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为知识的思考
关于何为知识的思考—庄朝晖
摘要:知识的朴素定义是:“知识是真实的信念”,在罗素的批判下,知识可以是新的定义:“知识是有辩护的真实的信念”。然而,葛梯尔问题又提出了该知识定义的反例。一些学者是在知识定义之上再加入更多的条件,来定义新的知识定义。然而,反例还是层出不穷。本文走的是另外一个方向,反思了原有的知识定义,特别是其中“真实的”条件。本文分析了葛梯尔问题,认为知识往往是可错的。因此,使用“真实的”来定义知识是不恰当的。事实上,所谓知识是“真实的”,往往与该知识是“有辩护的”相关联。另外,不同种类的知识之所以为知识的根据是很不相同的。所以,本文提出知识的另一定义:“知识是有根据的信念”。所谓知识是“有根据的”,与知识的来源有关。根据知识来源的不同,本文把知识分成以下种类:分析一致命题,实质一致命题,事实命题,演绎命题,归纳命题和类比命题。根据不同的种类,文中分析了这些知识的不同根据。前三类命题,分别在某种意义,是不可错的。后三类命题涉及推理方式,都是可错的。最后,本文提出,因明论包含了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方式,并且因明论要求辩论中使用到的基础命题为辩论双方所共同接受。这些特点都表明,因明论适于做知识研究的一般框架。
正文:
一、知识的JTB定义
西方哲学鼻祖柏拉图在《美诺篇》中,以“知识”与“意见”的区别入手,探讨了知识的定义。在《泰阿泰德》中,柏拉图提到了知识的一种定义:知识是真实的信念。这个定义是朴素的,也为我们日常所持有。首先,知识是信念之一种。一般来说,信念也即具有真假值的命题。其次,知识应该是真的,应该在世界中得到认证。
一个信念(或命题)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甚至可能真假值还未知。当我们相信一个真的命题时,我们有一个真实的信念。当我们相信一个假的命题时,我们有一个假的信念。当我们相信一个未知的命题时,我们有一个未知的信念。然而,真实的信念并不就是知识。罗素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人的手表不知不觉停了一天,第二天,当他浑然不知地想知道时间时,他刚好得到一个正确的时间。虽然他有一个真实的信念,但该信念的来源是缺少合理性的,所以大多数人不认为他真正知道正确的时间。因此,知识的定义还要在“真实的信念”之上再加上“有辩护的”,因此知识就是有辩护的真实的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s)。这也称为知识的JTB定义。
二、葛梯尔问题与知识的非单调性
1963年,葛梯尔(Edmund Gettier)[1]提出了葛梯尔问题(Gettier Problem),提出了针对知识定义的反例。在该例中,主体有一个有辩护的真实的信念,然而该信念却不是知识。比如这样的例子:在你的办公室里,你有这样一个信念:“张三有一辆福特汽车”(信念A)。因此,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汽车”(信念B)。事实上,张三并没有福特汽车,所以信念A是错误的。然而办公室里,李四倒真的有一辆福特汽车,所以你的信念B是正确的。这样来看,你得出的信念B是有辩护的(由信念A推出),同时信念B又是真实的,因此信念B符合知识的定义。然而,直观上来看,我们往往不认为信念B可以算是你的知识。因此,信念B是对上述知识定义的一个反例。
直觉地来看葛梯尔问题,问题出在:我们由错误的信念A推导出正确的信念B。因为信念B并不一定要由信念A得出,它可由另外一个命题C的推出。由信念A可以得出信念B,由信念C也可以得出信念B。这里面的推导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构成推导基础的信念,如这里的信念A。我们当初相信信念A是正确的,然而它其实是错误的。由错误的前提,经过正确的推导,我们不只可以得到错误的结论,我们同样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在经典逻辑中,由A与~A,我们可以得出所有命题成立,这里面自然包含有真命题。
那么,当我们发现信念A其实为假时,我们怎么办呢?我想,我们应该清除信念A及由其推导出的结论(如信念B)。然后再加进正确的信念C,当然,由此我们可能推导出与原先一样的信念,如信念B。那么,原先成立的信念B与后来再加入的信念B有何区别呢?如果把知识当作一个集合,或许前后没有区别。但如果我们把支持集理论考虑进去时,原先的信念B依赖于信念A,而后面的信念B依赖于信念C。知识集里的命题没有变化,然而命题间的依赖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信念A被清除出知识集,所以信念B也被删除出去。因为信念C加入知识集,所以信念B又可以加入知识集。当未来信念C不成立时,信念B还可能再次被剔除出去。古德曼(Goldman)的《认知的因果论》(《A causal Theory of Knowing》)[2])阐述了类似的观点。
