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口袋”怎样做
公益组织捐款透明度问题,一直伴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存在。有资料说,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广州百姓进行慈善意识的调查,结果发现,三地依次有60.4%、45.5%和87.6%的被访者将慈善监管制度不透明作为妨碍自己更多参与慈善活动的原因。同样由于不够透明,也许事实上没有什么暗箱操作,却将很多公益机构不时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卡耐基基金会主席曾经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至此,很多人坚持“玻璃口袋论”。且不说“玻璃口袋”式的绝对透明在哲学上如何说通,在认识和操作上也确实不是个简单的过程。
透明到什么程度
《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分别有受赠人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年检等一系列规定,这些都为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建立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但事实上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报告的、公开的仍是总收支情况和没有违法违规的审计结论,公布的资助项目也大多是广告性质,实施结果少见公告。所有这些,对捐赠人来说,别说看得一头雾水,更是无法反映自己捐款的使用情况。尤其在捐赠人不查询时,受赠人是否有报告反馈的义务,法律没说法,事实无约束。这样的透明程度显然和公众的要求差距很大。
值得一提是前一时期,某知名基金会在出现捐款被“志愿者”贪污丑闻后,表态要建立“监察委员会”,竟然得到社会人士的一阵追捧。说是建立了可贵的“透明意识”(尽管有意识总比没意识强),这简直是对所有力争且正在实践着做“玻璃口袋”的公益机构的侮辱。如果知名公益机构连这一点起码的要求都刚想到,就更别说那些真假难辨、四处以公益名义筹资花钱的“草根组织”了。
无私心则少秘密,严格管理则不怕公开。公开透明是赢得公众信任的根本前提,非营利组织运营的恰恰是公众的信任。公众所要求的“透明”,无非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要做到,公开项目,通报进展,财务透明,结果反馈,社会公告,接受查核,本着对捐赠人、受益人和公共财产负责的精神,践行公益规则,实现公益目的。但要做成这样的“玻璃口袋”并非易事。
哪些内容该透明
项目具体操作办法该透明。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推出的公益项目,不只是项目广告,具体操作办法也应该公布。这不仅是满足捐赠人的需要,更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办法科学,才能获得支持;办法透明,才能监督有力。操作是“暗箱”,谁还看得见,如何参与,怎样监督?
捐款的去向该透明。“一对一”的捐赠项目,如捐建小学、医院,结对资助学生,都是该公开透明的。当捐赠人及时得到中期报告、竣工报告,收到孩子们的感谢信、学习汇报,以及项目的财务情况报告,甚至是能够亲眼看到实施成果时,任何人都不会再有担心。一般性捐款没有指定具体对象,有时是集中一般性零散捐款,按统一标准进行资助,如非“结队”资助补贴灾区学生、家庭等。这种情况下“点对点”难以做到,但受助对象总名单和参与资助的捐赠者总名单还是能够对应起来的,捐款的去向还是明了的。
资助对象安排该透明。在捐赠人没有明确特定受益人时,公益机构有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资助分配的权力。要确保公正,符合宗旨,就要扩大捐赠人的参与,使安排过程透明。要向捐赠人告知遴选办法,提供相关资料,取得认可,接受督察。
项目进展该透明。尤其是捐建小学、医院等大额资金工程项目,涉及招标、资金、质量、监理等诸多方面,也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大型公益活动,也同样涉及很多市场因素。项目进展过程就是管理、监督过程,就应是公开、透明过程。赋予捐赠人、社会随时参与监督的权利,就是保证透明的前提。不这样做,不管事实如何,都会让人产生疑惑,就会影响公信力。
专项活动该透明。对于专项捐款用于专题片、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夏令营、调研评估等专项活动,捐款的指向、目的都十分明确,所要达到的效果也有约定,不论是组织程序还是财务开支,都必须向捐赠人提供翔实的专项报告。
主题劝募和专项基金该透明。如救灾劝募项目,资助大学生、农民工主题劝募项目以及专项基金项目等,捐赠人是针对这一劝募主题或特定项目参与公益的,也十分关心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因此,这些项目应该专帐专管,专项审计,专项公告,在项目进展中或结束后,都该保证透明,向社会及捐赠人有客观全面的交代。
怎样保证透明
慈善捐款不仅需要立法“硬”监督,也需要政府、捐款人和社会的“软”监督,同时更需要公益组织的自我管理、行业管理。
主动原则。现在公益组织典型表现为因为出事被质询,因为报道被揭露,因为应急而公告,因为被查而审计,基本上是被动的危机公关,被动的事件处理,被动的搪塞解释,被动的总结完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在被动过程中急剧下降。尽管有的公益组织每年都能按规定主动公告,但信息笼统,透明的深度和广度都十分欠缺。即使一些品牌机构,也都没有完善的跟踪系统、评估系统、反馈系统,没有定期的公告制度、反馈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等。一切的根结就是不想主动“透明”。殊不知,只有主动才能避免被动。
自律原则。有些公益组织基本上是按筹资第一、宣传第二、管理第三、形象第四、总结第五……的顺序开展工作。自我监督人人强调,加强自律呼声很高,可就是在实际工作中,排不上靠前的位置。普遍是有说法、缺人手、少实践、弱研究,自我监督基本处于忙救火、做形象、堵视听层面。在没有事件触动,没有硬性约束,没有详细规章,再加上需要节约成本的情况下,自我监督真的成了自觉自知了。自觉不能成为行动,自知不能改变事实。没有自律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就没有透明,没有透明就没有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生命。自律是透明的重要条件,透明是自律的客观要求。
曝光原则。公益机构一出现问题,承认错误的较少,解释推脱的较多,怕被曝光简直到了神经质的程度。其实不被曝光倒是怪事,更为可怕。公益事业不是“完美”的代名词,公益也需摸石头过河,在教训中完善发展至为重要。事件不但要解决,更需向社会公开,这对公益事业发展也有示范意义,推动作用。社会要敢于曝光,公益组织要不怕曝光,公众要适应曝光。
监管原则。自律不能代替法律、他律。在法律无章可循的情况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外部约束始终是规范公益组织行为的前提。政府监管不是出了问题后,而是在常规性的审计、登记、评估等各项管理中。政府应详细制定并强制要求公益组织财务、项目必须公开的内容。只有硬性的公开化要求,严格的免税资格确认,科学的质量等级评估,严厉的事故责任处罚,才能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社会监督不只是促进公益组织的自省自律,更重要的是促动加强行政监管的手段,在目的一致的前提下,同政府监管互促互动。
竞争原则。公益是市场,竞争决胜汰。只有培育形成充分的公益市场,百花齐放,百舸争流,各类公益组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身,公信力的价值才能体现。谁透明,谁赢得信任就更多,谁就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同样,谁想在竞争中取胜,谁就得完善制度、保证质量,谁就得敢于坚持透明。
行业原则。家有家法,行有行规,公益领域也得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当透明成为行业的规则、社会认同的基础时,不透明就成为问题,这样的机构就成了另类,这种结果就能显示行业“自行淘汰”的效力。只有整个公益行业建立自律公约,对透明形成共识,才能进一步统一规范,营造氛围,共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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