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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舍戒及其他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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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僧人队伍的状况,大有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之慨。之所以造成这样,不如法的传戒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要想改变这种局面。自是一方面教育既有的僧尼,提高他们的素质,一方面慎重地接引未来的新生僧尼。受戒是确定僧尼资格的手续,所以需要认真对待,如法举行。这里把受戒的要领,并有关具戒者的事情:分受戒、舍戒、戒牒、烧香疤四项,供给诸大德们参考。
  一、受戒
  受戒是七众资格形成的必然手续。戒有四位:即五戒、八戒、十戒、具戒,这里但就具戒来说。具戒的受法,律中列有五种:
  1、善来:这是佛陀从成道到入灭,一贯使用的方法。根据戒律的记载: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几乎都是善来比丘,比如憍陈如等五人,满慈子等三十人,三迦叶等一千人,舍利弗和目犍连共二百五十人,释迦族王室子弟五百人,跋度帝五百人,群贼五百人(见《摩诃僧祗律》)。以此可见,善来比丘是当时僧团中的主要成员。至于受戒方法,佛陀只要说一声:善来比丘!受度的人,便以自己的宿根和佛陀的威神感应之下,当下须发自落,袈裟著身,钵盂在手,俨然具足比丘威仪了,但这必须是宿根深厚,《四分律》谓之断惑一轮,道成初果的人才行。
  2、破结:即断除见思惑,证无学果,自然能感得戒体。如《律》云:“若能修道成阿罗汉,即名出家受具足戒也。”
  3、三语:也称三归。如《四分律·受戒犍度法》记载:世尊成道后,为弘扬佛法,分派弟子到各地游////行说法,时有闻法生信,发心出家受戒,诸比丘领着去见佛陀,由于路途遥远,半路退失信心。比丘们就把这情况反应到佛陀那里,佛陀于是宣布:从今以后,允许比丘们给初出家者受具足戒,要受具足戒的人,必须剃除须发,披上袈裟,脱去草屣,右膝著地,恭敬合掌作如是言: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今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三说)。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今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三说)。
  三语的受戒,到白四羯磨授戒的产生,就废去不用了。
  4、八敬:这是最初尼众受戒的方法。佛陀的姨母大爱道领着五百释女,先后三次到佛陀处请求出家,都没有得到许可,后来阿难代为请求,佛陀观机成熟,便让阿难转告,能够遵守八敬法,就允许出家。阿难宣布,爱道等闻,欢喜信受,即得具戒。
  5、羯磨:此又别为六种
  (1)中国(中印度)十人:是僧尼多的地方。男众受戒要有十个比丘才能成办。
  (2)边方持律五人:是因为边方僧少,《律》中记载亿耳沙弥受具足戒,三年待僧,方满十人,为此目莲尊者提出,佛陀宣布边方有五个比丘,就可以受戒了。
  (3)中国(中印度)二十人:这是女众受戒,要有持律比丘、比丘尼各十人。因为女众烦恼多,容易怠慢,必须借助殊胜的因缘,才能发起胜心,感戒纳体。
  (4)边地十人:边地僧尼少,尼众受戒,允许比丘、比丘尼各具五人,即能成办具戒羯磨了。
  (5)小年曾嫁:是指十岁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她们懂得礼仪,能够忍耐,有持戒的能力,所以减去八年,十二岁就可以受具足戒了。
  (6)遣信;在佛教史上,只有达磨陈那一人。因为她长得美丽,很多男人,听说她要出家受戒,都想从半路上把她破了,为了防止意外,佛陀特许她派遣代表去求办羯磨,回来转告,也可得戒。
  以上五种受戒的方法,善来、三语、八敬都只限于佛世。其中善来、八敬只有世尊才有资格使用;破结使通佛世和佛灭后,但能不依戒而断惑的人毕竟是很少的,尤其是末法时代。因此,我们现在能够使用的方法,只有羯磨受戒,下面就着重介绍一下羯磨受戒。
