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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众缘和合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不详   作者:邓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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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印度其他宗教的根本区别所在,佛教独创的核心理念就在缘起论。依缘起论观察社会,就形成了佛教独特的众缘和合社会观。当然,这一社会观中也渗透着佛教“无常”、 “无我”、 “涅槃寂静” 的终极指向,正因无常,即社会总的来说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无我,社会的各组成部分都不能执于自我,各因缘才能协调、互助、达致和合,相对的社会稳定向上才能保持。由于构成现代社会的因缘有变,因此相对于传统社会,其和合的内容、方式与相互关系都在调整改变之中。本文从现代社会家庭、社会组织、社会阶层的和合,现代僧团与佛教信众的和合,法律与政治秩序的和谐三方面作比较,简要论述了其与传统社会的异同。

  佛教与印度其他宗教的根本区别所在,佛教独创的核心理念就在缘起论。根据缘起论,佛教认为,社会(世间)由因缘和合组成,个人、家庭、阶层、社会组织等因缘合在一起构成了社会。《摩诃般若经》云:“诸法因缘和合生,法中无自性”。 《入楞伽经》云:“因缘即世间,如乾闼婆城”。 众缘和合是佛教的社会观,达致“和合”乃其社会目标。因此,社会的各组成部分都不能过分强调自我,各因缘间要协调、互助,社会稳定和平才能维持,古印度乾闼婆城的社会和谐就是一例。

一、家庭、社会组织、阶层的和合

  早期佛教由这一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个人之间,亲属家庭之间都要“和”与互助,“世间人民,父子、兄弟、夫妇、亲属,当相敬爱,毋相憎嫉。有无相通,毋得贪惜。言色常和,莫相违戾。” 在家庭内部,佛教也强调晚辈对长辈的孝顺、供养。“供养于父母,及家之尊长。” “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 但与其说以尊老为先,毋宁说佛教更重视家庭内外关系的“平等”基础。“于亲及非亲,平等视一切”。 这才是与中国其他传统文化相比之下的佛教特色所在,即子女之孝乃为“报父母之恩”, 但父母也要“敬事其子”。

  但在传统的家庭中,个人只是其一分子。只是凭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享有相应权利。也可说,丧失了这一身份就丧失了一切,服从家庭、家族有着无上的重要。而家族、家庭关系又以血缘尊卑的等级秩序维系着,因此在家庭责任意识下的表面和谐掩盖着为个人为改变在家庭中之地位而起的血淋淋争斗,也掩盖着家长在不堪责任重负下的痛苦牺牲。在现代社会,个人有了独立性,但也正因此,内在的建立在个人自觉基础上的家庭和合才有更大的可能。由于佛教的社会观建立在众生平等的基石上,而平等本来就意味着确认主体的独立。因此,强调子女应孝顺但父母也要“敬事其子” 的佛教家庭和合观显得更加重要。

  由种姓制度规定的对社会阶层的严格界分的存在是当时印度社会的现实,佛教没有回避。池田大作引用《中阿含经•阿摄经》第十中佛陀与青年阿摄的对话,表明了佛陀的见解。阿摄问:“婆罗门人(雅利安人的代称)认为,婆罗门是最高种姓,其他种姓是低劣的。这是因为,婆罗门人的肤色白,而其他种姓的人肤色黑;只有婆罗门人是清净的,而非婆罗门人是不净的;婆罗门从梵天的口中出生,是梵天之子……对于婆罗门的这种说法,觉者是怎么理解的呢?”佛陀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反问:“你听说过这样的情况吗?在余尼及剑浮国,有两个种姓,即大家(贵族)和奴。但是,这些国家的贵族也可以变为奴,同样,奴也能转为贵族。” 这说明,佛陀众生平等的社会思想,也与历史与社会变化中概括出的作为三法印之一的“无常”论紧密联系,社会阶层的划分也随时间与条件(缘)不断变化。

  与传统社会的阶层关系几乎凝固不变,个人出身在某一阶层就大体注定了其“命运”不同,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不再依附原属阶层而生存的可能大得多了,佛教业报缘起论所认为的个人“命运”可依所造之“业”而“转”的现实可能性也大得多了。凭个人努力挤身上层或因个人不幸沦落下层都成为平常的事。各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再凝固不变,依其所造“共业”,整个阶层都有可能上升或沦落。而业为因,其他条件为缘,因缘和合为果。个人与社会阶层欲维护原有地位,就必须重视因缘和合。如果欲使自己的社会地位上升,则应多造善业。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差异之一,就是个人与社会下层都有了相对独立性,而不再依附于家庭或上层,这使不断地趋近佛教提倡的众生平等理想不再是空想。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现代社会乃市民社会,个人通过自愿结合的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凝聚起来,从事各项社会工作与事业,而不再如传统的过去那样一盘散沙。各市民团体要巩固与维护,自然也要注重因缘和合。

