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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敦煌写本中的俗字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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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唐代敦煌写本中的俗字

  郝茂

  [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1996年第1期

  3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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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郝茂,1958年生,文学硕士,新疆师范大学中文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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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文以饶宗颐编的《法藏敦煌书苑精华》中的十七篇唐代卷子为材料,精选一千个俗字,以《干禄字书》等三部唐代正字书为正字标准,分析出唐代俗字的八种类型,进而指出八类俗字中,保持正字理据的仅一类,弱化正字理据的三类,破坏正字理据的占四类,从而得出俗字的理据性比正字要弱得多的结论,因此唐代俗字多为后代正字书所排斥。此外,还有两种外部因素影响了俗字转化为正字。

  俗字的应用在古代文献中是屡见不鲜的,对于俗字的研究和整理应该是文字学的研究内容之一,它对明确汉字的性质特点,观察正俗字的相互影响,分析汉字的发展演变趋向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先辈做过一些俗字的辑录和研究工作,较有影响的如洪适的《隶释》、罗振鋆和罗振玉的《增订碑别字》、刘复和李家瑞的《宋元以来俗字谱》等,但材料多局限在碑版和宋元通俗小说刻本,较少涉及敦煌写本,然而俗字在敦煌写本中却有着相当集中的反映。本文参照前人的研究方法,以饶宗颐编的《法藏敦煌书苑精华》为材料,与唐代正字作比较,对所辑录的唐代俗字做一些分析。

  一、本文所依据的正字和俗字材料

  俗字是指民间手写的跟字书写法不合的汉字字体,而合乎一般规范的形体则称为正字。俗字总是在与规范正字的比较中确定的,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讨论俗字,首先要明确与俗字对应的正字的范围。为了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唐代正字与俗字的实际情况,本文没有按照以往以现代通行规范字为正字来确定俗字的做法,而是以唐代正字书为标准,在与敦煌写本的共时对比中确定俗字。在唐代,专门指明字的形体标准、辨正字形同异正误的书有“字样”之称,本文采用的唐代正字书共有三种:

  (一)《干禄字书》——故宫博物院藏颜真卿书明拓善本影印本,一九九二年七月紫禁城出版社出版。其泐阙处参照一九三六年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该丛书中《干禄字书》据夷门广牍本影印。

  (二)《五经文字》——一九三六年商务印书馆所出《丛书集成初编》本。其中《五经文字》据后知不足斋本影印。

  (三)《九经字样》——一九三六年商务印书馆所出《丛书集成初编》本。其中《九经字样》据后知不足斋本影印。

  这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三种正字书,为我们提供了当时的正字形体标准。《干禄字书》为唐武后时颜元孙所撰,收字1599个,大历九年(七七四)书家颜真卿写录此书,刻之于石,其传遂广;《五经文字》成书于唐代宗大历十一年(七七六),是张参受诏为考证儒家经典中的文字形体变化和音义而作的,全书收字3235个;《九经字样》为文宗开成二年(八三七)唐玄度所撰,收字421个,此书为《五经文字》的续作。

  上述三本唐代正字书,有着较为一致的正字标准。关于《五经文字》的正字标准,作者张参在“序例”中说:“《说文》体包古今,先得六书之要。”他强调首先必须承认《说文》的正统地位,以《说文》为正字之本,而后有所变通。《九经字样》在考定形体、注释音义,体例都与《五经文字》相同,笔者核对,只发现“席、於、笑、蓋”四字与《五经文字》共收,其余都是《五经文字》一书所没有的,而且共收的四字两书同形,《九经字样》实在是为增补《五经文字》而作。至于《干禄字书》,有人做过统计:正体合《说文》占82.2%,俗体合《说文》仅占0.8%〔1〕,故作者在自序中所说的“所谓正者,并有凭据”是以《说文》为确定正字的根本,这就使《干禄字书》的正字与《五经文字》、《九经字样》同收的正字基本相合。总之,这三本唐代字书的正字原则一脉相承,可以共同作为断定唐代俗字的统一参照系。〔2〕

  本文所依据的俗字材料是由香港中文大学饶宗颐先生编选的《法藏敦煌书苑精华》一书,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八册,按门分为“拓本?碎金”、“经史”、“书仪文苑?牒状”、“韵书?诗词?杂诗文”、“写经”、“道书”等类。编者的选取标准,首先是“具有书法艺术价值”,其次是尽量选取“著明确切年代及有书写人者”和“历史性文件及重要典籍之有代表者”〔3〕。 而我们选取敦煌俗字材料是有所限制的,要求是:一、尽量辑录有确定书写年代的唐代的文献篇目。二、只选字迹清晰的俗字,书写草率、字迹模糊而令人把握不定的俗字不作辑录。