  羯磨受戒的特点是讲究因缘,《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列有五缘:
  1、能受戒的人有五个条件:
  (1)是人道:在六道众生中,天道贪著乐事,修罗怀着嗔疑,鬼神谄诳不实,畜生愚昧无知,地狱常受痛苦,惟有人道,苦轻下趣,乐劣天上,能调理心虑,崇尚道业,才有资格受具足戒。
  (2)诸根具足:虽是人身,如五官四肢有所亏欠,像《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受。因诸根不具的人成为比丘有损僧团庄严形象,造成社会人士对三宝的轻视。
  (3)身心清净;即从俗人到将受具戒,不应有十三难等过失(十三难者:边罪、污尼、贼住、五逆、破内外道、黄门、二形、非人、畜生)。
  (4)出家相具:受戒者已经剃除须发,披上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形相。
  (5)得少分法;已经受过五戒、十戒,才能受具足戒。《律》中说:“不与沙弥戒与受具戒者,众僧得罪”。
  传戒作法时,要根据这些条件对受戒者进行严格的简择,受戒人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有资格受具足戒。
  2、所对的缘境有六个方面:
  (1)结界成就;界,指僧团居住的一定区域范围。一切羯磨,必在大众作过法的界内举行,受戒是重要白四羯磨,自然也不能例外,假如没有结界成就的作法界,是不能受戒的。
  (2)有能秉法僧;白四羯磨的教法,“别人”和“非法众”都不能作,必要戒体清净及通达戒律的人才能秉办。
  (3)数满如法:佛法昌盛的中国,必须十名清净僧秉法,才能算数满如法;佛法不兴的边地,可以曲开方便,由五人秉法。国内至今传戒,尚用十僧,人数是满的;但在作法时,往往不够认真,希望今后在这方面应予以重视。
  (4)界内尽集和合:一个作法界内,同时不许有二种羯磨行事出现,所以在受戒羯磨时,界内的僧众必须尽集和合,以防止别众现象的发生。
  (5)有白四教法:受戒羯磨必须一番白事,三番羯磨,即一次宣布应作法事,三次征求意见,共有四番作法,都要合乎圣教,不得有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过失。
  (6)资缘具足:受戒人若无衣钵,或借他人衣钵,都不能受具足戒。
  以上从人、法、事、处四个方面,说明受戒作法必备的因缘,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才能成就受具足戒。
  3、发心乞受:《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称名,不称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嗔恚;若无心受,皆不得戒。”上面二缘是旁助,这第三缘是正因,作为受戒人,必须发心乞求,方能感戒。
  4、心境相应:《律》中说: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白四羯磨,不如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境不称心《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无教即无作戒体,具备了殊胜缘及殷重心,心境相应,才能得到无作戒体。
  5、事成究竟:从请师始至白四羯磨终,前后诸缘一一如法,受戒就算成就了。
  上来五缘是受戒羯磨必具的条件,也是衡量得戒的标准。此外《行事钞》中,还有羯磨受戒的行事程序,因为没有使用,这里也就不赘述了。汉地由于南山律疏的失传,三百多年来,受戒作法一直根据见月律师编写的《三坛正范》,现在如果要恢复南山律的受戒作法,一下子可能很难改变过来。因此,我们只希望在依据《三坛正范》的传戒作法时,不要忘记了上面列举的那些条件,如果都能做到,那么,受戒作法一定圆满成就。
  二、舍戒
  出家受了戒,假如不能适应僧团的清苦生活,或受不了戒律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舍戒。出家受戒需要具备种种条件,通过大众审查,经过许多的手续,可是,要想舍戒还俗却是很简单的,只要对一个比丘,真心诚意的说明就行了,至于说的内容,可以根据你所舍的范围。《律》中说有顿渐二舍:顿舍是直做白衣,当如是说:
  我舍佛,舍法,舍僧,舍和尚、舍阿阇黎,舍诸梵行,舍戒,舍律,舍学事,受居家法,我作净人等。
  这种舍戒的情形多数是由于完全退失了信心而引起的;渐舍:在受持的四种戒中,或舍弃具戒作沙弥;或舍弃具戒和十戒,作优婆塞。舍戒的词语例上可知。
