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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生活方式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1日
来源:不详   作者:郝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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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生活方式
  郝春文
  这篇是我在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所作的一次演讲的中文稿,是我有关敦煌僧尼社会生活系列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为什么要研究僧尼的社会生活
  如所周知,佛教是对中国古代社会诸多方面都产生过影响的宗教。学术界对它的研究也历来十分重视,参与研究的主要是宗教学学科的学者和历史学学科的学者。大致说来,佛教吏研究者主要致力于各个时代的佛教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佛教经典的翻译及其哲学思想的分析、佛教各教派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问题;史学研究者则比较注意对寺院经济的探讨。各国学者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是成绩显著,著述如林。上述问题当然都十分重要,完全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比较而言,还有一些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薄弱一些。如佛教与社会的关系,以往比较重视世俗政权与佛教的关系,社会上层与佛教的关系等等,但对佛教与民间团体的关系、佛教与下层民众的关系则注意不够。再比如,对僧人作为一个人是怎样在社会上生活的这样一个问题也注意不够。对寺院经济的研究实际上研究的是僧团的集体经济。如果能对这样一些被以往研究者忽视的方面作深入、系统’的研究,相信会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古代佛教的全面了解。
  基于上述认识,我自1985年以来,一直把研究佛教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我的主要研究课题。这个课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研究僧.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二个方面是研究佛教与民间团体——社邑的关系;第三个方面是佛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课题的时间范围是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五代。
  在这三个方面当中,我最早进行的是第二个方面,即佛教与民间团体的关系。自.1988年,我开始研究中国中古时期僧人与社会的关系。由于敦煌文献中保存的有关僧人社会生活的具体资料较多,所以我这方面的研究就以考察敦煌地区的情况为起点,
  二、材料和方法
  材料:
  材料方面而言,有两方面情况值得一提。
  一是我对敦煌文献中的资料的搜集比较充分。不仅不只一次查阅目前所能见到的敦煌文献,还查阅了一大批一般学者目前不能见到的敦煌文献,比如俄藏敦煌文献,现在正在公布过程中,一些尚未刊布。由于正在出版《俄藏敦煌文献》的上海古籍出版社请我帮他们审定部分文书的名称,因而得以看到一些未刊的俄藏敦煌文献。再如北图藏敦煌文献,有4000多号没有公布过,但北图破例让我用半年多时间查阅了这4000多件文书:又如英藏敦煌文献,在《英藏敦煌文献》出版以前,S.6890号以后的数千号一般学者也较难看到。我由于参与《英藏敦煌文献》的编纂工作,也较早得见这批资料。由于上述种种机缘,我比一般学者多看到的敦煌文献有1万多件。在其中确实发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资料。
  二是对材料的分析、解读花费了很大心血。如所周知,敦煌文献与传世典籍、佛教典籍的记载有所不同,不少文书无头无尾,残缺不全,很多文书性质不明。为了读懂一件文书,有时需要经过好几年时间。
  方法:
  以往研究僧尼生活的学者主要依据佛教经律的相关记载和寺院清规的规定,这些材料当然是了解僧尼生活的重要资料。但这些资料不可全信,僧尼的实际生活与经律的规定历来出入很大。其原因有三:一是对中国人来说,佛教是外来的宗教,僧尼遵守的戒律也是陆续从印度传入的。这些戒律都是根据印度的情况制定的,部分条文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无法遵守。二是戒律不只一种,分属不同的派别,形成的时代也不同,各种戒律之间存在不少矛盾,无法全部遵守。三是各种戒律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出现一些难以遵守的条文。甚至在印度本土,也存在变通戒律中某些条文的做法。所以,中国的寺院从来就不存在遵守全部戒律的问题,而只是遵守戒律中哪些条文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僧尼的“守戒”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地域性和随意性。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不遵守某些戒律条文仍被视作“守戒”。如僧人饮酒,为戒律所禁止,但敦煌文献的记载表明,敦煌僧人经常集体饮酒,显然,在敦煌,饮酒与“守戒”并不矛盾。
