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
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
西方一些政治家和宗教人士常常用怀疑的目光看中国,这个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的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如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如何处理好政教关系?
事实胜于雄辩,在世界许多地方受宗教问题困扰之时,中国却“风景这边独好”。宗教平稳健康发展,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各宗教之间和睦共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宗教与社会呈现出共同进步、和谐共生的崭新面貌,由此形成了世界瞩目的中国政教关系模式。
建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一直在探索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制度保障的政教关系模式。这种新型政教关系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第二,各教平等。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 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第三,依法管理。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第四,政治参与。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中国在处理政教关系上的探索,充分考虑适合本国文化传统和现实情况, 同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形成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政教关系模式。中国处理政教关系的目标,是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实现政教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坚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原则的同时,还强调行为上法律至上。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执政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 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框架,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经过数十年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中国构建了和谐的政教关系,也保持了宗教自身、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挥了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富有特色的新型政教关系模式,堪称中国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来源:《中国宗教》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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