有诗曰:“晨昏小死生”。揆其意、盖亦以为晨而起如死之复生,昏而卧若生而入死然者。此特就生命现象之一小部分言之也,扩而充之,谓生命之大死生,如晨之生昏之死,亦无不可也。盖人死云者,特在生命现象上告一段落,而生命之潜伏力,固犹在也。遇有相当机会则复生焉;惟复生之生命与前生之生命,其现象亦不必尽同,盖视时机之如何而定也。譬如杭州乘车赴沪,车中一觉而醒来已是北站矣。夫北站之风景固异于杭州,而觉后之所见当亦异于未睡时之所睹。以此例复生与前生之现象之不同,正相符合。是故以“生命出于无生命物质”或“由于父母体”者,其说多有时而穷,诚不若以“生命本身为常存者”之说之为当也。惟生命常存故无始无终,无终无始而现象之有时发现、有时潜伏,则机会为之耳。虽然、生命固无始终,而实有变化,其变也有秩序焉。人苟能明心见性,顺其秩序以求生命之源,则生命之创造亦有在乎人者,要视各人之根底如何耳!

  (毛汶记)(见海刊九卷四期)(附注) 太虚丛书“哲学”改题“生命”,今依海刊原题。

  (附) 答生命研究之疑问

  (季炎君之疑问)

  读四月三十日,杭州报星期副刊,载有毛汶君记录太虚法师“生命之研究”一文,不禁发生疑问。兹特胪陈意见如左,以供世之研究生命学者有以教之焉。

  原文主张‘生命自在’之说:谓‘有适当机会,则发现其现象’为生;否则为死。且以‘物理有动静两种力’,以证明生命之随动静而生死焉。可见其所谓动静云者,即此适当之机会也。说理未尝不圆,然生命既属自在,但有动机即发,何不自生自发,而必待父母配偶,以造端乎其动机?既待父母之配偶,以其造端乎动机,是主持此动机者,即原文所谓适当机会仍为父母也;即不能谓之自在,与‘生命系由生命物体而来’之说何异?矧机会之权能操之于父母,爱欲其生恶欲其死更影响于生命本身使其失却自在耶?此疑问者一。又原文‘不若“以生命本身为常存者”之说为当也’句,仅以寤寐梦觉等为喻,亦不能确实证明生命本身之常在。何以见之?例如醒后之人,对于梦中幻境,类能记忆。又如一人由杭州乘车至沪,车中一觉醒来已是北站,但此人既睹北站景物,同时亦能记忆杭州景物不失。故谓之生命本身常存,于理尚说得过去,而何以赋有真正本身常存之生命,一隔阴迷,即不能记忆前生之情事乎?常存之理,于何徵实哉?此疑问者二。

  总而言之,不受动静机会之支配而失其本来面目,而后谓之自在;不受境过变幻之搅乱而失其湛明知觉,而后谓之常存,研究生命学者,其亦于此二点疑问加之意乎?否则,其所主张即不能成立。

  一七,五,一,季炎。

  一、佛明诸法,皆仗因托缘以生起。但云自在,如不明托父母所缘乃起为现行,则成实我之常执,而不明生命不常不断之真相。

  二、醒能忆梦,而梦不必能忆醒,后一梦亦必不能忆前一梦。佛菩萨常觉而通宿命,如醒;异生类如前梦后梦相续,虽不相忆,而不容为相续不断。

  (见海刊九卷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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