二、僧团与佛教信众的和合

  早期佛教僧团就在原则上要求僧伽之间、佛教四众之间的相处要做到“六和敬”。 其内部决策管理也有民主的传统。当时“僧伽中一切事务,由僧众会议决定办理,不许一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关于会议的程序、会议的日期、工作的检讨、个人行为的自我批评等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这是佛教的优良传统,无论如何强调深入发掘,发扬光大都不为过。
  在现代社会,佛教团体作为市民社会各自愿结合的组织之一特殊类型,即宗教组织的内外和敬更加重要,特别是与受宗法社会传统影响形成的家长式压制模式相比,通过民主方式,倾听不同呼声,多作认真的检讨,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如此处理僧团内部事务才能更好地体现六和敬原则。至于僧伽与佛教信众之间的和敬,早期佛教的原则不会改变,但现代社会信众对僧伽发自内心的敬重,更多地看其僧格,如持戒、威仪、佛学素质、修行造诣等等,而不再仅看身份与僧衣外表。僧伽接受在家弟子的皈依,也应更多注重其内在素质,不能仅看其身份地位、拥有资财之类。这才是和敬的牢固基础。佛教团体内部因缘的和合与否,既决定着自身凝聚力,也决定着其对广大市民的吸引力,决定着其消退衰落还是继续发展。

三、法律与政治秩序的和谐

  早期佛教认为,佛教徒对国家社会也负有义务,首先是遵守法律。“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居士)得失意罪”。 其次,要报社会、国家之恩。“世间之恩,有其四种:一父母恩,二众生(此即指社会)恩,三国王(国家)恩,四三宝(指佛、法、僧)恩。如是四恩,一切众生平等荷负。” 相应,《增一阿含》等经认为国王的责任则是必须依法、依理治化,莫以非法非理;要高度敬重僧人。 “以能依法摄护众生令安乐故,名之为王……王者得立,以民为国;民心不安,国将危矣”。 此属民本思想范畴,与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有相通之处。可见佛教中国化之所以能够成功,与中国本土文化早有诸多暗合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因。

  而现代社会乃法理社会,相对于必要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道德秩序而言,法律秩序更有着至上地位。国家权力的运作、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都依赖于法律。因此在现代,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与政府依法治理的重要性远高于传统社会。此两者之间的和合交融程度大体决定着“法治”的实现程度。任何一方的因缘欠缺,都有可能使“法治”被架空。因此,早期佛教中几被湮没的强调自觉守法与依法治国两方面和合的宝贵思想,在现代同样值得发掘发扬。

  古印度僧人也参与政治。释伽本人曾多次向古印度诸国王进言,也有些建议被采纳。佛陀还高度肯定了古印度萨遮向严炽王进谏时提出的国王的征税权必须得到人民承认的观点。据《大萨遮尼乾子受记经》记载,严炽王问:“国内人民,所应输王课调物者,为是王物,为是他物?”萨遮答道:“非王自物,亦非他物……彼众生等,立如是法,是故输至。”释伽后为萨遮进谏所积功德向他授记。可见佛教对民主的肯定,其初步民主观念也是建立在众生平等基础上的。
现代政治和合首先是上述隐含要素的进一步展现,即和合必须建立在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基础上,政府决策的出发点必须代表着人民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决策过程中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决策的执行与改变必须得到人民认可。政治和谐首先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和谐。但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市民社会本身就构成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制衡,各国家机关内部权力的行使也存在着相互制衡。通过相互制约达到各方关系的平衡,是现代社会特有的政治和合。

  由此可见,无论从个人与家庭、社会组织、阶层的关系看,还是从佛教界内外关系看,从政治、法律关系看,“众缘和合”的佛教社会观依然如故,但因现代社会的因缘与传统社会相比,有了很大改变,故而和合的内容、方式与相互关系都在重新调整之中。

(分议题13:佛教与现代性)

邓子美

江南大学宗教社会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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