  所以,不能仅仅依据佛教的戒律的规定研究古代的寺院生活,应该更加重视反映僧尼生活的具体材料。
  《百丈清规》和《禅苑清规》与戒律有所不同,它是依据中国的情况制定的。它虽然也不能完全反映禅宗寺院的生活情况,与实际生活也有一定距离,但与戒律相比情况应该好一些。问题是成于唐代的《百丈清规》已经散佚,现在的《敕修百丈清规》辑成于元代,不少材料都是元代的,很难用以说明唐代的情况。一般认为,成于宋代的《禅苑清规》较多保存了唐《百丈清规》的材料,即使如此,用其说明宋代也比说明唐代更好一些。而且,禅宗只是唐代佛教的一个派别,其生活情况与其他宗派有很大差别。这样,传世的《敕修百丈清规》和《禅苑清规》,至少对了解唐代以前寺院生活情况的意义不是很大,,
  敦煌文献中保存了一大批反映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各方面生活情况的文书,在许多方面可以弥补传世文献的缺失。我的研究是主要依据这些具体材料探讨僧尼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将内律、寺院清规及其他佛典的有关记载只作为辅助性参考资料。
  以下重点介绍利用这种方法研究敦煌僧尼生活方式取得的结果。
  三、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生活方式
  所谓僧尼的生活方式,指的是僧尼居住、吃饭与日常活动所在的地点及所采用的形式。
  依据佛教经律的相关记载和寺院清规的规定,寺院应是一个基本生活单位,僧尼应全部居住在寺院之内,过着由寺院供食的集体生活。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如此认识、描绘寺院与僧人的生活。
  但我们在传世文献中经常可以发现与佛教经律、寺院清规规定的僧尼生活相矛盾的记载。这类资料的敦煌文献中保存得更多。
  第一,敦煌文献中保存了一批《当寺转帖》(现知有11件)。
  转帖是唐代常见的类似通知单的文书,它适用于成员居住分散的组织或团体。它一般是为了通知其成员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去聚会,上面写着所有成员的姓名。被通知者接到转帖以后,在自己的姓名右下角写上“知”字或作上某种表示已知的记号,再把转帖送(转)给下一个人。如此接力式下传,直至最后一个人,“转”回到发帖者手中。敦煌寺院使用转帖很令人费解,因为如果僧人都住在寺中,有事招呼一声就都知道了,显然用不着《当寺转帖》。但我们见到的《当寺转帖》不是一件,而是一批。有的是通知僧人去修堤、有的是通知僧人借贷物品、有的是通知僧人商量事情,等等。最令人感到奇怪的是P.4981《当寺转帖》,这个转帖是告诉僧人他们的寺院被洪水冲坏了,让僧人带着工具到寺院来修理。这个转帖当然会使人产生疑问,住在寺内的僧人为什么连自己所在的寺院被洪水冲坏也不知道?联系其他《当寺转帖》,敦煌的僧尼好像对寺院的任何事都不知道,都得靠寺院用转帖来通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对这一现象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敦煌寺院的一些僧尼并不住在寺中,《当寺转帖》的主要用途是为了通知那些住在寺外的僧人。
  所以,《当寺转帖》透露出:在敦煌,不少僧人并不住在寺中。
  第二,敦煌文献中还保存了一批记载僧尼住在寺外的资料。
  僧人住在俗家,与家人生活在一起。
  如P.3744《沙州僧张月光等分书》和P.3394《沙州僧张月光父子回博土地契》记载,僧张月光在分家前是和两个弟弟一起生活,他们家在城内外均有房舍,在城外还有菜园和近百亩耕地。分家以后,张月光是和三个儿子生活在一起,他们家在城内仍有一份房舍和资产,在城外则有房舍、耕地、菜园和荒地。P.3730《尼海觉牒》记载尼无边花亦“多在俗家”。而P.3730《申年十月沙州报恩寺僧崇圣状》所附乘恩判说崇圣家里经济状况较好,且有“孝子”。P.3578《油历》记载僧官张法律可能是和其女儿生活在一起。S.1475V《僧义英便麦契)记载僧义英可能是和老父田广德生活在一起。等等。
  僧人住在寺外,与亲属生活在一起。
  P.2222B《僧张智灯状稿》记载僧张智灯是和侄子生活在一起,叔侄二人是以务农为生。P.2717《李苟奴与新僧王富盈契》表明,新僧王富盈是和兄弟或叔侄一起生活在寺外。S.2199《尼灵惠遗书》说明尼灵惠是和侄女潘娘生活在一起。S.4332V记载僧愿学兄代还其所贷粟,则愿学好友可能是和其兄生活在一起。P.3410《僧崇恩祈产遗嘱》记载崇恩在很长时间内是与其养女一起生活在寺外。
  还有一些僧尼是与其他人一起生活在寺外。
  S.528《三界寺僧智德状稿》记载僧智德和他的老父(俗人)是和僧官董僧政一起生活。
  敦煌僧团把上述生活在寺外的僧尼称为散众。
  第三,住在寺内的僧尼也是过着单吃单住的个体生活。