  所选取的唐代敦煌卷子篇目是:

  (一)周易王弼注卷第三——伯二五三0号。 此卷末尾有“显庆五年(六六0)五月十四日午时记”一行。

  (二)周易王弼注残卷——伯二六一九号。卷中诸“民”字皆避讳缺笔,王重民谓“盖写于太宗、高宗之世”。

  (三)春秋左传僖公五年至十五年(杜预集解)——伯二五六二号。罗振玉定为初唐写本。

  (四)春秋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杜预集解)——伯二五四0号。罗振玉定为武德初写本。

  (五)春秋谷梁传集解(范宁撰)——伯二五九0号, 此卷中“民”字多作“ ”,有省笔,饶宗颐定为初唐写本。

  (六)史记燕召公世家?管蔡世家?伯夷列传残卷(裴骃集解)——伯二六二七号。唐高祖武德初年写本。

  (七)金刚般若经——伯三二七八号。末题:“上元三年(六七六)九月十六(日),书手程君度写”。

  (八)化度寺塔铭断简——伯四五一0号。 书家欧阳询书于唐贞观五年(六三一)。

  (九)智永真草千字文残卷——伯三五六一号。卷末题:“贞观十五年(一)七月临出此本,蒋善进记。”

  (一0)南华真经刻意品?徐无鬼品(郭象注)——伯二五0八号。罗振玉定为唐太宗朝写本。

  (一一)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伯四五0三号。 书家柳公权书于唐长庆四年(八二四)。

  (一二)古文尚书卷第五残卷(商书孔氏传)——伯二三号。写于唐乾元二年(七五九)。

  (一三)周易释文残卷——伯二六一七号。唐开元二十六年(七三八)写本。

  (一四)老子道经卷上(玄宗御注)——伯三七二五号。写于唐开元二十三年(七三五)。

  (一五)老子德经下(受戒盟文?十戒经)——伯二三四七号。写于唐景龙三年(七0九)

  (一六)御注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宣演卷上?卷中?金刚般若经宣演卷下——此书写卷凡三:伯二一七三号、伯二一一三号、伯二一三二号。写于唐建中四年(七八三)。

  (一七)论语郑玄注卷第二残卷——伯二五一0号。 卷尾有“龙纪二年(八九0)二月敦煌县(下缺)”一行,为晚唐人所书。

  在审读上述篇目的敦煌文献时,我们尽量注意将俗字和错字区别开来。同错字相比,俗字有个特点:它已进入了当时的社会流通行列。而错字是个人发生的经常性或偶然性的汉字书写错误。在辑录唐代俗字过程中,具体区分俗字和错字的办法是:如果一个正字以外的字形分别见于初唐和中晚唐,或者在一定的语境中出现频率较高,即可视为俗字;如果只是偶然出现,则看作书写者个人的错字,不做辑录。

  既然是以唐代字样书为正字标准,还须注意有些楷字唐代和现代已发生了正俗体的易位。如唐代正字书所指出的俗字“軍、粮、遍”(唐正字为“ 、糧、徧”)等, 这些字在现代汉字中已成为正字,审读敦煌写本时稍有疏忽便会遗漏;反过来,不能以今律古,错将“徧、 ”等字做为唐俗字来辑录。我们从上列敦煌卷子中经过辨析、筛选,最后辑得形体各异的俗字共1000个。〔4〕

  二、唐代敦煌俗字的类型及其统计

  出现在唐代敦煌写本里的俗字不一定产生于唐代,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同样,唐代字样书中的正字也并非在此之前不是正字,其中多数是以《说文》为依据的。这里所说的唐代正俗字是指它们同时流通于唐代社会,我们的俗字分类也是立足于在唐代同正字的共时比较,即根据所辑录的1000个俗字与唐正字在字形上的差异归纳其类型。分为八类:

  将汉字的甲构件写成了乙构件,是因为原初汉字是以形义统一为其主要制符原则的,随着形声字的增长,汉字构件又大量用作声旁,表义或表音是其基本功能。但隶变后的汉字构件是看不出“随体诘诎”的写实曲线的,人们在学习、使用汉字时,常会按照个人的理解和习惯改造正字,汉字的许多构件于是似是而非,张冠李戴。

  (二)改换笔画。笔画是指构成汉字的线条形状。与构件不同,笔画同字的音义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它只是指从落笔到提笔过程中写出的点或线。点、横、竖、撇、捺这五种基本笔画及其变形在具体正字中是不容混淆的,如果改换笔画,同样会形成俗字。如字表:

  为正字累增构件往往是为了加强字形的表义特征,所增构件都具有鲜明的意义信息,从而增强了文字区别字义的性能,部分地弥补了隶变后汉字字形的意义信息淡化的情况。如例字中的“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释《九经字样》的正字要说:“上象人首,下象人足,中象人腰,而自臼持之……今人变为要,以为要约、简要字。”由于词义的引申,增加了“要”字的义项,于是唐俗字累增“月”(肉)来揭示其本义。

  (五)更替意音。在传统“六书”理论中,会意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符组成,形声字由意符和音符构成。唐代敦煌俗字的一部分就是通过更换正字中的意符或音符而形成的。如字表:

  (六)楷化草书。草书是汉字的草写体,它的主要特点是结构省简,笔画纠连,其原正字的构形往往不易断定。如果重新将草书楷化,则成为笔画、构件的重新组合。这也是俗字形成的一种方式。如字表:

  表中前两个俗字是对整个正字的草书楷化;后四个俗字是对正字中的某些构件进行了草书的楷化。一般说来,草书楷化的俗字较正字简约,但草书在形体上与楷书区别较大,也有难记、难认的一面。

  (七)采用古字。所谓古字是指唐正字书并不载录的古文字。包括两类:六国古文和其他古文字。六国古文是战国时期通行于六国的文字。本文俗字调查材料中的“经史”两册多为儒家经典,部分篇目多有古文,如中唐《古文尚书卷第五残卷》。与唐正字对照,隶定古文当属俗字。如字表:

  (八)变换结构。与拼音文字的单向序列拼合不同,汉字结构模式有多种选择。同样的构件而选择了不同的结构模式,也是唐代俗字形成的途经之一。如字表:

  以上概括了所辑录的共1000个唐代俗字的八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归类有时是两可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根据该俗字在字形上的某一主要特点为其归类。例如:“私”古字作“厶”,我们没有把唐敦煌写本中的“厶”归“简化字形”类,而入“采用古字”类;俗字“硌”与正字“启”对照,归“改换构件”类不无道理,而我们着眼于正俗字结构模式的变化,入“变换结构”类。

  下面将所辑录各类俗字的统计结果列表如下:

  俗字的类型 字数 占总俗字的百分比(%)

  改换构件 382 38.2

  改换笔画 218 21.8

  简化字形 160 16

  繁化字形 91 9.1

  更替意音 57 5.7

  楷化草书 37 3.7

  采用古字 35 3.5

  变换结构 20 2

  合计 1000 100

  三、唐代敦煌俗字的理据分析

  文字的理据是指文字符号和它所记录的词(或语素)之间在音、义方面的联系。词(或语素)是音、义的统一体,拼音文字依靠字母的拼合规则表示词的读音,这是它的理据;而汉字是表意文字,它用一定体系的象征性符号表示语言中的语素,字形不直接或不单纯表示语音,而是直接与语素的意义相联系的,这种联系就是汉字的理据。另外,汉字的主体是形声字,虽然音符绝大多数由具有一定意义的独体字来充当,但是在形声字中往往具有一定的表音作用,音符与汉字读音的联系也是汉字的理据。

  在具体分析个体汉字时,很多字的理据成分从古到今没有改变,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字不一致,如现代楷字“江”、“河”、“柳”、“攀”,溯源的研究是形声字,意符至今尚能揭示一定的义类,而音符已不能表示现代的读音,严格地说已失去了标音的理据。在唐代也有类似的情形,例如“萬”字,《说文》:“虫也。从九,象形。”而唐正字“万”已从“川”,这个草头是无理据的。不过,从总体上说,唐代正字的标准是以合《说文》为首要条件的,它尽量维护着传统字理。所以,我们可以将唐正字与唐俗字作比较,观察所分析的八种俗字类型保持唐正字中固有理据的程度如何。

  改换构件类。这类俗字都是将正字的甲构件写作乙构件,但并不是按照义类或声类作构件调整,只是外形相近的构件混用,使整字变得不可分析。故这些更换的构件在个体字形中完全没有理据。

  改换笔画类。虽然隶变后的楷体正字笔画已有一部分破坏了汉字理据,但大多数唐正字构件有各自的笔画组合造型,与语素义有着固定的对当关系。这种对当关系是用规范的汉字形体来维系的,改换笔画必然破坏正字构件,也就削弱了整字中所保持的理据。

  简化字形类。有两种情况。其一,如唐代“壮”、“将”对应的俗字“壮”、“将”都把“爿”(音qiáng)简化为“丬”,俗字中从初唐到中晚唐都有此构件,说明唐代手头字中“丬”已经能够替代“爿”,可作为形义分析的构件,这种简化是有理据的。其二,如唐正字“咎”,《说文》:“灾也。从人,从各。各者,相违也。”俗字有“各”形,“人”简笔为“丶”,失去了造字理据。简化字形类中的160 个俗字,弱化与保持理据的俗字的比例约为五比一。