古德曼[3]还提出过葛梯尔问题的变种――“假谷仓”的例子。比如我们驾驶汽车行驶在某村庄的路上,看到路边有看起来像谷仓的东西,因此我们就得到一个信念:“它是谷仓”。相关的背景是这样的,当地村民伪装了很多假的谷仓,这些假谷仓仅仅是从正面看起来算谷仓,碰巧的是,我们看到的那个谷仓刚好是真的谷仓。这样来说,一方面,我们的信念是真实的;另一方面,我们的信念一方面是有辩护的,因为我们从正面看这个东西像是谷仓,而正面看起来像谷仓的就是谷仓。然而,直觉上,我们也不认为这个信念可以算是我们的知识。因为仅仅靠正面看,并不能区分真的谷仓和假的谷仓,我们对于“它是谷仓”的辩护不是合理的。这里辩护不合理的原因是,我们使用了不是必然真的推理:正面看起来像谷仓的就是谷仓。
综上,就葛梯尔问题来看,问题是出在对于知识的辩护是错误的。辩护的错误可能来自于前提的错误或者推理的错误。葛梯尔的例子是因为前提是错误的,古德曼的例子是因为推理是错误的。更一般地来看,这个问题,是知识集的非单调增长问题,目前在人工智能界已经有比较深入的思考。这里的非单调性,来自于知识的可错性。这里知识的可错性,来自于前提的可错性或者推理的可错性。
三、知识的另一定义
自从葛梯尔对传统知识定义进行了置疑后,很多学者对于知识定义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是在传统JTB定义之上再加入更多的条件,来定义新的知识定义。他们的思路是这样的:既然葛梯尔例子是对于传统JTB定义的反例,那么就加入更多的条件,来排除反例。然而问题是,等到他们加入了这样那样的条件,各种各样的反例还是层出不穷。这部分可以参见徐向东的《怀疑论、知识和辩护》[4]一书。
本文的思路是另外一种方向,我认为,葛梯尔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知识是有不同来源和种类的。以上的知识定义没有区分不同的知识种类,没有区分基础知识和被推导知识,没有区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事实上,不同的知识种类,它们之所以为知识的原因是很不相同的。举个例子,“2+3=5”与“雪是白的”这两个命题,它们之所以为知识的根据是很不相同的。
对于基础知识,我们往往认为它们是不可错的。但是对于被推导知识,却往往是可错的,比如经验科学的知识,往往是可错的。我们并不能因为经验科学知识是可错的,就不承认它们是知识。因此,使用“真实的”作为条件来定义被推导知识,这种做法是值得怀疑的。根据休谟,对于归纳法我们是无法证明其推理的必然性有效性的。同样地,对于经验科学的知识,我们也无法证明它们是“真实的”,我们最多只能说它们是“有根据的”。
因此,我们修改知识的定义为:“有根据的信念。”何谓“有根据的”?这就涉及到知识的来源问题。不同的知识来源,构成了不同的知识种类。以下我们根据不同的知识种类,进一步说明何为知识是“有根据的”。
四、知识的种类:分析一致命题,实质一致命题,事实命题,演绎命题,归纳命题和类比命题
所谓分析一致命题,即逻辑体系里的重言式,不包含任何经验内容,比如“pàp”。分析一致命题的根据在于使用到的推理规则的有效性。如果我们承认推理规则的保真性,分析一致命题是不可错的。分析一致命题是逻辑体系里的重言式,也相当于废话,比如“pàp”。然而,有些废话深藏在逻辑体系中,比如“(pà(qàr))à((pàq)à(pàr))”也是分析一致命题,然而这个命题我们不是很容易可以推得和验证。机器对于处理分析一致命题,倒是有它的计算优势。
所谓实质一致命题,是指我们在经验生活中约定的命题。比如“未婚男=单身汉”。实质一致命题的根据在于共同体的约定。如果我们遵守这种约定,可以说实质一致命题是不可错的。实质一致命题也来自于一些科学领域,比如在“人是一种生物”的约定下,“张三是人à张三是生物”
所谓事实命题,是指我们在经验生活中观察到的事实。这些经验事实为我们所观察,通过语言被概念化为基础知识。比如“雪是白的”。基础知识的根据性来自于语言共同体对于该经验事实的共许。在语言共同体内部,基础知识是不可错的。然而,基础知识有时候是模糊的,比如对于一个“红得发紫”的颜色,我们可能一会儿说“这是红色的”,一会儿说“这是紫色的”。关于基础知识的讨论,可以参见拙文《为基础论奠基――从分析哲学,现象学和佛教认识论的角度》。
以上三类命题,分别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说是不可错的。以下三类命题涉及到推理方式,都是可错的。
所谓演绎命题,是指由前提按照某些推理规则得出结论。比如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演绎得出的知识的根据是它的前提和使用到的推理规则。演绎命题是可错的。