  P.3730《尼海觉牒》记载,住在寺内的僧尼,寺院并不供应饭食,他们需要自己修房、种地,过着单吃单住的个体生活。S.4707号文书记载僧官马法律有房舍和厨房,北敦13203《寺主武通进状》记载武通进请求批准他在寺院的一块空地上建造房舍。另《尼海觉牒》汜载海觉姐妹在寺内有房舍,S.9227《永安寺僧绍进上表》表明每个住在寺内的僧人都有自己的房舍和厨舍,S.542V《普光寺尼坚意状》说明刚出家的尼需要在寺中建造自己的房舍。
  第四,敦煌文献中保存了一批(近30件)记载各寺生活用品(常住什物)的资料。
  从敦煌文献中的材料来看,敦煌寺院的常住财产被分为常住什物和常住斛斗两大类。常住什物一般包括幡像、幢伞、经案、经巾等供养具,铜镬、铜罐、铛、鏊等铜铁器,盘、碗、碟、床等家俱,瓮、缸、瓦盛等瓦器及函柜、车乘、毡褥、金银器皿等。
  敦煌文献中保存的记载常住什物的文书比较完整地保存了敦煌净土寺、大乘寺、报恩寺、永安寺和龙兴寺所拥有的生活用品。于理而论,寺院如果是一个基本生活单位,人数多的寺院生活用具也应相应增多。我对以上各寺的有关资料做了整理和统计,我的统计表明,人数多的寺院(如大乘寺,有尼173人),生活用具并不是按比例增多,甚至有的用品比人数最少的净土寺(22人)还少。如釜,净土寺有2个,大乘寺只有1个;火炉,净土寺有三个,大乘寺只有两个;等等。这也从侧面证明敦煌寺院不是基本生活单位,敦煌僧人过的不是集体生活。
  第五,敦煌寺院常住斛斗收入和支出的帐目没有关于僧尼日常食用的支出。
  常住斛斗包括麦、粟、油、酥、米、面、黄麻、麸、滓、豆、布、绁等’敦煌文献中还保存了一大批记录寺院常住斛斗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其中有两份是全年完整的帐目。P.2049V)。这些帐目详细、具体记载了寺院的粮油物品收入与支出,但其中没有僧尼日常食用的支出,这表明敦煌寺院并不供应住在寺内的僧尼日常饭食。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过的不是集体生活。他们中有相当数量是住在寺外,或者与家人生活在一起,或者与亲属或其他人生活在一起;住在寺内者也都是过着个体生活。
  这一结论与以往依据经律做出的判断完全不同,而与僧尼生活有关的问题如僧人与常住财产的关系,僧尼的宗教生活,僧尼的宗教收入情况,僧尼的丧事操办及遗产的处理,甚至出家、受戒等有关情况都需要依据这一结论重新探讨=这无疑为全面认识僧人生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比如,关于僧尼的宗教收入。如果认为僧尼过的是集体生活,其收入情况就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既然现在已知僧人过的是独立的个体生活,研究其收入就变成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僧人的经济收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利用其僧尼的宗教身份获得的,另一部分是从事世俗活动获得的。我把僧尼的前一部分收入称为宗教收入,研究僧尼的宗教收入对于全面认识僧尼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的研究表明,僧尼的宗教收入也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地区僧团领取儭利。这部分一般是一年或两三年分配一次,分配的原则是按人头均分,沙弥、沙弥尼减半。另一部分是为他人作法事获得的宗教收入。分配的原则是参加者均分,但僧官和年长的僧人参与的机会较多。在敦煌,大约有五分之一的上层僧人依靠宗教收入可以满足生活需要,这一部分僧入主要是靠宗教职业为生,他们约占敦煌总人口的百分之一。中间层次的僧人获得的宗教收入,差——些的可维持温饱,好一些的可达到小康。下层僧人所得宗教收入甚少,主要依靠其他经济收入维持生活。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敦煌文献中保存的大量的僧尼热衷于世俗经济活动的资料。
  再如,地区僧团的作用。依据佛教经律的记载,僧尼的活动似乎都是以寺院为单位。但我的研究表明,地区僧团(都僧统司)在僧尼生活中起的作用很大。很多活动都是由地区僧团统一组织,寺院的具体事务要接受地区僧团的管理与监督。
  再如,僧尼与世俗政权的经济关系,,敦煌僧人约占当地总人口的百分之五,明显超过了社会所能承受的比例。我的研究表明,敦煌世俗政权并不供应僧尼的衣食,所以这些僧尼没有成为世俗政权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僧尼和世俗百姓一样要向世俗政权缴纳各种税并承担部分徭役,也就是说,敦煌僧尼的存在基本上没有减少世俗政权的税役来源。真正以佛教活动为职业者只占敦煌总人口的百分之一,这个比例能够为当时的社会所承受。
  1.这项研究工作得出的一些认识,其意义不限于敦煌地区(如地区僧团在僧人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僧人的宗教收入、又如对“出唱”的探讨、方等道场等)。
  2.这种方法对于研究其他佛教问题也有借鉴意义,提醒我们不能只注意经律的记载,也要注意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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