  舍戒之后,如果再想出家受戒,佛教也还是欢迎的。《律》中引《增一阿含经》,有僧伽摩比丘七次舍戒,后更受戒得阿罗汉果的事迹。允许比丘七次舍戒,七次出家,超过七次就不行了。这是从比丘来说的。比丘尼又怎样呢?《十诵律》等说明比丘尼舍戒后,不能再受戒,因为佛陀最初允许妇女出家,本来就是很勉强的,所以就有了比丘尼舍戒后不能重受戒的规定。
  三、戒牒
  受戒之后,传戒机构发给证书,这就是戒牒。戒牒不同于度牒,度牒又名祠部牒,起源于唐代,是国家对于依法得到公度为僧尼的人而发给的证书,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同时还可以免除赋税徭役。度牒在清朝中叶废止不用了,因此,我们现在只知道戒牒。戒牒是受戒证书,其作用当然不如度牒。只是由于度牒废止了,戒牒才成为僧伽唯一的证件,所以,我们现在姑且称之为僧伽身份证。
  戒牒产生于什么时候呢?据元觉岸《释氏稽古略》卷三记载;
  丙子大中十年,敕法师辨章,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给牒。
  这里所说的牒,是指戒牒。戒牒是中国佛教的产物,在佛制戒律及东土高僧西行//游记中未见印度有戒牒的记载,汉地到了唐宣宗大中十年丙子,即公元856年,受戒才发给戒牒,一直沿用至今。
  戒牒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方面:一、引经据典说明戒律的重要性;二、详载受戒人的本籍、俗名、年龄、所属寺院,师名,由此可以明确身;三、列举传戒大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以及七尊证师的名字;四、劝嘱发心。最后传戒机构盖印。
  四、烧戒疤
  烧戒疤,又称燃顶。受戒时在头顶上燃上九个或十二个香疤,因为是在受戒时燃的,故称戒疤,是汉僧受戒的一种标记。燃顶烧香疤的作法,有大乘经论作为依据。如《梵网经》四十八轻戒之第十六条说:
  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
  《大佛顶首楞严经》卷六说:
  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燃一灯,烧一指,及于身上爇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
  又《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有一切众生喜见菩萨烧身、烧臂供养诸佛。从这几段经文的内容,说明了原来烧身有二重意义:一、是用以表伸至高无上的供养;二、为了消除业障。至于燃烧的位置,则不局限于头顶,身、臂、指都是可以的。
  那末,燃顶与受戒又有什么关系呢?依上面所引的经文,如《梵网经》所说,受过菩萨戒的出家菩萨,必须烧身、臂、指供养诸佛;至于比丘,如《楞严经》说,为了消除业障,也是可以燃指燃灯供佛,但并不是一定要这么做。足见原来烧身燃顶,仅仅是菩萨必修的项目之一,与受戒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因为如此,受戒燃顶只有汉僧才有,其它地方的僧伽都是没有的。
  汉僧受戒为什么要燃顶?燃顶烧戒疤始于何时呢?汉僧受戒燃顶是唐代以后的事,随着度牒的大量发行,出家人的身分比较复杂,有一些人为了逃避徭役而加入僧人队伍,为了整肃僧团,主持传戒的大德议定了受戒燃顶的作法,作为终身之誓,沿用至今,成为汉僧受戒的标记。
  近世以来,佛教界内部对于受戒烧香疤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为此,中国佛教协会于一九八三年召开的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其中《关于传授戒法的问题》第八条规定:
  目前,我国汉族地区僧尼受菩萨戒时,在头顶上烧香疤一事,是唐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因有损身体健康,今后一律废止。
  在此之前,一九八一年中国佛协在广济寺为中国佛学院新生传戒,也就是”文革“后的第一次传戒,已经废止了烧香疤的作法。现在全国各地寺院传戒均能遵照中国佛协的有关决议办事,僧尼受戒时不再烧香疤了;虽有少数人在受戒之后自发燃烧香疤,但它已经不再是区别僧尼受戒与否的标志了。
  刊载于《法音》198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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