所谓归纳命题,是指由一些相似的事实归纳出一般的结论。比如“张三这个人是有死的,李四这个人是有死的,所以所有人都是有死的。”归纳得出的知识的根据在于当前没有反例。归纳命题是可错的。
所谓类比命题,近似于归纳应用于相似事物得出的结论。比如“张三是人,并且张三是有死的,李四是人,因此李四是有死的。” 类比得到的知识的根据在于它有可借鉴的相似事例,也在于它隐含使用的归纳当前没有反例。类比命题是可错的。
以上三者都是推理方式,它们互相关联,各有特点。演绎的推理过程具有保真性,只要前提正确,演绎得到的知识就是正确的。然而,演绎得到的知识其实已经包含在前提里了,所以演绎并没有得到新的知识。归纳的推理过程不具有保真性,归纳得到的知识可能是错误的,归纳得到的知识是新的知识。类比的推理过程不具有保真性,类比得到的知识可能是错误的。类比得到的知识是新的知识。类比推理不为我们所重视,然而,维特根斯坦揭示出“家族相似性”的概念,与类比推理具有密切的关系。张志林等[5]对此进行了分析。
在西方知识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中,这三种推理形式的研究往往是独立进行的。然而事实上,我们日常的知识体系往往是这三种推理方式的混合使用。比如我们往往先用归纳推理出一般的前提,比如“所有人都是有死的”,然后使用演绎推理出“苏格拉底是有死的”。对于身边的“王五”这个人,我们也可以演绎推理出“王五是有死的”。如果隐藏了归纳得到的一般前提,这其实也就是类比推理。因此,有必要找到一种推理框架,能够融合这三种推理方式。
五、因明论
佛教逻辑,因明论,就是一个包含演绎,归纳和类比这三种推理方式的推理框架。
因明是佛教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明是梵语“希都费陀”(Hetuvidyā)的意译,“因”指推理的依据,“明”即通常所说的学;因明,就是印度古典逻辑中佛家所发展起来的关于推理的学说。因明是大乘佛教的“五明”(即五门学问)之一。因明大致可分为古因明和新因明。陈那是新因明的代表人物,《因明正理门论》[6]是陈那的代表作,玄奘法师于公元649年译成汉文。近年来,巫寿康[7]用罗素、怀特海《Principia Mathematica》一书中的一阶逻辑系统对因明论进行了尝试的描述。本文的因明理论主要基于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
《因明正理门论》的推理是使用宗因喻的三支论式,例如: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所作:是造作出来的)
同喻:有某个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
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犹如空等。
其中,宗为要推出的结论。宗的主词称为宗有法,宗的宾词称作宗法。如上例中的“声”即是宗有法,“无常”即为宗法。
上例可以解释为:“我认为声音是无常的,原因是声音是造作出来的。存在有某个造作出来的是无常的,犹如瓶子等(同喻),并且凡有常的都不是造作出来的,犹如虚空等(异喻)。”
一个正确的因明推导要满足“因三相”的条件:“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在这里,什么是同品,什么是异品就不再讨论了,有兴趣可以参看相关资料,我们这里给出“因三相”的直观示例。在上例中,“遍是宗法性”指“所有的声音都是所作的”,“同品定有性”指“存在某个所作是无常的”,比如同品“瓶”,“异品遍无性”指“所有有常的都不是所作的”,比如异品“空”。
因明论包含了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如下例。
宗:苏格拉底是有死的。
因:苏格拉底是人。
同喻:以前观察到张三这个人是有死的。
异喻:凡不死的都不是人。
这个宗在当前是成立的,因为它是合格的因明论式。然而,这个宗在未来却可能是不成立的。当我们发现一个不死的人时,或者同喻出错了,这个因明论式就不成立了。在这个一般论式里,包含了演绎,归纳和类比的推理方式。“异喻”的存在,相当于在当前经验范围内归纳得出:“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个大前提再与“因”“苏格拉底是人”这个小前提一起演绎,这是演绎推理。“同喻”的存在则提供一种相似物的借鉴,这是类比推理。因此,在一般的因明论式中,包含了演绎,归纳和类比这三种推理方式。
因明论也可以限制为演绎推理,比如从“人是生物”和“小庄是人”,我们可以推导出“小庄是生物”。这是一个演绎命题。在因明论中,我们可以立这样的论式。
宗:小庄是生物。
因:小庄是人。
同喻:张三这个人是生物。
异喻:不是生物的都不是人。