  繁化字形类。同样分两种情况。如“休”的俗字“木本”就破坏了字理,不能作“从人依木”的分析;而前面谈到的唐俗字“要月”则强化了理据信息。因为增加字形的繁度有时被用来作为提高表意能度的手段,这类俗字的理据程度较简化字形类高。在辑录的91个该类俗字中约有三分之一保持或增强了构字理据。

  更替意音类。与正字比较,这类俗字是换用另外的意符、音符或组字成分来表达原词(或语素)的读音、义类或意义成分的,所以它们均保持了一定的构字理据。

  以上分析归纳起来是:更替意音类能够保持正字理据,我们辑录这类俗字共57字。改换构件、改换笔画、楷化草书三类俗字是弱化正字理据的,共637字。简化字形、繁化字形、采用古字、 变换结构四类俗字共306字,通过计算,其中正字理据没有受到弱化的合约三分之一。 总计八类俗字共1000字中保持正字所含理据不受弱化的只占百分之十六。

  从唐代正俗字的共时对比中,我们看到一种规律性趋势:俗字的理据性比正字要弱得多。俗字的这一特性是由其自身笔画、构件组合的不规整性决定的,构形的不规范影响了汉字形义的对应。汉字作为一个包含成千上万个个体的大字符集,要求每个字都有理据是不实际的,但总是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据,因为理据低就会妨碍人们由构形联想到字义和字音,增加了强行记忆的符号的比重。在唐俗字中,正字所包含的理据可说是被冲击得溃不成军,而唐代正字书广为推行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维护汉字的理据,对社会用字有针对性地加以规整。这种规范与不规范的矛盾在唐代正字书与同时代的敦煌写本中均有充分的反映。

  四、俗字向正字的历时性转化

  所谓俗字向正字的转化是指某些汉字此时为俗字,彼时又被正字书列为正字,而原先相应的正字却被易位,失去其“正宗”席位。这是一种历时的变化。

  如前所述,唐正字是以其特定的形体尽可能地维护着汉字理据的,古往今来,自身的理据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着汉字形体的发展。我们在调查中观察到:俗字的运用在唐代敦煌写本中虽然相当普遍,但俗字对后世正字系统的渗透力却相对较弱,绝大多数楷体俗字无论在唐代还是现代都是正字书所排斥的对象。主要原因应归结为唐代俗字过多地丧失了汉字的理据成分。

  其二,不同时代的正字系统,一般都要在权威人士进行规范工作之后才能确立。这种规范工作通过刻石、衡器、兵器、钱币、编纂字书等各种方式而扩大影响。权威规范也是俗字转化为正字的必要环节。虽然理想的正字是既合字理,又有广泛的社会流通基础的字形(如唐代俗字中已转化为现代规范字的“遍、群、粮”等),但有时权威的规范工作顾及了社会流通基础,也就难以同时坚持汉字的理据性,将理据弱化的俗字(如“夹、继”等)纳入后来的正字系统正是这样的结果。因为文字的社会流通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并不完全取决于汉字的理据,笔画的繁简、笔顺的便捷、同音的归并、书家的审美情趣等等因素都会对文字的社会流通产生影响。

  文字的发展变化,不外乎文字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作用,作为表意文字的汉字对自身理据性的维护是受文字本身内部规律的支配;而文字作为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在社会的使用中还必然要接受外部诸因素的影响。在实施权威规范的行政手段过程中,一方面要立足于汉字的理据,遵循汉字的内部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汉字在社会流通的实际情况。这是个别唐代俗字被纳入后世正字书的基本原因,也是今后我们的文字规范工作对社会俗字甄别取舍的主要依据。

  注释:

  〔1〕施安昌,《唐代正字学考》,故宫博物院院刊,1982年第3期。

  〔2〕关于唐代正字书的异同比较,笔者将有专文详细论述。

  〔3〕这个标准是写在本书1983年至1986 年由日本二玄社出版的编者“自序”中的,原为日文,此版不载。这里转引自周绍良先生的中文版序言。

  〔4〕笔者已将所辑录的全部俗字按部首编排, 制成《唐代正俗字对照表》,收入范可育先生主编的《楷书定型史》一书。

  〔5〕为了识别唐代正字, 此栏只标注区别于唐正字的现代繁体楷字。

  〔6〕《九经字样》列此两形为“并正”。唐代正字书中, 有一些正字被确定有两个或三个规范形体,这是唐代正字书的一个特点。

  〔7〕在唐代敦煌写本中,“苟”是“苟”的俗字。 《广韵》“狗”与“苟”均为“古厚切”,同音。

  〔8 〕草书字形取自清代石梁编《草字汇》, 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

  〔9 〕引自蒋礼鸿《中国俗文字学研究导言》。 杭州大学学报,195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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