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地震孤老救助契机建立成年监护制度
地震造成部分孤寡老人,需要社会救助。对此,很多人都伸出援助之手,出钱出力,国家民政部门也积极落实对孤寡老人的救助措施。此举对地震孤老无疑会有重要帮助,能够使他们老有所养,人孤心不孤,得到晚年幸福。
可是,对于那些因地震丧失心智,而使民事行为能力发生障碍的孤寡老人,如何完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向社会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丧失心智、民事行为能力发生障碍的孤寡老人,是否需要建立老年监护制度?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需要设立监护的人,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的识别能力不健全,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需要设立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对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行为进行代理,维护他们的民事权利,负担应当负担的民事义务。对于丧失心智的成年人包括老年人,即使是毫无识别能力,他们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进行监护,不需要进行代理。据此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民事监护制度尚不健全。
近年来,一些国家认为民法对成年人不设置监护,是存在问题的。因此,从上个世纪中期尤其是从199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进行了现代监护制度改革,增设成年监护制度。法国在《法国民法典》原有的监护制度上,增加司法保护制度;德国在1990年公布了《对成年人监护及保佐照顾法律的改革法》,完善了成年监护制度。美国则通过《老年法》和《身心障碍者美国人法》设定成年监护制度。
再以日本为例。日本国会1999年12月1日通过了4部关于成年人监护的法律,即《关于修改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关于监护登记等的法律》和《关于伴随<关于修改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修改有关法律的法律》,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日本这次修法,创设了新的任意监护制度和监护登记制度,特别强调了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老年人监护的法律制度。任意监护制度,是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和充实障碍人福利为导向,为保护判断能力不充分的障碍人而特设的新制度,由公权力机关对任意监护人实施监督;监护登记制度,确定监护需要登记,以平衡尊重障碍者的人格尊严、隐私权与维护交易秩序两者关系。
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各国确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高潮还没有到来,因此没有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后来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时,仍然没有规定这个制度。
还好,在今天全国、全民都在关注地震灾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借救助地震孤老的话题,重提这个问题,建议尽早通过立法,特别是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能够确立成年监护制度,并且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建立成年监护制度,应当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应当确立对已经成年的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丧失心智的老年人等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为民事行为能力障碍人,列为应当设立监护制度进行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第三类对象,均应当设立监护。例如,在地震中受到损害、丧失心智,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老年人;已经进入植物状态的植物人;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身体障碍者,如连体人等,都应当通过成年监护制度,予以保护。
其次,应当扩展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方式。在现行的民事监护方式中,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没有可以适用于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方式。在成年监护制度中,成年人在丧失心智之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此时设立委托监护,就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待其所附条件成就,即委托人丧失心智成为民事行为能力障碍人,其委托合同即时生效,立即开始监护,形成监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尽管地震孤老无法预测自己将要在地震中成为孤老,而使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但如果有这个制度,其在民事行为能力健全之时,就可以设立成年监护委托。当发生灾害造成孤老事实之后,其委托的监护人即可行使监护权利,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这样的制度,应当是非常有效的。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合为一体,就能构成一个完善的民事监护方式体系,能够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再次,应当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监护监督制度包括监护监督机关和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民政部门是法定的监护监督机关。对没有善尽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并且有权予以纠正,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监督人制度,是自然人在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在设立监护委托时,就委托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为其监护监督人,以保证自己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发生效力后,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其是否按照委托监护的要求,完成监护事项。当然,监护监督人也可以对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进行监督。如果监护人不能完成监护事项,甚至损害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监督人有权进行纠正。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并且指定新的监护人。
如果能够确立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事前委托监护人,当地震发生之后委托人丧失心智成为孤老,其监护人就可以更好地负担起监护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解决所有的关于成年监护的社会需要。
这不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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