在生活世界里,人被定义为生物之一种,也就是说人必然是生物。当前提为真时,演绎出来的结论不只在当前有效,在未来也都一直有效。由此观之,在因明论中,可以表达演绎命题。现代西方演绎推理的成果,都可以在因明论的框架中使用。
另外,前三类知识,分析一致命题、实质一致命题和事实命题,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因为约定而成立的命题。如果辩论双方具有不同的约定,那么辩论是无法进行的。辩论时用到的基础命题,应该是辩论双方共同接受的。这点在因明论也有很好的体现。在使用因明论进行辩论的时候,要求辩论双方对于基础命题的共许。也就是说,辩论的时候使用到的基础命题,应该是双方都承认的。
综上,因明论是适合于知识研究的一般框架。对于因明论的形式化,可以参见拙文《因明论——一个基于事实的假设推理框架》和《基于同品和异品的诱导推理》。
六、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西方知识论的定义及其困难,提出了佛教因明论是适合于知识研究的一般框架,这是佛教知识论与西方知识论比较的一个例子。
知识论关注何为知识和我们如何获取知识等相关问题。西方知识论主要包括构成知识内容的认识论和现象学里的知觉理论,构成形式推理的逻辑学、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心灵哲学及当代知识论的发展。佛教知识论,也称量论,主要包括构成知识内容的南传阿毗达摩和北传唯识学基础和构成形式推理的因明论。面对着相同的问题,两个理论之间是有很多相同的问题和相同的思路,很具有可对比性。
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知识论的主要优点在于他的分析判断,虽然这种分析不能带来新知识,但是可以从众前提中揭示出隐藏的结论来。佛教知识论的主要优点在于他的综合判断。从形式推理来看,因明论是带有归纳特征的,带有知识内容的。从知识内容来看,佛教阿毗达摩和唯识学对知觉经验的揭示更细致。从西方知识论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与佛教知识论具有可比性。从知识内容来看,从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到康德的认识论再到胡塞尔的现象学,越来越细致,与佛教阿毗达摩和唯识学具有可对比性的。从形式推理来看,上世纪从分析哲学到语言哲学再发展到目前的知觉研究和心灵哲学,显然也有一个形式结合内容的趋势。
西方知识论与佛教知识论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对双方知识论的研究和发展都有帮助。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演绎逻辑的成果,如用计算机来实现部分佛教知识论的模型化,甚至自动推理,自动判断因明式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借鉴佛教知识论批判西方知识论前沿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本质直观、实在世界、葛梯尔问题、绿蓝悖论等。这一课题涉及面广,还有待逐步完善,本文仅为抛砖引玉。
文/庄朝晖
参考文献:
[1] Edmund Gettier,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 Analysis, v.23 (1963), pp: 121-123. Available at http://www.ditext.com/gettier/gettier.html.
[2] Alvin Goldman, A Causal Theory of Knowing 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 64 (1967), pp. 335-372.
[3] Alvin Goldman.. Discrimination and Perceptual Knowledge. Journal of Philosophy 73(1976): 771-91.
[4] 徐向东著,《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5] 张志林,陈少明著,《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扩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6] 陈那,玄奘法师译,因明正理门论,大藏经。
[7] 巫寿康,《因明正理门论》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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